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原则范文

2023-09-20

税收征收原则范文第1篇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 )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或者( ),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姓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 )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 )、( )、( )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 )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号 应是以纳税人在( )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内累计超过( )天。

4、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 )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 )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 )限期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5、税收的开征、( )以及减税、( )、( )、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 定执行。

6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 件不得转借、涂改、( )、( )或者( )。

7、税务机关查询存款帐户时,应当指定(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 )进行,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 )和( )情况。

8、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察时,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 )性,并保守纳税人的( )。

9、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施( ),采取( )或( )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10、税务机关对( )和( )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1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 )税务机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

13、《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局、( )、( )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 )。

 

14、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 )系统收到该( )的时间为准。

 

1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 ),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6、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 )、( )和罚款,缴销( )和( )。

17、欠税增长率,指( )与( )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 ),以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 )工作。

 

18、按照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划分,税款征收方式包括( )、( )、( )、定期定额征收。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纳税额,都应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 )。 20、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

 

21、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可以追征税款,但是不得加收( )。

 

22、纳税人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 残缺不全,难以( )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3、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 )、( )保密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 )。

 

2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 )的,应

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 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

 

25、纳税人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 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 )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

26、发票的( )、( )、( )及( )由( ) 规定。

 

2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或发生( )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 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 )。

 

28、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 )前向 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并如实填写( )。

 

29、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 )和( )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 )的,退还纳税人。

30、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 )。

 

31、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 )之日起( )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32、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 )税务文书,满( ),即视为送达。

 

33、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 )。

34、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内,将纳税人的(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 )、( )名称、发证( )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做( ),凭报刊上刊登的(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

35、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 )或( )税控装置。

36、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双基”是指( )、( )。

37、除( )、( )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3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税款、 ( )、代收代缴税款。

 

3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 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 )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 ) 向税务机关报告。 40、“简易申报”是指实行( )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 )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 )的规定确定的( )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 )。

二、单选题(共50道,每题1分)

1、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 )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级税务机关

2、下列对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对征管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只能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C、只能对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下罚款 D、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A、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D、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不能对( )实施检查。 A、纳税人的生产车间 B、纳税人的私人住宅 C、纳税人的经营场所 D、纳税人的货物存放地

5、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想,新《税收征管法》规定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的现代化建设。

A、档案资料 B、干部队伍 C、硬件设施 D、信息系统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 A、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C、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由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7、关于税务文书送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必须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B、税务机关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C、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D、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

A、征管编码 B、经营地址 C、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D、账户账号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 )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A、纳税 B、税务行政处罚 C、税收保全措施 D、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0、下列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是( )。 A、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B、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C、采取转移财产 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的 D、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1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 )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A、生产经营 B、财务状况 C、应交税金 D、欠缴税款

1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

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 A、5 B、7 C、10 D、15

 

13、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须经( )批准。 A、开户银行负责人 B、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D、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负责人

14、下面属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是( )。

A、税收增减率 B、滞纳金加收率 C、陈欠减少率 D、申报完成率

 

1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 A、6个月 B、3个月 C、12个月 D、1个月

16、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A、1年 B、3年 C、5年 D、任何一年

1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的滞纳金。

A、千分之二 B、千分之五 C、万分之五 D、万分之二

18、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19、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 )。 A、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20 00元以上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0、对扣缴义务人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应( )。 A、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B、移送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 处理 C、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按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

 

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 )追缴。 A、扣缴义务人 B、纳税人 C、由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双方协商确定 D、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各按50%

22、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付给的,扣缴义务人应在( )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A、一 B、二 C、三 D、半

23、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

)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10000元以下

C、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D、未收税款3倍以下

2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

A、清单 B、收据 C、清单和收据 D、发票

25、纳税人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有权( )。

A、核定其应纳税额 B、规定其财务核算方式 C、确定其会计制度 D、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建帐

2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A、滞纳税款 B、办理纳税申报 C、计提税款 D、缴纳税款

27、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为( )。 A、纳税担保 B、税收强制执行 C、税收保全措施 D、税收处罚

28、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征收应缴的税费 B、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C、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D、税务机关在其办理工商登记后进行税款的征收

29、《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 )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A、无偿 B、有偿 C、全天候 D、全方位

30、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即时比对评估方式是指( )。

A、即时评估方式 B、隔日评估方式 C、即时与隔日评估相结合方式 D、即时评估、隔日评估、即时与隔日评估相结合等方式

31、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存款利息是按( )的利率计算的。

A、活期存款 B、半年期定期存款 C、1年期定期存款 D、3年期定期存款

 

3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 A、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B、情节严重 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33、关于承包人或承租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以成为纳税人。 B、在财务上独

立核算 C、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 人,应当就其上缴的承包费或租金纳税。 D、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自承包 或承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4、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的税款追征期是:( )。 A、3年 B、5年 C、10年 D、无限期

35、发票的管理办法由( )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6、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 )的规定执行。

A、国务院 B、国家税务总局 C、法律 D、地方政府

37、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可以追征。

A、3年内 B、5年内 C、10年内 D、无限期

38、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 )。

A、税务机关

B、法院

C、行政机关 D、审计机关

39、欠税的预防制度主要包括( )。 A、追缴欠税 B、及时清缴欠税

C、制定合理的税款予缴制度 D、必须经市级机关批准 40、发票种类的划分,有( )确定。

A、 省级以税务机关 B、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市 C、级以上审计机关

D、市级以上税务机关

4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

A、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B、罚款优先于税收、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罚款 D、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

42、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处理。 A、2000元 B、1000元 C、1500元 D、500元 ?

