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武装建筑业论文范文

2024-07-15

法律武装建筑业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大规模发展,不同于其他行业,建筑行业在短时间内发展成果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建筑企业过多,无法在建筑行业中取得更加显著的发展成果,为了防止建筑企业争抢市场的过程中,企业的建筑施工产生问题。本文就是针对建筑企业目前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展开讨论。

一、防范建筑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一)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原因

需要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作为建筑企业的核心内容,必须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做事,避免出现法律事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建筑企业需要与国际接轨,将业务和技术与国际相联结,逐渐转变成适应现今国际的企业模式。法律是建筑企业制度执行的一大保障,企业需要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够得以发展,而不会产生问题。对此,构建合理的法律保障制度能够让建筑企业的发展前景更大,得到更好地发展。

(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原因

建筑企业的市场环境与其他行业不同,由于目前的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手段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建筑市场的总体法律风险防范不强,因为国际建筑市场的法律环境较为复杂,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工程当地的法律进行工作,但是并没有对此进行防范,极容易发生法律风险。建筑企业想要取得更加成功的发展,必须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二、目前建筑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建筑企业印章没有得到妥善管理

建筑企业所中标的建筑工地大多数与建筑企业自身不处在同一地区,随之产生了建筑工程过程中印章的管理问题。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将企业内所有的建筑项目部都配备一枚印章,以便于项目部及时地对建筑工地进行管理。但是项目部是归属于建筑企业的,因此建筑企业对项目部负责,一旦项目部使用印章产生建筑过程中或者资金上的问题,都将由建筑企业负责,导致建筑企业受到极大影响。

(二)项目经理签名不慎重

建筑企业内的多个项目部,企业都会选择管理人员作为项目部的经理,也就是建筑项目进行时对建筑过程进行监督、决策的人,对建筑项目的实施有一定的影响作用。虽然建筑项目由项目经理进行管理,但是在法律中,项目的法律风险仍旧是由企业进行承担,项目经理决定的建筑项目过程中的内容,所有文件都需要经过项目经理签字,但是项目经理如果产生签名不慎重的情况,造成的代价需要由企业承担。

(三)法律文件的签署没有进行仔细确认

建筑企业经常需要签署法律文件,但是文件中的法律风险是高于其他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文件在签署前或者签署过程应该进行仔细阅读,因为法律文件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问题,法律文件应当保护双方的利益,但是法律文件中的某些条例会对某一方造成损失。不仅如此,法律文件在建筑企业与签署法律文件的另一方产生纠纷时,能够起到证据的作用,依照法律文件中的条例去进行仲裁、调解等法律过程,是建筑企业争取自身利益的凭证。因此,对于法律文件的签署需要进行仔细确认[1]。

三、针对目前建筑产业常见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针对建筑企业印章没有得到妥善管理的防范措施

建筑企業印章没有得到妥善管理的防范措施大概分为三类:一类是建立建筑企业印章的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该将印章作为一项公司资源来对待,项目部需要进行申请才能够使用印章,不能够将印章长期存放在一位管理人员手中,这样极有可能产生印章滥用的情况,对此,需要建立一个管理印章的制度;第二种是禁止项目部将该项目的印章借出,防止有人利用企业印章进行违法事务的情况出现;第三种是需要加强企业对印章的防盗意识,避免有不法人士偷取印章进行违法事项,对此,应该增加对印章的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印章被偷取的可能性,一旦印章被偷取,建筑企业需要及时向警方报告,立案调查,尽量减少不法人士利用印章对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针对项目经理签名不慎重的防范措施

针对项目经理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签名不慎重的行为,建筑企业可以调派企业中的监督人员,对各个项目部的文件进行监督,同时对项目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项目经理签名不慎重的情况出现。不仅如此,关键是需要项目经理清楚自身的身份以及所做的行为需要背负的法律责任,在对文件进行签名时,需要经过多次检查,不能够出现签名不慎重的情况。

(三)针对法律文件的签署没有进行仔细确认的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在签署法律文件时,应该仔细确认,并且在法律文件制定的时期,就应该将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会发生的情况都进行确认,避免发生法律文件中没有出现的情况,无法进行判断。建筑企业需要设立法律部门,专门针对法律问题进行处理,在建筑企业签署法律文件前,需要经过法律部门的核查,确保没有问题,企业才能够进行签署[2]。

四、结束语

本文针对建筑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望能够对一些建筑企业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孙静.浅析建筑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企业导报,2016(1):161-161.

