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感知价值的银行理财论文

2022-04-21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基于感知价值的银行理财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文章阐述了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分析了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驱动因素,并从商业银行顾客价值转移、银行业产业价值链转移和商业银行内部业务链价值转移三个角度,提出了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服务创新的研究思路。

基于感知价值的银行理财论文 篇1:

关系契约视角的银行理财制度问题与对策

〔摘要〕 理财产品契约是一个不完备的关系契约,契约的不完备性要求有完善的制度做保障,但是目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外部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理财业务制度不到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为此,要健全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完善理财市场的监管制度,构建有效的银行理财业务制度,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 关系契约,银行理财制度,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业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民众对财富增长意识的增强,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市场迅速崛起、壮大。作为金融市场中的新兴力量,银行理财市场对原有资金市场格局带来强大影响,包括对个人财富管理、企业资产管理、银行经营管理、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以及国家货币政策等。在存款利率仍处于管制的情况下,银行通过不断创新理财业务,给予理财产品购买者合理的回报、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各个环节基本都在有序运作。但同时,银行理财业务从开办至今异议不断,包括加大风险、逃避监管、影响国家货币政策效果、“影子银行”问题等。比如,2008年初一场“收益门”事件给貌似繁荣发展的理财市场浇下一盆冷水,不仅引起银行管理层、经济学界的思考和关注,而且让人们对理财产品和理财市场提出各种质疑,而这些质疑背后揭示的是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出现收益为零或者为负的情况;又如,2013年某煤企通过银行理财募集30亿元资金后的兑付危机,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理财市场的质疑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在协议条款中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纠纷与质疑,很值得研究。本文从关系契约视角对银行理财制度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包括理财产品的主体法律地位、外部监管、银行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理财产品的契约特征:不完备的关系契约

理财产品的契约特征要从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在理财业务中的关系说起。一般来说,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和投资者是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关系,其中,委托人是投资者,而商业银行承担代理人的职责。所以,我国理财业务实际上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因此,我们可以将银行理财产品契约理解为投资者和商业银行之间达成的一个代客理财的委托代理契约,前者出资金,后者出人力资本,后者接受前者的委托,按照契约约定来进行资金的管理和运作,目的是为了帮助投资者实现利益最大化,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理财产品的契约性质,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不完备的关系契约。按照现代契约经济学的观点,所有的交易行为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契约,理财产品契约的不完备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契约无法将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全部纳入其中,二是不能将所有发生的事件在契约中做出明确的事无巨细的描述。而商业银行与投资者达成的是关系契约,本质上是一个契约框架,是对双方多次反复交易做出一个大致性的规定,而无法明确签订,即使可以明确签订,但签约成本非常高,因此不做具体规定,而留给未来交易双方相机决定。比如,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一项理财契约中就有这样的规定:“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理财产品契约不完备性产生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之分,客观原因包括理财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性太大。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还非常不规范,未来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太多,这些不确定性包括外部不确定性和自身面临的不确定性。另外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主观原因包括代理人——商业银行存在较强的机会主义倾向、委托人——投资者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以及投资者本身所具有的有限理性等。所谓机会主义,指的是作为一个经济人,每个人都有做出损人利己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到银行理财产品契约的当事人,如果银行的利益和投资者有冲突的时候,银行就很可能利用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事情。而投资者在理财业务中面临的高昂的交易成本包括为了签约收集各种有关信息的成本、契约在整个存续期的监督管理成本以及违约后的诉讼理赔等成本。有限理性是对理性经济人假定前提的修正得来的,其含义是由于市场参与人本身特点和经济环境的复杂与多变,每个人难以做到完全理性,因此只能是有限的理性。具体到理财产品契约中的投资者,由于缺乏理财产品有关的专业知识,以及理财市场上信息的不完美不充分,使得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只能够做到有限理性。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了理财产品契约的不完备性。

三、理财产品契约不完备性引出的制度问题

尽管理财产品契约是不完备的,会带来交易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和交易后的维权困难问题,以及签约后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等,但如果国家法律制度较为完备,外部有良好的监督制度,商业银行有完善的业务制度,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和有效,那么就能够有效地减少契约不完备所带来的损害,以保证银行理财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但现实却不尽人意。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支持,因此,难以对银行与客户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到底应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界一直以来对这个问题存有不同意见,在此基础之上,还引申出其他的很多问题。第一,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用产品的名义进行业务的对外签约或者交易,只能借用银行自身或其他机构的名义进行对外签约或者交易,这从实质上已经违反了投资者与相关方之间的约定;第二,缺乏法律主体资格容易使得投资者出现理解误区,将银行存款等自营产品与银行理财等代客产品混淆,不利于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三,理财产品对外投资交易在借助银行或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时,使得投资交易流程变得繁琐,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不利于银行在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之间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第四,缺乏交易主体资格使得不同理财产品间难以独立交易、流动性差,不利于活跃理财产品市场,影响市场成长性与有效性。业界一直呼吁要确定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产权主体地位,但却没有取得真正实质性进展。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法律的瓶颈来说,信托法将理财业务的专属经营权授予信托公司,银行难以获得理财业务的主体资格。尽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积极地策划各种资产管理计划,但这些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依然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只有信托产品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除外。众所周知,理财资金的独立性、资产管理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托管理关系是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完整主体资格的关键所在。因此,银行理财的相关法律问题已成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再加上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特点,迫使银行理财借助信托、保险公司债权计划、券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作为载体,使得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交叉性金融风险加大。

