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2024-07-1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一、莱芜市莱城区基层平台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经办管理服务情况

莱城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层经办工作主要由镇(街道)、社区承担。社区负责对参保人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相关信息;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以及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入户调查和对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生存认证。镇(街道)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相关信息;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负责村委会城乡居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莱城区基层平台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评价

(一)建设成效第一,如期完成了启动试点的经办任务,维系着日常经办工作基本运行。

从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启动至今,莱城区已经实现城乡居保制度全面覆盖,基层平台承担了前期主要经办工作。业务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后,每年参保扩面、续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仍由基层经办平台负责落实,在没有增加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情况下,保证了经办工作基本运行。第二,初步建成“社保局-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较完整的经办管理服务机构。配合城乡居保制度推进,区政府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在社保局内成立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在镇(街道)普遍通过和依托劳动保障所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立数据共享,联合办公,兼职服务,一站式办理,社保局-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基本建立。第三,建立了一支兼职经办队伍。从镇(街道)到村(社区)均依靠现有的基层服务机构和人员、村干部等开展业务,在政府编制紧张的情况下,通过兼职、整合协管员的方式解决了试点初期人手不足问题,初步建立了一支经办队伍,为城乡居保经办业务提供了人员保障。

(二)面临的问题

莱城区城乡居保发展时间较短、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模式的制约,存在经办力量不足、管理职责不清、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城乡居保的正常进行和持续发展。第一,隶属关系不顺制约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居保工作试点初期,基层经办工作大部分由各镇(街道)、村(社区)原有工作人员来完成,在他们繁重的工作上添加了很重的砝码。城乡居保工作正式启动后,基层平台没有安排新的工作人员,仍然由原有工作人员来经办,而城乡居保所增加的工作量,是原有工作人员没有能力和精力来负担的,所以就造成职能缺失,配合不顺畅。第二,经办力量严重不足。一是没有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经办服务工作。通过走访乡镇、社区,我们发现基层经办队伍中兼职人员所占比例相当高,由于协理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收入水平低、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难以招收到高素质人员。二是原有经办人员数量少,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低,业务素质也低,很多人不会使用电脑,不会上网,基层专业化培训较少,很难胜任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工作。

三、深化莱城区基层平台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第一,强化职能,增加人员。随着城乡居保业务进入日常化和规范化,工作量在不断增加,应强化基层经办平台的职能,以职能规范业务经办。具体思路是,通过每年与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每年考核评比,逐步建立起城乡居保业务运行的长效机制。在为基层经办平台配备专人方面,一是人员是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人员到位,对下面的服务才能认真落实。以谁经办谁管理为原则,在社保局增加人力物力,经过全方位专业培训后,依据各社区(村)参保人数按照一定比例配备经办人员数量,每个镇再配备3到5名高中以上学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个村配备1名相对固定的服务人员,充分调动、利用村干部、大学生村官,让专业人员深入到基层直接经办业务,可大大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基层经办的能力。二是为方便服务对象,减少由初审录入、再逐一复核通过等工作环节,由市社保局业务员进驻到各区政务大厅一站式办公窗口,直接具体经办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基金收缴、待遇申报及基本信息修改等业务。

第二,改善办公条件、保障人员经费。经费保障是城乡居保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相对于繁杂的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基层服务设施及办公条件是城乡居保工作顺利实施的有效载体。我们认为财政部门需一次性投入部分资金,配备、配齐城乡居保经办服务设施,切实解决基层经办机构“有人管事、有地办事”的问题。应加强服务经费和预算保障,各区政府按服务人口数量,将这项工作的正常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社区(村)经办人员每人增加300到500元的工资标准。通过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打造标准化服务平台,保证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地获得城乡居保服务。

第三,提升技术支撑,实现网络覆盖。要对基层经办单位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规划,实现网络“村村通”,基本实现每村都有网络终端;在现有信息管理软件基础上,完善、规范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升级和新开发创造条件;完善终端设备,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和缴费、领取待遇等服务;借助省社保局数据中心,通过网络支持乡镇(街道)、社区直接经办;建立与各级部门的网络数据传输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对基层平台的技术支撑,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办人员的不足。

第四,加强考核管理,搞好人员培训。针对城乡居保经办业务环节多、缴费零散等特点,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核严格的控制体系,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建立以工作量和服务人次为主的科学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有利于队伍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合理划分业务经办职责,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关系。完善人员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示范观摩、典型引路等方式,对业务方面的政策、流程、服务理念进行讲解和辅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的不断推进,城乡参保的覆盖面积越来越大,同时也使医保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然而医保基金在发展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损害了群众对医保体系的信心,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的现状调查入手,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城乡医疗;医保基金;监管

