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管理制度论文

2022-05-01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草原生态管理制度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生态效益具有区域性和扩散性。中国西部地区是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是人为影响非常深刻的地区,只有借助全国之力,才能完成生态恢复建设的任务;制定科学的生态管理制度,即全国实行生态义务制度,才有可能加速实现全国的生态文明。生态义务的实行必须是国家行为,必须是全国行动,建议制定《生态义务法》。

草原生态管理制度论文 篇1: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对策及建议

摘要:据调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天然草原面积为208.8万hm2,由于各种原因,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这些退化的草原植被遭到了破坏,且很难恢复。草原生态的恶化也会影响本地区畜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农牧民的正常生活和整个西北地区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对策;建议

草原对于自然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要想缓解宁夏地区的草原生态环境,必须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良好机遇,并坚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合理运用好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投资。遵循科技先行、优先试点的原则,在保护现有草原的基础上,做好相关的草原生态治理规划,使得草原有序进行开发。与此同时,将草原上的传统畜牧业与科技相结合,加快其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步伐。

1  加强政策与法制宣传,充分认识草原的作用

1.1  加大草原法制管理,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

要想有效治理草原的相关生态问题,必须加强对于草原的法制管理,并完善草场的承包责任制。利用法律的措施对草原进行发展和建设的管理,将草原的“建设、管理、运用”与草原的畜牧业结合起来,以实现草原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相关的管理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工作,将一些法律法规传播给农牧民,使得农牧民及时了解相关的政策,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生态管理意识。此外,还应该加强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为其树立一个正确的草原管理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为如何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运用资源构建一个良好可持续的体系,以满足农牧民的日常生活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1.2  正确认识恢复草原生态环境的作用

宁夏地区的草原面积辽阔,但是大都分布于自然环境严苛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于少数民族的农牧民来说,草原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草原的生态发展情况不仅关乎到自然环境的发展,更直接影响到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状况。此外,西北草原牧区是我国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风沙沿线前沿区,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草场质量直接关乎到长江黄河流域的自然环境和水质情况,从而对于两河流域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草原的生态环境极为重要,相关部门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并积极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  充分发挥人才与科技的作用

2.1  加強草原推广队伍和体系建设

除了建立相关的草原管理制度,还需要充分发挥人才和科技的作用,加强草原技术推广队伍和体系的建设。首先,相关部门需要进行草原基站的建设,从基层开始推广国家相关的政策措施以及现存的一些保护草原生态的技术。以“恢复一片、保护一片”为原则,探讨出适宜当地的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2.2  加大退化草原恢复与建设的研究力度

要想有效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加大技术研究力度必不可少。由于宁夏草原面积辽阔,且类型较为复杂。要想展开草原生态保护,必须因地制宜展开试点研究。通过对于各地草原的地形和草的生长状况的研究,通过应用生态的新技术制定出恢复与建设草原的总体规划,并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展开研究。

3  相关治理措施

3.1  严禁再开垦

宁夏的草原出现大量被开垦的区域,导致草原环境进一步恶化。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下发政策严禁再次开垦草原、严禁滥采滥挖的行为。并积极利用生态修复项目将一些被开垦的土地进行恢复,将逐年、逐地块进行修复,按照修一块,保护一块的原则,有效保护整个草原的生态环境。同时,需要加大对于开垦、滥挖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2  加大“三化”草原治理力度

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加大“三化”的草原治理力度,并有效运用现代的播种技术,采取封育保护、草原围栏等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减少牧草的损失,增加牧草的产草量,为畜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4  结语

综上所述,宁夏的草原面积辽阔,类型众多,草原被开垦和破坏的面积也较大。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对草原的生态保护予以重视。首先需要积极响应国家的相关政策,并根据自身的草原情况制定草原保护政策,并组织高素质、高技术人才团队对于草原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通过研究制定出详细的生态保护方案,并对当地农牧民进行相应方案的宣传和技术的传播,使得农牧民能够意识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以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整个西北地区的环境和可持续性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尕英曲吉.新形势下青海省草原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及对策[J].乡村科技,2020,11(27):107-108.

