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改环资11附件

2022-08-19

第一篇:南发改环资11附件

南发改办201010号

南发改办„2010‟10号签发:林庆基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质量兴州工作总结

州政府办公室:

今年以来,我委的质量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州政府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质量兴州”活动,全面提高质量工作水平,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综合协调服务,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一是继续加强对全州经济运行分析监测,有力保持了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适时进行分析监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有力保持了全州经济平稳发展,到九月底,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0.05亿元,增长9.4%。二是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工作。分析现状,把握趋势,密切关注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搜集和分析经济运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狠抓工业项目建设。紧紧围绕支柱产业,加快实施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工业项目。全力推进龙首油脂1.5万吨精炼

油投资工作和二毛股份2400吨地毯纱技扩建设项目、青海银河气流纺织纱项目、青海湖药业200吨合成麻黄素项目、金诃万吨水泥项目建设进程。四是突出工业发展这个主题,认真组织实施工业调研工作。根据州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精神,结合海南实际,从解决工业发展最迫切、最困难、最现实的问题入手,突出工业调研的客观性、针对性、基础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全面做好调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任务,细化调研要求,分阶段实施,确保了各阶段工作落到实处。从4月份开始,利用近40天时间,先后深入到全州5县、部分乡镇和企业,全面调查了解了全州工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广泛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完成了《海南州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和补偿机制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海南州关于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的意见》等27个工业调研课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二、抓投资,强管理,确保项目管理调研成果的转化

---强化措施,狠抓调研成果转化落实。一是以开展“抓落实”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层层制定“折子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各县及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传达全州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同时,州政府从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11个部门抽调32名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建立全州项目稽查员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稽查,使全州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走在了全省前列。二是深入开展城镇、农牧区现有基础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调研。根据州政府的安排,会同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等部门,深入全州5县11个乡镇的部分村社和项目施工现场,对全州农牧区和城镇现有基础设施管理使用、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展、2009年续建和新建设项目开工及州级统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详细了解掌握了全州农牧区、城镇基础设施管理使用的现状,摸清了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州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城镇、农牧区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提供了有力地决策依据。

我单位2名同志在州委、州政府表彰全州重点工作集中调研活动荣获先进个人。

---突出重点,加大项目实施力度。按照建成一批、在建一批、规划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根据国家投向和产业政策,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衔接,强化服务意识,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持了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的持续增长。1—11月份,全州在建项目511项,完成投资59.92亿元,同比增长13.38%,完成年计划的90%。其中:州属在建项目502项,完成投资30.31亿元,同比增长23.1%,完成年计划的105%。重点实施了投资5.42亿元的城镇基础设施工程、投资4.45亿元的全州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定点学校建设项目、投资2.27亿元的游牧民定居工程、投资9000万元的共和、贵德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投资7602万元的全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投资4490万元的恰让水源及输水管网工程、投资2900万元的共和沙珠玉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投资3909万元的恰让水库工程、投资2000万元的贵德碧水丹霞地质公园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贵德东山、贵德尕让乡松巴村至湟中县群加乡、切吉至大水桥、尕海滩至西曲沟、中铁乡至中铁林场、中铁至龙藏等公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有力地拉动了全州经济的增长。

---全力以赴,扎实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国家扩大内需和支持青海藏区政策出台后,我们积极调整思路,组织精干力量,科学规划发展项目。主要围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积极向省发改委汇报、衔接和争取,重新筛选上报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资源开发、社会事业、基层政权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等9大类藏区建设项目共362项,投资规模达397亿元,为今后国家支持青海藏区政策的全面实施,争取国家更大的支持,确保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全州共落实新增投资项目133项,总投资10.98亿元,现已下达投资9.51亿元,完成投资5.03亿元。

---明确责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一是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海南州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海南州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严格工程“四制”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二是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均设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做到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建立健全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防止了项目建设过程中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安全运行。三是积极配合国家和省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组对我州新增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各县全面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州发改委、监察局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审计、水务等部门深入各县,先后4次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五县重点建设项目,从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了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有力地保证了全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是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在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过程中,实行全程介入、全程跟踪监督,保证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廉政安全。

三、加强价格监督,保持价格稳定

一是按时完成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对全州在民政部门登记的85家社团进行调查,特别是对收费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二是按照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原则,根据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农业水费实地调研的通知》精神,及时安排部署,完成了贵德、共和两县的农业水费调研,并将调研报告上报省发改委。三是全面完成了2009年《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全州275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了年审。审结率达97%。共审

核行政事业性收费3879.24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1657.49万元。事业性收费2221.75万元),注销收费许可证6本。四是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教育、化肥、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涉农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针对化肥销售环节多,经营网点散等实际情况,对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青海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共和分公司等7家化肥销售单位进行了检查。会同教育、监察等部门重点抽查了全州43所中小学,对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的“义务教育借读费”、“两面一补”和高中收费严格执行“三限”等政策执行情况、对全州农村用电严格执行城乡同网同价和农业排污、生产用电、用水价格、农村教育收费、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等各项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五是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检查。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共查处涉企收费案件2起,查处金额4.9万余元。六是及时采取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在我州兴海县肺鼠疫发生和流感疫情发生期间,第一时间向药品经营户送达《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防止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正常的药品价格秩序。

四、稳步推进粮食工作

一是根据州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安排,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和《海南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州粮食清仓查库的范围、内容、检查时点、方式及目标要求。重点对共和国家粮食储备库、贵德粮食收储公司现有粮食库存进行清查,对非国有粮食企业库存进行了必要的典型调查,完成了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对全州各县发改经贸局备案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检查,目前我州正常营业的非国有粮食经营户44户,其中已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的经营户23个(其中非国有经营户20户、转化用粮企业3户),未建经营台帐21户。三是开展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2009年4月底全面完

