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范文

2022-06-03

第一篇:流动人口管理范文

流动人口管理

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为主。

2、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婚姻证、身份证到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后,予以登记,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4、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5、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到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6、用工单位或个人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户主,应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篇:流动人口管理方案

久长路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树立久长路社区对外的良好形象。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全面掌握我社区流动人口的动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特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案:

一、流动人口管理具体为以下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对流出人口督促办理《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查证验证,对无证和计划外生育对象予以处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各种帐、卡、册等台帐,定期统计汇总上报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4.进行调查研究,培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努力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

5.组织开展各种有利于已婚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生殖保健等方面服务,努力作好“三查两清一服务”工

二、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由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到各居民小组进行走访并发放传单以此来大力的进行宣传,使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性让每位村民都了解,从中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我们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摸清底数,确立清理整治重点

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到各居民小组全面进行清理整治。(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户依法取缔,对住宿登记制度不落实和租住身份不清,来历不明人员的出租户依法处罚,限其整改;(2)对外来人员底数不清,治安秩序混乱的大型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旅社等场所,要组织力量集中整顿,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垄断市场、称霸一方的外来流氓恶势力;(3)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清理,打击混迹于其中的流窜违法犯罪分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4)严密巡逻检查和身份核查工作,对身份不清、情况不明的外来人员,通过上网比对或发函调查。

(三)完善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我社区流动人口信息,做到“人数清、去向清、收入清、联系方式清”的工作目标,要认真落实方案的各项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健全居民身份证检查员制度,建立流出人口、暂住人口、“三无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落实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公共场所主暂住人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提高控制打击外来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流动人口各项方案的落实,力求达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暂住人口登记变动管理制度,减少漏登、漏管;

(二)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户,处罚登记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用人单位、出租户和个体私营业主;

(三)清理“三无”盲流人员,发现并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在逃犯;

(四)严抓以出租房屋、旅店、公共复杂场所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点的治安控制,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立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学习《久长路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政策;

(三)要突出整治重点,实行严打、严管、严防与严控相结合。

(四)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久长路社区

2014年3月18日

第三篇: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 流动人口管理概述

一.流动人口的含义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到其它地区滞留活动的人口。

流动人口是否在在流入地居住可分为暂住人口和过往人口;按流动人口暂住时间长短可分为长年居住型、季节往返型、短期型三种;按流动人口的地域跨度可分为跨省流动,跨市县流动、跨乡镇流动三种;按流动人口的流入原因可分为劳务经营型(也称就业型)、公务事务型、社会型、盲流型等类型。

二.流动人口的成因、特点与发展趋势

(一)流动人口剧增的基本成因

流动人口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就客观存在。8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促进了人、财、物的大流动,流动人口剧增。其原因有:

1.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

我国13亿人口有80%在农村,全国农村有劳动力约4.5亿人左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显。

2现代化建设对劳动力需求的加大

城市、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加大,使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有了可能。

3地区、城乡之间的较大差距

由于城市在社会中的特殊经济地位,使得许多农民和一些中、小城镇的居民为追求更高的发展而不断向大、中城市集中。

4.公民自由度的空前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自由度也空前提高,使流动人口有了可能。

(二)流动人口的特点 1.数量大,增速快,周期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一步增加,流动人口在持续了20年递增的情况下仍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来源多,分布广

各地调查统计资料表明,流动人口来源较多,分布广泛。流动人口虽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沿海及其它开发、开放地区,但农村地区、一般地区也有分布。

3.季节变化渐小,滞留时间渐长

调查统计表明,占半数以上的流动人口在暂住地滞留一年以上,有的多达数十年,成了暂住地不流动的“流动人口”,没有常住户口的“常住人口”。

4.构成复杂,呈现“五个为主”

流动人口的构成比较复杂,但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以经济活动为主。(2)以农民为主。(3)以男性为主。(4)以青壮年为主。(5)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为主。

5.居住分散,变化迅速

由于流动人口的类型众多,构成复杂,所以居住分散,且处于经常变动之中。

6组织松散,管理难度大。

(三).流动人口的发展趋势

1.流动人口是我国今后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 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没有劳动力的流动、转移,经济和社会就不可能有大的发展。人口大流动是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必然结果。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现象将成为我国今后不可逆转的社会趋势,将长期存在并继续发展。

2.流动人口的规模将持续增长

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一步增加,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的扩大、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开发发放、旅游事业的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促使我国流动人口将呈进一步增长的趋势。

3.一定时期内盲目型流动人口仍将占相当比重

要真正把流动人口纳入合理有序的轨道,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流入地的需求相适应,在短时期内是难以达到的。

