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合同管理论文

2022-05-02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人民银行合同管理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体系的不断发展,各级人民银行的施工类项目不断增多,而施工类项目合同履约法律风险具有涉及面广、发生频率高、防控存在局限性等特点,这些风险可能引起人民银行的权益受损。在当下建设法制央行、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合同管理风险,不仅是人民银行的重要法律工作,而且是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人民银行合同管理论文 篇1:

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提升风险防控效能

[摘要]本文结合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的实践,就如何发挥内部审计在基层人民银行风险防控中的作用进行探讨,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风险防控职能,体现内部审计价值。

[关键词]人民银行    内部审计    风险防控

风险防控是新时期人民银行治理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淮南中支)深入开展“风险防控能力提升年”活动,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和完善有关路径、模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基层人民银行风险防控中的风险识别、咨询服务、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體系,为淮南中支高质量履职提供保障。

一、发挥风险识别作用,夯实风险防控基础

风险防控的首要环节是准确识别阻碍基层人民银行安全健康发展的风险。内审部门以风险评估为起点开展工作,通过聚焦评估、聚焦选题、聚焦重点,进一步优化审计监督领域,提高审计发现问题的质量,深入揭示对外履职和内部管理中蕴含的风险隐患。

(一)聚焦评估,增强风险应对能力

在对淮南中支24项业务职能、94项业务领域、883个风险事件进行系统风险评估时,突出关注新业务、新系统、新工具的风险。采用全面收集梳理资料、内外联动、多方讨论分析等方法,强化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合理性,明确各业务领域的风险级别,最大限度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用度。内审部门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助力淮南中支管理层进一步了解单位、部门所处的风险状况,关注内控薄弱环节和关键风险点,有的放矢地制定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内部管理控制实效。如会计财务部门积极采纳风险评估结果,在全辖组织开展采购业务风险排查,及时完善了相关采购管理制度。

(二)聚焦选题,科学规划审计项目

内审部门结合风险量化评估结果,紧贴淮南中支履职目标和党委中心工作,密切关注内外部形势变化,跟踪不同时期和阶段的业务发展变化和管理要求,围绕履职重点、难点、要点开展精准审计,将有限的审计资源聚焦于风险防控的薄弱环节,实现了“风险引导审计、审计关注风险”。近年来,对淮南中支机关开展了合同管理、ACS业务连续性、依法行政、预算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国债管理等审计,着力揭示法律、资金、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对辖内县支行开展了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等审计,持续关注县支行管理的薄弱环节,促进强化内部管理,防控风险隐患。

(三)聚焦重点,发现深层管理问题

牢固树立价值增值理念,在围绕“用钱”“用权”“安全”等重点业务领域实施审计监督时,深化审计内容,将审计重点和发现问题更多地转移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着力揭示管理性问题和机制性障碍,将内审目标提升到完善组织治理、实现基层人民银行目标的层次。如开展合同管理审计,在关注合同审核、签订、履行等环节规范性的同时,重点关注劳务外包、应签未签合同等重要风险事项,尤其是围绕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驾驶服务外包等事项,注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思考问题,深入挖掘问题背后的管理层面缺陷和薄弱环节,结合背景、现状和未来形势,提出规范管理的思路,形成有价值的审计成果,赢得了审计对象的认同。

二、发挥咨询服务作用,提升风险防控主动性

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是有效整合、分析分散的风险信息,形成多样化的价值成果。内审部门以调研分析为依托,注重咨询服务的重点化、常态化、专业化,将咨询服务融入基层人民银行业务活动和风险防控中,避免“小风险”演变为“大问题”,有效提升了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一)把握特征,注重咨询服务重点化

突出将审计发现的重要风险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关部门,引导、提示其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一是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如及时总结提炼合同管理、ACS业务连续性等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形成《基层行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潜藏的风险应予关注》《基层行驾驶服务外包的风险分析》《ACS业务连续性背景下应急处置管理亟须加强》《基层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专题分析材料,得到行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风险预防和研判。同时,对上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穿透式”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行党委汇报,为党委改进管理、实施风险防控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二是主动开展风险提示。如对有维修改造项目的县支行,通过座谈答疑、发送风险提示书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并从审计角度提出规范化建议,为项目规范操作打下良好基础,受到县支行的普遍欢迎。三是对制度修订提出专业意见。如会计、后勤等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采购管理等审计意见,将拟修订的《零星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零星采购操作规程》等制度提交内审部门,充分听取意见,内审部门均认真研究并提出专业修改意见,确保制度与国家法规、上级行制度和淮南中支管理要求一致。

