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保险监管论文范文

2024-05-07

政策性保险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死亡动物的处置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分析兰溪市传统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存在的弊端,提出开展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无害化处理;死亡动物;生猪保险;联动机制

兰溪市地处钱塘江上游,是衢江、兰江、婺江等三江汇流之地,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孕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兰溪人,滋养着百万亩大地。同时兰溪也是浙江省传统的养猪大市之一。据市畜牧局统计,2013年全市共有生猪养殖场(户)8 000余户,能繁母猪存栏4.3万头,生猪存栏28万头,年饲养量78万头。畜牧业的不断发展,让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了,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养殖户对死亡动物的随意处置,不仅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环境,更是对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2013年3月9日,轰动全国的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刺激着人们的眼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部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死亡动物无害化管理和监管,严防漂浮死猪事件再次发生。3月27日,省政府下发浙政发明电[2013]58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行机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传统养殖业的大力发展,2013年我市被农业部、省农业厅列入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试点县市之一,2014年10月,我市出台生猪保险全覆盖农业政策,同期,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落成并投入试运行。这是一项实事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

一、兰溪市传统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2012年我市在香溪、黄店两个乡镇进行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成立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营运队,2013年我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铺开。这种由营运人员上门收集死猪,并对主动联系、报送处理信息的养殖户给予每头不少于10元的补助的办法极大地改善了死亡动物随意丢弃现象,但仍存在一定的弊端:(1)采用化尸窖的办法处理死亡动物,将面上的污染转化为点上的污染,且目前这种化尸窖的选址与建立存在极大地困难,部分乡镇出现新建成的化尸窖被封堵覆盖现象。(2)无害化处理监管难度大,死亡动物随意丢弃现象无法杜绝。自行处理死猪的规模场极易出现造假行为,而对于散养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养殖户并不愿意将死猪信息外漏,更不会主动联系营运队对死猪进行收集处理,势必出现死猪随意丢弃现象。(3)每个乡镇(街道)需成立3~5人的营运队伍,由于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何有效管理这些营运队伍也是一大难题。同时,政府还需对这些营运人员的劳动保障、工资福利、收集装备等进行完善,投入大。(4)这种敞开式的收集方式缺少安全防护措施,并不能降低染疫动物疫病的扩散,反而助推了动物发生疫病的风险。

如何及时有力地处理死亡动物事关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是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畜牧业转型升级的翘板,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基础,是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决策部署的有效验证。

二、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兰溪市实际情况,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多部门共同研讨,我市启动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新机制。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兰溪市委、市政府将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作为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年多来,兰溪市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落实,倒排时间表,召集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就选址敏感落地难、环评要求高、地方财政基础薄弱等多种困难进行商讨,并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周边县市进行考察学习,借鉴经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及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兰溪市要求扩大生猪保险业务范围的复函》(浙农险办[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强力推进我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

(二)原则清晰,目标明确

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财政扶持、保险联动”的原则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进行,通过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以及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建立生猪保险、防疫标识、收集处理、保险赔付关联制度,达到大小生猪保险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从源头解决死亡动物丢弃和漂浮死猪现象不再发生。按照相关文件政策 ,保险费由农户自交、市财政补助以及上级财政补助三部分组成;按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生猪的无害化处理由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承保理赔工作由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承担,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三)开展有序,稳步推进

2014年9月底前,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落实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细则;10月底前,完成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及生猪保险承保工作;11月份,启动生猪无害化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查漏补缺,逐步完善运作机制。

(四)明确责任,全民参与

1.为进一步深入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进一步规范,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

2.这种由养殖场(户)建设无害化冷藏暂存设施(暂存量为一个月)、承保、养殖户报案、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勘查、无害化处理中心人员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理赔的联动机制,需要相关部门的高度协调。市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例会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保险基础信息的采集,承保收费,督促养殖场(户)建设配套冷藏设施,出现纠纷及时协调处理等相关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技术指导,对养殖场(户)理赔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上报数量较大的或存有疑问的收集点,会同财政、保险等相关部门开展督查,有针对性地不定期抽查;公安局负责养殖场(户)涉嫌骗保行为及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补贴的查处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生猪保险及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发改局负责政策性生猪保险的各项协调工作。

