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范文

2024-07-15

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可以顺应新形势的不断发展和要求,另一方面还可提高邮政在同行业的社会竞争力,实现邮政金融网点的可持续发展。尽管邮政的金融网点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转型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問题,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升邮政金融网点在同行业中的社会竞争力,就要顺应我国时代的发展,在新形势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邮政金融网点进行转型。文章对新形势下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进行研究,分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先给出了邮政金融网点发展的现状,后依据邮政金融网点转型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具体策略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金融服务;邮政金融;网点转型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2.044

1 邮政金融网点的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的经济规模得到很大的拓展,社会各行各业相较于之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人们的生活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邮政金融网点进行了不断地转型和改变,2019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为国有第六大银行,这对于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发展既是机遇也是很大的挑战。目前,邮储银行在全国拥有4万多网点及营业部,其中县和镇的区域地区有网点28009个,占比超70%。而且县和镇的个人网银结存用户数1.34亿户,金额达到5727.16亿元。

邮政成为国有六大银行之后意味着可按照商业银行法律进行银行业务的开展,可依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探索发展自身的特色业务,且邮政在发展过程中积聚了良好的商誉,依据之前的业务发展和较大的客户信息数据能够为邮政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另外,随着我国国际化经济的不断推进,金融行业对于对外开放逐渐扩大,国外资金庞大、管理先进的银行是邮政发展面临的很大挑战和威胁。此外,邮政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本身建设了很多乡镇金融网点,邮政成为国有银行之后对于这些网点的管理和转型发展也会存在很大的挑战。

2 邮政金融网点在转型中的问题

尽管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工作在实际进行过程中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提出适当的转型策略,就要对实际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以下是邮政金融网点在实际转型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具体内容。

其一,邮政金融网点在实际转型工作中对于转型的基本内容并没有认识透彻,没有体会到转型的最根本内涵。通常网点转型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所经营的理念要在传统基础上进行转变,改变最初以产品为重心的理念,要将客户当作主要的重心。且网点的经营方式要改变最初重视结果的管理,要转变为重视过程管理的方式,保证对于客户所提供的服务从个人向团队整体的转变。在实际施行过程中转变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由于网点的工作人员在长期的传统工作方式中已形成固定的习惯,很多工作人员并不能深刻理解到转型的内涵,导致网点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转型的意义,使实际的转型工作难以开展,转型所需要的资源得不到应有的高效配制,与理想转型效果存在很大的差异。

其二,转型网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不够强,导致所含有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素养呈现为不统一的状态。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基本原则,要完全从客户的角度去思考转型策略,借助团体的力量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服务和多样化的金融要求,故在转型网点要有专业客户服务团体。现今邮政已有的代理网点对于客户服务团体的建设意识很弱,很大一部分网点的专职客户经理都由其他岗位的职员进行兼任,导致网点的转型失去原本的意义,实际网点服务工作得不到理想状态的运行,不能满足客户的基本金融需要。且邮政现有网点配备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尽相同,在实际为人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很难提供个性化要求较高的金融服务,不利于网点转型的发展。

其三,网点现有的激励约束机制欠缺,导致员工积极性不能有效调整。网点转型的推进离不开工作人员的支持,在已有的网点工作中并没有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导致网点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的工作岗位呈现为热情度很低状态。通常员工积极性的调动离不开科学的人员管理机制,很多网点现有的制度并不能真正反映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也没有做到奖罚分明,工作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相符,这些情况会直接影响网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其四,网点产品业务条线呈现单一性,系统建设较为落后,客户服务范围受到很大制约。为了使网点产品业务丰富化,要在原有基础上建设具有创新性适应时代发展的系统。但现今邮政金融网点的业务主要涉及个人的金融产品,对于国际和公司等其他方面的业务虽已进行拓展,但实际规模不够大,导致不能为客户提供具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的竞争表现为创新性的竞争,邮政现有的金融网点部分并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的最新科技,导致在新时代的发展中缺乏创新性,不利于网点转型的实际发展。

3 邮政金融网点转型策略

3.1 在保证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网点的经营效率

为了提高邮政金融网点的经营效率,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体验,要在保证实际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做到以下内容。

首先,为了提高网点的分类管理,要将网点的基本网络布局不断优化。伴随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相关的科技也不断出现,银行的网点功能得到了很大的转变。为了使网点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邮政金融网点要根据位置及客户的实际要求等对网点进行有效划分,可将网点划分为财富、智慧等不同部分。更好地采用轻型网点的工作模式,做到最低运营成本状态下的转型工作。

其次,为了更好地推行轻型网点模式,要充分利用高新设备来降低客户服务的压力,可在网点设置各种方便人们自助服务的设备,自助设备主要涉及较为简便的金融服务,如现金的存取等。采用自助设备可将柜台服务提供给更为复杂的金融结算及服务。

最后,为了顺应新形势的主要要求,网点要建设轻量型的微信银行。随着智能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金融网点要顺应新形势的要求为客户建设微信银行,方便客户的基本金融需求。借助微信银行可加强网点与客户的基本联系,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微信银行的建设主要使线上金融程序化,借助人们经常使用的社交软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也能加快网点的推广。为了更好地与客户进行交流,可在线上建设客户专有的俱乐部,不断探究线上的营销模式,可采用营销积分兑换的方式拉近与客户的关系,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本网点的客户为中心建设微信银行的线上营业厅,方便客户的实际生活。

3.2 加强对于网点人员队伍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解决网点人员队伍建设良莠不齐及网点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欠缺问题,网点要不断加强人员队伍的建设,可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加强。一方面,要对已有的网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养和培训,请专业培训机构结合邮政网点的实际转型情况进行针对性培训,要加强人员的创新素养,还要注重对于人员服务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可引进最新的专业人才来壮大网点人员队伍,对于新人员的选取采取适合的方式和方法,不仅要注重员工专业知识的考查,还要将实际能力考查包含在内。对应聘人员考查完成之后要依据邮政网点转型要求挑选适合的应聘者,对于考核通过的应聘者要进行专业技能和服务的培训,也要请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要将网点基本工作要求和基本工作素养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培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专业考核,考核人员的培训情况。依据人员的考核情况及在校学习情况安排合适的岗位,保证每一个人才在网点的转型阶段更好地工作。

