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2022-07-10

第一篇: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和联系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调节手段,道德与法律具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从作用机制来说,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道德主内,法律主外;从操作方式来说,道德扬善抑恶,法律惩恶扬善。

道德与法律,不可相互替代或混淆。法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政治建设,道德建设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建构来说,“依法治国”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随意性和任意性,以此保证国家社会生活秩序和人们的合法权益;“以德治国”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又需要道德的支持。违法一定与道德相连,但违背道德的不一定违法。失德与违法、犯罪之间有一片断层带,这个断层地带显然要靠道德自觉来规范。法律必须以社会上公认的道德为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道德基础,法律不仅会失去自身的权威甚至会法不责众。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属于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早期,法与宗教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与宗教逐渐分离,二者的调整范围也分离开来。法只规范人的行为,退出了对人的精神领域的调整。而宗教却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还控制着人的精神。在当今社会,除了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本国法的渊源。道德是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桥梁,没有宗教的堤坝,道德难以形成势能,一旦失范,往往一溃千里。而没有道德基础,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线。

中国法与宗教似乎并没有多少联系,其实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或许,今天我们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必须首先从找回我们的道德开始,尽管道德的重建比法制的建立更加艰难。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永恒话题。没有人否认它们的本质区别,但二者之间的联系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道德的失落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威信贬损„„,面对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绝援之以手,我们对法律信仰从何而来?为什么法官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呢——当法律规则与道德标准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当法律规则暧昧不清时,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如果连法律家们都对公共道德缺少起码的信念和认同,又怎能侈谈把法律解决不了的难题留给道德去调整呢?没有宗教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面对法律的无可奈何,很想大声疾呼,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每一个大学生,应该从诚实、守信、善良、人道、责任、宽容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撒谎、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诺,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第二篇: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现代性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合。这种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迷惑以至于无法消除迷惑。即使是诸多的学者无论是前时的还是当下的,在诸如社会学、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经济学等上诠释着这一普遍而深奥的问题,并建立起各自的理论体系。虽有所共识,但仍旧无法达成和谐的一致。依然站在各自的领域内无休止的“争吵”着,谁也无法统合人们的认识。人类思维方式的不合一致及矛盾本身具有多角度思考的特性,决定着争论是必然的。这也昭示着法律和道德这一永久以来的矛盾体将是人类探讨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永恒主题。

一、 法律的原初状态

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时所带来的“自由圣经”。它的产生由其自身的社会轨迹。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所以并没有适合它的空间。因此,我们不得不设问:在那时是什么使人类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状态,即使它很低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谁”在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的?而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那种原始的和谐的社会体系怎么会崩溃,即使它在慢慢地脱离低下?这时的利益关系又是由“谁”来统协的,并是如何统协的?

当古猿进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为原始人社会,并且各自为生存而“奋斗”时,他们就深深地烙印着利益分层(利益分层是这样一种体系结构:利益具有不同性,不同的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大小之分。因此,按照一定利益标准可形成一个阶梯状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人类的利益趋向总是从高到低,从主至次,从大由小的。也就是说人类在选择利益时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功利选择。)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存在着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在。由于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的低下,以至于个人无法独自生存。因此他们在本能运动的驱使下认识到“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谋求联合,走共同生存地道路。并最终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一体。虽然人类为着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暂时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远存在,也就意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的它,依旧是不安分的。所以,同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随意放肆。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则加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于原始条件下,并根基于当时最高利益下的原始的朴素道德观念,在这种现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负起了沉重而光荣的使命,充当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一直在“努力而勤奋的”工作着。在整个原始社会期间人类是靠这种自身的“最神圣的氏族法规” 维系着一种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使其不断地进化发展。即使战争这一极端的纠纷争执方式的实际运用也是道德观念支配下发生的。

原始的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套基本一致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又规定了对社会合作所产生之利益负担恰当的分配原则。虽然普遍而原始的道德观念由社会需求产生并以其自身的规律运作,但这主要不靠外在的物理性强制才被当时的社会中的人所遵循。而是人类对道德的认同,一种内在的信念,对美好生活的普遍追求。“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 而“共同的伦理准则有利于增强社会的聚合力,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一个稳定且团结的人类社会显然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故而拥有正义、勇敢、刚毅、善良秉性的个人有十分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这种基本的体制实施行为,因而也愿意让自己容入整个社会。保持着一种平和的心态生活于和谐的道德社会,也使利益的道德协调趋向于一致,不至于过分的动荡。

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那种“在低级野蛮社会中,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个人的尊严、语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为其性格的共同特点。” 的相反面也不时地出现。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的内在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去寻找一些外在的非物理性力量加以补救,并且成为它的一部分。氏族领袖的威信,普遍的社会压力,对死亡的恐惧等都在这方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由此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的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外在的补救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它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整个原始社会和谐的秩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之上的。因此,称它为“原始法”是毫不过分的。