3.积极宣传,营造全民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形式,宣传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的意义。(1)保险公司将全市所有生猪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系上安全带,实现生猪保险全覆盖,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杠杠,让养殖户直接受益,使之形成“舍不得扔”的意识,激发养殖户将死亡动物自觉主动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解决病死动物随意丢弃问题,真正为实现应收尽收的目标提供政策性保障。(2)每个规模养猪场各自建设冰库或购买冰柜,不仅省去了政府对暂存点建设的费用,而且将点对面的管理转化为点对点的管理,这种点对点的收集方式减少了动物疫病的传播,更能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3)保险公司的介入,其与市场化处理企业相互制约的利害关系,可以最真实的反映收集处理的数量和质量,避免了弄虚作假,这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

开展政策性生猪保险全覆盖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是我市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体现,是探索构建新型农村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创新,是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民创业增收致富和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的有力保障,是彻底解决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根本性措施。这一举措不仅促进了“美丽兰溪”、“两美浙江”的建设工作,更是为和谐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责任编辑 陈丽敏]

政策性保险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由于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使得全球金融一体化与中国金融部门兼业经营趋势得到加强,尤其是保险企业作为风险转移的单位,自身风险控制需求也日益加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进一步规范了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因此,文章从内部控制制度发展角度展开阐述,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相关建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监管体系,使之在实践中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从而达到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内控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监管

一、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思想认识也有所进步,尤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保险来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是针对风险进行投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的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带来危害的投资。它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部分组成。因此,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的运营单位,也是商业保险发展的载体。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确保经营效率和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有效性。由于存在很多迫切解决的问题,使得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工作缺乏实施的力度。

(一)缺乏建设理念

由于部分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在认识上存在种种误区,不能及时的处理和整改内部控制问题。无法从战略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日程上,基本上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随之执行力度也在逐渐减弱。

(二)内部控制执行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上,对执行力度上逐渐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逐渐滞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

(三)内部稽核缺乏能动性

近几年来,内部稽核没有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稽核部门建设停滞不前,加上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独立性,在内部控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以至于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普遍存在。根据目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保险公司自我整改能力较差,急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四)执行力度不强

部分公司领导只顾抓业务发展,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度不高,加上内控建设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的内控问题处理不彻底。领导不重视执行力度的加强,员工的内控意识也就逐渐薄弱,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减弱。

(五)认知度不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有的人会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立内控制度,而且内部控制也只是某个部门的事情,只要内部控制抓住某几个点进行控制,加深员工的认知度,就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六)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由于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使得许多关键的控制点处在无效的状态中,无法形成一个多角度和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考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保险公司作为内控建设的主体,不仅要依靠公司自身的积极性,还需适当的监管来推动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来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

(一)加强管理层的责任

完善的内控机制是保险公司稳健发展运营的基础,是公司管理层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经验证明,领导对于内控建设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中,抓住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就抓住了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核心。所以,推进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必须要明确管理层在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加强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

(二)完善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因为保险公司是内控建设的主体,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焦点从内控机制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另外,对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力度的关键是要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从根本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从而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查。

(三)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

在建立内控体制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也是当务之急,针对不同内控水平的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让内控薄弱的公司承担更多的监管成本,奖罚分明,有效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从而提升内控要求。所以,在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体系中,必须将公司内控水平作为公司监管机制的主要元素,并对评估的最终结果实施进行分类监管,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内控薄弱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实施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机制的途径

保险公司的风险产生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相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更能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管和纠正的动态过程机制,是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障。由于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事实上,经查处的市场违规问题只是清除“水面的污垢”,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体系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真正的实现“治理水质”;另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将会导致大量的财务数据丢失,而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的“数字游戏”,将严重影响内部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实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来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五、我国保险公司实施内控建设及监管的意义

