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论文

2022-04-18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官办”行业协会商会和政会不分的财产性根源在于理念上和制度上不接受、不承认法人对国有出资人出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承认法人独立财产权是出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其他非官办社会组织也存在出资人或捐赠人过度控制、滥用社会组织非营利地位进行政策套利的问题。

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论文 篇1:

试谈城市特色的发掘与塑造

摘 要:城市特色是一个城市区别于其它城市并给予人们鲜明印象和深刻记忆的独特之处。城市特色能增强城市识别性和记忆性,提高知名度;增强市民认同感和自豪感,强化凝聚力;突出城市魅力,促进旅游和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发掘与塑造城市特色,要树立科学的城市特色观,科学定位城市发展目标,严格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精心组织城市设计,合理确定建筑风格和城市色彩,推广地方材料和乡土物种,合理建设大型地标建筑。

关键词:城市特色; 城市特色观;地标建筑

文献标识码:A

城市特色是一个城市区别于其它城市并能给予人们鲜明印象和深刻记忆的独特之处,它是城市各组成要素内容和形式的特征展示。优质的城市特色能增强城市的识别性和记忆性,提高城市知名度;能增强市民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强化城市的凝聚力;能突出城市的魅力,促进城市旅游和吸引投资,推动城市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城市快速发展,城市规划建设在强调功能、质量的同时,忽视了城市特色的保护和培育。“千城一面”是社会各界对许多城市规划建设的一致评价,城市特色褪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如何发掘和塑造城市特色,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十分热门的话题。

1城市的特色在哪里?

从美学角度看,城市特色是作为审美对象的城市的审美特征,是一种能为人们的感官所感受,并能够上升到理性认识,获得对该城市所具有的个性风貌特点认识的一种感性特征,这种感性特征主要体现于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地域特色等方面。

1.1政治特色

1.1.1国家制度。对于君主制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国家几乎就是君主的私产,王宫自然是城市中最为富丽堂皇的标志性建筑。泰国曼谷有几十处王宫,每一处都精心建造、极尽奢华。许多国家虽已由帝制走向共和,但以前的皇宫仍是首都的象征和标志,如北京的故宫、莫斯科的克里姆林宫。对于民主制国家,各种国家机关建筑一般相对朴素,讲究实用和庄重。新加坡是东南亚最发达的国家,但其总理府建筑却十分简洁、朴素。

1.1.2政治体制。集权制国家,权力集中于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办公建筑一般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并位于城市的中心。马来西亚首相府位于新首都太子城的中心,左为生活区,右为清真寺,前有大型广场和国宾大道,气势恢宏。分权制国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一般不突出行政建筑,像美国白宫就并不雄伟。一些国家新建首都,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普遍体现“分权制衡”思想,如巴西利亚的政治中心是考虑了总统府、议会和高等法院等国家机构的布局。

1.1.3行政等级。封建社会对各级政府衙门和住宅的型制都有严格的规定,“逾制”将会受到严历的惩处。现代社会几乎没有建筑禁令,但各级城市中国家机构的等级、权限、职能和规模则有法律规定,不同等级城市的建筑型制和规模也不一样。我国首都北京建设人民大会堂、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是政治功能需要,其它城市完全没有效仿的必要。上海是我国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政府大楼和人民广场并不突出,真正的城市标志是陆家嘴的中央商务区。

1.1.4所有制。私有制社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城市建设不能随意侵犯私人利益,为了尊重私有产权,城市建设有时显得“小气”。香港经济十分发达,但香港的城市道路线型和路幅并不理想,也没有大型的广场,回归纪念碑甚至建在维多利亚港湾中以免占用土地。公有制社会,政府拥有庞大的行政资源,能够集中精力办大事,因此我国目前虽然还不富裕,但城市建设的排场远胜同等发达程度的国家,人们甚至认为“中国的城市像欧美”。

1.2经济特色

1.2.1金融中心。全球和區域性金融中心城市是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总部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同时也是商务中心,在经济事务中承担研发、控制和资金调度等功能。金融中心最为突出的是中央商务区,高楼林立,人流、车流和商务活动高度密集,交通和通信十分发达,如纽约的曼哈顿、上海的陆家嘴、香港的中环、新加坡的金融中心等。

1.2.2制造业基地。制造业是大多数城市的经济支柱。工业门类不同,生产工艺不同,场地要求也不同,因此不同的工业厂区呈现出不同的景观特色。如电子、精密仪器、制药等工业厂区一般厂房整齐、绿化较好;石油、化学工业厂区一般有较多露天的塔罐和管道;钢铁、机械制造工业一般具有较长生产线,厂房较长。

1.2.3商贸中心。商业贸易必须依托便捷的交通条件,必须拥有大型海港或铁路枢纽并结合仓储、交易场所组成物流中心。港口或铁路站场是商贸中心城市最为重要的城市设施,贸易中心和大型商场是城市的主要建筑类型。如香港的维多利亚港一片繁荣,港区大型货轮密集,集装箱堆积如山,附近的国际贸易中心是全港第一高楼。

1.2.4科技中心。科技中心是指大学和科研机构高度集中的城市或城区,如美国的硅谷、日本的筑波城、北京的中关村等。科技中心城市以教育和科研为主导产业,以科技开发为目标,强调环境质量,远离都市的喧嚣。运动场(馆)、图书馆和大型实验中心是科技中心城市的主体建筑,而风格独特的大门经常是名牌大学的标志。

1.2.5旅游圣地。一般拥有优美的自然山水和众多的文物古迹,因此,建筑密度一般较低,绿化覆盖率较高,老城区为保持原有风貌,一般要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风格。为了接待众多的游客和会议,一般配套建设较多的宾馆、酒店、时尚娱乐中心、特色商业中心和大型会议中心等。

