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性质分析论文范文

2024-07-15

企业的性质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产学研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合作模式选择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合作模式选择不当,则会直接影响产学研合作效果,增加合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本文从不同的切入点对影响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因素进行分析,以期对合作主体进行模式的选择提供一定指导和借鉴;并为进一步解决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不当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合作模式;因素;模式选择

一、产学研合作模式内涵及结构

产学研合作模式是指产学研合作主体在一定制度环境下,为实现各自目标所选择的行之有效的合作形式,这种形式不仅实现了对技术、人才、设备、信息等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且体现了收益的分配方式、合作的组织机构和风险分担的比例。产学研合作模式结构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产学研合作模式就是产学研合作主体关系在合作过程中的反映,它使产学研合作主体在资源共享机制下将各种要素进行有效组合形成一个主体系统,影响这个主体系统运行 是由市场、政府、中介、金融等辅助性 要素主体所组成的辅助系统。

二、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影响因素

1.合作主体的影响

合作主体是产学研合作最重要的因素,本文主要从合作主体经济性质以及优势差距两个方面出发进行分析。

第一,合作主体的优势差距。在产学研合作运行中,由于各合作主体在资源、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影响其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制约因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合作主体应该本着优势互补原则选择合作模式。势差是产学研合作存在的基础,是对合作各方优势资源 整合过程。第二,合作主体的经济性质。合作各方的经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作各方能否达成一致合作目标,从而影响着合作各方对产学研合作模式的选择。例如,从高校角度出发,产学研合作是一种新型现代教育模式,非营利性组织的经济性质决定了其合作目标是充分利用合作的优势资源。

2.合作目标的影响

利益最大化是产学研合作的根本动机,利益不仅仅指经济利益还有社会利益,而产学研合作的目标是在利益最大化总的目标下由合作主体经济性质而产生的分目标,目标的差异将直接影响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选择过程如图2所示:

3.合作技术的影响

合作技术的特性主要包括技术的成熟度、技术与市场需求的相关性以及技术研发的复杂性等3个方面。

第一,技术的成熟度。一般而言,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具有不同成熟度的技术会选择不同的合作模式,比如面对市场成熟度高的技术可以选择技术转让、短期合作模式,实现周期短、见效快优势。第二,技术与市场需求的相关性。技术与市场是技术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技术的市场适用性以及预期收益会直接影响合作主体对合作模式的选择。第三,技术研发的复杂性。一些规模大、具有很强研发能力的合作主体倾向选择难度较大、复杂性更高的技术研究,它们也更愿意选择长期深层次的合作模式。

4.合作利益分配的影响

对于产学研合作者来说,利益分配是首先被考虑的问题,它们根据自身实力、所处地位以及各自对技术价值认识进行博弈,最终就利益的分配问题达成初步协议。但是,随着合作项目不断深入,各参与方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知识产权、专利权等归属问题,当合作产生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时,就会影响合作过程或者导致合作中止。

5.合作风险分担的影响

任何技术创新活动都带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存在才使得产学研合作存在着各种风险,随着合作不断深入,合作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多。基于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如图3所示:

由图3我们可以看出,产学研合作过程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但是不同合作模式下,合作各方承担风险的程度也不同,这就给合作组织带来选择余地。而合作者对待风险的态度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决定了其选择的合作模式,对于风险偏好者来说,收益被优先于风险考虑,所以它们更倾向于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合作模式;而风险厌恶者则刚好相反,它们更愿意选择低风险低收益的模式。

三、产学研合作模式的选择

对于不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合作主体都承担着各自不同角色,它们之间的合作利益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我们从合作模式的主要参与主体对合作模式的选择进行分析。

1.企业对合作模式的选择

企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经济性质决定了其在选择合作模式时更多考虑的是合作所带来的收益。但是,由于合作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不得不考虑风险与收益均衡,最终在考虑自身以及合作对手条件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另外,不同经济实力和规模企业对合作模式的选择也有所不同,一般中小企业由于受自身规模限制更加倾向于选择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简单、短期效益明显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企业引进技术进步,在短期内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而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它们则更愿意选择合作开发、联合一体化等更深层次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能更好融合双方资源优势,加快信息资源在各主体之间的流动和传递,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2.高等院校对合作模式的选择

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在基础设施、学术队伍、科研实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它们必须在模式选择中明确自身定位与目标。从高校的角度出发,产学研合作是一种新型现代教育模式,非营利性组织经济性质决定了它的合作目标是充分利用合作的优势资源,在人才培养的基础上,把书本知识更好的转化为实践能力,进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高等院校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合作目标决定了其在进行模式选择时更加倾向于能更好保持其自身独立性的技术转让以及委托研究等模式;但是,部分拥有较强实力的高校也愿意选择合作开发、共建实体等模式,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激发持续的技术创新,获取长期收益。因此,拥有不同地位和身份的高校,应该在合作模式选择上围绕自身的基本职能点展开,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方式,逐步形成拥有自身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3.科研院所对合作模式的选择

近年来政府对科研经费投入的减少以及机构条件的限制,它们的资金和设备并不充分。越来越多的学研机构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化,通过产学研合作来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但是,信息不对称等不良因素的存在使得每个合作主体对自己拥有的优势信息存在一定垄断性,尤其是对非完全盈利性的科研院所,因此,大部分科研院所在进行模式的选择时都会考虑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当然也不排除很多科研机构跟企业进行深层次合作,选择的共建实体等合作模式,因为这种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合作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人力、资源流动不畅等问题,充分发挥协同效应,获得规模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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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慧娟.产学研合作研究[D].天津大学.2009(5)

