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

2022-10-28

第一篇: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

武汉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武政[2009]36号文件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减轻缴费负担,接续社会保险,现就实现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制定如下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从事灵活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丧偶离异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7、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常居户口,以个人身份在省、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个体经营者)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我市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最低档的60%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年随缴费基数变动调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2009年内补贴期限已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仍在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将其社保补贴期限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一)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被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及工资支付凭证;

(四)个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证,即“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和社保缴费存折。

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省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申报拨付。

1、上季度终了后第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提出社保补贴的申请,填写《武汉市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后的,按社区造册上报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3、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应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上记载补贴的时间和金额,并汇总造册,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加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专用章,报区财政部门。

4、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由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按街道、社区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灵活就业人员或存入个人的邮政储蓄社保缴费存折(卡)。

区财政、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11年前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将补贴资金存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邮政储蓄社会保险缴费存折(卡)。

六、监督与管理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2、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补贴台帐,做到原始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账册清楚、补贴人数和资金一致,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微机,做到有据可查,信息互通共享。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时向市报送统计报表。

3、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将每季度已拨付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数、金额按街道汇总,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武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武汉市()区原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武汉市()区原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附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仿造有关证件和资料等手段骗取社保补贴的,责令改正并追回被骗补贴资金。

5、有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附表:

1、《武汉市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2、《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

3、《武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

4、《武汉市()区原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

5、《武汉市()区原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年()季度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明细表》

第二篇:武汉市社保补贴政策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区按照分级管理、比例负担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资金使用纳入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市、区财政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专项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担保费及代偿损失等;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十一)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补贴;

(十五)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市对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区就业状况、财政实际投入(含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分两次拨付、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八条

各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市负担部分,实行预算控制、按季度计划执行进度预拨、次年统一清算。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与就业工作无关的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土地购置、房屋建筑物的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实有人数,结合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支出),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

对尚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定点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含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有关政策规定扶持的人员,下同)人数、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含失地农民,下同)人数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50元/人。

有关职业介绍补贴具体管理按照《武汉市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和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确定承担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到定点职业(创业)培训单位参加职业(创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创业)状况,可向职业(创业)培训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创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8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1.培训对象参加职业(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创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未实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专业暂以培训合格证书代替,下同),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对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符合补贴对象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培训经费不足的困难企业,可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就业困难对象指按武政[2008]36号、鄂政[2008]60号、以及按武政[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下列对象范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员孤儿。

(五)就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及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具体管理按《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困难对象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创业培训补贴及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按《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缴后补”和“核定直补”两种办法。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本市(远城区为本区)三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下同),其他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税务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末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按武财社[2006]309号、武财社[2006]310号规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原商贸服务型企业,其社保补贴尚未到期的,按本规定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对象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按标准,按当年本市(远城区为本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的缴费标准的60%确定。

对按武财社[2006]309号、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内享受期限届满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管理分别按《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对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实行“核定直补”的办法。具体管理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信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社[2008]517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企业(单位),按企业(单位)所属关系,经所在区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区(或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可按不低于本市(远城区为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信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社[2008]517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免收,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按免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人数,每人补贴200元,

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管理按《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其中: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按规定执行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其他特定就业政策,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贴息、代偿损失及担保费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市、区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和运行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并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并派驻工作人员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各级财政根据其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奖励。

对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接纳市属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外地高校毕业的武汉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到本企业(单位)见习、并提供生活补贴的,按武政[2009]29号文件规定,对接收见习的企业(单位)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适当支持。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有关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和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二)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就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等市按比例负担的各项补贴,各区应严格按补贴计划目标人数和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调整计划和预算。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超过补贴人数计划目标和预算安排的,相关补贴资金由区负担。

(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编制分项用款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同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决算分别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

(五)就业专项资金终了如有结余,需作出局面分析,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帐核算。并按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帐。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可设立“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负责核算发放给个人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就业困难对象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市、区分级负担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困难补助、就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财政局负责核批和拨付,资金按市、区6:4比例分担。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财政负责核批和拨付,资金按市、区6:4比例分担;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市、区分担办法按按武财社[2008]517号文件执行。

(三)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市、区分担办法按武财社[2008]517号文件执行;对其他公益性岗位实行分级负担。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充分就业社区奖励、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和拨付,资金由市负担。

(六)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等其他支出,按所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分级负担。市财政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区给予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的贴息资金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按市定政策规定的有关非微利项目贴息资金、代偿损失、担保费等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按市、区5:5比例分担。根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区两级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20%;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省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对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根据实际,将享受有关就业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的人数、标准、补贴数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汉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武财社[2006]309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各方面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订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2009年到2012年,全市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3万人,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再就业转岗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5万人(其中,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1.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三)全方位、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在落实扩大内需重大决策时,要将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在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增加就业人数,提出招用工计划,把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过程中,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积极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要结合“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实现就业。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

(一)把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作为当前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要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2009年到2012年,全市力争每年新增个体、私营企业3.9万户,新增310户中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列,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亿元,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1.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5.2万人, 市级新增创业培训人数2万人,新增创业基地面积100万平方米。

