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2023-02-22

第一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示范文本

前言

简述项目情况、水土保持监测过程及成果等,并附水土保持监测特性表。

1 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 1.1 建设项目概况 1.1.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理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应说明起点、走向、途径县级名称)、建设性质(新建或改建)、工程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投资(概算总投资、土建投资)、建设工期(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占地面积、土石方量(挖方、填方、借方、弃方)等。 1.1.2 项目区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区地形地貌(地形特征、地貌类型)、气象(气候类型、降水量、雨季时段、风速及主导风向、风季时段、冻土深度)、水文(水系、水功能区划)、土壤(土壤类型)、植被(植被类型与林草覆盖率)、容许土壤流失量、侵蚀类型与强度、国家(省级)防治区划等情况。

项目区点型工程按乡(镇)或县级行政区域确定,线型工程按

1 县或地市级行政区域确定。 1.2 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防治水土流失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变更、备案,水土保持监测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意见落实及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处理情况等。 1.3 监测工作实施情况 1.3.1 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对照监测实施方案,说明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路线、布局、内容和方法等实施情况。 1.3.2 监测项目部设置

接受委托时间、监测进场及技术交底时间、监测项目部组成及技术人员配备等。 1.3.3 监测点布设

监测点的位置、类型、数量及影像资料等。 1.3.4 监测设施设备

包括固定观测设施的建设情况,监测设备投入使用情况等。 1.3.5 监测技术方法

简要介绍一般监测方法(包括遥感监测、实地测量、地面观测、资料分析等)类型,重点介绍针对工程特点采用的监测方法,如无人机、实时监控等。

2 1.3.6 监测成果提交情况

包括监测实施方案、记录表、水土保持监测意见、监测季度报告、监测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成果的提交时间、对象(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 2 监测内容和方法 2.1 扰动土地情况

列表说明扰动土地情况(包括扰动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类型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监测频次与方法。 2.2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

列表说明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的监测内容„包括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及临时堆放场的数量、位置、方量、表土剥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监测频次与方法。 2.3 水土保持措施

列表说明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工程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监测内容„包括措施类型、开工与完工日期、位置、规格、尺寸、数量、林草覆盖度(郁闭度)、防治效果、运行状况‟、监测频次与方法。 2.4 水土流失情况

列表说明水土流失情况„包括水土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等‟的监测频次与方法。

3 3 重点对象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3.1 防治责任范围监测 3.1.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分别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和监测的防治责任范围,并对比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 3.1.2 背景值监测

运用遥感技术,获取大型渣场(弃土(石、渣)量50万m以上)、大型取土场(取土(石、料)量10万m以上)、大型开挖填筑面(占地面积2000m以上或开挖填筑高度30m以上)等扰动强度较大的区域的背景值监测成果。 3.1.3 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监测分区,按说明扰动土地面积情况。

3.2 取土(石、料)监测结果 3.2.1 设计取土(石、料)情况

包括设计的取土(石、料)场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取土(石、料)量等情况。

3.2.2 取土(石、料)场位置、占地面积及取土(石、料)量监测结果

实际设置的取土(石、料)场数量、位置、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及取土(石、料)量等情况。

2

334 3.2.3 取土(石、料)动态监测结果

将实际设置的取土(石、料)场情况与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原因。 3.3 弃土(石、渣)监测结果 3.3.1 设计弃土(石、渣)情况

包括设计的弃土(石、渣)场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弃土(石、渣)量等情况。

3.3.2 弃土(石、渣)场位置、占地面积及弃土(石、渣)量监测结果

实际设置的弃土(石、渣)场数量、位置、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及弃土(石、渣)量等情况。 3.3.3 弃土(石、渣)对比分析

实际设置的弃土(石、渣)场情况与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原因。 3.4 土石方流向情况监测结果

按监测分区说明工程土石方监测结果,与水土保持方案对比分析,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3.5 其他重点部位监测结果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说明大型开挖填筑区、施工道路及临时堆土场的监测结果。

5 4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 4.1 工程措施监测结果

说明工程措施的设计情况、分实施情况、监测结果等。 4.2 植物措施监测结果

说明植物措施的设计情况、分实施情况、监测结果等。 4.3 临时防护措施监测结果

详细说明临时措施的设计情况、分实施及保存情况等。 4.4 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

按监测分区汇总工程、植物、临时措施等实施情况,评价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应多采用量化指标说明。 5 土壤流失情况监测 5.1 水土流失面积