[4] 李焱焱,叶冰等.产学研合作模式分类及其选择思路[J].创新创业与企业科技进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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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方国威.政府在产学研结合模式中角色与对策分析——以深圳市为例[D].武汉:武汉大学,2010(10)

[8] 王键吉,周志立,庞有志等.地方高校在产学研合作模式中角色定位和目标[J].中国高校科技,2013

作者简介:

王雪艳(1990—),女,河南人,专业:产业经济学;薛美芳(1990—),女,河北人,专业:国际关系。

企业的性质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一、高技术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引导作用

高技术产业是指那些知识、技术密集度高,发展速度快,具有高附加值和高效益,并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对相关产业产生较大波及效果等特征的产业。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看,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整体经济的带动作用较为明显。正是由于高技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高收益性、高渗透性和高扩散性,各国在促进经济增长中都优先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给予了相关的政策支持。与此同时,高技术产业还具有经济外部性、高风险性和高投入的特征。这直接决定了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必须发挥作用。

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特殊性也决定了政府支持(包括税收支持)的必要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发展差距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第一,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研究开发能力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开发能力较差,难以为国内企业自身发展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第二,高技术产品的附加值低,产品竞争力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处于较低层次。这些因素也决定了政府在对高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过程中应体现中国的特色。

从理论上说,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外溢性也需要政府提供税收优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环节具有明显的外溢性,这要求政府必须提供税收支持。第一,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具有外溢性。基础研究是高技术企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石,它可以实现一般知识的积累和提高,但一般来说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从提出建议到付诸开发阶段需要数年时间。与此相比,研究与开发投资的社会收益率却远远大于私人收益率。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外溢性更明显地存在于市场经济机制发育不完善的国家,这主要与这些国家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和执法环境的不完善紧密相连,此时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来弥补。第二,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主体即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外部性。科学技术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竞争。高科技人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投入,教育投资尤其是基础教育带有明显的公共性。此时也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这主要包括对企业员工培训投入进行适当的税收支持。第三,技术创新的规模与风险是其重要特征。某些高技术产业的规模对于任何一个私人企业都显得过于庞大。此时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采取优惠措施或直接参与投资。同时,研究与开发投资的收益比起传统项目更加具有不确定性,也使得私人部门提供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不足。

二、不同的税收体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同

(一)不同的税收体系适应于不同的经济增长模式

税收体系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制结构上,良好的税收体系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两种税收制度被广泛运用,其中很多国家综合运用了两种税收制度即实行混合税制,但其侧重点各有不同。

针对高技术产业而言,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的科技发展与创新,都给予所得税优惠,而难以在增值税上有所表现,这基本上是与所在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紧密相连的。而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难以直接给予企业增值税优惠。因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的征收和抵扣是一个紧密相连的链条,如果从中间环节给与优惠,就会割断整个链条,引起税收的不公平。而事实上,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税制本身已经包含了很大程度的鼓励投资的因素。所以,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各国的税收体系不尽一致,但是除了生产型增值税这一税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一些抑制作用外,整个税制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还是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

(二)税种的设计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针对某一产业进行的税种设计将直接影响该产业的发展。如美国资本收益税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美国风险投资资本的数量。正是美国的风险投资资本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源泉。意大利的高技术产业比较薄弱,与其税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意大利的研究投资税,是对研究投资征收的税种,其对制药、精密机械、精细化工和新材料、电气部门的税率分别为20%、15%、10—15%、12%,研究投资税的征收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增加财政收入,但也增加了研究投资的成本,直接阻碍了这些产业的发展。所以说,要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就必须保证税收收入的增长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三、国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及启示

(一) 国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

1.各国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均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

从上述列举的几个国家看,它们把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都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此外,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奥地利以及荷兰等很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研究开发支出。总体来说,虽然其政策措施有所不同,但目的非常明确,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

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体现在相关的法典中,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3.税收优惠方式简便易行、注重效果

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看,主要有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税额减免、投资抵免等,而且具体的优惠标准及幅度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样操作上简便易行,而且效果明显。

4.加强税收优惠项目的预算控制与效益考核

为防止税收优惠支出过多过滥,很多对高技术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的国家,都非常重视税收优惠的预算控制与效益考核,即将税收优惠所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设立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而对具体资助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并对其所形成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与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

5.充分利用多种力量,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收成本

(二)对我国的启示

在全球化过程中,高技术作为一国参与国际竞争实力的最重要体现,它对一国经济的带动作用取得了各方的共识,所以各国对与高技术发展有关的税收优惠一直没有改变,但政府的税式支出政策更侧重于规范化运作以及效率的提高。此外,随着高技术成果不断向市场转化,其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各国政府为此也出台了鼓励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与国外的实践相比,我国最应引起重视的就是如何在税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上最大程度地保证税收优惠的有效性。

1.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决定了高技术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重

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以及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的税制结构基本上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政府对研究与开发投资给予的基本上是所得税税收优惠,目标明确,效果突出。我国的税制结构选择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其中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2003年流转税占国家税收总量的69%),在流转税中增值税又是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约占我国税收总量的40%。我国的增值税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重要特征是不能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投资品进行抵扣,而这对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技术企业十分不利。高技术产品的增值率高达60%以上,而对技术转让费、固定资产购入等却不能抵扣,这在一定意义上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从我国的所得税看,它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偏低,而我国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基本上是在所得税体系框架内给出的。从总体看,这种对所得税优惠的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对高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从整体税制的特点出发,统筹兼顾,总体安排。概括地说,我国鼓励高技术企业的科技投入,其重点应放在率先在对科技型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其高附加值产品的抵扣范围,进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2.统筹设计研究开发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研究开发税收政策还仅仅是一些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相加,各政策措施之间协调性差,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且在技术进步税收政策的设计上主要针对产业化阶段,而对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风险基本未涉及。事实上,很多企业由于投资前几年无盈利,根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从实践看,这些针对研究开发活动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研究开发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全面系统地设计促进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专门针对研究与开发各个阶段和环节,即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税收政策;对鼓励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税收政策等等。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只要企业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满足税基优惠的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再考虑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取得了收入和利润。

