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范文

2023-09-23

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范文第1篇

(一)部门月工作计划与总结

1、每月25日前,安全、环保、质量三科科长根据工作计划、上月各子公司生产状况及集团、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制定下月工作计划(月工作计划模板采用现有月工作计划模板,每项工作只定负责人),报副部长审查,副部长审查、完善后报部长审核,部长根据各专业版块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人员,适度调整相关工作,部长审核后汇总打印成纸质文档报分管副总裁审批,审批后的电子版发至部门QQ讨论组浏览,内务专干下载备档。

2、每月27日前,安全、环保、质量三科科长对本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1-27日)及各子公司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涉及具体的数据暂空缺,未完成的相关工作要注明原因),总结发至部长、副部长,部长审核汇总后打印成纸质文档或发电子版报分管副总裁审阅,电子版总结发至部门QQ讨论组浏览,内务专干下载备档。工作总结采用PPT格式。

3、每月5日前,部门成员对上月本人所做的相关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发部门QQ讨论组,内务专干下载备档及用于部门月度总结会议。工作总结采用PPT格式

(二)周工作计划与总结

每周最后一天下班前,安全、环保、质量三科科长根据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各子公司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安全、环保、质量三科科长根据月度工作计划,集团、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制定下周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模板与月度工作计划模板一致),周工作总结与计划报部长审核并汇总,部长根据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人员,适度调整相关工作并实施。汇总后的周工作计划与总结发部门QQ讨论组浏览,内务专干下载备档。

二、部门会议

1、部门每星期由部长组织部门人员召开一次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月度总结会议,总结会议由部长邀请部门分管领导参加。

2、每周周例会安排在星期一9:00召开(夏令时8:30),如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例会改在上午召开,则周例会安排在星期一14:00召开(夏令时14:30)。

3、周例会主要内容由部长根据上周末安全、环保、质量三科科长所报周工作总结与周工作计划,以及分管副总裁、集团其他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对本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周例会在办公室召开,内务专干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4、每月7日召开部门月度总结会议,部门成员分别对上月本人所做工作进行汇报,安全、环保、质量三科科长还需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子公司分管工作概况及本月工作计划,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相关工作部署,部长、副部长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补充。月度总结会议在集团小会议室召开,内务专干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部门检查

根据集团要求,部门必须开展对湖南、江西区域的工业制造类企业每月检查一次,对物业、房地产、贸易类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新疆区域子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

(1)每月10日前,由安全、环保、质量三科专干根据月度工作计划、子公司生产状况、集团及部门领导指示制定当月的检查表,经分管科长审查后报于副部长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至相关子公司。

(2)非特殊情况外,检查由部门统一进行,检查分两组,每月轮流交叉检查,检查以安全管理人员为主,一组由副部长带队,环保、质量专业人员随同,按照月度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环保、质量专业人员做好检查记录并编制现场检查通报,副部长对检查结果把关。一组由安全科长带队,环保、质量专业人员随同,按照月度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环保、质量专业人员做好检查记录并编制现场检查通报,安全科长对检查结果把关。对于非工业制造类企业的检查可安排在月初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3)每月10日前以安全科长为主编制每月的《安全环保检查通报》,环保科长补充、完善环保检查内容。安全科长编制完《安全环保检查通报》后,报副部长审核,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门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按程序发文。

四、工作日志

根据集团要求,部门成员必须在钉钉软件上上报本人工作日日志,工作日志必须在23:00前上报,部门实施两级或三级上报,内务专干日志报副部长、部长,专干工作日志报科长、副部长、部长,科长日志报副部长、部长,副部长日志报部长、部门分管领导,部长日志报分管领导。每周例会,部长对部门成员上周工作日志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五、部门加班

因工作需要,部门成员必须服从部门领导或集团领导安排进行加班,加班超过2小时按正常程序进行登记,报于人力资源部抵调休。小于2小时,部门内务专干进行登记,可抵工作期间因私事外出时间。

六、本规定自5月11日起实施。

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范文第2篇

1.车辆属公司公共财产,必须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驾驶,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2.办公室为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配、使用以及保养修护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和保养,保险到期情况一览表(详细内容参见附件一,附件二与附件三)。

3.每个部门配备一部车辆供日常使用,因××部在办公楼外还有堆场办公室,特配备两部车辆,以保证日常工作。

4.每个部门的负责人为所属车辆的责任人,每部车应指定部门一名员工为驾驶员和保管人。原则上尽量固定一名经验相对比较丰富,驾驶习惯比较稳健的人员驾驶。

5.各部门之间不允许私下互借车辆,更不允许私自借给公司以外的人员使用。在自有车辆由于保养、修理等情况进厂修理时,须经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办公室统一进行调配。如未经办公室允许,私自借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全部费用由借出和借入部门的车辆负责人和保管人承担。

6.新赴职人员要尽快学习和掌握交通规则的内容和交通标志的含义,熟悉驾车路线,还要了解必要的车辆保险条款,认真学习《交通事故处理内部流程》,以掌握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策略。

7.对有驾车经验的人员,开始驾车上路不满2周的情况下,不允许独自驾车外出。

8.在驾车过程中,应保证通讯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与公司联络。

9.每次出车前,应察看轮胎情况,观察仪表盘的各种信号指示灯,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修理单位,尽快认定发生问题的部位,及时予以修理,坚决杜绝开带病车上路的现象。

10.每月1,11,21,31日发放油票。日常情况下,应在公司的协议加油站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现金的方式加油,报销时必须附上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有关说明。长途出车可酌情处理。

11.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车辆驾驶员和保管人有责任在保养或保险到期时,通知并协助办公室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12.办公室负责调查当地修理场的情况,并与其中一家或几家经考察后比较有信誉的服务商建立固定的业务关系。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送至固定服务商以外的修理点,否则将自行承担费用,并收回车辆使用权。

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范文第3篇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则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其他利用职务影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三)**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在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

1.违反规定兼职;

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3.违反规定退休或离职后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防止利益冲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则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二)透明与审慎。**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则,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三)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人员个人和************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 **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权,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有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

市县两级**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人员时应当考虑**人员亲属关系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二条**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任**所所长,原则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

市县两级**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人员时应当考虑**人员的成长地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三条**人员禁止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默许、纵容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

他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人员退休或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在职时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新进入**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其他职业或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辞去原职业或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对象和内容如实申报个人有关利益事项。

第十九条**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遵守本规则,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局党组组织领导本规则的实施。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本规则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各县级**局党组负责本规则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实行待岗管理

(一) 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

(二) 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 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四) 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无正当理由;

(五) 年末考核不合格;

(六) 公司认为应以待岗处理。

第四条 待岗程序

1、 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 人力资源部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3、 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待岗员工待遇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津贴。待岗员工从次月起改发生活费,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待岗员工管理

1、 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 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 待岗员工须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准予上班。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范文第5篇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烟草系统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各单位和烟草系统控股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述机动车辆,系指烟草系统拥有产权并在社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应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总结分析并通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各单位应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称《派车单》)。

第十二条 《派车单》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填发,车辆管理部门在填发《派车单》时,要根据所担当任务情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细则,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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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节假日使用车辆,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防止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大型客车(经营性专用车除外),超出固定使用范围行驶时,必须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出车。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标准,确保驾驶员招聘质量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上岗证》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有关专项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具备上岗资格,并颁发《上岗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上岗证》对非专职司机的发放。

《上岗证》至少每2年由原发证部门审验一次,发证部门应对驾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应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安全行驶、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处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档案模式由各省级局(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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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六章奖 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交通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单位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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