(二)外部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从外部的监管情况来看,目前的理财市场普遍缺乏相应的法规与有效的监管。自2005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起,不断针对理财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了一些规定、细化了一些条款,主要是强调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但是银监会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对保险、证券、基金则涉及有限。然而市场的投资交易等运作主要由银行以外的机构来进行,因此还需要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配合。但从目前的情况分析,联合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实行,沟通成本较高、但效率不一定高。当初的分业监管在目前新形势下已显现弊端,监管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现在我国跨市场、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不断丰富,并有相互竞争趋势。由于监管不力,产品销售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非常需要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事实上,从理财市场的发展来看,理财产品基本上都能够达到预期收益率,这似乎让投资者觉得,理财产品可以完全替代银行存款、规避国家利率管制,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实际上是传统存款业务的转化,结果就导致了存款业务表外化,这就形成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需进一步完善的原因,客观上也要求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银行理财业务制度不到位。首先,一些商业银行的高层,比如董事会、高管层,对理财业务的发展没有正确和明确的定位,没有真正树立代客理财的观念,只把它当做吸纳存款的一种替代手段、甚至有些银行把理财当作简单的高息揽存和变相房贷的业务。还有一些则作为加强流动性的手段,理财业务不够规范。其次,从内部因素来看,理财市场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存在偏低情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外汇、基金、股票、保险、国债、信托等多个领域,因此,对从业人员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资质条件等等,这样的人才在我国理财市场上还非常欠缺。从内控分析,银行理财业务一直没有将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很好地区分开来,虽然法规规定银行必须对这两个业务加以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做到。如何突破银行的内控瓶颈也是理财市场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从理财业务的开展中,在契约签订之前,银行业务员有义务告知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收益等信息,在契约执行过程中,也要及时准确地告知投资人资金的营运和收益信息。但从现在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来看,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部分银行很少披露信息或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例如,一些农商行、城商行以及外资行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他们仅仅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一条简单的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却基本不告知这个产品之前的业绩表现情况。而某些外资银行则会对要发布的信息进行删选,如果理财产品到期收益较好,则现在发布信息,反之,则对到期收益不好的理财产品置若罔闻。其次,所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存在发布产品信息不全、信息要素缺失这样的问题。其中,不公布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领域是所有商业银行受到的最大诟病,很多银行仅仅公布理财资金的大体投资范围,比如货币市场或者信贷市场。其实银行理财产品往往投资在多个不同的投资品或者不同的市场,如果银行能够公布不同市场的投资占比,投资者就能够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如何,但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公布这样的投资占比信息。第三,银行不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在公布产品信息时部分银行有较大随意性、缺乏规律性,不同理财产品公布的信息格式不同、详细程度不一样,更新时间不一致,缺乏规范性操作。最后,理财产品信息难找、难懂。有些银行网站设计比较复杂,首页没有明确的提示,投资者往往需要反复多次点击寻找才能找到,而更多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专业术语过多,责任条款过细,让投资者觉得晦涩难懂、难以理解。另外,在发展理财业务方面,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最大优势之一就在于投资者对于这些机构发行的产品信赖度最大,远远超过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正是基于这一点却发现,在近十年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都会出现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忽视“预期收益”,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促使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认识不够,尤其是对理财市场的信用风险认识不充分。

四、完善银行理财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健全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针对银行理财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法律制度。一是明确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有三种:资产负债关系,如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此类产品适用商业银行法;委托代理关系,如委托理财产品,适用合同法;信托关系,如信托理财产品,适用信托法。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要尽快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目前银行理财管理中存在的投资范围狭窄、投资方式受限、理财产品无法开户、理财产品不能质押等问题。二是借商业银行法修改契机,明确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的合法性。现行商业银行法距离上次修订已经多年,期间银行理财业务从无到有,从有到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内容。受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的限制,银行理财并无严格的法律依据。建议在新的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经许可商业银行可直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允许银行一定的跨业经营,并对金融监管协调等进行修订。力争拓宽银行理财的义务范围,扩大理财资金投资标的,松绑投资运作限制,提升业务管理水平,以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可进一步考虑建立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国内理财市场上各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并无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了推动整个理财市场的有效和稳健发展,可考虑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或规章,要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的资产管理在统一的法规下经营。通过这些顶层设计的推动,不仅要解决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问题,还要解决各个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二)完善银行理财市场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约束的金融监管,其目的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其基本做法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能够影响被监管者成本收益的方法,从而改变其行为方式。目前看来,对于方兴未艾的中国理财市场,必须构建银行理财监管制度,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