[2]孙伟,罗真.浅析建筑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社会科学:文摘版:00113-00113.

法律武装建筑业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法律监管 工程质量保险 责任追究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方式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正在从过去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高速度增长转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高质量增长。但与此同时,我国目前整体的建设工程质量仍令人堪忧。过去的三年间,公共建设工程领域发生了多起严重质量事件,例如2017年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事件,2019年的重庆轨道交通事件、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等。在其他建设工程领域,情况也同样不容乐观,著名房企碧桂园仅在2018年一年间,就发生了多起工程坍塌,造成严重后果。国内房地产龙头企业万科也接二连三的被曝出工程质量问题。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质量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但频繁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事件却增加了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如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已成为潜伏在城市中的“定时炸弹”。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管,有效防止和杜绝建设工程质量事件的发生,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监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诸多层面,可以将其概括为“三法、三条例、两解释”。“三法”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条例”系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两解释”系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此外,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体系。同时,我国近年来在建筑工程领域还出台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体现了我国在建筑行业深化改革以及简政放权的决心。[1]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存在监管漏洞,而且长时间没有进行修订,无法适应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关建筑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主体、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都需要尽快进行完善。

以监管主体为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负责建设行业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但建筑工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往往需要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诸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分散的监管主体虽然具有一定优势,但多主体监管的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或者争相监管,或者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缺失。从监管方式来看,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监督[2]。这种由第三方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在于,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事中监督,而政府的监督往往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事后监督,这就导致部分企业违法违规,铤而走险,出现很多过程质量问题。

二、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工程质量监管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3]作为建筑行业基本法,《建筑法》在经历两次修订之后,对于备受关注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仍有待完善:第一,《建筑法》实施多年,需要着眼于建筑行业发展实际,启动全面的修改。第二,《建筑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缺乏系统性,对于其他类型的建筑领域的市场行为缺乏指引、导向和评价。第三,对建筑行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新问题。第四,无法有效规制建筑行业参建主体间的利益侵袭现象。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单位的此等行为缺乏强制力,致使发包方不断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干活的人拿不到钱,拿到钱的人不干活”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建筑工程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亦需要适时修改。

(二)监管主体不统一

建筑工程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其质量对人民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影响。“豆腐渣”工程问题相较于建国初期,已经明显得到缓解,但仍不能得到根治。在工程质量监管方面,我国实现了从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监督机制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重大转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主要基于各部门人员的专业优势,实现对项目工程建设的各环节进行质量把控。但建设工程的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政府部门的有限人力资源难以实现对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同时,由于各部门职能交叉,影响效率,不利于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4]

(三)建筑企业市场准入不规范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在资质类别设置上过于细化。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运行模式。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在于减少行政内部障碍,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而资质类别的繁杂,增加了专业化企业的市场准入的壁垒,不适宜专业化队伍的生存与发展。第二,在资质管理方面,仅强调了对企业资质的监管,对于个人技术资格缺乏足够的重视。事实上,专业的个人技术的集聚才是有效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的关键环节。第三,资质借用问题仍然实际存在,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工程建设,不仅难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而且经常造成大量的法律纠纷。

(四)建筑工程检验制度不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等五方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但由于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都是由建设单位所委托,工程的验收工作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其他主体协助配合,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模式。[5]各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各自的法律地位并不能真正独立,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致使检验工作难以产生实效。

对于公共建筑工程,通常要在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工程的隐蔽质量问题实际难以被发现。质量监督机构在备案制实施后监督范围和内容有所扩大,但监督手段和方法单一,更多依赖于对工程资料的检查和验收现场监督,对于资料能否反应实际质量情况、验收各方勾结串通等虚假验收行为,也不容易发现。[6]