(二)建立机制,注重咨询服务常态化

通过建立常态化风险信息疏导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内部共享,促进风险防范和处置。一是建立风险信息交流磋商机制。如合同管理审计结束后,内审部门主动召开沟通磋商会,与人事、会计、后勤、法律等部门就审计发现问题进行面对面坦诚沟通,深入分析研讨合同管理的风险预防,并在整改落实方面达成共识,取得了明显的审计效果。二是建立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如在淮南中支举办的安全保卫风险防范研讨会上,内审部门结合近年来安全管理审计、风险评估等情况,重点对安防系统管理、发行库区、守卫值班管理及枪弹管理等方面的普遍性、典型性、苗头性风险信息进行了通报,起到了广泛提示、预防预警作用。三是编发电子期刊开展风险提示。搜集梳理近年来内外部审计案例、重要审计发现等,不定期编发《重要业务风险隐患提示》电子刊物,发送给业务部门和县支行,要求业务部门和县支行对照案例开展自查自纠,做到早识别、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实现风险关口前移。

(三)提升能力,注重咨询服务专业化

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努力把内审人员培养成为专业技术人才、监督执纪人才。一是重积累,以学习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建立“内审微讲堂”,围绕学习《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行要点优秀审计项目和内审远程培训教材等,要求内审人员结合专业特长轮流担任主讲人,谈认识、讲体会、找不足,增加知识积累、提高交流能力和审计触角的敏锐性。二是重锤炼,以审计实战提升专业水平。2018年以来,内审部门共15人次参与上级行审计项目,5人次参与上级行专项检查组、巡视组等,进一步提升了审计监督过程的风险识别能力。三是重调研,以人才培养促进内审可持续发展。坚持“课题带队伍、项目带队伍”,加大内审案例分析与审计理论实务研究力度,积极参与上级行重点调研课题、内审制度专题研究、内审编研等工作,努力培养“能查、会写、善分析”的内审干部。

三、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风险防控的最终环节是推动参考建议转化为风险防控的管理措施。内审部门注重发挥在基层人民银行风险防控中的组织指导、牵头协调作用,积极推动各风险管理防线之间的联动合作,督促审计整改落实,扩大审计成果运用,有效促进淮南中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完善和提高。

(一)标本兼治,筑牢制度“防火墙”

一是推行常态化制度修订工作。每年3月份组织开展“制度完善月”暨“基础工作质量提升月”活动,要求各部门以上一年度巡视或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上级行检查和绩效考核反馈情况为切入点,从解决制度缺陷、管理漏洞方面“开方下药”,集中修订完善业务条线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好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作用。如2018年以来,修订完善了淮南中支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零星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综合执法检查实施细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规程等,填补了制度空白,扫除了风险盲区。二是大力加强风险防控宣传引导。组织开展风險防控“微感言”征集、案件警示教育、风险防控研讨会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调动干部职工参与度,让风险意识和内控理念进一步入脑入心,成为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为自觉。

(二)对症下药,系紧条线“安全带”

一是建立业务条线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围绕审计发现问题,强化与业务条线主管部门的交流磋商,协同条线部门推动源头整改。例如,根据对县支行开展的合同管理、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等审计情况,向会计、后勤、法律事务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从业务条线加强对县支行采购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法律审核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县支行加强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发挥好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二是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核查机制。近年来,内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上一年度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以及重点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检查面达100%,对照问题清单逐条验收确认,对账销号,重点核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预算执行不到位、采购程序不规范、基建维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将审计整改后续跟踪的制度化、常态化,形成督促审计对象积极整改的长效机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实效,发挥审计“悬剑”作用。

(三)凝聚合力,织密防线“监督网”

一是加强协同监督。内审部门与会计、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辖内县支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县支行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降低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联合对货币金银部门开展发行基金倒库清点专项检查和发行库全面检查,全面排查发行库管理风险,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召开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内审、宣群、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大监督”联席会议,交流监督信息,商讨协作事宜,共商预防风险和控制风险隐患的措施和方法。三是加强成果运用。推动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结果与业绩考核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追责问责等工作有机结合,凝聚督促整改整体合力。如在全辖通报审计整改专项核查情况,针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等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纪委书记主持约谈有关县支行主要责任人,对整改不到位行为进行严肃问责,起到震慑作用。