4.流动人口的总体结构将向较高层次发展

随着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素质要求的提高,人才型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之间旅游观光、文化交流、学习进修、社会交往等社会型流动人口比重的提高等,都促使流动人口的总体结构向较高层次发展。

三.流动人口的社会效应

(一)流动人口的积极效应

大量的流动人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出的一种必然现象,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外来从业人员在改革开放中的积极作用应给予充分的肯定。流动人口为流出地和流入地都注入了活力,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1.对流入地的积极作用

流动人口缓解了流入地经济发展与劳动力不足的矛盾,成为城市经济发展、市场建设和第三产业的重要力量,加速了市政建设,促进了商品流通,活跃了市场,推动了流入地第三产业的发展,方便了市镇人民生活,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外汇收入,加强了流入地与外地的信息传递和文化交流,刺激了社会消费,增加了流入地的经济效益,推动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才的吸纳。

2.对流出地的积极作用

缓解了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从城镇带回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有利于流出地积累资金和发展经济,加快了经济不发达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促进了农村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经济活动方式的转变,提高了人的自由度,使人的价值得到了充分实现,使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3.密切了城乡联系,改变着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 大量增加的流动人口,密切了城乡之间的联系,打破了我国“城市――工业”与“农村――农业”长期分离、割裂封闭发展的“二元经济”模式,深刻地改变着中国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使城乡、工农业之间逐渐出现相互促进、互相支持的良性循环局面,加快了社会进步。

(二)人口盲目无序流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今年来,尽管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加强人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但是,从总体上看,还远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盲目无序状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1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

大量青壮年农村劳动力的流出,使农村劳动力结构失衡,使加强农业、建设农村的措施难以落实。大量相对有文化的人口流出,使农村更加缺乏人才。大量农民把资金用于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农村投入严重不足。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流出,农村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2对社会管理造成严重冲击

大量流动人口盲目无序地流动,使本来就处于紧张状态的铁路、公路、航运及市内公交变得更加紧张,尤其是每年春运期间出现的“民工潮”,交通运输秩序难以正常维持。对流入地的城镇就业、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税收征管 市场管理等方面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冲击。加重了流入地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市政建设的负担。

3.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在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形成了一些流动人口非法聚居点,其中有些发展成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伙组织,影响了社会安定。由于劳资纠纷、人身安全、福利待遇、解聘等引发的外来从业人员罢工、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流窜犯罪分子混杂在流动人口之中,增加了发现和打击的难度。(周寅:《户口管理教程》 警官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

人口的盲目无序流动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

一.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

二。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协调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流出多的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大局和整体观念,要把流动人口问题作为直接关系更国家发展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政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要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

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的职责是:(1)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2)对一个时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部署工作的建议,并监督实施;(3)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4)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流入地、流出地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

流出地与流入地都要从大局出发,树立整体观念,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好工作中突出问题。

(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涉及到社会管理的许多方面和环节,需要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公安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劳动部门负责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工作,主管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工作,并管理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近就地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农业部门负责对剩余劳动力进行疏导。党团组织负责对流动党、团员的管理。计划生育、卫生、铁路、交通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应结合各自的职能,共同参与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总体措施

对流动人口必须采用疏导分流、宏观调控、加强管理、教育服务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切实掌握流动人口情况,控制流动规模,引导有序流动,充分发挥人口流动的积极作用,保护社会治安和各项管理秩序,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一)加强疏导,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1.增加农业投入,抓好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真正调动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减少盲目外流。

2.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鼓励东部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办厂,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

3.鼓励和促进小城镇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使其成为连接城乡经济、文化、商业和服务的中心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

(二) 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调控和管理

1.建立基层和区域性劳动力就业信息网络,并实行证卡管理,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宏观调控,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流动就业制度。

2.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凭证就业管理制度。凡跨地区务工经商的人员,必须凭常住地劳动部门的“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对违反此规定者依规定进行处罚。

3.大力整顿劳动力市场,要加强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使之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组织的转移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对跨地区就业的中介服务活动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从严控制。

(三)加强对外来人员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管理 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外来人口全部纳入流入地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工作范围,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

(四)改进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要确保必要的经费,为收容遣送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保护教育中心。

(五)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的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流入地要寓管理服务之中,变消极限制、防范为积极引导、服务,确保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防止各种歧视和不法侵害,肯定他们对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及时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促成他们增进对流入地的感情。

(六)依法处理违法犯罪问题,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沈建法:《城市化与人口管理》,科学出版社) 第三节 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其管理的力度如何,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治安状态,而且也影响着其它行政管理秩序,关系到流动人口的权益保护。