1.对银行理财进行进一步的监管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推动金融改革是监管的“一体两翼”。在银行理财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面对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咄咄逼人的竞争,本文建议监管部门以推动银行理财稳健发展为出发点,将维护金融稳定与推动金融创新有机结合,为银行理财业务创造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可以按照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原则,遵照市场化监管的思路,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真空。在目标上,要明确理财监管的风险管理要求和合规管理要求。在手段上,保持合理的管理边界,既不为银行违规行为埋单,也不放任不管。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建设,为一致性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对银行理财实行准入管理、持牌经营、分级管理。可以参考国际资产管理业务对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持牌经营,要求银行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互隔离,建立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交易的监控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产品设计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差、投资管理能力低的金融机构蜂拥进入理财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通过建立风险管理能力与监管许可相匹配的机制,实现监管对银行理财风险的动态管理。高评级银行相对于低评级银行在试办新的业务类型、发行新的理财产品、产品报告等多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先权或者自由度。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银行才可以持牌开展特定业务。例如,先进的大型银行做全牌照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收益类产品、债权、衍生产品、股权等,要求这些银行的运作模式、风险控制能力、人才队伍、信息披露、IT系统都达到很好水平。复杂的、简单的和做代销的理财产品对应不同类别的牌照,分类监管,有利于督导低评级银行向标准靠拢和明确改进方向,有利于提升整个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水平和加强风险控制,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便可以水到渠成。并依据现有的银行业技术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精神,通过细分业务类型与准入,将其纳入风险监管体系。

2.营造鼓励银行理财创新的监管环境。与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金融创新相对较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健的以风险管理为基调的文化,与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理财业务完全不同,使得银行理财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机构相比,显得创新步伐不够快。创新是银行理财业务的灵魂,没有创新,银行理财业务不可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应对银行理财创新采取包容态度,积极引导、允许试错,去除对创新失败零容忍。建议监管部门在理财创新上加强管理:一是对现有创新工具进行综合考虑,从稳定和改革需要以及发展前景角度做一次评估,对于前景好的创新要形成制度规范以鼓励其发展,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创新应该予以停止。二是积极鼓励创新。从理论上讲理财业务未来将囊括资产负债、交易及其衍生品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发展趋势,保险,证券、基金行业已经率先针对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机制,而且一些相关产品已经开始侵蚀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此时如果不积极把握时机,趁势而上,银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将有可能处于劣势地位。三是做好创新评估分析。建议监管部门分析和评估创新行为,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和建议。

3.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协调。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首先,国家应率先做好该工作,强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其次,由于理财产品的经营和运作涉及多个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等,所以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就变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了。

(三)构建有效的银行理财业务制度。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理财业务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理财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管理体系。要把理财业务风险纳入整个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适应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和建立理财的资本管理办法。二是要建立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无论是产品、投资品还是投资方式,各个方面都应该建立明确完善的限额管理制度与指标。三是专门为理财业务建立特别的各种标准,比如投资准入标准、风险评级标准等,这些标准要和表内其他业务的标准有所差别。四是加强信用风险监测和管理,提高系统支持和控制力度。五是建立风险缓释制度,主要针对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计提一定准备,可以考虑按照理财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核算计提。

修订理财产品统计核算方法。一是要明确核算原则,建议禁止银行将保证收益类理财核算为存款,并明确理财投资范围,严格要求一个理财产品一个托管账户。二是要明确核算标准。从理财产品自身的合同条款出发,建议制定专门指引,明确理财产品承担风险或者不承担风险性质的核算标准,规范会计核算。银行如果只收取代理费、手续费,且资金达不到预期收益或本金有损失,银行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应属于表外业务,对于不符合上述确认标准的理财业务、对资金运作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就是表内业务,必须纳入表内核算。

制定理财产品托管核算制度。一是要制定理财托管管理办法,从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证券结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托管和资产估值等方面完善理财托管制度建设。二是为了更好地对理财产品进行结算交割、投资管理,明确托管人在理财产品管理中的职责,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三是制定理财产品估值制度与有关标准,规范理财产品投资品的确认与计量,公允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避免估值的随意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中必须严控业务风险,切实加强理财产品设计开发中的合规性风险管理,产品运行中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理财业务管理系统,制订业务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细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明确营销环节的“必言”、“必为”风险揭示环节,统一产品解释与说明口径。严格按照产品销售规程,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规范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揭示及产品推介、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行为。严格遵守“必言”、“必为”环节流程规定,加强对理财产品客户的定期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授权做好投资管理工作,所有产品必须纳入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报备和业务报告,及时反映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与需求。

(四)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增加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频次。根据产品运作周期,做到产品成立时有成立报告,存续期有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到期后有到期报告,发生风险或者临时重大事件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产品从成立至到期的全过程,都应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二是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要充分。根据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对信息披露内容进一步完善:细化产品投资对象披露,充分向投资者公布产品具体的投资品明细,避免语言含糊或者简略造成投资者误解;细化产品运作情况分析,充分向投资者公布产品具体的投资操作和策略,揭示产品的运作管理状态,实现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程度和结构复杂程度,做到充分、详细的披露;拓展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方式,除了银行网站、营业网点公开发布外,还可以发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邮件、传真、电话等多种定向告知方式,通过公开披露与定向告知并存的多种披露方式,实现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夯实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起适应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通过健全分工明确、流程清晰、责任到位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为各类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加强代销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应该比照本行理财产品加强对代理销售的保险、证券、基金资产管理等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不仅要充分评估代理销售机构的资质和代理销售产品的特性,而且要按照监管要求,在代销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信息披露责任,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及时送达投资者。三是要逐步建立咨询、评级等第三方运作机制,为市场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包括:投资人信息服务,理财运作机构信息服务,对各种类型产品的比较、分析和揭示,产品在融、投、管、退各个环节的信息服务,共同构建较为完善、充分和有效的信息披露体系。

参考文献:

〔1〕Tirole J. Incomplete Contracts: Where Do We Stand? 〔J〕.Econometric, 1999(67).

