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先进事迹材料

2023-04-07

第一篇:税务稽查先进事迹材料

税务稽查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青春是短暂的,从事国税工作十五年的,凭着对党和事业的忠诚,在平凡的税收战线上无私奉献,用爱和汗水谱写了一曲动人的青春乐章。全方位地展示了她——一个“学习标兵”、“稽查能手”、“服务明星”、“文明使者”的美好形象。

学海无涯苦练内功

“学海无涯苦作舟”。自踏上税务稽查岗位第一天起,她就爱上了这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了练就过硬的查帐本领,她暗自要求自己做到“勤思考、勤学习、勤实践、勤总结”。

“做,就要做最好的”。她从没有因为自己是一名稽查新兵和女同志而降低标准。作为一位年轻人、一位妻子、一位母亲,加倍的学习就意味着更多的放弃。,她的孩子正值哺乳期。每天,她将孩子哄睡着后开始学习,深夜被孩子的哭声惊醒后才发觉自己已伏在桌上睡着了。为了强化自我学习,她不顾丈夫阻拦,早早给孩子断了奶,将孩子交给奶奶照顾。每次在电话里听到孩子的哭声,她只能无奈地忍着心痛。

,由于工作学习压力大,长期内分泌失调的长了满脸“痘痘”,医生建议药物与心理治疗相结合。正处于药物调节期的她,得知省局将第二次举办稽查能手选拔活动,便毫不犹豫地报了名。家人和丈夫坚决反对:“这治疗刚刚有点起色,又要不分日夜地学习,好端端的一张脸变得这样难看,必须得趁早治。再说,你就已经是省级稽查能手了,今年再考一次,不是想自找苦吃吗?”丈夫的话不无道理,但在容貌美观和学习之间,她还是选择了后者。功夫不负有心人,她又一次取得了省级稽查能手的称号。

“付出总有回报”。她对家庭、对丈夫、对儿子的牺牲和愧疚,赢得的是一个个骄人的成绩。她成为全系统有名的“学习标兵”,在各种学习和竞赛活动中都名列前茅,第一批通过了全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稽查高级类”考试。

刚正不阿巾帼建功

过硬的业务素质,为她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自从事税务稽查工作开始,6年多来,她早已从一个没有实践经验的门外汉,锻炼成长为招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主力军”。

11月,她到某机械公司例行检查。该公司在连续几年的税务稽查中均未发现问题,账面反映的是税款多缴。介入此案后,她一方面深入到同行业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另一方从企业的账册资料入手,寻找疑点。她通过摸底调查,掌握了企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决定把核实销售作为主攻方向,实施重点突破,一举揭穿了该单位少申报缴税的事实,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21万元。

在税务稽查办案中,她曾遇到过各种阻力和危险。10月,她在查处一起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税的大案过程中,涉案人员在多次找人说情不通,送礼不收的情况下,给她送来了一张纸,上面写着:“小心点,马路上我的汽车可没长眼睛”。没被吓倒,她立即给当事人回电:“怕死就不干稽查,我死了会成为烈士,而你定将受到法律严惩,好自为之吧。”正义不畏邪恶,此案已彻底查清,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同事们在评价6年来的稽查工作时,用了“三多”两个字来概括:一是稽查的户数多,检查案件312件,远远高出平均数。二是查出的大案多,共查出大要案36起。三是查补的税款多,查出企业偷漏税款2100多万元。多年的工作实践,她摸索出了一套的“望、闻、问、切”的稽查工作新模式,得到了市局的充分肯定。

在做好稽查工作的同时,她力求找准执法与服务的结合点,帮助企业解决税收和财务管理上的困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5月,她曾经检查过的一家企业收到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数额较大、发票真假难以识别。企业财务人员陈某在困境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打电话向她求助。不巧那是个星期六,她正在医院照顾住院的婆婆。她一边爽快地答应了陈某,一边为难地看着婆婆。婆婆笑着说:“快去吧,我这老太婆可不想成为你的累赘。”她当即联系相关人员一同赶到稽查局,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发函给对方税务机关,在第一时间得到假票的信息,并迅速通知陈某,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30多万元。