[2] 姜有威,白文丽,秦丽萍,等.武威市草原生态修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畜牧兽医杂志,2020,39(6):52-55.

作者:金长龙

草原生态管理制度论文 篇2:

实行生态义务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途径

摘要:生态效益具有区域性和扩散性。中国西部地区是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是人为影响非常深刻的地区,只有借助全国之力,才能完成生态恢复建设的任务;制定科学的生态管理制度,即全国实行生态义务制度,才有可能加速实现全国的生态文明。生态义务的实行必须是国家行为,必须是全国行动,建议制定《生态义务法》。

关键词:生态建设;生态义务;生态文明;生态义务法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9-07-18

众所周知,全球生态是一个共同体,生态系统是割不断的,生态的影响具有全球性。在一个国家内,生态不仅仅是林区的,生态也不仅仅是草原地区的,生态效益更是全体公民的。既然生态效益是全体公民的,就需要公民共同关心,共同保护,这也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生态影响首先是国家的,而且可以跨区域扩大影响,为了国家生态安全,也应该制定严格的生态管理制度。

一、关于生态义务

据报道,欧亚自然博物馆高层论坛国际组委会组织发布的《天津宣言》,倡导城市发展应承担生态义务和责任。《天津宣言》指出,全世界共有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义务和责任,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城市的生态利益。城市间、区域间乃至国家间必须加强合作,遵循生态发展规律,建立城市生态利益共享机制,形成互惠共生的网络生态系统。

学者们研究认为,要真正实现国土主体功能区的生态功能目标,需要一系列政策和利益协调机制来保障。创建生态市场机制,是实现主体功能区划目标的极具探索价值的出路。生态市场机制包括生态义务和生态义务交易等基本概念。它假设:

每个地区均需承担一定份量的生态义务(通过政府管治落实到生态保护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或人均拥有生态保护面积)。

因各种原因,承担生态义务不足的地区(往往是过度开发地区),可以向承担生态义务饱和的地区购买,以弥补自己义务的不足。

生态义务折合成生态税。生态义务或生态税的买卖按市场机制进行。

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主体功能区,没有在市场达成交易的多余生态义务量,不计算人生态税。

由于中国目前的生态管理理念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行政调控占据主导地位。建立生态市场机制、履行生态义务是政府提高生态管制效率和效果的重要工具。

我们认为,义务就是为了国家目的及持久安全,针对个人不愿意主动承担或无法独立完成的任务,通过法律形式规定,要求国家或全体公民必须无条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义务执行主体的不同,决定了义务的性质不同。一种义务是规定国家必须提供条件和经济保障,公民需要积极配合得以共同实现的实践活动,如义务教育法,履行主体是国家,即国家为公民提供享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另一种义务是国家提出要求,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和投入,如义务兵役法等,履行主体是公民,即公民为国家尽义务。

一般认为,完成义务的内容和形式是多样的,时间上也是灵活的,但不能随意拒绝,不是可做可不做,是法规要求公民必须做。

为了团体最大的集体利益,必须规定团体成员履行许多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多层次的,且强制程度是不同的。

为了国防安全,公民具有保卫国家的义务——义务兵役制,公民必须为保卫国家履行义务。义务的内容、时间和形式是确定的,具有一定的被动强制性。

为了民族的发展,公民具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国家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条件,义务是具体的,具有一定的主动强制性。

为了生态安全,公民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生态义务制,义务的内容是确定的,但履行的时间和形式可以灵活,具有一定的被动强制性。

二、生态文明与生态义务的关系

1.生态文明

生态义务是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生态文明不仅仅是政治术语,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行动。生态文明的建设是一个具体的漫长过程,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障,生态义务是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没有明确的公民生态义务,很难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只有全国(国际)实行生态义务制,制定生态义务法,才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具体途径。全社会公民自觉履行生态义务的状况,决定着生态文明的程度。

判断生态文明程度的指标可以有许多。我们认为,生态文明包括生态文明结果和生态文明过程两个方面。

生态文明的结果(目标),就是通过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基本消除生态灾害问题),提供稳定的生产条件(索取资源不会破坏生态与环境,生态足迹为正数),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基本消除环境问题),实现“三生共赢”。

