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代理协议

2022-08-14

第一篇:中国移动代理协议

中国移动代理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协议编号:

(□合作营业厅□卖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中国移动代理合作协议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 3 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 3 第三章 合作内容 3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 第五章 保密条款 6 第六章 知识产权 7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 第八章 免责条款 7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8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 8 第十一章 通知 8 第十二章 其他 8

第一章

第一条 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

乙方在甲方代理商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计算发放佣金时使用): 提卡商名称:,提卡代码: 开通商名称:,开通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帐号(要求是结算帐号): 户名:

第二条 双方法律权限

(一)甲方是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焦作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移动业务的资格。甲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是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乙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移动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为:市

区/县

第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网点的类型为:

1、 合作营业厅

2、 卖场

第三章 合作内容

第六条 代理商准入资格

(一)乙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贰万元以上。

(二)乙方须具有合法的通信终端设备以及无线电通讯设备经营许可资格。 (三)乙方须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四)乙方须具有无线通信产品销售实力和经验,自身拥有发展较稳定的销售网络和较好的商业道德规范和营业服务水准。

(五)乙方须拥有平方米的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如乙方为卖场,须拥有节柜台的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 (六)乙方须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加盖国税、地税公章)

3、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代理业务申请表 第七条 代理业务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以下所有业务项目均为举例可选内容,可根据实际代理业务内容填列)

1、中国移动CDMA UIM卡并办理入网开户业务。

2、中国移动固定电话业务。

3、中国移动互联网宽带业务。

4、话费代收业务。

5、新业务受理。

6、移动卡、充值卡销售。

7、办理甲方授权的各项变更业务。

8、

第八条 保证金

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最低额度为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在代理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保证金。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第九条 代理佣金条款

代理佣金是指乙方为甲方发展用户、销售移动产品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酬金。

(一) 代理佣金见中国移动天津分公司当期执行的渠道佣金政策 (二) 批零差价

乙方以批量买断充值卡的形式(一次不低于 300 元面值),佣金以折扣形式体现,折扣率统一标准为 2 %,即充值卡不再另计取佣金。 (三)奖罚佣金

甲方阶段性地对代理商进行评估考核,根据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可以设臵奖罚佣金, 佣金标准以甲方最终正式为依据,以甲方确认的奖励通知为标准。

(四)其它佣金(追欠等服务类佣金)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确保乙方发展的正常用户在协议期内正常使用中国移动业务,保证正常用户使用的业务达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代理使用的相关票据。

(四)甲方负责对所经营移动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的宣传品。 (五)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移动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 (六)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 (七)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基本内容主要为乙方的经营能力和成长能力,如乙方在考核期内所发展的用户数、该批用户带来的收入、该批用户的离网率、该批用户对中国移动的贡献率等项内容。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制裁和处罚。对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甲方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处罚和索赔的权利。

(九)甲方可以与其他代理商签订协议或与本协议类似的其他代理协议,乙方代理不具有排他性。

(十)甲方按照乙方业务发展情况,向乙方提供号卡等资源支持。

(十一)甲方指定专门渠道管理人员与乙方相关人员对接,协调双方有关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问题。

(十二)甲方在乙方满足开办条件后,一次性支付开办补贴元。 乙方在满足甲方各项要求后,每月享受元的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移动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有关政策。树立“以用户为中心、让用户满意、持续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

(二)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办理业务,在办理业务时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乙方招聘录用营业客服人员应符合甲方的业务管理要求,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服务规范,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其业务工作。

(四) 乙方应按照具体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于每日17:00时前将当日代收的各项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营业款最晚于第二个工作日10:00前存入甲方指定帐户,如未及时划拨,每延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迟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甲方计费系统和CRM系统营业受理、收费数据为准,乙方拥有唯一的工号和密码,在代理商门户系统对用户进行业务受理、收费,系统自动显示收款情况,该系统数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甲方自该系统查看、打印的数据均不持有异议。