(五)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强

建筑工程由于其自身特性,在建设过程中总会出现多次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等情形,大部分施工队都由临时工组成,建筑工程结束便四散各处,并且往往实际进行管理的人员不是建设工程相关岗位的责任人,增加了工程监管和责任追究难度。这使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难以发现,更难以追究和查处。对于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现行法律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实际约束效果并不明显。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涉及工程质量的处罚中,罚款金额从5万至100万元不等,或者合同价款的2%至4%以及其他按照酬金比例处罚,这比起工程价款来说并不算多,不能对责任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建筑工程相关立法

加快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对于界定和厘清监管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总体而言,目前建筑工程监管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二是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方。针对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职责划分应系统化、全面化、明确化。在明确各自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应赋予其相应的处罚权,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有效管控。同时,还应完善对监理方的责任规范,彻底落实“谁监理、谁负责”的终身责任制度。

立足于我国建筑工程法律保障现状,建议全面启动《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系统性解决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主体、原材料保障、竣工验收、质量保险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中,加强对涉及工程质量相关条款的修改和完善,确保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鼓励地方立法机关结合各地实际,先行先试,通过地方立法,探索建筑工程质量法律保障新路径。

(二)发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优势

保险制度具有平衡风险和利益的特点,可以有效缓解“监管主体不统一”、“建筑市场准入不规范”等问题。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通过与保险公司缔结合同,将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不可预知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有效保证企业资源的流动。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未来风险的发生,积极对设计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以降低风险所带来的责任负担。保险公司和参建各方利益的制衡,将极大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7]

(三)改革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对于工程质量的安全保障至关重要。建议通过制度优化,改变验收各方与建设单位的相互关系,给予监理单位、验收单位独立的法律地位。加快改革公共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强化公共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的政府责任,探索建立专业第三方机构工程验收制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责任追究是工程质量的最终保障,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力度是否合适,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建筑工程而言,违法行为往往伴随着巨额的经济利益,在因质量缺陷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提高处罚力度,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违法成本。道路、桥梁、楼宇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发,追究的不仅仅应该是施工企业,或者超载车辆等相关主体,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都应该在责任追究的范围。同时,责任追究亦不能走过场,得过且过,除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之外,还应该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以足够严格的法律追究制度保障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

当前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伴随而来却是建筑安全事故的频发不止,这其中不仅包含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也包括大量的公共建筑工程。大量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频发,凸显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不足。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不统一、建筑企业市场准入不规范、法律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立足我国实际,通过设计、施工、过程监管、责任追究等系列制度的完善,构建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F021)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徐寅哲,索好丽.建筑法本次修订亮点[J].施工企业管理,2019(07).

[2]王文革.房地产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61.

[3]符啟林等.房地产建设工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0.

[4]孙荣荣.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要点及发展方向[J].价值工程,2019(31).

[5]谢琳琳,何清,华乐云.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J].建筑经济,2007(05).

[6]詹煜坤.关于竣工验收制度的思考[J].安徽建筑,2017(02).

[7]盛金喜,马海骋,李慧民.保险视角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诊断模型[J].工程管理学报,2019(5).

(王思锋、马悦轩,西北大学法学院)

法律武装建筑业论文范文第3篇

一、何谓建筑寿命?

建筑同其它生命体一样, 随时间不断发生变化, 也经历类似生命体的从产生、存在再到消灭的历程, 这一历程形象的被描述为建筑寿命。与生命体寿命周期的表现形式不同, 建筑寿命周期体现为从选址立项、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再利用、到报废拆除等具体形态。另外来看, 建筑是现代经济社会人们谈论最多、接触最多的环境, 建筑为人所用, 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场所, 除具有物质功能外, 又有精神功能, 赋予建筑“寿命”使其和人类的距离更紧密。

在我国, 建筑寿命按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设计要求, 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 年, 一般性建筑为50 年到100 年。而实际上据统计, 我国城市房屋建筑平均使用年限仅为30 年左右, 远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设计要求。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曾表示: 我国是世界上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 但建筑平均寿命却只能维持25- 30 年。国家重视对建筑寿命的宏观调控, 目前只是从建筑物质寿命角度进行相关规定, 难以照顾到建筑的功能寿命、经济寿命和人文寿命, 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 地产开发和城市规划造成大量不到规定设计使用寿命的终点就被拆除改建的“短命楼”。