生态文明的过程,一般又可划分为4个阶段。

生态文明萌芽:国家首先具有生态保护意识(有保护法律),有一定的生态保护活动。

初级生态文明:国家制定生态保护措施(有一定经济投入),组织大量社会力量从事生态保护活动,有一定的生态经济活动。

中级生态文明:国家有强有力的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建设投入可占GDP的2%-4%),且有部分国民主动投入生态建设,建立生态经济体系。

高级生态文明:国家有强大的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建设投入可占GDP的4%以上),全民积极履行生态义务,建立起完整的生态与经济互动发展的绿色经济体系,实现“三生共赢”。

我们一般讨论的生态文明,是指高级生态文明的结果。我国现在的生态文明程度,东、中、西部有区域差异,应该说总体处于初级生态文明阶段。

2.生态义务

生态建设的关键是进行生态制度创新。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生态义务的概念;为了生态建设的持久进行,建议实行生态义务制;为了确保生态义务的落实,国家应该制定生态义务法。

生态义务,就是国家为了生态环境的持久安全,尽快实现生态文明,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制定的生态建设法规,要求公民必须承担一定的生态安全责任。即强制要求公民承担一定的生态建设义务,明确相应的保护区域,确保生态成果的可持续性。

与其他现行政策法律比较(见表1),生态义务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全民性、公益性的特点,是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和补充。

生态义务是具有层次的,从全球生态安全角度看,应该包括国际生态义务,国家生态义务,地区生态义务等。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生态义务主要包括:

国家生态制度:生态购买——黄土高原,生态私有——沙漠区,生态认证——半干旱半湿润区,生态捆绑——煤炭企业,等等。

国家生态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防沙治沙工程等。

生态管理政策一生态考核,绿色GDP考核等。

企业生态规范——生态捆绑或生态税。

全民生态义务一公民承担生态建设义务(不仅仅是义务植树),生态保护责任,生态经济发展任务。

我们过去提出的观点,如生态私有、生态特区、

生态捆绑、生态购买、生态认证等,应该属于生态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生态草、生态流域、生态认证、生态义务等属于管理建设思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中,生态义务具有全局影响,是最基础、最实用、最重要的途径。

图2中,生态义务是覆盖范围最大的制度,具有普遍意义,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生态草建设适合于北方特别是西北干旱地区。生态特区就是禁止开发的生态功能区,主要适用于西北干旱地区,也是影响区域比较大的建设战略。生态私有、生态特区、生态捆绑、生态购买、生态认证等,是国家层面的生态管理制度。

3.生态义务的形式

不同个人和团体可以履行不同的生态义务。关于个人履行生态义务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生态建设——植树种草的实践活动。

生态保护——生产生活过程中不破坏生态环境。

生态投入——出钱出物,支持生态建设。

生态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教育他人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移民——为了保护生态,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异地移民活动。

生态研究——通过调查研究,提出生态保护的建议。

生态管理——通过管理活动,制定科学的生态建设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一定的经费,体现决策管理者的生态意识。

生态义务的分担类型:

时间——在一年中,确保有一定的时间从事生态建设及志愿者等活动。

经济一支付一定的经费,资助生态建设,认养认建一定的生态环境等。

生态物——无偿提供树苗等生态物品等。

生态思想——_无偿宣传生态保护,提供生态建设建议、设计、规划等。

生态管理——可见的组织管理贡献等。

三、实行生态义务的必要性

目前,实行生态义务是非常必要的,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满足国际和谐的需要。实施生态义务制。可以积极面对国际组织对我国环境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营造和谐的国际环境。还可以有效减少国际贸易壁垒,减少贸易制裁,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2.拓展现行环境保护法内涵的需要。生态与环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态主要指自然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自然属性。环境一般是指生活环境,具有明显的人为属性。1989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该法主要涉及人为环境污染问题,缺乏对公民参与生态建设的具体要求。

