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2022-07-29

第一篇: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1](法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7月16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3-07-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

通知

(法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网址:http://- 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网址:http://- 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网址:http://- 5

第三篇:司法警察值庭规范化细则草案第二次修改合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庭审警务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庭审警务保障规范化,规范庭审警务保障行为,改进庭审警务保障作风,提高庭审警务保障水平,确保庭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等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执法主体合格

参与执行庭审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须是经人事系统公开招募、经司法警察部门考核合格的司法警察。

(二)执法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进行执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三)执法行为规范

1.司法警察要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执行警务需要命令被

1 告人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

2.出入羁押场所和法庭时,步伐要整齐,精神要饱满,双目注视前方。

3.执行警务时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

4.要始终保持申请严肃、精神集中、语言文明。不得闲谈、抽烟、玩手机,不得哈腰弓背。站姿时不得屈腿抖腿,坐姿时不得翘二郎腿、不得趴桌,不得有其他损害司法警察形象的行为。

5.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换岗时,在保证精神饱满、步伐整齐的同时要减轻对庭审的影响。

6.执法的司法警察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行为。

7.执法的司法警察应当提高警惕、细致观察、密切规范,要注意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周边环境的动态。

(四)执法纪律严明

1.庭审保障警务中,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庭审保障纪律,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必须服从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庭审警务保障负责人的命令,听从指挥,恪守职责,不得做与庭审保障警务无关的事情。

(五)执法作风端正

执行警务的司法警察,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羁押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在特殊情况,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允许,可以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但是所带的食品或其他物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进行严格检查。

二、警务受领

庭审保障警务受领是指,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根据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要求,为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的用警程序,安排警力实施庭审警务保障的过程。庭审警务保障受领根据开庭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划分为:刑事庭审警务保障受领和民事、行政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一)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明确执行庭审保障警务的任务,并指定庭审保障警务负责人。

1.接受申请

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

3 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审核法律文书

司法警察部门应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1)提押票的审验

提押票是司法机关提审、提讯或开庭审理被告人时,由提审机关交给羁押机关,以证明提押被告人的一种法律凭证。提押票的使用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对提押票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有:提押票上是否有两名以上审判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提押票是否盖有法院的公章;提押票填写的被告基本情况与申请用警审批表与起诉书中的内容是否一致;提押票票面是否整洁、无破损有关被告人的身份内容是否有涂改现象;被告人人数与与提押票张数是否一致;审核羁押地点与羁押期限;审核提押票中的提出事由。如上述某一项出现问题应当及时退回业务庭补正。

(2)电子提押票的审验。

电子提押票是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和数字化法庭建设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传统提押文书的创新和发展,适用于上级人民法院远程提讯、远程开庭审理羁押在下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被告人案

4 件。

电子提押票特点是较于传统提押票不便于检验真伪,对于审验工作,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必须有填写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公章,接收单位的公章应是原件,不能是复印样式

2.应有两名以上审判人员签名 3.必须有被委托单位的签署名称 4.审查签发日期与执行提解日期是否准确 (3)其他文书的审验

司法警察到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提押被告人,除了应当持提押票外,部分情况还需要其他文书。对其他文书进行审验时,要注意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提出事由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如有缺损或空白,应退回业务庭补正。

(二)民事、行政审判庭审警务保障受领

在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接受申请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 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2.审核申请

司法警察部门应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安排值庭的组织实施工作。

用警申请应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内容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

三、警务准备

(一)掌握案情

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受任务后,应当向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确定庭审时间、地点及被告人数量,了解并掌握基本案情、社会影响、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内容。

(二)制定方案

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等。

6 (三)进行动员、明确任务及分工

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应及时组织召开动员准备会,根据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确定警务负责人及任务分工,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组。

(四)做好车辆、装备及后勤保障

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仪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五)实地勘验

提前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六)庭审演练

按照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安排部署,进行演练,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四、警务实施

押解部分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 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至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

7 为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一)基本要求

1.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2.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3.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二)警力配备标准

1.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

2.一次押解多名被告人时,押解司法警察不得少于被押解人总数的2/3;

3.对于被告人众多的团伙案件或被告人虽然不多,但有串供可能的案件,要分车提押,警力配备上除必须遵守上述两条原则外,还需注意每辆车上不得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对重刑犯、要犯以及恶性很深、有逃跑、行凶可能的被告人,警力配备上必须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被告人;

5.徒步押解警力应大于被告人的数量,长途押解应适当增加警力,必要时应配备两至三倍于被告人总数的警力担任押解;

6.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7.庭审时间较长的法庭押解,应适时调换警力; 8.重大刑事审判活动的押解警力配备,一般可按二对一或三对一的力量配备。

(三)组织实施 1.提押组织实施

8 (1)办理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的在押表现。

(2)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告知勤务。宣布法律,实行告知。告知被告人:“ 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4)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5)使用戒具。安全检查完毕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戒具。使用戒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逃脱或则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逃脱的戒具(如脚镣等)。