二、短寿命房屋建筑的不利影响

( 一) 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 破坏生态环境。被遗弃的建筑垃圾一般会运到郊区或离城市中心较远的渣场堆放 ( 有项目施工场地附近成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 在其运输、倾倒过程中会产生粉尘污染; 建筑垃圾大多以露天堆放为主, 经过长期日晒雨淋, 某些有机化合物会发生分解, 释放出有害气体, 污染环境; 若对其在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建筑废弃物含有的废油漆、重金属元素等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中, 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 也可能导致土壤污染、水环境质量恶化, 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的恶化。

2.“垃圾围城”, 占用土地。我国每年新产生的建筑垃圾超过3 亿吨, 处理这些新增垃圾将占用1. 5 - 2 亿平方米的土地。由于建筑垃圾的生长速度快, 垃圾堆放场的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 几年前还是垃圾场的城市边缘, 很可能成为城市建设用地, 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将更加突出。而如果耗费大量资金和人力对垃圾再次迁移, 又会造成二次污染, 影响我们的生态环境。

3. 浪费资源, 消耗能量。在废弃的建筑垃圾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可回收材料。由于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效率低, 可回收材料及资源被当作垃圾处理。据工信部统计, 我国2012 年产生建筑垃圾约为15 亿吨, 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到5% , 这些耗费我国大量自然资源和能源而生产出的建筑材料, 由于回收利用率低以及建筑短命, 频繁的被当作废弃垃圾处理, 造成更深程度的资源与能源紧张以及社会财富的大量损失。

( 二) 对社会经济财产产生的影响

房屋建筑是集人力、物力与财力于一体的特殊产品, 房屋建筑使用寿命的缩短造成巨额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流失。建筑物的频繁拆建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学者算了一笔“建筑短命”浪费账: 2009 年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201. 89 亿m2, 按照单价1300 元/ m2 计算, 使用寿命从30 年延长至50 年, 可节约17. 54 万亿元。以单体建筑物的拆除为例———浙江大学湖滨校区教学主楼, 该建筑物建设成本2000 万元, 按设计使用寿命100 年、实际使用寿命13 年计算, 建筑物的拆除造成1. 34 亿元的浪费。

( 三) 人文价值层面的影响

建筑高速发展与更新, 理论上对城市建筑改造以及更新, 延长建筑寿命是个好的契机, 但在利益面前, 大多城市选择了粗暴简单的方式, 将具有一定人文价值的建筑提前拆除。这种大破大立的方式不仅对城市物质财富造成灭顶之灾, 同时使城市的建筑文脉以及对城市历史文化有积极影响的建筑遭到破坏, 使得许多城市文化处于断层状态。

城市记忆是城市的灵魂, 大力保护城市建筑文化遗产以提升价值认识, 使城市文脉新旧延续, 促进新旧协同, 体现城市地方风采特色, 成为很多地区共有的价值观。对于城市中相当数量的建筑, 从内部结构到外部造型, 或多或少的反映了当时人们所处年代的物质文化等社会状态, 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些老旧建筑都将成为城市发展过程的印迹, 甚至成为城市文化的一张明信片。而短命建筑让城市“失忆”, 单从城市文化角度来看, 短命建筑的破坏力极其强大。

三、提高城市房屋建筑寿命的法律思考

( 一) 完善法律法规

由于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使得大量建筑物因缺乏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 造成建筑短命现象。因此, 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

1. 加强己有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

( 1) 对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监督, 要协调中长期规划与短期规划; ( 2) 加强实施的程序化和透明化, 要求各监察部门对政府和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监察; ( 3) 加强政府权力部门对规划修改的法律约束对于《城乡规划法》内容的修改要进行多次的听证会, 充分听取专家、公众的意见, 综合各方建议进行合理的修改。