43、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有( )。

A、印制虚假发货票 B、偷税金额10000元以上 C、不办理纳税申报 D、骗取退税数额较大

44、税务所下列哪些项目,须报经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 A、缓缴税款 B、2000元以上罚款 C、延期申报 D、申报方 式的确定

45、税收优惠按照优惠形式包括(

)。

A、照顾性减免 B、税收抵免 C、税基式减免 D、鼓励式减免

46、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 )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A、高档消费品 B、易腐烂的商品 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D、金银首饰

47、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单拒不交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 )。

A、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不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D、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处理

48、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的,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的罚款。 A、一倍以下 B、一倍以上 C、一倍 D、两倍

49、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 )的书面证明。 A、提供接受服务 B、税务登记证 C、纳税申报 D、相关会计报表

50、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 )。

A、由纳税人自行决定 B、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商确定 C、由税务机关确定D、与数据电文时间一致

三、多选题(共50道,每题1分)

1、征管质量考核指标有(

)。

A、申报率 B、滞纳金加收率 C、欠税减少率 D、罚款率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

)。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警告 D、财产保全

3、下列有关纳税人的权利叙述正确的是( )。 A、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B、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C、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D、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4、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这里所称的“特殊情况”有( )。

A、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 B、涉及普通发票检查的

C、纳税人涉及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D、纳税人销毁账本的证据

5、税务机关负责( )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A、征收 B、管理 C、稽查 D、行政复议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财务、会计制度 B、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C、会计核算软件 D、帐簿

7、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主要有(

)。

A、期间条件 B、时间条件 C、行为条件 D、主体条件

8、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 )、取得、保管的管理和监督。

A、印制 B、领购 C、缴销 D、开具

9、下列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叙述正确的有( )。

A、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B、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D、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有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某集体企业,在( )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A、处分其不动产 B、处分其大额资产 C、变更法定代表人 D、变更财务主管人员

1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的检查包括(

)。

A、调出发票检查 B、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C、查阅账本 D、检查发票的保管情况

12、下列( )属纳税人采用的会导致偷税后果的手段。

A、企业销售材料、逾期不作帐务处理 B、将营业收入挂应付款、结转下年后转出 C、因计算错误,少缴税款 D、企业实现经营收入100万元申报80万元

13、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

)。 A、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B、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C、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D、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纳税人有( )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A、合并 B、分立 C、停歇业 D、变更财务人员 ?

15、计算所得税时应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

A、捐赠支出 B、职工福利费 C、工资支出 D、借款支出

17、下列有关协税护税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C、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D、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18、下列属于行政诉讼管辖的有(

)。

A、属地管辖 B、移送管辖 C、管辖权转移 D、地域管辖

19、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

A、拘束力 B、约束力 C、公定力 D、确定力 20、以下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

)。

A、发票的使用范围 B、发票的联次 C、发票的购买 D、发票的印刷

21、(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A、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D、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22、下列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有( )。

A、丢失发票 B、转借发票 C、盗取(用)发票 D、损(撕)毁发票

23、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的数额可以是( )。

A、上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B、本期申报的税额 C、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 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

24、延期申报的程序包括( )。

A、处理 B、受理 C、申请 D、核准

25、税款优先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

A、 税款优先于罚款 B、税款优先于抵押权 C、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D、税款优先于罚没所得

26、某税务所按规定程序报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对电脑公司欠税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回发票 C、依法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物品,以拍卖收入抵缴税款 D、要求其提供税收担保

2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决定,税务机关对此应当( )。

A、不执行 B、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C、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D、申请行政复议

28、税务稽查的方式有( )。

A、倒查法 B、查阅账本 C、选查法 D、祥查法

29、纳税人下列行为中,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处以罚款的是( )。 A、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 B、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

C、未按规定设置帐簿 D、未将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 30、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 )。

A、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C、职能分开原则 D、属地处罚原则

31、有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某集体企业,在( )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A、处分其不动产 B、处分其大额资产 C、变更法定代表人 D、变更财务主管人员

3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 ),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3、下列哪些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A、未将全部银行帐号报告给税务机关 B、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C、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税款帐簿 D、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34、下列涉税违法行为属于偷税的有(

)。

A、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应纳税款 B、伪造、变造帐簿,少缴应纳税款 C、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 D、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

35、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建立( )制度。

A、保管制度 B、保密制度 C、质量检验制度 D、购销管理制度

36、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 )。

A、 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B、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7、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 A、未按规定将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查 B、纳税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且情节严重 C、非法印制发票 D、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纳税,逾期仍不申报

38、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 )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A、安装 B、购销 C、勘探工程 D、装配

39、某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冻结存款通知后帮助其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 )。

A、对开户银行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D、对该银行处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没收非法所得 C、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纳税人出境

41、下列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论述,正确的有( )。

A、销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应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B、未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C、应扣而未扣的税款,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42、下列有关对税务人员违法处理的论述正确的有( )。

A、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B、对违反法律规定提前征收税款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协助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中未依法回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3、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追朔调整期限,实施细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下面属于特殊情况的有( )。

A、纳税人在以前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B、纳税人在以前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达到10万人民币 C、纳税人在以前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超过10万人民币 D、纳税人在以前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低于10万人民币

44、税务人员在( )情形下,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与纳税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偷税的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C、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D、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45、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应同时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 A、无偿转让 B、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C、必须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D、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税务机关负担

46、纳税人合并、分立时未缴清的税款,( )。

A、合并后的纳税人不承担清缴欠税的义务 B、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C、分立后的纳税人均不承担清缴欠税的义务 D、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 ) A、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B、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C、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D、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48、对财政、审计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财政、审计机关征收入库。 B、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C、由税务机关按照财政、审计机关的决定、意见书征收入库。 D、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入库。

49、关于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B、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D、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促进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50、对下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款的是:( )。 A、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B、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C、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D、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四、判断题(共40道,每题1分)

1、欠税增减率是指期初欠税余额与期末欠税余额之间的比率。( )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所在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