根据各阶段水土流失面积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试运行期水土流失面积。 5.2 土壤流失量

根据项目类型,重点说明土壤流失量实际发生的部位、时间、数量及对周边影响情况。

5.3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

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统计监测的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项目建设区内未实施防护措施,或者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取土(石、料)弃土(石、渣)量‟,重点说明部位、时间和数量、对周边产生的

6 影响。

说明建设单位在发现潜在土壤流失量后落实的防护措施情况和处理结果。 5.4 水土流失危害

根据实际情况,说明水土流失危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面积、对周边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情况等。 6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 6.1 扰动土地整治率

分析说明各监测分区扰动土地整治情况,计算项目建设区扰动土地整治率。 6.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分析说明各监测分区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情况,计算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6.3 拦渣率与弃渣利用情况

说明弃渣拦挡及利用情况,包括临时堆渣的防护情况等,计算拦渣率。 6.4 土壤流失控制比

根据土壤流失量监测结果,分别计算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试运行期(植被恢复期)土壤流失控制比。 6.5 林草植被恢复率

分析说明各监测分区林草植被恢复情况,计算项目建设区林草植被恢复率。

7 6.6 林草覆盖率

分析说明各监测分区林草覆盖情况,计算项目建设区林草覆盖率。 7 结论

7.1 水土流失动态变化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的变化分析评价。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08),对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及实际达到的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7.2 水土保持措施评价

从水土保持措施的布局、数量、适宜性、防治效果及运行情况等方面,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评价。 7.3 存在问题及建议

总结相关问题(包括水土流失防治、监测工作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7.4 综合结论

根据六项指标达标情况,说明项目达到的防治标准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 8 附图及有关资料 8.1 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2、监测分区及监测点布设图

8

3、防治责任范围图

4、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分布图 8.2 有关资料

1、监测影像资料

包括监测项目部设立照片,大型弃土(石、渣)场、大型取土(石、料)场、大型开挖填筑面、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等汛期前后动态对比照片,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前后对比照片,以及临时防护措施实施情况照片等,并标注拍摄时间、地点。

2、其他资料

其他与项目监测工作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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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附件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一、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

1、项目建设概况

2、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

3、监测工作实施概况

二、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

1、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

(1)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

(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

2、取土监测结果

(1)设计取土(石)情况

(2)取土(石)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

(3)取土(石)量监测结果

3、弃土监测结果

(1)设计弃土(渣)情况

(2)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

(3)弃土(渣)量监测结果

4、………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

1、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

2、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

3、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

四、土壤流失量分析

1、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

2、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

五、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

1、扰动土地整治率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3、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

4、土壤流失控制比

5、林草植被恢复率

6、林草覆盖率

六、结论

1、水土流失动态变化

2、水土保持措施评价

3、存在问题及建议

4、综合结论

第三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45 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 部 长

陈 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

(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3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第七条 监测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其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关系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近3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拟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在完成分立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延续的单位从业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监测资质单位开展监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和监测技术培训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成果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监测业绩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测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测资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测资质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开展监测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监测的;

(四)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监测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业绩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监测资质,擅自接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印发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同时废止。

第四篇: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信息报送办法

(试行)

1、报送时间 1.1 首次报告

接受建设单位监测委托后两周内上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首次报告表”(附表),并以简要文字概述:(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2)监测时段和工程进度;(3)监测项目组成员。

1.2 季度报告

以首次报告时间为基准,每隔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报告。上报形式为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文件中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平时报电子文档,年底集中报送书面材料。

1.3 总结报告

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或根据其它要求)报送总结报告。 1.4 突发事件报告

因各种自然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或危害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告有关情况。

2、报送方式

电子邮箱:niegh@zjwater.gov.cn或525871015@qq.com 联系电话:13588119366 传 真:87049505 联 系 人:聂国辉

3、成果公告

省水利厅计划定期在浙江水利网公布监测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监测单位及人员等。

4、监测管理

省水利厅将组织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监测成果的核查,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则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篇: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发布《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个人)和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是指对水土流失现状、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效果的监督检测。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水利厅是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实施具体管理。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委托具有相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设立专项监测点,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 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的状况。

第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应当签订监测合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接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委托之后,应当在30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在接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委托之后,应当及时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开展监测。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监测工作完成后,应当提交监测总结报告,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报送水土流失的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 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时,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验收后,在生产、运行期继续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项目,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水土保持监测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将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省水利厅有权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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