3.3 实现网点的线上服务与实际线下服务一体化

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要具有统一性,不能只是一味地发展线上或者线下服务,要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借助实际服务和互联网服务的共同方式实现网点的最佳转型。要充分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创新方式打造更加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方式和模式。为了实现线上和线下服务的一体化,可对线上和线下的入口进行分流方式的建设,线下要将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建设好,方便客户在线上进行安全的金融服务,保证客户的真实安全。对于线上方面,客户可借助微信社交软件或者邮政特有的网上银行客户端进行线上的服务预约,在得到客户的预约后系统会根据网点的实时数据分析为客户匹配最佳的服务网点。此外,在线下营业厅要实现无线全覆盖,方便客户的基本服务,也有利于网点服务人员与客户在线上实现关联等;另外,为了提高客户交易的安全性,要加强交易平台的处理建设。可通过智能设备提高线下现金业务的安全性,保证在没有工作人员看管的前提下也能将基本的金融交易工作做好。还可以利用最新的科技产品使客户得到的服务体验更加生动化,还要保证线上银行的综合性能与线下具有一致性,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3.4 将网点的风险防范控制做好

金融网点的管理离不开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为了将风险防控工作做好,网点在转型时要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对于金融管理下对金融网点的风险等各个方面进行分类管理,要保证内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将风险的管理放在全部工作的首位。邮政和银保监会双方要建立专业的检查队伍,定期对双方的金融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必要情况下可进行日常的检查,还要加强客户的回访工作,将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做到位,保证客户的基本权益不受到损害。此外,还要将风险数据的预警工作做好,该项工作主要借助信息化技术进行开展,要采用高新计算机技术对金额较大的交易及状态异常的交易进行监督,一旦出现问题要进行及时的预警提升,真正做到精准度高的筛选,对于邮政金融网点出现的风险数据要进行及时地处理。

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通常会涉及不同区域的所有网点,对于城市和乡镇的网点转型建设要具有统一性,为了加强对于风险的防范工作,针对不同区域的网点要与区域的主要政府部门进行联合合作,提高最可信的担保。对于城市和乡镇的网点要在实际工作中实现数据共享,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可以及时掌握信贷客户的生产经营及家庭状况,完善农村信贷领域风控管理,更好推动邮储银行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落地。

4 邮政金融网点转型保障措施

为了使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要对保障的措施进行详细研究,以下是研究的具体内容。

其一,要建立专业的金融转型体制。为了使邮政不同网点的转型步骤相一致,在网点转型过程中要建设专业的团体或者工作组,对于团体的职能分工要具有明确性,要保证团体的分工合作更加协同化,保证不同网点的收益分配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实现不同网点的统一管理。其二,为了实现网点综合营销的基本效益,要将网点的营销及服务职责明确化。网点的转型要以营销服务为中心,要依据客户的基本金融服务要求提供適当的营销,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业务受理方式。还要保证对于客户的服务职能明确化,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规范的服务。其三,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要高度重视大数据的应用,实现网点管理的精细化。网点的营销会涉及很多客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客户的业务办理情况等,要将客户的基本信息放到专业的数据信息库中,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依据分析得到的结果可作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科学依据,有利于不断挖掘客户的基本需求。还可借助数据建设客户相关的营销数学模型,借助模型不断优化对于客户的管理方式,借助数据化来拉近与客户的基本关系,有助于网点的转型开展。

5 结论

总结可得,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可以顺应新形势的不断发展和要求,另一方面还可提高邮政在同行业的社会竞争力,实现邮政金融网点的可持续发展。尽管邮政的金融网点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转型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邮政金融网点在实际转型工作中对于转型的基本内容并没有认识透彻;转型网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不够强;网点现有的激励约束机制欠缺;网点产品业务条线呈现单一性,系统的建设较为落后等。为了使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发展更加规范化,要在保证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网点的经营效率,还要实现网点的线上服务与实际线下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要将网点的风险防范控制做好,借助适当的方法为邮政金融网点转型提供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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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中,受到互联网本身特征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合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重视程度。本文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探究完善制度、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9.006

2016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已提上政府议程。随着淘宝、美团、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步成为年轻一代的主要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新的蓬勃发展。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面临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且面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带来的新风险,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较为分散、年龄层次多,且互联网本身具备隐匿性、虚拟性等特征,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难度较大;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仍较低;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限制低,小微金融客户、小微企业骤然增加,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几率。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为基础,2013年以来成为我国金融经济领域的热点。从时间与发展历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我国的新兴产业,但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新颖性、盈利性、便利性等多种特征,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多(见表1)。

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涵义与特征

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交易的群体,通常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即:将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从生活需求或用于生活投资需求的角度出发,向互联网金融机构购买对应金融产品或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小微组织或自然人,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相应收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但这一官方界定仅对商品和服务有效,是否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有固定工作人员与营业场所,这一特征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仅能服务于所在区域、周边区域,距离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重点障碍,但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基础,无固定对应的营业场所,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均能够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如接受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购买对应的金融产品,即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每一消费者均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传统金融机构在展示金融产品等活动时,都需要对应的资产支撑,包括聘请专业工作人员、开设区域金融网点、维护常规金融网点运营等,其金融产品本身服务价格、准入门槛都较高,大多数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收入较高,属于中产阶级。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如众筹平台,消费者通过“团购”+“预约”的模式,打破准入资金的限制,可按照自身经济能力,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该金融业务中,消费者与服务平台处于平等位置,不会出现排斥参与者的情况,有利于充分挖掘潜在客户群体。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权益事件出现几率增加,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一是平衡互联网金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参与者,与相应企业相比,消费者本身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通过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处于平等低位;二是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较低,我国立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本法作出规定,可有效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扩大受害范围;三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风险;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覆盖在每一环节,为平衡消费者与金融主体之间的地位,应根据优胜劣汰的法则,在适度原则支持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坚持倾斜保护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风险发生的时候是直接利益损害者,因此适度倾斜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坚持不同救济保护途径协同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较多,应确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四是坚持公平依法保护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先进制度

