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2022-04-2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近年来,随着房价、物价的大幅度上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对个税改革的呼声很高,而2017年全国两会的召开最终也并未使个税改革的大幕全面拉开,文章在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国内外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篇1: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广州工商学院 )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分项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有所得即征税,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简单来说,所得等于收入减费用扣除,而个人所得税当中的费用扣除以法定为主。本人旨在分析,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应确定怎样的费用扣除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公平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内涵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必要的费用扣除,为取得所得而必须的支出;二是生计费用扣除,所得人维持生活的支出;三是特别费用扣除,一般为国家鼓励的行为支持,比如慈善事业,保险等。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1、定额扣除:工资薪金所得,我国居民每月3 500元,外籍人士每月4 800元。

2、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3、定额和定率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每月800元或20%。

4、無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以个人为单位,导致税收负担横向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以个人为单位,并未考虑到不同纳税个人的家庭成员情况不同,家庭负担不一。如:养育子女情况,是否“二胎”;是否有老人需要赡养以及有几个老人需要赡养;自身健康状况。

(1)人口负担不同: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及进行费用的扣除,造成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不同的人口负担而形成不同的纳税负担。比如:甲乙两人,月工资薪金都是5 000元,甲负担2人生活,乙负担3人生活,按现行费用扣除标准两人都扣除 3 500元后纳税,但同样的钱,甲的收入维持2人生活,而乙需要维持3人生活,两人负担情况不同,税收负担能力自然不同。现行的费用扣除设计并没有考虑这个问题,显然有失公平。

(2)收入构成不同:以个人为单位申报和扣除,未充分考虑来自不同家庭的内部收入构成情况,会产生有着相同收入的家庭,由于收入来源构成不同而缴纳不同税额的不公平现象。比如,甲乙两个家庭,收入都是7 000元,若甲家庭夫妻各自工资收入3500元,则他们的7 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若乙家庭收入全部来源于丈夫的工资收入,则乙家庭的7 000元需要缴纳245元的个人所得税。显然,这种以个人为单位的征税模式有失公平,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2、内外有别的扣除标准,有失税收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对居民与外籍人员是区别对待的,居民实行3 500元的定额扣除,而对外籍人员有1 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共计减除费用4 800元。外籍人员长期居住我国境内某地区,他们与我国同一地区居民的生活开支基本相同,理应与我国居民适用相同的扣除标准。因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内外有别的扣除标准有失税收公平。

3、费用扣除的内容与现实脱离,未充分保障民生需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仅考虑了吃饱和穿暖的生存需求。然而,伴随社会与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需要诸如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更搞层次的需求。此外,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大病患者等,需要一些特殊的支出。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没有充分考虑民生需求的保障,这样的费用扣除标准无法与高速发展的社会现状相协调。

4、费用扣除标准固定僵化,造成税收纵向不公平。

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把人们吃饱穿暖的消费因素考虑在内,但这个扣除却是一个定值,而社会现实情况却是物价不断上涨,收入涨速远落后于商品价格的飙升。显然,这样的费用扣除标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是脱节的。

5、分类费用扣除,产生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将個人所得税分为11类,对不同所得分别实施不同的计税方法,费用扣除和税率,分别进行课税。同样的收入金额,由于来源渠道不同,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额将不同。比如,现在有甲乙两人,总收入5 800元。甲的5 800元为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125元个人所得税。乙有3 500元的工资薪金,800元稿酬,700元劳务报酬,800元特许权使用费,则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显而易见,收入多元化造成高收入但分散的人群少纳税,而收入集中的人群高税负。所以,分类费用扣除并没有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来源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此外,我国对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没有区别对待,一律采取定额800元或者定律20%的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设计的建议。

1、家庭联合申报扣除,综合考虑纳税人税负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将家庭成员收入合并,然后再统一扣除费用,得出家庭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以家庭整体收入征税,能全面考虑家庭整体负担,有利于社会纳税公平的实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内外统一,提高居民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内外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实行不同扣除标准,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国情,为外籍人员专设附加扣除额,是为了吸引人才和外资,提高国内经济科技发展的水平,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现在的中国早已有能力,而且有必要让全体纳税人享受“国民待遇”,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内外统一。应该用公平的税收政策对待本国公民和外籍人员,才能更好地稳定社会各阶层,建设健康和谐的公平社会,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所以,将内外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统一,更加适合我国当前国情,有利于提高国民劳动积极性。