(二)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优惠政策。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营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继续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残疾人等7类人员创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证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延续执行鼓励上述7类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免收各种管理类、服务类和证照类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和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允许跨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大类或新兴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存在环境污染、非安全生产和噪音、油烟扰民的事项外,因特殊原因在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只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使用证明。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10万元,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即可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贫困家庭(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补贴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额度,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中市级保持在 8000万元以上,中心城区达到 1000 万元以上、远城区达到 500万元以上。

根据特殊需要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贷款额度可由最高5万元提高到7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由最高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每年从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相关区予以奖励,同时按当年新增贷款额度的1%安排奖励资金,对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和增幅综合排名前三名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有关区人民政府及信用社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在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要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作为重点,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全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应努力达到40%以上。对需扩大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等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贴息贷款额度可在现行最高30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400万元以上。

切实落实鼓励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视同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内,企业吸纳武汉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我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和标准,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我市重点发展的钢铁、汽车、石化、光电子信息、造船、先进装备制造、纺织、轻工、能源环保、创意、现代物流等行业吸纳武汉户籍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适当补贴。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做好重点人群服务工作

(一)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开展特色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开展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服务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校企对接”、“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寒假招聘会”、“网络大招聘”、“创业助我行”等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开展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就业援助系列活动”。通过“逐户家访”、“一对一帮扶”、“就业能力提升”等活动,促进更多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开展以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大力开展“春风送岗位”、“就业信息对接”、“组织起来转移就业”、“帮您维护劳动权益”等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城镇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等纳入就业援助对象。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实名制”。对就业援助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建卡,做好援助记录,确保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切实兑现就业援助服务承诺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对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承诺10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

大力开展就业援助结对帮扶。由各区组织动员各类机关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干部职工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活动。

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目标。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确保3个月内至少推荐1人上岗。

建立健全困难就业人员社保援助制度。对国有特困企业中享受社保援助政策未到期的“4555”再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先缴后补的方式,继续按规定给予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促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安居乐业。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监管。对各类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切实加大对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质量和效率。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努力提高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就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基础平台作用。

四、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一)切实搞好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认真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依托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院校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在创业培训方面探索开展发放培训券的形式;在农民工培训方面,探索开展订单式、招标培训的方式;在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方面,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垫付培训费,待学员培训结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培训补贴的形式。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实行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落实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继续将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劳动者(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复转军人纳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扶持范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仍按武政〔2006〕13号文件执行。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结业后,半年内推荐就业未成功的,只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半年内创业成功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结业后半年内未创业成功的,只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且培训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最长补助时间为3个月。对因金融危机导致裁员而失业的人员或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再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结合市场需求或就业要求,实施免费技能培训或享受第二次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对于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单位,从2009年3月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其中,单位缴纳费率由2%下调为1%,城镇职工个人缴纳费率维持1%不变。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对部分企业下浮和暂不上浮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且2008年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低的企业,在2009年内下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在2009年内暂不上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维持原工伤保险费率不变。按照统筹管理层次,由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下浮或暂不上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企业名单。

(三)对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为了帮助企业克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发生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缓解资金压力,稳定就业形势,对于经劳动保障、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四)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在岗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3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对在岗职工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五)对相关企业给予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困难企业,可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2009年内已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

(六)切实落实工时工休制度,规范企业裁员报告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歇工、待岗、轮休及组织培训等方式安置职工。引导企业通过增加用工人数和增加工作班次等方式解决生产人员不足的问题。严格执行企业裁员报告制度,确需裁员且裁减人数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能裁员。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一)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按月通报、按季检查、年终考核,通过建立健全定期督查通报制、年终考核奖惩制,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订就业规划和推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新增就业岗位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商务、国资等部门要指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财政部门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上一般预算收入的1.5%的标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同时要开展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相关扶持工作。统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为做好促进就业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加强失业和就业统计登记管理。要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订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发挥就业失业信息对决策的支持作用。

(四)积极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家和省市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和支持创业的新举措和典型做法。要树立和宣传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各类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主创业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增强职业技能,提高就业再就业能力,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指市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含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被征地农民),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给予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后,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给予的补贴。具体对象为: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武汉市户籍);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和农村参加中、高考后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

二、

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报条件及认定与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报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试场地和设施。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仪器及设备。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有取得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评员资格的考评员(每个职业<工种>2名以上)。

5、对常年开展鉴定工作且年鉴定量在200人以上(不含免收费人员)的鉴定单位。

6、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认定

1、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免收承办单位申请表》;

2、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工作的情况及各鉴定单位报送的《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免收承办单位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3、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确定为市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

(三)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管理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单位资格实行年检制,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定点单位业务开展及提供服务质量、效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取消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资格。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市财政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统一按免收对象人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接受职业技能(含初级、中级、高级)鉴定的人员每人享受一次补贴计算。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程序

1、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居住地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向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免费鉴定。

2、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持武汉市户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街道、乡镇或社区组织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等向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免费鉴定。

3、符合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和农村参加中、高考后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籍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失地农民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后生提供乡、镇证明)、有关《培训结业证》,向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免费鉴定。

