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报建工作指南手册

2023-01-24

第一篇:规划报建工作指南手册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册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册(试行)

建设工程报建工作是开发建设项目的重要工作,实际操作中具体工作程序与手册中的程序会有出入,我们主要通过手册了解报建工作基本工作内容。在项目启动与实施过程中报建责任人要做好报建工作流程调研,再根据项目开发总体进度要求做好报建工作计划,为项目顺利建设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册(试行)根据长沙市建设项目报建流程草拟,涵盖国土证初期办证及部分手续完善工作、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局规划手续报批流程、建委建设项目报建流程(含竣工验收、未单列招标及联合收费工作流程)、交付使用许可流程。本流程未涵盖前期临水临电及施工道路等工作。

本报建手册分为七章及附表部分。第一章 国土证办证及完善部分手续工作指导;第二章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第三章 规划局报建流程;第四章 建设局报建流程;第五章设计开发项目的其他审批流程;第六章建设工程基本收费科目;第七章与报建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第八章、附表。是部分在报建工作中的标准表格。

在各部分流程描述过程中,将以文字列表描述及图例辅助表示。

第二篇:规划报建受理

规划报建受理、审批中说明

1、规划报建受理、审批中几点说明

(1)各窗口受理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应对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收取的报建资料复印件应由建设单位报建前备好,并由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报建单位公章,经窗口收文人员核实后收取复印件,退回原件。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批)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收取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发文时由窗口退回建设单位。涉及“一书三证”变更的,应在原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

(2)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窗口不得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我局,窗口收文人员应按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我局的变更内容进行办理。

(3)受理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文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致。特殊情况名称不一致的,需报经局(分局、办事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受理。

(4)受理报建时需收取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为准;若是建设单位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意见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意见明确后按要求提交。

(5)受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每一环节的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一次审查(批)意见中明确的阶段为准,特殊情况按局领导研究、批示的意见办理。

(6)规划报建、审查中需收取、审核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合同、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报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土地拍卖中标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等。

(7)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者提供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它规划手续。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条件时,因原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收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用地纳入储备的批复文件。

(8)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按我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委托测绘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实测后方可受理。不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受理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界址点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受理,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恢复性建设工程,经规划选址、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图纸设计深度达到要求的,可直接受理建筑方案审查(特殊项目确需进行规划方案审查的,在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审查意见中向建设单位注明)。

(10)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换热站、加压站等小型建筑、环境工程,选用我局确定的备选方案(可在规划局政务网站/规划公示栏目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翻建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可直接受理施工图审查。

(11)需纳入规划设计招标、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目,应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专家评审的项目,窗口应将建设单位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推荐方案的两套蓝图与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收文转审批经办部门(审批部门未提出审查意见前建设单位不需进行方案调改),经办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与部门审查意见汇总提交局长业务办公会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最终批复的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一次性调改。应按局长业务办公会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好项目的规划批前公示工作。

(12)受理新建广告、雕塑项目,建设单位可先提交拟建位置现状照片、设计方案、产权证明等资料,经审查原则同意后,再按要求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含结构图、加盖设计资质章)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可直接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经办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需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本环节审查工作的,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只需对总平面等局部标注尺寸、高程做技术调改的,可由经办部门在接件五日内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处复核后暂停该项目的办理计时(不退文),待经办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调改资料后,再恢复计时继续办理。

(14)受理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测绘,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和测绘资质审查由经办部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核。

(15)每一环节的规划审查均以上一环节的审查意见为依据;对前后规划审批阶段相隔时间较长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查(批)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环节规划审查的,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原审查文件予以确认,确认时,原则上应先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认。

(16)根据《青岛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半年;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须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否则,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批准的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原证过期、重新核发新证的,须将原证收回予以注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部分工程经规划验线开工后,即视为整个工程已开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

(17)在市南区范围内2002年6月24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2002年9月24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2002年4月19日前、在李沧区范围内2002年4月11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控制线,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划报建时,窗口受理后转经办部门对原批准的规划控制线图纸进行重新确认。经审核未发生变化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青岛市规划局规划控制线确认专用章”后,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使用;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由经办部门按照分区规划重新划定,原审批的规划控制线图纸收回注销。规划控制线的划定、确认,由按照职能设定、负责相应项目选址审批的部门办理。

已报建在各处室、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各经办处室、分局将建设单位提交的原规划控制线审批文件交选址处予以确认。

(18)对重点区域内的重要建筑、重要公建、重要景观建筑,审查建筑方案时应提出建筑亮化设计要求,审查施工图时一并审查亮化方案。市局经办的建筑亮化方案审查由雕塑办结合建筑施工图审查同步完成,建设单位不再单独报审。

(19)各审批环节容积率的计算,须以我局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划定的范围、面积为计算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应与选址意见相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范围、建筑性质应与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相一致。

2、遗失规划审查(批)文件的办理程序

(1)不需补办审批文件的

①凡在市局、分局档案室可查明原始资料的,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对自己单位丢失的文件提出查询申请,由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注明“限用于规划审批”、加盖“青岛市规划局(分局)档案管理专用章”,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单位可到档案馆查询,由城建档案馆复印并对复印资料逐页加盖“城建档案馆管理专用章”,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③凡在档案管理部门无法查明原始审查(批)资料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查)程序重新申报。

