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水土园区

2022-07-22

第一篇:两江新区水土园区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简介

2010年6月18日,重庆两江新区正式挂牌成立,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位于两江新区水复生态产业功能区板块,规划区域面积约115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79平方公里,工业用地20平方公里,综合用地42平方公里,其他各类用地17平方公里,目前已完成平场约2平方公里。

随着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的不断发展,各项优势也越来越明显:

一、区位优势

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位于北碚区水土镇、复兴镇,东临龙王洞山,西靠中梁山,南临嘉陵江,北靠中国花木之乡—静观镇,地势整体平坦,浅丘点缀,享有优越的地理条件。

二、交通优势

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交通优势显著,与拟建的重庆会展中心和蔡家组团相邻,距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约10公里、都市中心22公里、北碚火车站8公里、寸滩港20公里,路接国道212线和渝武高速,在建的遂渝高速铁路、重庆中环线、轨道交通15号线和拟建的水土嘉陵江大桥等交织形成未来的立体交通网络。

三、基础条件

1、道路工程:已建大兴路及欣鑫大道与在建的横一路、黑水滩路以及拟建的万兴路、悦复大道构成了组团“三横三纵”的骨干路网。

2、给排水工程:规划26万吨/日的水厂一座,一期实施5万吨/日、2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一座,一期实施3万吨/日。

3、电力工程:已建成550KV变电站一座,规划220KV变电站2座、110KV变电站7座。其中220KV新农变电站和110KV书院变电站已开工建设。

4、燃气工程:已建成供气量200万方/日的配气站一座。

5、通讯、宽带网络将全面覆盖。

6、拟建50万㎡经济适用房,一期 12.5万㎡正在建设。

7、已开工建设5万㎡标准厂房。

四、招商引资

截止2010年6月,共引进方正集团、英国诺实和台湾统一等企业17家,其中6家外资企业,预计投入310亿元,其中外资31.1亿美元,全部达产后将实现年产值569亿元。目前,已启动建设3家,意向入驻企业达30多家。

随着两江新区挂牌成立,给水土、复兴片区这块宝地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将是两江新区未来城乡空间发展的重点地区,将与两江新区一起腾飞。

第二篇: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相关部门,辖区各医疗机构: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渝办发﹝2011﹞

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两江新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两江新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

2 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及《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渝办发〔201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均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客观公正、调解优先、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两江新区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由各街道及区财政局、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区公安分局、区社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在区社发局,由区社发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

3 主任。

第六条 区社发局应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督促医疗机构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预案,指导医疗机构自行处置一般性医疗纠纷,协调处置重大医疗纠纷。

第七条 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调解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应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内部保卫机制,配备保卫人员,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依法制止各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区信访办在办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时,应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处理途径与理性的方式反映和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条 医疗纠纷调解属于人民调解,由区财政局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各街道应积极做好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接访、劝导工作,协助两江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设立两江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

4 下简称医调委),是独立于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公益性、专业性自治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三条 医调委负责聘请一定数量的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道、品行良好、经验丰富、具有法律或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员。

第十四条 医调委按照功能适用、交通便利、独立办公的原则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 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与区社发局负责指导医调委组建由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家咨询。

第十六条 医调委对全区医疗纠纷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六)向相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等有关规定,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处理一般性医疗纠纷;配合医调委做好医疗纠纷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区社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

6 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按法定方式和途径表达诉求;

(五)按规定将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其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

7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抢夺病历、围攻医务人员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第四章 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社发局应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时限、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由医疗机构自行处置的一般性医疗纠纷,在每月25-30日向区社发局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即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在2小时内向区社发局、所在街道值班室报告,且在处置完毕后及时向区社发局提交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一)停尸闹丧,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在医疗机构摆花圈、设灵堂、拉横幅,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

(三)堵塞正常就医通道,抢夺、损毁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故意歪曲、扩大、传播事实,误导不明真相

8 群众参与或唆使(邀请)社会人员参与医闹的;

(六)其他因医疗纠纷导致严重影响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其主要负责人为医疗纠纷处置第一责任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主动与患方进行沟通,认真听取患方诉求;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并将会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咨询和疑问;积极做好医患纠纷的化解工作。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封存后的资料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患方提出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及时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冰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的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四)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 1.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9 2. 向医调委申请人民调解;

3. 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调解处置医疗纠纷相关录像、录音、会议记录、调解协议等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年。对重大医疗纠纷应当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全,特别是职业医闹的录像和录音证据,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区社发局在接到发生扰乱医疗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及时向联席会报告有关情况;

