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检查汇报

2022-07-28

不管你身处哪个领域,工作在哪个工作岗位上,汇报都是一项必须掌握的技能。在一个项目的准备阶段,你可能要向领导汇报准备情况,在项目过程中,你也需要随时要领导和利益相关者汇报项目进度,在项目结束后,你也需要汇报项目完成情况,并进行总结。然而,不同阶段的汇报重点有所不同,如何才能更好的进行汇报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法庭检查汇报》,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人民法庭检查汇报

人民法庭检查汇报

人民法庭检查汇报

关于人民法庭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工作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院人民法庭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庭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情况

我院现设有东坑、席麻湾、小河和杨桥畔4个中心法庭。近年来,各中心法庭利用贴近群众、根植于基层的特点,发挥自身

信息灵、反映快、情况明等优势,及时、公正、高效地解决农村生产、生活中的纠纷,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很好地发挥前沿阵地作用。法庭审理案件

在遵守审判规律的同时,在审判程序、审判形式、办案方式上采取优于基层法院的传统模式,更能体现“高效、经济、便民”理念。一是在程序选择上,法庭首选简易审判方式,优先适用即收即审的审理程序,充分体现便捷的优点。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不做法庭调查而直接确认,相互承认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对法庭调查和辩论不用严格划分,不受先后顺序限制,各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意见的可不进行辩论,直接进入裁判阶段,真正做到即收即审、即审即结。二是在审判形式上,坚持“坐堂问案”与“巡回审理”相结合。“坐堂问案”是民事案件方式改革的要求,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规范审判秩序,树立司法权威。法庭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坚持和发扬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一优良传统。我院4个中心法庭都设有固定的巡回办案点,对当事人年老体迈,交通不便或农忙季节等当事人不便到庭的案件,本着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减少当

事人诉累的原则,深入到当事人家中或田间地头,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做到巡回审理案件与送法下乡相结合,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双重功效。巡回审理的办案方式,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方便,而且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在办案方式上,法庭以调解为主。由于法庭地处偏僻,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较落后,群众的法制观念差,诉讼意识淡薄,通过法庭调解,能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维护辖区的稳定。为防止群众因民事纠纷形成的对抗,激化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人民法庭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的要求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施以不同的调解方法,使民事案件尽量调解结案或调解后撤诉结案,真正把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2004年4个中心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73件,审结472件,其中调撤434

件,调撤率为92;200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76件,调撤450件,调撤率达,所结案件实现了无超审限、无改判、无申诉、无上访,当事人反映良好。

二、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情况

我院现有法庭工作人员25人,男23人,女2人;本科学历12人,大专学历13人;平均年龄38岁。其中东坑法庭6人,2审4书,席麻湾法庭7人,3审4书,小河法庭7人,3审4书,杨桥畔法庭5人,3审2书。法庭工作人员是法庭工作的主体,只有法庭工作人员具备了很高的政治、业务、道德素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法庭审判和执行效率才有根本保证。为此,我院以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按照“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庭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甘于奉献的法庭队伍。

1、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我院坚持将提高法庭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置

于工作首位,结合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使广大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干警的政治意识、公正意识、大局意识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居中裁判意识、平等意识、司法文明意识和廉洁意识等现代司法理念在干警中逐步树立。

2、加强法庭的业务建设。一是加强法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良好业务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我院积极鼓励干警参加法律业大学习和专升本教育,每都安排法庭的法官参加省市法院举办的各类专项培训。目前法庭干警全部达到了法律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以上措施,全面提高法官的专业理论水平,夯实了司法公正的人才基础。二是规范

法庭的审判管理,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案件审判原则,尽最大可能地多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化解不稳定因素。

3、健全组织建设。我院4个中心法庭有党员15名,组织关系和组织生活全部隶属于县法院机关总支。4名法庭庭长的职级经过与组织部门协调,2名落实为正科级待遇,2名落实为副科级待遇。我12全文查看

第二篇:法庭人大检查工作汇报

黑龙口人民法庭 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井主任、各位领导:

今天区人大检查组莅临我庭,将进一步全面督促推进我们的工作。首先我代表黑龙口人民法庭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黑龙口人民法庭一年来的工作作简要的汇报。 我庭在区委、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下,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围绕审判执行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全庭干警强素质、树形象、抓廉洁、促公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进展。