3、拓宽费用扣除范围,全面保障民生需求。

在现有的吃饭和穿衣扣除范围基础上,还应将家庭赡养、教育、医疗、住房、保险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家庭赡养,我国大部分家庭都需要赡养老人,加上中国计划生育的实施,421模式结构的家庭比例越来越明显,这将大大加重公民负担。因此,赡养费在费用扣除中列支显得意义深重。

教育支出,大多数家庭日益重视子女教育,教育支出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为保障国民素质持续提升,应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列支教育支出费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近年来,我国家庭费用支出比例中,城乡居民的医疗支出比例不断上涨,已成为我国社会问题。应把医疗费用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减轻国民负担。

住房方面,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并且涨幅早已超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许多倍。住房是基本民生保障,住房得不到解决,容易滋生社会问题。因此,应该将住房支出费用按一定比例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保险费用的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五险一金”已经纳入扣除范围中,但“五险”只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必要的保险,不包括其他费用的考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命和财产的关注不断增多,应该把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费用的扣除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中,并对其设定相应的最高限额。

另外,随着国家的“二胎”政策放开,因为多一个孩子需要抚养和教育,许多家庭的劳动主力发生变化,由夫妻共同劳动转变为由丈夫承担家庭的所有经济负担,而妻子在家养育孩子,守护家庭“后院”安稳。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应考虑将未就业配偶基本生活费用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这样有利于于实现税收公平,激励一些高收入纳税人的配偶放弃工作,专职打理家庭生活,即能让在职一方安心工作,又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就业岗位。

4、建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弹性机制,适应物价上涨的影响。

當前,我国物价上涨速度过快,费用扣除的固定,无法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物价的不断上涨,而费用扣除固定不变,在客观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在加重的。另外,原本不需要纳税的低收入人群,也会因为收入的虚假增长而被迫成为纳税人。因此,需要建立税负扣除弹性机制,将物价上涨指数与费用扣除相挂钩,成为动态调整。

5、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2017年两会与“个税”专题中,关于个税改革方案中提到:按照“增低、擴中、调高”的总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在新的个税体制下,将实行按综合所得减除标准,而不是继续按工薪所得的费用标准,即将部分收入纳入综合,同时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真正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谷佩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政策调整研究[J] . 中国集体经济,2016,(03):89—91.

[2]陈雯如.基于社会公平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路径[J] . 理论观察,2016,(12):88—89.

[3]王志伟.浅析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学术论坛,2016,(12):182 .

[4]陈宏宇,杨雨桐.人口维度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建议[J] . 北方经贸,2016,(03):69.

[5]刘鹏.税收公平与个人劳动所得税前扣除设计[J] . 地方财政研究,2017,(01):50.

作者:利雅

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篇2: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国内外比较及借鉴

摘要:近年来,随着房价、物价的大幅度上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对个税改革的呼声很高,而2017年全国两会的召开最终也并未使个税改革的大幕全面拉开,文章在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国内外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比较;借鉴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个税的完善与否能折射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关怀程度,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税收公平、保障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凸现出不公平和低效率,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西方国家是税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将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规定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发现我国个税费用扣除存在的不足,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的建议,这对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和实现社会公平,有一定的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国内外比较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个税规定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十项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英国的个税制度自开征至今已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发展,现已成为世界上较全面、系统和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起,已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期间也已经历若干次修订,内容已相对完善、成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国内外比较

所得税,是对所得额征税,所得税与流转税相比,流转税是对总额征税,而所得税是对净额征税,即收入总额减各项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为个人为取得收入发生的各项生产、生活成本,不同国家,个税费用扣除的模式、個税费用扣除的内容和标准也不同。