(三)对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对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引起的治安警情后,应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核实情况;

(二)开展教育疏导与法律、法规宣传,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防止事态扩大;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10 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

(五)依法处对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医调委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双方意愿,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 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社发局申请行政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委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等引起的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医疗纠纷。

11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如属正当理由应当予以更换;

(二)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指定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报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区社发局备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医调委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六条 医调委应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不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

12 长的期限,但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报案,并如实向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调查核实。

医调委制作的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社发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制订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区社发局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七)未按正规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越权、擅自做出赔偿或补偿决定,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患者或其近亲属及有关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违规的,由区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办)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由区监察室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委托代理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医闹,是指发生医疗纠纷的患

14 方或患方雇佣(邀请)的人员采取非法方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以达到索取高额赔偿或其它目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重庆两江新区对泸州经济开发区发展新契机

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新契机

——理性应对重庆“两江新区”的经济辐射作用

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在“立足四川,依托重庆,融入成渝,拓展滇黔”的泸州经济定位策略下;借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加快发展的背景中,在深刻学习和理解消化“两江新区”基本情况后,提出要接受重庆“两江新区”区域经济的有利辐射,理性应对“两江新区”带来的经济发展新契机。

一、 “两江新区”成立的国内外经济背景及意义

世界金融危机重重,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严峻,欧洲债务巨大,美国失业率高居不下,欧美经济出现第二次下滑;从国家战略上讲,面临内陆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日益增大,受到世界经济危机负面影响的波及;这就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又快又好的发展民生经济和内需经济,从而拉动国内的经济发展。重庆“两江新区”的开发和开放,是将沿海发达地区的开发开放经验推进到内陆腹心地带西部的开发开放;这标志着新一轮西部大开放的来临,它将深刻改变西部内陆城市的经济发展面貌,并对缩小东西区域经济的差距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 “两江新区”对泸州经济开发区的辐射作用

(一)“两江新区”辐射作用的有利因素

中央赋予重庆“两江新区”的定位优势体现为城乡统筹先行区;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金融和创新中心;内陆对外开放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这就要求“两江新区”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积极探索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新路子,在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两江新区”作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探路,创新内陆开放、统筹城乡机制体制,全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科学发展示范窗口;将引领西部内陆各城市大开发的纵深推进,将成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发动机”而活跃于西部省区之间的大流通和大融通,显而易见,这对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的有利影响自是不言而喻的。

(二)“两江新区”辐射泸州经济开发区的阻碍因素

对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的“两江新区”比较而言,作为省级开发区的泸州经济开发区在核心竞争力,资金、人才、土地资源、征地拆迁、管理体制等问题上都存在无法比拟的差距。具体体现为本区企业欠缺自主知识产权科研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体系不完善;经济总量偏小,主导产业集群尚未完全形成,相关产业链条还有待延伸,拳头产品和知名品牌较少,核心竞争能力弱。开发区负债率较高,融资渠道单一,自身造血机制不完善,资金运转困难,筹资渠道拓展受到限制。开发区及企业对吸纳人才、留住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全面配置人才的管理经验和保障机制相对缺乏。泸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总量不足、结构不平衡和开发效率低下等多种矛盾并存,区内地域狭小,地势陡峭,土地利用水平较

低,土地规划利用有待进一步合理安排,最为迫切的是土地供需矛盾成为开发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发区无审批权限,行政管理体制不畅、政策优惠不明显;直接导致企业从购买土地到开工投产入驻所需办理各种手续的审批时间过长,办事效率低,严重制约着开发区的跨越式发展。

三、 本区规划落实的措施办法

(一)切实搞好规划,科学谋划未来

切实做好开发区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将开发区规划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既与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又体现开发区的特点,适应开发区产业定位的要求。按照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和适当超前的原则科学制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园区建设控制性详规。委托专业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对开发区功能进行准确定位,科学规划,并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

(二)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聚集

按照“一园一主业、园区有特色”的要求,依托我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条件,充分发挥长江水运和港口物流优势,重点发展化工、食品、机械、现代物流业。鼓励新引进的工业、物流项目,按照开发区产业规划对口入驻开发区。

安宁食品加工业和仓储物流园主要发展酒业、乳业、饲料等食品工业和无公害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依托铁路与公路运输,发展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城市消费品物流配送和制造企业的原材料配送及产成品加工,打造安宁物流中心。

