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论文

2022-04-21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缺失,亟须研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有效对策,以适应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手段花样翻新,现行的刑法已不适应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论文 篇1:

全球化的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与中国道路

摘 要: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引发了各国面临诸多共同的知识产权司法改革问题,致使知识产权基本司法制度趋同。中国作为经济快速成长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有着特殊背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路径必须在结合本国背景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关键词:全球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中国路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在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经济区域化、一体化的浪潮推动了知识产权司法的相互交流,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推动因素既包括国外影响,也有本国经济法制化的现实需求。因此,只有全面审视国内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基本趋势和现状,才能对司法改革理念有准确定位。长久以来,不少人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应当移植代表性国家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以期快速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在这种背景下应当选择何种路径,值得认真探讨。

一、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全球化趋势

(一)知识产权基本司法制度趋同化

为了改善知识产权诉讼迟延和成本高昂的问题,各国都倾向于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由一个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审理,例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判机构专门化为不同类型案件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例如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突破了司法体系划分,可以统一管辖涉及智慧财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创了台湾司法改革的先例。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要求,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推动专家参与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例如美国的法官技术顾问制度,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技术顾问出庭作证支持自己的观点。日本的专门委员制度,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听取专家对技术问题的说明解释;日本还有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调查官辅助法官进行必要的关于专业、技术方面的调查、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二)域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我国国务院在2008年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第45条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第46条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白皮书中,提出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

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中第79条就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助手,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助于查明知识产权案件事实。

为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建立临时措施制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相对积极的,实际裁定支持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

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特殊背景

(一)知识产权司法资源较为匮乏

相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资源较为匮乏,主要表现为司法人员、专门审判组织和经验积累都不充足。

截至2011年底,中国近300个中级法院中,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只有分别为82个、45个、46个和43个,3000余个基层法院中,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层法院只有119个,只有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这些数据都说明了现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2年1月到9月一审案件合計收案6408399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收案65105件,大约占所有收案案件的1%左右。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案件合计收案7596116件,其中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合计收案68022件,大约占所有收案案件的0.9%。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稀少,就导致了法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的不足,同时也没有足够的案例来总结和积累经验教训。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路径依赖。

法治国家建设促使司法权的地位不断提升,完善的司法程序也增强了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形成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偏好。造成知识产权仲裁缺位主要是因为民众对知识产权仲裁认识不够,意愿不强。权利人通常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诉讼表达自己强烈的态度,而不希望通过仲裁这种略显示弱的手段。而且倘若利用仲裁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因仲裁程序一次终结,当事人就失去了类似上诉的补救机会。同时,知识产权专业调解组织体系未建立,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不强,同样也缺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

尽管知识产权案件在整个司法案件中的比例不高,但案件增长速度却非常快。司法路径依赖加重了法院负担,相对脆弱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难以应对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

三、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路径的选择

(一)完善“可接近”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

虽然借鉴了很多外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经验,但这并不能说明应该将中外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同一性作为目标追求。应将程序效能作为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基本评价标准,这里所指的程序效能是指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并保证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诉讼专门化固然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公正性,但同时也可能产生程序过于精细化的问题,应在关照专门诉讼的同时适当简化程序,避免当事人在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面前望而却步。

为了更便于民众利用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建议设置诉讼辅导制度。要明确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负有程序辅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释明的方式,随时解答有关程序规定的法律意义。未履行程序辅导义务的,可以构成案件再审的理由。

(二)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渐进式构建

中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了西方知识产权发展上百年的路,这种发展速度必定使改革中的问题集中爆发,需要经过长期的、大范围的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需要分地区、分类型的进行试验,然后选择经实践证明的成功模式加以推广。

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实践中,可以先针对专门问题发布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不断充实诉讼的程序问题,也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推进知识产权司法经验的传播;在时机成熟之后,再制定专门的程序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与此同时,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专业人才的培养,逐步增加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的支撑体系。

(三)推行知识产权ADR机制

各国、各地区都在寻求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其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例如台湾地区《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就详细规定了著作权争议调解范围及调解机关、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确认等内容。中国大陆应该发挥知识产权专业调解、行政调解、专业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当事人纠纷解决的选择权。

专业调解是指发挥知识产权相关团体、行业协会的调解作用,有关团体和行业协会的成员往往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和活动领域,调解者和当事人都熟悉所在领域的活动规则,可以更好的进行交流,有益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解决。不仅如此,作为特有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国家,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应该共同协调运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本身就熟悉相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也可以理解该行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有利于促进纠纷的实质解决。