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内控是监管的前提,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进一步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工作,是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监管的基础。现阶段,部分保险公司正逐渐开始重视内控建设工作。其中,我国人寿在美国市场上市后,内控建设方面和监管力度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实现了内部控制的跳跃式發展

保险公司五级内部控制体系从最初用分散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控制,逐渐发展到集设计、执行、监督、结果和持续改进为一体的动态体系改革,最终实现了“由点到面,由面到网,由网到立体”的三级跳跃式发展目标。

(二)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和主体具有代表性,标准和效果具有全面性,所以在内部控制上,不但是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董事会的责任,而全公司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和监管负有重大责任,在内部控制全面覆盖并嵌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以来,持续监督并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良好运行则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再者,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涉及内部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环境、企业文化、决策机制、制度执行力和责任追究等立体交叉、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控制模式

保险内部控制体系在全面分析公司风险的前提下,并对各类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确定相应的控制制度。真正的使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模式向内部控制上来进行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

(四)主动参与和进行责任的追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表明了了各级公司、各级部门、各个岗位的内部控制责任,并加强落实工作,将保险的自我评估归纳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从而完善和确立了参与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全员积极主动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并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和监管措施。

六、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必要措施, 从我国保险业具体国情出发,必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工作体系,从根本上促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炳丽.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分析[J].保险报告,2007(6):61-63.

[2] 张波,吴亚茹.浅析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J].湖南行政行院学报,2009(11):110-113.

[3] 欧阳娟.我国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1(1):215-216.

作者简介:高瞻(1979-),女,山西祁县人,河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级,研究方向:财务。

(责任编辑:刘影)

政策性保险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商业银行代理运作保险业务的起始时间相对较晚,且尽管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对比总体规模较小,但却在过去若干年间获取了一系列备受关注的发展成就。伴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在代理运作保险业务领域的持续发展,有数量众多的基于业务实践流程的问题逐渐暴露,并且日渐清晰。最近几年以来,为支持和促进我国各级商业银行在代理运作保险业务的市场实践过程中展示出更加充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银保监会接连制定和施行了一系列指向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以及政策方针,在有效解决处置我国商业银行在代理运作保险业务过程中遭遇的各类实际问题条件下,确保了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相关工作长期处在优质且良好的运作发展状态。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面对的监管环境

遵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制定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运作代理保险业务,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现行《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自觉以现行法律条文为基础,针对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展开规范和约束。

商业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和执行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以及保护消费者基本利益的指导原则,协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优质持续发展。

基于现有的金融保险业营销业务实践环境,商业银行应当积极调动和发挥自身在市场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在长期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以及金融业务运作风险保障层面的核心技术优势,致力于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运作过程中,大力推动销售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以及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在持续调整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组成结构条件下,致力于为广大客户创造和提供具备全面性的金融保险服务。

商业银行在具体经营运作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指导原则,注重控制和维护在基本业务运作流程方面的规范性,保护广大客户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在选择其合作的保险公司过程中,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经营风险管控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展开系统评估。保险公司在选择其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其实际具备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性等因素。

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路径

(一)持续扩大业务发展的整体规模

在监管环境持续变化,以及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实践背景之下,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时代社会发展背景,全面充分整合运用自身具备的优势销售渠道,逐步强化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宣传工作力度,扩展宣传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对象覆盖面,支持广大客户能够实现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充分了解,调动其购买愿望。

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产品宣传工作过程中,不仅要使用印制发放纸质宣传材料和悬挂张贴宣传海报等一般方式,还要广泛性整合运用电视媒体、广播媒体,以及互联网媒体等形式多样的公共媒体信息渠道,支持社会公众能够基于多个渠道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全面有效了解。