3.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任何国家,对于一些不可替代、不可复制的有重大影响的对象,一般也是强制性地动员全社会来参与保护。国家安全,包括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等。为了确保国家军事安全,我国实行人民战争的国防战略,即全民皆兵,实行义务兵役制。随着时代的发展,战争的可能性在减少,但生态的威胁性在增加,生态安全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巩固的生态边防。

生态边防不是“边”,而是“防”,更应该是全民生态防御。保护生态边防,特别是西北干旱地区的生态保护,不应该仅仅是生态脆弱地区老百姓的责任,而应该动员全国力量,如当地出力,异地出钱,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类似全民生态义务兵役制。发达地区应该有同等或更多的生态义务。

4.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新的发展战略,但生态文明建设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口号。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生态建设必须有具体的载体,必须动员组织老百姓积极参与。

5.完善省区《义务植树条例》的需要。每个公民都有享有生态(生态权)、保护生态、建设生态环境的义务和权利。原来也有全国义务植树造林、义务劳动等活动,也曾发挥了积极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河北、内蒙古、江苏、广东、安徽、新疆、重庆、河南、江西、甘肃等省先后制定了《义务植树条例》。但由于不是强制行为,许多人也可以不参与,他们也可以认为植树造林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并认为那是领导和小学生的事情。因此,实际效果越来越下降。

据2007年3月12日《北京晨报》报道,2007年3月植树节期间,国家林业局提请所有适龄公民履行义务植树职责,几天内,全国手机用户都接到了由国家林业局发出的短信息,内容为“3月12日是植树节,请您为国土绿化做贡献”。尽管我国已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26年,但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并不是很高,2006年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仅为55%。对此,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说,提请所有适龄公民,无论职务多高,无论有多忙,请履行义务植树的职责。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组副组长韩国祥也认为,由于《义务植树条例》仍未出台,一些城市周边已没有成片荒山荒地,再组织大批居民直接绿化,确实有难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新的更有效的形式来替代义务植树造林,更应该在国家层面上设计新的生态制度。

四、履行生态义务的可能途径

(一)制度途径

1.制定《生态义务法》。国家应该制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如《生态义务法》或《生态文明促进法》,而不是《义务植树条例》。植树造林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只强调了树木,忽略了其他很具有生态意义的植物种,特别是北方地区;只强调了植树节那一天的要求,排除了其他时间投入生态建设的可能性;只强调了植树活动,忽略了其他具有生态意义的行为,如出钱出力;强调了过程,忽略了结果,年年植树造林,处处不见林。生态义务制,是覆盖全国的全民行为,是强制行为,是义务,更是责任。

2.实行生态义务登记制度。就像公民义务献血一样,要有准确记录,作为完成生态义务的有效证明。生态义务登记具有法律效应。

3.实行区域目标制。不同地区可规定不同的活动内容和时间,可以规定集中履行生态义务的时间,或者考察区域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实践途径

1.积极参加当地生态建设。生态脆弱地区居民,根据政府统一安排,在规定地方完成自己的生态义务,保持生态成果。

2.城市居民要明确生态义务内容,主动就近参与生态建设活动,如果是以经济支付的形式履行生态义务,可以是每人每年20元,当然应鼓励超额完成生态义务。

3.企业要按时缴纳生态税。

(三)交易途径

1.认购生态脆弱地区生态植被(不是城市美化林草)。

2.为生态脆弱地区出钱,支付生态建设费用,异地履行生态义务。

3.为了履行生态义务,通过生态义务交易,完成生态建设任务。

五、《生态义务法》建议大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公民生态建设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态义务建设制度。

第三条生态义务的目的是,通过全民的参与,使国家生态环境得以持续改善,确保早日实现生态文明。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除了依法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外,还要履行一定的生态建设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所有公民能正常履行生态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生态义务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履行生态义务,支援生态脆弱地区加强生态建设。

第七条生态义务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履行的体制。

第八条对在生态义务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 民

第九条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和青少年学生,在单位和父母的组织指导下,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生态建设任务。

第十条生态环境较好的经济发达地区的公民,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资助国家进行生态建设。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的即时提供完成生态义务的条件,包括树苗、服务场地、责任区域等。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建设的安全机制,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政府要满足义务生态建设活动经费的需要,编制好生态建设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生态义务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