,全市国税系统向社会推出了“服务e站”品牌,她被确定为6名提供税法咨询和政策解读的业务骨干之一,并向全社会公布。无论是上班还是下班,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只要有需求,她总是有求必应,不厌其烦地为纳税人释疑解惑,排忧解难。据不完全统计,自至今,她共回复纳税人的电话、信息1000余条(次),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廉洁奉公树立形象

稽查干部手中握着执法权,在许多人看来,是何等的威风。但在她的心中却有不同的理解: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为国聚财,为民谋利;用不好,毁了自己,害了国家。

8月在查处一起发票案件时,企业负责人许某为逃避应有的惩罚,偷偷地将5000元放在稽查资料内。她发现后严词谢绝:“我是一名共产党员,绝不会拿国家的税款做交易。”第二天,许某找她的母亲陪同,一块上门来。母亲说,许某是个远房亲戚,并暗示自己的女儿,“你表弟的工作还要靠他帮忙呢”。她清楚表弟家庭困难,为了

谋一份工作四处碰壁,但她更清楚:个人的困难永远不能高于国家的利益。用国家的利益来换表弟的工作,这种图谋在面前根本行不通。看到她在金钱和亲情面前均不为所动,许某只得心服口服地选择了配合处理。

5月,她在查处另一企业偷税案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又是带着礼物上门,又是找税务机关人员打招呼,又是找她的亲戚说情。她都坦诚地说:“你们的心

情我理解,可我的难处你们也要理解。如果今天我收受了礼物和人情,那么,明天就不是我查企业,而是企业和我同时被查!”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她先后多次拒吃请,拒收礼品、礼金约6万余元,以实际行动维护了一个税务稽查人员的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交口称赞。

关爱社会奉献爱心

工作之余,常常牵挂着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

7月,她热心地参加了市妇联举办的社会妈妈与留守儿童亲情结对活动,与泰兴市横垛镇中心小学的吴彩霞结成帮扶对子。小彩霞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其父亲早已去逝,母亲外出打工杳无音讯。当时正值暑假,将孩子带回泰兴,承担起“妈妈”的责任,给她购买新衣服及学习用品,带她溜冰、散步,让小彩霞重新找回了那失去已久的母爱。上学后,她主动承担起小彩霞的生活费,并送去学习用品,多次与小彩霞的老师交流。

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听说市第三高级中学学生丁燕萍因家庭困难面临辍学,立即通过校方领导找到这位同学,与她长期结对帮抚,自1月起每月供给她生活费300元,让她安心学习。自1996年,泰兴市国税稽查局与泰兴市聋哑儿语训中心结对帮抚。作为稽查局的一员,定期捐款送物,经常前去探望,从未间断。她还向福利工厂残疾职工陈菊生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了经济上和生活料理上的无私的帮助。

多年来,她一直坚持慈善捐助,向失学儿童和社会弱势群体献爱心,相继救助近30人次,捐款3万多元。她的行为得到了妇联和社会各界的赞许,被评为泰兴市“十佳社会妈妈”。

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把青春献给税收事业,把无悔留给自己,这是对青春、对人生的诠释。她深知,荣誉属于昨天,今后的路还很长很长。

第二篇:人物通讯 税务 稽查 干部 事迹

小个儿税官撑起一片天

——记吉林市国税稽查局陈玮华

一天之计在于晨。每天早晨七点三十分,当其他人还在忙碌着准备迎接新的一天的时候,他已经来到了办公室,进入了工作的状态。寒来暑往,他用每天比别人早到的一个小时,学习业务,整理前一天的工作进度,计划新一天的工作目标„„他就是陈玮华,男,40岁,共产党员,本科学历,199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吉林市国税局稽查局审理科科长。就是这个个头不高、看上去普普通通的小个子税官,是吉林市“文明市民”、“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税务工作者”,他撑起了吉林国税稽查事业的一片天,树立了稽查干部的高大形象,是吉林国税系统公认的“好税官”。