(五)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指定专营店不得代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业务。) (七)乙方在提供中国移动相关移动业务时,应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等内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臵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用户办理中国移动业务时,乙方应向用户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不得以虚假、不实的宣传误导移动用户,并在用户入网时按甲方统一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国移动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九)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时应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

(十)乙方的“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

(十一)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用户的欠费追缴工作。

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在代理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办理移动电话(含数据上网卡)入网、过户,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以及变更电话业务时,向基础移动运营企业或其委托经营者提供的用户本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委托代理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居住地址(或单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中国移动业务代理合作,其中甲方为保密信息提供方,乙方为保密信息接受方。

(二)在代理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三)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四)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代理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五) 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六) 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七)保密信息仅可在乙方从事该代理合作业务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提供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提供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提供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提供方的指示予以销毁。代理合作协议终止后,保密信息提供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八)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九)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接受方由此侵权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投诉、处罚、诉讼、仲裁并被要求承担责任)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投诉、处罚、诉讼、仲裁而产生的支出)均由提供方承担与赔偿。

(十)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国移动”(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 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第十五条 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之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一)擅自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宣传、销售、合作等活动。

(二)以甲方代理身份超越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而进行的任何宣传、销售、合作等活动;

(三)将本协议所获得的授权直接地或间接地授予任何第三方。

(四)代理其他运营商同类移动业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五)使用中国移动商标、标识或名义,从事代理协议约定外的任何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活动;

(六)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甲方信誉。

(七)除上述条款外,违反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7]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遇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一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己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损,协议另一方可免责。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或者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协议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续签,则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十一章 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1)当面递交;(2)电报;(3)传真;(4)特快专递;(5)挂号信;或(6)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下述双方地址,于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范围内需具体落实的内容,由乙方与甲方另签协议。 第三十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不时制定的对代理商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乙方对上述规定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附加条款

甲方: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移动县级渠道业务代理协议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县级渠道业务代理协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为促进移动通信业务发展,满足社会需求,遵循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由甲方授予乙方在指定的地点:,代办中国移动通信入网、业务办理、卡类销售以及业务宣传,使用“中国移动县级业务代理点”的名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营业务种类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中国移动通信业务,具体销售中国移动各类SIM卡、中国移动各类充值业务、IP卡、移动座机、移动心机等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以《渠道管理考评实施规范》对乙方进行管理和考核;

2、有权随时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乙方销售情况进行稽核,乙方应当如实提供相应数据和资料。

3、协议终止时,甲方有权回收由甲方出资的VI店招、门牌和业务柜台。如因乙方原因未到期终止的,乙方须根据合作年限对甲方垫

资店招、门牌、形象墙制作费用进行补偿,在保证金中扣除。具体标准为:合作一年以下的(包括一年),补偿制作费用的70%;合作超过一年不满二年的,补偿装修费用50%;合作超过二年不满三年的,补偿装修费用30%;合作三年以上乙方不再补偿制作费用。

(二)义务

1、向乙方提供办理授权业务所需的各类SIM卡号卡、空中充值(充值卡)、IP卡、用户入网单、业务宣传资料。

2、根据业务要求,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的培训、指导,帮助乙方解决用户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业务咨询。

3、向乙方提供在经营活动中所需的移动业务代理授权、村级渠道VI店招(门牌标识)、柜台。提供符合中国移动VI标识装修技术指导。

4、按规定定期向乙方支付代办酬金。

5、及时将移动电话资费政策、业务资费的调整情况告知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中国移动产品及与办理业务有关用户缴费发票、业务单册、客户入网协议及有关业务宣传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并协助乙方解决用户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业务咨询帮助。

3、 有权要求甲方按规定定期向乙方支付代办酬金。

4、 有权及时知晓中国移动通信资费政策、业务资费的调整、业

务变更情况。

(二)义务

1、遵守《渠道管理考评实施规范》相关规定。

2、自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通信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甲方业务流程、资费标准,维护甲方的信誉和良好的公众形象,严格按照依法核定的业务范围合法经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如未严格执行而给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或法律责任的由乙方负责。

4、严格执行中国移动通信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甲方的业务宣传资料、资费标准、用户须知等资料,同时应主动告知用户应了解的移动电话使用常识。