1.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调查

(1)存在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保险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给医保基金监管提出了难题。从现状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体制日益进步,监管效果越来越好,但在监管工作的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基金监管呈“碎片化”管理模式,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分割现象,尤其是小地方监管层面,各种关系盘根错杂,容易出现利益联盟,进而影响监管的效果。监管主体部门之间也存在较为显著的分割现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管组织体系中,监管主体较多,各主体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不利于监管效能的发挥。二是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基监管的组织结构尚未健全,包括缺乏对医保基金管理结构的法律性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尚未独立于社会保险大体系。三是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管缺乏公众参与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公众知情权缺失,监督管理权缺失。

(2)原因分析

造成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总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当前针对城乡医保基金监管的立法层次不高,司法功能缺位,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采取内部解决的方式,很少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是专门针对城乡医保基金的监管体系不顺,权责归属不明,在体制上存在“管办不分”的弊端,很难和行政系统内的监管组织合作。三是医保基金监管中各方信息不对称,而且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有待提升,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的出现,以及利用知识壁垒的优势谋取不当权益。四是社会参与监管的力度不足,监管过程受阻,这是由社会公众本身存在的监管障碍决定的,包括专业知识障碍、心理和价值观的障碍、承受打击和接受损失的障碍。

2.国外医保基金监管经验启示

西方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保险起步较早,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管体系也较为成熟,其成熟的经验体系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德国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中,在药费控降方面制定了药品参考定价制度、药费分担制度、药费支付限额制度等,从而有效的抑制药费。德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政府在医保基管理制度中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政策与规划,监督执行情况与提供公共服务等,而具体的行医资格标准、医院管理规范等内容则由医生联盟和医院联盟确定。从德国相关制度体系来看,其平衡各方利益和控制药费增长方面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启示。

美国在医保管理中采用了DRG医保支付方式,这也被世界公认为目前最先进的一种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之一。DRG以定额预付方式代替了原本按照服务项目报销的事后补偿方式,进而有效的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结合我国基本情况而言,短期内建立DRG支付方式显然投入太大,因此可在改变单一的按服务付费的支付方式方面做出改革,一步步完成以DRG为主的多元支付模式。

3.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当前我国城乡医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和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进而使整个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有法可依。在当前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相关文件,提高立法层次,且要明确城乡医保基金监管的各利益方的职责与权利。通过立法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能夠在筹集、管理、支付的各环节有法可依,简化和规范基金的监管工作。此外还应极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违规行为的司法追究力度,各监管主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依法办事。

(2)强化多主体参与功能

一是从政策层面做出最明确的规定,协调处理好城乡医保基金监管主体的水平关系,蔡政府部门、审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应形成监管合力,明确责任,发挥好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好相互关系。在协调监管主体关系时,应遵循规则制定者与执行者分离、利益回避、业务素质优先导向等原则。

二是要理顺衔接好监管主体的垂直关系,我国城乡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是自上而下的体系,各级部门存在明显的上下级权限和职责划分,而且各级监管主体的职能也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做好监管主体垂直关系的监管工作,加强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政府与社会的相互配合达到监管的良好效果。

三是发挥多监管主体参与的功能,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的监管参与,发挥各监管主体的综合功能。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各监管主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良好的互补作用。

(3)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结构的准入标准,引入并强化竞争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最优医疗机构,禁止不合规范的机构入选。此外还应防止一家独大的现象,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通过竞争机制适当增加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的数目。监管机构要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明确各项具体服务控制指标,提高监督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路程提供服务。政府相关部门与监管部门需制定动态性的考评机制,动态调整定点资格和封闭管理基金运行。此外还需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用药和药物价格,避免在药物方面的过度支出。结合现状,推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的补偿方式,建立基本业务申报、备案和审查制度。

(4)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应重视内部审计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部门和专业审计队伍,明确内部审计责任,建立内部审计的工作制度。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功能,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为一体的综合审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有注册会计师来完成审计工作,进而提升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5)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机构应重视网络技术的优势作用,建立信息化监管网络,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加强信息化监管网络的软硬件建设,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维护新农合信息网络的安全。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监管的透明性,加强城乡医保政策宣传和服务标准的公示,对支付补偿环节进行详细公示,提供信息反馈平台,开通投诉渠道。

(6)明晰产权,创新运营方式

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产权,合理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公共财政的性质基础上,借鉴国外商业医疗保险的模式,引入政府补贴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逐步凸显城镇居民医保在大病统筹中的作用。此外,可适当引入中介,创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营方式。引入医疗评估中介后,新的监管力量介入,可对当前监管组织产生积极的影响,能够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违规行为,有约束了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医疗评估中介的引入有效的弥补了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不足,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蒋国平.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监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J].中国财政.2014.19

[2]陈伟强,徐桂标.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及费用控制相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0.3

[3]赵静.陕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与影响因素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31

[4]王文杰,卢婉容,李琛.2012-2016年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8.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工 作 汇 报