勤业敬业精业,刻苦钻研成就行家里手。1995年,他毕业于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会计专业,科班出身的他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加上聪明的头脑、敏锐的洞察力和拼搏的干劲,他很快就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成为查账能手,一年后就成为主查,每年都超额完成税收稽查任务,并参与了多起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2001年他被调到案件审理科,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定性审理工作。时至今日,他已经成为审理科科长,多年的审理工作经历,使他变得更加成熟、沉稳。天道酬勤,他的勤劳、敬业、钻研使他成为稽查工作的行家里手,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他率先提出了打造“铁卷”工程的理念,还研究制定了《税务稽查卷宗制作办法》、《稽查卷宗退卷管理要求》等规章制度,这些创新之举,开了稽查工作审理管理的先河,使他成为该领域的“专家”。

严格严厉严明,规范执法守住最后关口。税收稽查工作是堵塞涉税经济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一把利剑。他常说:“如果说稽查事业是没有硝烟的战场,那我做为审理人员,就是一名‘哨兵’,要守住这最后一道关口”。审理工作是容易“得罪人”,甚至“费力不讨好的活”,管得太严,有时招来别人的埋怨。有人给他起了个外号,叫“小慢”,认为他管得太严,“抠”得太细,影响工作效率。面对这种指责,他一笑置之:“审理工作就是起到监督把关的作用,管得严既是对自己工作认真,也是对稽查干部负责,审理中把好关,才能保证补税准确无误,才能保护我们的稽查干部远离执法风险。”他一方面在审理工作中严格把关,一方面在业务上耐心指导稽查干部。每年年初,他都会在全局集中授课,对稽查人员做好辅导。稽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遇到不懂的问题,不熟悉的政策常常向他咨询,他的办公室是最热闹的,“有事找玮华”,似乎成了一个惯例,好象什么问题找到他都能解决了。这就是他的人格魅力,严厉中伴着温柔,让人又敬又爱。

公平公正公开,刚柔并济塑造窗口形象。案件审理科,负责全局法制工作,是执法窗口。他秉持刚柔并济的工作态度,对违法纳税人如“秋风扫落叶般的绝决”,而对因不懂税收业务来咨询的纳税人如“春风化雨般的温柔”。与公安部门合作办案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强有力手段,几年来,在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几起大案要案中,都有他忙碌的身影和辛勤劳动的成果。“华铁虚开案”中,他的阑尾炎犯了,疼得直冒汗,大家劝他回家休息,但他说:“现在最宝贵的就是时间,一定要尽快夯实证据,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最大限度的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就这样,他边吃药,边用“精神胜利法”支撑自己,分析案情,查找法律依据,夯实证据材料,为案件的成功告破默默地做着自己的贡献。该案在中央电视台上曝光,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大篇幅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他只是背后的一个无名英雄,按他的话说“只是在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做为执法窗口,他也常常接待来咨询的纳税人,无论自己的工作多忙,他都不厌其烦地解答纳税人的每一个疑问,直到纳税人听懂和满意为止。文明高效,温情服务,用真情铺就税企“连心桥”,这就是他的执法服务理念:“稽查工作,并不都是‘打击’,也有‘服务’,我们要通过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慎权慎独慎行,筑牢防线坚守心灵之堤。他在忙碌的工作中,也从不忘对政治理论的深入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他坚持不懈地用最新的理论武装头脑,时刻保持着思想上的纯洁和先进。他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自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筑牢思想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站在他的位置上,如果想利用职权便利,为亲属谋个工作,或贪图经济上的利益,都是有机会的,但他从未动过这方面的想法,对于企业的吃请他也一概拒绝。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他在各个方面都为同志们树立了榜样,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高,组织能力高。多年来,他的表现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取得了很多荣誉,但他从不沾沾自喜,他说:“我只是做好我的份内之事!我脚踏的是国税的热土,肩上扛着的是闪耀的税徽,我要对得起组织给我的荣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这就是陈玮华,虽然他个子不高,却撑起了国税稽查事业的一片天。