5、在合作期间,为提高乙方经营效率和专业服务水平,乙方应专营甲方产品及服务,不得分散经营其他产品或服务。鉴于合作期间,乙方知悉了甲方商业秘密信息,为维护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用户信息安全,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类似的协议,不得经营与甲方业务和服务近似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如乙方一年内累计两次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乙方不得跨业务区经营外地产品或到业务区以外经营甲方的产品及业务。违者,甲方将按《渠道管理考评实施规范》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所销售甲方的各类号卡、有价卡,未售出前损坏或产生话费

由乙方负责。经甲乙双方共同检验确定为号卡、有价卡本身质量问题,甲方应予以更换。

7、不得在未告知用户的情况下把已经用过的号卡、有价卡第二次销售给用户。

8、乙方应按甲方业务规定受理业务,应认真指导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审核相关证件、资料,要求客户或担保人、经办人在在相关资料上的指定位臵进行签字确认,同时按规定时限上交用户资料。因乙方资料上交不及时产生的无主用户或因资料出错、漏和虚假资料造成的用户投诉和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严格按照移动公司财务规定使用发票。甲方提供发票仅作销售甲方号卡、有价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因乙方擅自挪用或保管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10、在协议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包销的各类号卡、有价卡退还给甲方。如因乙方自身原因终止本协议,所余各类有价卡、号卡若完好原则上应退回甲方。

11、乙方所购卡类超过有效期未销售而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原则上不允许调换。

12、乙方必须对甲方的所有客户资料、管理办法及与甲方签定的协议内容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酬金标准与酬金结算

1、甲方按月统计乙方办理各项业务数量,并按甲方因市场变化实时制定的代办酬金标准和《渠道管理考评实施规范》规定的酬金标准支付各项代办酬金。

2、每月代办酬金支付前,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渠道管理考评实施规范》相关规定的检查、考核,甲方按考核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酬金。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

2、因任何一方原因(移动上级公司调整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违约方应承担元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经双方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

六、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若同意继续合作,须重新签订协议。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根据业务经营状况,由甲方向乙方所发出的各类业务通知,乙方在接到该类通知24小时之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该类业务通知应视为本协议的补充。

七、其它

1、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大写)保证金,

协议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双方结清手续后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2、本协议期间,若遇上级移动公司统一调整涉及本协议内容的,双方必须无条件遵守上级移动公司相关调整规定。

3、本协议到期或因故未到期终止,乙方必须将业务发展相关资料、手续移交甲方。

4、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三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中国专利申请代理协议.101028

专利申请代理协议

委托人(下称甲方):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七层

邮政编码:100004

电话:010-85115588

鉴于,乙方具有代理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递交中国专利申请的资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甲方专利申请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委托的方式,委托乙方办理中国专利撰写及申请事务。

2、乙方代理事项

2.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申请事务,乙方应当指定乙方之代理人进行代理。乙

方应当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递交、答复审查以及授权证书的邮寄工作。

2.2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专利申请转交、移交其他专利代理

机构。

2.3基于专利申请的需要,乙方可以就专利申请已经指定的代理人进行变更,但

乙方在变更之前应当通知甲方。

2.4如甲方向乙方指定专利申请经办人时,乙方代理人需要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设计人)会见时,应事先与甲方专利经办人联系,由经办人具体安排。乙方代理人与发明人(设计人)会见时,所谈内容应限于专利申请涉及技术信息有关的内容。

2.5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如果甲

方没有特别要求,则乙方代理人可以就专利申请涉及任何事项与甲方发明人

(设计人)直接进行交流。

2.6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交流。

2.7 甲方指定为联系人。

甲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为、传真和电子邮件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

披露的内容为准。乙方与甲方关于专利申请涉及所有事项的交流、专利申请

程序中任何文件的邮寄等均以上述2.3为准。

2.8 乙方指定杨五为联系人。

乙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为、传真为和电子邮件也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

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9 上述2.7和2.8之信息如有变化,甲方应当于上述信息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