2. 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

( 1) 健全建筑物维护的相关法律关于建筑物维护的相关具体措施, 比如建筑物维护的时限, 方式, 维护结果的检验等, 避免因建筑物缺乏维护而导致建筑物提前拆除。

( 2) 试行建筑拆除的法律规范在部分城市建立试点, 率先试行规定重要或公共建筑的拆除年限。

如《杭州市重要公共建筑拆除规划管理办法 ( 试行) 》明确规定了重要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及对于公共建筑拆除年限的设定即竣工投入使用未满20 年或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年限的1 /3 不予拆除, 此管理办法的试行一定程度上避免大量公共建筑因年限不够而被拆除的命运, 同时通过试行可以获取公众对此办法的反应, 为后来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基础。

( 3) 细化建筑物建造与管理使用条例制定“建筑物建造与管理使用条例”, 对建筑物的设计建造直至拆除进行细化的规定, 包括建筑物设计合理性、建筑施工的规范性及建筑拆除的合法性等方面, 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通过试行的效果, 再升级为规范。

( 二) 制定鼓励政策, 提高公众参与

公众对于旧建筑的改造技术和企业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技术推广难度大, 成本高, 一定程度上造成大量短命建筑的出现。延长建筑寿命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法律法规的约束, 应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行动, 制定鼓励政策, 鼓励企业与公众参与建筑短命现象的治理中。

1. 对于企业制定的鼓励政策。

( 1) 鼓励企业进行旧建筑的改造。老旧建筑的直观印象就是功能落后及设施陈旧, 这成为建筑被推倒重建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应该鼓励业主对旧建筑进行改造, 使其“旧貌换新颜”。对业主的旧建筑改造行为进行政策鼓励和经济激励, 对于改造后的旧建筑, 业主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补贴, 提高业主对于旧建筑的改造热情, 避免大量短命建筑的出现。

( 2) 推广企业对拆除建筑的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技术的应用。可通过回收建筑垃圾处理技术, 制作再生混凝土、再生砖等产品。政府可根据企业每年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量抵减本年的税费, 以此激励企业对于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技术的推广。同时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产品的建设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提供技术和资金的帮助。

2. 对于公众制定的鼓励政策

( 1) 首先提高公众对旧建筑的理性认知。公众对于旧建筑的非理性认知即旧建筑在功能、适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比不上新建的建筑, 使得大量可以继续使用的建筑被迫拆除而公众却没有反应。因此, 政府要制定通过电视、广播、传媒等技术宣传科学的建筑理念提高公众对于旧建筑的理性认知。同时可以免费的组织公众参与旧建筑的改造工程活动, 提高对旧建筑的理性认知。

( 2) 鼓励公众对建筑拆除的监督制定奖励制度, 对于城市中存在的随意拆建活动进行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三) 加强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

由于部分官员盲目的追求个人业绩, 凸显地域的经济增长, 大量兴建城市形象工程、开发区等工程, 造成大量的建筑物被拆除, 同时官员任职期结束后, 官员与本地域严重脱离, 在位期间发生的各种问题也不会再次与其联系, 造成部分官员为了提高业绩, 不惜耗费过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加剧建筑短命现象。因此为了避免此现象的发生, 必须加强对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

1. 贯彻实施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终身制

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不仅仅局限于对本地域带来的经济发展, 要综合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经行全面的衡量。同时对官员任职期间因盲目的追求经济发展和形象工程等追究终身责任。

2. 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检查

政府司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监察机构, 授予一定的权力, 对政府官员任职期间的非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治理, 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惩罚, 减少城市形象工程的大量出现。

3、引入公众评判对政府官员政绩进行综合评定

通过引入公众对官员政绩进行评判作为官员业绩评定的一部分, 削弱政府决策权力的高度集中, 减少因追求经济增长而产生大量短命建筑。政府对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文献中可以给予公众评分权重, 通过实地的走访来获得最终的官员政绩评定, 避免政府因权力的高度集中而忽视民众的利益, 给地域带来各种问题。

摘要: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导致城市建筑的建设速度加快, 城市建设过程中, 城市房屋建筑呈现非正常的新旧交替即大量未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筑被提前拆除, 造成城市房屋建筑短命现象。城市房屋建筑使用寿命的缩短不仅造成社会经济、能源和资源的浪费与消耗, 还产生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 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如何提高城市房屋建筑寿命从法律层面进行思考, 探索延长城市房屋建筑寿命的有效之法。

关键词:城市房屋建筑,短寿命,法律思考

参考文献

[1] 刘存.建筑寿命影响因素及延长建筑寿命策略研究[D].重庆大学, 2014.

