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2022-09-10

第一篇: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

宛工信【201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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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做好装备工业首届网上博览会参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业集聚区,有关装备工业企业:

近期,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装备工业信息网举办2011年第一届装备工业企业及新产品新技术博览会。本届博览会以“河南装备,装备中国”为主题,利用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面向全国开展互联网大型展览活动,具有展出时间长、展商容量大、参加人数广、数据易于统计和计算等特点,突破实地展会的时间、交通、投入成本等环节的限制和约束,展示更详细的产品介绍、项目合作意图及先进的技术优势和研究成果。为展示南阳装备工业发展的整体形象,提高装备工业企业的知名度,促进国内外装备工业企业间交流合作及 1

产品购销,帮助企业融通资金,推动装备制造企业由传统营销模式向信息化营销模式转变,引领装备制造业共同发展,根据省厅工作安排,经研究,我市拟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和装备工业企业网上独立参展。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装备产业集聚区和装备工业企业明确负责人员,积极参与并配合装备工业信息网做好本地区装备工业发展整体形象展和企业参展工作。

网博会具体业务事项请登录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装备工业信息网查询。

联络人及电话:

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程玉辉0371-65509871 市工信局原材料和装备工业科胡春东0377-63175055

13937766687

装备工业信息网站孙中涛0371-60313361

15981808887

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第二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工信厅规〔2009〕244号 【发布日期】2009-11-19 【生效日期】2009-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

(工信厅规〔2009〕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牵头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质量监管等三项工作,同时还涉及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力度等工作。现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查,并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督导。在我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管,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规划司、相关司局)

2、完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部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3、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行业预审制度。(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规划司)

4、按照政务公开和相关要求,公开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办公厅、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依据《招标投标法》,加大招投标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完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研究修订《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继续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贯彻实施工作。(通信发展司)

3、积极参与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健全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4、加强对通信行业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通信发展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监管

1、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通信发展司)

2、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制,强化对企业建设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通信建设各方合同订立行为,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通信发展司)

3、加大通信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部省两级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要求,重点检查3G重点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项目以及相关单位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等。(通信发展司)

4、加强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司、通信发展司)

(四)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财务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概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财务司、规划司)

3、严格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审批制度,并对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财务司、规划司、驻部监察局)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按照统一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目录和标准,通过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驻部监察局)

2、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梳理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信息,为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

3、建立健全我部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信用系统的完善。(规划司、通信发展司、政策法规司)

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我部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办公厅、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1、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依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理。(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2、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干预项目决策、招标投标等突出问题,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苗圩同志任组长,郭炎炎同志任副组长,莫玮、刘贤利、黄文玉、徐愈、祝军、王新哲、彭晓芳、梁彦、杨铁生、李维嘉等同志为成员,规划司负责日常工作。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深入开展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报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促检查。

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抽查,并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

3、加强制度建设。清理我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四)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

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于2011年底前形成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专项治理相关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的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的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环评和节能方面。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是否将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是否存在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

3、信息公开方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4、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

1、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详细、完整编制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承包商、供应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2、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三、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2、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人;是否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是否存在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服务合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严格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3、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是否按照通信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存在设计不能够指导施工其情况。

4、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质量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5、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6、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方面。是否对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及时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安全生产方面。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批复落实配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是否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资金划汇是否准确安全。

4、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1. 科技技术创新和产学研 2. 运行监测协调 3. 节能与综合利用 4. 信息安全技术 5. 原材料工业 6. 装备工业司 7. 消费品工业 8. 电子信息技术 9. 软件服务业 10. 通信技术发展 11. 电信与信息服务管理 12. 通信保障管理 13. 无线电管理 14. 信息化推进 15. 信息安全协调 16. 对外合作与交流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机构

1.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

2.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3.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4. 国内专用通信局 5. 人民邮电出版社 6. 人民邮电报社

7.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8. 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9.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10. 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 11. 电子工业出版社

12.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13.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14.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15.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6. 中国电子工业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17.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 18. 中国电子学会 19. 中国通信学会

20.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1. 中国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2. 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 23.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第四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局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产业集群中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2、农产品加工项目:重点是产品有市场、增加就业岗位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规定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申报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的产业;二是年服务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质量检测等多种公共服务功能,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不低于50%,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是采用或生产的节能产品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或在产业集群内进行集中治污改造。

5、申报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项目建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在2.5亿元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1.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9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每个项目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业务为单笔800万元(含)以下、单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补助额度: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其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对《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内的参展企

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并说明申报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5个。

四川省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陕西省、甘肃省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5个,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5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

开展工作,并于2009年 9月2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3)。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 六 日

第五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水泥行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泥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材料产业,也是主要的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行业之一。2009年全国水泥总产量16.5亿吨,水泥行业能源消耗总量约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5%,颗粒物排放量约占工业排放总量的30%左右。

“十一五”以来,水泥行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2009年新型干法水泥产量比重达到70%;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余热发电技术等一批技术和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吨水泥综合能耗明显降低,颗粒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年消纳、利用各类工业废弃物超过4亿吨。

但是,水泥行业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负荷重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改变,节能减排仍有很多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单位产品能耗、排放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仍有差距。水泥行业工艺水平参差不齐,技术装备差距较大,行业整体能效水平不高。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落后产能还占一定比重,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推广力度不够。东西部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差异较大,部分企业未达到国家能耗和环保相关标准要求。立磨、辊压磨等高效粉磨技术和变频调速技术没有得到充分应用。目前大约有300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未建成低温余热发电系统。