*县位于*省东部、*市北部,辖*镇*乡、***个行政村,面积***平方公里,耕地**万亩,是一个典型的平原农业县。全县人口**万,其中农业人口**.*万,城镇人口*.*万。农业人口中,**—**周岁人口**.*万,**周岁以上人口*.**万。城镇人口中,符合参保条件人口*.**万。****年*月,*县被批准列为全国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此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深入落实“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分解落实责任,初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目前,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在*个乡镇的***个行政村全面铺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万人,参保率达到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人,并在*月初发放了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民生工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对试

- 1构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为试点工作的成功启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新农保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没有先前的经验做法可以借鉴。我县在组织人员外出学习周边地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要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保证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加强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年*月,我县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副科级规格,全额事业单位,编制*人,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各乡镇组建了劳动保障工作站,股级规格,全额事业单位,每个乡镇编制*人;每个行政村(居委会)明确了*名群众威信高、有一定会计基础的协办员。目前,各级经办人员已全部上岗工作。*月**日,我县开通了新农保信息系统,实现了乡镇与县农保中心的信息联网。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了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等,为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做好新农保政策措施的宣传发动工作关系试点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关系着这项利民工程能否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县人社局紧密结合农村、农民工作特点,印

- 3(五)县财政全力保障。*县县委、县政府对实施试点工作态度坚决,一致认为宁可少上几个项目也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先后拨付办公经费**万余元,为各级经办机构配备了办公设施,并在资金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划拨专款垫付了近***万元的养老金。*月*日上午,我县举行了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集中发放仪式,县四套班子领导分别深入到*个行政村,为***位**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发放了每人**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全面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对全县**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核,预计*月底前即可发放。为确保我县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今后我们将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扩大宣传力度,扩大参保范围。将进城务工人员、处于劳动年龄的农村居民等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的重点对象,通过进村入户讲解政策、算账对比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其树立新的养老观念,增强其参保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扩大新农保参保覆盖面。

(二)加大经办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举办新农保政策、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对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村协办员进行政策规定、工作流程、系统操作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并组织各乡镇骨干人员到周边先进县学习交流,使之成为一支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基层经办服务队伍。

(三)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发放运行模式。强化日常跟踪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投保人(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保险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为了有效推进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甲、乙双方在遵循•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引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用企业手段协助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切实用在城乡居民身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秀山县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各方职责

第一条 甲方作为投保人,就重庆市秀山县201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包括参保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向乙方投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甲方承担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条 重庆市秀山县201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个人作为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作为补充保险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2年

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

第五条 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基础,乙方就“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补充医疗保险仅对入院时间在该保险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中符合报销范围内的累计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照下列办法分段按比例在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

赔付段次的认定

A段:>6000-20000元(含); B段:>20000元-40000元(含); C段:>40000元-80000元(含); D段:80000元以上。

一档缴费人员赔付方式,按档次进行累加赔偿

1、凡符合A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A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

2、凡符合B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5%的比例进行赔付 即,B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

(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

3、凡符合C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C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

4、凡符合D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5%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D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80000元-80000元)×25%

(三)二档缴费人员赔偿方式:按一挡的计算公式,A段赔付比例为15%,B段赔付比例为20%,C段赔付比例为25%,D段赔付比例为30%。

每位参保居民,当年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金额一档不超过4万元,二档不超过5万元。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七种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累计报销限额一档为5万元、二档为8万元。

四、保险除外责任

第六条 凡属•社会保险法‣以及秀山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照参加2012年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的居民总人数结合保险费率确定。2012参保居民总人数为536920人,保险费率为14元/人〃年,保险费总金额为7516880元。

第八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费全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按协议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六、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设臵的居民医保服务窗口申请赔偿时,保险赔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垫付的保险赔款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县外就医部份,由乙方先支付10万元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保险赔款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赔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结算。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乙方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应按月向县医保局书面报告赔款支付的情况并附•保险赔款支付凭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赔偿,逾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指定专人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与甲方交接赔案事宜,主要包括接收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索赔资料以及移交已结赔款等。

七、新增人员及人员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人员,甲方应自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新增人员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与该保险其它参保人员一致。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涉及被保险人姓名、性别等相关信息的变更以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数据为准。

八、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

第十七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咨询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人、参保人员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赔偿。

第十九条 该合作项目若在2012年实现了双盈局面,乙方将在下一续保该项目时给予一定的费率调整。

第二十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切实履行协议。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对方可以终止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或延误履行本协议的,不属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进入市级统筹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实施和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仲裁部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社会保险法‣为本协议的附件,其相应部分内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精神,原我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15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十三个档次,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及省市有关规定适当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2015年1月1日起,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8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250元。

持有效期内《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建德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户主,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四、个人账户

参保人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文之日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3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办理退休时的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文之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及参保缴费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 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的,在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停止缴费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不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助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老农保参保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老农保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年限往前推。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保手续的老农保参保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强化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根据实际,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应用,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1日起实施,其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相关政策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上一篇:资本主义发展特点论文范文下一篇:养老保险监管完善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