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

2024-07-13

养老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设立或认可的对该国证券行业进行制度化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将对我国的证券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法;体制

引言

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设立或认可的对该国证券行业进行制度化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

证券市场本身的特征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各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国民经济的一切变化都会反映到这里。因此,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国都是根据各自的国情采用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

一、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1.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

世界各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证券业的立法类型不同,其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也呈现出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立法管制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管理型;三是以法德为代表的中间型。

2.各类型之间的联系及优缺点

集中立法管理管理体制与自律管理体制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1)高度发达的证券法体系都是建立在完备成熟的市场经济之上。(2)高度重视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即使是美国亦注重在政府干预与证券市场自律之间留下足够的自治空间,不直接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使自律管理成为政府的必要补充。(3)充分尊重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秩序的和谐统一,突出体现在两国证券法体系详尽规范了投资决策,从而促进资本流向高效益,高回报公司,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4)从发展趋势上看,两国证券法体系有相互靠近的趋势。(5)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显著,而且对国际证券业的“自由化’’做出了积极的反应。(6)注重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与素质的培训。

当然,英美证券法体系并非完美无缺。自律管理型体制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常因证交所与其成员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致使证交所执行仲裁和惩戒职能时出现偏袒与其亲近的证券商的倾向,对投资者保障不充分,且易造成行业垄断与利益禁锢,与证券市场一体化相悖;管理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由于没有立法作后盾,管理手段较弱;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难以协调全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易造成混乱状态,甚至给不法证券商和营业商有机可乘。

相应集中立法型体制也有一些缺陷,由于证券市场的广泛性、复杂性、法律滞后性,加上证券管理机关又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导致信息不相称,若没有证交所及证券协会的配合要单靠法律及政府机关的管理,难以实现有效管理又不过多干预的目标,常导致干预过度抑制市场活力或监控不力出现市场秩序的混乱。

因此,两种体制出现了互相融合的趋势。实质上,世界证券体系的这一变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证券法》确立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新框架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管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管。从而确立了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隶属国务院,是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的机构,其具体职权是负责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依法对证券发行、交易、托管登记、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等。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各地原地有证券监管机构由国务院监管机构直接领导,这就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能够超脱于地方政府之眩,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还必须协调好地方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合力,相互配合,才能对证券市场发挥最为有效的监督作用。

自律组织的监管。充分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监管是证券监管的充分条件,而政府只存在此基础加强监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两者各有优缺点,只有相互补充才能做到优势互补。我国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自律监管。《证券法》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职能。

三、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997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主体、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为补充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实践证明,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在监管实践中也感到,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现行证券监管体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1.监管职责不清晰

(1)与中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按照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对构成证券市场\"半壁江山\"的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既不适用《证券法》,也未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从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计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这种多头管理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分割,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债券市场。

(2)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不清晰:实行垂直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以后,由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不清晰,加上双方协调配合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监管部门管不了、地方政府不愿管\"的现象。

2.现有监管人员与承担的繁多职责相比尚嫌不足

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看,配备充足的监管人员是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的必要条件。而衡量监管力量是否充足,除了要考虑市场规模的大小和监管对象的多寡外,还要充分考虑监管职能的复杂程度和监管地域的宽广程度。

3.监管权限配置不尽合理

(1) 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重事后处理、轻事先预防,不能补救或补偿违法行为给市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害和损失。同时,由于这些措施都是事后处理,对那些监管机关发现的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尚未造成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关缺少权限来采取适当措施及时予以制止或预防。 (2) 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如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强制传唤权,没有银行帐户的查询、冻结权,也没有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等。这种情况,说明我国证券监管权限仍然是一种\"重在控制\"的权力配置结构。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这种权限配置不利于监管部门提高执法效率,不能适应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4.监管方式有待改进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仍残留着一些计划经济痕迹。

(1)是重审批,轻监管;

(2)是重合规性监管,轻持续风险监控;