〔2〕Hart O,J Moor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98).

〔3〕Grossman S, Hart O,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 94(4).

〔4〕张 童.银行理财顾客感知价值权衡因素的测评体系〔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6)

〔5〕〔美〕迈克尔·迪屈奇,著.交易成本经济学——关于公司的新的经济意义〔M〕.王铁生,葛立成,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6〕〔美〕麦克尼尔,著.新社会契约论〔M〕. 雷喜宁,潘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 于晓媛

作者:周朝阳

基于感知价值的银行理财论文 篇2: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分析

摘要:文章阐述了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分析了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驱动因素,并从商业银行顾客价值转移、银行业产业价值链转移和商业银行内部业务链价值转移三个角度,提出了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服务创新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价值转移;商业银行;服务创新

一、引言

随着2002年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选择加速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同时,国内经济日益与国际接轨,银行业的发展遇到了来自国内经济市场化和融入国际经济运行体系的双重压力。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寻求提升服务品质的新途径,切实留住高端价值客户。另外,国内金融市场的环境由于不断的和国际结果,变得更加复杂多变,这也对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8年,由过度金融创新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国银行认识到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服务创新,而创新的依据就应该是价值转移的方向。任何产品都有一个从成长到衰亡的生命周期,但是很少有人认识到,企业的经营策略也会经历同样一个由盛而衰的经济变化过程。就在这个变化过程中,行业也在进行着价值转移,改变着行业的竞争格局,挑战着老牌公司的战略适应力,也赋予新兴公司机会。银行业同样也面临着价值转移的现象,不仅顾客价值取向发生了转移,产业链价值发生了转移,银行业内部各项业务间同样发生了价值转移。商业银行的价值转移这一现象受到了学者的关注(迟晓英、朱军勇,2007)。

二、商业银行服务创新与价值转移的概念

(一)商业银行服务创新

商业银行给顾客提供服务所涉及到的不是普通的产品,而是货币、资金或金融工具等。客户不仅需要得到安全有保障的资金服务,而且有保值增值的需求。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涉及到的一系列特征,收益、期限、流动性、风险等,都需要银行的服务人员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才能实现。随着客户需求的日益复杂,银行的服务已经逐渐集成整合,更加多样。结合李建英、冯勤(2007)的观点,本文认为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是商业银行在服务概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给不同层次顾客提供个性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并控制银行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价值转移

价值转移意味着某一产业的价值链战略环节随着产业技术的进步和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就像产品存在生命周期,企业的价值链战略环节,即为企业创造重要利润的环节,也会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刘志豪(1997)在其研究中指出,价值转移最直接的表现其实就是指某一企业甚至某一个行业的市场价值(指股票及其他资本市场上的市值)向其他企业或行业发生转移的一种现象。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商业银行价值转移定义为:由于银行业技术的进步和顾客需求结构的变化,某一银行市值向其他银行发生转移的现象。

三、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分析

要探讨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必须首先了解商业银行价值创造的过程。商业银行资源要素的传递过程,就是价值的增值过程,而这一过程形成了商业银行的价值链。从商业银行价值创造的各个主体来看,商业银行的价值链如图1所示。

从商业银行的价值链可以看出,银行的价值链从客户开始,客户既是银行资金的来源,同时也是服务的对象。商业银行的分行与支行等各级行主要承担经营职能,都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职能重叠,各自为政。而总行主要承担管理职能。下文从商业银行价值链上的各个主体来分析价值转移的动因。

(一)商业银行客户利润的转移

商业银行的客户主要包括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对这两类客户的相应业务称为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零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现代经营理念,依托高科技手段,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服务。我国零售银行的发展经历了最初的储蓄时代,即简单的储蓄服务,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4年的应用时代,此时零售业务除了储蓄外,主要包括支付以及个人贷款等;而到2005年以后,零售银行进入账户管理时代,此时银行对每位账户持有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个人理财服务、投资服务,还有各种代理业务。招商银行2008年的年报显示,其有高达42%的存款来自零售客户的储蓄存款,而储蓄存款一直是商业银行低成本资金的主要来源。招商银行出色的零售业务业绩表明,零售业务的发展对商业银行价值流入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在零售客户中,高端客户则是利润创造的重要来源。据招商银行的2009年统计数据,在我国主要省会城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达229.53万人,虽然这部分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1%-1.5%,然而这部分人群绝对数量明显,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在扩大。这一小部分高端客户人群对商业银行存款的贡献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商业银行渠道价值转移

