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

2022-04-23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如何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监督、支持、促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新时期上海促进科技创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一、市人大常委会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 篇1:

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的创新

(一)两级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行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在最高法院授权前,全省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民事案件一审由郑州中院管辖。2012年10月,实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后,洛阳、焦作、三门峡、济源等市的一审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划归洛阳中院管辖。郑州中院则管辖全省的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洛阳中院受理以外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行政案件,郑州市范围内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合同等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以及河南省京广线以东郑州、安阳、濮阳、商丘、开封、周口、驻马店、漯河、许昌、信阳等市一级郑州铁路局辖区内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此外,郑州、洛阳两地以外的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则由各地市的中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呈现类型集中、区域分散的状态。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与统一管辖

2011年4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公诉三处,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同年12月,郑州市公、检、法三家会签《郑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若干规定》,实现郑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根据该规定,郑州市辖区内13个县(市)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郑州市公安局向郑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郑州中院集中审判,各基层法院均不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时明确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检察指导侦查、联席会议制度。

针对法院系统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2012年8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2年10月,安阳、濮阳、商丘等10个市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郑州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审理。洛阳、三门峡、焦作、新乡、济源、鹤壁、南阳、平顶山8个市的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则归洛阳市检察院和洛阳中院。统一管辖之后,洛阳市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较少,而郑州的较为集中。

(三)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成立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倡议下,2013年4月,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成立。社会法庭主要调解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纠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中院负责对社会法庭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培训社会法官。同时,根据《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于社会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有权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发挥人民调解机构等民间组织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变司法调解为民间调解,使审判机关不再参与具体的说服协调工作,仅就调解结果作出司法确认,体现了调解的群众性和民主性特征。

二、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三审合一”的弊端

在现行司法体制没有突破的前提下,“三审合一”体制实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无奈之举,其利处很大,弊端也明显。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有利于优化司法人才结构和审判职能的内部合理分工,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规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除了要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背景外,还需要审判人员具有刑法、民法、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理论的知识储备以及相应的法律思维模式。在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和知识更新迅速的今天,将这三类案件交由一个法官或者合议庭去处理,不但与客观实际相悖,也有违于诉讼规律。

(二)知识产权审判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

一方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由一两个专业法庭审判,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也带来知识产权法官的权力高度集中。权力带有腐蚀性,权力的高度集中,无疑会增强知识产权法官滥用职权的可能性,破坏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审判的高度专业化,给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监督和制约带来了困难。

(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过于集中,法官工作压力大

河南省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及全省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集中于郑州中院、洛阳中院这两家法院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案件数量很大,尤其是郑州中院。如2013年,郑州中院全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43件。承办法官的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不利于案件的高质量审理。

(四)知识产权社会法庭运行存在窒碍之处

首先,社会法庭的运作存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法庭实为人民调解机构,其功能是为了协助两级法院调解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争议案件,其仅挂靠在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之下,而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中院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其次,经费的缺乏。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缺乏必要的经费,调解员的误工、车费等补贴没有着落,缺乏参与积极性。最后,法院的司法确认书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经过两级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这一协议确认有误,除现有的向原确认法院提出申请外,当事人可否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在这一点上,界定不明确。

(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省级以下公安检察机关的普遍缺位

目前,河南省知识产权发展不均衡,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属纠纷及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郑州、洛阳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并且,司法保护主要由法院系统负责。郑州、洛阳以外的其他市,知识产权案件不多,公安检察机关干警鲜有接触这类案件的机会,缺乏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郑、洛以外的其他市公安、检察机关既缺乏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才,更无相应的专业机构或部门,公安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侦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置状态。

(六)執法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

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的特征,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传统物权有很大的区别。人们对传统物权的认识是根据生活的经验和习惯,权利人因占有、控制某物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源于法律的规定,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产物,很难把智力成果和传统物权意义上的占有相提并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普遍不高。

三、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的对策

(一)贯彻知识产权案件分类审理的原则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等种类。就上述种类又可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如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中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每一种子类的技术特征和识别难易程度都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技术特征来判断难易程度,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普通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二)申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专业化日趋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势在必行。通过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能增强该类案件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工作报告中,张立勇院长提出:“向最高法院申请成立郑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以此为契机,河南省应积极申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另外,河南省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过于集中,应以申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契机,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方便群众诉讼。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检察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体制与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以及司法审判监督的一些经验做法,应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检察官准确履行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监督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较高的法学素养以及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检察机关应培训、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增强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能力,迅速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需要。