一、审判业务工作

黑龙口人民法庭下辖黑龙口、麻街、三岔河、牧护关等4个乡镇,辖区共有45个行政村,9万多人。法庭主要审理辖区民商事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近年来年均结案50件左右。法庭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关注民生、服务大局”的原则,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各乡镇、村委会的沟通与协作,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力争案结事了。针对案件质量,专门制定了《黑龙口人民法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程监控案件的每个环节,有效的提高了案件质量。2011年元月以来,收案73件,其中2011年全年收案33件,结案28件,另有5

案今年已审理终结。2012年截至目前,收案45件,审结26件,其余19案正在审理当中。

二、队伍建设工作

法庭现有干警三人,2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其中1名审判员现在民一庭学习锻炼),其中党员干警2人,辖区内现有人民陪审员4人。我庭人员较少,我们进行合理分工,全面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按照院党组安排,切实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在政德教育活动中,干警们通过学习不断地领会政德教育的重要性,各人都写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检查。通过学习,全庭干警对政德教育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政德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通过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法庭干警积极加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观念,强化自身的司法为民意识。积极学习婚姻法解释

三、刑诉法修正案等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为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践行司法为民核心价值观打下了坚实基础。法庭高度重视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力争以以宣传工作树法庭形象,以调研工作促干警素质提升。在圆满完成院内下达的信息调研任务的同时,干警积极编写工作简报,半年共编写简报7篇。并利用业余时间安排干警撰写调研报告1篇,论文1篇,案例分析1篇。

三、物资装备情况

近年来,在区委、区人大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法庭的硬件设施有了明显改善。针对办公设备简陋,难于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的实际现状,法庭积极向上级部门多方

协调筹集资金,对办公楼进行了维修,购置了一辆公务用车,配齐了办公桌椅、电脑、电视、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相机等设备,全面优化了办公条件。并在法庭办廉政灶,配备了冰箱、消毒柜、餐桌椅等餐厨设备,改善了法庭干警的就餐条件。在法庭院落内,种植了花草树木,美化了环境,陶冶了干警情操。近些年共投入资金20多万元,通过配备完善硬件设施条件,为基层干警安心、舒心工作提供了硬件基础。

四、党风廉政工作

结合审判工作和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和声法院“六个不准”,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努力做到忠臣、为民、公正、廉洁。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使大家警钟长鸣。切实落实年初签订的《廉政责任书》,做到党风廉政意识随时在,真正做到了风气正、作风硬,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多年来,黑龙口法庭无违法违纪事件,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

五、开展各项活动情况

1、自年初以来,深入开展“政德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每周一的集体政治学习和周五的业务学习,大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素质。

2、法庭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年”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将各项工作制度精细化、公开化,积极接受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在诉讼中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告知和保护。切实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3、法庭深入开展“三问三解”、“十万百千”活动。在活动

中,法庭法官干警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群众等100余户,发放《商州区人民法院案例汇编》300余册,《便民联系卡400余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为洪门河中学、黑龙口中学、牧护关学校举办专题法制讲座3次,使1500余名师生受到了教育。

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政治学习的自觉性不高,深入钻研业务的精神不足,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

2、有时工作热情不足,对待某些当事人不够耐心,工作方法有待改进;

3、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现象,案件质量和效率还需提高。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进。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理念,切实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为人民服务,积极化解民事纠纷,继续深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探索多样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扩大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群众工作路线和群众工作方法,站稳群众立场,关心群众诉求,努力做到司法为民。继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为建设“陕南强区、幸福商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黑龙口人民法庭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第三篇: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今年9月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情况进行了执法监察。

9月25日,莲花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情况和县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现将执法检查和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其作为全县社会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推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程来抓。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语言文字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县成立了由贾云乔副县长为组长的规范社会用字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分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完成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做到了人员落实、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坚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

1 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分管领导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县的语言文字工作,并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保证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

2.明确职责,统筹协调。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并由各相关部门抽调一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将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到城市综合管理之中,将有关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工作步骤,并对各相关部门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从而形成了由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局面,有效地促进了语言文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潜在的经济价值,是我们做好社会宣传、开展好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和基础。我县以扩大社会宣传为抓手,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规范用语用字的意识,积极营造规范用字的良好社会氛围。

1.以宣传推广为主渠道,以活动为载体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我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广播、橱窗、板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2 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针对各单位开展了啄木鸟行动—社会用字整改活动,在学校积极开展“说普通话 写规范字”手抄报比赛和宣传标语大赛、经典朗诵比赛、书法比赛等活动推动普通话的普及,通过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全县各族人民群众对规范使用语言文字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树立了广大人民群众规范用语用字的法律意识,推动了语言文字工作的扎实开展。