商业银行的渠道资源是银行的核心资源,是银行强化服务能力、提升同业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商业银行的传统渠道主要为各级营业厅网点,而从近年来由于银行客户数量的不断增多而有限的营业网点使得客户越来越倾向于其他自助式的服务渠道,包括ATM、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其中网上银行的普及称为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渠道建设的亮点。随着网上银行用户的增多,网上交易量也激增。来自赛迪网2009年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大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的网上业务交易量普遍超过总业务的20%。网上银行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价值方式在于,通过网络服务可以减少实体营业网点的运营成本,同时收取一定的费用来保障网银顾客,尤其是企业顾客对于高安全性能的需要,如工商银行出售的U-盾以及招商银行的移动证书等。网上银行带来的价值流入还在于它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如今顾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购买各种金融產品,网络营销对于金融产品的销售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利润中心的转移

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传统的总分行制。总行进行整体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分行直接对总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承担对各支行的管理和考核。各支行上级授权范围内面对顾客开展经营,成为独立的利润中心。在这样的组织模式下,银行利润总支行汇总到分行然后汇总到总行。而随着银行业务的升级以及顾客需求的不断变化,这种结构的弊端也日益显现。首先,每个分支行之间职能部门设置基本相同,产品,服务,营销具有高度的同质化。其次,每个分支机构的前台业务和后台运营分离,资源和专业技能很难共享,业务流程和标准在各分支机构可能存在差异,顾客体验不一致。再次,由于每个支行业务的综合对于银行柜员要求提高,需要掌握多种业务技能,由于各种交易处理的压力,顾客服务质量很难提高,银行产品的营销工作也无法开展。

本节分析了价值转移现象背后所反映的商业银行价值转移动因,并提出商业银行价值向银行零售业、高端客户以及多样化渠道转移的三个动因。

四、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驱动因素

(一)轨道因素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轨道指的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循的外部逻辑或规则,主要包括三种轨道:技术轨道、制度轨道和专业服务轨道。

第一,技术轨道。技术轨道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技术使用原则,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驱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银行内部的使用不仅为金融产品创新和客户服务提供强大技术支持,而且对降低银行业务经营成本有着决定性影响。二是银行客户交易系统。除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信息技术发展对于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网上银行的发展使得客户对高效、安全、优质、便捷的服务的要求更为强烈。

第二,制度轨道。制度轨道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外部制度,包括政策法规以及银行业的监管制度等。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创新有驱动作用的制度轨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以及某些具体服务项目如何收费。二是2005年中国银行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废止了《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取而代之的是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手续。

第三,专业服务轨道。专业服务轨道是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所遵循的一般知识,以及所提供的基本服务。商业银行价值向零售业务以及高端客户转移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的专业服务轨道也发生了转变。

(二)外部行为者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另一个重要外部驱动力是“行为者”,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服务创新有重要影响的人,企业或组织,一般包括顾客、竞争者、供应商和公共部门。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存贷服务和其他业务等。而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客户的储蓄存款,所以商业银行的供应商也同时是银行的客户。

(三)内部驱动因素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最根本驱动力是其内部驱动因素,主要包括银行战略、员工和创新部门。企业战略是服务创新最根本的驱动力之一。商业银行的员工是服务创新的主体,所有创新的概念来自各级员工。创新部门则是商业银行专门进行服务创新的部。

五、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维度

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绝不仅仅是银行前台的创新,而应该综合考虑各种要素。根据服务创新的四维度模型,服务创新往往涉及到企业的新的服务概念,新的顾客界面,新的服务传递系统和新的技术。结合服务创新的四维度模型和银行价值链,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维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服务概念创新。在服务业中,创新并不是一个有形的实物,而是解决一个问题的新的概念或方法。就商业银行而言,服务概念创新可以是新的金融产品,如某银行的理财产品;也可以是一种全新的服务,如交行最新推出的ATM无卡取款服务,客户可通过交行手机银行提前预约ATM取款,客户在预约后到ATM取款时,只需凭预约手机号码、预约号以及预约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即可实现无卡取款,无需向ATM机插入银行卡。而服务概念创新并不意味着某种全新的创新,也可以是已有产品的新组合,或是原有产品上新的服务等。

第二,顾客界面创新。顾客界面的创新是顾客可以直接感受到的创新。服务业的不可分割性导致顾客必须参与服务的过程,所以顾客如何与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流是影響顾客感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顾客与银行接触的过程中如何使得顾客感受到更好的服务是顾客界面创新的目标。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都是商业银行顾客界面创新的例子,而传统营业厅里的电子叫号系统也是一种创新。

第三,服务传递创新。服务传递系统是指生产和传递新服务的组织。通常一项新的服务概念由总行专门的创新部门来完成,然后在传递给下级各分支机构。而支行工作人员却是直接与顾客接触了解顾客需求的人。创新的灵感如何有效地传递,银行各组织之间如何有效地沟通,银行创新人员如何有效地发现市场需求的变化,都是服务传递创新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技术创新。商业银行的技术创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可能贯穿于银行服务创新的任何一个维度中。以交行最新推出的ATM无卡取款服务这一创新概念来说,就需要银行利用相关的技术支持。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的顾客界面创新同样需要技术才能实现,而服务传递系统创新中也需要信息技术的相应创新。

参考文献:

1、迟晓英,朱军勇.保险业价值转移与银行保险的发展[J].中国保险,2007(3).