1.3文化特色

1.3.1民族与宗教。不同的民族,因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不同,在语言、饮食、服饰、礼仪、信仰等方面差异巨大,给城市文化烙上深刻的印记。民族与宗教又是共生关系,有些民族甚至全民信教,宗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宗教建筑也常常成为城市标志,如泰国的寺庙、欧洲城市的教堂。不同的宗教给城市染上不同的风格,如佛教建筑金碧辉煌,崇尚金与红;道教建筑相对简朴,崇尚灰与黑;伊斯兰教建筑多穹顶,崇尚白与绿;基督教建筑多尖顶与十字架,颜色崇尚黑与白。

1.3.2历史遗产。历史遗产是历史信息的载体,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因而成为城市标志和象征。城市中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是大型的历史遗产,最为引人注目,自然成为城市的形象代表,如秦淮河——夫子庙街区代表着南京的“六朝金粉”,大三巴牌坊则象征着澳门的“三百年沧桑”。城市文物是小型的历史遗产,一些优秀文物也体现城市文化特色,如兵马俑就是西安的象征。优秀的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能成为城市象征,如北京的京剧和廊坊的风筝。

1.3.3建筑特色。建筑是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时代信息的综合载体,不同地域和历史阶段的建筑,文化内涵和艺术风格迥异,形成不同的特色。由于建筑是城市里占地最多、体量最大的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城市特色影响巨大。泰国是佛教国家,建筑多使用佛教符号。香港是商业社会,建筑的选址和设计非常讲究风水。随着现代科技进步,一些造型独特的大型公共建筑常常成为城市标志,如北京的“鸟巢”、“水立方”和悉尼的歌剧院等。

1.3.4城市标志。为了突出城市文化特色,强化社会认同,凝聚市民意识,许多城市设计和建设城市标志或确定城市象征物。主要有:(1)雕塑类,如新加坡的鱼尾狮、哥本哈根的美人鱼等;(2)植物类,如日本的国花樱花、墨西哥的仙人掌等;(3)动物类,如澳大利亚的袋鼠、俄罗斯的北极熊等;(4)高层建筑,如巴黎埃菲尔铁塔、上海东方明珠、吉隆坡双子塔、台北101大厦等。人们只要看到这些城市标志,就立即想起它的发源地,这也是城市的特色。

1.3.5公共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大型的商业与文化活动层出不穷,已经成为城市生活的重要内容。由于商业营销和大众传媒(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的炒作,一些大型公共活动的影响迅速扩大,甚至成了城市的象征和骄傲,如北京举办奥运会,上海举办世博会,长沙每年的电视金鹰节,广州每年的广交会等等,公共活动因此成为城市的文化特色。

1.4地域特色

1.4.1气候。热带地区,为了遮阳和散热,建筑一般比较通透,并做成深屋檐。寒带地区,为了保温,建筑一般比较封闭。热带建筑常以浅色、冷色调为主,寒带地区则多用深色和暖色调。多雨地区建筑多为坡屋顶,干旱地区建筑则多为平屋顶。多雪地区为了排雪,屋顶做成陡坡。热带地区没有冰冻,道路防滑要求低,坡度可以加大。一些城市的特有气候,常常给人留下深刻的记忆,并成为城市的名片,如冰城哈尔滨、雾都重庆、春城昆明、日光城拉萨等。

1.4.2地形。地形和地貌决定城市形态和发展方向。平原城市一般集中发展,呈格网状或环形放射状,如北京、成都等;山地城市则多为分散发展,呈带状、环状、星状、组团状等,如兰州、攀枝花等。平原地区建筑布局规整,山地建筑布局则必须依山就势,适应地形变化,如拉萨的布达拉宫、湘西吊脚楼等。平原城市的天际轮廓线比较平淡,而山地城市的天际轮廓线则丰富而生动,夜景更为迷人,如香港、重庆等。

1.4.3山水格局。古代城市的选址和布局十分讲究,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和利用,强调空间艺术效果。加上建设过程中风水理论的运用,大多营造出经典的山水格局。台北古城的选址和规划布局充分体现了“山、水、星、峰”的艺术格局;长沙市的规划建设则突出了“山水洲城”空间形态。一些城市格局甚至可用诗句来描述,如常熟是“七条琴川齐入海,十里青山半入城”;济南是“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春色半城湖”;福州是“三山两塔一条江”。

1.4.4资源。地方资源对城市特色的影响主要体现于建筑材料和城市绿化。中国传统建筑多为木结构,主要原因是我国历史上森林茂密、木材丰富;古希腊、古罗马建筑多为石梁柱结构,主要原因是当地盛产花岗岩和火山灰;古巴比伦建筑多为砖结构,主要因为当地森林少,也不产石头,但黄土丰富可以制砖。气候和植物品种影响城市绿化选材,热带城市和亚热带城市绿化多用常绿阔叶树,而温带和寒带城市绿化多用落叶植物,最直观地反映了城市的地域特色。

2城市特色退化的主要原因

城市特色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因此城市特色退化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由于城市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律依据,因此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城市规划的平庸是导致城市特色退化的罪魁祸首。当前城市规划建设中也确实存在不重视城市特色的现象。

2.1建筑平庸,艺术退化

长期来,我国社会发展缓慢,经济实力不强,城市建设中贯彻“实用、经济,在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建筑方针,因此少有建筑精品。由于国民整体素质不高,思想观念落后,对建筑的要求不高,只重物质功能,不重精神功能,因此难有艺术精品。加上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落后,管理和服务滞后,导致我国许多城市布局混乱、建筑平庸、艺术退化,城市形象大打折扣。

2.2文脉割断,记忆丧失

由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我国城市建设中“建设性破坏”十分严重。20世纪50年代,为了适应汽车交通需要,城市大量拆毁城墙和古街。文革时期,城市规划被取消,大量文物古迹被当作“四旧”遭到破坏。改革开放后,城市迅速发展,但没有正确指导旧城改造,导致大片的历史街区、大量的历史建筑、众多的古树名木遭到严重的破坏,城市文脉被割断,从而丧失记忆。