(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作用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作为人民调解机构,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应为其正名定位,理顺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管理体制,规范社会法庭法官的选任、调解程序,提供必要经费,促进知识产权社会法庭运作,更好地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另外,应加强相应的立法,从立法层面明确法院司法确认书的效力及救济程序,增强社会法庭调解书的权威和效力。

(五)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滞后,造成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轻视。同时,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需要坚实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一方面,应在公安司法机关、普通群众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奠定扎实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应加强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专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研究”(2013BFX02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研究”(2014-gh-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作者:杨树林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 篇2:

发挥人大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如何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监督、支持、促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新时期上海促进科技创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展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法工作

早在2001年12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就通过了《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条例将迎来新一轮修改。2020年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还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励科技创新设专章加以规定。

(二)加强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题视察、旁听庭审、提出建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积极监督。市人大代表走进法庭,旁听谏言。通过旁听由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起诉、近年来上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最大案件的庭审,市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评议。通过典型案件的旁听评议,代表对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保护知识产权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并对这类犯罪的法律处理提出了建议。

二、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市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还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第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审判工作不堪重负。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对新技术发展的提速,世界大量高科技公司都逐步在上海设立研发中心,上海作为中国对外贸易极为活跃的地区,各大世界著名品牌也逐步落户上海,随之而来的是急剧增加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案多人少”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困境在上海体现得更为明显。

第二,科技发展、科创中心和自贸区建设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技术复杂程度也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特别是专利方面的司法审判难度越来越高。此外,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一大批前沿技术涌现,对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要求也不断提升,需要法官进行持续学习,不断对知识进行更新。

第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快,保障法律有效实施需要及时跟踪。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由于与科技发展息息相关,更新换代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快速。例如,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先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相应的原则性规定由于较为粗略,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方面的需要。

第四,知識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其中以缺少知识产权评估和鉴定机构尤为典型,知识产权价值评鉴权威机构缺失,评鉴方法也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支撑;由于生物、化学、集成电路等知识产权领域的高专业性,一般评鉴人员无法承担价值评估的任务。此外,知识产权法院中所设技术调查官一职的来源,以及能否“聘任”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第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充分。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标准的不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交接程序的不顺畅以及行政执法信息与刑事司法信息之间的交流不顺畅等问题,尤其体现在行政调解的后续效力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任务分工模糊等方面。

三、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根据调研情况,课题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

从地方立法层面看,除了加紧对现有的本市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外,要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综合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指导,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我国知识产权实体保护相关立法正日趋完善。在此背景下,探索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工作具备了初步条件。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使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又呈现实体法和程序法杂糅的特征,对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特有的审判程序创新,缺乏统一的依据和规范。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通过代表议案的方式向全国人大提出该项立法建议,强调知识产权综合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推动该立法项目的启动。根据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在管辖制度、诉讼证据制度、保全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等审判程序上根据其特有的审判规律,制定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

作为上海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有责任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课题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以下几方面推动和督促工作:

一是建议推动和督促政府主导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奠定基础。政府应加强政策扶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拓展知识产权成果孵化途径,吸引更多投资者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其次,发挥公证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事务的作用,丰富取证手段。促进信息共享,进一步整合专利、商标、版权、贸易、海关等多领域的数据信息,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便利、规范。再次,政府应大力培育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鉴定等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使上海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成果创造、转让、许可、交易的优选地。政府应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提供专家辅助,完善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等制度建构,缓解知识产权法官的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帮助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走出“案多人少”的困境,鼓励上海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出精品、出新案”。

二是建议推动和督促政府为知识产权法官的国际交流提供支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较于其他方面的司法保护而言,对国际交流的需求更大,政府需要在对外交流的保障方面对知识产权法官给予更多的支持,加快培养一支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专家型法官队伍,提升参与国际交往和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加强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