(一)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美国”是现代化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保护体系,在美国,研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用“Electronic Finance”表示,即电子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概念并不存在,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大多存在于其相关法律之中,如《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披露》等。2008年次贷危机不仅大规模损害美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波及到全世界。为了摆脱此次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国会颁布《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等法律法规,如美国对P2P 网贷和股权众筹直接按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要求其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美国立法制度既涉及宏观制度又涉及微观机制,旨在全面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其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我国立法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009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法案,促进了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并建立起专门机构开展统一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对电子银行、电子金融等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美国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并列分管的机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统一行使监管权,但各州监管部门仍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前提是不违反联邦的法律原则,此种监管方式对于金融消费者无疑是一种双重保障;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权,将其赋予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网络借贷市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对于众筹融资网站,则通过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既JOBS法案限制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英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互联网金融在英国被称为“替代性金融”,即Alternative finance,其主要包括股权众筹、票据融资、P2P网贷、产品众筹等形式。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期,其解决了传统金融在危机后的困境,帮助英国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完善。如《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正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并要求建立金融管理局统一监管的机制;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方法》正式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保护机制中。

英国自古以来就是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早在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的“双峰”理论中就曾出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论;随后,英国政府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近年来,英国通过金融监管的改革,旨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外部环境,同时还注重国民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及自发的维权活动。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专门确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即通过对若干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改革,将其合并为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妥善解决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金融申诉专员以中立者身份介入纠纷,要求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纠纷,一旦金融申诉专员服务经过裁定员向调查员申请复审后由调查员作出裁定,除非金融消费者有异议并起诉,否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此次裁定并履行其相关义务,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倾斜的制度。作为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具有便利性、灵活性和独立性。

(三)日本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日本未受到次贷危机的过多影响,自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以来,日本政府就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国家内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进而不断完善金融制度体系。一是规定金融機构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的惩戒措施,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日本敢于打破金融行业内部界限,逐步建立起横向性、复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措施主要借鉴英国的金融改革模式,法律中保留一整个章节,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确立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得金融领域法律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为科学全面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一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如借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也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过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预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行为;三是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窗口,并严格按照服务制度,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从多方面入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覆盖到所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环节。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配套措施、行业标准有待完善,出台的监管制度以层级较低的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如果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现民事纠纷,大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进行解决;就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而言,其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等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事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类比适用;涉及互联网金融民商事纠纷,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加以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最为关切的财产安全,只有第三方支付这一金融模式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文件予以规制,而对其他模式的保护较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找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还可以科学采取解决措施。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级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分析,缺少这一层级的立法,也未覆盖每一环节,缺乏保护力度;二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责任未明确到部门,监管制度和体系不够完善;三是未建立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约束力不够。

四、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途径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长期的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专家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合理创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首先,立法部门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侵权事件特征,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损害赔偿方式、法律责任。其次,凸显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使其成为支撑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的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丰富保护法的理论内容,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时,立法部门应结合《电子签名法》《证券法》中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度融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的法规体系中,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督制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抵御风险能力较低,但适应性较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分为银保监会(网络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证监会(监管管理、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这种“分业监管”监管模式,部门之间交流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不同模块为基础加强统一协调,“一行两会”协调管理的创新模式,共同有效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技术、损益、安全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征,对线上解决争议机制与机构、调整程序、仲裁机构进行规定,不断简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特点为基础的原则,规定好调解机制、仲裁制度以及线上解决争议的相关机构,按照涉案金额的基本标准,最大程度上节省开支,充分借鉴“三步走”法律法规制度,效仿金融申诉专员的服务制度,完善非诉解决机制,提供消费者和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相关权利,倾斜性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自律,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协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在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专业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缺乏基本依据,地方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重新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范围,科学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力度,打破当前消费领域中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通过创建统一合法有效监管体制机制等途径,全面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利用双重保护机制,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不断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视培养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完善的外部防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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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方面对于税收成本的降低是互联网金融推动进步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互联网金融在融资方式与服务方式方面有着很大程度的创新与发展,但是传统的税收法规以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适应的现象。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体系政策的完善首先应该降低税收成本,促进金融投资方式与服务方式能够创新,并且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税收制度

作者简介:徐园园(1993-),女,汉族,浙江人,法学士和管理学士学位,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律专业和会计专业,任职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事及公司法律事务。

现今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立于互联网基础上的资金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新兴金融模式,例如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网络借贷等。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已经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创新与改变,但是在带来创新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业的税收法规带来了新的挑战。怎样对互联网金融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以及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能够有序的发展是现今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为税收方式所提出的新要求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融资方式为税收依据所提出的新要求

现今的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网络上开展融资活动,主要在互联网企业间开展,不再通过传统的银行与证件公司等机构开展融资活动。互联网金融的融资主要是小型的企业,并且多数为投资方与融资方在互联网平台上直接交流,且资金投入规模较小,融资过程着重强调“小额度众筹”与普惠性。现今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众筹、网络借贷、网络投资理财等类型,且在不同的融资方式中法律关系与资金投入方式也有着一定程度的不同。

(二)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需要相适合得到税收方式

互联网金融在服务方式上与传统的金融借助有所改变,将所有业务在网络的基础上进行办理,这样就实现了金融业务办理的网络化与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信息中介平台上开展,不需要有实体的经营场地,这就能够保证融资方能够进行不同时空的合作交流[1]。

二、现今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一)传统实体税收法不适应互联网金融

在现今采用的税收法律制度中,无论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机构与个人都需要按照税收的规定缴纳百分之五的营业税。但是对于进行借贷的个人来说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按照各类利益的所得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互联网投资中个人投资者本身就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其个人收益与企业收益相比本身就有所不同。所以传统的实体税收法对个人投资者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无法有效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创新与发展。

(二)传统实体税收法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需求

首先传统实体税收法在互联网金融中无法确定征税依据,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有较多的产业与模式相互重合与交叉,所以在对其互联网金融展开税收时会出现征税依据不确定的现象。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教育过程都在线上进行,所以有关资金流动的数据都在交易系统中存储,而系统中的数据会被轻易的更改与隐藏,这样就造成互联网金融中的部分发展模式与业务类型模糊,不利于确定征税依据。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这样的特性,其企业应征税的额度的计算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

(一)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首先应该遵循降低税收成本以促进金融创新的原则。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过程中需要降低一定程度的税收成本才能够有效的促进金融行业的更好创新,大额度的稅收不仅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会严重的阻碍金融行业整体的创新与进步。所以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尽量降低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成本,减少互联网金融的税收负担。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制度

首先应该建立金融监管与征信机构的协调机制,保证金融监管机构与征信机构之间能够对信息共同的监察与管理,保证税务部门能够及时的掌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状态与交易数据变化,以此确立与数据发展状态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并且,确立金融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保证监管机构与税务机关更好的协调工作,在对政策进行监管与调控的同时帮助税务机关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做到更加清楚的了解,以此制定更加适合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税收制度。

其次应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网络税务登记制度,任何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都要前往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将其网址、服务器信息、企业负责人信息等内容如实填报[2]。这样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更好的监督,防止出现对电子数据更改与隐藏的现象,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四、总结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市场更好的进步与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导致金融市场出现漏洞、出现资金失衡。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的制定应该保证公平公正,减少因为金融创新所出现的风险,同时也要改变现今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税收困难的问题,建设优质的金融税收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严卫中.浅议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J].税务研究,2015(05):99-101.