第三篇:税务稽查局助理调研员先进事迹材

***,男,汉族,本科学历,xxxx年xx月出生,xx人,xxxx年x月参加工作,xx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助理调研员兼办公室主任。

该同志参加工作xx年来,在党的教育和培养下,由一名普通战士成长为一名军官,又由一名普通科员成长为一名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在变,职务在变,但是,他对党的忠诚没有变,对事业的执著追求和对工作的进取劲头没有减,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没有丢。xxxx年由部队转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亲历了北京地税的巨大变化。从事10年税收工作,先后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嘉奖,被授予国家公务员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

一、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在平凡的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孙志解同志经受部队锤炼15年,铸就了该同志一身正气、作风优良、为人诚实、对党忠诚的政治品质。他酷爱学习,从事工作24年,在军校正规教育外,在职先后学习了党政干部专业、法律专业、经济管理专业,并取得文凭,参加了清华科技哲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学习使人进步,因为共产主义理想是汇集人类一切优秀成果的精神追求,所以,在不断学习的基础上,就能不断地建立和升华自己的崇高信念,他就是这样做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在学习逐步形成,并在工作实践充分体现出来。

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必将在实际工作中形成强大的威力。该同志将学到的科学理论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敢于创新,勇于创新。建局以来,该局党组致力于研究探索稽查工作发展新路子,在局长郭筑明同志直接指挥下,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把握稽查工作规律,提出了“局级执法”管理体系方案,并积极参与体系的建立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稽查工作规范化进程。随着稽查工作的不断深入,针对工作存在的问题,又提出了稽查管理平台的构建工作,使稽查管理工作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起草了《第二稽查局工作规则》,为该局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税收问题研究上,协助局长探讨了“股票期权的征管与稽查研究”,为“股票期权”这一新生事物在中国的征管,以及为总局有关政策的制订,提供了第一手材料;研究了《浅议转让商誉营业税的征收与管理》、《应缴未缴税款时间价值的研究》等,获得市局及北京国际税收研究论文评定一等奖,并被有关报刊转载。工作创新,始终保持在先进的行列。

办公室是一个有着22名干部职工的大家庭,工作集行政管理、综合文秘以及后勤保障于一体,政务、事务相当繁琐。为把这支队伍带好,真正使办公室成为办事有力、服务一流的战斗集体,提出“服务加管理”工作思路,坚持服务与管理两手抓,在工作中大胆实践“同志加兄弟”管理理念,“同志”就是在工作中建立志同道合、共谋发展的真挚感情,“兄弟”就是在一心一意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之中体现手足之情。几年来,他以身作则,事事想在前面、干在前面,如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在一次加班晚上,由于天黑,又下雨,当时不慎将腰摔伤。大家都知道“伤筋动骨一百天”,但他只休息了两天,就坚持上班。在平时加班加点工作是常事,有时甚至连续工作二天二夜,谁不知道休息,谁不想休息,但他为了工作放弃了很多休息时间,这就是党性的体现,这就先进性的具体表现。行动是无声的命令,在他的带领下,信息、调研连续三年被市局评为表彰单位,其他各项工作得到了全局干部职工的普遍认可。

坚持原则,严把财务支出关,财务管理是一项非常细致、严谨的工作。他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资金支出,用钱精打细算,认真审核每一张票据,对不符合财务报销的单据,不管是谁,绝对不允许报销,有人说他“抠”的,但却保证了全局资金的有效运转,确保了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他是个热心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他经常到部门了解情况,组织召开座谈会,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当成自己的事,放在心上,积极向局长建议,为大家解决吃饭、班车问题等,能办到的,及时办,自己不能办的,提出合理建议,给群众满意的答复。