然而秩序的荣耀并非是永恒的。人类自身的和社会的进化使我们更多、更好的认识自己和自然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自我并“驾驭”起它们。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在所难免,自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程度在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的结构在发生着变化。生存作为最高利益的地位被人类追求以生存为基础的个人美好生活所取代。因此,原本统一于原始道德观念下的联合体也在逐步的分化。经过三次

社会大分工的洗礼,个体作为独立的生产者最终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范体系的最终瓦解。因为它无法抵抗住在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的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的攻击。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马克思先生深邃的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大影响,并引起了人们性格的新特点的出现;它在英雄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有力的嗜欲了。确实,被恩格斯称为“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那些新生的人类性格特点面前是那么的弱不禁风,以致于一吹即到。这种在同一形式下的非实质一致的社会意识冲突被最终决定性的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的公然的激烈的对抗,以致于原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崩溃。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

当然,某种制度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死亡,某种调整手段的弱化也非调整的失败。相反,历史的规律是,将出现更有利、更符合新社会的制度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而这种或这些新的制度应该是承继了旧制度的某些合理特点,并创造性的带有新特征的,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的社会结构体系。

在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时,利益分层的内容在不断的充实并且结构在反复的调整,因此,众多的道德观念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出来,产生了同一规范体系下的矛盾——道德冲突。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自身来调整其自身的矛盾。因为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的人类私欲抑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相反,这种不合时宜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的私欲。在“纯朴的道德高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那些已融入道德的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于过多的依赖于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因此,在此起彼伏的道德冲突下,为了存续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势必需要一种新的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

历史选择了法律,法律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地不可解决地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和谐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力量,这就是法律。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

可见,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 ,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 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

二、矛盾的运动——冲突与亲合

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剪掉“脐带”以此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 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这种在价值冲突支配下的社会现象,由于失去了一元化价值体系,并且这种一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因此,它将伴随着永久的人类社会。因为一元化价值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单一

第三篇:警校生眼中的法律与道德

道德与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两组命题。他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有时却又相互矛盾。在有些人眼中法律高于道德,有些人眼中道德高于法律。这之中谁是谁非很难分出结果。

在中国,古代的哲人就对这个问题有过考虑。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通俗的说,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 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线。构成一条德与法的“地平线”。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而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合乎道德原则法律。所以在中国哲人的眼中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因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

作为警校生的我们是未来的预备警官,是未来的执法者,是共和国未来的法律卫士。法律在我们眼中是至高无上的。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法律永远是我们行为的标杆和准绳。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在日常的执法中,我们首先,也是必须要做的是遵守法律。只有秉持法律之剑,才能做出做公正的,不失偏颇的决定。

第四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认识

当我们告别青春懵懂的中学时代,迈进如小社会一般的大学。人生的历程即将书写新的篇章,人生的道路也跨入了新的阶段。满怀希望和憧憬,我们人生的理想将在这里确立,我们未来的发展将在这里奠基,我们美好的生活将在这里开始。面对崭新的学习生活环境,我们既会充满好奇和兴奋,也容易遇到许多不适和困难,在这个时候,我们迎来了大学的第一节思修课,老师为初入大学的我们点亮了前行的明灯。

第一节课里,欧阳老师极其简明扼要的论述了大学生所要具备的三个基本能力。第一是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俗话说得好,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一个健康良好的身体,怎么去好好学习呢?所以,锻炼身体是有必要的。我个人是非常喜欢运动的,我很赞同这个观点。而且公共体育是大学的必修课,是不会允许你不过关的。第二是要有金钱思维。要学会赚钱,掌握赚钱的能力。这是作为一名成年人所必须要具备的能力,大学期间,不能够完全依靠父母,我们必须学会独立生活。第三是要改变原有思维方式。作为一名大学生,看问题,想事情,都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或者只看到表面,而没有看到本质。100分钟的时间,我受益匪浅。

脱离应试教育的苦海,走入自由开放的大学殿堂里。在这里,没有人管你,周围充满了许多诱惑,丰富的课余时间,各种各样的社团活动,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承载着家人的和亲人的嘱托,满怀着对美好未来生活的向往。所以在大学期间,我们不应该无所作为,而是应该认识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不仅要提高知识水平,增强实践才干,更要坚定科学的、崇高的理想信念,争做一名优秀的当代大学生。

爱泼斯坦曾经说过,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和父母,也无法选择出生的历史时期,国家或者成长的环境。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不能选择死亡,更不能选择死亡的时间或者条件。但是,在这些无法选择的领域里,我们可以选择怎么样活着。是勇敢无畏地活着,还是战战兢兢地生存;是活得光明磊落,还是卑鄙无耻;是目标坚定,还是随波逐流。我们权衡生活中的轻重缓急,选择让生命更具有意义的事情,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或拒绝要做的事。大学是一个新的开始,现在每个人都站在了同一个新的起跑线上。怎么样做才不会输在起跑线上,如何才能成为这场比赛的领先者?就看你是打算怎样度过这四年的大学生活的。