一、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签发和查验“暂住证”。

2.对流动人口中三年内有犯罪记录的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重点控制。

3.对出租房屋、施工工地、路边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的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行治安整顿和治安管理。

4.依法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

5 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收容遣送工作。

6.与交通、劳动、铁路等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

二、公安机关管理流动人口的基本制度

(一)暂住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暂住于各类旅馆的,由旅馆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定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查验;公民离开常住地的市区或乡、镇,拟在其它地区滞留3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有暂住地的户口或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拟滞留1个月以上但不满16周岁的公民,以及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华侨和港、台同胞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或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的,应凭所在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二)申领《暂住证》制度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暂行规定》确立了暂住证制度,1995年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的暂住管理制度。

1.申领范围

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请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申领的人员,都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2.申领方法

申领暂住证须持有暂住者的居民身份证,带暂住人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薄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领取《暂住证》,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3.《暂住证》的效力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其它地区暂住的证明。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执照是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的得伪造、变卖,买卖暂住证。除公安机关依照《暂住证申领办法》可以收缴或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4.暂住人义务

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借用他人的暂住证;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5.违法处罚

违法《暂住申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不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拒不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或暂住人口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3)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和其它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三.流动人口管理的具体方法

(一)集中住宿,统一管理

调查研究发现,居住分散,特别是暂住于私房出租户中,是导致流动人口管理失控、违法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滋生的重要因素,也不利于流动人口自身权益的保护。

一是根据用工政策和企业自身的需求,将民工集中到企业内外民工集中住宿区居住,使居住生活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是在大、中城市外来人员暂住较为集中的工厂、企业、市场周围,由政府出资,或由房地产经营部门开发新建供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集中宿舍区。 三是无条件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的企业,以生产班组为单位,为外来人员就近统一承租,集中住宿。

(二) 以外管外,源头管理

一是对流出地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入地公安机关主动与流出地公安机关或当地流传人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切实落实外来人口的跟踪管理措施。

二是对有组织引进的外来成建制务工经商人员,明确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在管理该单位外来人口中的治安责任。

三是加强对外来人口中违法犯罪可疑分子的掌控。

(三)以主管客,以房管人

与外来流动人口来源、构成、居住、活动等变化无常相比,流入地的用工单位、客留流动人口住宿的户主、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和房屋出租户是相对稳定、易于管理掌握的,以主管人。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建立住宿登记管理制度。

(四)居住地为主,从业地配合

从业地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对在本地从业的各类流动人口经常进行清理调查,要积极配合,协调动作,形成制度,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五)分类组织,属地管理

为了规范这部分流动人口的行为,减少相互之间矛盾引发的治安问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自律性组织进行属地管理。

(六)职工待遇,保护服务 按照规定录用的外来人员实行与正式职业基本相同的待遇,对外来人员实行教育培训一样严格,工作一样安排,报酬待遇一样对待,生活一样关心。

(七)群众协管,突出重点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大,除了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外,必须建立一支群众性协管队伍,以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流动人口信息,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八)常抓不懈,经常清理

流动人口的数量、构成、法纪遵守等情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把管理流动人口的各项职责、制度、措施与方法落实到经常性工作中去,持之以恒,反复抓,抓反复,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发挥流动人口的积极社会效应,努力控制其对社会治安的负面影响。

第四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体工作责任是:户籍所在地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为应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落实必要的措施,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按照当地法规进行处理,为成年流动人口(指18-49周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工作;在流动人口流出后,应当做好与其现居住地建立信息互通的联系制度,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要求生育的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计划,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流动人口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照规定为在其现居住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报销其手术费用等工作。

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到达后,应当做好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流动人口返回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补办,将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流动人口出具证明,与其户籍地建立信息联系制度等工作。

第五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txt﹃根网线'尽赚了多少人的青春い有时候感动的就是身边微不足道的小事。﹎破碎不是最残酷的 最残酷的是踩着这些碎片却假装不疼痛 固执的寻找﹎将来就算我遇见再怎么完美的人,都有一个缺点,他不是你,_____下辈子要做男生,娶一个像我这样的女生。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

(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七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件;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安排生育计划,统计出生人口。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凭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件。

婚育证件是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卡。婚育证件的格式执行国

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拒不交验的,应当限期交验。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补办。

第十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到医疗机构要求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核查其婚育证件或者生育证明;没有婚育证件和生育证明的,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无证生育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招用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

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租住流动人口的婚育证件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明,并可以凭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五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六条 暂住人口管理费按规定返还给计划生育部门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管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核查婚育证件或者明知没有婚育证件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件或者拒绝为其办理婚育证件的,由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造成计划外生育或者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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