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程中警察权益保护路径初探——以警察法为视角

2022-12-10

一、警察权益的内涵界定

对于警察权益的内涵, 从法律的价值角度来看, 学界基本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权利和利益说”, 这当中既包括警察作为公法关系中执法行为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也包括在自然法中警察首先作为公民应有的权益, 其广泛性和全面性已经涵盖了不同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种观点是“执法权益”说, 这种观点认为, 警察行使国家权力的利益体现, 而排除了私权利的内容。在法定范围内, 警察有权要求公民或法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 以便实现自己的权利; 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 基层警察有权运用法律提供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基于以上两种观点, 笔者认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体现着权利, 在警察法律关系当中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利益。利益是构成权利的重要内容。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 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 是由于利在其中。在此意义上, 也可以说, 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 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证的利益。警察在性时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过程, 可以看作是两种法律关系的叠加, 一方面警察要代表国家行使抽象的法律赋予的权力, 这当中可以把警察看作是公权力在显示运作的载体, 另一方面不可回避的是警察作为社会的成员, 其体现着自然人属性的部分, 两者是不可割裂, 相互依存的。如果仅仅保护警察行使国家利益的权利, 而忽视了警察作为自然人的权力, 警察队伍的主体部分无法依存, 附加在私权利上的公权利也无法得以实现, 在众多私权利之中, 最重要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人格权、经济保障权和家庭保障权。警察权的设置及其行使是否适当, 同警察权利并无必然联系, 但保障警察权利有利于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事实上, 当前警察权的被滥用同警察权利得不到保障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这里所理解的警察权益, 不可能脱离私法关系中的自然人的权利, 而只强调公法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个警察都具有双重身份, 割裂两者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既包括基层警察作为公民而享有国家宪法赋予一切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包括享有国家赋予的基层警察职务权利以及保障这一权利依法行使的基层警察特别保护性权利。这两个方面都是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的, 不容侵犯。

人民警察法作为规定警察权益法律位阶最高的法律, 并没有明确的阐述警察权益, 仅仅在第五章警务保障中涉及到警察权益保护内容, 第三十七条为人民警察的权力行使明确提供经费保障的来源, 真正考虑到具体民警执法中的权益保护内容是第四十条条工资制度和警衔津贴以及福利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条因公伤残或者牺牲以及病故的情况。人民警察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警察权益, 警察权益和警务保障性质是不同的, 警务保障是在政府层面上进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 警务保障更多的是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协调保障, 而警察权益则是站在具体的执法人员, 执法单独体为完成执法任务或者使命所需要的各种利益的保证。

二、构建警察权益保护路径的基础

( 一) 警察权益保护受到屡受侵犯的根源

“奉法者强则国强, 奉法者弱则国弱”, 但是从2008 年的“杨某袭警案”、到2011 年“泰安1. 04 袭警案”, 公民对于民警执法的抵抗, 已经从故意侮辱、谩骂演变为公开暴力袭击, 其中还包含不实投诉和诬告陷害, 给正常的民警执法带来很大的困扰。

在现实实践中。警察执法受阻, 警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这其中尤为突出的法律层面的因素, 警察权内涵缺乏认识, 社会承诺脱离实际。警察权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在现实中不能随意的扩大和缩减, 而警察权的性质又直接决定了警察权的外延和内涵。它直接影响到了实践中警察权的落实和警察行为的种类。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权规定的缺失, 仅仅在第二章职权当中描述性的规定了十四种职责, 这十四种职责是按照警察具体职责的分工不同所进行的划分, 很难明确警察权在法律上的含义, 以及在实际中执法的权限和范围, 也是造成警察权益收到侵犯的主要因素。

( 二) 警察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其中实现了法治的全覆盖。“国家安危, 公安系于一半”, 体现了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但是近年来“以暴抗法”事件不断增加。受害民警人数呈现跳跃式猛增, 2010 年受侵害民警7268 人, 2013 年猛增至12327 人, 上升70% 。2013 年, 全国查处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 ( 事) 件达9835件, 受轻微伤以上民警7956 人, 牺牲23 人。因此, 确立警察权益的内容, 健全警察权益保障机制,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警察队伍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

( 三) 警察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1. 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机制建立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颁布《人民警察法》到如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 而这二十多年的历史发展, 正是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治安环境的发生巨大变化, 人口结构和人口流动加剧, 城乡发展差异性加大的时期, 《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也应随之完善。特别是由于公民诉权的增强, 其中对警察权益保护的规定, 应当从当下的新的社会需求和法律价值角度去衡量。

除了《人民警察法》之外, 其它的相关配套法律和法规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都从不同角度, 不同程度上涉及到警察权益的保障问题, 但是和《人民警察法》的衡量标准和理解范围不太一致。同时在如何实现人民警察权益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权威机构予以解释和保障, 这就造成法条中可能已经赋予警察的权利, 在实践中由于无法实施而成为法条中的“僵尸条款”。