二、关键的时候,站得出来,冲得上去

2003年3月,北京发生了“非典”疫情,面对

“非典”,谁都害怕,但该同志始终坚持战斗在第一线,每天坚持上下班,按时上报疫情,其他同志都进行了轮休,他从来没有休息过一天,把困难、危险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他人。他患有严重的胃病,曾经做过手术,有时胃病犯了,领导和同志们劝他休息几天,他总是说“没事,我行”。我局办公场所地处在服装批发闹市,属于外来人口集散地,人口密集、流动性大,预防“非典”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保证干部职工的人身安全,他积极落实党组决议,克服各种困难,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干部职工人身安全。及时安排人员为干部职工购买、发放预防药物。同时,多次与物业部门联系,在大厦内部食堂为大家解决了早餐、开设工作人员专用电梯、合理安排班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受到全局同志的好评。及时制订、实施了《突发事件应急办法》,为预防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2003年7月他被评为地税系统“抗击”非典工作先进个人。

2004年按市局安排,分局搬入新的办公楼。办公楼搬迁和改造工作是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办公室作为承办部门,他负责了具体实施工作。办公楼的搬迁和固定资产的顺利迁移是一项庞大的工作,工作量非常大,为了妥善做好搬迁的各项工作,他多次深入实地进行调研,拟定了科学周密的搬迁方案,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搬迁任务,明确搬迁责任人,确保了搬迁工作的安全顺利。与此同时,他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对移交的财产进行核实登记,确保了几百万的资产无流失。由于新办公楼缺乏必要的通风设施,采光,装修和家具的气味影响到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利用2004年十一国庆节的休息时间对办公环境进行进一步的改造,始终坚持在施工一线,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过七天紧张忙碌的工作,施工按时完成,在节后上班第一天,大家进入改造后的办公室后,对宽敞明亮的办公环境赞不绝口。

该同志的这样的事,还有很多,不能一一列举,但有一点可以说,在关键的时刻,我们总能看到他的身影。

他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但他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舍小家、顾大家,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一个没有硝烟的灾难面前,在你遇到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时刻,他站得出来,为你分忧,这就是党性,不愧对入党誓言。

第四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编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终了前制订下一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第五篇:国税稽查局先进事迹材料

xx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市委、市政府和**市总工会隆重举行表彰大会,表彰近年来全市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市国税稽查局**获“劳模”殊荣。

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他始终把“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作为自已的座右铭,凭着开拓进取、争创一流的敬业精神和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人格魅力,取

得了骄人业绩,也为自己绘就了一幅绚丽多彩的人生画卷。曾连续7年被税务分局评为先进工作者;4次被市人民政府表彰为财税检查先进个人;1992年被市团委、市税务局树为税务系统“青年标兵”,市税务系统“十佳专管员,1993年被市人事局、市税务局树为“先进工作者”,1994年被陕西省税务局评为全省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在局里多次被评为廉政先进个人;全省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

铁心肠维护税法

在别人眼里,稽查局稽查科长手中有着一份令人羡慕的权力。而在**心中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作为一名共产党人,作为一名税官,首要的是维护税法的尊严。

在还是稽查员的时期,他就一直担任检查组长,他深知自己所肩负的职责。工作中他严于律己,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由于他讲究和运用稽查方法的多样化、稽查谋略及办案技巧,切实做到“死帐活查”,“顺藤摸瓜”,细查深究,在稽查的深度和广度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环节查到,税种查全、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取证完整、资料衔接、文书规范及政策法规运用正确;在检查中,他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政策,每次都较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检查任务,在历次财税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中,他都能查出100多万元的税款,他所带领的检查组,多次被评为先进检查组。一次,市上为解决一户连年亏损,问题很多,连主管局和市上都感到为难的商业企业的问题时,委托税务部检查这个企业的财税情况,领导把这个任务交给了他。他严格执行政策,细心摸清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事实求实地查清了该企业漏欠的20多万元税款,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企业的情况,为市上解决该企业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来到市局稽查局后,他带领检查组的同志们,每年都要查补1000多万元税款,有效地打击了偷税行为,起到了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维护了税法的尊严。工作中,他还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根据自己多年稽查工作经验,他设计了各税种检查的项目表,并在全系统推广,使基层稽查人员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透,规范了全市的稽查行为。