3、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

4、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

5、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法《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6、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在提供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7、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 )

8、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9、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部缴纳税款,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12366是一种新的纳税申报方式,该种方法适合于任何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 )

11、税收保全制度不仅适用纳税人,而且适用扣缴义务人。( )

12、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13、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一般要保存5到10年。( )

14、“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

15、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应同时强制执行。( )

16、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答,或者邮寄送答。( )

17、税务机关可以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账号及其他资金余额。( )

18、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

19、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20、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

21、经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局长批准,征管分局可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22、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时应该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

23、对自然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其所用的生活用品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

2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应定期予以公告。( )

25、减税、免税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

26、变卖纳税人的商品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

27、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

28、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

29、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证。( ) 30、税法是国家权利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3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32、对于非法邮寄空白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33、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折扣额另开发票,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3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

3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36、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37、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违法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8、欠税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

39、税务检查通知书只能一户一书。并且必须注明被检查对象的名称或姓名。( )

40、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推行纳税人以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

五、简答题(20道)

1、开业登记业务流程?

2、停业登记业务流程?

3、赵恒局长在2004年国税工作报告中指出了继续加强增值税管理,着重抓好“一四六小”,何为“一四六小”?

4、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5、非正常户认定业务流程?

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业务流程?

7、待批文书的业务流程?

8、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请问,这里的法定休假日是否包括双休日?

9、定期定额户办理停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10、税务机关对双定户核定税额是否属于征税行为?

11、未申报纳税是否按偷税处理?

12、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属地征管局如何进行监管?

13、什么是数据电文申报?

14、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是如何规定的?

15、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范围?

1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包括那些具体指标?

17、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具体内容?

18、征管法对税款优先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税收征收原则范文第2篇

我国传统税收征管模式经历的两个阶段。先是20世纪50年代实行的征管专集于一身的税式, 也就是专户管理税式, 它是以专管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一人进厂, 各税统管, 征、管、查合一”, 其征收管理的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有专管员一人负责, 按经济情况、行业或地税等因素设置税务工作岗位, 根据纳税户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 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 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缴。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一直实行这种专户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在1988年至1994年国家税务局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 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了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 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 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 以提高征管效率。但这种改革仍没有突破20世纪50年代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传统征收管理模式。

在保持原有征管模式的同时, 1994年又在一些地方试行“纳税申报、纳税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该模式意在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 把纳税申报, 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税务征管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一个相互依存, 相互制约的整体。

到了1996年, 新的税收征管改革任务主要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集中征收, 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末, 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 并逐步向农村推进, 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其特点在于:由过去的分散型、粗放型管理到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 其中核心是管理机制转变。

2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1 纳税服务不到位

2.1.1 不能很好的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

一些税务机关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 只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 而忽视了实质性服务的内容。

2.1.2 服务方式应不断更新

在税法告知服务上, 纳税人了解税法的主要途径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看公告、询问窗口工作人员。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 纳税人去办税大厅的机会少了, 原有的税法告知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

2.1.3 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 服务渠道不畅通

在纳税服务时间上, 基本只限于八小时工作日内, 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 如了解税法、购买发票等;在服务过程中, 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 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后服务;在服务联系制度上, 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 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

2.2 税务稽查工作缺乏严密性

2.2.1 重检查, 轻管理

在推行新税收征管模式初期, 征税机关内很多人认为纳税人之所以不依法自觉申报纳税是税收稽查力度不到位造成的, 只要增加了检查力度, 强化了检查, 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尤其是上级强调稽查是“重中之重”后, 一些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配置就导向性地不科学、不合理, 有的单位将超过半数的人力放在稽查, 形成了重检查, 轻管理的现象。

2.2.2 内部机构分离不彻底

新的稽查模式要求税务稽查实行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分离”, 但目前鉴于各单位稽查人员力量不足, 从工作环节和人员安排上均分离不彻底, 在实际运行中起不到相互监督, 互相制约的作用, 严格执法难以保证。

2.2.3 稽查执法程序不合法

在稽查具体程序上有很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办。比如:有的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却没有填写送达回证;有的执行时没有执行报告;有的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有的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稽查中对纳税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查的不深、不细、不彻底;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税务稽查的刚性和力度不够, 对一些偷税数额较大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的震慑作用。

2.3 我国税收法律机制尚不健全, 税收征管的法制性不规范

2.3.1 税收立法有待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没有税收基本法

在税收基本法上除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外, 其余税种都是以授权立法的形式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这种大规模且长时间的税收授权立法, 降低了税收的立法层次和效力, 导致行政与立法界限模糊,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多层干预障碍。

2.3.2 税务机关法治观念欠缺

我国税务机关的法治观念还需提高, 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水平都难以适应依法治税的需要, 执法不规范。特别是在执法程序上, 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观念严重, 税收执法只能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 否则就会因程序违法导致诉讼败诉, 从而破坏税务机关形象。

2.3.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纳税人维权观念不强

我国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执法违法等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进而影响了政府的形象。纳税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

3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3.1 从服务纳税人角度来优化纳税服务

3.1.1 简化办税程序, 提高办税效率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在纳税人越来越讲求效率的情况下, 税务机关应当把简化办税程序, 下放审批权限, 提高办税效率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档次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3.1.2 加强信息化建设, 更新服务内涵

建立“电子税务局”, 实现信息共享, 使上下级机关之间、部门之间能够畅通、方便的交流和共享信息, 确实提高办公效率。通过信息网站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法规服务、税收咨询、网上发票发售、空白报表下载、网上报送财务报表等在线服务, 设立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之间的免费电子邮箱, 建立网上超市, 销售纳税人所需要的税收、会计等资料, 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1.3 建立税银一体化模式