[2]钱震亚.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的探讨[D].浙江工业大学,2015.

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这个变革的时代里,现代商业银行已经呈现出银行业务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互联网银行业的信用风险凸显,出现了银行传统风险新特征和互联网银行新特征。究其原因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造成。众所周知,互联网银行对外开放程度高、风险危害程度高,所以我国十分迫切需要从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建立信用评级系统和提高数据安全等方面建立的信用体系,以保障互联网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银行 信用风险体系

一、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化正处于第三个阶段——互联网银行,银行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便携设备,利用其互相联通、开放融合的特点,展现全新的经营模式。但同时互联网银行各环节的信用风险都会暴露出来,加之互联网涉及面广、关联性强、风险呈几何级放大,一旦出现大规模信用风险,将可能撼动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在互联网银行发展之初就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保障互联网银行安全的屏障显得十分重要。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银行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具体表现,也是银行发展的全新阶段。但是在互联网银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新的信用风险应运而生。朱丹、陈茜、王皓(2016)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银行不论是从规模还是从技术上说,都是刚刚起步,整个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有技术层面的因素,也有制度层面的因素。王耀晨、王志文(2016)提出了互联网银行账户的安全等级受限,仅为弱实名电子账户,其安全等级有待于进一步。

虽然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模式,但在監管工作中发现,与传统业务相比,互联网创新业务具备更特殊的风险特征,应对这些风险引起重视并尽快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银行的信用体系。纪敏、牛慕鸿、张翔(2015)认为有必要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探索信贷机构利用信息技术程序化使用高质量征信数据的流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和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机制,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李欣、冯娟、李敏,2015)

三、互联网银行的信用风险形态分析

(一)银行业传统风险新特征

安全问题。网络安全问题是困扰互联网的一大难题,此前频频报道的网上支付账号被盗就是例子。互联网账户的安全性与银行账户的安全性是无法比拟的,互联网的资金流无法避免安全问题。交易对手的账户一旦出现风险,资金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信用风险的暴露。

平台运营问题。互联网产生信息流需要基于一定的平台,如阿里巴巴平台、敦煌网平台等。平台作为信息流的载体,本身运营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一旦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就相当于交易对手的生存平台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信用风险的暴露。

网络信用体制缺乏。互联网平台大量存在,给予了更多的选择,企业可以从一个平台转至另外一个平台继续经营。但互联网平台之间信息并不共享,平台之间并没有协同形成互联网行业规章制度。企业在一家平台出现不诚信行为或其他不利于风险评价的行为,不会影响其在另外一家平台的信誉,没有共享的黑名单制度将导致无法识别该问题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互联网的网络信用体制尚待建立。

(二)互联网银行的全新风险特征

网络欺诈风险。互联网产品重创新,轻风控。互联网的时代鼓励创新,追求速度,为了便利快捷,有些金融产品没有经过严密的验证,只需简单的验证过程就能使用金融产品。还有持卡人安全意识淡薄。持卡人自身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也是造成网络欺诈损失的重要成因。通常,互联网支付时都需要提供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密码以及发送到手机的动态验证码才能够完成支付。不法分子要进行网络欺诈,也必须得到这些信息。因此很多不法分子会找各种理由来骗取持卡人的这些信息,比如网购退换货、机票退改签等为缘由骗取客户信息。此时,持卡人薄弱的安全意识成全了不法分子。美国征求、验证信用服务巨头益博睿(Experian)发布的《欺诈经济学:规避快速增长和创新中的风险》(2016)表明,中国是如今世界互联网风险最大的国家之一,网络犯罪导致的损失已经占GDP的比例为0.63%,这一数字仅仅次于美国的0.64%。因此,加强整个社会的安全用卡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

信息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银行累积了大量的客户数据。互联网银行的数据库等级极高,一般很难盗取。但一旦互联网银行的数据泄露出去,不法分子不需要再进行后续匹配或计算,可直接运用银行卡数据进行支付或消费,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如果互联网银行发生大规模信息泄露,客户会纷纷赶到银行网点提现、挂失等,从而给银行日常运营带来较大冲击。

四、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银行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创新领域的重大突破。互联网银行的不断发展再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同与往常的信用风险。究其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息不对称的性质带来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问题。逆向选择不仅包括网络银行在判断客户风险水平时所处的不利地位,还包括客户在判别网络银行服务质量时的不利选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客户对银行的信用风险。

(一)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发生在互联网银行业务之前,通常表现为两方面。第一是因为银行难以在网上辨别客户的风险水平,因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网络银行的信息匮乏,致使导致其业务的选择和风险管理方向不一致。有某些信用存在高风险客户大力推销自己,夸大自己还款还债的能力使网络银行增加了高风险客户在其客户中的比重, 使银行信用的整体风险加大,降低了网络银行资产的低效率,无法达不到市场配置资源的帕累托最优。第二是银行客户很难充分了解每间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因而也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因为客户缺乏服务质量信息,所以他们只能接受低于某一价位的金融服务,这样不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网络银行就被多数客户接受,而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网络银行遭受到不被认可的处境而逐渐退出网上市场。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发生在互联网银行业务之后。网络客户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行动而做出损害网络银行利益却对自己有利的决策,他们会比在传统银行的市场上更善于地利用在信息上优势形成对网络银行的道德风险行动。在网络银行交易中,客户对自身的还债水平十分了解,会隐瞒自己的风险水平向银行购买某些金融产品。存有高风险客户对获得该种金融产品的高机会就使得网络银行的风险增大。