作者:宋竞先

人民银行合同管理论文 篇2:

人民银行施工类项目合同履约法律风险初探

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体系的不断发展,各级人民银行的施工类项目不断增多,而施工类项目合同履约法律风险具有涉及面广、发生频率高、防控存在局限性等特点,这些风险可能引起人民银行的权益受损。在当下建设法制央行、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合同管理风险,不仅是人民银行的重要法律工作,而且是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一、人民银行施工类项目合同履约法律风险点梳理

(一)合约方资质

第一、承包商未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对于不同的施工项目,承包商应当具有项目需要的施工资质,若承包商未有相应资质、相应施工资质已取消、超越资质允许的范围、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承包商不能保证施工质量,且一旦事故发生,则人民银行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承包商履约能力不足。承包商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可能存在项目难以如期执行,工期停滞、终止的风险。

第三、项目负责人资质不足。对于施工项目,不仅要求企业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项目负责人也需具备一定的资格、经验等资质。在合同中未对项目负责人的资质作出要求可能导致承包商在施工时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引起施工质量不符要求、施工工期迟滞等风险。

第四、施工设计单位资质不足。施工设计可由发包人、承包商或第三承担,若施工设计单位未具有相应资质,或设计工作承担方无相应资质,不仅埋下施工隐患,导致施工难以推进,造成工期迟滞,可能存在已完成工程量推翻,工程终止的风险。

第五、监理方资质不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必须采用监理的项目、监理选择的方式及监理资质做出了规定,若不按照要求操作,将引发违法风险。

(二)施工风险

第一、未签订合同就施工,可能引发施工中部分工作责任权限的界定不明确、施工管理缺乏合同约束,管理依据,影响后续合同价款的确认,引发人民银行财务损失和法律诉讼的风险。

第二、质量管理制度不规范影响工程质量的风险。对供货商、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机制的执行如果不到位,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难以落实责任。

第三、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的风险。监理、施工等执行单位操作不规范问题,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排除、管理效率低等问题。

第四、项目预控体系不完善的风险。若项目预控体系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或项目安全隐患的控制手段不完善,无法落实预控资源的有效利用,可能导致施工安全质量隐患的风险。

第五、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的风险。未建立多方联动应急预案,未结合各作业现场具体状况及要求编制应急计划、应急组织及应急设施等,也未实施应急演习,则危机或设备故障一旦发生,可能导致紧急情况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与处理。

第六、施工设备材料的品牌选定。《建筑法》规定发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的生产厂、供应商,若指定设备材料品牌将引发违法风险。

第七、施工现场的工人有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若施工工人出现人身伤害,人民银行将承担连带责任,若施工现场的工人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将引发责任承担风险。

第八、施工未按施工计划进行。承包商未按照经人民银行审定的施工方案及计划时间推进施工,将引发项目迟滞、工期拖延的风险。

第九、未能及时解决违约或合同纠纷的风险。若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实施有效监控,发生对方违约或履行不能或其他合同纠纷等异常情况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人民银行发生财务损失和法律诉讼的风险。

(三)合同支付

第一、付款条件不充分。承包商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承包商工程量造假、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款项相关支持材料等未满足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人民银行进行支付则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付款时限超过合同约定。承包商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及时付款,引发付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存在合同违约风险。

(四)合同变更

第一、变更内容违法违规。变更不得擅自增加零星项目规避招标,引发扩标风险及审计风险。

第二、未及时办理合同变更程序影响项目进度风险。若未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或合同变更事项审核周期长、审核流程复杂,导致施工过程中各事项不能得到及时审核与执行,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合同变更对后续工作及责任约定不明。若在变更时对增加的工作未明确后续工作及相关责任,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并造成项目迟滞,追责不明。

第四、变更审核流程不规范。合同变更未进行相应内部和外部审批则将引起审批疏漏,引发风险。

第五、合同解除的风险。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不能影响原合同的存在,导致原合同的消灭和新合同关系的产生。

二、施工类项目履约阶段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提高人民银行员工法律风险意识,增强培训力度