今后要在原有的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刷卡申报、个体双定户税银一体化划缴基础上, 重点推广电子申报和企业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 解决农村双定户划缴问题。通过税收申报和缴税方式的改革完善, 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全面进行, 促进纳税义务的及时准确履行。

3.1.4 利用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尽快建立完备的税法宣传和税收咨询体系

比如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窗口, 专门解答纳税人的各种问题;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国税网站为依托, 建立网上服务平台,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信息和税务咨询、建立税收政策提醒和培训制度等等。

3.2 完善税务稽查制度, 实行稽查专业化管理

3.2.1 认清稽查实质, 完善稽查体系

随着稽查力度加大, 监管水平提高以及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 可查补入库额会逐渐降低。税务稽查管理应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主要以稽查部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为考核内容, 以税务稽查实施广度和深度作为考核指标, 重点考核执法力度。凡稽查结论属于偷税性质的应考核税务稽查部门是否已补征偷税款, 是否已加收滞纳金, 是否已进行了罚款, 对构成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3.2.2 强化内部监督, 严格落实税务稽查“四分离”制度

以高素质的人员充实税务稽查队伍, 严格按照稽查规程的要求, 真正实现从工作环节和人员上的“四分离”。同时, 强化对税务稽查机构的内部检查监督, 建立严厉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 增强稽查人员工作责任心, 加强对稽查人员的监督管理与培训工作, 使稽查人员“心中有法, 言必循法, 行必守法”, 提高稽查的整体执法水平, 防止稽查人员的执法随意性和不廉洁行为发生。

3.2.3 规范执法程序, 完善考核制约机制

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起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分工负责,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制定稽查执法责任追究制, 实行案件复查制, 对于稽查环节查处的案件, 是否按规定补税, 按规定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应实行案件复查制度。这样可强化对稽查人员的权力制约, 防止以权谋私和稽查定性的随意性。从选案到检查, 从取证到审理, 从送达到执行, 把稽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全部纳入程序化管理, 用程序规范执法, 用制度规范执法, 用制度规范行为。

3.3 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深化征管改革

3.3.1 提高立法层次,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首先, 制定税收基本法。其次, 规范税收实体法。应尽可能通过法律来固定成熟的税收实体行政法规, 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效力。再次, 完善税收程序法。对一些概念进行详细界定, 明确对市场经济中有关行为的税务处理, 防止因税法规定欠缺而导致税收流失。

3.3.2 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 提高其税务执法水平

通过完善人事制度改革, 通过制度创新, 不断优化税务队伍。通过加强在职培训, 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其能严格遵守法定税务程序来执法, 包括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按照法定时限执法以及告知权利义务等等。

3.3.3 纳税人通过法律救济,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立税收执法制约机制。一方面, 要建立税收执法制约机制, 按照专业职能相互制约和不交叉原则, 上收、分解、约束税收执法权, 细化岗位职责;另一方面, 要建立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公开开展税务行政复议, 鼓励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受理复议申请, 保证复议的独立公正, 充分发挥对税收行政行为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积极应对税务行政诉讼, 消除税务行政诉讼有损“权威”的错误认识, 拓展司法机关监督税务执法的渠道, 正确对待纳税人提起的诉讼。

理顺税务行政赔偿工作, 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 尽快解决税务行政赔偿无章可依的问题。

摘要: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工作的前沿阵地和关键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有力地确保了每年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 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必须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模式。

税收征收原则范文第3篇

2015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的修正案, 在第八条第六款中明确规定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税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推动法治社会进步的源泉之一。税法的首要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 目前我国无论是宪法还是税法都没有提及税收法定原则和基本精神的问题。税收法定原则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都有着重要的作用[1]。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税收法定的困境

( 一) 宪法中无规定

我国《宪法》第56 条仅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没有规定公民税收方面的权利。这一条款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初衷, 只强调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忽略了纳税权利, 与西方国家所提倡的“无承诺不征税”、“无代表不征税”的宪法性税收原则大不相同。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确认, 无法可依的状态是造成我国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 二) 授权立法不合理

税收的立法权应该掌握在国家权利机关的手中。而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是由行政机关代为制定法律, 降低了税法的效力。行政机关作为税收的立法者和税收的执行者权利过于集中,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 授权立法的弊端已经出现, 为了避免产生更多的问题, 我们在《立法法》修改草案第十条中进行了补充, 但是这部分法律制定仍有所欠缺。

( 三) 法律层次较低

由于税收立法都采取授权立法的形式, 我国的税法法律层次都较低, 以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类文件为主。由此可见, 税收法体系以行政立法为主导, 造成了条例是原则、法律是例外的形势[2]。行政机关作为立法和征税主体, 没有更高层次的法规规制其行为, 难免会滥用权利违法征税。要改变现状, 就需要改善法律之间的脱节情况, 将规范都纳入一个框架体系中,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的立法来改善。

( 四) 公民权利的缺失

我国《宪法》只强调了公民纳税的义务, 却没有对公民纳税的权利进行维护。我们一直主张公民的权利义务对等, 但是在《宪法》第56 条中可以看出公民的纳税权利义务不平衡, 损害了公民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 公民的维权意思不断增加, 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时候只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激化社会矛盾。所以税收法定原则应该在宪法中被确认, 充分的保障公民的权利。

三、完善措施

( 一) 原则入宪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以及它对民主政治的推动作用, 大多数国家都将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为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 并从税种和税收要素两方面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 从根本上保证纳税过程中对公民权益的保护[3]。我国应当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 将税收法定原则纳入宪法中,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其地位, 从根本上确保障公民的权利, 限制征税主体的权力, 充分的平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指导和落实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 推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 二) 明确税收立法权限