鱼塘机械、医药、电子综合工业园主要发展机械产业,辅助

发展配变电成套设备、电子产品、生物医药化工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优势产业。配套发展商贸、仓储物流等第三产业。

罗汉化工、临港物流工业园 主要发展以纤维素衍生物、有机硅、石化深加工为主的化学工业,打造临港产业加工区。依托泸州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仓储、中转运输、拣装箱、包装、电子商务,打造高坝集装箱物流中心。

(三)狠抓项目工作,夯实发展基础

加大争资争项力度,密切关注中央、省、市投资动向,做好准备和衔接工作,力争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继续获得国家和省上支持。搞好项目协调服务,着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抓好项目储备,围绕食品、化工、机械等优势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积极策划、筛选和储备一批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区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骨干项目,重点依托北方公司、中海沥青等大型企业,发展上下游产品,延长产业链,。

(四)加大引资力度,增强发展后劲

充分发挥开发区的平台和载体作用,采取外引与内联并举,引进与落实并重的方式,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占有率高、财政贡献大、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入驻园区。充分发挥我区毗邻重庆和地处川南黔北的地缘优势,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经贸合作交流,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引进企业落户开发区,将开发区打造成面向成渝、黔北的产业梯度转移承接基地。积极参加各种参展招商活动,了解投资信息,指导招商规划编制和确定招商重点。继续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跟踪和服务,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经商局、区招商局在今年内编制完成《四川泸

州经济开发区招商指南》,确定开发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目录,重点推进优势产业、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到2020年,新引进全球500强企业2家、全国100强企业10家到开发区落户。

(五)搭建融资平台,强化资金保障

创新投融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原则,搭建政府投融资平台,整合运作各类资源,最大限度放大财政资金利用效益。合理确定营运模式,形成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融资职能,为开发区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改变过分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单一的现状,实现投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坚持多元化投资的方法,吸引更多民间资金、企业资金、市外资金、省外资金投向开发区建设。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做强做大区国资公司融资平台,充分依托泸州兴泸投资集团为开发区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六)理顺管理体制,优化服务职能

调整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发展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相关区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开发区规划的审批和产业布局的审定,制定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开发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实行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融资公司、开发区开发建设公司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统筹发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

为入驻企业全程代办一切手续,认真执行开发区配套齐全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营造配套齐全的基础设施环境、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严明规范的法制环境、健康

向上的人文环境,保证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

四、 结论

泸州经济开发区能不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不能尽快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发展是根本动力,不发展,就没有出路!理性应对重庆“两江新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在充分结合本区发展现状情况下,在稳妥中求积极;探讨更多机制上,政策上,招商方法上的新路子来吸引外资。

招商部提供

2010-8-4

第四篇:两江新区经济状况及金融机构情况分析

两江新区承东启西,沟通南北,处于中国版图几何中心,位于重庆主城区长江以北、嘉陵江以东,包括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3个行政区部分区域和北部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规划总面积1200 km2,其中可建设用地550 km2,新开发用地面积400 km2,常住人口160万人。长江、嘉陵江“两江绕山城”,明月山、铜锣山、龙王洞山、中梁山“四山烘三台”,山地、水域和生态面积超过1/2。作为内陆地区开发开放的前沿和核心区,两江新区能够集聚辐射重庆乃至中西部广袤的土地。

一、区位优势和发展目标

两江新区作为中国发展战略转型的重要突破口,不但是中国开发开放大战略的重大步骤,更是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要载体,肩负着探索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和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重大使命,堪称新十年西部大开发的开篇之作。改革的空间很大,发展的空间很大。

欲图西部,必先抢占两江。两江新区的要素市场建设和服务中西部的综合功能建设将充分发挥聚集辐射作用,以最具聚辐能力的城市功能成为西三角的极核。仅仅在金融业方面,就有全国要素市场:OTC,土地交易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离岸金融中心,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等。将拉动“成渝经济带”制造业年均增长提高10个百分点,工业年均增长提高5个百分点;云南和贵州水电、矿产等能源产业年均增长提高5个百分点;湖南、湖北、陕西、广西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年均增长提高5个百分点。

根据市政府通过的《重庆两江新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两江新区将重点实施五大战略举措:

一、 是打造“大产业”,建设内陆高端产业的核心集聚区。围绕建设内陆地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战略定位,整合要素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高端化、高质化、集群化、绿色化,打造“862”核心产业体系。到201