防控法律风险,关键在于转变观念、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重视程度。要做好法律案例共享機制,通过组织相关培训、组织案例讨论、经验交流等活动,使行内合同经办人员充分认识施工类项目履约阶段的风险及其不良后果,提升防控意识,增强防控能力。

(二)实行合同管理过程的动态监控

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监控是防控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在施工合同履约阶段,应当及时、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及时对对方的履行瑕疵、违约等事项作出反应,并及时收集证据,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等,通过动态监督,使人民银行的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化。

(三)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从制度及流程搭建好框架,才能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第一、法务工作常规化,增加法务人员配置。目前人民银行形成了总行条法司、分行和省会支行法律事务处、地市中支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法律事务工作结构,地市中支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配置少,把控力度薄弱,建议强化法律事务工作结构,在地市中支增加法律事务部门,配置法律专业技能人才,促进基层人民银行法务工作常规化开展。

第二、建立施工项目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是经过长期积累总结的精华,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具有不同的适用范本,在范本中应提供多种条款以便根据不同项目需要进行选择,建议在选择正确合适的范本基础上,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可操性较高的相应的合同条款。

第三、建立人民银行合同管理系统。建立线上的合同管理系统,从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编制、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合同支付、合同结算等合同执行全过程全部系统化,实现线上的审批、留档,规范合同管理流程。

(四)加强合同法律纠纷的应急管理

鉴于施工合同的复杂性以及风险发生的偶然性,不能忽视应急管理的建设。当有预警事件发生时,应全面分析,对解决方式进行优化比较,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同时,对已经发生的预警及纠纷事件,要认真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为今后提供宝贵经验。

作者:易伟

人民银行合同管理论文 篇3:

低碳,以契约之名

摘要:低碳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湖北省因地制宜的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既可以有效化解资源需求、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又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经济法视野下,讨论湖北省经济社会低碳发展,可以用政府与民众的契约(法律、政策等)和民商事主体间的契约(合同等)来规范和约束各方主体行为,实现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低碳;契约;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自2003年这个概念首次提出,到现在已日渐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国内,多年来一直侧重用GDP来量化衡量经济水平,但GDP只是一个衡量总产出的概念,并不包括伴随经济增长带来的生态与环境变化的影响,现在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另外,由于湖北经济自身的特点,在未来多年的经济发展中,低碳经济将是重要的发展方向,在此从契约的角度,探讨法律(政策)、合同等对湖北省低碳经济的影响。

一、湖北省经济特点

湖北省是中国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之一,也是华中地区经济较发达的省份,经济上除具有中部省份的一般特点外,还有自己独特的“省情”。

(一)湖北是全国老工业基地之一

湖北传统产业、重型化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其中重型化学工业更是占全省工业的70%左右。至2009年度,湖北轻重工业的比重为30.9:69.1,虽然呈改善趋势,但长期以来“重工重,轻工轻”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相而且由于重工业造成的高碳排放等资源浪费情况也比较严重,传统产业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低的问题依然存在,经济增长的粗放型特征非常明显。

(二)第二产业对GDP影响最大

有学者分析了近20年来产业结构变动与湖北产业结构变动与经济增长的关联研究,结果表明第二产业的影响力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并且它与GDP的关联度均大于0.9,体现了它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导地位。具体关联系数见表(三)能源资源相对缺乏“缺电、少煤、乏气”的湖北省情已成为共识,并且这种趋势还在呈加速之势。由于湖北煤、石油、矿产等地下资源有限,特别是大冶、黄石、潜江和钟祥等部分城市更是已被国家列入资源枯竭城市,其艰巨的转型发展将挤压湖北工业结构调整的空间。地上资源也是捉襟见肘,现在湖北自产的各类工业原料已很难满足对应产业的发展需求。

(四)经济集中度高

以武汉为龙头的武汉城市圈在全省经济中稳居核心地位。武汉城市圈以不足全省1/3的土地面积和占全省一半左右的常住人口创造了全省60%强的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品零售总额,和80%强的进出口总额,尤其是近几年来城市圈每年GDP增速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成为全省名副其实的经济发展引擎。2006-2009年,武汉城市圈地区生产总值从2006年的4599.78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8000.41亿元,4年间提高了0.74倍。武汉城市圈年度GDP总量占全省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60.7%,逐渐上升到2009年的62.3%,经济发展的集聚效应更为明显。可见,武汉城市圈的经济调整和发展对全省具有直接和重大影响。