三是建议推动和督促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各环节功能。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刑事侦查机关以及刑事诉讼各环节之间的工作关系和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大两者之间的信息化支持力度,保障行政执法信息与司法信息的共享。针对行政机关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如果无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反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极大浪费了行政资源。应进一步明确对非诉调解协议的确认,建立相关的司法确认制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作用。

四是建议以决定方式对展会、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予以支持,打造上海特色品牌。要进一步明确展会主办方与组织者各自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建立相关的展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电子商务法虽然对电商平台需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上海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排头兵,应当在电子商务方面加强探索,着力打造具有上海特点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

五是建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度调研,以保障法律实施。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技术复杂性不断提升,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针对新类型案件,由于立法方面可能还存在滞后,司法方面还缺乏相关审判经验,在案件中相关法律的落实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此类案件进行跟踪调研,深入研讨,保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应结合专利保护条例的修改,加强对两院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监督。建议把听取两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报告列入常委会监督计划,作为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之一,并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审议意见。常委會应加强相关理论学习,进一步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保护意识。建议常委会督促行政机关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全面、深度审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督促知识产权局作为主导者,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构中进一步发挥作用,积极应对由于技术发展产生的司法保护新问题,为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奠定良好的基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文 篇3:

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探索与完善

引言: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护盾

我国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创新发展战略成为时代主题。作为“创新之法”,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强大推力。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首先要积极构建依法严格保護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这也是河南省强省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遵循“司法保护为主导,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协调”的双轨制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是私人就其智力成果可享有的排他性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私权。较之行政保护,更符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具有终局性、权威性、稳定性等优势。故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强与各方力量相协调的同时,应坚持发挥司法救济的主导作用,并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

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效。

第一,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目前,河南省确立了2020年将建成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的目标。(1)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政策性文件,如《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实施方案》《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2)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出台了《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洛阳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河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等地方性法规。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为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第二,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近年来,河南省也极为重视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知识产权侵权及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1)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2)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理念,利用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和裁判文书网络平台加大司法公开力度;(3)探索惩罚赔偿制度,提高侵权人违法成本;(4)建立知识产权问题专家咨询机制,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专业性;(5)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3月,河南省挂牌成立了首个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郑州知识产权法庭——标志着河南省知识产权审判迈入更加专业化的新阶段。作为知识产权专审平台,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科研部门等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保护合力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以洛阳市为例。就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司法诉讼对知识产权的维护程度、行政执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几项而言,企业关于诉讼对知识产权的维护程度的满意度极低,只占20%左右。究其原因,企业普遍认为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诉讼周期较长,举证困难。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其市场紧密连接,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知识产权纠纷对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影响巨大,基于紧迫的利益需求,企业一般希望纠纷能够得到快速解决。然而,司法诉讼程序周期相对较长、效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寻求司法保护的信心;第二,多数企业认为即便胜诉,最后获得的赔偿也比较低,而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得不偿失。这些因素导致部分企业虽面临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情况,但不愿意寻求司法救济,甚至有部分企业表示,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他们愿意增加更多的研发投入。可见,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道重要壁垒、一面坚强护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力,不仅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效果,还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创新活力。

国内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路径分析

北京市。作为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北京市向来重视本地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提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法院设置、管理体制、审判机制上的创新主要有:(1)法官通过由市法院、市人大、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学者、律师协会组成的遴选委员会选任,并由人大任命,较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官素质;(2)司法辅助人员方面,专门设置了技术调查官来应对涉及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3)要求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院长不能脱离审判。

武汉市。武汉市江岸法院是全国模范法院。(1)2008年,全国首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江岸法院建立,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外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此外,市检察院指令市各区级检察院将其在收到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移送江岸区检察院审查后,向江岸法院提起诉讼;(2)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各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并将由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庭审理;(3)武汉市知识产权庭专门设立一个合议庭负责指导江岸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培训知识产权法官。至此,武汉市实现了全市范围内的“三审合一”,解决了专业性、技术性导致的知识产权案件事实认定难的问题。集中了有效的司法资源,提高了法官队伍的专业性,增强了知识产权综合审判能力。同时也让检察、行政机关参与进来,增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力。