总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不能脱离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知识产权司法改革要采用“跟进式”和“渐进式”的策略,在社会转型大潮的推动下实施改革措施。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公共服务产品,满足社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需要。只要将民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任何有益的改革经验和司法传统都值得借鉴,不存在无法突破的禁区。

作者:沈翰芳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论文 篇2:

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对策研究

[摘要]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缺失,亟须研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有效对策,以适应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刑事司法保护; 对策

[

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手段花样翻新,现行的刑法已不适应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为此,应当认真研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和对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对策之一:增设新的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

1.增设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罪。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属于财产权,需要单独予以法律保护。我国入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如何保护布图设计作了明文规定。2004年4月9日,我国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确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的保护内容,也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的法律责任,但未纳入刑事法律予以保护。我们认为,为了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有必要增设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罪,运用刑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2.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随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不断扩大,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加紧了对我国的商业秘密的刺探。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利益,我们建议参照刑法第282条的规定,在刑事立法中,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3.增设侵权货物进出口罪。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日益扩大,出现了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虽然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但是我国在进出口侵权货物方面还缺少刑事司法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增设侵权货物进出口罪。

4.增设假冒商号罪。此罪是指行为人未经商号权利人的特许或合法转让,使用与商号权利人核准注册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文规定各成员国应把商号权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增设假冒商号罪,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经营秩序。

5.增设侵犯植物品种权罪。此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植物品种权利人的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经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侵犯植物品种权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刑事责任条款。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有必要增设侵犯植物品种权罪。

6.增设侵犯中药品种权罪。此罪是指行为人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或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行为。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中药品种的保护作了明文规定。目前我国对中药品种的保护还未列入刑事司法保护范畴。为了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打击严重侵犯中药品种权的行为,提高我国中药品种的信誉,有必要增设侵犯中药品种权罪。

对策之二:调整刑罚结构

1.建立以罚金刑为主、自由刑为辅的刑罚体系。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种类,划分了轻重两种刑罚幅度,最高刑为7年。可见,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是相当严厉的。综观世界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不难发现,其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都比较严密、细致,但其刑罚却并不严厉,最高刑一般为5年,而且主要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我们应该采用世界多数国家的通例对付知识产权犯罪。为此,我们建议,在修改刑法时,一是降低惩罚知识产权犯罪刑罚的“门槛”;二是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这种观点对我国刑法的结构提出了挑战。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图利型犯罪,主要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遏制知识产权犯罪而言,罚金刑无疑比自由刑更加对症。同时,建议采用“限额罚金刑”或“倍比罚金制”,增强罚金刑的可操作性。

2.设立新的资格刑。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犯罪,一些犯罪分子在执行完一定刑罚之后,又重操旧业。相比之下,国外则将资格刑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之中。其适用范围较广,包括禁止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禁止从事同业职业,剥夺经商权利等等。我们认为,刑罚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资格刑可以做到使犯罪人在相当时间内丧失继续犯罪的能力,建议在修改我国刑法时,制定资格刑。具体可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剥夺罪犯的从业资格的年限。

对策之三:有效衔接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诉讼程序

1.实行知识产权案件“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我国现行的“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容易导致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却可能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我们建议,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实行“先民后刑”的审判原则。即在诉讼中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时,一般应当先中止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生效裁判认定侵权成立的,刑事诉讼程序恢复进行,并根据侵权的社会危害性对刑事责任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不仅符合审判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而且可有效防止民事和刑事程序的矛盾,避免发生错误的判决。

2.建立知识产权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出发,我们认为,可以反过来规定,实行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其理由是:(1)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才能科以刑罚。(2)实行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有利于权利人和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诉讼进程,适时提出刑事自诉或者决定是否将案件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查办。

3.改革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查办机制。目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由县级检察院起诉,同级法院为一审。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案件中级法院一般为一审。这样就导致同一法律事实在同一法院或上下级法院之间定性和处理各异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对待不同的裁判结论,是司法机关的最大困惑。我们建议:(1)凡是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县级法院作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情况外);(2)在法院内部实行“三审合一”,即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以发挥行政、民事、刑事审判法官的作用;(3)在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选调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官负责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这样三管齐下,就能更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应。

对策之四: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制度

2005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也会签了有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文件。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主要是由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等行政部门实施,这种多头管理、分散管理的状况使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十分混乱,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衔接、联动远远不够。由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往往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交织在一起,当涉及罪与非罪界限时,行政机关往往追求片面效率,常常是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结案。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盛行,地区或部门的决策层经常会对知识产权案件大加干涉,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难度,导致刑法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们建议,一是在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移送案件制度列为法定程序;二是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别是案件移送的监督应有明文的硬性规定。

(本文作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中国反邪教协会副秘书长;四川省人口和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江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宁静