1. 费用扣除的模式

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内容和征收模式不尽相同,所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也各有不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综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三种,相应的,有关费用扣除模式也分为这三种情况,即综合扣除制、分项扣除制和混合扣除制。综合制是将纳税人的全年所得不分性质和来源,先统一加总,再统一减除准予扣除的项费用,最后就余额进行纳税的税制模式。该税制模式可以较为完整地体现出纳税人量能负担的原则,纵向和横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分配,纵向上,实现的所得多,纳税就多,横向上,避免了因为收入结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不公,是比较理想的税制模式。目前,欧美的大多数税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如:英、美、德、法、意大利、丹麦等都采用综合扣除制。分项扣除制是将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分别逐项征税,不同所得准予扣除的费用、适用的税率均不完全相同,该税制模式的优点在于对纳税人全部所得按照其性质分类进行区别征税,这样能够充分地体现出国家的税收政策;缺点是缺少对纳税人整体所得的准确把握,容易导致纳税人在实际生活中承担不公平税负。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另外苏丹、也门、黎巴嫩等少数国家也采用这种征收模式。混合扣除制是对税法规定的部分项目采用综合扣除方式,同时对规定的其他部分采用分项扣除方式。也有不少国家采用混合扣除制,因为混合扣除制有其独有的优势,它能综合体现出综合扣除、分项扣除方式的优点,又能很好地摒弃他们各自独立使用时不可避免的缺点,即一方面保证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公正。日本、瑞典、韩国采用的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其费用扣除采用的为混合扣除制。

2. 费用扣除的单位

综观国内外实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费用扣除单位主要有两类:一是以家庭为单位;二是以个人为单位。以个人为申报和费用扣除单位,以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应税率征收,没有考虑个人整个家庭的支出和税负能力,税收的公平性难以体现。而以家庭为费用扣除和纳税申报单位,能综合兼顾考虑整个家庭的收入情况、抚养配偶子女和赡养老人的负担,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和公平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申报和缴纳,自然也避免不了其固有的缺陷。而西方大多数国家则是以家庭为费用扣除和纳税申报单位或采用家庭或个人可选的做法。比如:美国可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也可以个人为纳税申报单位,其个税纳税人的报税身份主要有以下5种,夫妻合报、夫妻各自申报、单身个别申报、有家庭负担而单独申报者(主要指单亲家庭)、丧偶之人而有家庭负担者,不同报税身份的设置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因此每一种报税身份所享受的税收福利也不同。以上5种报税身份中,前4种在美国是比较普遍的,其中夫妻合报是美国家庭报税最常见的形态,美国的纳税申报身份划分得如此细致,充分考虑了不同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和公平原则。英国采用可以家庭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夫妇分开申报的做法、德国采用家庭和个人可选的做法,法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3. 费用扣除的内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工资薪金对应的生活、生计扣除和纳税人单位为个人缴付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涉及到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和费用的支出。我国的费用扣除内容和标准,更多地考虑了纳税人自身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生存支出,没有考虑其家庭支出,也没有考虑其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情况,也未考虑必须的生产性费用如交通通信费用、专业技能培训费、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杂项支出等,对个人发展性的生活支出如人生规划方面的教育经费支出、非专业技能培训支出等费用均未加以考虑。

在国外,日本的个税扣除与我国相比,完善很多,其充分考虑到了与人有关的各项扣除,包括个人自身和家庭的各项生活、生存、发展扣除、还考虑了额外负担的扣除、医疗扣除、保险费扣除,同时它还允许把过去三年中发生的损失金额扣除,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费用也允许扣除。日本的费用扣除充分考虑到了从人文关怀到公益事业扣除的方方面面,而且,在进行各项扣除时,始终贯彻量能负担原则。

英国的个税扣除分为费用扣除和生计费扣除。费用扣除主要指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为完成经营活动的支出,如差旅费、广告费、教师购买书籍支出等。生计费扣除指扣除人的支出,而且进行生计费扣除时将人区分为不同类型,包括单身个人生计扣除、已婚夫妇生计扣除、单身及夫妇有老年人负担的扣除、额外人口负担扣除、寡妇丧居扣除、赡养亲属扣除、保姆管家扣除、儿女服侍扣除和盲人扣除;扣除的项目如此之细致,既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各种生活所需,又体现出对纳税人的人文关怀,充分贯彻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美国的个税扣除分两部分:一是宽免额。对每个纳税人及其抚养的家属都给予了个人宽免额,宽免额扣除不仅考虑了个人,还考虑了家庭。另外,其个税扣除对纳税人的生计支出考虑得比较周到,在宽免额中考虑了家庭总支出、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等支出,切实把“量能纳税”的原则贯彻到每个规范和制度中去。二是扣除。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纳税人可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标准扣除是对纳税人规定一个标准扣除额; 分项扣除即把某些支出项目累加起来一并扣除。由此可见,美国在费用扣除方面,考虑周到,项目设置细致,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