五、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律体制

毋庸置疑,加强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体系建设是重要的一步。网络作为互联网银行的业务载体,一方面风险来自网络建设与运营方面,因此国家互联网安全中心,工信部可监管互联网建设与互联网运营业务,根据互联网银行开设的P2P金融、投资理财、金融信息等新兴业务,商务部、央行、证监部可对其进行监管,并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防止监管体系出现真空地带。对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征信、授信这三个主要过程进行法律健全。数据的收集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并且保证数据有效、真实。征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依照法律建立不同的信用等级,不断更新数据系统,使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处于连续性的状态。

(二)利用大数据建立信用评级系统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系统和信用评级行业的商业程度不高。这影响了互联网银行扩大规模以及提高专业化程度。互联网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是将网络上的大数据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或者软件转换成有规模的征信信息,通过信用等级来判断贷款额度。互联网银行的主要客户是小微客户,数目巨大,而且电子商务行业也越来越成熟,电子设备也几乎全民普及,对于中国小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可以从电子设备的移动客户端的交易记录,手机充值,实体店的购物清单,基金股票交易等金融业务来整合判断小微客户的信用等级。

(三)提高数据安全,丰富信用管理方法

首先,信用评级机构采集大量客户信息必須要保证其数据安全,避免泄漏客户隐私。在互联网银行领域,信息安全就要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分析,这就需要提高数据安全,建立安全的数据库。银行可以通过数据库资料发现客户的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进而判断账户个人的信用等级。有时还会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数据安全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可以控制和影响的分析,让互联网银行进行更全面的信用分析,减少自身因信用风险而导致的损失率。

然后,完善客户验证技术,丰富项目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信用风险中的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所处的行业、管理企业的方式、高层人员以及员工的素质、企业还款意愿和发展阶段等。银行按照一定的流程分析来反映客户在金融业务里的风险程度,主要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并根据不同的结果设定不同的业务走向监督模式,能够尽可能快的发现问题并处理。

六、研究结论

当今,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风险应对相比,还处于成长阶段。我国的法规监管规范程度不高,一旦信用风险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对我国甚至全世界的金融体系造成难以弥补的不良影响。所以必须在发展初期就构建起完善并且可行性高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在实际运行不断改进,让互联网银行在约束的制度、法律、经济的框架下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爱军.互联网银行发展模式与借鉴—— 基于美国的经验[J].互联网金融,2015年6月第316期:61——64.

[2]朱丹,陈茜,王皓.对我国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J].理论探讨,2016年第08期:125-126.

[3]陈秀梅,程晗.众筹融资信用风险分析及管理体系构建[J].财经问题研究,2014年第12期:47-51.

[4]李欣,冯娟,李敏.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J].金融观察,2015年5月第7期:57-58.

[5]王耀晨,王志文.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常态[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6年4月第2期:144-149.

[6]刘志洋.互联网银行含义及其风险管理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87-95.

[7]贺少奇.中国互联网银行模式、现行政策、法律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6年13期:56-60.

[8]罗娟.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业的冲击[J].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142-143.

作者简介:颜秋霞(1995-),女,汉族,广东佛山人,就读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融合发展;对比分析

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应用范围逐渐普及到社会大众。“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改变了民众单一依赖银行的模式,其高速便捷的特点也极大的方便民众的金融需求,逐渐被大家认可。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对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传统金融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得前者即将取代后者的说法甚嚣尘上。金融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性产业,但目前来看,这两种金融模式各有利弊,只有两者融合,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才能促使我国金融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下去。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述

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出现,与欧美国家相比,其在我国存在时间较短。但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革新,国家政策的扶持,其逐渐展示出自己独特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公司也不断涌现。现如今,互联网金融已发展出它独有的模式,即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门户等六大基本模式。

众筹融资模式是指一种群众募资形式,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种创新,目前以点名时间、追夢网、淘梦网、觉jue.so四大平台为首的众筹模式逐渐成长起来。而P2P网贷模式也不可小觑,整体行业的交易规模在2014年就已突破了2500亿元。2003年,随着支付宝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起来,现如今的微信钱包京东支付等,都是其中的一员。从整体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阿里巴巴无疑是其中的代表,它的成功,带动了京东、苏宁易购等网络电商的发展,同时也促使银行与电商合作,开展网上银行等业务,促使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二、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比分析

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优势对比

(1)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①交易成本占优势:采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交易双方可在互联网上进行线上商议定价并交易,无需传统中介存在,节约交易费用。此外,相较于传统金融需设置物理营业网点,采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可省去建立营业网点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节约成本。

②客户来源占据优势: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客户可打破时间与空间的双重局限,在网络上直接找到其所要的信息资源。在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支持下,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减轻,透明度更高,降低了交易风险,操作灵活且低成本,用户覆盖范围也更加广泛。

③科学技术占优势: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可将业务交由计算机处理,做到及时性的理财,碎片化地接收并处理信息,是交易变得更加高效便捷。

(2)传统金融的优势

①风险监管占优势:传统金融发展时间远长于互联网金融,拥有着互联网金融无法比拟的更加全面详细的客户征信信息与数据,风险监管体系早已成熟。反观互联网金融,由于商家可掌握大量用户信息且市场混乱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金融客户信息泄露将成为目前一个很大的问题。其次还有病毒、黑客等的存在,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受到更大的挑战。

②准入门槛占优势:相较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的准入门槛更高,监管部门严格管制市场进入,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这使得传统金融行业更占有信用优势,更易被客户信任,市场更加稳定。而互联网金融则因为存在时间较短,准入门槛极低甚至没有,同时相关管理规范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中商家水平参差不齐,欺诈客户的行为时有发生,此外,也容易出现金融市场动荡问题。

③底蕴基础占优势:传统金融经历数十年的发展,其底蕴基础更强,资金充沛,可进行大型的投资与交易,同时也拥有覆盖范围极广的物理网点和客户基础。尽管目前国内部分民众对于投资理财等采取的是保守心态,但在传统金融几十年历史的影响下,仍有很多人愿意信任银行并把钱存进其中。