[2] 王城.建筑寿命的影响因素研究[D].重庆大学, 2014.

[3] 鞠传静.中国建筑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 2010.

[4] 胡可.中国城市建筑短命现象初探[D].华中科技大学, 2010.

[5] 欧阳建涛.中国城市住宅寿命周期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7.

[6] 张旭, 石玲莉, 张奔牛.短命建筑的成因与预防对策[J].重庆建筑, 2011, 01:18-21.

[7] 谢庆录.商品房质量问题法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3.

法律武装建筑业论文范文第4篇

1 当好基层武装部长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1 加强理论学习, 提高履职意识

基层武装部长岗位光荣、任务繁重、条件艰苦, 必须具有无私奉献的思想。因此, 必须加强理论学习, 始终保持政治理想信念坚定, 增强工作中的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用党的理论指导武装工作, 始终保持民兵预备役建设等基层武装工作沿正确的方向前进。牢固树立在职尽责的意识, 把武装工作岗位视为建功立业、实现个人人生价值的舞台。加强的专武干部的思想政策教育, 进一步强化做好武装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专武干部参加人武部学习教育制度, 加强爱岗敬业教育, 培养专武干部崇军尚武意识。

1.2 加强业务学习, 自觉提高工作能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的, 军事领域发生了变革。但大多数基层武装部长对基层武装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备战支前上, 对信息化条件下的军事斗争准备的形式不明了, 对民兵预备役等后备力量的建设不能很好的把握。因此, 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精神, 自觉主动的学习军事理论知识, 掌握后备力量建设需要的基本军事理论和基本常识, 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胜任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基本程序、方法和要求;参加实践与各种培训, 向“老武装”学习, 要在执行任务中锻炼自己, 不断提高自己的战斗精神、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1.3 妥善处理武装工作与其他兼职工作的关系

基层武装部因体制原因, 具有了搞好武装工作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双重职能。这就决定了基层武装部长在做好武装工作的同时,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 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预备役等做好基层武装工作, 广泛开展以劳养武和扶贫工作,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承担好急难险重任务。此外, 随着基层领导体制改革, 基层武装部长分管的工作也相应的增加, 要求武装部长一定要处理好矛盾、协调好关系。

2 当好高校武装部长的几个抓手

目前, 基层武装工作的相关论文比较丰富, 但如何做好高校武装工作和当好高校武装部长的相关论述不多, 笔者就根据自身工作的情况谈谈如何做当好高校武装部长的几个抓手。

2.1 扎实开展国防意识教育

“兵者, 国之大事, 不可不察”党和政府一直以来都重视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要求加强国防教育, 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特别是近年来经济发展, 人们对经济效益的追求, 对国防观念的冲击;周边地区不安宁与岛礁争端等问题对全民国民国防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生是民族的未来, 也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关键。因此, 高校武装工作必须扎实开展好国防意识教育。通过军事理论课的开展结合当今国际军事形势及我国国防的需要, 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军事理论教育;利用军训使学生掌握队列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和综合训练的军事基本知识;结合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国防意识教育, 引导学生自己主动关注和参与国防;利用橱窗、黑板报、微博等传统和新阵地宣传国防教育, 帮助广大学生树立居安思危、奋发进取、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克服和平麻痹思想, 形成强大的精神动力, 树立牢固的国防意识。