根据孔志强(2011)对OECD 34 个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分析和比较发现,大多数OECD国家在进行费用扣除时,一般也都会考虑纳税人是单身还是已婚、是否有子女要抚养、要抚养子女的人数、子女受教育阶段的情况、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是否有需赡养的人、被赡养人的年龄、是否为残疾人纳税人或者被扶养人是否为残疾人等个体差异,还考虑社会保险费用、医疗费用等开支情况、慈善捐助以及贷款利息等因素。

综上对英美等各国个税费用扣除内容的分析,不难看出,西方国家是世界上等被公认为税制较发达的国家,它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所涵盖的内容跟我国相比更细化、完善且更加人性化,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4. 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性和动态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但不管采用哪种扣除方法,我国在进行费用扣除时,所有性质的纳税人都一样对待,基本不考虑个体之间差异、收入差距和地区间发展程度差异,这种无差异的费用扣除标准看似公平,却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因为这种固定僵化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经济的发展状况、物价的波动。在发生通货膨胀时,纳税人的名义货币收入虽增加但是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反而下降了,但却比以前要交更多的税,这种固定僵化的费用扣除标准容易产生纳税的“档次爬升”效应,导致“隐性增税”。因此,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维持静态的费用扣除机制,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基本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

国外对费用扣除标准的研究开始较早,通过改革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美国从1985 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非完全的指数化调整方案,英国的费用扣除则采取根据通货膨胀情况按物价指數进行调整的方案。而大部分OECD 国家则更多地采用自行决定调整方式来缓解通货膨胀的影响。不同国家个税费用扣除的比较如表1所示。

综上对西方主要国家个税费用扣除的比较,不难看出,英美等国是世界上被公认为税制较发达的国家,它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普遍具有项目多,内容丰富, 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其他一系列特殊扣除,扣除项目更具人性化,考虑通货膨胀等优点,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扣除单位、扣除方法和标准还有待调整。

二、借鉴西方国家,我国个税改革的建议

(一)改分类征收为混合征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而通过上文比较可以发现欧美的大多数税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如:英、美、德、法、意大利、丹麦等国都采用的是综合扣除制。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如果一下从分类制过渡到综合制,很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其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因此,我国应把发达国家的综合制模式作为个税发展的方向,在现阶段可以先由现行的分类征收过渡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未来等到时机成熟再由混合征收发展为综合征收。既然现阶段的目标是混合征收,那就应首先解决哪些所得该采用分类征收、哪些所得该采用综合征收的问题。结合分类征收的优点,将所得分类进行区别征税能够充分地体现出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建议将与劳动付出紧密挂钩的、经常性的所得比如个人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建议采用分类征收,因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属于正常性的劳动所得,具有普遍性,一般与付出对等,而且个体之间差异大,采用单独分别计税便于贯彻量能负担,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而稿酬所得属于较高智力成果,取得较一般劳动所得要困难,如果和其他所得合在一起综合征收显然不利于税收功能的发挥。而将与劳动付出挂钩不紧密的、非正常性普遍性的那些所得比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建议采用综合征收,因为这些所得的取得一般不需直接付出劳动,而且对于一个纳税人而言这些所得一般不经常发生,所以可将纳税人取得的这些所得合并综合征收。

(二)选择家庭为申报和扣除的单位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单位申报和扣除,以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应税率征收,没有考虑个人整个家庭的支出和税负能力,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性。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发现,英美等税制发达的国家都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以家庭为费用扣除和以个人为费用扣除单位相比更科学合理,因为个税费用扣除实际上就是维持个人生存、生活、发展成本的扣除,而个人是以家庭为单位生存和生活的,因此,在确定费用扣除时要考虑整个家庭的情况,要综合兼顾整个家庭的收入情况、需要抚养的配偶子女和赡养老人的负担。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以家庭为申报和扣除单位,以家庭成员的整体收入并考虑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日常生活支出。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既有利于社会的纳税公平的充分实现,也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不同家庭通过分化收入结构来规避应纳税额。