2.3建筑克隆,规划抄袭

建筑设计市场化后,设计人员为了提高设计速度,更愿意仿照甚至于“克隆”别处已成功的建筑方案,而技术进步又确保了实施任何建筑设计方案的可能性。为此,一幢经典的建筑往往能在许多城市找到与它外观相似的“孪生兄弟”,全国建筑风貌雷同,失去了建筑的地域特色。城市雕塑、亮化、绿化等设计莫不如此,甚至于城市规划也有抄袭行为,“千城一面”当然在所难免。

2.4盲目崇洋,全盘西化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土地资源的稀缺,高层建筑是必然趋势。诚然,我国建筑界至今未能实现中国传统形式与多高层建筑的完美地结合,相对而言,西方建筑界在将西方传统形式与多高层建筑的结合方面做得比较成功。另外,西方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生活水平高,自然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一部分人因此盲目崇洋,全盘西化,大肆仿建西洋建筑。一些西洋建筑甚至插建在我国传统历史街区,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破坏了城市整体风貌。

3努力发掘和积极塑造城市特色

从城市特色的定义与构成可看出,体现城市特色的重要因素是城市設施和空间形态,这是城市规划调控的范围。客观地说,城市规划界应承担发掘与塑造城市特色工作的大部分责任,城市规划界有努力发掘和积极塑造城市特色的义务。

3.1树立科学的城市特色观

城市政府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城市特色观,科学认识并客观评价城市现状,努力发掘和积极塑造城市特色。首先要认识城市特色对于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注重城市特色的发掘与塑造。其次要加强对城市特色的探讨与研究,找准符合城市实际并能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特色模式,不搞纯粹的形象工程。再次要加强城市特色规划与城市设计,并严格按规划设计实施。最后要认识城市特色塑造的长期性,不急于求成,搞所谓的“献礼工程”。

3.2科学定位城市发展目标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城市在一定区域内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城市的发展目标就是要强化其职能,要通过职能突出特色。城市规划要充分研究城市历史和现状,客观评价城市发展趋势,尊重城市经济发展规律,科学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并围绕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特色构建方向。对于一些特殊职能城市,则要突出其职能特色,如首都宜突出政治特色;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密集的城市应突出科技特色;自然和文化遗产丰富的城市应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当然,一个城市可能同时承担几项职能,存在多方面的城市特色,凡已存在的特色都应积极加以保护。

3.3严格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

历史遗产是城市的记忆,是无法替代和仿制的城市特色,必须积极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名城(镇)必须制定历史名城(镇)、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合理确定绝对保护区、控制建设区和环境协调区。绝对保护区禁止建设、原始保护、修旧如旧。控制建设区应控制建筑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环境协调区要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对于历史街区,还要坚持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对于城市重大历史事件和突出历史人物,可能已无物质遗存,可适当建设一些纪念性建筑与设施以强化记忆。

3.4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城市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具有唯一性和独特性,城市建设中如能保持一定原生态的地形地貌,更有助于体现城市独特的地域特征,因此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选择适宜的城市形态。城市规划建设要合理利用地形地貌,道路和建筑布局应顺应地形变化,减少地形改造的幅度,降低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对于一些不适宜于建设的山头、水体和地质隐患地段,宜尽可能规划为生态绿地或城市公园,尽量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记录其原始的历史信息,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3.5精心组织城市设计

一些体现和代表城市形象的城市要素称为典型要素,是营造城市特色的重要载体,应重点组织城市设计。城市的典型要素有城市入口、街道空间、广场空间、滨水区、中心区、城市制高点、空间轴线、历史地段、建筑综合体、夜景照明、环境设施与小品等。城市入口要特色鲜明;开放空间要布局合理,尺度更为宜人;城市中心要功能配套、形象突出;历史地段严格保护;城市制高点和重点建筑要有适宜的欣赏视角;夜景照明要美观经济;环境设施与小品要方便、美观。城市要合理设计视线走廊和空间轴线,实现空间的融合与渗透,优化景观效果。城市历史形成的山水格局更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予以强化。

3.6合理确定建筑风格和城市色彩

城市要通过建筑和环境来展现其景观特色,建筑和环境要讲究创意与构思。城市环境与景观设计应考虑主次对比和空间组合,要考虑艺术特色和风格的统一协调。建筑是城市景观最主要的构成要素,建筑风格和色彩体现城市的历史、文化、气质与魅力。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从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地理环境特征出发,加强对建筑高度、立面、体形、体量、空间、群体和环境的研究,確定合适的建筑风格和基调色彩。一定的城市区域,宜统一建筑风格和基调色彩。

3.7推广地方材料和乡土物种

气候和地质构造不同,各地的地方建筑材料也不同,如云南盛产大理石,福建盛产花岗岩,伊春则盛产木材等等,将地方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既可节约成本,同时强化了地方特色。经历了自然选择,乡土物种最能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生命力最为旺盛,因而最具地域特色。城市绿化选用地方物种,既可节约成本,成活率又最高。对于已选定为市树和市花的地方物种,一般为本土物种,又能体现城市的历史和文化,是公认的形象代表,因此要大力推广。

3.8合理建设大型地标建筑

为充分展示城市的文化特色,必须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如城市标志、主题雕塑、主题公园、大型广场、影剧院、博物馆、会展中心等,但一定要量力而行。城市地标建筑既能美化城市天际轮廓线,增强城市印象,突出城市特色,又能增强市民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如东方明珠是上海的标志。但建设城市地标建筑需要大量的投资,必须充分论证可行性和必要性,要尽量避免财政投入而由市场来运作,政府应只图所在不图所有。马来西亚吉隆坡的双子塔,就是利用外资,两幢主楼分别由日本和韩国的公司投资兴建,其经验值得推广。

4结语

发掘和塑造城市特色是政府和规划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需要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更需要广大市民的献计献策与共同奋斗。

参考文献:

[1] 陈立旭著.都市文化与都市精神.中外城市文化比较[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8.