广东省。侵权案件中举证困难和赔偿标准的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司法救济中的难点,广东省法院在这方面积累了众多宝贵经验,其中一个突出的亮点在于,积极开展了“探索完善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举证难和确定侵权赔偿基数的问题。具体有:(1)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证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并适用证据披露制度、证据妨碍制度和优势证据制度,充分查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获利;(2)以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转让费、许可费、特许经营中的加盟费、技术开发合同的对价、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等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侵权人对外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相关商业平台的销售收入数据、法院保全的财务账册等财务资料,认定侵权人的获利。

日本。(1)区分技术型案件与非技术型案件,对“更常见,争议发生地域更密集、诉讼标的一般较低”的非技术型案件的诉讼仍实行普遍管辖;对需要由“精通相关知识的法官进行慎重判断”的技术型案件的管辖进行集中化的处理,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另外,将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且重要法律问题更为集中的技术型案件,由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2)建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启发,日本为使知识产权诉讼审理更加迅捷、充分,制定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规定在东京高等裁判所下设立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并下设事务部门和裁判部门,对不服专利局做出的专利效力裁决请求撤销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上诉等诉讼事项进行管辖。

河南省知识产权法律保障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更为方便快捷的审理机制。作为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高院之一,近年来,河南省部署了众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措施。特别是近期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挂牌成立,实现了河南省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集中审理,标志着河南省知识产权审判迈入了新阶段。日前,建立更为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争端审理机制应作为审判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之一。参考国内外经验,可从如下方面着手:(1)健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整合多方力量,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力;(2)建立当事人提供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证据披露与排除证据妨碍等统筹协调的证据规则体系;(3)针对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审判人员在精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甚至还要了解相关理工科知识和专门的技术问题,因此尽快组建高素质的复合型审判队伍是完善审判体制的重点,此外,还可参考北京知识产权庭和日本法院的相关经验,采取“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的审判模式,将技术型案件和非技术型案件相分离,对技术型案件进行更加集中专门化的审理。

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建议。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指的是“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目的在于通过处罚作恶者——或以被估计的损伤作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犯者——产生威慑”。补偿损失之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另一重要功能在于制裁侵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应用广泛。我国早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既已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惩罚赔偿。此外,2014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包含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由于构成要件、相关概念的界定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其适用效果并不理想。结合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水平,研究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具体适用,使其在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发挥惩罚和遏制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主观构成要件不明确的问题,应当明确“恶意侵犯”和“情节严重”的标准。“恶意侵犯”和“情节严重”是我国惩罚赔偿适用的前提,但《商标法》对何为“恶意”和“情节严重”并未明确说明,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造成困难。(1)“恶意”的认定。结合《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五条中“故意侵犯专利权”一语,宜将主观故意认定为恶意;(2)“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严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倾向,可结合《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并参考刑法条款上的相关规定,从制造、销售数量,销售数额,多次查处情况等综合判断。

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权利人证明其损失的财务账册由其单方面制作及控制,真实性无法保证;权利人难以取得加害人获利的财务账册等原因,“侵权所获利润”“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导致条款操作性不强。具体到河南省司法实践,在适应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状况的基础上,可参考广东省经验,来确立相关标准,解决司法定价与市场价值相匹配的问题:一方面,积极运用相关证据规则,引导当事人举证证明损失或获利;另一方面,以知识产权相关市场价值及侵权人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数据来查明损失或获利。

第三,构建征信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状况较为严重,这一现象也同样反映在知识产权领域。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规划、目标及一系列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举措。国务院2016年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可作为企业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参考,更为重要的是,它也可以作为企业风险预警机制,来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真正做到让失信者难行、守信者受益。

目前,国内还普遍存在着信用评级缺乏统一标准、信用档案开放程度低、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目前也还没有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征信机制,河南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部分地方政府已在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方面做出了勇敢尝试,并获得一定成效。在此背景下,河南省应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和惩戒机制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诚信标准的建立,促进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知识产权征信管理制度,出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征信制度是为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的作为而设置的综合评价机制,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则是打击侵权的有效措施。具体而言,可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设立征信指标,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衡量。

第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重点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企业采取多种惩戒措施:如公布“黑名單”,将企业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与银行授信额度、企业知识产权贷款融资许可挂钩等。

第三,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首先在河南省内实现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的共享。在此基础上,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地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出尊重知识产权和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严格”视域下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探索与完善(20170106001)研究成果;洛阳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洛阳市专利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作者:任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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