(3)是重实体合法,轻程序公正。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若干建议

1.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职责

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体制对我国债券市场的消极影响,有必要修改《证券法》,将债券市场和场外市场明确纳入《证券法》规范的范围和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在配合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与证监会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化解和处置当地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管理的透明度,防范经营风险。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进行投资决策,有效运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特别是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尤其是对重大事件的案例分析。另外,还要研究实施上市公司摘牌制度,对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要采取措施退市,真正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

4.加强证券执法,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活动

逐步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它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执法和稽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市场违规者形成威慑力量,促使市场参与者形成守法规范经营的理念。

5.发挥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应该进一步研究在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方面的配套措施,确立专业机构和人员的道德规范。自律组织本身也要提高素质,加强自律制度建设,切实承担起责任,发挥好作用。

6.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他们树立合理的投资理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达到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19.

养老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架构的形成是在结合了美国自身的利益和世界经济的局势发展,不断修正和完善的。总的来说,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是朝着比较平等的方向发展,但是,其背后市场进入虽放宽了,市场监管则加强了。当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框架变更和演进对于我国监管制度的完善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监管制度;国际银行法;外资银行

文献标识码:A

养老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3篇

一、财政财务监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 财政财务纪律意识有待提升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增加, 加上中央下发的八项规定, 财政违纪违规行为已经大幅度减少。但通过相关的调查, 发现还存在一些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财政财务纪律意识不强, 对于财务监管工作不够重视, 具体来说:第一, 一些领导观念较为陈旧, 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主观性, 导致时常有违反财经纪律的事情发生。甚至一些领导为了个人私利, 私设小金库;第二, 对财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在财务人员配置、财务机构设置、财务水平等都有具体的体现, 对财务管理工作造成极大影响;第三, 财务工作人员纪律敏感性较差, 且存在财务工作独立性不足等问题, 在具体工作开展中操作随意性较强, 领导指示在很多时候大于财经纪律, 以至于很多问题滋生。

(二)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相对薄弱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薄弱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及监督部门存在的重要问题,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缺乏强烈的内部控制意识, 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内部管理控制应该是财务部门重要的工作, 但很多财政单位内部控制意识不足, 与期望的全员参与内部控制还存在很大距离;第二, 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影响财政部门内部管理工作成效。很多单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职权不够明确, 各部门之间没有做好衔接, 影响财务管理执行力度, 导致内部管理混乱;第三, 缺少了制度的操作指引, 导致在具体操作执行中难度较高, 在内部控制制度适应性、全面性设计上还有待提升, 无法发挥内部控制的有效作用。

(三) 财务监督成果及效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财政财务监管工作需要依赖于监督力量、监督资源, 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整合, 则会影响财务监督工作成效。第一, 由于对于财务监督任务不能进行科学的计划, 以至于监督资源、组织力量等分配不够合理, 很多时候没有根据整体部署情况进行监督力量分配;第二, 尚未形成明确的监督主体配合协调机制, 财政监督责任主体分块设置, 导致各个监督主体部门各司其职, 相互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配合, 无法形成监督合力, 影响整体的财务监督效果;第三, 新时期, 财务监督信息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工作开展效率与质量。但目前监督信息化水平明显不足, 以至于无法及时实现信息共享, 财务监督检测缺乏针对性, 影响检查效果;第四, 对于财务监督的成果不能有效利用, 不能有效的落实财政监督处理处罚制度。一些时候, 单项检查与日常监督成果之间互成体系、个不干预, 也无法为彼此提供有力的支撑, 不能将监督检查的结果综合运用到决策层面中, 不能发挥财务监督制度的有效作用。

二、新时期完善财政财务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 健全财政财务监督制度

保证财政财务监督制度的健全, 是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现阶段,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监督体制相对滞后, 对财政财务监督职能发挥造成极大影响。因此, 必须将财政监督法治建设放在首要位置, 可以站在国家财政的高度, 建立一部全国性质能够对财政监督业务进行有效指导的实质行政法规或法律。同时, 还可以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问题进行总结, 对于执行脱节问题, 必须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完善;另外, 对现行财政财务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 从根本上解决制度弊端带来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 全面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