成了共和国家粮食储备库5000吨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工作。四是根据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将共和县军粮供应站并入共和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批复》(南政函„2009‟27号)精神,州政府成立了共和县军粮供应站企业整体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经过一个月的清产核资工作,2009年7月29日由州发改委主持进行了移交,现军粮供应工作正常进行。

通过全委上下的共同努力,2009年海南州发改委被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局相继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为全国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被州政府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

2009年我委质量兴州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州委、州政府的要求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对开展质量兴州活动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不扎实、不深入;二是质量兴州的人力、财力投入不足,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巩固质量兴州的成果,深入持久地抓好质量兴州工作,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实现质量兴州工作的理念创新;二是从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出发,实现质量兴州工作体系的创新;三是从增强针对性入手,实现质量兴州工作的内容创新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质量兴州工作总结

抄送:本委各主任,档。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4份)

第二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发改环资83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发改环资〔2011〕83号

关于印发《2011年陕西省节能技术改造

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省管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确保完成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今年继续加大投入,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发挥项目带动作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将《2011年陕西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准备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按时汇总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马宏生 029-87291537

电子邮箱:sxfgwhzc@126.com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李平产 029-87623356

电子邮箱:lipc@sf.gov.cn

附件:2011年陕西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节能 奖励 项目 申报

抄送:省工信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2011年陕西省节能技术改造 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继续实施以技术运用、项目带动的节能战略,加快重点节能技改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企业能源效率水平,确保及“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省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项目范围

节能方面,主要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示范工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

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和列入省“十二五”规划及2011年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以粉煤灰、工业副产品石膏、尾矿利用、废旧材料等大宗固体废弃物为主的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选项范围见附件1)。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二)节能技术先进、效果明显。项目以采用国家推广的三批115项重点节能技术为主,年节能达到2000吨标准煤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五)投资规模较大。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列入省统计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及已开工的节能技改项目优先。

(七)已获得省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内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中省资金支持未完工项目企业不得申报。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能够核定项目节能量。

(八)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需将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文本原件装订在申请报告中。

三、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2)。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

3、4)。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土地预审意见(需新增的土地)。

5、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拟采用的节能技术及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自筹资金证明。

7、合同能源管理文本。

(二)各市区发改委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写。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网站发布《申报指南》,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项目。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材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并附《2011年陕西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汇总表》(附件5)。

(三)扩权县和省管县发改局、财政局可将本辖区内项目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纸质和电子版,其中,纸质报省级3份,市、县发改部门各1份)及项目申报文件于2011年4月25日前上报,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xls

附件:

2、项目申报承诺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项目汇总表.xls

第三篇:发改11号令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第11号令 来源: 访问量:510 发布日期:2014-6-12 17:35:54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5月14日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

第四篇:《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第11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 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 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 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 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 自担风险。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 (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 检查。

第五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 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 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 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 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 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 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 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 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 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 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 同有关部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 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国企业开展投资提 供公平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推 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 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一节 核准、备案的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 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 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 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 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 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 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 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 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 申请。

第十七条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 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 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 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 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主体情况;

(二)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 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四)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以下称“附 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 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 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 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 起即为受理。 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都应当通过网络系 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 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核准机关出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 请有关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 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 要,应当在 4 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 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 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 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 投资主体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 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 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 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 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 知投资主体。 前款规定的核准时限,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包 括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 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 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 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 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 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 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节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 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 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 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 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 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 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 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三十一条 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 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 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 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二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 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 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 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 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 融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 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 的 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 1 亿美元及以上;

(五)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确需延长 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 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 期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 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实施核准、备案行为,提高行政效 能,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对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核准、备案行为,相 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备 案,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核准、备案的,应当依法 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将核准、备案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规定的分工,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 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 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 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 良好形象。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 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 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 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 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 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第四十三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 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 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 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四十四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 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 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 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 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 交书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表或书面报告后, 需要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提交完成凭证。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 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 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

第四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 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备案机关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 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 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 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 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 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核准文 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 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二)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 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 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 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 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五十六条 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 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 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 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 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 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 境外投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 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核准机关 征求意见、受核准机关委托进行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对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 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 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 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境外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境外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 同时废止。

第五篇:2008《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15页11个附件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委字[年份]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审查,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填写审查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书 ----------- 浙安监危化项目设委字[年份]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填写审查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

2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书 -----------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委字[年份]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将填写验收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

3 附件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或现场)审查,同意你单位在(建设地址)建设(建设项目名称)。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作项目设计,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请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审查,认为下列安全相关问题未予明确或解决: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设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5 附件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设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请严格按照经许可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设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技术论证),认为下列安全相关问题未予解决: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请解决上述安全问题并修改设计申请文件、资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7 附件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通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请按验收意见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运行,(并及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认为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存在下列安全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予通过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请解决上述安全问题,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9 附件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

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建设项目名称)的试生产(使用)。若在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着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问题时,请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及时修改和完善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向县(市、区)、市和我局备案。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建设项目名称)竣工验收申请。

抄送:市、县(市、区)安监局

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向县(市、区)、市和我局备案。在《(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未予以备案前,不得组织试生产(使用)活动。

抄送:市、县(市、区)安监局

11 附件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受字〔年份〕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的企业经办人:

承办处室接收人:

(一式三份 第三份 承办机构存档)

12 附件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设受字〔年份〕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二份 送交申请单位)

13 附件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受字〔年份〕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 实施部门存档)

14 附件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受字〔年份〕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 设项 目 名 称)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第一份 实施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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