3.调整税收优惠对象

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技术企业,而高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在各个地区也有所不同。这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另一方面,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的经验看,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技术企业本身,而是针对有利于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的项目和活动。由于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活动覆盖整个经济领域,从边际效用的角度考虑,针对科技进步的具体项目的税收优惠措施更有利于达到效用最大化。而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看,这既有利于促进一国科技实力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也对从事科技进步的项目一视同仁,符合公平的原则,真正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4.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与评效

我们应改变侧重于出政策,轻管理而不问效果的局面。彻底清理税式支出的种类,通过税式支出预算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测算,进而决定所采用的税收优惠方法。此外,应加强税式支出后的效果评价,提高税收优惠的效果。

四、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从国内环境看,未来的税制改革应该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总体有利。在遵循整体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下,针对高技术企业的特点,借鉴国外的经验,还应对高技术产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工具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根据税收减免的性质划分,大体包括税额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两种方式。税额式减免主要包括直接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等形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投资扣除等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税基式减免更偏重于引导,强调事先优惠,与企业直接行为无关,控制能力差。而税额式减免则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符合政府要求,才能享受此种优惠,税收引导和控制能力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偏重于税基式减免,而相应减少税额式减免。针对高技术产业而言, 则是大量减少直接优惠手段,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手段。

从国际环境看,我国还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更好地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从直接生产环节优惠向研究开发环节优惠转移;从生产贸易企业优惠向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优惠转移,建立对商业性研究(产业基础研究、产业应用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创新孵育体系的税收优惠体系。

(一) 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立法

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掌握或全面掌握,认识上不易清晰、明确,感到透明度不够,而且很多的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形成专门的《财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明确财税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研究激励政策发挥作用的机制,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

(二)在高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应考虑在高技术产业也试行增值税转型。在增值税的抵扣中,应充分考虑高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等行业特点,在增值税改革中应增加增值税抵扣政策,即充分考虑高技术产业的人力资本投入。在高科技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应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此外,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高关联度且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定期“先征后返”的照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产业基础和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允许的。按照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产业应用)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起诉补贴。为此,建议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R&D阶段,采取拨款和贷款贴息为主、税收减免为辅相结合的支持政策体系。税收政策作用的范围应不限于列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自主开发,还应包括所有行业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不仅包括高新技术自主开发,还包括这些自主开发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

(四)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未来所得税的改革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率将有所下调,这有利于提高我国国内整体企业的竞争力。而具体到高技术产业,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改变对不同高技术企业给予不同优惠的行为,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完善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以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

现行很多优惠政策都把亏损企业排除在外。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扩大研究与开发费用扣除适用范围。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新、老企业,不论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对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各类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初始年度,均可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速折旧优惠

建议,明确规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同时,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这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也有助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形成。

3.适时提高高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的标准

(五)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将税收优惠的重心转移到创新孵育体系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体系方面,建立起比较符合国际规范和WTO要求的税收优惠体系。如给予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和倾斜政策。

1.制订对所有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新兴企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这样既能促进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而且还弱化了产业和区域的专项性。我国下一步要对现行的高新技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改革,使之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小型创业企业,不以园区内外为限,不以产业技术含量为界,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中小创业企业可以考虑放宽费用列支标准

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对科技开发基金的用途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3.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

首先,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其次,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最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稳定科研队伍,为高新技术发展所需人力资本提供支持

1.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的税收支持

制定鼓励民间办学、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均据实于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的政策,主要是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中,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等。

2.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

重点是完善高新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动科研开发人员的积极性。

(七)逐步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

税式支出是各类税收优惠的统称,为确保科技税收政策发挥出最佳效应,防止优惠支出额度及其方向的失控,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将因科技税收优惠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设立科技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提高税收政策实际效率。

(《高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课题主持人:苏明、韩凤芹;课题组成员:杨良初、张文春、包全永、王兰军、李丽凤)

企业的性质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一、刑法中企业与公司的关系

在民商事领域, 公司和企业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 由于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及相关内容作出了单独的规定, 以方便社会生产活动。总的来说,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但是, 《刑法》常常将公司和企业两个词并用, 例如《刑法》第30条有关单位犯罪的陈述、第93条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时的表述。从刑法及其修正案和相关规定来看, 我国刑法中, 仅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能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 该罪的条款才将犯罪主体只规定为“公司”。除此之外, 一般条款均将公司和企业一并列举。此时的“企业”是指除了公司类型之外的其他所有企业, 包括未取得公司资格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只有当“企业”未与“公司”并列规定时, “企业”的范围才是包括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

二、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的界定

《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 宪法是根据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经济的类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制定其它一切法律的根据。因此, 刑法在限定“国有”的概念时也要依据宪法的划分标准。故刑法中“国有”的实质是指所有制形式为“国有”。

但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 “国家所有权”的概念逐渐兴起, 大有取代“国家所有制”的趋势。刑法中亦开始用“企业或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或全民所有” (1) 来解释国有企业。如此以来, 这种解释就与民法法人理论、所有权理论发生冲突。[2]在我国, 所有国有公司和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从法人意义上说, 任何主体包括国家, 从将财产投入到法人企业那刻起, 其对所投入的财产就丧失了所有权, 而法人企业获得该财产所有权。投资人只能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和股东权利间接管理企业财产。因此, 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的概念是不准确的, 应该继续采用“国家所有制”的概念。