欧阳老师曾采取过视频教学,这是与以前老师的照本宣科的讲课方式所完全

不同的新形式。他给我们看电视剧《恰同学少年》,向我们阐明了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的重要意义。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过,理想是指路眀灯。没有理想,就没有坚定的方向;没有方向,就没有生活。事实的确如此,理想,对于大一新生来说,是尤为重要的。漫漫人生,唯有激流勇进,不畏艰险,奋力拼搏,方能中击流水,抵达光明的彼岸。如果说,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那么,唯有实践才能将二者联系起来。理想不等于现实,理想的实现往往要通过一条充满艰难险阻的曲折之路,有赖于脚踏实地、持之以恒的奋斗。回顾历史,是什么激励着红军前仆后继,百折不挠?是坚定不移的信念。必胜的信念支撑着红军完成长征壮举取得胜利。如果这种长征精神永存我们心中,还有什么克服不了的艰难险阻呢?长征是一场理想与信念的伟大胜利,牢记这个理想与信念,我们必将创造更大的辉煌!难道还有什么事情比长征更痛苦、更累、更难?恐怕已再没有了。所以,我们再也不能去寻找如何借口或者理由,去逃避现实,应该相信只要坚定理想,坚定信念,一切的困难都将迎刃而解。

奥斯特洛夫斯基有一句广为流传的经典语录。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属于人的只有一次。一个人的生命是应当这样度过的: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耻。这样,在临死的时候,他就能够说:“我整个生命和全部的精力都已奉献给世界上最壮丽的

事业——为人类的解放而斗争!”大学时代,是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学会领悟人生真谛,创造和实现人生价值。我们应当认识到人生目的对人生发展的重要性,自觉辨别和抵制错误的人生价值观,积极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当你在玩游戏打英雄联盟的时候,别人在图书馆看书学习,为自己充电;当你在与恋人花前月下的时候,别人已经在社会上实践了。所以,不要浪费每一分钟的学习时间,多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你今天所付出的辛勤,明天一定会收获丰硕的成果。

就业是民生之本,每一个大学生都要面临就业的现实。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近几年,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大学生的就业高峰与全社会的就业高峰相重叠。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最难就业季频频出现。而且在某些工作领域存在着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一个条件较好的女性和一个中等条件的男性,二人同时去应聘一个岗位。结果被录取的往往是男性而非女性。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女生就更应该充分利用大学的美好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夯实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本科专业知识学完后,可以选择去更高水平的地方进行继续深造学习,如考研究生,读博等等。要争做一名有知识有能力的新世纪优秀

人才。相信机会总是眷顾于有所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能够适应社会需要,就更有利于自己的就业,才不会步入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军中。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生人生话题,是人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爱情是神圣的,如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把爱情当作游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害自己。所以,我们需要有正确的恋爱观。在恋爱时候,恋爱的成功与失败都是正常现象,但有些同学在求爱不成或者失恋之后情绪和行为失控,甚至产生悲观厌世情绪,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年轻人应该学会失恋不失志,失恋不失态,失恋不失学,失恋不失爱。在恋爱问题上处理好这样两种关系:第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大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应该把爱情作为奋发学习的动力,两个人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第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中的双方不应该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中。大学要学习的不仅是书本知识,更多的是学会为人处世。所以,要学会处理好自己和同学老师之间关系,与他人和睦相处。对于大学生来说,如果在大学时代与爱情相逢,那就应该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美好人生的祝福。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大精神动力。实习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弘扬中国精神,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是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爱国主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爱国主义,总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点。我们要继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弘扬新时期下的爱国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我们要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不能只把爱国主义挂在口头上,更要把践行爱国主义融入到自己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只有在实践的真枪实弹中,爱国主义才能真正的闪耀出它的价值。

但丁曾经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不能填补道德的缺陷。”那么学习道德理论,注重道德实践,就成为了我们的必修课。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道德的起源和本质,认识道德的功能与作用。其次,更要注重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最后要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人做事的第一位是崇德修身。修德,既要有远大理想,又要脚踏实地。要立志报效祖国,为人民服务。同时,还得从小事做起,做好小事,管好小节,踏踏实实修好公德、私德,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学会感恩,学会助人,学会谦让,学会自省,学会自律。一年树谷,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个人的道德素质不是以朝一夕就能形成的,而是经过长时间的自我约束和提高。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因此,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所以,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思想上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行动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培养法治思维,形成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还要树立法律信仰,引导他人尊重法律权威,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

在一个学期的学习过程中,老师从树立理想、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教导。教会我们如何将自己的时间做出规划,如何确立目标,如何展示自我。您的教导使我们不再迷茫,而是充满了信心和动力朝着美好的人生前行。虽然思修课的内容无关专业,但对我们的影响却是极大的,即便将来我们步入社会,这也将是我们受益终生的财富。

我想这门课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做人的准则。谢谢老师的教导,您是个很好的老师,您让我坚定了我的信念,您让我思考了

许多,关于我现在,也有我的未来。

第五篇:大学生职择业中的法律与道德

果将原;亚宇宙;重生:越梦见超,要真理家呵呵那?后很可;吃果子到,先流:头受伤去,生常绿;角都了过这就做?导这种;油三酯升,旅游首先,统计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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