20多年的税收历程,历练了他一丝不苟、兢兢业业、依法办事的工作作风,也造就了他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的品格。特别是在大要案等专案稽查中,他经常与偷逃抗骗税的不法分子斗智斗勇,为此,常常白天伏案看账表,与核查单位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分析帐目上反映出的不合理情况,寻找不良企业偷税行为的突破口,晚上,加班加点分析白天记录的有关资料,从中找出逻辑漏洞,随后还要进行实地勘查,与企业库存、现金、帐务进行核对,从中落实问题,查实企业少缴的税款;做到了查深、查细、查透,敢下硬茬不留情面,从严处理。

近几年来,他直接指挥和参与了省局交办的“5.10”案件;褚光亮贩卖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省局转办的“见月友偷税一案”; **市德力电瓶车有限公司偷税案;陇县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税案件3起,批捕8人,并对两起有影响的案件在**电视台《法制点击》栏目及《**日报》等新闻媒体中进行曝光,对涉税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和舆论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oo0余万元,为全市税收执法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勤钻研不断创新

税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如果不加强学习,就不能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要做优秀的,首先必须是专业的。从参加工作的第一天起,**就给自己定下了人生目标。 他十分注重对理论的学习,他深知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根本。于是他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积极追求政治进步,坚持用正确的政治理论培养、充实自己的思想,丰富自己的理论修养。作为一个业务干部,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下苦功夫攻读税收业务和财务知识,在学习中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一切从有利于改进工作方法和有助于解决工作困难入手,认真思考,有的放矢,以工作带学习,用学习促工作。

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应承担起为国聚财的重任。他就是向着这一目标,从一名普通的专管员、稽查员做起,默默无闻,踏踏实实地工作,实现着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价值;他凭着对税收工作的热爱与执着,在不同的岗位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功夫不负有心人,他逐渐成为系统内少有的业务骨干,被市局表彰为“征管能手”。

在稽查工作期间,他勤于钻研,善于创新,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从全到精,不断创

新稽查工作思路。他主办的《**国税稽查》,加强了系统业务交流,对全市稽查工作起到了很好地指导作用,进一步树立了良好的国税稽查形象。2001年,他还参加了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杨文利局长主编、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税务检查》的编辑工作。常年坚持深入基层,为稽查、征管一线人员讲授业务知识,促进了基层工作的发展。他善于注重调查研究并加以总结

, 他制定的全市《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办法》、《税务稽查办案主查责任制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提高稽查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使全市稽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守防线树立形象

市场大潮,风起云涌,大浪淘沙,有人被淹没了,有人却愈加显示出金子般本色。多年来,**总是反复地提醒自己:作为一名税务稽查干部,一定要管好自己,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在对某大型商业公司的检查中,该单位先是处处刁难,不予配合,后又以物质及外出旅游相引诱,以求过关;在他的带领下,检查组全体同志,凭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畏困难和指责,不被引诱所动,顶着压力,反复向企业讲明政策,以求取得支持。经过努力,共查出偷漏国家税款40多万元,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他不仅严格按税收政策办事,同时,还注重帮助该企业建账建制,完善各项涉税制度。事后,企业领导对他说“真没想到,你这么年轻,政策是这样的明,业务是这样的精,廉政建设抓的还是这样的好”。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因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的,他总是依法行事,给企业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他积极推行“阳光稽查”,改变了以往工作中“推门就进,进门就查,查完就罚,罚完就走”的做法,形成税务人员查企业、企业人员监督税务人员的互动格局,树立了“查一笔税款,做一次宣传,留一份建议,规范一户企业,反馈一种评价,传播一种文明”的“阳光使者”形象,使整个稽查过程公开、透明。同时,有效地改善了税企关系,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配合,企业易于接受被查结果,减轻了稽查阻力和难度,受到纳税人的广泛好评。