在新时代背景下, 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提升各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质量, 保证其风险防控能力, 保证各部门能够认真地履行财政财务制度, 促进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第一, 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中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不仅解决其他区域先进经验, 更需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 促进内部控制风险防范效果;第二, 对财政财务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 安排专门的财务人员定时对频繁出现风险点、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环节进行梳理, 实施内部控制预警机制, 从源头对内控风险进行有效扼制;第三, 建立相对完善的问责机制,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需要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 对不同风险事件按照等级区分, 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并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问责必须严格,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能落到实处。

(三) 切实提升财政财务监督人员水平

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专业性的特点, 对相关工作人员要求较高。具体来说, 第一, 在机构设置方面予以适当的升格处理, 针对现有行政职业单位监督部门人员不整齐的问题, 利用派驻、购买服务等模式, 充实财政财务人员, 保证财政财务监督机构配置的完整性;第二, 做好财政财务人员素质培养工作, 对用人选人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确保在岗人员不仅具备坚定政治立场, 更需要具有极强的业务素质;第三, 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定期开展相关的廉政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帮助广大财务人员提升思想观念, 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工作的需求。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财政财务监督机制是保证财务监督工作成效的必要前提。当前财政财务监督工作经过多年发展, 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 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健全相关监督制度, 强化内部控制工作, 提升财政财务监督人员素质, 保证财政财务监管工作质量。

摘要:新时期,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财务监管制度也不断完善, 服务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新时代对财政财务监管工作提出的要求更高, 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本文就从财政财务监管工作不足入手, 提出完善财政财务监管机制的建议, 望采纳。

关键词:新时代,财政财务,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张明.强化治理监管服务改革发展——新时代财政监督工作思考[J].财政监督.2017, 21 (8) :14-15.

[2] 刘琳琳.新时代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的思考——以湖北省为例[J].财政监督.2018, 23 (2) :99-101.

养老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也成为我国当今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最突出的难题之一。尤其在我国,农村人口比重过大而带来的老龄化问题,给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建立健全与我国基本国情相一致、与农村现实状况相符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多元化体系建设;集体养老;社会养老

前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间,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不少的进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比如对孤老残幼人员的社会救济,对贫困户五保户的扶持,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对伤残军人及军烈的优待抚恤以及最新推行的医疗合作制度等。但是,对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方面的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农村养老保障现阶段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而且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分析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分析

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成千上万建设者的辛勤劳动,他们的主体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农民工。对于这些远离家乡、亲人进城务工人员来说,为生活甚至说为了生存而打工似乎成了他们维持家人生计的唯一选择。这种选择造就了留守儿童的存在,另一个名词也应运而生,那便是空巢老人。老人们独在家中,除了勉力于自己的生活之外,往往还要照料上一代的孩子,这样的生活造成的压力可想而知。若再加上进城务工的子女忘却孝道而去追求个人利益与享受,那老人们失去的可能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照料更多的是精神的慰藉。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养老方式(包括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已经不能供养数量庞大且日益增多的农村老龄化人口。

(二)中国现行农村养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集体经济下滑冲击集体养老基础。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税负同时,也消弱了集体养老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所以,依据我国三农政策之大势,集体养老只能成为农村养老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

2、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多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业增产不增收,土地收益入不敷出,三大产业差距进一步拉大,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的相对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同时伴随着农村老龄化的人口增多,农民的养老负担自然日益加重。

3、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受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制,农村之家庭结构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其规模正在逐渐减小。由此而而导致的后果便是:一对年轻夫妇通常要赡养双方两位甚至四位老人。如此重的养老负担也给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征程吹响了号角。

二、中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以及外国制度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

受社会历史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必然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但再多的不同之中也有其共同的一般规律:它们在筹资渠道、政府责任和体制完善等方面有着共同的规律可循。比如在资金来源方面,大致分为三个渠道,即政府出资、个人出资、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在政府责任方面,各国在立法执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和管理监督方面都只有具体的规定;在体制完善方面,各国都非常重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在完善的时机,完善的方法,完善的制度建设上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