“国家所有制”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最根本属性, 并通过国家投资的方式表现出来, 即国家投资→国家所有制→国有公司、企业。但实践中国家投资大体分为三类:国家全资、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是否这三类投资形式的企业都属于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呢?对此, 学术界有三种学说。

第一种是最广义的理解, 即“参股说”, 此说认为只要公司、企业资本中有来自于国家的投资, 该公司、企业就是国有公司、企业。至于国家投资所占的比例则不作要求。

第二种是“控股说”, 此说认为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企业。该种观点又细分为两种, 一是“相对控股说”, 认为“对于国家持股比例低于51%高于35%, 属于国家相对控股, 由于股权分散, 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更低, 因此, 只要国家具有实际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就应视为国有公司、企业”;[3]二是“绝对控股说”, 认为只有在“国家绝对控股 (国家所有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51%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产权占绝对多数的企业情形下, 应视为国有公司、企业。”[4]

第三种是“独资说”, 认为只有公司、企业的全部资本都来自于国家的投资, 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具体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不包括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 即“独资说”。我们亦赞同此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 从国企改革、政企分家的背景看。正确区分, 清楚划分公司、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在各自所有制领域建立起主体的平等机制是激发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但是长期以来, 由于对公有制经济及其实现方式存在认识的误区, 政治体制改革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 我们在划分所有制范围时, 常常将一些非国有资产划入国有资产范围。这事实上助长了政治过渡干预经济的风气, 甚至剥夺了人民自主管理和经营社会事务的权利。因此, 国家尽可能的缩小对非国有资产的“保护”范围。 (2)

(二) 在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非国有经济实体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新的经济实体的情况下, 新成立法人的资本构成中既有国有公司、企业的投资, 又有来自其他非国有经济实体的投资。但是, 无论资产来自何方, 这些资产一旦作为资本投资注入到新法人企业, 则为新法人的财产, 同新法人其它财产融为一体不可分离。任何人在损害法人的利益时, 实际上是损害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而不是单纯损害国家利益。如果将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的公司、企业一概认定为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 则这种公司、企业中非国有资本的性质和作用会被否定和忽视。 (3)

(三) 从《刑法》第93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看, 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也仅仅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刑法93条在表述国家工作人员时区分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众所周知, 国有公司、企业只有在控股或者参股非国有公司、企业时才能向其派遣人员。因此, 我们有理由认为93条中被派遣人员的非国有公司、企业特指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公司、企业。而从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22日《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内容中可以明确推导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属于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 (4)

综上所述, 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仅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的本质是其所有制形式为“国有”, 表现形式是其资本全部来源于国有投资主体。

三、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下属二级、三级公司、企业的性质

由上文可知, 刑法意义上国有公司、企业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该国有公司、企业的全部资本都来自于国有投资主体。也就是说, 我们可以从企业资本的来源这一途径判断一个公司、企业是否属于国有公司、企业。

为了不断发展的需要, 企业以股权形式层层参股、控股其它企业, 层层设立独资子公司甚至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国有公司、企业在改革发展中也是如此。这就使得刑法意义上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的问题, 特别是在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的二级、三级公司 (5) 性质的问题上变得异常复杂。根据国有公司、企业的全部资本都来自于国有投资主体这一判断标准, 我们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国有公司、企业的二级、三级公司的性质。

(一) 国有公司、企业以独资的方式设立的独资子公司的性质

国有公司、企业作为母公司, 其资本全部来源于国有投资主体。在国有公司、企业成立以后, 无论其今后的经营状况如何, 其权益最终只归属于作为股东的有关国有投资主体, 而有关国有投资主体在本质上即国家。因此, 所有国有公司、企业的对外出资在本质上都是国家的对外出资。基于此, 我们认为国有公司、企业以独资的方式设立的独资子公司的全部资本直接来源是该国有公司、企业的自身资产, 间接来源是有关国有投资主体, 本质来源是国家投资。因此, 国有公司、企业以独资的方式设立的独资子公司的性质是“国有”, 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

(二)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与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下级公司、企业的性质

在此种情形中, 虽然下级公司、企业的资本来源于不同的投资主体, 但是该众多投资主体要么是国有公司、企业, 要么是本身就直接代表国家的国有投资主体。对于下级公司、企业来说, 资本虽然在来源形式上是不同的, 但是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都最终来源于国家投资。因此, 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中的下级公司、企业也是国有公司、企业。

(三)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与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投资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下级公司、企业的性质

根据上述推理过程, 该种情形中下级公司、企业资本的最终来源明显分为两大类:国家投资和非国家投资。由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完全来自于国家, 所以该情形中的下级公司、企业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该情形中的下级公司、企业再次独立出资或者与其他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新的公司、企业, 以及以此类推层层成立新的下级公司、企业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因为, 在所有层级公司、企业中, 只要其中一层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来源本质上不是纯粹的国家资本, 则其下级公司、法人的注册资本也一定含有非国有资本, 因此从该层公司、企业开始一直延续到最底层的公司、企业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

四、刑法中国有母公司、企业改变所有制形式对下级公司性质的影响

一旦国有母公司、企业出现改制 (6) , 则其本身就由国有公司、企业变更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根据上文论述, 从其开始一直延续到最底层的公司、企业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

综上所述, 在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的下级公司、企业的性质时, 应该坚持“全部资本本质上来源于国家”这一终极原则。由此可以有效地化繁为简, 准确认定, 为解决刑法中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奠定坚实的基础。

摘要:本文重点探讨了刑法意义上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标准, 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国有公司、企业通过不同形式所设立的下级公司、企业的性质。

关键词:国有公司、企业,所有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参考文献

[1] 朱建华.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辨析[J].现代法学, 2004, 4:92.