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要人民当家作主, 征税的权利由人民赋予, 做到“无代表不征税”。根据《立法法》的宗旨税收法律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 但是事实上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4 部, 发挥作用的大部分为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想要突破目前的瓶颈, 就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严格限制授权立法, 但是到考虑立法技术等实际问题, 最好的方式还是将“全部授权”模式逐步变更为“部分授权”模式, 权利逐渐回归正轨[4]。

( 三) 制定税收基本法

刘剑文教授就提出, 税收基本法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作出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规定的法律[5]。作为税法体系的核心, 税收基本法应该对税法的基本原则、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征纳税程序等问题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而制定税收基本法可以增加税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结构。

( 四) 保障公民权利

税收法定原则根本目的是通过法律制约国家的征税权、征税行为来保障纳税人的人权。但是我国《宪法》只规定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却不规定享有的权利。所以, 我们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公民的税收权利, 设置纳税人权利义务时应该考虑其对等性, 合理的安排税收负担。为了真正的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不被架空, 还应该让公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增加税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

摘要:税收法律原则不仅是税法的重要原则, 也是税法的基本原则, 它体现着一国的法治发展的程度。目前我国税法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税收法定原则未入宪、授权立法不完善、法律层次较低、公民权利难保护, 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逐步实现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税收法定,税收,税法

参考文献

[1]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 2004 (6) .

[2] 安晨曦.论我国税收法定的缺失及其实现[J].行政与法, 2012 (11) .

[3] 张春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明确的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15 (1) .

[4] 郝如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线图[J].会计之友, 2014 (17) .

税收征收原则范文第4篇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本文将其归纳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新的里程碑。

关键词:税收法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体系

法治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的私权利都和法治紧密相连。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实现了法治就能凝聚自身力量,使得自身的优良传统和民族精神得到继承和发展。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税法体系的指导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称为“现代法治之两大枢纽”,对税收法治的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并且是宪法精神在财政税收法中的重要体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的观点,通过归纳,本文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含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三方面。

(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课税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税收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课税要素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从而保障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税收要素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方面。税收要素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规定,其他机关未经授权没有税收立法权,并且,在使用税收法律条款时,应优先选择法律条款,法律条款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才可以使用其他立法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等。课税要素同时针对于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且对于所有完善的税收条款都适用,不仅仅适用于某一特殊条款。

(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虽然在法律条文出台后,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各种法律解释,但是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出现歧义。内容不明确存在歧义,含义模糊,行政机关会将主观意见带入到案件中,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就是为了限制政府公权力,课税要素不明确将与该原则相矛盾。

(三)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指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变动法定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税收要素应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第二,非经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不得对法定税收要素作任何变更;第三,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依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进行;第四,税收争议也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解决,禁止适用协议。税收法律关系从形成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因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解决。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及确立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的也较为落后,但是,进来,我国的学者都开始探讨并研究税收法定原则,国家也逐渐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观念,税收法定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口号逐渐衔接在一起,在我国取得显著效果。

我国的现行《宪法》条文中涉及纳税条文的只有第56条。在我国现有的18个税种当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其他均是通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形式来呈现。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颁布有关税收条例,但其已经废止。1985年,全国人大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我国2000年3月15日颁布的《立法法》 第八条明确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形式颁布,但是并没有确立税收法定原则。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

2014年12月22日,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中规定,对“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都要制定法律。但是在2015年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与之前的二审稿有很大不同。二审稿中的各种税收要素被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稿中恢复了对税率等要素的表述,在2015年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我国的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三、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现

到2020年,全面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真正的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我国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税收法定原则从形式法定上升为实质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形式上的法定,还要看税收的实质内容是否真正运用到了实际生活中。对税收实质法定与税收形式法定有两面的不同:一方面,与原本文本意义上的法定要求不同,实质法定还强调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都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不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税收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是所依之法是善法,税收法定原则中的实质法定就是提高立法质量,使所立之法皆为善法。

(二)分清税种上升为法律的轻重等级

因为将个税种上升为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时间内对所有的税都进行立法时不现实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根据当下国情,将与纳税人生活工作联系密切的税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完善税法体系的过程中,“营改增”和房产税改革应该是主要方向,在两者中房产税立法尤为重要。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是“营改增”的主要目的,这一点有国务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在人大立法之前,以颁布条例的形式对其进行调节来体现。而我们的房产税是直接税,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房产税改革是要扩大征收范围,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因此需要地位更高的《立法法》来调整。

(三)完善税务机关的工作

税务机关的工作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的环节,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税务机关的工作。第一,加快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力求条款缜密。立法机关应确保所立之法尽量明确,不存在什么歧义。第二,规范税收征管方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应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对相应的执法行为予以规范,从而提高执法水平。第三,完善财税司法,提供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与此同时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做到有税法可依,合理实施,保正纳税人能够获得获得救济。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法治的重要标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取得成绩的初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深入学习并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观,始终坚持基本、文明、明确的税收法治价值取向,确定科学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战略体系。我国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将引导人民走向更加自由民主的小康社会。(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寿灿 韩灵丽主编,王鸿貌 陈寿灿著《税法问题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2] 郭维真:《税法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第1版.

[3] 张守文:《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

[4] 刘庆国著:《税收法定与我国税收立法》[J].《宁夏社会科学》,2010.