党风廉政建设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要当防火队员,莫当救火队员,廉政建设要治本就必须加强日常监督,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作为一名局党支部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他对不但严格要求自己,还协助书记狠抓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全局党员干部加强廉政意识,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模范。 为此,他经常组织全局干部学习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文章,观看《忏悔录》等廉政建设警示录相片,把“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国税形象、珍惜个人前途、珍惜家庭幸福”的五珍惜作为名言警句,使全局出现了学廉、倡廉、促廉的新局面。多年来,全局没有一起违反廉政纪律现象的发生。树立了国税稽查干部的良好形象。维护了国税系统的良好行业风气,受到了个干部群众和纳税户的好评。

无情未必真豪杰。在情与法的两难选择面前,**接受了许多考验。在检查一户大型食品加工企业时,这个企业的财务科长是他的多年未见面同学,检查结束时,他向该企业反馈情况时,这个财务科长吃惊的说:“你这个老同学,怎么检查我这么多问题,这怎么让我给公司交待”。他耐心的给这个财务科长及企业的经理讲解了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关联企业税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讲解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到企业的产品出口,影响到企业的后续发展。在他们听明白后,十分感激,表示希望他以后要多来企业,指导该单位的财务税收工作,并邀请他做企业的税收顾问。在他返回的时候,企业的经理悄悄的将一部手机放到了他的包里。待他回到家里发现后,立即赶回到企业,任凭经理和他的同学怎样解释,怎样的心诚,他最终还是将手机退了回去。

全身心奉献事业

对于工作,**总是全身心地投入,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成绩;对于家庭,他总是那么“吝惜”,欠下了一个又一个的“债务”。

税务稽查是一项艰巨且任务重大的工作,为此他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也付出了亲情。为稽查办案,他经常加班加点,不知放弃了多少个节假日。为稽查办案,爱人需要照顾的时候,孩子生病的时候,他都不能陪在身边。

1991年,他刚满3岁的儿子不幸患了重病,在**跑了几个大医院都查不出病因,眼看孩子的病情一天天加重,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作为一名稽查组长,他又怎能开口向领导请假。于是,爱人只好自己抱着孩子到西安就诊。望着疾病煎熬的孩子和劳累的已憔悴的妻子,他的心里实在不是滋味。但是为了工作,他只能狠下心来。就这样,爱人抱着孩子,冒着严寒,奔波于拥挤的公共汽车上和各大医院之间。不心痛自己的爱人,不爱自己的孩子,那是假的;但是稽查工作更让他割舍不掉。在那段日子里,他总是在忙了一周之后,利用星期天匆匆赶到西安陪陪孩子、替换一下劳累的妻子。孩子的病还没有好转,妻子也累病了,妻子委屈地流着眼泪责怪他:“你还要不要我们娘俩,你还要不要我们这个家”。作为七尺男儿,他又何尝不想在西安照顾孩子,何尝不想尽一点父亲和丈夫的义务,而局里的的工作又不能没有他¨¨。

科里领导和同志们看不下去了,劝他请几天假,而他却说:“家庭事的再大也比不上工作重要,个人困难哪怕再大也要想办法克服,我不想给组织添麻烦,影响工作”。就这样,他又投入到了稽查工作当中。是的,也许他不是一个称职的丈夫,更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但他却是一名称职的国税干部。

这些年来,他不但没有因孩子身体不好、家里有事而请假,反而还经常加班,就连每年的公休假都没有休过。

“道是无情却有情”同事们说,**同志是把全部热情和爱心用在了工作上,对待任何工作,即使困难再大,都能积极主动,满怀热情,始终保持积极向上坚韧不拔的进取精神。多年来,他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始终以工作为重,默默地奉献,从不计较个人利益得失。

没有什么豪言壮语,也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只有一片丹心、一片赤诚。二十年来,**怀着对税收事业的热爱,他坚持自己的理想信念,默默地奉献,辛勤地耕耘;一个又一个的荣誉,对于他来说,更多的是激励和鞭策。在税收岗位上,他尽心尽力、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甘做人民满意的好税官,以实际行动成为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时代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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