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2022-09-14

我国在2018年10月1日开展了个税体系改革的试点工作, 发现新的税收体系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所以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个税体系。从长远上来看, 新的个税实施体系除了能够提高个人收益, 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长远影响, 当民众能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个人发展时, 民众的整体信用度将会大幅提升, 达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

一、我国个税体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的个税体制改革最终目的为体现惠民、便民和利民思想, 具体的改革内容包括4个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 (1) 征管模式方面。新的个税体系将个人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包括工资薪酬、劳务薪酬、特使权使用费用和稿酬, 具体的征管模式为按次或按月征收、年终汇总征收以及多退少补。 (2) 扣除模式方面。扣除模式改革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为提高个税起征标准, 当前的起征标准提升到5000元。另一方面为设置专项附加扣除体系, 具体内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或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等6项内容。 (3) 税率结构方面。个税征收标准为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 现行的征收标准为3%、10%、20%、30%、35%和45%, 新的个税征收体系提高了前三个税率的级距, 后三个税率标准未发生明显变化, 从整体上来看, 新的税收标准能够提升薪资较低民众的生活质量。 (4) 配套体系方面。新的税收体系推进了部门共管共治体系的建设, 并且这些部门共同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惩戒, 另外当前也开展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 为自然纳税人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二、个税体制改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

本文分析的促进作用将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个角度为微观层面, 另一个角度为宏观层面。具体分析内容如下:

(一) 微观层面

新的个税征收体制中, 提高了个税的起征标准, 对于个体来说, 能够将更多的财产用于生活中, 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人的生活负担, 从个体的心理需求上分析, 这种方式能够提升个人对当今社会的认同感, 甚至会让其产生很强的使命感, 从而让个体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另外在传统税收体系中, 当个体发现个人在纳税后, 剩余的薪资不足以支撑其正常的生活消费时, 个体必然会采用一些措施降低纳税税额, 对于国家建设来说, 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作用为让民众能够按时纳税, 从而将这些税收应用于社会发展和建设中, 旧有的纳税体系产生的税额过高, 虽然从个人层面上来看能够提升税收, 但是从整体上来看, 最终获取的税额较少, 这些税额通常只能够应用于社会发展中的硬件基础建设, 很难将大部分资金应用于软件系统建设, 这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较为不利。

(二) 宏观层面

宏观层面相较于微观层面来说, 宏观层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促进效果更为明显, 本文最终总结的促进作用如下: (1) 民众受教育程度。当民众的整体接受教育水平很高时, 民众的信用度会在多年耳濡目染之下获得提升,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来说, 只有广大民众都具备遵守信用这一品格时, 才能够建成整体性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当前的个税征收体系中, 建成了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的税收扣除标准, 民众能够将更多的资金应用于自身提升和子女培养过程中, 全面提升国民素质。 (2) 经济基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发展中的高层建筑, 需要经济基础进行支撑, 在当前的个税征收体系中, 既能够提升民众的经济持有量, 也能够通过税收总量的提升让国家拥有更高的资本储量, 为体系建设过程奠定经济基础。 (3) 环境建设。对于信用体系建设来说, 很难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全面建设, 需要一代人乃至两代人参与到体系的建设过程中, 另外对于信用体系来说, 基础教育和培养工作为民众对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有认同感, 其中包括尊老爱幼、为国为民等各类思想, 当民众处于这种环境中时, 则能够实现对个人道德体系的全面建设。在新的个税征收体系中, 老人赡养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扣除标准, 这一规定为道德体系建设奠定了环境建设基础, 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对道德体系建设中的其余环境因素进行构建和完善。

三、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 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虽然在新的个税征收体系中, 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当前建成的法律体系是依照个税征收体系运行现状进行制定的, 可以说法律体系缺乏前瞻性。例如在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下称《个税税法》) 中, 规定了个税的减免、免征以及税率调整范围, 这些法律条文在多年的应用和研究中, 并未发生大规模变动, 以《个税税法》第二条为例, 当前要求需要缴纳的个税共有9条, 其中第一到第四条为工资薪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五到第九条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个税税法》中固定, 前四项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种情况, 居民个人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纳税, 非居民个人以月或次为单位进行纳税, 这种规定的科学性很高, 但是对于第五到第九项内容, 并未说明纳税的时间单位, 只要求以取得的前款为参考标准进行纳税, 目前的《个税税法》中, 由于未能对后5项内容的纳税时间精确说明, 导致对这些项目的监管工作无法全面展开, 导致偷税漏税现象频发, 另外对于后五项中的经营所得, 本文认为这一税收体系是否能够归类到个人所得税还有待商榷, 原因在于经营所得从法理角度上分析, 应归类到企业的获取财产, 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居民或非居民个人, 在后续的法律体系完善中, 本文认为需要消除这种重复缴税内容。

(二) 建成纳税信用奖励机制

在我国当前的个税税收体系中, 虽然从整个体系上来看, 新的税收体系能够提升民众的生活幸福度, 但是毕竟税收为一个生活负担, 所以当前民众的普遍想法为这是一种法律规定, 只能被动接受, 这种思想显然不利于建成社会信用体系, 本文认为要对这种现象和思想进行改变, 一个重要措施为建成纳税信用奖励机制, 让民众能够更为主动地遵守纳税过程中的各类信用。在该机制的建设中, 需要探究当前民众的关注重点, 当个人能够长期遵守纳税信用体系时, 可以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渠道, 提高民众纳税的积极性。例如我国当前民众的关注重点普遍为住房问题和子女教育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一些地区中, 已经规定居民个人按照信用制度纳税一定年限后, 可以让其加入当地户籍, 为子女教育提供便利, 并且也会按照纳税年限为其提供住房补贴。从实践结果上来看, 这一体系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文认为这种方式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 在这种方法的应用过程中, 不但能够提升居民的纳税积极性, 也能够降低我国社会运行和发展中的产业内耗。

(三) 建设纳税体系监督系统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 只依靠居民个体依法纳税, 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 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国民素质虽然整体上大幅上升, 但是也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例如24周岁至38周岁居民的长辈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不理解, 不支持, 在这种影响下, 我国的青壮年的思想也会逐渐发生变化, 降低纳税热情。针对这种情况, 我国当前可以应用的一个重要方式为应用互联网系统对居民个人的收入信息进行录入, 同时开设针对纳税人的办事窗口, 当纳税人的工资发生变动时, 可以通过该窗口进行信息修正。对于税务局来说, 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修改的信息进行透明化审核, 可以与纳税人供职的企业进行联系, 满足相关标准时才允许其修改信息, 提高监管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个人征收标准, 新的个税征收标准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都能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该体系的具体建设中, 可以通过监督系统、建成信用奖励机制以及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达成目的。

摘要:我国当前已经重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 由于个人所得税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所以在信用体系建设中, 通过对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信用体系的建设效率。基于对个税改革内容的了解和研究, 本文分析了个税改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 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建设方法。

关键词:税收,税收改革,税收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天敏.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对策[J].现代企业, 2018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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