[2] 罗亚蒙编著.中国名城[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

[3] 吴志强等编著.城市旅游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6.

[4] 王建国著.城市设计[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8.

[5] 马勇等编著.旅游规划与开发[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8.

[6] 王景慧,阮仪三编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6.

作者:李卓欣 傅立德

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论文 篇2:

建立健全以治理为核心目的导向的社会组织法人财产权制度

[摘 要]“官办”行业协会商会和政会不分的财产性根源在于理念上和制度上不接受、不承认法人对国有出资人出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承认法人独立财产权是出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其他非官办社会组织也存在出资人或捐赠人过度控制、滥用社会组织非营利地位进行政策套利的问题。通过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目的导向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出资人的治理权利,确保出资人(包括国有出资人)出资到法人的资产用于出资人期望的目的,实现出资人目的最大化,可以有效隔阻出资人或捐赠人过度干预或控制,维护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从根本上解决“官办”行业协会商会政会不分,实现转型,防止滥用政策套利。

[关键词]政会不分;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流失;政会脱钩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2.006

1 引 言

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官办”行业协会,应该就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十大行业协会商会”。所谓“十大行业协会商会”,是指在2001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原经贸委所属内贸局、冶金局、建材局、纺织局、轻工局、机械局、石化局、有色局、煤炭局9个国家局改制成的十大行业协会,即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这十大协会商会在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成立后划归国资委。2004年8月国资委颁布了《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明确了国资委对这些协会的具体管理办法。国资委将其直接联系的行业协会称为“直管协会”,而将委托直管协会联系的其他行业协会、学会和基金会则称为“代管协会”。

十大行业协会商会虽然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扭曲的财产关系导致其与主管部门之间政会不分。本文认为,导致政会不分有其深刻的财产性根源,即在理念上和法律上拒不承认社会组织对出资到行业协会商会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承认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财产权是因为存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心结,其本质是担心投入到社会组织的财产被用于不当的目的。因此,解决的出路在于建立健全目的导向的社会组织法人财产权制度,即明确并严格社会组织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坚守义务及责任,保障出资人或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确保出资人或捐赠人出资目的或捐赠目的最大化,一如营利企业法人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脱钩方案”)将十大行业协会列入脱钩的范围。《脱钩方案》还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做到“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同时还要做到既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我们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矫正政会之间的扭曲财产关系,承认和保护社会组织对出资人或捐赠人出资财产或捐赠财产独立法人财产权,根本就不可能找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又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解决方案。因为按照目前十大行业协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以及对政府财政拨付的依赖,如果要进行资产、财务分离,十大行业协会商会根本就无法实现财务、财产上独立,也无法维持正常运转。资产流失本质上是资产被用于不当目的,不仅“官办”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非官办的行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普遍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于“官办”行业协会商会而言,解决的出路就在于确认国有出资人对十大行业协会商会出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注意义务及坚守义务及责任,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财产不会被浪费或滥用,实现出资人或捐赠人的目的最大化。

厘清“国有资产流失”本质,承认并尊重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目的导向的社会法人财产权制度意义不仅限于官办协会政会分离的问题,其更大的意义还在于促进所有社会组织的治理转型,即通过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机制而不是保留出资人或捐赠人对出资或捐赠财产的支配权来提升社会组织治理水平和更好地实现其公益目的。就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而言,如营利性企业一样,出资人或捐赠人对社会组织进行出资或捐赠后,其让渡了该财产的财产权利或经济权利(Property Rights or Economic Rights),但获得了治理权利(Governance Rights),这些权利包括: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社会组织章程等治理规则、参与社会组织治理(选举或被选举为社会组织的理事、监事)、对社会组织管理人进行监督,或对违反忠实义务、勤勉注意义务及坚守义务的理事、监事或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建立健全目的导向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就意味着,社会组织出资人或捐赠人、社会组织理事、监事、管理人员都必须对社会组织尽到忠实义务、勤勉注意义务和坚守义务,不得有任何滥用社会地位牟取私利或浪费社会组织财产的行为。就社会组织外部治理机制而言,就是要深化社会组织注册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之间有效竞争。社会组织的竞争力就在于其实现出资人或捐赠人的目的最大化的能力,该竞争力决定了社会组织能否吸收实现其目的的新的出资或捐赠。这就意味着社会组织还必须有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那些低效、不够诚信的社会组织一旦退出后,其财产将按照“近似原则”移交给那些能够最大化实现社会组织、出资人或捐赠人目的社会组织,该财产所肩负的使命或目的得以延续,不会因为社会组织的退出而中斷,受益人福利也不会因此而受损。

2 政会不分的根源在于政会间扭曲的财产关系

政会间扭曲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协会商会大量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

根据我们在调研中得到汇总354家国家级行业协会商会(十大行业协会商会加上其代管的协会商会)占有的国有资产数据,截至2013年年末,这些行业协会商会共占有国有资产1400833.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49030.4万元,固定资产350021.5万元。笔者接受某政府机构委托,从事相关课题研究,对十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了实地调研,论文中数据均来自与调研采集到的数据。

2.2 协会商会财务严重依赖财政拨款或资助

以某行业联合会为例,公共预算拨款、代发工资收入就占了该协会收入的48%,会费和社会服务收入只占收入的32%,协会收入来源严重依赖政府财政拨款(详细见下表)。财务上的严重依赖导致十大行业协会商会不愿脱钩、难以脱钩。

2.3 将政府投入到行业协会的资产及政府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都视为国有资产,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国家相关机关一直就把投入到十大行业协会商会的国有资产以及对这些行业协会商会等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全部视為国有资产,并纳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2.4 政府对行业以“摊派”形式课以大量政策性任务