(二)外国养老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开拓多元投资渠道。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应该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的渠道转变。一是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过程统筹考虑;二是调整现有财政政策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投入,形成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投资渠道。

2、强化政府责任。政府责任主要表现在相关立法的规定,合法的实施,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实行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失时的责任追究,都是强化政府责任应关注的方面。

3、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中国农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层次、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构建与地区经济发展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三、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的几点具体建议

(一)完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

第一,道德约束家庭养老,就是在社会上尤其是广大年轻人当中进行尊老传统的宣传和教育,避免现代农村普遍存在的重幼轻老现象的蔓延和恶化;第二,经济条件保障家庭养老,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参与养老保障的意愿性和可能性;第三,法律强制家庭养老,通过法律的规定,强化社会上养老爱老的意识,减轻人们受社会上金钱至上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良思潮的影响;第四,政策倾斜家庭养老,所谓政策倾斜就是要求政府相关政策能够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扶持上倾斜,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变二元体系的结构,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成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所以要因地制宜第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次,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多种形式。第一是村域社区养老,把社区作为改善养老的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并且提高运行效率;第二是社区化居家养老,社区化居家养老强调了社区照顾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这样一来可以发挥家庭和社区这养老中的作用,,二来可以协调进行农村工作的展开。

结语: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越来越严重地阻碍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有关当局必须结合我国当前的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传统的家庭养老,社会养老、集体养老制度,更好地完善发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功能。(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养老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现阶段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内需疲软难题,研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消费的影响,有利于为我国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文章通过使用1980-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储蓄和人均养老保险支出等数据,基于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模型,实证分析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效应。分析结果表明,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养老保险支出每增加1%,消费就会增加0.5%,说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消费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另外增加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可以扩大消费。

关键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消费行为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改善需求结构,依靠消费需求拉动中国经济发展。现阶段,中国城镇居民消费疲软,人们更倾向于把钱储蓄起来,而不是用来消费。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入,可以为城镇居民消费提供坚强有力的后盾,很大程度上可以免除人们养老的后顾之忧,促进居民消费。

国外学者关于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和储蓄的研究由来已久。1974年,美国学者Feldstein 在《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杂志上,发表了题为《Induced Retirement and Aggregate Capital Accumulation》的论文,开辟了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分析的新领域,对其后各国学者们研究养老保险有很大的影响。Feldstein首次把养老保险财富作为内生变量加入到传统生命周期模型中,估算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Feldstein研究结果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会产生两种作用相反的效应:一是“资产替代效应”,即人们在退休时可以获得养老金,因此人们可以不必在退休前拼命地为老年生活赚钱储蓄,而可以拿出多一点钱用于消费,从这一点上说养老保险减少了个人储蓄,增加了消费;二是“引致退休效应”,即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诱使人们选择提前退休,从而导致退休后生存时间延长,人们需要在退休之前积累更多的储蓄,因此养老保险会减少消费,增加储蓄。Feldstein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净效应取决于“资产替代效应”与“引致退休效应”的相对强度[1]。

我国学者关于养老保险对消费的影响研究大多数是定性方面,定量分析比较少。在定量分析方面,使用的分析方法大多没有考虑到时间序列数据存在非平稳性,进而分析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伪回归”问题。基于中国养老保险情况,相比于农村,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较为完善,因此本文研究养老保险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以城镇居民为样本的。运用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模型,使用多元回归和协整分析方法,建立协整模型和误差修正模型,从长期和短期两个方面就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消费行为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

二、建立模型与计量分析

(一)变量定义及数据来源

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理论认为,居民收入、储蓄和养老保险金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因此建立模型如下:

Ct=α + β YDt + γ1Wt-1γ2SSWt(1)

其中Ct是t期的消费支出,YDt是t期的可支配收入,Wt-1是上一年末的储蓄,SSWt是政府养老保险支出。

鉴于我国数据情况,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文将Wt-1换成Wt,采用1980-2010年的时间序列数据,t表示各个年份。变量Consumet、YDt、Wt、分别使用的是1980-2010年的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储蓄和人均养老保险支出数据。SSWt是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除以年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数据来自《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年鉴》,Consumet和YDt数据来自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Wt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金融统计年鉴》。