在节假日,以及某些特殊日子,商业银行可以深入城市居民小区,以及农村集市等特殊场所,专题开展针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工作,逐步挖掘扩展潜在客户,加大代理保险业务的整体运作规模。

(二)持续挖掘创新代理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过程中,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市场营销手段。保险类金融产品的销售效果与实际运用的销售渠道之间具备密切相关性。来源于不同销售渠道的保险产品购买客户在基本群体特征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且不同销售渠道的运营成本也存在显著差异。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代理保险产品的基本特点,以及潜在客户群体的实际需求,合理设计和建构基本的市场销售渠道。举例论之,对于储蓄替代类保险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在常规业务办理窗口或者是柜台完成销售业务环节,而对于部分较为复杂的金融保障类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借由设置和运作专门性理财中心职能部门的方式,完成其销售业务环节。

在实际开展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销售工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强化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在确保商业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且满意的保险金融产品条件下,有效扩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覆盖面,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经营收益方面的互利双赢。

(三)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运作平台

商业银行要积极建设并且逐步完善具备分层分区特点的客户服务体系,借由持续改善提升自身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扩充和提升自身的销售渠道优势,借由建构运作以“物理销售网点+自助应用设备+客户经理”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化营销业务实践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各类客户保险业务办理需求的充分满足,在有效拓宽市场营销活动基本渠道条件下,获取到最佳经营收益。

商业银行在參与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以自身拥有的良好品牌知名度和庞大客户群为基础,借由对互联网信息宣传媒介,以及其他信息宣传渠道的运用,促进商业银行客户群体,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能够逐步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有效了解和吸纳,继而在有效挖掘和扩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潜在购买客户条件下,支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能够在具体化的市场运作过程中,顺利获取和实现最优化的经济收益。

(四)改善提升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营销层次

商业银行可以结合节假日,以及周年庆典等契机,借由举办形式多样的营销活动,强化提升与广大客户之间的交流互动水平,在为长期支持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忠实客户提供适当形式的回馈条件下,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其针对性提供代理保险业务的营销信息,继而逐步发展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在具体运作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与广大客户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解答客户围绕保险业务提出的各类问题,在提供优质良好的售后支持服务条件下,确保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良好发展。

三、结语

商业银行代理运作保险业务,不仅能利用自身拥有的庞大客户群资源帮助保险公司有效拓展业务渠道,还能支持自身在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显著增加经济收益获取数量。在新监管环境背景下,商业银行合理制定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路径,能支持我国现代金融保险事业长期处于优质稳定的运作发展状态。(作者单位: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政策性保险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日前,《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各保险机构传阅,意见征集期到昨日已结束。这是继去年保险业推出13项投资政策几近全线为险资松绑后,近日保监会又在行业内释放利好消息,将给保险资金更大的自由操作空间。

监管抓大放小

从品种监管至分类监管

“从监管方面不难看出,分类监管将成为发展趋势,这也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华宝证券分析师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一改过去对各投资品种进行限制的格局,将保险投资标的整体进行归类监管,将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大类,对各大类投资比例上限进行界定,今后对新增投资品种将归入所属资产大类中。

据悉,目前对险资投资比例规定分布在多项政策中,数量最多曾达100余项。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监管比例缺少系统性整合,部分监管比例结构复杂,存在大比例套小比例、比例之间相互交叉等情形,从而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而本次改革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拟将比例减少至14个,其中,废止42个,调整4个,新增2个,监管比例的减少也可减轻监管方面的压力,节省监管资源和市场资源。

“以前对各投资品种进行约束,不但绑缚着险资投资的手脚,更增加了监管方面的难度。如今进行大类监管有助于从审批制向报备制过渡,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分大类监管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一位保监会负责人坦言,由于新投资品种层出不穷,每增加一个投资品种就要制定新的投资比例,导致比例监管政策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与市场脱节的现状也迫切需要改变过度的监管方式。

