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范文

2022-05-20

第一篇:中国海监范文

中国海监着装标准

肩章

中国海监制式服装的分类按肩章标识区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四类、五类。第一类为最高类。海监肩章配发给国家公务员职务序列管理的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在编在岗人员。类别和配发标准如下:

一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一粒带海监标志的大五星,主要配发给中国海监总队正副职、海区总队正职、副厅级省总队正职及厅(局)级人员。 二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三粒带海监标志的五星,主要配发给副厅级省总队副职、处级省总队正副职、海区总队副职、海区支队正副职及处级人员。

三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两粒带海监标志的五星,主要配发给市支队正、副职及科级人员。

四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一粒带海监标志的五星,主要配发给县大队正副职、持海洋监察证的执法人员及科员。

五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主要配发各级其他海监人员、海监船员。

制服

从2009年12月28日起,中国海监队伍陆续换发2009式制服,该次换装是中国海监总队成立10年来第3次换装。2009式海监服装设计按照系列化的要求,借鉴了国内外海上执法队伍的服装设计特点,具有较为明显的行业特点和识别性,突出公务制服庄严的特点。

2009式中国海监制服共有春秋装、冬装、夏装、防寒服、制式毛衣、作训服、连体工作服、标志服饰、制式帽子、作训帽、皮鞋等品种。春秋装、冬装、夏裤和裙装选用藏青色为主体色彩,搭配浅蓝色衬衫,体现执法部门庄重、严谨的职业特点,领带选择深蓝色,金色金属和丝织标志配饰用来点缀整体服装。该系列服装将春秋装、冬装的款式由原来的西装样式改为国内外制式服装主流的猎装样式,制式长、短袖衬衣由小翻领夹克款式调整为立领束腰式。新增加的胸标、号牌、臂章等服饰标志,增强了海监服装的识别功能,强化了制服的美感。

第二篇:药监工作人员实现中国梦演讲稿

药监工作人员实现中国梦演讲稿 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伴随着习近平主席两会闭幕式上的讲话,我们的祖国即将开始谱写一幅崭新的篇章。 中国梦使全中国上下凝心聚力,共筑美好未来。实现中国梦必须宏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人总是需要一点精神的,一个国家和民族更是

这样。没有人的精神的有力支持,就没有全民族精神气力的充分发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就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起的精神气力。不论是民族危亡关头的同仇敌慨,还是众志成城抵抗重大灾难,凝聚在爱国主义旗帜下,个人命运才会与民族命运紧密相连,滴水之微才能会聚成无坚不摧的磅礴气力。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中国梦的本质内涵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大力宏扬爱国主义精神,就可以最大限度凝聚共鸣,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气力,会聚每一个人的梦想成绩伟大的中国梦,构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正能量。物资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实现中国梦,要求我们不但在物资上强大起来,也要在精神上强大起来。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国精神生生不息,成为照耀我们民族奋勇前进的不灭灯塔。在中国梦这一雄伟构想中,“每

一个人都有出彩的机会”,千千万万个小梦汇聚在一起便是伟大的国家前程。世界是我们的,中国的未来在我们脚下。每一个人做甚么梦,怎样实现梦,关系到中国梦的真正样子。 再次,中国梦指明方向,使我们不畏艰巨,勇穿迷雾与荆棘。通向理想的道路注定不是坦途。经历发展与改革的阵痛、面临就业、医疗、住房、养老……每一个人都可能会与国家社会一起,经历追梦之旅的曲折和辛劳,可能会有抱怨、有纠结,但更要看到,我们可以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创造出来。 中国梦虽只三字却饱含千钧。它不是虚无缥缈的梦,而是一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雄伟蓝图,需要每个中国人踏实肯干,厚积薄发,经过漫长时间的积累与等待,通过扎实的做事来实现,非一朝一夕所得。中国梦不在口头,不在梦中,

只在脚下。此乃中国梦之实意。

第三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指导原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规章达成本备忘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备忘录旨在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以达到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备忘录基于以下五项指导原则:

(一)分业监管。按照有关法规加强监管,各司其责,提高监管资源的有效使用。

(二)职责明确。各监管机构明确职责范围,依法监管,监管行为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合作有序。各机构按一定程序交流合作,有利于加强协调、增强合力,符合运转协调的要求。

(四)规则透明。让社会和公众了解各机构的运作规则,有利于增强信心,加强监督,符合公正透明的要求。

(五)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符合廉洁高效的要求。

职责分工

第四条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二)依法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结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三)依法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依法对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证券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监管;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五)依法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资质标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七)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八)依法对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依法对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一)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需要对他方的监管对象收集必要的信息,可委托他方进行。

第八条第八条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

被监管对象在境外的,由其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积极支持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加强对创新产品监管的研究与合作。