知乙方。由于甲方就上述信息变更情况未通知乙方或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变

更信息不准确等基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与甲方的交流、通信产生障碍,

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11 乙方代理事项不包括: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代理甲方缴纳办理登记和年费,

或者专利被驳回之后的复审以及延伸程序中的服务。

3、专利申请事务

3.1 乙方应当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初步申请文件。如果甲方仍需要补充提交资料

和技术信息,则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提交的补充资料和技术信息后尽快完成

初步申请文件。

3.2如果专利申请复杂,为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经过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在上

述时限的基础上延长。

3.3乙方在完成初步申请文件后,应及时交甲方确认。甲、乙双方认为应该进行

修改的,应共同探讨并提供修改意见,每次修改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3.4乙方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须经甲方书面确认。

4、代理费用

4.1 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专利申请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官费:75元人民币(申请减缓后)

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4000元人民币

4.2甲方应在提供委托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第4.1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4.3乙方与甲方进行业务探讨和交流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专利工作动态信息,

不另收费。

5、保密义务

5.1为准确确定甲方技术秘密的内容,明确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甲、乙双方

认为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披露上述技术秘密,并且甲方有义务在记载有技术秘密部分的书面资料上应当醒目地标示“秘密”字样。

5.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的技术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以上保

密义务起始时间为乙方获得甲方交付的记载有技术秘密的书面资料之日。乙方承担保密责任的注意程度不能低于乙方对自身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注意程度。

5.3 乙方应当将甲方交付的记载有技术秘密的书面资料统一保存,并应当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技术信息泄密。

5.4 乙方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向第三方披露。

5.5 乙方一旦发现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的技术秘密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发生泄

密,乙方在自身能够采取措施的范围内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技术秘密进一步扩散,并且乙方有义务将技术秘密被泄密情况以及乙方所采取措施的情况通报甲方。

5.6 乙方上述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截止于专利被有关专利审查部门公开之日。

6、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例外

6.1 甲方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披露的技术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

6.2由于甲方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而导致上述技术秘密泄密或者因为第三方

的原因导致上述技术秘密从甲方以及任何一甲方的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

司泄密。

6.3 在未进行任何披露之前,乙方就可以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的该技术

信息。

6.4 乙方通过合法手段可以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信息。

6.5 乙方对技术信息的透露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及基于专利局审查,

司法判决、裁定等而完成。对于上述信息的披露,乙方应当在披露之前通知甲方。因为以上的披露而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3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并要求甲方支付

每迟延一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为准)。甲、乙双方特别明确,甲方履行本协议第4.3条之义务是乙方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前提。如甲方自乙方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专利申请涉及的费用,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所有代理事项(包括延伸代理服务)。

7.1 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乙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因乙方违约而造成被损害的专利申请已收取的对应代理费的2倍为限。

8、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涉及本协议履行而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9、协议的生效与有效期限

9.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至专利申请获得专利局授权之日或者至专利

申请被专利局驳回之日终止。

9.2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9.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甲方:乙方: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第四篇:移动卡高校代理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为甲方个人原因,现欲转让“移动卡高校代理”于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必须将自己与中国移动高校市场部签订的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力与义务转让于乙方。并且将自己在与中国移动高校市场部签订的协议中所承担的风险转让与乙方。即将信用保证金转于乙方承担。

第二条: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转让甲方与中国移动高校市场部签订的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力与义务。以及乙方要承受甲方转让于乙方的所有甲方在与中国移动高校代理签订的协议书中甲方所承担的风险。即承担并支付于甲方信用保证金。

第三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有效。

注:乙方可从甲方处拿到甲方与中国移动高校市场部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乙方享有且承担甲方与中国移动高校代理部签订的协议书中甲方所享有的所有权力与承担的义务。所有协议依附于甲方与中国移动高校市场部签订的协议书。

附加协议:

甲方:

联系方式:

年月日

联系方式:年月乙方:日

第五篇: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委托贷款协议书

中国工商银行(甲方)受________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__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利率_____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十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步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过程中确保不因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变更而终止或不履行协议。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代表)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代表)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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