二、湖北省发展低碳经济

(一)契约视角中的低碳

低碳(low carbon),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低碳经济,则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英国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公布的政府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此后日本、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和挪威等国也相继出台本国碳经济发展规划。到了2009年12月,各国更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2012-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

由于低碳经济所具有的提升能源安全、促进就业等优势,无疑是对当前世界经济严重依赖石油等传统能源、环境污染严重的一剂良药,所以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潘家华等认为,低碳经济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在概念上有相当联系:庄贵阳认为低碳经济的本质是提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关键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葛兆强认为,低碳经济本质上讲首先是技术创新问题,其次是经济问题,最终归属为政治问题。“低碳”是一种经济增长模式和生活消费形式,是以对自然和社会更小的副作用来实现经济增长,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人类社会当前利益与未来发展的协调。“低碳”也是一种契约,它是若干个承诺的集合,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而在现在所做出的选择:它是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共生共荣和现代人与后代人承继发展的契约,也许这些契约条款未曾被正式的宣告过,但它探讨的是应有的权利,这是不争的事实。按照这个契约,从自然中获取资源应努力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不应浪费或毁灭性的使用;一个地区、行业或企业的活动,不应以损害或危及其它地区、行业或企业为代价;当代人的发展应为后代人留下相应资源和条件,不应是撇脂般留下残骸。

(二)湖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1.顺应时代发展和中央规划要求。低碳经济被认为是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后,第5波改变世界经济的革命浪潮。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把今后5年的主要目标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2010年5月4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再次从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目标的正确道路”,对湖北省而言,发展低碳经济是顺应源流和响应中央号召之举。

2,符合湖北省经济发展现实。湖北省要实现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是一个比经济增长含义更广的概念,它包括经济增长,也包括了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技术进步、结构优化、制度改进和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内容。面对现有煤、石油、矿产等地下资源日渐枯竭的现实,要减少对燃烧资源及矿产资源的依赖,改变“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能源消耗状态,就需要通过低碳经济来实现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此外,湖北省已经实现连续30年的经济增长,GDP从1981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约1.3万亿,既到了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历史关头,也有了相当的经济基础来实现这一转变。

(三)经济法视野中契约与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

契约,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现在认为,契约不仅是私法和公法的法律形态,还可以是政治合法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契约概念和理论顺流而下,逐渐和各种社会观念混合起来,由自由交换发展起来的契约观念就成为整个社会普遍认同的理念”:“契约及其所

内涵的契约精神,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最佳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灵魂’:其对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恰恰能弥补传统经济法学理论过分强调‘政府干预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等观念所导致的不足和欠缺。”

对于经济法视野下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需要高度重视法律(政策)和民商事领域各主体间基于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及其它约定。因此,本文将广义上的法律(一定条件下也包括政策)和民商事主体的合同,统称为契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由于契约的结果,他们的处境确实比起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加可取得多: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桩有利的交易,也就是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全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在此,本文试图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优势,以“契约”的外在正义实现实质正义,以法律(政策)为纲、合同为目、纲举目张。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经济活力,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中实现湖北省国民经济结构优化和总量增长,

三、湖北省发展低碳经济基本发展思路与方式

(一)以发展低碳经济为标准,充分使用好现有契约

现行的各项法律(政策)是珍贵的契约资源,在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中,充分使用好现有的法律(政策)能节省大量立法资源。并且现有的法律(政策)已经过一段时间施行,有良好的实践基础,效果更好。例如湖北省已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管理体制、法律责任和制裁作出了较细致的规定,并在当时尚无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对自然生态考核制度、环保设施定期检测制度、排污收费和“三同时”的保证金制度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可操作性强。严格贯彻执行类似的法律(政策),对湖北省低碳经济中碳排放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也可以依据这些政策与法规,有针对性制定本区域的相关规定,为低碳经济提供法律(政策)层面支持。

(二)政府引导,构建新契约

政府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我控制能力”,即政府确定其目标的能力,它主要取决于精英的凝聚力,以及政府动员群众支持某项以加强国家实力为目标的战略决策的能力:二是“社会控制能力”,即政府实现自己确定的目标的能力,它主要取决于作为政府合法性重要体现的的政府权力通过非高压手段向整个社会扩展的“渗透能力”,政府通过社会劳动、参与、合作获得实现其目标所需要的资源的“汲取能力”,以及政府保证自身的意图不被或许存心阻碍其实现的联盟破坏的“规范社会关系能力”。因此,政府在新契约的构建中,应发挥出支配或引导作用。