[2] 王晓明.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1.79.

[3] 孙国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几个问题[J].刑法问题与争鸣, 1999, 1:301.

企业的性质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本文以保沧高速公路某标段为研究背景, 参考工程地质概况, 分析时, 挑选有代表性的若干断面作为分析对象, 建立模型并结合经验在挡墙内铺设一定间距和数量的土工格栅。考虑到路基横断面为轴对称结构, 建立模型时选用其中一半作为分析对象, 根据加筋原理在土工格栅与和土体之间设置接触面单元。

建立模型后给各项材料和界面参数赋值, 并确定边界条件, 生成单元网格。为了提高精度, 在土工格栅和加筋土部分进行网格加密。

根据该工程的勘查报告, 本标段所处地层的地下水位较深, 土体的初始孔隙压力可不计。根据有限元分析软件, 可以得到墙后填土的初始应力分布图。

本着全面、准确的原则, 本文主要进行了不同填料情况下, 挡墙水平变形的分析与研究。为了保证在研究过程中, 单个因素对变形的影响更有针对性, 在分析其中某个因素的时候, 其他计算参数在举例分析中保持不变。

2 理论计算结果分析

加筋土挡墙属一种新型支挡结构, 它主要是由墙后填土、筋材和面板组成。三个组成部分共同作用、相互影响。理论分析时假定该路段挡墙刚施工完, 路面还没有施加荷载, 根据有限元软件绘制的挡墙位移、应力云图可以看出挡墙的水平侧向土应力随着填土高度的增加而加大, 而应力增长的速率随着墙后填土高度的增加而减小。这种变化趋势与挡墙面板的侧向变形有一定关系。

不同加筋层的竖向应力分布图显示出墙后填土中的竖向应力自墙顶到墙底是越来越大的。沿筋长方向, 墙后填土中的竖向应力分布大致呈非线性变化趋势, 筋材中间部位的竖向应力数值偏大, 两端的竖向应力数值偏小。同时, 不难看出:在铺设有筋材的土体范围内、分布在挡墙面板附近的垂直应力, 数值有所减小, 这说明筋材加入土体后在竖向应力的发展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3 填料性质对墙面板侧向变形的影响分析

加筋土挡墙是一种复合结构, 填料的工程性质会直接影响到挡土墙的的滑移稳定性和倾覆稳定性。因此, 选择加筋土挡墙的填筑材料必须把握几个原则: (1) 填料的工程力学性质要良好 (2) 填料与筋材之间的摩擦特性要良好; (3) 材料密度尽可能小, 尤其是对于软土地基上的挡墙。

该研究拟定挡墙承受50k Pa荷载, 并设加筋间距为0.5 m, 借助软件分析了红黏土、粉煤灰、石灰土三种不同性质的填料背景下, 挡土墙的侧向变形情况。所选三种填料的粘聚力等参数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从不同填料情况下的水平位移变化图可以看到, 墙后填料的工程性质越差, 挡墙面板的侧向水平变形越大。相对于粘性土, 粉煤灰密度比较小、其强度和刚度较大, 而且这种材料与加筋材料之间具有良好的摩擦特性, 所以挡墙产生的侧向位移量在加入筋材后有所减小, 加筋的效果显著提高。作为目前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轻质、透水性散粒填料, 压实度的控制在粉煤灰施工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此外, 石灰土因为其成本低廉, 且具有强度较高、板体性较强、粘聚力较大等性能, 对挡墙的水平侧向变形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 粉煤灰和石灰土在加筋土工程填料选择中, 都可以优先考虑。

随着加筋土挡墙的大力发展和推广, 墙后填料的选择范围也日益增大, 黏性土填料也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各种加筋土工程中。但黏性土填料在现场施工中, 施工质量相对来说比较难控制, 因为影响其质量的因素比较多, 特别是粘性土含水量的影响, 土体本身的结构、施工环境、自然环境等方面都会影响到填土的工程特性, 若不及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去控制, 那么就会难以满足工程规范要求并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病害。因此, 黏性土作为墙后填料时, 挡墙施工过程中, 应该时刻注意天气、气温、季节等环境的变化, 这对控制挡墙的工程质量十分重要。

4 结论

本文借助相关有限元软件, 对加筋土挡墙水平变形作了理论的研究与分析, 定性地确定填料性质对加筋土挡墙变形的影响, 得出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

(1) 加筋土挡墙的水平变形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加筋的工作机理就是利用填料与“筋材”共同作用来提高其稳定性, 所以填料的性质对墙体稳定性意义重大。

(2) 加筋土挡墙墙后填料的工程性质越差, 挡墙面板的侧向水平变形越大。

(3) 作为比较普通的工程用料, 在加筋土挡墙工程中, 粉煤灰、石灰土都可以优先考虑作为墙后填料。在施工过程中压实度是其强度的重要控制因素。

(4) 当使用粘性土作为墙后填料时, 的变化是影响加筋土挡墙侧向变形的一个不利因素。

加筋土工程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领域, 它的理论研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因为这是一种复合型结构体, 它的稳定涉及到填料、筋材、地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单纯的理论研究毕竟只能比较理想化的分析土与筋材的相互作用, 这与实际情况必然存在一定偏差。随着现代电子计算机和有限元软件的发展, 相信加筋土挡墙水平变形的理论研究将会更加符合实际。