(三)扩大费用扣除标准的范围

我国现行的个税费用扣除内容只允许扣除最基本的生活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这些支出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我国应该借鉴西方税制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结合中国的国情,拓宽费用扣除标准涵盖的内容,建议在费用扣除标准中纳入以下内容。

1. 赡养扶幼扣除

中国的人口福利已经逐渐消失,人口老龄化速度位列世界之首,优越的生活条件,导致人均寿命普遍延长,老年人在总人口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几十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每个家庭平均有四个甚至四个以上的老人需要赡养,加之目前我国不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赡养费用支出已成为一个家庭沉重的负担。虽然国家现在也放开了二孩政策,但在这新旧制度交替的十到二十年,公民的养老负担应该更重。另外,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人们对一孩的培养已形成了少而精的理念,育儿成本投入大,二孩政策的放开,好多家庭有了二孩,育儿成本将会成为一个家庭又一沉重的负担,因此,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家庭的赡养和抚养负担。

2. 教育费用扣除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教育费用应包括个人的教育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用,个人要发展,必须不断地深造、学习、培训 ,另外现在大多数家庭都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子女教育费用属于家庭费用支出,在家庭收入中,教育费用的支出所占的比例节节攀升。为确保国民素质的整体持续提升,又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该在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中考虑家庭的教育费用。

3. 住房费用扣除

2017年是房价飙升的一年,许多三线城市的房价已经破万,房价的飙升使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家庭消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应该将纳税人的住房支出、贷款利息、租房费用等以一定比例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中扣除,将住房有关的费用列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具有时代的紧迫性与现实性。

4. 保险费用扣除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中包含“五险一金”,但“五险”只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保险,而随着人們对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关注,保险支出在一个家庭中的比重已日益提高,为了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大幅提升,建议把与生命财产有关的商业险比如汽车、房屋保险、疾病人寿保险等费用支出增加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中。

5. 医疗病残扣除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越来越完善,覆盖面越来越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医疗资源不足、医疗费用高仍然是百姓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中国的医疗和福利都不太完善的背景下,家有病残,对一个家庭而言可以说是沉重的灾难,因此,在个税的费用扣除中,将医疗病残救济考虑在内,对体现一个国家的人本关怀,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的意义。

(四)建立费用扣除与物价上涨的联动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对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英美等国都会依每年的通货膨胀幅度或通货膨胀率而不断调整,而我国当前的物价上涨飞快,据央行消息,2017年,我国通货膨胀率为7.5%,而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调整后已保持7年不变,很显然,费用扣除标准与消费支出水平已严重脱节,物价快速上涨,而费用扣除标准却固定不变,这就造成了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的不断加重,有可能原本不需要纳税的低收入者也被纳入征税范围,这就违背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必须实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化,使费用扣除与物价上涨联动,实行动态化调整。

个人所得税从颁布至今已有30余载,而有关个人所得税调整的研究也一直生生不息,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我们在进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经济发展状况并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

参考文献

[1]马福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下的浮动机制[J].税务研究,2010(03).

[2]吴旭东,孙哲.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再思考[J].财经问题研究,2012(01).

[3]高亚军.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社会合意性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3(10).

[4]纪冬雪.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J].商业经济,2013(09).

(作者单位:盐城工学院管理学院)

作者:谷佩云

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篇3: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摘 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忽略了家庭开支, 造成税负不公平。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分为自动扣除部分和通过申请才能扣除的部分,以及可获得双倍扣除额的捐款。新加坡个人所得税费用制度的特色在于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这方面的内容规定。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制度,应借鉴新加坡相应规定,增加我国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的可操作性,明确将自愿存入的公积金纳入免税范围,实行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给予“双倍扣除额”鼓励捐款。