2、李建英,冯勤.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动力因素——基于调查的实证分析[J].金融论坛,2007(6).

3、Howells,J.&Tether,B.Innovationin Services:Issuesat Stakeand Trends[R].INNO-Studies,2004.

4、申静,张亮.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服务创新测评[J].技术经济,2009(4).

5、白玲,王歆.服务创新的四纬度模型对我国金融服务创新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7(31).

(作者单位: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管理科学系)

作者:潘 彦

基于感知价值的银行理财论文 篇3:

个人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的影响因素研究

摘要:本文基于理财产品的相关定义,提出并分析了影响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的外部及内部影响因素。以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在2013年到2014年3月8日前实现收益的600款人民币理财产品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发现理财持有期限与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理财风险及起始金额与到期收益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影响因素;实证分析;理财客户

一、引言

从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第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 B 计划第一期”到现在,人民币理财产品已经发展了整整十年。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与普华永道在2013年共同发布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3》显示,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目前已经超过10万亿人民币,且理财产品每年都能达到正收益。建设银行的官网显示,211家商业银行在2013年共发行了4.3万余款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规模约达28.8万亿元人民币,分别较2012年增长了51.6%和33.8%。个人理财已经在中国发展了十年的时间,且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满足于传统的储蓄业务而开始相对理性地选择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这体现出了消费者对高收益率的追逐。支付宝在2013年6月份正式推出的余额宝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数据显示,在仅仅18天内,余额宝的用户数就达到了251.56万户,累计转入资金规模突破了66亿元。在2013年1月份,余额宝的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而截至2014年2月27日,余额宝的用户量已突破8100万户。推动这一切的除了有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及购买的低要求,也有最为人津津乐道的一度超越6.7%的超高收益率。

而在2013年,银监会却间接地提醒消费者要全面地看待收益率问题并加强了银监会对理财市场的规范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从2013年6月中旬开始,银监会正式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制度,未进行报告和登记的理财产品是不能发售的。在2013年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形成了“行为准则”的八项禁止性规定,其中三点为: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基于此,身为理性消费者的我们更应该学习关于个人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的知识,通过分析影响到期收益率的因素了解自身需求并做出最优的个人理财产品选择。我国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正如姜晓兵等(2007)认为的,个人理财业务同质现象严重,对个人客户而言,这些产品缺乏特色,没有实际吸引力。在消费者充分了解到期收益率和其影响因素后,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对理财产品进行创新。本文通过研究影响到期收益率的多个因素,帮助各大银行的理财客户或潜在理财客户更加了解个人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问题。

二、理论分析

(一)基本概念及分类

1. 理财产品的分类及个人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不同的要素进行分类。根据理财标价币种的不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为了让研究更具有针对性,本文选取人民币的理财产品进行深入研究。按照本金的情况,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产品和非保本型产品。如今,由于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收益率相对较高,这种类型的个人理财产品也越来越普及。根据收益类型的不同,理财产品也可分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非保证收益型自身也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我国的理财市场不只是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其中还包括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除了有面向个人的,还有面向机构组织和全体投资者的,但本文只研究商业银行所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个人理财最早在瑞士出现,之后在美国普及,如今在中国迅猛成长。本文采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定义是周漩(2005)提出的,即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产结构、收入状况及投资需求等,利用自身的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为个人客户提供较为合理的理财方案、投资组合建议和全方位综合性金融服务,使客户的资产达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以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需求的产品。

2. 收益率及其分类

徐妍(2013)认为,投资理财产品管理运作产生的收入扣除各种管理费用费用后为理财投资净收益,该收益在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中应分配给投资者,一般情况下所谓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是指投资者能够获得的理财产品收益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分为到期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是指投资者在持有理财产品的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所获得的收益率,而预期收益率则是指持有的理财产品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各种收益率的平均值,是银行产品说明书上写明的收益率。这两种收益率都是通过年化收益率呈现的(把当前收益率,如月收益率、周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

(二)提出假设

关于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因素,杨轶雯(2008)认为有理财币种、理财期限、发行银行的信用级别、发行地区、理财币种、挂钩资产、投资方向、委托金额、付息周期、计息方式、本金保证情况、是否可提前终止和质押。辛荣(2008)认为,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因素有收益计算方式、理财期限、发行银行的信用级别、本金保证情况。胡灿(2013)认为,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因素有利率、通货膨胀率、汇率、经济发展水平、证券市场发展、期限、银行信用级别等其他因素。徐妍(2013)则将其分为宏观因素(货币供应量、利率等)和微观因素(风险性因素、盈利性因素等)两大方面。宏观因素也就是本文的外部因素,很难进行实证分析,且不易被消费者感知。因此,本文除了研究影响理财产品到期的外部因素,还着重研究了自身因素。

1. 外部因素

(1)利率。利率政策是政府为了干预经济,通过变动利率的办法来影响消费,间接调节通货膨胀或紧缩的一种手段。其实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来说,基准利率是一个确定理财收益率的重要指标,见表1。