今后保监会还希望建立比例监管政策动态协调机制来进行监管。对此,一险企负责资金运用的人士分析称,除了对投资资产进行分类监管,同样也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比如根据偿付能力、投资能力以及是否违规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险企可更灵活操作 权益类不动产类投资上限提高

多家保险公司资管方面人士一致认为,取消对各大类投资标的下各投资品种比例限制是此次改革一大突破,无疑给保险公司更高的自由度。征求意见稿对权益类和不动产两大类投资比例上限均提高到30%。而此前保监会出台相关规定,将权益类投资最高上限设为25%;此外,《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险资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设定的上限为20%。

此类投资自由空间的扩大主要集中于权益类与不动产领域,为险企发挥投资专长提供了政策基础,从而拉升险资投资收益。而未来偿付能力监管将成为一项硬指标,而且会越来越严格。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其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能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0%和10%。

一位分析人士预计,现在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仅约5%,放开后有望达7%甚至更高,从而增加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过毕竟投资见成效不是一朝一夕,还需要一到两年的过渡期和储备期。不过,也有保险公司人士认为,由于考虑投资风险,保险公司不可能进行高比例投资这些产品,新政短期效果难显现。

另类投资再扩宽 基建投资将成对接实体经济主力

随着新型城填化的推进,险资不断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今年平安、太保、泰康等多家保险公司纷纷加码成立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小公司则通过购买来进行参与。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较往年明显提速,相关统计数据可以印证。据统计,截至去年12月末,保险机构累计发售83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1项不动产债权计划;截至目前共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发起了114项债权投资计划。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纳入到不动产领域,其比例监管上限最高可达30%,而此前对险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总体上限为20%。

此前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为进一步加大与实体经济的对接力度,凡国家不禁止的行业,保险机构均可投资,支持保险资金投资于新兴战略性产业,服务于国家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险资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投资范围有望进一步拓宽。不过目前基础设施投资主要限制在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环保、大型保障房项目领域。

随着城填化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及养老产业等都将迎来发展契机,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引入保险资金,这些项目的发展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相匹配。

境外投资打破限制

上海自贸区将成练兵地

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一直在积极探寻海外收购的机会,海外投资可以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化解险资投资风险、缓解配置压力,近年来业界不断呼呼保险资金“走出去”。去年10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被看做拉开了保险机构险企新一轮海外投资的序幕。

在新政实施9个月后,平安集团以2.6亿英镑在英国购买伦敦劳合社大楼,这是内地保险公司首次直接收购海外地产。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再有松绑之意。”一位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一改往常单独对境外投资进行约束,而是将境外投资分布在各大分类内,如流动性资产中包括剩余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债存单等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境外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国際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等,再比如不动产类境外投资包括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一位资管负责人认为,不动产里面包括REITS,使保险资金海外不动产投资范围更广一些,希望各类投资标的未来可探索取消境内外限制。当然还要满足相关资质要求,而且前提是整体上还是受到境外投资15%比例上限约束。不过他还指出,15%的上限对险企足够,因为险企海外投资还在探索积累经验的阶段,规模不会很大,而小险企则苦于难以取得相关资质。

值得一提的是,保临会近日在支持上海自贸区的举措中明确大力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并研究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这同样为保险海外投资开辟了新道路。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指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上海自贸区的落成,这些政策将为境内保险机构提供更多的境外投资机会。

政策性保险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2016年恰逢中国和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也是东盟共同体建成后的开局之年。我们期待与东盟各国在内的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加强交流与分享,携手共建体现新兴市场特点的保险监管体系。

他表示,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是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组织——“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AFIR)的轮值主席,未来中国保监会将一如既往地推动AFIR成为亚太地区信息交流、区域合作、能力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枢纽,并邀请参会的保险监管机构代表派员参加中国保监会在北京举办的“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促进亚洲区域保险监管交流。

政策性保险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监管体系,它存在很多弊端,监管效率低下。因此,要健全基金管理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制度。

关 键 词:养老金;监管制度;弊端;对策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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