关键词:新加坡 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 借鉴意义

一、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日益关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革则不可避免地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6年1月1日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提高到2000元,到2011年5月31日提高到3500元,现行的工薪收入9级税率调至7级,第一级超额累进税率由5%降到3%。但纳税人普遍把目光聚焦在提高起征点上,70%的人认为起征点还是过低。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調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幅度,除了要保证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外,还必须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第三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使个税年财政总收入下降约1200亿元以上。如果在现有的起征点基础上增加合理的扣除范围,既可以解决起征点过低的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帮贫救困、鼓励教育、稳定社会等优点,使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当前CPI高起,人们在实际收入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因通货膨胀而降低了购买力,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大幅上扬,对于工薪阶层的影响很大。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达到了个税总收入的50%。以美国为例,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个税的5%,。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工薪阶层贡献的,高收入阶层纳税较少。而工薪阶层负担较重,除了个人基本支出,更多来自家庭开支。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上,逐步实现以家庭人均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制度,积极实施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改革必由之路。优化社会的再分配机制,也将降低国人总体的“税收痛苦指数”。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越高,他在个人或家庭收入100%的盘子里,可能有80%甚至更高的比重要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而不得不承受这里面所含的“馒头税”的负担。与之相反,高收入阶层花销中购买更多的是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实际的税收负担“痛苦程度”就要低很多。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也有一定的调节收入的作用,但只考虑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开支。考虑到家庭支出,比如教育支出,国家用在困难学生的伙食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每年都在增加,但惠及面不及学生总数的20%。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对孩子的教育抚养支出给于一定的税前扣除,可以使每个家庭受益,以这种惠及面更广的方式结合国家给困难家庭的学生资助,既反映了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也减轻了家庭的赋税。笔者借鉴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案的思路,在个人的生活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引入家庭费用具体扣除方法,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考虑纳税人的婚姻、赡养人口、家庭总收入等情况,一律实行分项定额、定率扣除,而且分月或分项计算征收,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提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新模式及实现路径。

二、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的有关内容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法扣除制度的制定不仅考虑个人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而且全面考虑了家庭支出、子女教育、个人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问题,并且更多考虑政府所要实现的特定社会目标,如鼓励劳动、维系家庭、抚育和教育未婚子女、赡养老人、提高工作技能、鼓励个人养老储蓄、鼓励个人为国家服务等社会目标。我国现在推行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房改模式正是借鉴了新加坡的住房管理经验,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面也值得借鉴。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分为自动扣除部分和通过申请才能扣除的部分以及可获得双倍扣除额的捐款。

1.自动扣除部分。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自动扣除部分,等同于我国的起征点,其包括以下具体项目:

(1)劳动所得扣除。在新加坡按年龄段不同设不同的扣除金额。为了鼓励人们参加劳动,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减免。55岁以下的劳动者每年可在其税前享受5000新元的费用扣除,55~59岁的为10000新元,高于60岁的为20000新元。对残障者劳动所得扣除额是同年龄段的近两倍的税前扣除。

(2)公积金扣除:在新加坡公积金分为强制性公积金与自愿性公积金。用人单位给雇工存的公积金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自动获得扣除。如果单位给雇工存的公积金低于国家要求的存入比例,自己又存入(限额以内的数额)到退休或特别户口的也将自动获得扣除。在公积金最低存款要求内,为填补父母、祖父母、无业配偶、或兄弟姐妹的退休或特别户口,所填补的数额也每年可以一定限额的自动扣除。

2.需申请才能扣除部分。在新加坡以下项目不是自动纳入扣除项目,需要提出申请获批后都可在税前扣除。

(1)妻子和残障配偶的扣除:妻子或残障配偶与纳税人同住或由纳税人赡养,只要她的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如银行利息,股息、养老金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金额,纳税人可以申请一定金额的扣除。

(2)子女扣除:纳税人可按照纳税人与配偶双方同意的比例申请合法子女的扣除。16岁以下未婚子女或16岁以上还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只要他的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如银行利息,股息、养老金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金额,纳税人可以申请一定金额的扣除。如果是身体或智力残障的未婚子女可申请比正常孩子的2倍以上扣除额。

(3)父母、残障父母扣除:满足一定条件,自己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与纳税人同住,可获得每位国家规定的金额的扣除;不同住只能获得每位少于同住的扣除额,但纳税人奉养他们每人的开支需是至少每位达到国家规定的金额。受奉一位残障父母,除了可获得父母扣除之外,还可享有额外的国家规定金额的扣除额。

(4)残障兄弟姐妹扣除:如果纳税人在扣除期间赡养自己或配偶在新加坡居住的身体或智力残障的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纳税人可获得每名國家规定的金额的扣除额。