税收征收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字:税收原则 税制改革 循环经济 改进 不足

提纲:

一、我国税收原则的内容

二、我国税收原则的不足

三、我国税收原则的完善

四、我国循环经济下税收原则的发展要点

税收原则,是建立、改革和完善税制所应遵循的理论标准和一般准则,是一定时期治税思想的直接体现。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皇粮国税、“苛捐杂税”的观念和事实影响了我国税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没有形成系统的、权威的税收原则。受封建小农经济意识的限制,“不患寡而患不均”。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受到“非税论”思想的影响,也就难以产生真正的税收原则。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税后地位的突显以及几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收原则日受重视。纵观税收原则的发展过程,税收原则的发展与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密切有关,现今我国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一、 我国税制原则的内容

关于税收原则各自的地位,多数学者对税收原则都是有所侧重的,通常在诸原则的论述顺序上就能感受到。因为每个时期社会经济总会有其应着重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经济转型国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把税收诸原则视为一个整体的同时,在不同时期应该根据国情实际有所侧重。比如在经济发展水平低,迫切需要增强国力满足人们基本需要情况下,效率优先就是正确的选择;而当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超过社会容忍的限度,公平原则就应当被提到突出位置。此外,税收诸原则何者居先会随着人们的研究角度而变化。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分析,公平原则应居先;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要强调效率;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成分。以下将对各个原则逐一介绍。

(一)法治原则。它包括两层涵义:

一是指我国征税机构要依法征税,而不能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中内含了税收确定原则,即征税方式向纳税人公开,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切都以法为先,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使国家职能的行使以法律为依据,这样才能防止国家职能的乱用和滥用,从而提高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确保纳税人的利益。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行使的职能,而这种政治权利也必然需要法律的制约与保障。

二是指我国公民要依法纳税,不能够发生偷税、漏税、抗税等不合法的行为。我国《宪法》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的规定,所以我国公民一旦产生纳税义务,就必须无条件的履行纳税职责。而对于税收本身而言,针对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三个特征,必须有国家法律的保证,才能做到税款征收的及时、有效。

(二)公平原则。我们国家实施的是包括横向和纵向的公平原则,涉及纳税能力和受益原则。所谓横向公平,是针对纳税能力相同的人而言,就是指对纳税能力相同的人要征同等的税。所谓纵向公平,是指针对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而言,是说对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征不同的税,纳税能力强的人应该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人可以相应少纳税,这其实也就相当于西方所谓的“能力税”。 受益原则要求纳税人根据其分享的公共产品利益大小缴纳数额不等的税款,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应按社会成员享用的份额来承担。

(三)适度原则。所谓适度原则,也就是兼顾需要与可能,取之有度,在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造成的负担。对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征不同的税,对纳税能力高的人征税也同样是要有限度的,不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超出其所能承受的范围。

(四)效率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制度再把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和实行税收调节的过程中,尽量使税收对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扭曲所造成的福利损失和效率损失最小化,同时发挥税收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税收的经济效率的标准是税收超额负担和福利损失最小化,以及税收额外收益最大化。税收行政效率也叫税收征收效率,是指努力使税收行政优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征税对产业活动的额外负担,以最少的征收费用或者最小的额外损失取得同样或较多的税收收入。

二、我国税制原则的不足

(一)关于公平原则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采用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这种税制结构便于均衡、及时地组织税收收入,但由于税负转嫁的普遍存在,其性质具有一定的累退性,所以不利于形成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因而将不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地发展。概括地说,长期把税收增收的重点放在间接税上极易形成“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尤其不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所以在税收改革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公平原则的实现。受益原则从理论上讲具有合理性,也有利于合理的确定宏观税负。但从微观上讲,受益原则的应用因公共产品受益的非排他性而难以确定纳税人受益的多寡,还可能使某些税种具有很大的扭曲(如受征税额限制而导致资源的低效率配置)。

(二)关于效率问题

1、税收经济效率存在的问题

① 税制建设离中性原则还有差距。

第一,关于增值税,实行生产型,不充许固定资产抵扣,造成劳

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税负的不公;征税范围不够普

遍,不规范的低税照顾造成税负和增值税链条的扭曲;有

效的征管机制还未形成。

第二,关于企业所得税,两种税制并存,不但不利精简税制,且

不符合国际惯例,并易造成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

第三,关于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全面衡量纳税

人真实纳税能力,使税制复杂且易形成较大的超额负担。

② 税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够理想。

第一,税收宏观调控无济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的改善。

第二,税收宏观调控“逆向”作用于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烟

类、化妆品、家用电器等高税率的产品,非但没有受到限制,

发展势头依旧不减.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生产能力大大过剩;

鼓励发展的能源、运输、原材料,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

而且却呈日趋萎缩之势,“瓶颈”变的更细,长线更长,短

线更短;

第三,税收宏观调控无力引导消费.1994年税改,新开征了消费

税,本意是调节消费行为,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

调整消费结构,但由于税种出台的指导思想,是不增加税负,

只局限于原产品税和增值税税负结构的调整,且与消费品价

格总维普水平关系不大,使得原有需求结构并未变化,超前

消费并未得到抑制;

第四,税收宏观经济调控无为于社会分配,收入差距还在逐步增

大,两极分化日趋明显。

③税收收入结构的不均衡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收入结构的不均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主体”模式,难以名副其实,流转税比重过大。二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之间税负不公,国有经济税负偏重。

2、税收行政效率存在的问题

①稽征成本过高。征管制度不合理而造成的征管费用偏高是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②税务都门工作效率仍待提高。由于税务部门人员业务素质与技术进步不适应,使先进技术手段未能充分应用,办税手续烦琐,使纳税人往返奔波。

(三)关于适度原则

200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半年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我国的财富分配重政府、轻居民,重生产,轻消费的格局依然没有改变,这将不利于拉动内需目标的实现,进而对我国的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所以,我们还必须注意遵循适度原则,这也是保证收入再分配职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遵循适度原则也是保证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关于法治原则

根据当前我国的国情,法制建设仍然不够健全,在税收领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就亟待法制的完善。此外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法治经济,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依法治税。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过程中,提倡和强调税收的依法治税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而且,只有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才能更深入的去讨论其他应遵循的原则。

三、我国税制原则的完善

一种完善的税制,不在于各个税收原则最充分地体现,而在于各个原则的互相协调、配合使用。因为各个原则并非完全统一,而是存在各种各样的摩擦,不可能既公平,又效率最高;既调节经济,又保证收入最大。在完善税制的过程中,各个原则也需不断得到改善。