作者:刘佑生 陈俊年 程宁宁 王在银 李贤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论文 篇3:

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促进陕西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陕西由科技教育文化大省向强省转化进程中具有怎样的重要作用?在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本刊就相关话题专访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

今年40岁的孙海龙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在站博士后,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主要是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现代司法。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近两年时间的副院长后,孙海龙于2005年6月奉调出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法院新闻发言人,是目前陕西省法院系统惟一的法学博士。

法院要努力发挥好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使用、保护系统中司法保护的基础作用,切实促进陕西由知识产权大省向强省转化。

《新西部》:孙院长,请结合一些典型的案例,给我们读者介绍一下陕西省知识产权案件所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孙海龙:由于陕西是全国的科技教育文化重镇,近年来随着陕西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快速发展,涉诉知识产权案件数逐年迅速增长。

西安中院担负着全省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及大部分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审判工作,每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约占全省法院总数的70%。

从我院2006年受理的124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西安基层法院受理的22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看,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多样化,涉及到不同的知识领域及其高科技产业。

首先,专利纠纷涉及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出现了药品组合物发明专利,新产品的方法专利纠纷及涉外专利纠纷;其次,在商标纠纷案件中涉及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商标权与计算机域名的冲突、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

第二, 与前几年相比,涉案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显著增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越来越多。

2004年前我们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而2006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上升至千万元。涉诉主体包括了法国鳄鱼公司、五粮液集团、利君集团、台湾百代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前段时间,我们还办理了一个因技术人员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就是被媒体称为的“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因为不仅该技术人员被判有期徒刑,而且他本人和跳槽后的新单位连带赔偿了先前单位上千万元的损失。该案也是西安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交叉案件采取一体化措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典型案件,受到国内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和好评,该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予以刊登。

第三,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中国知识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明显的表现是很多人开始用法律的武器通过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来实现其背后的利益,特别是保护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本着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转化能力,创建和谐社会环境的要求,我们加大了调解力度,力争使此类案件协商解决,平衡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人和公众的利益,既要加强保护也要促进转化利用。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要努力发挥好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使用、保护系统中司法保护的基础作用,切实促进陕西由知识产权大省向强省转化。

率先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一体化的审判模式,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环境。

《新西部》:我们知道西安中院的“西安模式”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有相当影响,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做法?

孙海龙:当然可以,我们非常乐意与大家分享我们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希望朋友们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

自2006年以来,西安中院党组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对实施意见全文进行了登载,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也安排我们作了经验介绍。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健全审判组织机构,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2006年1月院党组决定,民四庭在对外宣传上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这一措施有利于树立西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外形象。同时在人力资源配置上注重专家型法官的培养,将懂法律、懂经济、懂技术、懂外语的知识型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努力培养出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员,以应对复杂疑难的专业审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 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整合优化审判资源,保障司法统一。

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们在全国中级法院率先提出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一体化的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被最高法院主办的《中国审判》称为“西安模式”)在全国法院系统和学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该机制要求知识产权的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除三名刑事或行政法官外,还另外吸收两名民事法官参与进来,因为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有赖于知识产权权利、侵权及其数量的首先确定,这样可以切实提高审判质量。

三、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件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诉讼的调解率和撤诉率。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注意保障科学技术的应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与此同时,依法加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侵害赔偿的力度,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此外,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环境,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和宣传工作。

2006年,我院先后参加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承担的“改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课题研究的研讨、最高法院主办的专利审查指南学习、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培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省法院组织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泰国知识产权与贸易法院的座谈会等,还积极参加了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安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知识产权培训班的授课事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调研工作。我院在最高法院主办的《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了十几篇有分量的文章,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宣传,加强与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宣传典型案例,并将知识产权裁判书上网公开。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我们都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并派员到陕西电视台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了现场直播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要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新西部》:最近一段时间,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逐渐升温,您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景怎么看?

孙海龙:这个问题问得好。知识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产物,是人类的劳动创造和知识结晶。由于科技的进步,生产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生产力得到空前发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和人类生活的改善。鉴于此,国家把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并将知识产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争端主要焦点问题之一,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外交问题、政治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我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有乐观的态度,而且我认为知识产权的纠纷最终还是要在司法程序帮助下真正得以解决。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防止他人侵犯自己权利,以及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合理应用知识产权的意识。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设立,就是要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鼓励创造”,放在陕西“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的背景下,以及如何发挥陕西科技教育文化的优势、加快经济结构转化等方面进行理解,给我们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很多启示,也因此感受到肩负的历史责任,我们只有创造性地努力工作,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和陕西发展需要。

作者:张国政 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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