第十条第十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信息收集与交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根据授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并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接受信息的一方应严格遵循客户保密原则,保证该信息使用仅限于其履行职责,除非法律规定,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互相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对外开放政策的交流、协调机制,并互相通报在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的活动信息和观点。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监管联席会议仅协调有关三方监管的重要事宜,原三方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日常工作机制不变。联席会议成员每半年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讨论应对紧急情况时,均可随时提出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监管联席会议三方分别设立“联席会议秘书处”作为日常联络机构,并指定专门联系人。在正常情况下,联席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三方日常联络机构应将拟议事项和各方意见建议等书面材料送达联席会议成员。会后由召集方负责拟定会议纪要,在征求参会方意见后发送各方。监管联席会议纪要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到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经常联系机制”,由三方各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协商提供联系渠道。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委参加。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可邀请他方工作人员参加本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设立网站。

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备忘录的修改由“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4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41号)

20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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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新制度要求各保险公司自行制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公布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广的选择空间。因种类增加,价格不同,中国保监会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购买渠道的选择

(一)合理选择保险公司

消费者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程度。部分保险公司还对直接在其营业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消费者提供优惠。

(二)合理选择代理人

消费者可以通过代理人购买机动车辆保险。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应当了解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部分,防止个别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等条款内容。

二、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选择

(一)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消费者选择机动车辆保险,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所需的风险保障。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机动车辆保险。

(二)了解机动车辆保险内容

条款。消费者应当询问所购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经保监会批准,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对于除外责任做出说明,是否提供附加险对除外责任进行承保等。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当向消费者公布费率表及费率表说明并进行解释。消费者应当关注其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通常保险责任比较全面的产品,保险费比较高;保险责任少的产品,保险费较低。

赔偿金额的计算。消费者应当了解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的计算规定和方式。

消费者对于条款内容或保险费计算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或者代理人进行解释。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取得保险单后应核对其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对所持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有关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在出险时能及时提供理赔依据。

(二)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三)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发生赔案,应按照条款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应当依据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五)投诉。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误导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等行为,可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12月18日

第五篇:质量监监工作汇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汇报

(2010年7月9日)

自我委受市城建局委托对武威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以来,我委在区质监站的精心指导下,在管委会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作风建设年”工作主线,依据《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管理办法》,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全力推进园区内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质量监督步伐。现就2010年上半年之间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工作概况

1、严格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纠治各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不良行为,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并真正落实各项质量责任制度,2010年以来,我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督管理,要求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不但要有完善健全的质保体系,而且要有齐全、合格、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要求其持证上岗,杜绝串岗及无证上岗行为,监督督促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时及时编写详实的监理计划及实施细则,以此指导监理工作的进程。严肃查处监理人员无视职业道德,与施工方串通,建造劣质工程,损害业主利益的不良行为。通过严抓监理行为的规范、充分发挥监理方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能动作用,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健全完善各方质保体系,为工程实体质量水平的提高起到关键作用。

2、切实加强现场监督力度,保证工程质量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结合工业园区实际情况,本着服务企业的原则 ,2010年上半年,我委对园区内双美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高坝卫生院、张掖响水河(集团)洗煤有限公司、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全程质量监督工作。专门安排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对施工图认真核查,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实体及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强化结构的安全检查,坚决查纠结构实体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同时,还不定期的对在建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抽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施工,要注重工程使用功能的完善和观感质量的提高,狠抓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注重工程各分部分项细部处理的规范性。对查出的问题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处理,确保使用阶段工程质量和工程使用方权益。

3、督促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原材料质量抽查工作 为严把工程质量关,我委督察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所用原材料、构配件、主要设备的质量、规格严格把关,及时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抽查监理方坚守工地、旁站监理及对工程报验审批的把关和审批情况。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对不同批号、不同规格的水泥、钢材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现场随机取样、封样,专人负责送检,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工地,进行通报,责令整改。

4、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划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按照省、市、区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关要求,我委结合园区实际,成立了园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方案,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布署。从今年2月份开始,我委以2008来园区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和未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主,细化方案、全面覆盖,坚持查改结合、以查促改,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 “回头看”,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及各个环节,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经过为期5个月的努力,我委以坚决的态度、扎实的工作、有力的措施,推进了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等到全面落实。

二、存在问题

1、园区质监体系不完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园区现有监督机构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由于园区掌握质监工作时间不长,管理方式落后以及机制的不完善,在园区质量监督工作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离“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很远。

2、监督技术落后,缺乏监督检测的必要设备

随着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园区内项目建设也日益扩增。参与建筑活动的单位也越来越多,工程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大量使用,园区质监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

3、监督方式单一,无法实现全面监控

园区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质监机构在质监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受监工程工作抽、巡查力度,以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及时调整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针对结构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多的屋面、外墙渗漏通病,实行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评出优秀结构工程,批评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促进各个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意识的提高。

二是切实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并以此为依据,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是转变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模式,以“作风建设年”为契机,强化质监人员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提高自主服务意识,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还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以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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