5年,工业总产值达到6000亿元以上,云计算服务收入达到500亿元,金融业增加值达到300亿元以上,物流业营业收入3000亿元以上,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以上。到2020年,实现GDP 6000亿元,工业总产值10000亿元,10年“再造一个重庆工业”、“再造一个重庆经济”,建成功能现代、产业高端、总部集聚、生态宜居,具有国际影响力和我国内陆开放示范效应的新区。

二是构建“大城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区。打造一批具有地标意义的建筑群,形成与解放碑中央商务区并肩的国际商务新中心。重点推进观音桥、龙溪、两路等地区旧城改造,加快江北嘴、礼嘉、悦来等城市商业新中心建设,完善龙盛、蔡家-水土、北部新区等工业集聚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建设西部一流的国际化城市。

三是汇集“大人群”,建设民生幸福的宜居新区。坚持民生导向的开发之路,按照“规划先行、同步建设,高端引领、门类齐全,均衡布局、便民利民”原则,高标准规划建设新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就业、社保、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公共服务体系。

四是实施“大开放”,建设内陆开放的枢纽门户。加强新区对内开放和区域合作,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枢纽门户,把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建成国家重要的保税物流基地、加工贸易基地和服务贸易集聚区,培育和打造专业交易市场、国际博览展销及“两江论坛”等国际交流品牌。瞄准全球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引进世界级大项目,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结算、服务机构。到2015年,进出口总额达到400亿美元;利用外资和内资累计分别达到200亿美元和5500亿元;入驻世界500强120家以上,集聚外资金融机构100家以上,离岸结算额超过1000亿美元。

五是创立“先行区”,领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发挥先行先试优势,统筹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率先突破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改革开放的“深水区”,构建与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二、经济发展总体状况和核心区域情况

两江新区自2010年挂牌以来,经济高速成长, 2012年上半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25.13亿元,几乎相当于新区成立前三个行政区当年的经济总量,同比增长18.4%,比一季度加快1.6个百分点,超过全国10.6个百分点,超过全市4.4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6.3%,增速比一季度提高6.9个百分点。出口爆发式增长,上半年进出口总额91.33亿美元,占全市36.5%,同比增长2.6倍,增速是一季度的2.4倍,是上年同期6.4倍。

两江新区的核心区域之一江北区,2011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500亿元,达到516.5亿元,增长17.3%,连续5年增速超过17%;地方财政收入达70.0亿元,总额继续居主城第一;商品销售总额达到2071亿元,绝对额位居全市第一;利用内资415.6亿元,内资总额连续两年全市第一。

特别是该区第三产业发展迅猛,2011年全年实现增加值337.5亿元,增长18.8%,第三产业增速在主城九区中名列第一,全区一二三产业增加值之比为0.5:34.2:65.3。从三次产业看,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2.5亿元,增长-19.8%;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176.5亿元,增长15.6%,对全区经济增长贡献率为34.8%,拉动全区经济增长6.0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增加值147.4亿元,占全区GDP总量的28.5%,对全区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7.7%,拉动全区经济增长4.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337.5亿元,增长18.8%,对全区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66.0%,拉动全区经济增长11.4个百分点,其中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125.5亿元,增长21.4%,对全区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31.8%,拉动全区经济增长5.5个百分点, 金融业增加值77.8亿元,增长51.6%,对全区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15.0%,拉动全区经济增长2.6个百分点。

两江新区另一核心区域渝北区,经济总量跃居全市各区(县)第一位。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7.8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5.3%。地区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1.42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482.14亿元,增长15.9%;第三产业增加值264.31亿元,增长15.3%。第二产业优势进一步突显,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2.8%,比上年增加3.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4.4%,比上年下降3.4个百分点。

渝北区历年地区生产总值

三、金融产业状况

金融业是两江新区重点产业布局之一,是重庆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实现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两江新区将成为重庆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发展离岸结算市场的重要载体,是新时期重庆打造金融开放高地的助推器,对缩小东西部区域金融差距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两江新区已逐渐成为重庆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总部机构和创新型机构集聚的地方。目前,在渝金融机构中,大多数银行已在两江新区内设有网点,两江新区辖内创新型金融机构已达近200家。在发展最快的几类新型金融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共51家,占全市的32.28%;融资担保公司49家,占全市的34.75%;股权投资企业93家,占全市的65.49%。两江新区已形成或正在形成“一核辐射,三点支撑”的金融发展目标。