水泥行业消纳废弃物的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水泥行业对工业废物的利用主要集中在混合材的使用上,重点是粉煤灰和矿渣,处置利用手段比较单一,利用新型干法水泥工艺及回转窑无害化、资源化协同处理工业可燃废弃物、生活垃圾及污泥技术等尚处于起步阶段。

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还有待建立和完善。现有的节能减排标准和规范还不完善,也未得到认真实施。相当多的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职能机构不健全。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双重约束。水泥行业作为我国主要的高能耗、高排放产业,是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的重点和难点,其节能减排效果对完成我国能源消耗目标、工业可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已成为水泥行业面临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加快科技进步,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工艺、装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科学管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水泥行业,促进水泥行业节约、清洁、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国水泥生产平均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小于114千克标准煤/吨,水泥综合能耗小于93千克标准煤/吨。水泥颗粒物排放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0%,氮氧化物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25%,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进一步下降。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上普遍应用余热发电、高效粉磨技术、电机变频等技术,重点水泥企业加快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大城市周边的水泥企业基本形成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泥的能力,使水泥工业转变为兼顾污染物处置的新兴环保产业。

三、重点任务

(三)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执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完成近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预定目标。严格执行《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指导水泥生产企业合理布局。积极推动企业联合重组,鼓励延长产业链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加快科技进步,提高水泥生产的能效水平。采用大型立磨、辊压机等代替传统的球磨机。优化预分解窑炉工艺设计,形成高能效窑炉设备系列,支持新型节能型窑炉技术的研究和创新。继续开发推广应用水泥窑余热发电技术。支持采用高压变频调速和高效电机等节能技术措施,实现水泥生产能耗的显著下降。

(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加大水泥行业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研发烟气有害组分减排技术,重点研究氮氧化物减排控制技术,推广高效袋式除尘技术。加强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推广设备降噪新技术,显著降低噪声污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大中型企业完成一轮审核。完善清洁生产评价体系,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水泥生产的信息化水平。支持产学研结合开发生产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技术,开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化管理和分析系统。研究、推广和应用矿山开采信息管理和优化开采方案,努力实现矿山开采的零排放。研究、推广和应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水泥生料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熟料生产线专家系统等信息化技术,实现生产技术水平的大幅度提升。重点推广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用3-5年时间,加快推动大中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七)加快研发低碳技术,逐步降低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大力支持工业废渣的再利用,减少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加强水泥熟料低温煅烧技术研究。开展水泥生产二氧化碳分离、应用技术及其碳捕集、封存的可行性研究。逐步建立水泥行业碳排放的基础数据库,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实现水泥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的降低。

(八)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继续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对矿渣、粉煤灰、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推动废弃物替代燃料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废弃物(包括一些危险废弃物)的协同处置。鼓励利用水泥窑炉处置市政污泥和城市生活垃圾,建立一批处置污泥和生活垃圾的示范生产企业,加强与市政部门有关政策协调。加强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充分有效使用低品位石灰石,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

(九)积极开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先进水泥企业,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设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水泥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积极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研究制定鼓励“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推进全行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转变。

(十)实施水泥行业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以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为牵引,大幅度提高水泥行业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排放。实施低温余热发电、高效粉磨、高压变频、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节能改造工程,形成年节约75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实施电改袋除尘改造和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治理工程,有效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实施消纳工业废弃物和协同处置市政污泥及生活垃圾工程,实现年处理能力约4200万吨。(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具体建设内容见附件。)

四、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重点用能设备、排放设备、计量器具配备、能源利用、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定期组织相关分析,开展预测预警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加快研究制订水泥行业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具体办法,从严控制水泥企业盲目扩张。定期公告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资金补贴政策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十二)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新机制和优惠政策。鼓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为水泥企业提供能源审计、节能减排工程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融资等一系列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服务。引导水泥企业积极参与有序用电、科学用电等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降低环境污染,实现系统节能。积极研究有利于支持水泥行业利用废弃物的优惠政策,完善废弃物管理体系,理顺废弃物来源渠道,鼓励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的专业化,促进水泥行业废弃物预处理产业的发展。

(十三)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的作用,制修订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的技术标准,建立较完善的限额标准体系、检测标准体系、审核和认证标准体系。推动制定水泥行业二氧化碳计算统计系列标准、水泥窑等主要耗能设备效率测定与评价标准,不断完善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强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的指导,鼓励行业协会在现有能效对标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能效对标工作的技术指导,完善细化水泥行业能效对标指南等技术文件,通过开展行业对标推广活动,提高水泥行业的能源利用效率。

(十四)积极鼓励水泥行业技术创新。推动国家级水泥工业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建立跨部门、跨行业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针对我国水泥行业在节能环保方面存在的突出技术问题,加大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发资金投入,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性支撑技术的研发与工程应用。鼓励装备制造骨干企业提升制造水平,实现高效、节能、环保水泥生产线装备的国产化、大型化,带动水泥产业的升级和技术进步。在水泥成套技术装备出口退税方面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

(十五)明确节能减排主体,加强企业能力建设。要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企业要强化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明确岗位责任和目标考核要求。依据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在行业中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提升行业及企业能源管理能力。依据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能源计量在线检测、分析工作,提高企业的能效管理水平。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和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推动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调研、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搭建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交流平台。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做好节能减排宣传工作,通过会议、论坛、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广泛宣传国家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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