摘要:加筋土挡墙是一种柔性支挡结构, 由于填料、加筋材料、荷载等的影响, 挡墙常常会发生过大的水平位移, 影响加筋土工程的内部稳定性和结构的正常使用。本文主要借助有限元软件, 重点分析了填料对加筋土挡墙水平变形的影响, 对加筋土的理论研究以及加筋土挡墙的工程设计和应用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企业的性质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1 岩土的水理性质

一般来讲, 岩土的水理性质是岩土与地下水之间相互作用而显示出来的性质, 重要的工程地质性质包括岩土水理性质和岩土的物理性质。岩土的水理性质直接会影响到岩土本身的性质。

(1) 岩土的软化性。

是指由于地下水浸入岩土体后, 力学强度也随之降低的特性, 这种特性一般用软化系数来表示, 软化系数是可判断岩石耐风化、耐水浸能力的指标。如有易软化的岩层在岩石层中存在时, 则在地下水的作用下往往会形成软弱夹层, 进而导致岩土的整体强度大大减弱, 各类成因的粘性土层、泥岩、页岩、泥质砂岩等均普遍存在软化特性。这种特性对岩土而言, 无疑是一个大的致命点。

(2) 岩土的崩解性。

岩土的崩解性是指当地下水浸入岩土体后, 使岩土湿化, 则会让岩土中土粒的连接粘度被破坏, 进而造成土体的崩散、解体的一种特性, 岩土的崩散、解体与岩土本身的结构、颗粒成分及矿物成分有着极大的关系。举个例子, 比如广东地区的残积土, 一般崩解时间为5h~24h, 崩解量为1.79%~34%;以水云母、高岭土为主的残积土以散开方式崩解, 则以石英为主的残积土多以裂开状崩解为主。

(3) 岩土的透水性。

岩土的透水性是指在地下水的重力作用下, 穿透过岩土自身结构的性能。岩土渗透性的强弱完全取决与岩土自身的连通性、空隙的大小及空隙度的大小。岩土的透水性一般可用参透系数来表示, 而岩土的参透系数可通过抽水试验来求取。另外, 一些松散岩土的颗粒愈粗、颗粒排列愈均匀, 则其透水性便愈强, 相对比较坚硬一点的岩土来说, 其裂缝或岩溶越小, 则透水性便越弱。

(4) 岩土的胀缩性。

简单的说, 岩土胀缩性指的就是岩土吸水后膨胀, 而失水后缩小的特征, 岩土的胀缩性取决于岩土颗粒表面结合水膜吸水变厚, 失水变薄的作用。一些建筑经常出现裂缝、基坑隆起等一些问题, 其主要原因还是源于岩土的胀缩性。此特性对地基变形和土坡表层的稳定性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标定岩土胀缩性的指标包括:膨胀率、自由膨胀率、体缩率、收缩系数等等。

(5) 岩土的给水性。

岩土的给水性是指在重力的作用下, 饱水岩土能从岩土的孔隙、裂隙中自由流出一定水量的性能, 以给水度表示。与岩土的透水性还是有一定的差别。作为含水层一个重要的水文地质参数, 同时也影响场地疏干时间, 给水度采用实验室方法测定的比较多。

2 水在岩土中的存在形式

由于地下水在岩土中赋予不同的存在方式, 因此对岩土的水理性质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同时也会影响到岩土的类型。地下水在岩土中的主要赋存形式包括强结合水、弱结合水、毛细管水及重力水。下面主要简单的介绍这几种地下水在岩土中的存在形式。

(1) 强结合水。

所谓的强结合水, 又称吸湿水。吸湿水利用分子的吸附力吸附在岩土颗粒的周围并且形成一层极薄的水膜, 这层水膜是紧附于颗粒表面结合最牢固的一层水, 在强压下, 其密度接近普通水的两倍, 具有极大粘滞性和弹性, 可完全不受重力作用, 抗剪切, 抗传递静水压力, 最高吸附力可达10MPa。

(2) 弱结合水。

对于强结合水来说, 弱结合水的吸附力则相对较小, 它处于吸着水之外, 厚度则大于吸着水, 又称弱薄膜水。弱薄膜水在外界的压力下可变形, 但同样不受重力的影响, 在颗粒水膜之间可作较为缓慢的移动, 具有一定的张力及弹性, 同样也不能传递净水压力。

(3) 毛细管水。

所谓毛细管水, 是指在通过毛细管作用保持在岩土毛细管空隙中地下水, 这种地下水的存在方式在岩土中很常见, 对岩土的水理性质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毛细管水存在的不同形式具体又细分为:孤立毛细管水、悬挂毛细管水、真正毛细管水。同样, 不同毛细管水存在形式的不同对岩土的水理性质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4) 重力水。

所谓重力水, 就是指在重力作用的影响下, 在岩土的孔隙、裂缝中自由流动的水,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狭义“地下水”。与结合水有着相反的差异, 重力水不具有任何弹性及粘滞性, 且不受任何分子力的影响, 不能抗剪切, 也不具有抗传递静水压力的特性。由于一些天然及认为因素的影响, 重力水在岩土中的活动相当活跃, 这就对岩土的水理性质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3 结语

从以上文中我们不难看出, 地下水在岩土中的存在形式与岩土的水理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不同的地下水存在的形式对岩土水理性质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其实, 在天然因素的状态下, 地下水的动压力相对是比较微弱的, 是不会对岩土的水理性质造成多大的影响, 但是在后天的一些人为因素的改造下, 改变了地下水天然动力的平衡条件, 在移动的动水压力作用下, 往往会对岩土造成一系列的危害。

摘要:所谓岩土的水理性质, 简单的说就是由于岩土与地下水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显示出来的性质, 同时也包括持水性、容水性、毛细管性、可塑性等等。不同的地下水在岩土中存在的形式也不同, 进而对岩土水理性质的影响也不同, 岩土的水理性质不仅会影响到岩土的强度和性状, 而且有些性质甚至会影响到建筑物的稳定性。

关键词:岩土,水理性质,存在形式

参考文献

[1] 曹运江, 黄润秋, 沈军辉, 等.岷江上游某水电工程边坡典型失稳模式及发育条件研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6 (5) .