上述人员经过考试合格,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职业资格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核定鉴定费免收,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被免收人员《职业资格证》上加盖免收印戳,并统一上网公布,加注星号(*)标识。

4、职业技能鉴定单位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持《武汉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和规定的有关材料、鉴定合格人员汇总名册,报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向市财政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财政按年预拨,次年结算方式核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申请的补贴,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拨付到各定点鉴定单位。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监督管理

1、《职业资格证》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颁发,对定点鉴定单位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职业资格证》的,不享受技能鉴定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附表:

1、《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

2、《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技能鉴定费免收情况表》

第四篇: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大学生补贴(模版)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9〕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9年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达到25万人左右,毕业生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增大,就业任务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更加积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大局、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全民创业”发展战略,坚持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双向选择、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我市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自主创业,不断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我市用人单位招收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市人事、教育、公安等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热情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面向基层,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价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的,贴息贷款额度提高到300万;当年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足30%的,按实际吸纳高校毕业生每人5万元的限额提供贴息贷款,但总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在300万元额度内,按实际贷款可享受50%的贷款贴息。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小额担保基金,可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100万元以内的担保。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按照我市商贸企业、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执行,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二)继续推进“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的有关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供岗位,全市每年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为3年,参加该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同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社会保险政策。 “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分担。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所服务的事业单位有空编的,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我市“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和公务员考录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充实社区综合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者队伍,其生活补贴参照社区同类人员的标准,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同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

项资金中列支。积极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选调生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做好高校征兵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三)鼓励各类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工作。科研院所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一)加强创业政策扶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一方面增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为其提供专门服务;另一方面完善小额贷款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给予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企业,工商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即可申办,其首期出资额只需法定数额的10%。在2009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可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社区为依托,建立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市科技局和共青团、工商联等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大学生创业活动;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业园区,建立适合本区特点的大学生创业基地。各创业基地要提供项目咨询、项目开发、项目孵化、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通过努力,力争3年内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300家企业,吸纳5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创业指导。围绕我市的重点发展产业,积极开展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和团市委要继续开展全市“武汉大学生科技创业挑战赛”活动,扶持大学生创业,对获奖项目的团队进行奖励,并优先向有关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工商联要发挥“大学生创业辅导站”的作用,聘请企业家担任创业辅导站辅导员。市人才服务机构要深入高校,广泛宣传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创业、就业能力。

四、建立就业服务常态机制,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要进一步健全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加大财政投入,加快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大厦的建设,发挥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和中国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由市财政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各项公益性就业指导、招聘活动顺利进行。根据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供需洽谈会和网上招聘活动,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户档管理、就业培训,外出招聘等服务。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每年举办100场以上公益性招聘活动,组织用人单位进高校专场招聘会300场,提供5万个就业岗位。市人事、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要进一步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监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强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建设,增加高校毕业生实习岗位数量。在我市重点发展的钢铁、汽车、石化、光电子信息、造船、先进装备制造、纺织、轻工、能源环保、创意、现代物流等行业中,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建立一批“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确保每年实现1.5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实习。对承担高校毕业生实习的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由市财政按每人每

月100元的标准予以适当补贴。

(三)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服务平台。发挥网络信息优势,努力形成统一的市、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通过开展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大学生就业率指数、就业质量指数及行业薪酬等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做好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未就业信息的统计工作。逐步推进人事、劳动保障、高校和用人单位就业信息网络的互通和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努力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五、实施就业援助,保障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切实建立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本地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推荐服务、提供人事代理、就业辅导、就业信息和专场公益招聘会,1年内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对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持相关证件到市、区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免费接受就业培训、就业实习和推荐就业等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免收其报名费。对就业援助对象,在规定职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全市就业总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统筹安排,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人事、财政、教育、卫生、科技、劳动保障、公安、编制、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共青团、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调整充实骨干,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及时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措施,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进一步营造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舆论环境。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事迹,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就业观和成才观,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为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建功立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第五篇:市级城镇再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再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

(市级城镇)

依据文件:京劳社就发〔2006〕89号、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

京劳社就发〔2009〕58号

一、申请时间

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次月1日起30日内,且在每月15日至25日之间申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6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补贴。如续签合同的,在原合同续签项续签后到企业经营地或注册地的社保所重新办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再按照首次申请市级城镇岗补或社补所需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时限与首次申请岗补、社补时间相同。

二、需提交材料:请企业按照下列顺序将材料整理好,并带公章办理相关手续

1、单位再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书(相关情况说明附后):招用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每人3000元,日期为申报当天左右并加盖公章,不得涂改;

2、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证明》:自劳动合同开始月至申报前一个月,养老、失业、医疗都填;

3、 申请补贴时前一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复印件:有两个以上人员签字,有会计凭证编号,会计凭证金额与工资表发放金额相符,加盖公章;

4、申请补贴时前一个月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工资表体现出扣保险项并达到最低工资,有本人签名或银行机打代发工资凭证,加盖公章;

5、前次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及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复印件;

6、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要提供两套,一套报市级,一套本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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