首先可以先做一个关于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比较。两者在投资的三性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是收益性的不同。对于定期储蓄来说,银行存款的收益率是既定的;而银行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一般是不能够确定的(除了保证收益型的理财产品)。二是流动性的不同。储蓄存款流动性相对较强,可以随时取出,虽然利息就只能变为当期的活期利率;而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比较差,根据说明书,投资后就不能再随意取出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一般规定投资者是不具有提前终止权的)。三是风险性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大小要根据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决定,虽然保证收益型的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性会相对较小,但非保证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则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相对来说,定期存款的风险是比较小的。

(2)银行的流动性比率及总资产。光大银行和工商银行虽然在2013年的每支理财产品达到预期收益率,但是这也并不能代表每次这些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真正都达到了预期收益率的标准。在这一方面,银行的规模或自身的信用级别也会影响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而用来评定规模或自身信用级别的方法可以是对资产规模及对银行流动性的估计,如表2、表3所示。

结合利率及上文提到的两家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和总资产我们可以发现,即使工商银行的总资产比光大银行多出一位数,但是光大银行的人民币流动性却比工商银行要大。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要求来进行选择。

2. 理财产品的自身因素

(1)持有产品的期限。按照持有理财产品的期限可以将理财产品分为超短期理财产品、短期理财产品、期理财产品和长期理财产品,分别为1个月以内,1~12个月,1~2年和2年以上为期限。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竞争十分紧张激烈,而产品的创新性在这个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2007年,林榕辉和郑泽星经过分析后发现,人民币理财产品如果需要创新,就可以考虑减短或延长理财期限。而在2013年,短期理财产品则显得愈发重要了。根据Wind给出的数据,2013年1~3个月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占总共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60%,3~6个月的理财产品占比22%,1个月以内的超短期理财产品的比例仅有4.23%,长达1年的更是只有1%。根据数据显示, 2013年6个月以下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占比已经达到了82%,这可以看作个人理财产品在2013年的不同与创新。因此,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为6个月以内的个人理财产品。

一般而言,理财产品的持有期限越短,银行违约的可能性越小,消费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小,因此持有期限越短,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就越低。而持有期限越长,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及资金的流动性受到的限制,资金的不确定性也就随之增强,因而银行会以较高的收益率作为补偿。

据此,提出假设a:人民币理财产品持有期限与到期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

(2)理财产品的风险。易军(2007)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大框定为四个方面,分别为法律风险、商誉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及从业人员的操作风险。基于这些风险,光大银行和工商银行一致地将风险分为了五个等级。其中,光大银行分为低、较低、中、较高和高;工商银行分为很低、较低、适中、较高和高。虽然有些风险等级用了不同的名称,但意思却没什么区别。而银行推介理财产品时,也会根据客户不同的类型(如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对理财产品做出取舍。例如,风险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则不适合保守型和稳健型这种理财客户。显而易见,对于风险性越大的理财产品,银行会面向特定客户群并给出相对较高的收益率以弥补风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据此,提出假设b: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与到期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

(3)理财产品起始金额。理财产品起始金额是指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最低金额。提高起始金额则意味着银行提高了理财门槛,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吸引一些持有资金数目较大的用户。而让这些持有一定资金的个人用户能够积极购买理财产品来满足银行对募集资金的需求,银行往往会提供更高的收益率。

据此,提出假设c: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起始金额与到期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

(4)理财产品类型。上文已经介绍三种较为常见的理财产品分类方式。既然本文已经选取人民币的理财产品进行分析,且光大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官网同时都提供了按照收益类型来细分个人理财产品的方式。因此,本文将采用收益类型来区分个人理财产品的类型。根据收益类型的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7日,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共发行了4274支,占总发行量的10.66%;保本浮动型占比为19.60%;非保本浮动型的27962支理财产品则占比69.74%。

为了进一步验证研究结论,本文按照理财产品的类型对相关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

三、实证设计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的两个研究对象是全国商业银行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是于1984年成立的资产规模最大的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中国五大银行”之一。而中国光大银行则是1992年成立的中国第一家国有控股并有国际金融组织参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而本文关于两家银行的数据均取自于中国光大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官网对各自个人理财产品的披露信息。在此基础上,选择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的数据时间节点为2013年到2014年3月8日之前实现收益的6个月以下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在第一次进行汇总后,由于工商银行的某些产品信息不完全,本文又借助了来自银率网、和讯网、金融界等的网上数据,筛掉了少部分实在无法获得完整信息的个人理财产品。通过汇总发现,光大银行在网上披露的关于2013年6月之前发行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信息并不完整,所以关于光大银行所收集到的数据远远小于工商银行的数据。本文最终获得了光大银行的113组数据和工商银行的487组数据,合计600组数据。综上所述,结合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本文将选取理财产品持有期限、理财产品的风险和起购金额作为自变量。

(二)变量确定

本研究选取的变量见表4。

(三)模型

综上所述,本节的回归模型为

Return=a+b×period+c×risk+d×money +σ (1)

其中,a为常数,b为l理财期限的系数,c为理财产品风险的系数,d为起购金额的系数,而σ是整个回归模型的误差项。

四、实证分析

本文使用SPSS17.0 对所有相关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及回归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变量