一是安置政府机构改革分流的干部和代管从撤销的中央部委剥离出来的事业单位。十大行业协会商会成立,政府将原部委局干部,原属各部局之事业单位,人员、资产等也一并划归各协会,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安置这些人员、代管这些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的职能。二是充当政府与市场主导(商办)协会(十大行业协会各自管理若干行业协会商会)沟通的桥梁,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制定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三是代管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

政府在获取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时,并未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实质上是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摊派”。如政府部门集合各行业协会,获取数据与专家支持来制定政策时,并未制定相关收费制度(按次或者按信息量计费的机制),或一些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课题,并未足额支付课题费,费用不足部分需要协会自行负担,而在分流人员安置费用上,政府财政拨付款项也不充分,如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013年安置分流人员经费来看,实际支出为700万元,而财政拨款却只有150万元,缺口高达550万元。此外,十大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二级行业协会商会也存在无偿占用其资产情况,以中纺联为例,在其总共占有的办公用房6992平方米中,其代管的协会就占用了6064平方米,按照市场租金计算,年租金为200万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政会间财产关系是扭曲的。一方面,政府对协会所有投入所形成资产都仍然被视为国有资产,仍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不是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出资,行业协会商会对这些资产不享有法人财产权,行业协会商会似乎无偿占有使用了国有资产;另一方面,政府又在以“摊派”或近似“摊派”方式要求行业协会承担各种政策职能或政策性任务,无偿获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或信息。扭曲财产关系导致行业协会商会无法在财务上实现独立,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不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政府也可以随意向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摊派”,而行业协会商会也可以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

3 政会财产关系扭曲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法人财产权得不到承认和尊重

3.1 导致这些财产关系扭曲的根源是政府拒不承认和尊重社会组织法人独立法人财产权

导致政会财产关系扭曲的根源就在于政府仍错误地将“谁投资,谁拥有”等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的原则适用于行业协会商会。

第一,“谁投资、谁拥有”实际上是拒绝承认企业法人对国有出资人投入的企业的出资所形成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即所有权,出资所形成资产仍然被视为是国有资产。1993年,原隶属于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对国有资产作出如下定义:“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成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第四条还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该规定使用了极其含糊的没有任何上位法依据的“产权”概念,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语境中,“产权”可理解为公司法上的股权,民法上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性的权益,外延极其宽泛。从该规定正文来看,无论以何种形式投入,如贷款、信用担保或作为出资,只要是国有出资人投入的,其所形成的资产都一律界定为国有产权,即属于国有资产。

第二,1993年颁布生效的《公司法》也将国有出资人投入到公司的出资所形成资产视为国有资产,拒绝承认公司法人对这些出资所形成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即所有权。《公司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34条还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该法第三款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实质上是否定了公司法人对国有出资人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否定公司独立法人地位。2005年《公司法》修订删除了上述第四条第三款,明确承认并肯定了公司对国有出资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承认公司法人对所有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国有出资人不再对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目前,虽然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已被撤销了,但《国有资产产权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仍然有效。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为落实该规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意见”)。它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是确保脱钩过渡期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平稳过渡。”在产权界定上,它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界定产权,并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形成资产均为国有资产:①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②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③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单位共同设立,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比例划分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④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从国务院办公厅《脱钩方案》和《管理意见》来看,它们都把投入到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或资金以及这些资产或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界定原则视为国有资产。

《民办教育促进法》36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明确了民办非企业法人对举办者投入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但民政部2016年发布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却又作出了相反的规定。37条第3款却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对于营利性的企业而言,政府出资后,不能抽回出资,但出资人获得股权,完成对企业出资后,国有资产完成价值形态的转换,从实物资产或货币转换成了股权,公司法人通过经理团队经营管理为股东创造价值,国有资产并没有流失,股东投资目的得以通过投资回报而实现。而在非营利社会组织,出资人变成了捐赠人,一旦完成了对社团或社会组织的出资,出资人不能抽回出资,出资人也丧失了对出资的财产享有的财产权益或支配权,社会组织对出资人出资或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或捐赠人通过组织章程或捐赠协议明确出资的目的或捐赠目的(财产运营和使用的目的),并监督管理者按照章程规定目的管理和运用社会组织财产,最大限度实现出资或捐赠的目的,而不是获得投资权益和投资回报,也不得因此向社会组织进行“摊派”,在无偿或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获得社会组织的服务,而社会组织也不得无偿占用和使用属于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

3.2 拒不承认法人国有出资人出资形成财产的法人财产权的心结在于担心国有资产流失

政府拒绝承认法人对国有出资人的出资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心结在于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拒绝承认社团法人财产权是担心政府投入社团的财产被私人滥用,而不是用于政府出资或捐赠的公益目的。国有资产流失本质上是国有资产运用偏离了出资人的目的,而被不当地侵占或不当利用,不当侵占是指被管理人或他人非法取得或占有,而不当利用则是财产的运用偏离或从根本上背离了出资人的出资目的。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有出资人投资企业的目的是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而对于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国有出资人出资的目的是要实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立所追求的公益使命与目的。国有出资人保留其出资到企业或社会组织资产的所有权,拒绝承认法人对出资财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就可让国有出资人作为所有者非常便利并合法地对任何可能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加以干预,本质上还是为了出资人的回报最大化。对于营利性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而言,出资的目的就是投资回报最大化,而对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出资人或捐赠人而言,则是出资或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最大化。对于国有出资人出资到社团法人的财产,只要用于社团章程载明的目的,最大限度实现该目的所要追求的使命或公益,则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如果这些财产被管理人中饱私囊或不当浪费,或背离了社团法人章程载明的目的,则产生了资产流失。因此,对于非营利的社会组织而言,国有出资人真正应当关注国有资产流失不是资产价值减损,而是资产用于不当的目的,偏离或背离了社团章程规定的公益目的。

