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赔偿标准范文

2024-07-26

人伤赔偿标准范文第1篇

乙方:彭中强 欧阳盛 黄伟强 王旭

乙方彭中强等四人于2009年11月6日夜宵时,因与甲方发生争执,将甲方刘特林伤害至轻伤。甲方在综合考虑了乙方的悔改态度、家庭情况后,与乙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在第一次与同案其他人赔偿甲方两万元的基础上,此次再共同赔偿甲方捌千元;

二、甲方同意谅解乙方等四人,表示同意放弃要求乙方进行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就上述伤害再提出索赔或诉讼。

甲方:乙方: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是被告欧阳盛的辩护人,对于检方指控被告欧阳盛犯寻衅滋事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欧阳盛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体现为寻衅方寻隙挑衅,无中生有,小题大做,而被挑衅的一方通常没有过错。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首先,在主观方面,被告并没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因为在漫酒摊上喝漫酒时,嫌邻桌的刘特林、肖春光等人声音过大,从而走到邻桌提出意见:“你们声音小点。”尽管他的态度不好,或者声音很大,但这和我们通常意识中的“妈的,你们敢在老子面前吵。”或者:“吵什么,再吵老子打死你们。”等明显挑衅的语言有本质上区别,挑衅意图不明显。事实上,起诉书上载明的是“欧阳盛嫌邻桌声音太吵,从而上前质问。”用的是“上前质问”而非“上前挑衅”一词。可见,检方也认为欧阳盛所说的话还没有达到挑衅的严重程度。其次,在客观方面,欧阳盛等人表现为非法损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是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不属于无端滋事,无事生非。而是有明确的起因,只不过是以恶制恶,采取了违法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象清楚,目标明确。第三,在侵害客体上,不论是开始时用拳头攻击肖春光,还是后来转而使用剪刀、勺子等攻击刘特林,目的都非常明确,就是伤害肖、刘两人的身体,正是在

1-2分钟的集中攻击中,刘特林受轻伤、肖春光受轻微伤,侵犯了他们的健康权利,直接导致了欧阳盛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辩护人认为,欧阳盛等人的作案动机是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关键,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2、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和在场唯一证人曾志军的证言,都证明刘特林在挨打之前,手里拿着酒瓶。当时的情形是,已经有几个被告在围打肖春光,还有两个被告准备提着啤酒瓶过来帮忙,在这种一触即发的情况下,刘特林确手提啤酒瓶迎上两个被告,让人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他是准备上前参与打架。如果说肖春光挨打的理由不足(被告及证人都认为他在被欧阳盛质问后,起身打电话喊人帮忙打架),那刘特林的行为无疑火上浇油,因此所有被告都放弃追打肖春光,转而围打刘特林。如果不是刘特林行为不当,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也不会促成这起案件的发生。这同时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个案件的引发者,最先挨打的肖春光只是受了轻微伤,而后来只是拿了个啤酒瓶的刘特林反而受了轻伤的真正原因。

3、被告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欧阳盛等四人在对被害人刘特林进行了充分赔偿后,获得了刘特林的谅解。取得了刘特林的刑事谅解书,并与刘特林的特别代理人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刘特林承诺不再就民事部分追究欧阳盛等四人的责任。

4、欧阳盛有自首情节。在2010年2月9日,欧阳盛自动到朝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形成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有干警问欧阳盛:“你来派出所做什么?”欧阳盛回答:“我来

主动反映问题的。”的内容和他如实交代2009年11月6日晚故意伤害肖春光、刘特林等事实的内容。至于后来他没有如期到案,是因为他误认为自己已经交代清楚,且他的女儿刚刚出生,他一直在家照顾女儿,并没有逃脱追捕的意图。因此,欧阳盛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欧阳盛在犯故意伤害罪之后,有悔罪表现和自首等从轻情节,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法庭念在他年少气盛,一时冲动,属初犯和偶犯;充分考虑他妻子没有工作,女儿未满周岁,父亲年老多病,全家人需要他抚养等客观情况,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欧阳胜的辩护人周继军在贵院刑庭于2010年5月31日一审开庭审理欧阳胜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时,除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故意伤害事件外,还当庭提出对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标注日期为2009年11月17日,编号为公(益)鉴(法)字[2009]1318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出质疑。并以鉴定书的检验内容与伤检照片内容不相符,照片中反映的被害人刘特林伤口单个长度未达到10厘米,总长度未达到15厘米,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为由,提出了刘特林不构成轻伤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周继军认为:鉴于被害人刘特林的伤情等级是本案的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对被害人伤情重新做法医学鉴定的申请。

望批准为盼。

辩护人:

人伤赔偿标准范文第2篇

审理中,经王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王强的诊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强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

1、医院对椎间盘突出的诊治无医疗过失;