第四章 实施途径

第十五条公民积极参加当地生态建设。生态脆弱地区居民,根据政府统一安排,在规定地方完成自己的生态义务,保持生态成果。

第十六条城市居民要明确生态义务内容,主动就近参与生态建设活动,超额完成生态义务。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时缴纳生态税。

第十八条认购生态脆弱地区生态植被(不是城市美化林草)。

第十九条为生态脆弱地区出钱,支付生态建设费用,异地履行生态义务。

第二十条

为了履行生态义务,通过生态义务交易,完成生态建设任务。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国家统一管理通过生态义务缴纳的生态建设经费,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资助。

第二十二条通过生态义务收缴的经费和国家正常生态建设财政经费,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由地方政府根据生态建设任务,具体制定经费使用的原则、方法、途径、数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要有独立的生态建设经费监督组织,负责监督生态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如有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对生态义务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照年度履行生态义务的公民,将采取一定的补救方法,如果连续三年没有履行义务的,将在其他环节中加倍补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对不能履行生态义务的人员,必须有政府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减免当年生态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__年月__日起施行。

生态文明建设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过程,更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障,通过全国实行生态义务制度,制定生态义务法,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制度保障。公民自觉履行生态义务的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生态文明的程度。

生态义务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应该具有全局性,也是最基础、最实用、最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途径。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针对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现实状况,也应有新的更有效的形式来替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或城镇绿化活动,也要求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生态制度创新。建议国家尽快立法,实行全民生态义务制度。

作者:延军平 任志艳

草原生态管理制度论文 篇3:

对德令哈市草原执法工作的思考

草原监理是行政执法的一种类型,是负责草原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犯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新时期加强草原执法工作是维护草地生态环境健康发展,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实施以来,德令哈市草原执法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已经成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家庭草场承包责任制,对草原流转行为的监管,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草原执法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我们必须认清形势,积极应对实现草原执法工作的新突破。本文就德令哈市草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要分析,并对开展草原执法工作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一、贯彻《草原法》,提高执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修订实施,给我市草原保护建设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加快了依法治草进程。自1997以来,我市草原执法各项工作不断发展进步。

一是初步形成了专门执法的监理队伍。新修订的《草原法》首次确立了草原监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保护草原的执法职责。在《草原法》的推动下,一支负责草原执法工作的专门队伍从市到各乡(镇)相继建立,改变了以前草原执法缺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的局面。

二是初步建立了违法案件必查的机制。这几年来,我市草原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草原法》,忠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对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大批非法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非法征占用草原、非法进行矿藏开采、非法买卖和流转草原等案件得到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纠正,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惩处。草原执法责任制、草原执法检查制、大案要案暴光制、信访接待制、案件督办制等制度逐步建立,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的执法机制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同时把贯彻实施《草原法》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利用《草原法》宣传月,法制宣传月、科技下乡等有利时机,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制作展板报、召开群众大会等多种形式和措施,提高了广大农牧民群众对新《草原法》、《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并增强了他们的知法、守法意识。据统计,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4万份,张贴标语250条,散发传单2620余份,制作展板报10次,参加省州培训达 24 人(次)。

三是初步完善了有法可依的执法基础。修订后的《草原法》立法内容更加全面,尤其对草原权属、草原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等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适应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的需要,近几年来,农业部又先后制定了《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甘草麻黄采集管理办法》和《草原防火条例》等配套法规和规章。自2003年3月新《草原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6件,调解处理草原纠纷65起,办理草原监理事宜80多起;根据省草原防火指挥和省农牧厅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德令哈市草原防火值班制度》、《草原防火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定期火情报告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了草原防火工作。我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德令哈市草原管理条例》、《德令哈市草原防火条例》、《德令哈市草原围栏管护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草原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四是初步形成了草原执法的保障体系。随着新《草原法》的贯彻实施,草原家庭承包、基本草原保护、禁休牧、轮牧以及草畜平衡等草原保护基本制度的推进力度不断加强,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完善了家庭草场承包到户、联户,加大了对草原流转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流转草原36.12万亩。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草原防火防灾、草原建设指导、草原技术推广等工作也得到快速发展。各项草原保护制度措施的推行,现代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相关基础设施的完善,对草原执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提高了执法的科学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草原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日益尖锐,草原执法工作将面临很多新的困难和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必须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在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应对这些挑战。

