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2022-07-27

第一篇: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建筑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8、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10、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11、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12、申报资质上一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5、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6、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27、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28、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29、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3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1、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2、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3、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4、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二)首次申请: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3、

4、

9、

13、

15、

17、

18、

19、20、

21、

22、24等共13条。

(三)增项申请: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4、

6、

12、

15、

16、

18、

19、20、

21、

23、24等共12条。

(四)升级申请: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4、

6、

12、

14、

15、

16、

18、

19、20、

21、

23、

25、

26、

27、

28、29等共17条。

(五)资质延续: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3、

4、

6、

12、

14、

15、

16、

18、

19、20、

21、23等共13条。

(六)简单变更: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2、

4、

5、

8、9等共5条。

(七)重新核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3、

4、

8、

9、

12、

13、

14、

15、

16、

18、

19、20、

21、

22、

32、

33、34等共18条。

(八)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跨省变更: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0、

17、30、33等共11条。

(九)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0、

17、

32、

33、34等共12条。

(十)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7、

32、

33、34等共11条。

(十一)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7、

31、

32、

33、34等共12条。

(十二)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企业外资退出: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33等共8条。

备注:

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4.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30条;

6.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31条;

7.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8.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24条。

第二篇: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理流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换证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

1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增项申请:

2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升级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3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工程中标通知书

14、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1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6、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17、业绩核查表(凡申报资料中含有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的,均需提供业绩核查表,各市州所属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企业所在地建委出具,中央在鄂或省直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五)延续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简单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七)遗失补证: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八)重新核定:

5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8、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0、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1、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7、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9、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8 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外资退出: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跨省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9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企业申请的资质事项每涉及1个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材料中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企业所申请的资质事项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专业的,每涉及1个方面专业,申请材料中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和附件材料1套。

(十)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电子版及相关纸质材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须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要求,提供初审同意报送企业申请资料(含企业的陈述资料)的公函及其电子扫描件和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

四、办理程序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经省

10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

一、二级资质(不含部分部批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3、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含部分省批资质)由各设区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除外),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4、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和审批的资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5、部批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事项,经评审后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发证;

6、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方面需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申请资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转交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上述准予许可的资质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建部;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

11 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简单变更、遗失补证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12

第三篇:建筑企业申报资质办理部门及申报流程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报部门

(一)哪些资质办理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办理的 资质相关办理可到昆明创业之家详细了解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6.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哪些资质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

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和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三)哪些资质办理由企业工商住所所在地市区的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办理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注:其中涉及水利、交通方面的资质需经相关厅局初审。

二、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1、企业按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名称预审,备案及领取用户认证卡;

2、企业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准备材料;

3、企业根据《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同时报送需核查的相

关资料原件。

4、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予以公示,公示合格合法资质证书。

注:凡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企业需先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再报送相关专业厅局,取得初审意见后,报送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建设厅)

第四篇:企业资质办理需要资料有哪些以及流程步骤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身份证明;

7、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

8、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9、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11、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2、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1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1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16、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

1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1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19、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0、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1、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

23、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4、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5、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6、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7、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8、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9、企业设备证明(

1、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

2、设备台帐,

3、仪器清单);

30、厂房证明(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1、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3、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工程结算收支明细表,(5)财务报表附注);

34、企业统计报表(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和房屋建筑、财务情况年报基层表,(2)中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

(4)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6、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标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

(4)质量核验资料、(5)工程决算资料等);

37、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8、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39、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

4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4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

42、遗失声明;

43、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44、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45、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6、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

47、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48、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9、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50、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1、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2、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5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6、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57、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1、主要荣誉证书;

——— 北京卡米富恒咨询40005002102014年5月6日

第五篇: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办理所需资料及流程

(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

(二)《》(原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核准了相应建筑施工类经营范围;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新申请、增项、升级,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套,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套)用A4纸装订成三册,其中:第一册综合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③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⑥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⑦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⑧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⑨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的相关证明。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③、④、⑦、⑧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第二册 人员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

②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③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第三册 业绩材料(新申请、增项核定除外)

企业完成的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代表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二)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

(一)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原企业注销凭证以及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最新合并的财务报表;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分立企业应与或原企业同时申报。

(三) 企业申请延续资质,提交以下材料: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大于90分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一般及以上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只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份;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⑤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⑥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⑤的其它申请材料。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延续,除需提供上述三条一款所有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中所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②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③诚信评价低于90分(含90分)的企业。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若需延续资质,在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之日起6个月之内允许其按原有资质等级新申请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除外),符合资质标准的可许可原有资质等级,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申请取消暂定资质核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6、企业完成的与申请取消暂定事项相关的代表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

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将对申报业绩核查,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转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896

1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5426

2、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

1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3、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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