(一)关于公平原则

公平的税负一方面能够打破平均主义,多劳多得,充分调动纳税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据了解,眼下无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对税收政策最关心的并不是减免税,而是企业间的税负能够公平。另一方面能够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环境和均等的竞争参与机会。此外,公平的税负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税收成为市场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发展,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⒈要做到税负公平,就要做到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保证税法执行上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和解释权必须统一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部门,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制定与税收征纳有关的条例或条款,任何地方性法令法规都不得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税收行政权统一到税务部门.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以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票证、报表的制定发行、税务稽查等职责,一律由税务机关负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另外,税收的减免权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办事,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能超越权限擅自行事。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税法的稳定一致性,避免地区间税负不均现象。

⒉要实现机会均等,就必须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组织经济运行,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一种体制,统一规范、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对“三资企业”都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有外资进入的行业里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均,增大了内资企业的压力。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可以消除这种不合理现象.使内、外资企业以平等的法人身份参与竞争,在优胜劣汰中加强自身的素质,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二)关于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税收原则的重要内容。对税收效率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务部门的行政功能作用,促进依法治税;有利于进一步认识新税制的重大举措意义所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

提高税收效率的途径:一是充分体现税收原则。二是强化行政执法意识。三是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四是运用现代科学管理制度和科技成果。五是讲求节约,降低成本投入。

如何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通过“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税务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积极推行计算机化管理,加快“金税工程”的推进和实施;要对纳税人提供优良服务,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改善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等等。加强税收常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自觉纳税,依法纳税。这样,可以减少国家税务行政部门对稽查逃税、漏税行为的投入,提高效率。

(三)关于适度原则

1、对政府职能进行合理定位。缩小政府支出,实现有限的政府职能,尽量从微观经济活动领域退出,任何不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的扩大所带来的对税收

收入增加的要求,意味着宏观税负的加重。此外,政府在既定职能下,应维持政府正常职能的费用支出及社会公共资源的供给成本应当富有效率,实行公共财政。

2、政府的财政收支过程受到严格监督。“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这种思想是由中国古代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的。“取民有度”反映了对税收权力的约束,是一种公平的思想;“用之有止”,这是取民于有度的前提,是为发展经济服务的,税收的使用应有限度,不应浪费和无度。纳税人可直接或间接地如通过参与与税收财政收支有关的立法活动并对有关财政收支预算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有效的保证了政府的定税、收税及用税整个过程的公平合理性。

(四)关于法治原则

1、要实现依法治税.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原则的前提。我国税制改革思路已经确定,为使我国税制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税制改革中所出台的各个税种,应进一步到位,正式立法。

2、要实现依法治税,从严进行征收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各级领导来说,保证税务机关能独立行使职权,是从严加强征管的首要条件,要积极为税务机关刨造这样的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从严管理,就是要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指税务人员在日常征管工作中严格按税收征管的法定程序办事,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必究,是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一切违反税法的行为都毫无例外地追究责任、依法查处和制裁。这是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引伸要求,是实现税收法制化的基本保证。要实现依法治税,必须使用现代化手段,必建税务信息高速公路。我国也必须加大对计算机的投入,引进专业人才,狠抓税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高速公路网络。

3、要实现依法治税.必须加强税收法制教育。对税务人员来说,提高人员素质是关键,要造就一支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素质高、善于思考、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的执法队伍;对纳税人来说,要加强税收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纳税观念,应该制定一项长期的普及税法常识的宣传教育计划,并把这项工作摆在普法教育的突出位置,以逐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纳税观念,增强遵章纳税的自觉性。

四、我国循环经济下税收原则的发展要点

循环经济已成为中国当前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这种全新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模式和传统的“单向经济”有着完全不同的发展理念和路径,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税收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大有可为,税收原则与制度也应有实质性的发展。

(一)拓展税收效率。已有的税收效率原则有其科学合理性,但对于环保的义务重视不足,对税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着力不够。我们今天要致力发展的是一种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循环经济,治税理念也要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因此应该拓展原有的税收效率思想,考虑税收的生态效率这是对传统税收效率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二)延伸税收公平。主要关注的是一种代内公平。市场调节是以当前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其调节机能不具有向未来延伸的能力,而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以社会价值为核心的,除了平衡当代人的需要外,还突出了对后代人发展的道德上的义务,政府必须在其中扮演平衡当前和未来利益的角色,这就

要求延伸税收公平,从代内公平到代际公平,通过税制的设计保护现有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使当代人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不危机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这种基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是对传统税收公平的进一步延伸和升华。

税收原则不是抽象的、静止的,而是具体、历史的,只有随着社会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展,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永葆理论的科学性、前瞻性,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的税收效率[J].李占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7

[2] 郝如玉.论新时期的税收原则[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7(2):13-16