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盈利模式对比

(1)传统金融盈利模式

商业银行等主要通过存款和高价贷款利率的差额赚取差价,这种利差模式依存于国家设定的利率,是其主要的盈利模式。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这种模式已不能够完全适应现代金融发展趋势。为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必须转变盈利较为单一的结构,创新服务模式。如在利差模式基础上,发展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产业与中间业务,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

(2)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

相对于传统金融的盈利模式,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更加多样。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都不尽相同,目前其主要方式是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向金融公司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为金融公司扩大客户来源从而获取推荐费及佣金。就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主要分为两类,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通过为合作的客户提供多种服务从而获取服务费和手续费;而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则是依托于大型电商平台,为交易双方之间的提供信用担保,从而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在众筹模式下,建立互联网融资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沟通渠道。交易完成后,公司可从中收取佣金与分成。P2P模式下,纯平台线上无担保模式的P2P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为出借方提供贷款信息获取中介费。而对于自由资金担保模式的P2P平台,具有金融中介和担保机构双重身份的P2P,则通过收取借贷双方的部分利润差盈利。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发展

1.风险

传统金融经过长期经营,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发放贷款时,更是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如真实身份的确认,不良记录的调查,抵押手续的办理等。互联网金融则在这方面有这很大的不足。然而互联网金融又有着大数据的特点,能够更快地获得客户。二者进行信息共享,于传统金融百利而无一害,于互联网金融更是雪中送炭,极大地改善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力弱的缺点。此外,互联网金融应借鉴传统金融成熟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交易流程,提高员工素质与专业素养,增强从业人员的规范性,从管理方面减小风险。

2.创新

传统金融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不足,而互联网金融灵活多变,创新能力更强。若想更近一步,传统金融势必要向互联网金融学习,推动自身的创新与改革。

首先,传统金融应下调客户定位。不仅是大型企业,在这个国家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今天,中小型企业也是一股极具潜力并规模庞大的群体。互联网金融正是满足了这些被过去的传统金融所忽视的需求,才不断成长起来。其次,传统金融可抓住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并将它融入自己的体系中,如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与灵活度等。最后,时刻从客户角度出发,传统金融可推出组合金融产品,全方位为其服务。

3.惠普金融

两种金融模式特点鲜明,但又同属金融行业。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更多的是针对大型企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更多的是针对中小型企业以及一些民众。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使得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更广,同时相关金融消费产品更加多样化,既有高端金融消费产品,也有针对消费水平不高、面对大众服务的金融产品。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产品,从而满足更多人的金融需求,从而达实现惠普金融。两者的融合发展使得传统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拓展业务。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兴商业模式,优化了资金配置,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对促进小微企业和扩大就业发挥了传统金融无法替代的巨大作用,并不可避免的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然而,二者优缺点明显,传统金融大而僵,缺乏变化与创新,而互联网金融形式更加灵活多变,但体制规范征信系統等等都不健全,只有加速二者的融合发展,才能为我国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完善的金融市场,促进我国经济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健. 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J]. 全国流通经济,2017,(11):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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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敏成.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分析[J]. 中国商贸,2014,(25):137-138.

[5]闫冉. 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创新研究[J]. 时代金融,2016,(20):25-26.

[6]刘忠璐,林章悦.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盈利的影响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2016,(09):61-72.

[7]李丹平.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发展路径分析[J]. 时代金融,2017,(15):32+36.

互联网金融法律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经济学 货币经济学 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管理 监管体系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已经开始对既有金融模式产生巨大冲击。2013年被许多人冠以“互联网金融元年”的称号。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最“时髦”的词汇之一,不仅有许多基于互联网的新融资模式开始涌现,而且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压力下试图探索转型道路。但迄今为止,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所谓互联网金融创新,实际上只是把线下传统金融模式披上了“互联网外衣”。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现实,还是刻意炒作互联网金融与现有金融体系的对抗,都无助于厘清思路,无法为新技术条件下的金融演进创造健康环境。

由于概念思路的混乱,使得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功能、业态往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正是由于缺乏理论支撑,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产业形态、盈利模式、风险收益特征都难以明晰,使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投资热潮充满了泡沫,更使得监管机制建设和制度完善无从着手。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内涵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是用来描述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与创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技术革命是“触发”条件,而不是主导,更重要的是这一概念体现了金融体系功能与理念的转变。虽然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令人眼花缭乱的解释和定义,每个参与者脑海中也都有一个自己认知的互联网金融,但是我们坚持认为,要真正认清其背后的创新价值和风险特征,就必须从金融理论研究的角度着手加以分析。

与金融要素研究相关的学科体系,可以大致分为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前者研究的是货币的功能、形式、货币制度、货币供给与需求,后者则研究经济主体的跨期资源配置、金融资产特性、金融资产的供给与需求等。随着现代金融业的纵深发展,在组织机构、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不断突破,但背后总是依托于一种或几种金融功能或要素。只看表面,往往使人看不清观察对象的实质,无法把握其内在的金融特性。基于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两大视角,我们认为当前值得研究和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包括五个方面重要内容:互联网货币、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资金配置、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只有明确了这些概念基础,才能够进一步探讨相应的产业形态和盈利模式,以及政策和监管的应对环境。

由此我们看到,在谈到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首先应当根据金融研究的对象要素进行适当的对号入座,才能更好地把握主线。无论从货币经济学还是金融经济学角度来看,相关金融领域的变化并非一蹴而就。自从上世纪末信息革命的突飞猛进式发展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巨大影响以来,金融运行、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就更加紧密地与信息技术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无论是电子银行的发展,还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都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两方面来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

第一,从货币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货币经济学来看,互联网使电子货币逐渐演变出虚拟货币形式,进而深刻影响货币的概念及流通。通常认为,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为存在介质、以数据或卡片形式履行货币支付流通职能的“货币符号”,其具体形式包括卡基、数基存款货币、电子票据等。以我国为例,证券期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单用途预付卡等都具有初级电子货币的特征,但直到各类虚拟货币出现,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央行的货币发行权。比特币是迄今为止最为高级的虚拟货币形态,目前其金融属性或许要高于货币属性,因此对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冲击还非常有限。

客观地说,比特币及其各类山寨模仿者,虽然在现实中遇到多国监管者的“狙击”,并且沦为投机者猎食炒作的对象,但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体现了虚拟时代的货币“去央行化”尝试。就此来看,2013年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就是比特币造富狂热在国人中的蔓延,以及被央行突然严格叫停而“黯然离场”的戏剧性变化。