(一)追求经济发展使草原执法的压力日益加大。牧区较其他地区相对经济落后贫困,从各级政府到农牧民,希望尽快摆脱贫困,加快经济发展的主观要求极为迫切。由于牧区资源有限,产业单一,发展经济只得依靠在草原上“做文章”。为了进一步发展牧区经济,在矿藏开采、基础建设、旅游建设、工业开发等方面的步伐还会加快,对草原经济价值的索取力度也会持续加强,这必将对草原保护构成越来越大的压力。

(二)人畜矛盾日益突出使草原执法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市牧区人口数量将日益增长的趋势不会根本改变,农牧民的收入来源70%的主要依靠草原畜牧业的局面不会根本改变,牧区畜牧业发展主要依靠家畜数量增长的现状不会根本改变,草原面积不断减少的趋势也不会根本改变。

(三)草原执法机构不健全,基础条件差。草原监理站与草原站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开展草原监理业务所需时间、精力受草原技术服务工作的干扰,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草原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草原执法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农牧业持续发展而服务的。虽然市草原监理机构早成立,但由于地方财政没有执法专项经费支持,加之上级部门对各级执法机构投入不足,基础条件差,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缺乏办公经费,工作条件非常简陋,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与新《草原法》相配套的法规和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在草原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随着体制的完善和新《草原法》的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制度,如《草原流转管理制度》、《草畜平衡制度》等还没有及时制定出来,草原监理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部分冬春草原承包档案与实地不符,牧民不接收。其原因:第一,在冬春草原承包时我市缺草原方面的技术员,聘请其他部门的技术员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有些海拔高的地区不能进入实地绘图,因此在绘图过程中出现误差,留下了许多“后遗症”,造成了新的矛盾。第二,冬春草场承包时,牧户承包草场过于分散,东一块、西一块,不便于经营管理。1994年草场承包后牧户多次互换草场,造成1996年省州验收后,填发的草原使用证与实际不符。

(六)草原流转管理不规范。第一,牧户出租、转包草原都是口头协议,即使有书面合同,也过于简单,容易发生纠纷。第二,草原流转都是牧户私下进行,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乡政府和牧委会事前不了解,事后难管理,第三,流转户在草原利用上超强度放牧现象比较普遍,造成草场退化。

(七)社会各界对草原执法工作认识不足。草原是畜牧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牧民生活的物质保障。保护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使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但是,现阶段社会各界还对草原生态的脆弱性、草原生态功能和草原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只重视眼前小利益,不注重国家长远利益,利用开发名义破坏天然草原植被,给草原执法带来困难。

三、建议

(一)加强草原执法体系建设。把草原监理部门从服务经营部门中分离出来,建立一支强有力的草原执法队伍。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仪器设备,加大草原执法力度,有效地减轻草原破坏活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和缓解草原退化速度,从而为发展地方畜牧业经济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草原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在草原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如草原流转、承包经营中的管理和保护、草畜平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有些领域出现空白。因此,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草地利用、保护和管理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草原执法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草场承包工作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草场承包到户原则是50年不变,牵连到二代或三代人的生计问题,现在由于国家取消了牧业税,牧户不再担心承包面积大和交纳税费多,原划分到联户的草场,牧户要求划分到户、建档。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草原承包过程中的遗留问题,重新建立草原承包档案。

(四)新《草原法》是草原保护与建设的根本大法,是打击草原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新《草原法》、《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和《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等草原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新《草原法》在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同时在正确引导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纠正承包期内任何调整和强行流转、非法流转草原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草原法》.

[2]《德令哈市草原防火值班制度》.

[3]《草原防火岗位责任制》.

[4]《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5]《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

(作者单位:青海省德令哈市草原站)

作者:才 仁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自主学习网络环境论文下一篇:广告消费偶像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