4 建立健全目的导向的法人财产权,确保国有出资人出资目的最大化

4.1 社会组织应当明确社会组织法人对出资人出资或捐赠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社会组织法人一旦成立,出资人或捐赠人不得抽回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不得抽回出资。但现行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对出資人出资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旦成立,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即出资人或捐赠人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享有这些出资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和依据社会组织章程、捐赠合约行使治理权(包括知情权、监督权和对违反义务的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诉权等),非营利社会组织的使命就是实现出资人或捐赠人的出资或捐赠目的(社会组织目的)的最大化。

4.2 明确并健全社会组织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对社会组织的忠实义务、勤勉注意义务及坚守义务,保护社会组织法人财产权,实现社会组织出资人或捐赠人目的最大化

我国现行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都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财产必须用于其章程载明的目的。《社团登记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29条第3款还规定,社团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照捐助人、资助人约定的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但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理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对社会组织的忠实义务、勤勉注意义务、坚守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忠实义务要求社会组织的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按组织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任何利益。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便利将组织某些资源分配到自己名下,如通过支付过高的报酬,或从事对自己有利的交易而让组织受损。还包括侵占公司商业机会,或给予其担任理事或管理人员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等不当行为。

勤勉注意义务要求社会组织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善意行事,尽职尽责。它要求其在履职过程中达到审慎的人在同样情形和环境下的勤勉、注意和技能的标准。这就要求理事、监事通过参加社会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对管理人员和雇员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把关,对雇员、外部顾问和其他人进行监督,以确保社会组织目标能够最大限度实现,防止滥用和欺诈。违反勤勉注意义务,导致社会组织财产受到损失,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忠实义务、勤勉注意义务,社会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对社会组织章程载明的使命或目的负有坚守义务(The Duty of Obedience),在营利性企业,董监高的坚守义务就是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出资的目的),而对于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的坚守义务就是社会组织目的最大化(其追求公益目标,出资人及捐赠人出资及捐赠目标的最大化)。该义务要求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按其设立时所设定的目的管理和使用其财产。坚守义务要求社会组织的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不能越权行事(从事组织章程不允许从事或无授权从事的业务),不能将社会组织财产用于任何偏离或背离社会组织章程载明的目的及使命的其他目的。违反坚守义务,出资人、捐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禁止公司从事越权交易,让有关责任人员对此承担责任。坚守义务除了既包括消极不作为的一面,还包括积极作为的一面,即要求社会组织的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应当积极落实组织的使命,如营利公司最大限度实现股东价值,非营利组织要最大限度实现组织的使命,满足捐赠者的慈善愿望。

忠实义务、勤勉注意义务和坚守义务赋予了社会组织的出资人、利益相关者(捐赠者、受益人)等知情权、参与监督权和司法救济权。一旦社会组织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了上述义务,出资人或利益相关者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执法行动。

4.3 明确近似原则,最大限度延续和实现出资人或捐赠人的目的

所谓近似原则(The Cy Pres Doctrine ),按照英美普通法上的信托法,是指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信托创设时设立人确定的信托目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除非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违法或不可行)。当目的确实无法实现时,才允许将信托财产用于最接近信托目的用途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除非该信托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所谓“力求近似”原则。

近似原则是为确保社会组织退出时,社会组织清算后剩余财产能够继续用于出资人或捐赠人出资或捐赠的公益目的,防止财产被不当滥用或侵占。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只是笼统规定,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而目前国家并无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则没有明确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则明确规定,基金会终止后剩余财产由登记机关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学校办学。在新修订的有关立法中,应该明确将近似原则纳入立法,要求社会组织终止后,清算剩余财产应按照出资人或捐赠目的最大化要求处分,移交给能够最大化实现社会组织章程规定公益目的社会组织管理和运用。

5 结 论

“官办”行业协会商会政会不分财产性根源在于政会间扭曲的财产关系,而扭曲的财产关系根源在于不承认和不尊重社会组织对出资人出资的财产或捐赠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这又源于出资人或捐赠人担心财产被浪费或被滥用,偏离或背离了其出资或捐赠目的,即所谓“资产流失”。尽管我国现行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都承认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但却没有明确承认社会组织对出资人或捐赠人出资所形成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保护法人财产权制度也不够健全。

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就是,社会组织立法必须明确社会组织对出资人出资或捐赠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或捐赠人不得抽回。消除出资人或捐赠人担心财产被浪费或不当侵占或利用的治本之道在于建立健全目的导向的法人财产权制度。

健全目的导向法人财产权制度的进路不是让出资人或捐赠人对出资到社会组织的财产保留所有权,而是要完善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注意义务、坚守义务及责任,保障出资人、捐赠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确保社会组织对出资人或捐赠财产的运用不会偏离社会组织的使命与目的。

健全目的导向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还需要完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机制,促进社会组织的有效竞争,通过竞争实现社会组织的优胜劣汰,优化公益捐赠或出资的配置,将资源配置到实现出资人或捐赠人目的最大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家(或社会企业家)手上。这就必须明确近似原则,确保社会组织退出、社会组织清算后,其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出资人或捐赠人出资的目的,实现出资人或捐赠人出资目的最大化。

总之,防止资产流失,实现出资人或捐赠人出资目的最大化的治本之道不是保留、强化出资人或捐赠人对出资到社会组织的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而是提升和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提升其治理水平。就权利保护角度而言,这就需要通过强化和保障出资人或捐赠人的治理权利,而不是其财产权利。通过保障出资人强化和保障出资人或捐赠人治理权利来健全社会组织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不仅可以防止社会组织内部人(即社会组织的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滥用社会组织的财产,还可以防止出资人或捐赠人滥用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地位进行政策套利。否则,不仅在“官办”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存在政会不分、财产关系扭曲问题,在非官办行业协会商会中同样也存在类似问题,即出资人或捐赠人利用社会组织“非营利”地位进行政策套利的滥用行为。

参考文献:

[1]宋晓清.全面深化改革时代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关系的重构[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5).