通过表5和表6的对比,中国工商银行的总体平均收益率并不如中国光大银行的高,而且两家商业银行收益率的浮动大致相同。此外,光大银行的平均风险要低于工商银行。就这些而言,中国光大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是更值得消费者的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工商银行把理财期限利用的相对淋漓尽致,且对起始金额的要求不那么高。有了这样的条件就可以给更多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这其中不排除样本量的影响所造成的偏差。

(二)相关性分析

由表7可以发现,选取的三个影响个人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的因素之间,只有起始金额和理财产品风险之间存在着显著正相关的关系。这是由于能够承受较高起始金额的客户可算作进取型客户。对于这类人群来说,他们所承担的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人,这是与事实相符的。

(三)估计结果

由表8可知,回归模型在 5%的置信水平下通过 F 检验,所以以接受此回归模型。根据上表中的系数,我们可以得到关于预期收益率的模型为

return=4.204-0.691×period+0.317×risk+0.002×money

还可以发现,除了假设a没有得到验证,其余的两个假设均得到验证,具体如下。

一是理财持有期限与到期收益率成负相关关系。这与之前很多调查者得到的结论和人们的认知不符。但实际上,本篇文章所选择的样本为理财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如今,这种短期理财已经成为了理财产品的创新模式,那么高收益率也许就是吸引客户资金引入的最佳办法。当理财持有期限(天数/365)增加1时,实际收益率就会下降0.691个百分点。

二是理财产品的风险性与到期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这与预期一致。当风险每增加一个等级时,到期收益率就会增加 0.317 个百分点。

三是起始金额与到期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这与预期一致。起始金额高出一万元,相当于到期收益率会高出0.002个百分点。

(四)稳健性检验

可以根据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不同类型(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及非保本浮动型理财)对实证分析进行稳健性检验。由于保证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的收集数量小于30款,因此本文只考虑在2013年比较“火热”的保本浮动收益型及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见表9和表10。

在中国光大银行的官网上没有查到关于2013年发行的有关保本浮动收益类型的任何理财产品,且中国工商银行所发行的保本浮动型的理财产品在风险等上保持1,因此不能表示相关性。

关于假设,无论是非保本浮动型还是保本浮动型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得出的结论都能够证明上文的实证分析。

一是非保本浮动型和保本浮动型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限与到期收益率成负相关关系。

二是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的风险性与到期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

三是非保本浮动型和保本浮动型的理财产品起始金额与到期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的持有期限与到期收益率成负相关关系;理财产品的风险性与到期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理财产品起始金额与到期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且外部因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期收益率。本文希望能够通过结论让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得到对于彼此有效的信息并得出想要的答案。

(一)理财客户应该结合内外部因素共同分析收益率的问题

大多时候,人们对理财产品信息的获得完全是通过理财说明书,这是局限性的一种体现。理财客户还应该分析当前政策所指定的利率情况,以所选择的商业银行资产状况及流动性等因素来进行最优的选择。例如,我国的利率并不是很高,因此银行的很多客户都会选择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果银行存款利率很低,就会影响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如果利率上升,那么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机会成本就上升了。此外,如光大银行的流动比例很高,说明对资金的利用相对有效,这很容易产生高的到期收益率。因此,理财客户们应该仔细考虑这些内部因素以外的影响因素。同时,消费者也可采取本文对银行的分析方法去自己评估银行的信誉情况,除了总资产和流动比例,消费者也可以自己多查阅上市公司年报等相关有效信息。

(二)理财客户应该充分且完全利用得到的有效信息

由于理财期间,消费者们往往不能够单方面终止交易,理财客户一定要慎重地进行选择。有些时候,一些理财人员会用一些夸大的事实来误导理财客户,进而导致消费者的冲动购买。一直没有亏损不代表这次不会亏损,理财客户们一定要充分地利用风险,将理财持有期限、理财产品类型等在理财说明书上所呈现的信息积极地使用起来,而从一些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有时并不可靠。例如,某些网站上给出的预期收益率实则没有排除管理费用,这时这种收益率叫做预期最高收益率,有时往往会导致理财客户高估了收益率,进而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可以积极地利用理财产品持有期限这个因素。通过研究发现,在2013年发行的6个月以下个人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与理财产品期限的负相关关系,消费者应该抓住机会去寻找的低风险,短期限且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可积极进行理财客户的需求分析

商业银行一般情况下都会用问卷来获得对消费者的需求或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果消费者自身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以上关于影响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的内外部因素,银行所能获得的信息将会更加有效。因此,银行可以根据更加有形且具体的消费者需求去设计出他们量身定做的产品,真正实现双赢战略。

参考文献:

[1]姜晓兵,罗剑朝,温小霓.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前景与策略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7(03).

[2]周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3]徐妍.基于SEM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3.

[4]杨轶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与收益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5]辛荣.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分析[D].武汉科技大学,2008.

[6]胡灿.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研究[D].暨南大学,2013.

[7]林榕辉,郑泽星.人民币理财产品定价分析与产品创新[J].金融与经济,2007(03).

[8]易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作者:杨美明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就业软实力思想道德修养论文下一篇:历史文化影响下城市雕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