(5)人寿保险扣除:纳税人可以申请扣除自己或纳税人的妻子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定数额人寿保险费。

(6)进修课程费扣除:在新加坡纳税人根据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金额的进修课程费用扣除。如果是在扣除当年完成的进修课程,而且当年应计税收入不超过规定的上限,可以申请在下一个估税年度或完成进修课程的两个估税年期限内申请扣除。可扣除的进修课程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学费及考级费。

(7)配偶之间剩余的合格扣除额/租金与净年值亏损额的转让。如果在应纳税年度里,已婚夫妇在经过抵消自己的收入后,还有任何剩余的合格扣除额,可以相互转让合格扣除的余额。剩余的合格扣除可依序:资产耗损扣减,贸易亏损和捐款转让给配偶,在转让前,接受者必须有应税收入,转让数额局限于接受者的应税收入。

3.捐款。所有给予新加坡捐款豁免缴税的公共团体和其他批准受益者的现金或指定捐款和通过获准慈善组织捐给捐款豁免缴税的公共团体的现金捐款,可获得双倍的扣除额(捐款的两倍)。豁免缴税捐款的收据,必须有“免税”的字样。任何未被用完的捐款余额将可以带入下一年度,用来抵消长达5年的收入。

三、新加坡个人所得税费扣除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意义

1.借鉴新加坡相应规定,增加我国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的可操作性。中、新劳动所得扣除制度有相似性,但新加坡规定更为详细。

我国有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例如,2011年6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这些规定,显然没有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进行单列,而且规定过于笼统。笔者认为,应该像新加坡那样,按不同年龄段设定不同的扣除额,对残障者劳动所得扣除额也应该是同年龄段的近两倍的税前扣除。唯有如此,才能增加我国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人为的操作弹性。

在我国退休(含内退)人员的年龄在50岁左右,往往有能力的退休人员还会再就业。由此获得的收入也应该按优惠个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我国鼓励残障者自食其力,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给予较高的劳动所得扣除,既反映了国家对残障者就业的扶持,也反映了一种纳税平等的理念,更反映了对残障者的一种社会认可。

2.借鉴新加坡公积金自愿扣除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将公积金按一定数额自愿缴纳部分,纳入免税范围。我国对公积金采取“幅度征免”的政策。我国2011年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既没有规定规定公积金要征税,也没有规定公积金要免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中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换言之,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可见,这是一种“幅度征免”的政策。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有所养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公积金除了可以用以购置房产,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到退休后可以取出来养老,自己存入(限额内数额)公积金到退休或特别户口,可以减轻国家养老社会金的不足部分。所以笔者认为,借鉴新加坡公积金自愿扣除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将公积金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部分纳入免税范围,最起码对自己存入(限额内数额)公积金应按申请给予税前扣除。

3.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如前所述,新加坡只要提出的申请获批后,都可在自动扣除之后获得税前扣除部分包括: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例如妻子和残障配偶的扣除、子女扣除、父母、残障父母扣除、残障兄弟姐妹扣除等等,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这方面的内容规定。

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新加坡相应规定,建立我国的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制度。这项税前扣除,体现了国家鼓励子女与父母长辈同住,也能更好地体现中华民族的尊老爱幼的美德,使得老有所养。可以更好地反映税收用之于民的宗旨。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元素,扶老携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此项扣除反映国家支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托,互帮互助,既解决了老有所养,又顾及了幼有所托,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4.给予“双倍扣除额”可以鼓励捐款。在新加坡,捐款可获得双倍的扣除额,旨在鼓励捐款。

在我国,2011年6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其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可见,这种捐款免税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笔者以为,我国当下捐款特别是个人捐款不是很踊跃,跟优惠政策跟不上有一定关系。如果能够像新加坡那样,给予“双倍扣除额”鼓励,而不是设置严格限制,那么通过政策强有力的支持,有志之士可将个人捐款毫无顾虑地捐到有需要的受益者身上,也体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

总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项目覆盖面较广,特别是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给予了详尽的优惠政策,实现了课税公平。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冯宇.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借鉴与比较[J].经济视角,2011(11)

2.张振杰.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J].法制与经济,201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改

(作者单位:肇庆学院财务处 广东肇庆 526061)(责编:若佳)

作者:苏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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