(2)确需补办审批文件的

①由法规处对申请补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不提供原件无法进行后置审批的情况,经确认、确需补办的,经业务处室审核、提出补办审批文件的具体意见报局长业务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补办。

②补办“一书三证” 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下同),经研究同意后,申请者在领取补办证书前须在《青岛日报》连续刊登三天遗失声明并将刊登报纸交我局备案,登报后7日内无异议的,到窗口提交补发证书申请。

③补办的“一书三证”应注明“补办”及“原证(具体编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遗失,现予以注销”等字样,并写明原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补办时间。

④对第

(一)条第

1、2项中复印的审查文件内容,经办处室在审查中发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或有异议的,审查中应确定是否需按现行规定调整,对需按现行规划管理有关法规予以调整的,建设单位须服从规划调整。

⑤登报声明内容须经局法规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后方可作为有效的登报声明材料。

⑥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经查实后应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需对原审批图纸进行补办、确认的

遗失原审批文件附图且确需重新补办、确认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要求,从遗失环节补办。需按现行规定予以调整的,按现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补办,建设单位需服从规划调整。

3、建设工程项目提前开挖及招投标

(1)政府市办实事、市领导批示的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点项目,确需提前开挖的,由规划局负责提供提前开挖意见,建管局负责办理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的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2)上述项目已批准建筑方案的,由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出具证明,证明采用统一格式将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项目地址予以证明,建管局可根据此进行工程发标。

(3)对三边工程等特殊项目,由两局召开联合办公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办理意见。

4、加强对组团、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监督

(1)在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需配建的各项设施,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具体规划位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

1、各项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筑同步验线、开工建设;

2、规划验收时需提交有效的配套设施移交合同或协议书。”

(2)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配套建设中,应考虑有线电视数字化等有关配套设施。

第三篇:规划报建申请资料

公建项目

(一)选址意见书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立项批复④项目备案征求意见表⑤选址申请表⑥地形图 ⑦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需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协议)⑧工业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意见;对周边建筑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土地:①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②选址意见书及有关材料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出让土地:①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①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②土地权属证明及原地图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红线图④修建性详细规划

⑤建筑报建施工图⑥建筑施工图审查报告

私建项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开发地段:开发公司的用地合同

改建或扩建:①旧房土地使用权属证明②房屋产权证

③房屋鉴证书④与周边住户签署的协议书

农民自建房: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户口本、身份证(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红线图②建筑报建施工图

③建筑施工图审查报告④已审核的建筑方案图

第四篇:城乡规划报建须知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办理事项及时限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18个工作日;

2、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8个工作日;

3、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8个工作日;

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8个工作日;

5、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1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依法应进行公告、公示和听证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申请资料及附件要求

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由申请单位填写的表格,请参照我局张贴在受理窗口和规划网站上的样表格式填写。申请表的文本可通过规划网站下载。申请材料已在上一阶段提供,下阶段原则上不再提供。

四、受理地点及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宜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窗口统一受理(地点 :夷陵路 22号)。

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均可受理。

五、说明

1、凡是符合省、市规定应纳入规划许可“绿色通道”的工业、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2、受理窗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需要补正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提交相关科室审查,五日内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予以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依法不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

4、建设单位需要变更已核发的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法按程序重新审批。需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批件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申办店招标牌广告(不含T型广告)、临时工程、小型新建与改扩建工程、农民个人建房等规划许可手续,我局本着便民原则,简化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6851019 监督电话:6243483,6238837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南

一、 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四大类用地,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经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批准文件(原件1 份);

3、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

4、现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现场踏勘;

4、局业务会议研究或上一级会议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规划设计要求、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

2、对不同意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告知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的要求,先委托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并取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咨询报告,然后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六、其他说明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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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指南

一、 受理范围

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提供的拟出让地块选址联系函后,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已经取得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或者已经出让交易程序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换发《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二、受理条件

1、国土部门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

(1)拟出让地块选址联系函(原件1份);

(2)现状用地土地权属证明及附件附图(复印件1份)。

2、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填写《规划条件申请表》;

(2)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原件1份);

(3)已经取得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经土地出让交易程序的,须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国土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选址意见函或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现场踏勘;

4、局业务会议研究或上一级会议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国土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选址意见或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发放《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含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对已完成土地出让交易程序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换发《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含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

2、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条件申请告知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的要求,先委托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并取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咨询报告,然后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六、其他说明

国土部门自取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出让交易程序,或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建设单位自取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且未申请规划条件延期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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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南

一、受理范围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按要求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及规划咨询,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按要求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及规划咨询,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还):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

3、以征用、划拨方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需提供用地协议(原件1份);

4、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评估论证报告;

6、经有资质的规划咨询机构咨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及规划咨询报告(咨询报告原件1份、方案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现场踏勘;

4、局业务会议或上一级会议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通知书》;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通知书