1.契约目标的设立。政府更应关注远期目标、社会目标,使低碳经济发展成为一种有理性、有计划和有组织的发展,并以此作为最高层次的行为准则,按时间、缓急、难易程度制定出立法规划。

2.决策科学化。具体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即决策时要广泛听取意见,使公众能获得有关信息。“公开被认为是消除社会和工业弊病的补救方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一致原则,即处理程序要一致,增加决策的可预见性:负责任原则,即要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独立原则,即决策时不受外部干扰。

3.合理规划布局,实现全省一盘棋。以法律(政策)作为引导和规范,做好省内地区的分工和对不同行业区别处理,防止一刀切,对此可以采用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契约形式,形成政府与民众的约定,用以指导各方的行为。具体说,产业分布上,第二产业是重点。通过严格控制新高能耗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快速推进产业升级,强力推进低碳经济;区域分布上,重点是武汉城市圈的低碳发展,以黄石、鄂州为中心的鄂东经济区还可以发展一些特色产业。可以构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深入挖掘其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文化底蕴深厚,发展生态文化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充分发挥鄂西地区的比较优势,积极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其打造成全省的“后花园”。

(三)以契约导向消除低碳经济中的外部性

解决外部性问题上,庇古认为行政干预方式是唯一途径;科斯提出市场交易、替代型经济组织、行政干预和权利的法律界定4种方式,我国学界普遍着重经济法方法,强调行政干预,忽视通过落实市场交易、替代性经济组织和权利的法律界定的作用。

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环境下,对利益受损的地区,可以建立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参与区域分工而蒙受损失的一方或因缺乏自我发展能力而处于缓慢增长状态的落后区域,在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对此,应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湖北省实际,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突出抓好能够促进全省宏观经济管理、可持续发展、对外开放、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于具体行业,通过税收和补贴的方式,对那些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例如对产生高碳排放的企业,征收适当的赋税,其数额基本等同于政府治理污染的支出。通过这种契约形成的规则,使其生产成本和价格提高,抵制市场对这些产品的需求,进而使企业或行业的生产收缩,这样通过市场机制的传导功能,最后使资源转移到其它产品或行业。

(四)以绿色金融契约促低碳经济

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因此,在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加快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制定绿色信贷目录指引,放宽绿色信贷规模控制,对碳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不给予信贷支持,探索对绿色新兴产业实行优惠利率支持和碳权质押融资贷款,探索以碳排放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基础金融衍生品,加快培育相关中介机构。

(五)试行碳交易契约制度

据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市场前景广阔。而在2009年3月27日,华中地区第一家环境资源交易所就已在武汉成立,当时的交易品种包括需氧量排污权和二氧化硫排污权等。在此基础上,湖北省可以尝试增加碳排放额度交易。具体方式为:以往年若干年度(如3年)碳排放平均数为基准,设定地区(企业)的碳排放总量,并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对碳排放额度进行交易。对排放超额的主体,向其它地区(企业)购买额度或向省级财政购买:对排放低于额度的,则可将其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地区(企业)或由财政支付购买,也可自行储备。全年考核工作于次年一至两个月内完成,并完成资金清算工作。此外,地区之间也能够进行交易,使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这种绿色政府购买也为处理地方政府间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还可根据对各地区的生态建设项目实施动态排放额度调整,如对进行了足够植树绿化的地区可以增加其碳排放额度等。

(六)加强民商事活动中契约对低碳经济的促进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人们所能想象到的公共服务都可以通过合同提供,或是通过承包由外部的私营部门或志愿部门提供,或是通过承包由政府内部的其他部门来提供。例如大力推动类似能源合同管理模式的机制来实现体制创新:能源合同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市场化多赢节能减排的商业投资方式,有关部门可推广实施能源合同管理培训计划和运作机制,尽快制定和规范能源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一方面,将政府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纳入同级财务预算,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拓展能源合同管理商业节能模式;另一方面,规范能源合同管理机构进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市场的资质要求,实行准入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的项目指南,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节能效果的实现。

作者:周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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