(二)模型建立

运用Feldstein的生命周期假说模型进行分析。模型如下:

Consumet=α + β YDt+γ1Wt + γ2SSWt+μt(2)

因为大部分时间序列都有一个随机的趋势,因此大部分时间序列是“非平稳”时间序列。如果我们采用“非平稳”的时间序列进行分析,那么将会出现“伪回归”的现象,由此得出的结论很可能是错误的。为了保证分析的准确性,要求时间序列是“平稳”的。因此在对时间序列作协整分析时,首先要对时间序列做平稳性检验,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对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2]。

(三)变量的单位根检验

通过观察变量Consumet、YDt、Wt、SSWt的直线变化图,可知这四个变量都是有趋势项和截距项的。对这四个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采用的是ADF单位根检验法。经过检验,可知Consumet、YDt、Wt、SSWt都是二阶单整序列。

因为变量Consumet、YDt、Wt、SSWt是时间序列,因此对它们取对数,消除异方差。取对数之后,再进行平稳性检验,采用的还是ADF单位根检验方法。由检验可知,变量取对数之后已经变成一阶单整的变量,即lnConsumet、lnYDt、lnWt、lnSSWt均是I(1)序列。

(四)协整分析

虽然一些经济变量的本身是非平稳序列,但是,它们的线性组合却有可能是平稳序列。这种平稳的线性组合被称为协整方程。由于本模型的变量较多,因此我们选用扩展的E-G两步法来进行协整分析。由上述单位根检验得知,lnConsumet、lnYDt、lnWt、lnSSWt这四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而且他们的变化趋势都相同。因此判断它们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即协整关系。下面对lnConsumet、lnYDt、lnWt、lnSSWt这四个变量做协整分析。首先设lnConsumet为被解释变量,lnYDt、lnWt、lnSSWt为解释变量,对它们进行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用Eviews6.0估计的方程结果如下:

lnConsumet = 0.46+0.83lnYDt-0.18lnWt+0.12lnSSWt+[μt][^](3)

(1.24)(7.52) (-2.77)(2.12)

R2=0.996 DW=0.42

从回归结果来看,方程的拟合优度令人满意,但是DW值太小,考虑方程可能存在序列自相关性,因此对方程(3)做序列自相关性检查,我们采用的是Ljung-Box Q统计量检验方法,对方程残差进行自相关检验。

检验结果表明,残差序列存在一阶序列自相关。我们采用AR(1)模型来修正方程(3)的序列自相关性,估计的方程结果如下:

lnConsumet = 5.49+0.76lnYDt-0.15lnWt+0.50lnSSWt+[μt][^](4)

(2.27)(3.58)(-1.24)(2.23)

[μt][^] = 0.97[μt-1][^](5)

(7.34)

R2=0.998 DW=1.85

再对新的残差序列进行LM检验(p=2),最终得到的检验结果如图1:

图1 修正方程后的序列自相关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不能拒绝原假设,即修正后的方程(4)的残差序列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因此,用AR(1)模型修正后的回归方程的估计结果是有效的。此外方程(4)的拟合优度很高,回归系数也都很显著。

对上式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经尝试,选择不包括截距项、趋势项和差分滞后项的检验模型,由SIC信息准则确定滞后阶数为2,其结果如图2:

图2 对残差[μt][^]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根据MacKinnon(1991)试验得出的多变量协整检验ADF临界值,当变量数为4,样本容量接近50时,5%显著性水平下,ADF临界值为-4.32>t=-8.91,说明残差序列μt 在10%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接受不存在单位根的结论,因此可以确定残差序列是平稳序列。上述结果表明lnConsumet、lnYDt、lnWt、lnSSWt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分析结果显示,从长期来看,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储蓄、养老保险支出存在均衡关系。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养老保险支出的长期弹性是0.50,说明人均养老保险支出每增加1%,人均消费性支出就会增加0.50%,这表明养老保险支出对于居民的消费支出有较大的推动作用。要拉动城镇居民的长期消费,就要稳定居民收入,降低居民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的心理预期,而养老保险可以减少居民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储蓄,降低居民对未来的不安全预期,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居民的养老金收入来推动消费增长,从而达到扩大内需的目的。