(一)》;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通知书

(二)》;

(4)建设工程定位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即用地红线图)。

2、对不同意的,发放以下文书:

(1)《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书》;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意见书

(一)》;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意见书

(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向国土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手续;按照批准实施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达到拆迁进度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六、其他说明

1、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提出分别报批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分开办理。

咨询电话:6851019 监督电话:6243483,6238837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按照批准实施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同时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达到拆迁进度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经我局核对后退还原件):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施工图(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建筑工程仅需建施图部分);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报送的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交通、建设、人防、安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审查办理;

4、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经同意分期实施规划和拆迁的分期拆迁红线图;

(2)《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3)经我局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同意的,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1、基础工程和地下工程完工后,经我局勘验合格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上部工程施工。

2、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我局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六、其他说明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咨询电话:6851019 监督电话:6243483,6238837

申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指南

一、受理范围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要求纳入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组织竣工验收之前,应当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二、受理条件

1、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工程外装修、室外环境、配套设施、综合管线和道路建设等);

2、完成拆迁范围内应拆建(构)筑物的拆除和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3、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已自行纠正或依法处理完毕;

4、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经我局核对后退还原件):

(1)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建设工程定位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

(7)1:500竣工地形图(原件1份)。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审查核实;

4、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符合规划条件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2、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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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南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无误):

1、个人填写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意见;

2、村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3、建设工程设计图或村民建房标准图(原件或复印件2份);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现场踏勘;

3、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放线、验线;

6、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副本、村民建房定位图、盖章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图或村民建房标准图;

2、对不同意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五、其他说明

村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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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临时建设工程,对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无影响,且在达到规定期限后能够自行无偿拆除的,建设单位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选址定点阶段: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方案审查阶段: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方案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

3、工程报建阶段:

(6)建设工程施工图(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建筑工程仅需建施图部分);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现场踏勘;

4、业务会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五、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建设工程定位图及设计要求;

(2)拆迁范围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通知书

(二)》;

(4)《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5)经我局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同意的,发放以下文书: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意见书

(二)》;

(3)《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书》;

六、其他说明

1、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达到规定期限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须自行无偿拆除。

2、建设单位提出分别报批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分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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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既有用地原址建设、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且建筑容量指标未超出既有控制值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选址定点阶段: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属改建、扩建的,须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原件1份);

2、方案审查阶段: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方案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

3、工程报建阶段:

(7)建设工程施工图(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建筑工程仅需建施图部分);

(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现场踏勘;

4、业务会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五、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建设工程定位图及设计要求;

(2)拆迁范围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通知书

(二)》;

(4)《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5)经我局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同意的,发放以下文书: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意见书

(二)》;

(3)《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书》。

六、其他说明

1、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分别报批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分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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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店招、标牌规划报建指南

一、受理范围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设置各类户外店招、标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涉及相邻关系的,与相邻产权人的协议(原件1份);

5、设计图样及透视效果图(原件2份);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现场踏勘;

4、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建设工程定位图及设计要求;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对不同意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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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报建事项特别提示

为了节省您的宝贵时间,减少往返次数和报建成本,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现特别提醒您:规划报建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许可或者不予同意:

1、申请人不具备申报主体资格提出申请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已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仍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属依法纳入拆迁范围或已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而提出改建、扩建申请的;

5、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未达到拆迁进度规划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6、属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小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坡度大于25度的水土保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大型基础设施通道控制带、水体河流控制区等禁止建设区的建设项目申请;

7、侵占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红线”,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城市“紫线”,依法需要保护水域城市“蓝线”的所有与上述规划管制“四线”保护对象无关的建设项目;

8、占压受依法保护的输电线路走廊、微波通道、地下综合管线的建设项目;

9、已建设完成的原有基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指标超出规定控制值的新建、扩建项目;

10、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分别超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规定的0.1、2%,且不满足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规定的建设项目;

11、不满足建筑间距、建筑高度控制及退让距离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

12、设计文件未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规定要求,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

13、对已经规划许可或已建设完成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贸市场、居委会、公厕、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改变其用途申请的;

14、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申请,但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经公示或组织听证会而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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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事项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提示

一、下列事项需提交市规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审议:

1、大型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大型工业项目、城市主要道路和重要节点大型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的选址;

2、居住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3、18层以上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公园、绿地、雕塑和其他公益性构筑物等重要项目的建设方案;

4、需调整规委会专题会议意见的工程项目;

5、符合容积率补偿条件的房屋开发项目等建设项目;

二、下列事项需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

1、市域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选址;

2、城市重点区域标志性建筑的规划、建筑方案;

3、市规委会专题会议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五篇:规划报建申请书(范本)

(红头打印纸)

海南省博洋路路口改造工程

规划报建申请书

*****规划局:

为了完善洋浦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按照管委会的部署,由*******公司负责的海南省博洋路路口改造工程建设任务。该项目设计起点与现状博洋路相交,设计终点为现状水泥砼路面,长度为535.878m。项目总投资10185659.00元。

现向贵局申请规划报建,请予以审批。

*************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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