第二,从金融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金融经济学而言,互联网使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实现出现了更多新的模式、承载主体和路径。根据罗伯特·默顿在教科书中所言,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资金供求的配置(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解决金融交易中的激励问题)、风险的管理与分散、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发现与提供信息等。此外,还应加上传递金融政策效应、改善公司的治理和控制。可以看到,互联网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使得这些传统金融功能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涵和类型。

一则,从资金配置来看,基于互联网的低成本金融创新和应用,抵消了主流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和网点上的优势,促使传统金融组织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服务渠道,这就是所谓的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等,还使得直接金融与间接融资的边界更加模糊,出现更加自由化、民主化、分散化的投融资模式。互联网不仅使得金融子行业间的混业经营加速,而且出现了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间的融合趋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功能从“求大做强”,转向重视“以小为美”,即更关注居民和小企业的金融诉求。

二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不断提高,以非金融机构支付为代表的零售支付融入人们的生活。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支付体系的变化与GDP和CPI之间有密切的相关性,而且能够通过大额资金流动,对于区域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影响,还可以对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等有所影响,成为央行追求金融稳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要素。

三则,从风险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对冲需求下降,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加强,单个主体的风险更易被分散,复杂的衍生品不再成为主流。但是也要看到,互联网同样带给金融市场以新的系统性风险,如康奈尔大学教授Hara和Easley近期指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威胁,尤其以高频交易最为明显。再如,在缺乏制度环境保障的新兴经济体中,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引发市场风险失控或投资者保护缺失。

四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能够发掘和集聚全新的信息资讯,而在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的保障下,又可以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实际上,基于互联网数据挖掘而产生的征信手段创新,能够培育新的信贷客户。从此意义上讲,互联网有助于以信息支撑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好小微企业贷款,是因为对于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信用评估和抵押物,往往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互联网的数据发掘,可以充分展现小企业的“虚拟”行为轨迹,从中找出评估其信用的基础数据及模式,由此为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创造条件。

五则,作为补充性的功能,从政策传递和公司治理看,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了宏观政策的实施条件,如在新型、高效的支付技术支撑下,许多国家在货币政策中引入了“利率走廊”模式,即在全额实时支付系统中,设置参与者在中央银行存款和向中央银行贷款的两个不同利率,从而将同业拆借利率限定在两个利率之间。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不仅有助于从新的层面促进产业与金融的结合,而且通过促进传统金融、传统企业与新型技术的结合,从而改善对公司管理机制的外部约束,达到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用脚投票”。

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考察

实际上,虽然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炒得火爆,但是在大家惯用的借鉴国外经验方面,相关的素材却非常乏善可陈。无论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欧美P2P网络借贷企业,还是在美国日益兴盛的众筹融资,以及让人捉摸不透的比特币,或者昙花一现的直销银行、PAYPAL版“余额宝”等,都只是金融发展中的朵朵“浪花”,并未呈现出所谓的浪潮。

可以说,在多数金融发展与竞争相对完全的经济体中,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或者是传统金融体系演变的结果——如金融电子化,或者只是多元化金融体系中的补充而已——如P2P网贷等。可以预期,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颠覆性改变,还只是一个梦想。当然,我们不否认将来的可能性,但其前提是整个经济与社会组织模式的进一步虚拟化、网络化,以及政府及央行地位的普遍削弱。按照我们前述的概念范畴,可以进一步简要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

国内发展过程。早在本世纪初以来,关于“网络金融”的研究就已经初具规模,但更多地停留在电子银行等技术性分析,虽然在许多院校成为专门课程,但并没有产生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作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前身,网络金融更多是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此后,随着国外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出现,国内也迅速出现相关创新案例。2007年,国内首批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以来,P2P网络借贷服务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呈现勃勃生机。2011年,随着对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加快、民间资本激活等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在人们眼前,直到2012年终于发酵成一场“狂欢”,使人们更倾向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所引领的全新金融模式,将深刻改变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到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余额宝,这一举动更是点燃了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激情。

国内发展现状。从本质上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热潮根源在于:其一,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不满对互联网金融热潮起到支撑作用;其二,民间资本的积累与投资热点缺乏,共同为互联网金融推波助澜;其三,实体部门的金融热情不断提升,传统金融部门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互联网货币。比特币在进入我国之后,到2013年出现井喷式发展。虽然它的出现是一种草根服务创新,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货币需求。但如果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并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那么自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013年12月5日,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比特币在中国似乎比国外更加火爆,无非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人的投机性要远高于西方人,这在股市、房市、大宗商品、农产品乃至艺术品的炒作案例中可见一斑。面对比特币的诱惑,自然会有更多的投机者奔赴其中,所有的人都相信,自己不会是“击鼓传花”的最后一环。其二,近年来国内的民间资本与财富迅速积累,与此同时,可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很有限,股市和房市的现状,使个人财富可配置资产更加有限。比特币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个跨国界的交易对象,因此也吸收了大量的民间资本。

第二,关于互联网资金配置。与资金及金融资源配置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最为活跃且潜在问题最多的。

其一,各式各样的P2P网络借贷是聚焦的热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2013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额高达1058亿元,单个平台从年初的日均两三百人投标,到年底时猛增为每天逾1000人投标,2013年投资群体的数量增长了2到3倍。

当然,作为多年前欧美的舶来品,国内的P2P网贷企业已经衍生出五花八门的模式,大部分与互联网金融精神与实质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属于披着互联网金融“马甲”的本土模式。无论是P2P网贷还是众筹,其本质都是试图运用互联网的渠道与信息对接,实现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脱媒”,由资金供给和需求者直接进行资金转移。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债权交易,强调“点对点”,通常需要有网贷平台来梳理和甄别信息,后者则是股权交易,强调“一对多”,由创业者通过网络来发布筹资信息。从本质上看,源于欧美的这些模式,都属于充分运用市场自发动力的新型直接融资模式。反过来看国内的情况,大多数的P2P网贷平台都不是作为信息中介,而是或多或少介入到资金供求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体现出间接融资的特点。除了早期刻意模仿欧美模式的企业,后期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和民间融资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甚至还有许多基于非法集资、乃至诈骗的组织也来趟浑水。