“一核辐射”,是指占地5平方公里的江北嘴金融核心区,已成为金融总部机构集聚的高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农商行、西南证券、重庆银行、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公司等20余家金融机构的区域总部落户江北嘴,江北嘴金融核心区已成为重庆金融机构新一轮发展建设的高地。

“三点支撑”,是指建设三个金融集聚区成为推动两江建设和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支撑。

目前北部新区已初步在两江幸福广场周边形成了以进出口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富滇银行、大连银行、汉口银行等重庆区域总部等为代表的金融集聚区,另规划在悦来建设面向专业中介机构的新兴金融中心,建设成为集金融研发、金融行政、金融支付结算和科技保险、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专业金融流程服务外包机构等的金融服务业聚集区,初步选址在悦来中心区北部,两路地区的南侧,位于嘉陵知识城的核心,规划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

龙盛先进制造业园区规划建设成为风险资本、产业投资、融资担保、投贷联动、小额贷款、金融数据、村镇银行、社区银行、金融后台机构发展的示范点和承接点;

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规划建设成为离岸金融和贸易金融发展的突破点。

两江新区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6月30日末,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4142.00亿元,比年初增加652.09亿元,同比多增60.32亿元,占全市新增存款的32.7%,同比增长27.6%,不良率仅为0.14%;贷款余额4822.27亿元,比年初增加698.77亿元,同比多增222.39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52.7%,同比增长31.7%,金融机构存贷比116.4%;辖内小贷公司已累计发放贷款325.21亿元,贷款余额101.89亿元;担保公司在保余额332.85亿元,本年内担保发生额达165.09亿元;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余额达350.63亿元,年内新增融资租赁资产65.52亿元。

金融业对经济贡献稳步提高。2012年1-6月,两江新区金融业实现增加值共计48.53亿元,同比增长28.2%,比一季度提高了7.6个百分点,高于全市平均水平8.4个百分点。

两江新区核心区域江北区,年末驻区金融分、支机构达160家,其中金融租赁、基金、期货、小额贷款、担保等新型金融机构突破70家,年末驻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2038.5亿元,比年初增长45.3%,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21.7亿元,比年初增长26.8%;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2734.3亿元,比年初增长31.2%。金融业实现增加值77.8亿元,增长51.6%,增幅居各行业之首,占全区GDP总量的比重达到15.1%,接近浦东新区2007年17%的水平。金融业对全区GDP增长的贡献率达15%,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5.1%,成为江北区第三大支柱行业。

另一核心区域渝北区,2011年全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563.45亿元,比年初增长了31.3%,其中个人存款余额504.09亿元,增长25.8%。年末贷款余额1400.54亿元,增长44.3%,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040.96亿元,增长32.1%。

第五篇:国开行将融资600亿元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建设

日期:2010-9-12 14:27:57 来源:两江新区网 编辑:王嫚

昨天,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东部新城(鱼嘴组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合同。今后5年,国开行将融资600亿元支持两江新区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与重庆两江开投集团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市长黄奇帆、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陈元出席签约仪式。签约仪式由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翁杰明主持。

翁杰明主持签字仪式

根据协议,两江开投集团邀请国开行担任金融服务顾问,国开行为其提供“投、贷、债、租”等全面金融服务。双方约定,2010至2015年,国开行将为两江开投集团鱼石片区178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牵头组织提供600亿元银团贷款。此次签订的东部新城(鱼嘴组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合同即为落实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之一,该项目总投资185亿元,由国开行牵头组织提供120亿元银团贷款。

黄奇帆和陈元还共同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授牌

签约仪式上,黄奇帆和陈元还共同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授牌。三峡担保集团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年内将达30亿元。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担保体系建设及三峡担保集团市场化、集团化经营,支持三峡库区移民就业和产业发展。

据了解,自1999年以来,国开行不断加大对我市的支持力度,与我市“互利共赢、全面深入”的银政合作保持良好态势。截至今年8月底,国开行累计在重庆发放贷款2904亿元,余额1200亿元,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

黄奇帆、翁杰明等市领导在渝州宾馆会见了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陈元一行

市长黄奇帆在渝州宾馆会见了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陈元一行,双方就深化合作交换了意见。

黄奇帆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国家开发银行最近10年来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表示由衷感谢,希望今后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陈元说,今后国家开发银行将坚定信心,进一步深化双方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翁杰明参加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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