2.规范用语用字,全面加强应用。一是用于文。对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种公文、起草的各种材料,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办理,不仅落实有各个环节把关的负责人,而且在行文上严格要求使用规范字,杜绝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防止用字错误产生歧义,确保公文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近年来,我们每年都对政府机关的所有用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规范用字及时清理、整改。二是用于办会。无论是各级领导,还是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发言、讨论以及组织会务一律讲普通话。同时,对会议材料严把文字关,确保会议材料用字用语规范。三是用于办事。规定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听电话、接待宾客、接访群众、对外联系等公务活动中必须用普通话交流,并且做到用语规范文明,这些对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加大社会用字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

3 设

社会用字规范,既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内在需要。近年来,我县从整治入手,从源头抓起,实行标本兼治,社会用字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组织专项整治。组织对辖县企事业单位的规范用字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用字不规范的各单位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如:大型宣传牌匾,中型公益牌匾的文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主要街道、旅游景点文字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限期整改。社会用字检查涉及牌匾、门牌、横幅等200余块,发现使用字存在问题15处。

2.强化各单位用字管理。认真对机关和辖县企事业单位用字情况进行了检查,加强了对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督查。对各单位的牌匾、印章及行文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未发现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发生。

3.强化学校用字管理。开展了对学校和幼儿园的校牌、标志牌、教学楼道内的标语牌、语录牌、电视屏幕,学校的公文、每周简报、规章制度条文严格、认真的检查,并当场指出问题,立即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教师的教案、讲义、板书、批改作业进行了自查,未发现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和二简字,这些活动,促进了规范用字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普通话和书法教学工作,狠抓普及提高 组织开展好普通话和书法教学的普及推广是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县语委会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不断强化质量和管理意识,做到普及、提高两手抓、两手硬。

抓测试、促推普。教育系统扎实开展各项达标活动,实行了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二乙以上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规定,对适龄教师分期分批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教育系统师生先后有400人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教师普通话等级合格率达94%以上。同时为保障书法教学的顺利推进,进一步规范用字,我县教育系统开展了“三字(粉笔字、钢笔字、毛笔字)一话(普通话)”基本功训练,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树形象、做表率。抓好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应用工作。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法定的公务用语用字,正确、规范地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也是正确、高效执行公务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对全社会规范用语用字具有重要的表率和导向辐射作用。我县要求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应当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带头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五、存在的问题

1.目前我县的语言文字工作挂靠在县政府办公室,没有专职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和专职语言文字工作人员,工

5 作疲于应付,语言文字工作不能很好地深入开展。

2.在宣传语言文字法规政策方面不够深入,部分市民群众对必须规范使用语言文字还不理解,导致语言文字使用混乱,不规范。

2013年9月26日

第四篇:人民医院2009卫生检查年终总结

临澧县人民医院二0一0年

爱国卫生大检查年终总结

根据常德市爱卫会开展春夏秋季爱国卫生运动的统一要求,我院创卫领导小组向全体职工发出了推进文明创建,搞好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整治环境的号召。各科室积极行动,集中开展了以环境整治,消除卫生死角,净化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为重点的卫生大扫除。今年以来,大型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共进行了4次,每次由各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卫生检查组分别对各科室办公楼、实验室和后勤公共服务区进行全面的卫生检查和优胜单位评比。

检查分成二个检查组分头检查办公楼、门诊大楼、住院大楼、食堂、职工宿舍等公共场所和生活区。从检查情况来看,各科室都十分重视,对内外环境进行了认真的打扫和清理,尽管各硬件条件参差不齐,但整体卫生情况良好,没有发现严重的脏乱差情况和卫生死角。许多科室独具特色的文化氛围和低碳环保的办公环境,给检查组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儿科楼道中随处可见的健康教育宣传画报温馨优雅,彰显人文关怀;许多办公室内点缀的绿色植物既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又缓解眼睛疲劳,操作程序规范、物品摆放

有序、规章制度健全是许多优秀科室共同的特征。经过认真评议,儿科、内一科两个科室荣获优胜奖。

副院长黎海波同志代表创卫领导小组向获得优胜的单位颁发了锦旗和奖金,希望他们再接再厉,保持荣誉。同时,也希望其他单位向先进看齐,争创一流,让优胜的锦旗流动起来。他说,大力开展以整治环境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创建活动,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借鉴和学习的机会,督促人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营造一个整洁、优美、卫生、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创建国家级文明卫生单位而努力。

临澧县人民医院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24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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