其二,国内的众筹融资发展,也遇到了制度方面的障碍。例如: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在监管把握中,很多众筹平台都刻意规避红线约束,而平台项目的回报内容不能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虽然有少数众筹项目仍然试图突破股权融资的障碍,但是多数却由于政策不明朗,越来越像是推广平台。当然,随着对欧美制度的借鉴和突破,以及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带来的证券法修改可能,这类模式的前景依然可期。

其三,除了上述两种典型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模式,其余多数是原有的资金配置模式的进一步延伸。例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实际上,多数其他各类金融产品与互联网企业的结合模式,都属于渠道的网络化,加上服务功能的整合、投资者门槛的降低,实现了商业服务与金融服务功能的融合。然而,就提供高回报的投资收益率来说,其可持续性令人质疑。

第三,关于互联网支付。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及其支付产品的发展,使得居民在支付环节能够享受更加便利的服务,甚至与更复杂的金融服务打包体验。随着技术的演进,零售支付的变化会进一步突破互联网的传统范畴,而向移动终端、移动网络支付逐渐靠拢,这也使得零售支付更加转向客户需求导向创新的时代。同时,在大额资金支付方面,技术发展在于推动整体支付清算体系的统一性和顺畅性,并且能够服务于货币政策操作、满足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第四,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使得金融风险管理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国内最关注的是互联网对于传统保险业的冲击。进一步来看,互联网增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复杂性。一则,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来说,互联网时代产生了更多不确定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融资带来风险的迅速爆发,这在包括“光大事件”在内的各种股市乌龙事件中可以得到印证。二则,从个别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只是重组了风险与收益的结构特点。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反而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来换取服务便利及资金的可得性。三则,互联网还没有改变现有保险、担保等风险分散机制的内在特质,只是增加了新渠道、新产品以及更多信息组织或业务组织形式。

第五,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应该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企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金融信息企业发展、金融信用平台建设还非常滞后。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如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充分运用了其电商平台的信息支撑。而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成立电商平台,试图把信息、信用与业务充分结合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短期内无法突破社会制度“软”环境的约束,如果普遍产生的都是存在虚假质疑的数据,那么“大数据”只能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扭曲。对此,除了长期内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外,短期内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是唯一可选的办法。

互联网金融展望:新的“金融神话”?

明确整体思路。就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来看,可以预见,由于受到各种基础条件的约束,互联网金融未来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仍然有限。而作为P2P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资金配置模式,当前发展的主要前提是存在利率“双轨”及监管的空白地带,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及政府监管思路的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发展路径。

必须承认,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各国监管部门都感到难以把握其中日新月异的变化,都在通过“补课”来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监管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游离于传统金融之外的这些新型金融活动是否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否大幅削弱金融调控能力。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中国,未来政府和监管者的认识和思路,都将是影响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前景的核心因素。

互联网金融时代,既不能安于“野蛮生长”的市场现状,也不应该由政府简单地进行行政干预或实施“父爱主义”式的产业促进。应该说,理论基础、概念范畴的模糊和混乱,制约了人们的认识,也使得政府难以推动政策和制度保障机制建设。作为起点,最为重要的是跳出原有纯粹基于金融或技术的单一分析视角,从信息与金融学科融合的角度,努力构建足以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体系和政策研究框架。另外,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金融创新最终都会体现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因此加强金融与信息部门的监管协调、金融与信息企业的跨行业协调,都显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全球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尚未形成定式之时,政府部门的工作切入点,应是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硬件设施——如安全和保障、技术标准规范统一等,以及软件设施——如政策和支持、金融生态环境、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等。

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不是颠覆传统金融,而是提升和优化了现有金融体系的功能展现,并且以新型互联网金融思想为主导,以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技术为支撑,带来了一个更注重客户需求及个人体验的金融时代。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昭示了“打击”传统金融权威的自由化梦想,而对中国来说,更表现为加快利率与机构市场化改革、提升民营资本的“金融话语权”、扭转“资金双轨制”的重要契机。为了迎接这一新金融时代的到来,需要推动培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文化,如更关注小微及个体企业、强化信用与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下而上的创新等。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不同市场主体理应调整自己的思路和对策。例如,对于传统金融企业,需要加快理念变化,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业务渠道模式变革;对于非金融企业,应该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虑推动产融结合;对于各类“互联网新兴金融组织”,应跳出短视,不沉溺于用互联网面纱来掩盖线下金融的实质,而应真正引领技术推动的草根金融创新与消费金融服务;对于支付企业、技术后台企业,则应利用比较优势,加快向金融中前台的延伸,并且探索与现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赢模式。

对于“大而不强”、创新缓慢、缺乏服务导向的中国金融体系来说,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最大意义,是使得金融“走下神坛”,回归市场经济的常态,并强调开放、民主与透明,且以新技术来激发现代金融功能的“新气象”。在此过程中,既要抑制对互联网金融的无序狂热,也不应过于贬低现有金融体系,刻意追求营造非此即彼的新“金融神话”。

完善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采取相对宽松而友好的态度,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无所作为。将来的改革重点,一是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否则就会出现“瞎子摸象”现象;二是由于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混业经营更加突出,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变,从过去的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而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来适应这些新兴金融模式监管跨市场、跨时空、跨种类的特点;三是尽快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当然,对于监管规则的完善来说,也可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对某些新型的具体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则,如P2P网贷、众筹等;二是使得线下已有的规则进一步在线上落实,而不是任其成为“飞地”,如互联网理财市场;三是真正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互联网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根本性基础。

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对众多互联网金融活动尚未有明确的思路,而移动金融活动的演进,则使得监管完善的迫切性更加提升。从大致思路来看,首先,针对传统金融产品与网络渠道的结合,应落实线下已有规则,同时结合线上特点适当完善标准和细则;其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兴模式,尽快出台专门的新规则;再次,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投融资活动,则需从根本上真正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如制定“放贷人条例”等,从而为网络投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最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原本就是薄弱环节,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因此,针对网络时代的技术特点,应该尽快制定面向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投融资产品、风险管理产品等的消费者保护规则。

责 编/樊保玲

杨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货币理论与政策、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产业金融、政策性金融。主要著作有《新形势下对中国政策性金融改革的思考》(论文)、《我国土地金融市场化问题研究》(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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