[3] 王俊.对循环经济下传统税收原则的再思考[J].河南理工大学学

报.2008

税收征收原则范文第6篇

诚实信用,作为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道德基础,其本意首先应该是人的行为规则、行为要求,规范并指导着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讲求诚信,以善意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民商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一道德的标准逐渐在法律中加以表达,通过“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法律的基本要求,并在现代社会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有人称之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是有形的“法律之手”之外的无形的“市场之手”。在现代民商法等私法领域更是将诚信原则奉为“帝王条款”。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法和私法领域出现了双向互动渗透的趋势,一方面,物权绝对性和和契约自由受到限制,私法自治的空间大大缩小,公法规范不断侵入私法领域,以弥补传统私法调整的不足;另一方面,大量的私法调整方式被引入到公法领域,以弥补公法调整的不足。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的重要原则和规范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公法领域,并得到广泛适用,也是加强和完善公法调整方式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诚信原则在建立税收信用中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税法是以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它强调外在形式的客观性和法定性,但税法的适用同样不可能是机械的。法条的文义需要解释,法律漏洞需要填补,争议的事实需要认定,等等。①所有这些都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而诚实信用恰恰符合这样的要求。同时,在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今天,当现实生活中偷税、漏税、骗税等各种有违诚信甚至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诚信这一私法调整手段在治税中的作用。在税法所不能及的地方,通过诚信观念的倡导,教育和培养公民养成自觉纳税的行为习惯,使自觉纳税、诚信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因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诚信。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依法治税,也要倡导以德治税,在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之外,引入诚信这一道德标准,并以此来规范、指导、约束征纳主体的行为及其他涉税主体的行为。可以说,依法征纳税是对征纳税双方低层次的要求,而诚信征纳税是对征纳双方高层次的要求。在依法征纳税的前提下,引入诚信原则,以降低征纳税双方由于不信任而增加的各种成本,并增进征纳税双方和其他涉税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税的进程,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目前因诚信缺失造成的在税收信用问题

目前,由于社会道德状况的总体滑坡,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诚信缺失问题都显得比较明显,甚至有的还相当严重,严重地影响到了国家整体信用水准。具体到税收征纳过程中,由于征纳税关系主体缺少必要的诚信原则,信用状况也不容乐观。

1.从纳税人角度讲,税收信用观念还很淡薄。受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许多纳税人对税收强制参与其收入分配的利益调整机制仍有明显的不适应,很少有人自觉足额缴税,不少纳税人都是抱着“税收能少缴则少缴,最好不缴”的思想。“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和风尚还未形成。

2.从征税诚信方面看,由于税收政策不尽合理,甚至有的还明显不符合实际,加上税务机关违章办事,执法违法甚至以税谋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纳税人的诚信纳税的积极性。

3.税收中介诚信急需规范。税收中介机构是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信用程度关系到全社会的信用建设进程问题。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人却惟利是图,打擦边球,帮企业隐瞒报税。有些公司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损害国家利益。

此外,由于政府部门在财政开支中缺乏一定的透明度或正当性,不能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和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种税款使用中的诚信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三、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之所以在税收信用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上的空白影响了社会对诚信原则的关注和重视。目前我国在诚信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是空白。虽然民法领域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去要求,但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的规定,对行为人并无实际的约束力。在税收信用制度方面,虽然近两年对诚信原则的呼吁之声渐涨,但由于诚信原则本身与税收法定化等原则毕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需要解决,也还未到将之提升到法律去规范的程度。就纳人税收信用建设而言,目前也只是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激励惩戒、监督管理等配套措施尚不够完善,虽然《办法》中对A、B、C、D四个等级的纳税信用单位明确了相应的激励惩戒管理措施,但不够完整具体,尤其对A级纳税信用单位的激励力度不大,激励效应不明显,对失信惩戒措施也显得乏力,难以达到惩戒失信行为的目的。

2.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宣传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忽视了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本质的宣传,不能体现税收强制性中人性化的本质内涵。这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容易在征纳税双方或者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形成对立情绪,对税收目的缺乏认同的纳税人自然不太容易做到自觉纳税、诚信纳税了。另一方面,对查处涉税违犯罪案件的警示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欠税和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形成定期公告、曝光的机制,不能有效惩戒纳税人的失信行为。

3.缺乏必要的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至今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致使一些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敢于失信,不惜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各种短期行为普遍存在并有蔓延的趋势。

(二)对策

任何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设,都是在政府积极引导下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程。加强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需要征税、纳税、中介机构三方共同努力,营造一种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诚信纳税,中介机构监督维护的税收信用机制。 1.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道德体系和诚信法制建设。要通过宣传教育,使“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建立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道德评价标准,必要的时候将道德标准法律化,用以规范社会生活中一切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使人们自觉做到诚实守信。

2.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要使全体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的重要意义,要把对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意义的认识提到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要把诚信纳税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共建小康社会联系起来。加强税法宣传,要让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到执行税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治本措施,是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要把税法宣传与文明执法、纳税服务结合起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强税法宣传,要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及偷税漏税违法的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诚信纳税的税收法治环境。以我国加入WTO三周年为契机,坚决恪守我国在税收方面的承诺,维护大国形象。建立、健全政府诚信体系,特别是建立税收信用体系,使纳税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可外预见性,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纳税氛围。

3.加强税收立法,政府更要做税收信用的表率。可以说,依法征税是诚信纳税的前提。而要做到依法纳税,首先必须要法可依,即要建立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收法律体系,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税收立法是税收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依据②,因此,制定详细、完善的税收立法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其次,政府还要加大税收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健全真正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此外,政府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也要讲求诚信,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税务部门,要做到透明办税,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既要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做依法诚信征税的典范。

4.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纳税人信誉评价管理系统,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信用破产惩戒等机制。

其次,还要建立破产惩罚机制或与商业诚信挂钩的机制,发挥税收信用的效力。例如在日本,对付不诚信纳税者充分体现在违法处罚上。而我国在处理税收失信时,也应该多管其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诚信破产惩罚,使得失信者丧失生存空间。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介信用机制。中介机构一是要自觉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二是要准确定位,明确诚信才是自身生存发展的资本。财政、审计部门也要通过日常的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控。对失信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予以曝光、通报、取缔,加大查处力度。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在税法上引入并妥当适用,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有益的补充。有了诚信原则,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将会更完善;有了诚信原则,征纳双方的关系将会更融洽;有了诚信原则,我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完备。据此,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近两年将税收宣传月的主题确定为“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也就不足为怪了。

「注释」

①侯作前,《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原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总第69期,2003年8月;

②刘剑文、沈理平,《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问题》,原载于《税务研究》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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