2.2 做好大学生入伍及服务工作

当今世界, 科技的发展带动了军事领域的变革, 信息化条件下的现代化战争兵员数额不再是战争胜负的决定因素, 现代战争对高素质士兵的需求已越发明显。在此情况下,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发了《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9]88号) [2], 明确指出: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部队建设和兵员需求为导向, 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 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和国民教育发展形势, 适应部队信息化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 坚持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着力走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的路子, 努力实现征集与使用、征集与退役安置良性循环, 为我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提供可靠兵员保证。因此, 高校武装工作必须从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 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根据上级武装部门的安排, 依法开展兵役登记工作, 配合兵役机关学校征兵潜力调查;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组织好学生, 配合做好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 确定预征对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校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审查、病史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按规定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学生毕业证发放和学籍档案转迁工作, 落实入伍学生由学校负责的政策待遇等方面, 做好大学生入伍工作和服务工作。

2.3 做好预备役等后备力量建设工作

国防后备力量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后备力量建设。而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开拓性地开展以预备役工作为主要形式的国防教育, 探讨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储备大量的高素质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 是新形势下不断增强我国国防实力的必然要求, 是一项育人强军的世纪工程。在高校建立预备役部队有兵员数量、质量、时间和辐射大的优势, 可以有利的推动预备役有数量向质量转型。要将预备役建设中的教育训练纳入正常的教育体系和培养体系中来, 设置相关课程, 分配学时学分, 解决训练与学习冲突的问题。将“教育学生”与“训练士兵”相结合, 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士兵爱国主义”相结合, 将“培养学生智力素养”与“培养士兵综合素质”相结合, 将“培养社会优秀人才”与“培养优秀士兵”相结合, 充分发挥高校的优势, 充分利用大学生自我培养的意识, 引导大学生加入预备役, 提高预备役质量。另外, 要合理科学编组,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充分考虑专业和男女比例;利用学校重大活动和学校安全巡逻等机会实践锻炼学生, 通过寒暑假组织预备役士兵学生进部队锻炼;通过在降低形成战斗力成本的情况下, 提高执行任务的战斗力, 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做出高校应有的贡献。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军队建制调整和员额的减少, 国防后备力量的建设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能否打赢未来战争。基层武装部长, 是国防后备力量的组织指挥者和一线带兵人。作者就如何当好高校武装部长浅见于此。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武装干部,工作路径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院长等问题的通知:人民武装工作文件资料选编.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武装部编印.

[2]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武装工作文件资料选编.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武装部编印.

法律武装建筑业论文范文第5篇

地点: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方式:民事诉讼法庭旁听

内容:

原告:张龙琴,女,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西秀区东山路10号2栋1单元附1号。

被告:唐培合,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个体户,四川广安人,现住西秀区牟家井。

被告:唐杨梅,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生,个体户,四川广安人,系被告唐培合之女,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73元。 事由:

原告张龙琴在2010年1月30日下午3时40分许,在自家西秀区新大十字地下商场25号铺面经营。自家的客人因和自家售货员价格未谈成,转进被告经营的23号铺内。被告唐培合的儿子就辱骂原告家售货员,双方遂发生争执。被告唐培合的儿子准备动手打人,由于原告朋友钱武正好经过,经钱武劝解,双方分开。在争执时,被告唐杨梅赶往同为被告家经营的46号铺里通知了被告唐培合。钱武在走到地下商场火车站方向出口时,被赶来的唐培合一家堵住,围住殴打。原告张龙琴听说后赶往劝阻,被唐

杨梅殴打在鼻子上,之后被唐培合摔倒在地,头部撞到地面,脸部被划伤。之后张龙琴报警,同事地下商场保安闻讯赶来把双方劝开。原告张龙琴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脸部留下疤痕。之后张龙琴到贵阳医治去除脸部疤痕花费5000元,共要去5次,每次连同陪护人员交通费共16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被告愿意赔偿原告5500元,原告没有同意,调解未成功。现在起诉到法院。

过程:

此次开庭为本案的法庭调查阶段。开庭前,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

一、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之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先确定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场,并告知原、被双方及其代理人权利、义务。之后由原告方代理人陈述诉讼事由、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代理律师陈述了上面所述的事实经过,并着重说明了去贵阳整容去疤痕的过程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大意是一共要去5次,到目前为止一共去了两次,情况比较稳定,医生建议做某些医疗项目,每次去要有人陪同,到贵阳之后因为医院偏远,只能坐出租车等等费用产生的原因。最后原告提出了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唐培合、唐杨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到贵阳整形的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73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发言时,也叙述了被告方的事实经过,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质疑和异议。但未提出反诉。被告方主要指出,虽然当时原被告双方确有推搡,但是原告脸部所收伤害并不是被告唐培合推倒所致,在商场保安劝解之后,双方就各自散开回自己的商铺了被告唐培合并没有推倒原告张龙琴的行为。被告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调解时同意赔付的5500元已经是合理水平。审判长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作出了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条件是否合理两点内容,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审判长提出以以上两点为法庭调查重点中心进行证明。之后开始庭前质证。首先原告方提交了西秀区南街派出所对被告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的伤害照片,之后提交了医院开据的伤害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到贵阳医院整容的路费发票、医疗发票,等和案件相关的证据。被告提出,西秀区南街派出所进行的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当天原、被告双方确有推搡,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推到所为。医院的伤害认定也只能证明原告的伤情,并不能证明被告与之有关。至于到贵阳治疗所产生的路费,医疗费,因为事情发生在2010年1月,开庭时为2010年11月,时隔10月之久,并且在西秀区派出所调解之时原告并没有提出相关要求,所以不能认定此费用是治疗伤痕所产生,而且也不能证明伤害是被告所为,对此提出质疑。至此,原告证据提交完毕。轮到被告提交证据,被告主要提交了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并指出决定书中并未提到被告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经过。之后又提交了新大十字地下商场保安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的所作的证言,其中并未提到被告推倒原告导致原告脸部受伤的事实。原告对此并没有质疑。确定完证据之后,法庭分别传唤了两名证人到庭前进行询问。在分别告知了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之后,证人开始陈述。第一位证人是原告张龙琴在新大十字地下商场的商铺原来的售货员。既是事实陈述中提到与被告张培合的儿子发生口角的售货员。证人陈述了当时他与被告

张培合之子发生口角之后,双方被原告张龙琴的朋友钱武劝开,各自回到了商铺中。之后老板原告张龙琴听说钱武被被告一家围住之后就赶紧赶了过去。被告代理律师向证人提问,问证人是否看到被告唐培合推倒原告张龙琴致使其受伤。证人陈述说,当时因为要看店,她并没有跟着老板原告张龙琴一起过去钱武处,但是之后原告张龙琴回到商铺时脸上就受了伤。被告代理律师又问,原告离开店铺到原告回到店铺之间有多少时间。证人说大概有10多分钟。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没有问题了,证人随即下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证人并没有目击被告推倒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导致原告脸部受伤的行为,原告与被告发生推搡的时间只有几分钟,而原告离开店铺时间有10多分钟之久,原告完全有可能是自己受的伤,与被告无关。第二位证人是当时在场的原告朋友钱武。钱武主要叙述了当时原告张龙琴赶来之后和被告一家发生口角,但并未动手,原告张龙琴要钱武先走。钱武走时原、被告双方还没有各自回自家商铺。被告代理律师只问了证人钱武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唐培合推倒原告张龙琴的事实。证人钱武表示并未看见。接下来,审判长就上述证据作出总结,并确定了已经证明的证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审判长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焦点做了总结,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表述了看法,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要求。被告唐培合表示,他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所做调解时答应支付5500元,现在在这个基础上最多增加到8000元。而原告张龙琴表示被告至少需支付其25000元,不然不愿意和解。最后就调解没有达成一致,审判长宣布休庭。这次的庭审程序合规,过程合法。审判长的执法专业性和双方律师的职业性在整个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法庭的公平、中立性在一桩普通的民诉案件中就很好的体现了出来。这次案件中,法院并没有设置陪审员,当事人也没有提出人员回避。审判长在最后的调解中,也就当事人双方做了合情合理的调解建议,法律不外乎人情,能做到感性和理性并存,在法律之外能做到融合人情,是法律人最难做到的事情。

法律武装建筑业论文范文第6篇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 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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