从协整回归模型中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长期弹性是0.76,说明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人均消费性支出就会增加0.76%,即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会显著的推动消费性支出增加,促进城镇居民消费。

(五)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通过上述研究得知,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人均储蓄、人均养老保险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关系,但是根据“格兰杰表述定理”,在长期内存在稳定关系的变量,可能在短期内是不均衡的,因此我们用误差修正模型(ECM,Error Correction Model)来分析短期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人均养老保险支出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通过上述协整方程,得到残差序列[μt][^]。令误差修正项ecmt=[μt][^],建立下面的误差修正模型:

△lnConsumet=β0+β1△lnYDt+β2△lnWt+β3△lnSSWt+β4ecmt-1+εt(6)

用Eviews6.0估计得出的结果是:

△lnConsumet=141.35+0.45△lnYDt-0.04△lnWt+0.43△lnSSWt-0.27ecmt-1+εt(7)

(3.79) (2.99) (-2.53) (1.87) (-1.45)

R2=0.78 DW=2.08

从上述式子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对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养老保险支出有正向影响,对人均储蓄有反向影响,符合经济意义。在这个误差修正模型中,差分项反映了短期波动的影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短期变动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短期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养老保险支出和人均储蓄波动的影响;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对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短期弹性是0.45,对人均储蓄的短期弹性是-0.04,对人均养老保险支出的短期弹性是0.43,说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1%,人均消费性支出增加0.45%;人均储蓄增加1%,人均消费性支出下降0.04%;人均养老保险支出增加1%,则人均消费支出增加0.43%。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养老保险支出对消费的短期影响是显著的,但是储蓄对消费的影响比较弱。

另一部分是误差修正项的系数大小反映了对偏离长期均衡的调整力度。从系数估计值(-0.27)来看,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27)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

从上述式子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长期弹性(0.76)大于短期弹性(0.45),人均储蓄的长期弹性的绝对值(0.15)大于短期弹性绝对值(0.04),人均养老保险支出的长期弹性(0.50)大于短期弹性(0.43),这说明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变化对于可支配收入变化、储蓄变化、养老保险支出变化的反映在短期内是相对迟缓的,城镇居民的消费偏向于保守,大部分人偏爱把钱储蓄起来,导致消费疲软。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消费行为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储蓄、人均养老保险支出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内,都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从长期来看,人均养老保险支出每增加1%,人均消费性支出就会增加0.50%。从短期来看,人均养老保险支出增加1%,则人均消费支出增加0.43%。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27)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说明人均养老保险支出对人均消费性支出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因此政府应该提高养老保险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入,减少人们对养老的预防性储蓄,转而增加消费。

另外,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养老保险支出的长期弹性(0.50)大于短期弹性(0.43),说明城镇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变化对于养老保险支出变化的反映在短期内是相对迟缓的,消费偏向于保守,人们更偏爱储蓄,造成消费疲软。模型还反映了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对人均消费性支出也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我们将最后得出的模型结果与Feldstein(1974)的结论作对比,发现中国的养老保险对消费也具有资产替代效应。中国人防患于未然的习惯使得储蓄防老的意识增强,提高养老保险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减居民储蓄养老的意愿,减少预防性储蓄,增加日常消费。

鉴于以上结论,本文认为,中国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存在资产替代效应。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相当于增加居民的私人财产,会减少人们为养老而进行的储蓄,更多地把钱用于消费,从而刺激我国内需增长。因此,本文根据结论,提出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压缩过度投资