[2]宋晓清.谨防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的三种风险[J].中国社会组织,2015(21).

[3]吴卫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余晖.管制与自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5]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J].經济管理·新管理,2001(1).

[6]郁建兴,沈永东,周俊.从双重管理到合规性监管——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行业协会商会监管体制的重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7]郑琦.社会组织监管: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13(2).

[8]曾韶华.基于产权理论的非营利组织委托代理关系[J].发展研究,2009(3).

[作者简介]贺绍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余晖,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婕颖,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公务员。作者感谢相关国家机构和某行业总会在调研中给予的大力支持。

作者:贺绍奇 余晖 李婕颖

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论文 篇3:

化学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随着石油、化学工业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化学工业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化工产量的提高、品种的增加、应用范围的扩大,大大的改善和提高了人类生活水平,同时化学灾害性事故也随之增加。化学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往往出乎人们的预料、常常在意想不到的时间、地点而发生。由于其突发性、扩散迅速,无自身防护能力的群众对有害气体的防范十分困难。因此,研究化学灾害事故的对策,对挽救受害人员的生命、减少损失是非常重要的。

一、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危险性与危害性

化学灾害性事故是指导致一种或几种有害物质释放的意外事件或危险事件,其能在短期或较长时间内损害人类健康或危害环境。化学灾害性事故包括可引起疾病、损伤、残废或死亡的有毒物质的泄漏、释放、火灾、爆炸等。

1.化学灾害事故,伤亡大、社会危害大

由于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如果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都是十分巨大且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如:1998年1月6日,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Ⅱ期硝铵装置发生意外爆炸,造成2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000万元。2000年8月4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发生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死亡27人,重伤2人。2000年8月21日,国内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制氧厂发生爆炸,死亡22人,重伤7人。2001年8月3日下午5时许,兰州市东岗东路一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件,剧毒气体扩散至四周家属区,具体中毒人数难以确计。其中60余人中毒程度较重,被送进附近医院救治,住院人员中有十余名儿童。在我国也时常出现由化学事故造成的交通中断或大面积人员受灾的现象,如:1998年7月13日,贵州省湘黔铁路朝阳坝2号隧道因机车颠覆,化学石油气槽车发生火灾爆炸,造成6人死亡,20多人受伤,致使湘黔铁路中断21小时。2003年12月23日,重庆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突然发生井喷事故,富含硫化氢的气体喷射30多米高,大量硫化氢气体喷涌而出,造成大面积灾害,造成243人死亡、1万多人不同程度中毒,10万群众被紧急疏散。

2.灾害事故发生频繁

化学危险品事故发生的次数和火灾规模呈上升和重大化的趋势。在国内外由于对化学危险品使用的不当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逐年增加,同时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2000年内,发生在石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等场所的特大火灾7起,死43人,伤31人。2002年内,仅发生在加油站的火灾就有212起,死20人,伤118人,直接经济损失511.6万元,其中重大火灾5起,死7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68.4万元。2003年1月27日,济南章丘市明珠小区北区29号楼发生液气泄露爆炸,该爆炸单元1至5层共10户及地下储藏室全部坍塌,导致21人死亡,3人受伤,周围150范围内8栋楼房不同程度受到破坏。

3、扑救难度大

化学危险品火灾事故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多,扑救困难大。加上目前我国公安消防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部队警力不足,装备还比较缺乏,投入也还较少。在有关法律对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的职责任务规定尚不具体的情况下,一旦遇到危险复杂的化学事故救助,消防部队怎样才能上去,才能解决问题,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在扑救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时,除了经济损失和部分群众的伤亡外,参战的消防官兵和抢险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同时会受到严重的威胁。1998年3月5日,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所的液化气罐区发生气体泄漏,造成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有7名消防官兵献身于火场,4名工人被大火吞噬,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7.8万元。

二、在我国处理化学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生活当中的不断运用,各类火灾和突发灾害事故日趋增多,事故性质和处置方法日趋复杂,特别是一些化学事故引起的火灾,危害大,伤亡多,使消防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日益艰巨的灭火救援任务,消防部队需要紧跟时代步伐,加强技战术训练不断提高部队灭火救援的实战水平。然而当前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工作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的方面,影响了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发展。

1、灾害事故处置组织体系混乱

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从组织结构上看是不够清楚的了。化学事故火灾制灾因素多,扑救困难大,仅消防部队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灭火救援工作涉及很多部门,如:防化部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化工、卫生防疫等多方面社会技术力量。而现在,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上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具体,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通过它可以明确消防部队灭火的职责,公安部消防局颁布了《化学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它是作为处置化学灾害事故的指导程序,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而对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全面的法律、法规来指导我国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这使得救援力量基本是各自为政,单独规划,分散管理,缺乏统一组织指挥和综合协调能力,平时无法进行必要的合理调度导致在大型灾害事故抢险时,难以形成有效战斗力,给灭火救援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2.灭火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低

当今许多化学危险品火灾扑救的失败是由于火灾扑救策略不健全、不普及,基层指挥员对相关化学物质的扑救方法掌握不够造成的。化学危险品数量繁多,性质各不相同,在化学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方法对策也不同,稍有失误,就有发生爆炸的可能。如果是业务不精的干部碰上了大的化学灾害事故,情况是可想而知的。例如,对于金属锂、钠、钾这些常见的化学物质,指挥员知道要用二氧化碳、泡沫、于粉、砂土来灭火;而对于像氢化钠、乙基二氯硅烷、五硫化二磷这些不常见的遇湿燃烧的物质,难免会出现直接用水枪灭火,导致更大事故的情况了。此外,特勤队战士身体素质比较好,但普遍文化素质比较欠缺,化学灾害事故中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繁多,许多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比较深厚的化学功底是处置这类事故的基本要求。另外,特勤装备的科技含量较高,甚至有些是直接从国外进口的,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很难驾驭这些高科技装备。