2、右下肢血管疾病为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对王强“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的检查及诊断欠周全,故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使王强延误了治疗时机,其医院过失参与度拟为20%-30%。

人伤赔偿标准范文第3篇

1. 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 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 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4. 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5. 丧葬费用: 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患者近亲属丧葬费。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丧葬习俗、生活水平上存在差异,所以这笔费用应当结合受害者死亡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与丧葬费实际支出的一般标准来决定赔偿额。我国《条例》中规定的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6. 残疾用具费:我国《条例》规定“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规定较全面合理。

7. 律师费用:在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因涉及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受害人一般要请律师介入。律师帮助诉讼不仅可使当事人得以全面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但诉讼成功后如果律师费用由受害方承担难免不公平,因为这笔费用属于本来可以不发生的费用。世界各国对律师费用支付均有自己的规定,但部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已成为潮流。只是因各自司法制度的不同,而使律师费用的赔偿额的确定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将部分律师费用由加害方承担已不少见,业内对律师费用是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无太大争议,但缺少这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

8. 误工费:患者因医疗过错不得不住院或病休,应获得因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丧失的劳

动收入的赔偿。我国《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可见我国在误工费的计算上不是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而是采用主客观兼顾的计算方法,规定了一个计算标准即上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设定一个赔偿标准上限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 倍。这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及经济收入较低有关,可能也考虑到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不强的现实。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乎过于简单,忽视了患者实际收入、受教育程度、发展前途等自身因素的不同,且该规定赔偿标准的上限过低,对众多高收入的医疗事故受害者来说有失公平。基于我国现阶段只能在保护患者权益和保护医疗行业的发展中作出调和,那么可以将目前这一赔偿标准的上限提高,如将赔偿上限提高到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倍,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日渐发展的今天,这个数额对医疗机构来讲并不算高,不会对医疗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可以尽量接近按实际损失补偿受害人。

9.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损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按限额赔偿原则,以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的形式出现的。《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赔偿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10.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患者的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侵害生命权,其实质在于将自然人的死亡提前,即为死者近亲属的消极损害。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

11.精神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对受害人因伤害导致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良后果,如肉体的疼痛、精神的痛苦以及参加特定活动的能力的丧失予以赔偿。医疗侵害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受到伤害时通常会给患者本人或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尽管难以用金钱来计量,但是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金钱赔偿可以重建受害者的自信,平息他的愤怒,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是必然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3 月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该司法解释表明,一旦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实践真知、法律智慧和法官良知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出生时受伤害 医院对孩子伤残后果承担责任?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于明翠修红红 日期:2010-05-12 我来说两句(0条)

日前,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小安康诉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院”对小安康的伤残后果承担90%的责任。

2003年12月10日,小安康在“二院”出生,由于医生对超巨大的小安康的体重估计不足,在产程观察处理中又存在不当,对可能发生的难产预计不足,小安康娩出胎头后,发生前肩难产,致使小安康的臂丛神经受到损伤。

经过多次治疗后,小安康诉讼至海阳法院,申请法院对事故等级及伤残等级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005年4月4日,烟台市医学会做出烟台医鉴20047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次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小安康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学会做出了鲁医鉴20051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小安康继续康复治疗。

2006年4月14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安康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结论是小安康的臂丛神经损伤致左肩、肘、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

在法庭上,“二院”对山东省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审判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对赔偿比例的分担产生严重分歧,法庭调解失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小安康今后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将赔偿比例提高到了90%。判决之后,二院没有上诉。

人伤赔偿标准范文第4篇

1工期计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

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36.2工期约定的

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36.3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

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

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1)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

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

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

因素;

(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 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

作等);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8) 不可抗力;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提交工期顺延

报告 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

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

有关详细资料。 36.5工期顺延持续

发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36.6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

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

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工期顺延的核

实与确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

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

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

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

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6.8承包人误期的

赔偿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

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37加快进度

37.

1承包人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

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

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

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

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

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

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

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

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发包人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

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

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

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

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

人伤赔偿标准范文第5篇

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4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4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2013年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人伤赔偿标准范文第6篇

,身份证号:

乙方(死者家属): 姓名

,性别

,民族

,

日生, 地址:

. 身份证号:

经各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是死者的全体被继承人或接受全体被继承人委托有权处理死者的相关善后赔偿事宜。

二、

是包工头雇请的人员,于

日在进行施工时,不幸受伤,当场打120抢救无效死亡。乙方对死因不持异 议。

三、甲方包工头基于雇主责任和人道等等考虑,经与乙方自愿协商一致,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本协议在签字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包工头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甲方与乙方之间法律关系终止,与乙方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 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向司法及分安机关提出诉求。各方不再有其它任何争议。

五、乙方负责赔偿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包工头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一份,双方在场证明人各存一份。

甲方包工头签字:

乙方(死者家属签字):

双方证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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