[2] 李月美, 王运生, 王晓欣, 等.重庆长寿地区红层水岩作用时效性实验研究[J].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 2009 (2) .

[3] 刘维国, 沈军辉, 贾留杰, 等.某山区城市商业街建筑物变形破坏成因分析[J].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 2008 (4) .

[4] 曹建生, 张万军, 刘昌明, 等.裂隙岩体渗流补给特性及边坡稳定对策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2007 (4) .

企业的性质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经济学到底是一门怎样的科学,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经济学界同仁。作为科学体系中重要部分,自然有其道理。这个道理是什么?如何来理解和把握?下面一些思考和讨论,期望有助于解开这些疑问,有助于学习和宣传经济学,使其成为更有用、更好用、更科学的科学。

一、总体定位:经济学是一门科学,是一门关于致用性、易变性、批判性的科学

应该承认一个事实,经济学是一门正在成长中的科学。虽然很少有人质疑这一点,但对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批评并不鲜见,特别是对中国的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批评尤其多。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对此进行必要的思考,并给予尽可能科学合理的回答。总体上说,应该相信经济学是一门科学,或者说,经济学是一门不断成长的科学,是一门处于不断科学化过程中的科学。经济学经过几百年的耕耘和发展,已经演化成为一个庞大的经济学体系,甚至已经成为一个“帝国”——具有“帝国主义性质”的“科学”。在这种情况下,否认经济学的科学性无异于与造就这个庞大体系的所有的努力相对立,这是任何一个经济学者(也包括那些对经济学科学性持有怀疑态度的非经济学者)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做到的。虽然这并不是一个“科学回答”,但至少揭示这样一个事实,经济学经过几百年的努力,绝对不会没有一点科学性,甚至应该说,科学性应该是经济学的主流,批判经济学或开展经济学批判,这是首先的立足点。

同时也应该老实承认,经济学不是圣经,不是天书,更不是神学,经济学中一定存在非科学的成分。无论经济学经过多少年的发展,无论经过怎样的“千锤百炼”,即使是非常成熟的观点和结论,其中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非科学成分,况且经济学还是一门需要“与时俱进”的科学,即经济学的科学程度与经济学家与时俱进的能力和经济学理论与时俱进的程度有密切关系。所以,在确认经济学是科学的同时,承认经济学存在不科学的地方,应该是一种可以接受的看法。经济学是一种不断通过不同时代的不同的具体人的努力逐渐形成的一门科学,其中包括人为因素,也包括时代烙印。人的存在是具体的,都存在局限性。所以由具体的人造就的科学也必然是存在局限性的。因此,尽管经常遭受这样或那样的批评,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依然是稳固的。但同时我们依然要正确对待经济学还不够科学这个事实,还要继续想办法促进经济学的科学化,提高其科学程度。

此外也应该认识到,经济学遭受各种批评和质疑是经济学成长和发展的一种表现。这里涉及到经济学如何对待批评的问题,一方面进步需要批评,另一方面被批评者需要有一个“科学态度”。因此,作为具体人来说,如何对待批评以及对待批评的科学态度是其人格是否健全的一个标志。同样,对一门具体科学来说,也有类似的道理。一门科学也有自己的“学格”——数学的逻辑性、哲学的思辨性、物理学的物质性以及化学的实验性等等,铸就了不同门类的科学自己所具有的“学格”。关于经济学的“学格”是需要重视并加以探讨的问题,而且这还似乎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以下三点应该可以成为经济学“学格”的重要内容:1、致用性。经济学作为致用科学,这已为学界所认同。问题是经济学如何致用,这涉及到经济学的“工具意义”问题。但无论如何,如果没有用处,不能“致用”,经济学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这个道理非常简单,没有什么可讨论的。2、易变性。大家知道,经济学是研究如何选择的科学,选择需要智力基础,不同的选择主体因其偏好、习惯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不同的选择和判断。所以经济学的致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致用,同样资源可以有极为不同的用处,进而会有极为不同的结果。3、批判性。经济学需要致用,而且致用又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包括原理本身的不确定性,也包括原理运用的不确定性。这一点铸就了经济学立论的批判性——只有批判性才能在他人的基础上提高“有用性”。科学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经济学作为科学的有机部分,更需要“站在他人的肩膀上”。当然批判性是科学的批判性。

总之,关于经济学“学格”问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确立符合科学经济学“学格要求”的“学格定位”,对现实经济学的致用性和科学性的提高,无疑是有意义的。

二、方法定位:经济学是同质的也是异质的,准确说是同质基础上的异质性科学

经济学发展中存在各种各样“烦恼”。至于这些“烦恼”是什么,不同学者会有不同的归纳和回答。我这里认为,从根本上说这个烦恼是“同质化烦恼”。

大家知道,没有任何一种门类科学遭到经济学那样多的指责,也没有任何一种门类科学家遭到经济学家所遭受的批评。这到底是经济学的问题还是经济学家的问题?是经济学或经济学家应该遭受这样的批评还是那些批评者的批评有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现象,简单地指责哪一方面或各打五十大板,都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其实,这涉及到对经济学以及经济学家如何认识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科学的认识,无论是批评还是辩解,都是没有意义的。