3、灭火救援部队装备落后

我国消防部队的装备发展滞后,同样制约着灭火救援工作。器材装备在化学灾害事故处置过程是非常重要的。特勤器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灭火救援工作的成功和失败,例如:侦检仪、重型防化服、堵漏工具等,一些装备比较差的支队缺乏这些器材,便无法正常实施化学灾害事故处置程序。比如缺少侦检器材,就无法确定泄露物的泄露范围和浓度,也就无法划分警戒区。实践中只能依靠经验,用嗅觉去闻,依据气味轻重,来确定浓度的范围的大小,划分警戒区,这既不科学,也不准确,也无从谈起下一步处置提供科学定量的分析。如果缺少了必要的堵漏设备,单靠人力去关闭阀门或干脆不制止泄漏一味地灭火,往往产生事倍功半的效果了。因此说救援器材与救援工作的开展是息息相关的了。

三、化学事故灭火救援的相关处置对策

1、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欲减少或防止化学事故的发生,把化学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只有大力开展群众性防范和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对具有发生化学事故潜在危险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化学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更应认真普及化学事故防范和化学毒物伤害防护及中毒抢救等常识。可由消防部队专业技术人员或组织化工、卫生防疫、人防、环保监测等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职工、学生讲课,并可进行疏散和简易防护器具佩戴使用训练,还可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图片、板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对具有发生化学事故潜在危险单位周围的群众,要针对可能因泄漏而受到污染伤害的毒物的性质,开展防护知识教育,使群众懂得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防护方法,努力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的能力。化工企业单位建设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及化工专业安全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仔、运输、使用单位必须完善并落实安全员和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各级领导逐级负责、职工对本岗位安全负责的制度。领导严格按规程、规范管理,职工自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患于未然。要切实加强对设备的检查、维修、监控,这是预防化学事故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要教育职工遇有险情发生,应沉着、镇静,按预案和处置程序有条不紊地妥善处置。消防执法监督部门对化工单位应严格实施监督枪查,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对发生的化学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教育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典型的案例可向社会公开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对化学事故的防护和处置能力。

2、调查研究,制定预案

只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预案,才能做到打有准备之仗,打有把握之仗,才能有效地处置化学事故。我们消防部队应在辖区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并掌握:①具有发生化学事故潜在危险的单位的名称、地址、规模,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危险特性、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危险源位置、数量,可引起爆炸、燃烧的因素等;②化学危险源单位可能发生的化学事故的类型及危险程度,这些单位自有的消防设施、设备种类、性能状况,防护设施的种类、数量、性能状况,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力量情况,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职责分工情况等;③化学危险源单位内及其附近地理环境情况,如单位内部布局、与周围单位、居民住宅的间距、人口密度、疏散通道、消防水源(及其可能受污染的情况)等;④突发性化学事故发生后,在最大事故危及的范围内需要重点保卫的目标及其实施保卫的方法;⑤具有救援能力的单位,如环保监测、防疫、医疗救护、邮电、运输、气象、防化部队、化学危险物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的分布情况,以及通告联络方式,集结方法、地点等;⑥危险目标区域的水文、气象资料,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对本地区化工单位的化学事故潜在的危险度进行评估,进而确定重点救援目标。再对重点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程度及危害进行预测分析,为制定预案提供依据。

此外,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还应包括救援的组织领导、力量组成及其职员分工,事故的报警和响应程序、方法,现场救援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救援指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现场保障的内容和方法,信号、记号及各专业队伍的行动规定等,以及平时救援准备工作的内容、要求等。预案制定后应适时组织分散和综合应急救援演练,预案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情况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改。还需注意的是,化学危险物品成千上万种,就具体的某一支消防部队来说,参与处置化学事故的机会不很多,作为一名消防指挥员也不可能将每一种化学危险物品的有关情况都记在脑子里。所以,在城市的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建立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及化学事故处置预案的数据库。在现场指挥车上应装设计算机,并有包括有关化学危险物品情况及化学事故处置方法的软件,以供现场提取、使用。

3、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

化学事故的特点及化学物质品种和性质的多样性,决定了处置具有危险性,需要专业性,要一流的人员,一流的设备,才能更好地完成化学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为了弥补我国消防部队目前面对化学事故的抢险救援存在的明显不足,这就要求消防部队在实施化学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必要充分利用社会相关方面的专业力量、先进设备,既能解决燃眉之急,又可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所以,只有充分利用全社会技术力量,做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才能做到既快又好的完成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4、开展化学事故抢险救援的专业训练,提高实战能力

我们不仅要组织广大官兵学习有关的化学知识,学习化学危险物品分类及危险特性,了解并掌握常见的化学危险品泄漏及火灾、爆炸时的处置方法,还要重点对各级指挥员关于化学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素质,大力提高化学事故灭火救援工作的科技含量,培养一支科技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指挥员队伍。这样不仅可以成功的完成灭火救援工作,保障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在一些新技术的帮助下,灭火救援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而且,往往还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建立危险品事故信息数据库

应该建立危险品事故信息数据库,其中涵盖领导专家信息、设备类信息、预案类信息、常识类信息、发生事故时及时组建专家技术指导组、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质泄漏、燃烧等事故直接现场侦察分析的专用仪器设备和计算机辅助决策等。

6、研制救援新装备

研制可适合通用运输车辆运输或可空投空运的集成型侦检、洗消用单体装备或集成化装备,以及适合空中救援作业用防护和救援转输设备。开发防止化学危险物品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的专用封堵材料及设备和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回收、贮运和洗消的专用设备。开发救援个人防护专用器材、专用设备和救援人员专用训练设备,如:液体溅泼防护服、蒸汽防护服、生化恐怖防护服等。在消防防护服面料的选择方面,可以选择半透气的材料(如运动服或雨衣的面料),在保证空气流通的前提下可以防止湿气进入,既保证穿着者干爽,还可以有效排放运动产生的热量,有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战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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