现阶段,我国各类财政支出中,用于地方建设和行政费用的开支较多,导致有些地方出现过度投资,经济过热,造成国有资产浪费。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导致财政资金对养老保障的补贴水平较低,而且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重的“空账”问题,各地政府财政债务负担重。应该加大养老保险支出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压缩过度投资及减缓事业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障补贴。同时加快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做到统计规范,收支平衡,建立养老保险资金核算体系,严格养老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理。在弥补“空账”时期,如果年度资金有节余,应该设立养老保险资金储备专户,以备后期调剂余缺。如果年度资金不足,财政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弥补。

(二)做实个人账户,解决“空账”难题

养老金“空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所造成的成本,不可避免。我国是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老龄化的逼近使得我国养老保险金缺口将会越来越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表示,目前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收不抵支,占用了个人账户的资金,形成了养老金收支缺口。实际上全国许多个人账户在空账运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资金全部参与了收支核算,个人账户资金参与了社会统筹支付,也就是将未来的养老金填补了目前统筹资金的“缺口”[3]。由于国家正努力实现养老保障全覆盖,全覆盖的实现会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的压力,因此迫切需要做实个人账户,解决“空账”难题。本文认为做实个人账户就是要筹钱,把筹到的钱填入个人账户,把“空账”变成“实账”,这就需要拓宽养老金的投融资渠道。具体可以通过提高国有企业利润贡献力度,将红利上缴,或者发国债融资,还可以将养老保险金交给有能力的金融机构管理,确保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加收益,实现“钱生钱”。

(三)统一养老制度,实现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集中表现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率与支付标准不统一。养老保险金支付标准基本采用按职工退休前一个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办法,但计发比例各地相差较大。这种制度的不统一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一是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使劳动者缴纳的保费不统一,给劳动力流动带来困难,不利于人力资源在不同地区间、不同行业间的有效配置,对劳动者来说有失公平。二是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使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可信度,影响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三是由于不同地区间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不统一,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生产成本不同,影响企业竞争能力,形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国家应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即可以统一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率等。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养老保险金,对养老保险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业务,包括基金征收、支付、营运以及编制预决算等。这样能够避免多头管理形成的机构重叠、业务交叉、操作成本高的不良现象,也能够避免养老金分散管理、调剂性差的缺陷。

(四)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

减轻企业养老保险负担。国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对各地区、各行业每年养老保险金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统筹,建立公积金,在地区与地区之间进行调剂使用,充分发挥养老保险调剂性强的特点。防止因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经济效益好坏等情况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减少企业负担,增强市场经济活力。

(五)加强法制管理,严惩违法企业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遇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法律保障能力弱、监察执法手段不足有关。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管理,严格监察执法,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确保养老保障惠及到每一位劳动者身上。目前仍有许多职工未加入养老保障体系,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少缴或者干脆不缴养老保险金,低参与率与较低的实际缴费率造成了目前不必要的过高的养老金缴费比例,不利于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严惩违法企业,加强法制管理势在必行。

(六)实现全面覆盖,提高保障水平

解决消费疲软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面更广、更安全、更规范的养老保障体系[3]。因此关于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未来规划,本文认为可以先实现广覆盖,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可以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发达地区经济条件较好,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养老保障基金的支出,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鼓励城镇居民消费。在欠发达地区,经济水平较为落后,财政收入有限,政府首要的任务应当是发展当地经济,为居民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消费预期,逐步提升养老保障水平。养老保障是对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养老保障体系通过向高收入阶层居民筹集较多的资金来向低收入阶层居民实行转移支付,实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社会贫困的目的,公平与效率兼得。

参考文献:

[1]Feldstein M. Social Security,Induced Retirement and Aggregate Capital Accumula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4,28(5): 105-126.

[2]李子奈.计量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0-330.

[3]刘欣.中国养老金个人空账约1.7万亿[EB/OL].http://businss.sohu.com/20120316/n337913195.shtml.

[4]何立新,封进,佐藤宏.养老保险改革对家庭储蓄率的影响:中国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08(10):117-130.