关于经济学似乎人人有话要说,但能够说几句和能够说得有点道理是两回事。能够说几句的很多,能够说得有道理的不多。那些遭受批评或批评欠恰当的,往往就是那些能够说几句的。因此在进入讨论正题之前,罗嗦几句其实也是给自己一个压力,一定要说得有点道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既然想说,就说得有道理,至少说一点实话,说一点真实想法。即使错误,也可以理解并被原谅,当然对经济学也应该是有好处的。

那么经济学是什么?如何来把握?这涉及经济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大问题。纵观国内外,古往今来,经济学长期演变,范围之广,领域之宽,层次之深,是许多学科无法企及的。经济学这种“帝国性质”,无论如何看它,似乎都是“盲人摸象”。那是否因此而停止探索和思考呢?这不是可取的选择。无论“经济学帝国”有多大,多么难以把握,但毕竟只是“一个帝国”,人类具有无限探索能力,难度总是相对的。所以,人类在困难面前,选择只有一个,那就是继续前行。

其实道理很简单,人类之所以需要经济学,是为“经济”。所谓经济就是节约、效率、选择以及与“更好”有关系的方法、方式、机制等等,从根本是说,经济就是对人类“更有用”,那么也就是“更经济”。即使对经济再作更广义的理解,包括自然、社会等各个领域,其核心内容即“更好”、“更有用”等是不变的。关于自然的经济学,是让自然更有利于或有益于人类;关于社会的经济学,是让社会运作的更有效率、更文明、更发达;等等,无论在哪个领域,经济学都是这样一个基本的思路。正因如此,经济学才成为经济学,才发展为“经济学帝国”,才发挥巨大作用,对人类不可或缺。无论个人组织,无论集团国家,无论什么种族和处于什么样的文化氛围,都不可能不需要经济学的指导。因此,能够致用的经济学为人类发展所必需。

既然经济学能够致用,那么如何致用呢?如前所述,它是

通过对利用对象“有用性的不断放大”得以实现。人类利用对象有千千万万,有形的商品设备、无形的知识资产等等,能够成为经济物品的,都可以成为利用对象,都属于经济学研究范围。所以异质性成为经济学一个重要性质,经济学通过研究经济主体的选择行为,通过选择行为的高级化、科学化来达到“促进有用性提高”的目的。具有异质性思维的经济主体,围绕自己的经济目标(把目标作为参照系),通过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正负反馈机制来校正自己的行为。经济学就是这样来为主体服务的,因而经济学是一门通过一定的机制来改进主体的行为进而实现主体目标的科学。经济学这种“异质性”使其成为能够不断调整改进、适应时代变化、符合实践发展要求、因而富有生命力的科学。

当下经济学现状之受质疑,关键在于背离经济学的这个性质,主要表现为“同质化”。所谓同质化,是指这样一种经济学,把对象看作是“同质性”的,很少考虑和基本不考虑其变化性,即使考虑了,或者考虑不够周全,或者假设过多,以至于“同质化”,并据此得出结论。这样脱离现实,解释力自然降低。每位经济学家均有其理论,均以假设为基础。因此两个经济学家有三种观点也就在所难免。可以这样说,经济学发展至今,已经达到这样的地步,没有假设无法得出结论,没有数学无法进行研究。复杂多变的现实被假设和数学“同质化’’了。经济学陷入“数学困境”或“形式化陷阱”,这里叫做“同质化困扰”。“科学外形”完美,“科学内容”欠缺,在复杂多变的现实面前力不从心。

三、未来走向:同质分析依然重要,异质化大势所趋,将逐渐取得主导地位

把异质性作为努力方向,树立一种新“经济学观”,一方面逐渐丰富假设条件,另一方面从现实而不是从理论出发。这样经济学就能够一定程度上摆脱“同质化困扰”,成为更强解释力和科学度的科学。

首先,异质性是一个发展趋势。我们知道,在新古典之后,各种学派争奇斗艳,大大冲击且丰富了经济学的内涵,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经济学的“同质性质”,自觉不自觉地走上异质性道路。仅以“看不见的手”为例,历代大师各种各样的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一是抵制批判改进思路,主要以马克思、凡勃伦、凯恩斯以及马尔萨斯、李嘉图等为代表;二是重新表述改进思路,主要以马歇尔、费雪、米塞斯、弗里德曼等为代表。各派虽然都宣布自己获得胜利,但历史会继续前进,新思想会继续产生,恐怕难以看到“鹿死谁手”的“零和”结局。就讨论细节,如对货币、财富等亦有不同的解释,体现了质的差异性。后人只能批判吸收或重新阐释以达扬弃发展之目的。这就是经济学与生俱来的异质性品质。

其次,“异质”的内化,打造经济学的新基础。“异质”与“同质”具有本质的不同。同质分析是以同质假设为前提,所运用的概念和范畴都具有同质性特点,因而结论自然是同质分析的结论。虽然同质分析也会考虑变化,但是这种考虑外在于其理论分析,因而和内在于理论分析的异质性,就像“美丽丝袜”和“美丽大腿”、“有我之境”和“无我之境”一样,具有本质的区别。如劳动范畴,同质地看成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甚至创新劳动等,都难以准确把握。而把劳动界定为异质性的,劳动的诸多特性得以内化,由此衍生出的理论会很不相同。

第三,处理好异质性和同质性的关系。同质性是基础和前提。认识或把握世界需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所以经济学从同质性开始是很正常的,符合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异质性是目标和方向。经济学品质决定既不能停留也不能满足,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需要新措施和新办法。同质性与异质性是一种复杂的依存关系,局限同质性,难以适应变化的需要;没有同质性基础,异质性充满不确定性。因此,把同质性与异质性结合起来,搞好二者的衔接和转换,对于提高经济学的说服力,促进经济学的科学化非常重要。

(作者单位: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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