(6)乘车押解。将被告人押解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

9 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运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另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逃脱等情况发生。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实施徒步押解。两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应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三名司法警察押解时,其中两名分别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另一名在被告人的正后方。侧后方的司法警察应抓住被告人肘部,使其处于有效控制内。同时注意使被告人远离窗口、楼梯扶手等处,防止其自伤、自杀或逃脱。

2.法庭押解的组织实施

(1)带入。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将被告人押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2)戒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却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庭审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

10 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4)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3.还押的组织实施

(1)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则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乘车押解。参照提押过程乘车押解执行。

(4)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看管部分

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一)基本要求:

1.严密监控被告人,对羁押室及周边进行巡查、检查; 2.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

11 械和武器。

(二)警力配备:

1.警力配置。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的看管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担任;重大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岗位安排。确定登记人员、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巡查人员。

(三)组织实施

1.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2.戒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3.人身安全检查。参照提押人身安全检查规定。 4.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监控管理。采取现场监控与巡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监控管理。期间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6.实施要求: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

12 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逃脱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物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人和案件承办人。

(8)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7.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8.入厕。被告人入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入厕时,应当将被告人处于司法警察的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9.羁押场所要求:

13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互相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6)临时羁押场所应当满足便于看管、安全可靠的条件。情况紧急时可用押解囚车作为临时羁押场所。 值庭部分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值庭分为审判区值庭和旁听区值庭。

(一)基本要求

1.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4.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

14 械和武器。

(二)职责 1.维护审判秩序;

2.保障参与诉讼活动人员的安全; 3.传带证人、鉴定人; 4.传递证据;

5.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警力配置 1.审判区警力配置。

一人值庭时,一般应在审判台前靠近书记员的位置。两人值庭时,应在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站立。根据法庭设置的实际情况一般在审判台的前端,并以能清楚听取审判长的指令和不妨碍审判人员的视线为宜。

2.旁听区警力配置

旁听区值庭司法警察的位置分为固定和流动两种。一至二名司法警察在固定位置值庭时,一般在旁听区与审判活动区隔离带的两端相向而立,或者在旁听席第一排座位的两端就座。多名司法警察固定位置值庭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部署。旁听区流动值庭,是指在法庭旁听区域的过道来回巡察。

(四)组织实施 1.值庭法警入庭

(1)负责旁听区域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在第一时间到达

15 法庭,做好值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安排旁听人员依次进入法庭就座,并维护好旁听区域的秩序。

(2)负责审判活动区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可在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

(3)所有值庭司法警察应在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退出法庭后,再退出法庭。

2.安全检查

值庭法警应对进入法庭的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有异常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进入法庭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3.维护法庭秩序,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强制措施。

4.及时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

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应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的司法警察应熟悉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所在的位置;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时应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鉴定人到达指定位置。有多名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时还应增派司法警察在证人、鉴定人休息室进行管理。

5.准确传递、出示证据

16 (1)对于证据的传递、出示一般应事先确定值庭司法警察中的一名进行;特殊、紧急情况下,证据的传递、出示应由靠近证据提供方的值庭司法警察进行传递或出示。

(2)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出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不得把证物交到被告人手中,以防毁损;不得把证据的锋利部位对准被告人、审判人员或检查人员;一律不得将犯罪凶器递给被告人。

突发情况的处置

(一)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二)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3.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

17 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抢夺被告人时: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警力迅速到达预定位置,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2.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3.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四)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置:

1.看管过程中被告人突发疾病的,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报告并告知审判人员,联系医护人员进行检查和救治;

2.对于是否需要送医救治,由院领导决定;

3.决定送医救治的,司法警察应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将被告人安全、及时地送到指定地点;

4.在检查、救治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与现场警戒。

(五)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1.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

18 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2.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被告人企图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

1.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2.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3.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4.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5.待险情得到控制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和审判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七)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置: 1.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19 4.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五、警务总结

(一)总结讲评。还押完毕后,由警务负责人进行总结点评。

(二)司法警察应对警械具、武器进行检查、清点,并按规定入库保管。

(三)大案、要案、社会敏感案件的警务保障任务结束后,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应当将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上级领导汇报。

(四)属地保障任务完成后,警务负责人应当向上级领导汇报。

六、调警规则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以下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

20 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一)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1.担负特别重大案件开庭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 2.担负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3.参与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4.发生暴力抗法等重大突发事件的; 5.其他情况需要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仅限于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务活动。

(二)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经审核后,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三) 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四)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法院作出答复。被调警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要迅速组织

21 警力,确定负责人并进行工作动员,按照《调警令》要求及时出警。

(五)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应当做到: 1.到达集结地点后,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2.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3.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4.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六)特定任务完成后,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应及时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并向领导汇报;用警法院应对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作出书面鉴定。

(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特定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

(八)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法院负责。

(九)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警队和个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被调动使用的警队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无故不服从《调警令》的;

2.在被调动使用期间态度消极,工作懈怠拖沓的; 3.在被调动使用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22 4.未按《调警令》要求执行调警任务,影响任务完成的; 5.在被调动使用期间违反纪律的; 6.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23

第四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24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4]14号 【发布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2004-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法发[2004]14号)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 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 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 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 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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