责任编辑 莫仲宁

养老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的保险制度历来都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关于失业保险更是人们所聚焦的问题,本人从立法的角度,对失业保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立法;失业保险;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建立到不断发展,对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总结我国以往失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制定的法律文件,虽体现了一定的普遍利益,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一、我国失业保险立法之不足

(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应包括失地农民。根据《条例》第2、21、32条的规定来看,《条例》的适用范围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是城镇的职工;其二,不同类型的企业:其三,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四,农民合同制工人被“半纳入”失业保险制度;其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到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而“失地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外。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工作,对于失地农民,应建立以“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就业提供”一体的新模式,让失地农民充分享有与城镇失业职工同等的待遇,其中失业保险就是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失业人员如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应持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此可见,一名失业者若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两个形式要件: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其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此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并未得到改善,在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行业尤为突出。由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办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调查、统计时均不予考虑。失业人员也就不可能在政府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履行法定的失业登记、备案手续;人员最终也就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须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年。这样,用工单位就有可能与劳动者签汀低于半年的劳动合同,等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以种种借口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然后再重新招人。如此规避法律的做法,不仅能使企业支付给职工非常低的工资,而且也可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失业保险费的目的。

(三)失业保险费缴纳存在的问题。实践中我们发现,从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角度来讲,如果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缴纳失业保险费,而缴纳失业保险费势必增加企业成本,这样就使得企业单位想尽一切办法逃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讲,收入相对较低,只能维持日常生活需要,也给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条例》在第五章“罚则”中仅用4个条文规定了失业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法律责任。我们知道,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如执法的人情化、执法的利益化、执法的关系化等,如果缺少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督,那么,执法的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另外,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当然,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法定性。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倘若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均未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失业人员的基本物质保障又从何而来呢?除此之外,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条例》更是只字未提。严重侵犯失业者合法权益,也是屡见不鲜的。总之,对于上述立法缺陷,不仅在法理上无法给出满意的解释,而且在具体的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失业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如果这一目的都无法实现,立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又在哪里呢?

二、完善失业保险立珐的几点对策

我们知道,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缺乏就业机会的个人与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为失业者提供时间寻找合适的工作,同时稳定经济社会秩序,提高劳动力的有效使用。由此可知,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可以肯定地说,《条例》是在借鉴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有关失业保险概念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失业保险的立法目的。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我们认为,只有在明确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后,才能进一步对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方面的立法进行科学的设计。

(一)失业保险立法的阶位急需提升。目前我国制定的有关失业保险立法,主要是以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现,由于立法的不统一,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十分混乱,其弊端日显突出:其一,失业保险立法的阶位层次低下,不仅缺乏法律应有的强制性,而且执法的标准也不统一:其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多是以维护“部门利益”为中心,而忽略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保护:三,立法的技术性不强,而原则性有余。

(二)将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对于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行政执法可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甚至申请法院强制征收的措施。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仅是执法措施并非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只是一般的行政执法手段。而申请法院强制征收也只是一道程序的合法性设计,其强制的严厉性和制裁的威慑力与法律责任是无法相提并论的。我们知道,法律措施与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法律措施可解释为针对法律问题而采取的处理办法,法律责任可解释为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前者强调“手段性”,后者强调“制裁性”,是否能将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改为失业保险税强制执行而非法律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强制性特点应突出。劳动合同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市场经济需要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台同法》)仍存在许多制度性缺陷,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偏重用人单位利益方面。从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责任、解除等来看,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任意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对一个劳动者来说,是强制性有余而任意性不足。究其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归纳起来有:其一t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决定了劳动力市场是用人单位市场,而不是劳动者市场;其二,从经济结构看,目前还是以公有制为主,国企用人往往不是从经济效益出发,而是从关系出发,从稳定本单位的职工队伍出发,使得一些国有大企业(如电力、铁路、水力系统等)招工采取“封闭式”的做法,而没有采取“开放式”或日“市场式”的做法:其三,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还不成熟。我们知道,劳动者的就业或者失业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展开劳动合同的立法设计,使劳动者有稳定的劳动岗位,并就防止劳动者失业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在防止失业、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三者中,应树立防止失业是关键,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是引导的立法理念。为此,劳动合同的完善与否对防止失业以及失业救济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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