2. 司法程序中的进程困难

实践中, 侵犯警察权益的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质, 受害警察无法通过录音、录像等取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殴打或者辱骂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和事件, 但现实没有针对此类行为有力的处罚依据, 使的民警利益受到侵害后, 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有力援助。有些已经对警察的人身造成一定严重后果, 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有罪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 导致这些案件无法进入到司法程序, 警察权益的保护无法在司法程序上得到落实。

3. 善后工作和缺乏对于警察疗养制度的保障

警察权益受侵害后心理上的疏导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并不明确, 同时在从事高度危险的警种中, 对于具备一些特殊技能的特殊人才, 提供一定的年度轮流休养制度, 一方面保护优秀警察人才, 另一方面更加利于警察队伍的建设。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建设路径

( 一)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警察权益保障的首要途径

“法治”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的大环境给公民和执法者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法律, 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前提。在《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从32 条到41 条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 1) 警察权益保护的内容要明确写入《人民警察法》中, 由《人民警察法》加以细致规定。对警察权行使作出补充性原则规定, 明确警察权只能作为私权救济的最后手段, 只有在私权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 唯独通过警察援助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能行使; ( 2) 在警察公权力方面,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警察权益的内容, 保护警察权益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侵犯警察权益的案例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也让公民明确知道警察权益和私人权益的界限, 《人民警察法》中都要有详细地规定, 包括具体情况下什么时候使用武器, 怎样使用武器, 什么情况是紧急情况, 如何处置, 在什么情况下优先使用交通工具, 使用交通工具后如何补偿, 特殊抚恤的标准和怎样救助等等, 都要详细规定, 对具体操作层面的措施予以细化。 ( 3) 重视保护警察的私有权利。警察的私有权利保护历来被忽视, 现行《人民警察法》也没有重视这一问题,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 以及获得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私权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除了人民警察法作为基本法律的规定外, 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权益保护的内容, 制定专门的人民警察权益保护法, 在这部法条的主要设定目标, 依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警察权益的内容和保护的细则措施, 对于人民警察法涉及的保护内容如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的细则规定, 建立完整的人民警察福利待遇, 晋升考核, 培训保障和伤害救济, 医疗疗养等体系化的保障机制, 不仅能够对受到人身伤害的警察提供合理有效的保障和救助, 对于处于长期高压状态或者高强度状态的民警给予调整或者休养的机会, 能够更好的调动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调整工作状态, 全身心的投入到警务工作中。也能够保护和保留警察队伍中的优秀人才。

( 二) 立法角度对现有体制进行探讨

《人民警察法》第37 条规定对于人民警察的经费来源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来保证, 这种体制的设置很容易使得警察在执法时受的地方利益的影响。人民警察法在起草过程中曾经就警察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但是在形成草案时被改为“维护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秩序”这就造成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对警务工作的困扰。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警察的权限以及警务活动的范围, 而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非警务命令对警务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 警务活动的法律界限模糊造成警察权益在非警务活动中受侵害, 因此, 对于在立法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警察的权限, 既要保证公安经费的不足又要杜绝由于经费问题滥用警察权问题的出现。

( 三) 有第三方依法设立警察权益保障机构, 公正解决纠纷

设立民警权益保障的独立机构, 来维护人民警察权益的保证。英国为保障警察合法行使职权专门于2004 年成立的英国独立投诉委员会。不仅受理警察的投诉, 还负责切实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权益, 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该机构完全独立于任何的政府和警方, 为了保证处理程序的公正, 专门由和警方没有任何联系的独立调查人员和辅助人员组成。这种模式大大提高了警察处理纠纷的能力, 也缓和了警民关系。建立一种有效的第三方机制, 在收集证据, 调查执法过程以及处理效率上都大大的提高, 这种第三方的畅通渠道, 对于公正的处理警察受到侵害的纠纷, 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摘要:当前社会中对于警察权益的侵害已经逐步升级, 愈演愈烈, 由原先的在正当执法过程中被推打、辱骂到直接向警察个人挑衅, 有预谋的袭击的事件, 警察权益的受侵害程度逐渐沦陷在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中。同时法治中国的建设又体现了法制建设的升级版, 警察权益的侵犯与法治中国的大环境格格不入, 警察权益保护的不完善和警察职业特点的危险性, 又使的国家培养的大量优秀警察人员流失。本文从警察法的角度, 对维护警察的执法权益和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对警察权益的保护角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警察权益,警察法

参考文献

[1] 卢建军.警察法治化的思辨与实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

[2] 亓伟伟.论警察权的滥用与规制[J].齐鲁学刊, 2012 (01) .

[3] 梁艳等.论警察权力运行的规范[J].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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