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工作意见范文

2023-09-22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股份合作社“三资”监管模式及现状分析

(一)股份合作社“三资”监管的理论研究

1.关于股份合作社的理论研究。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发展的必要性和制度边界、制度环境与制约因素、绩效评价与现实问题、国外经验借鉴以及合作社立法等方面。有学者认为合作社对社员的影响效益大于非社员,对小规模农户的经济效果大于大规模农户;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成功依赖于一定条件,不能全盘照搬。

2.关于股份合作社的管理现状。

研究认为,“三资”管理的主要问题有:认识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混乱以及承包合同不规范等。“三资”委托代理的主要问题在于部分村干部认识偏差、代理机构人员缺失、工作机制不完善以及村组“三资”代理不到位等。

3.关于股份合作社的审计监督。

政府层面一直在探索“三资”监管的有效模式。近年来,宁波余姚市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形成以农审中心为主导、监审合一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宁海县则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由县审计局负责,农审中心作为第三方开展农村审计工作。象山县构建“农业部门、审计部门和乡镇内审联合作业”的农村审计新模式,既充分借力,又发挥不同监督部门的合力,实现全过程监督。

(二)股份合作社“三资”监管模式分析

1.内部监管。

内部监管源于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需要,即股份合作社内部自我监管,同时也为经营者掌握财务信息、加强内部控制提供保障,是集体经济发展早期经常运用的“三资”管理模式,例如“村账村管”。但由于监管不力、收效甚微,单一的内部监管模式基本上不复存在。

2.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是引入外部力量对股份合作社实施监管,有“成立会计核算中心”、“村账乡管”以及“成立农村集体审计中心”等形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实质动力,外部监管容易受到经营者威胁利诱,导致监管效率不高、效果欠佳。

3.综合监管。

迫于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外在动因,促使综合监管逐步形成,即多方力量对“三资”运作协同监管。如,广东省高要市探索“一平台、两中心、三监督”的农村集体“三资”立体监管模式,将1.2万余份资产资源承包合同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建立市、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挥纪委、农办和群众监督的共同作用,并和市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对接,形成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

(三)股份合作社“三资”监管现状分析

1.出台相关文件和政策,规范和支持股份合作社运营和发展。

2009年,农业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10年,中纪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之后地方政府均出台“三资”管理相关办法。如,2014年,浙江省发布《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9523个村社(约占32%)完成改革,累计量化集体经营性资产581.4亿元,界定股东1 365.3万人,其中温州、嘉兴和杭州江干区、宁波江东区等28个县市区已完成改革。2010年,上海市农委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若干意见(试行)》出台。江苏省制定《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2011年又出台《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相关制度出台规范和促进了股份合作社运营和发展。

2.注重“三资”管理平台建设,充分保障社员权利。

解决“三资”管理过程中的问题,重点是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让“三资”在阳光下运行。如,浙江省农业厅依托互联网,实行县乡两级联网或县乡村三级联网的实时动态监管。2013年6月,浙江已有83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财务监管网络,其中39个两级联网、44个三级联网,绍兴、湖州等地还实现了市县乡村四级联网。宁波市江东区在全省率先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5大制度体系,近年来又强化股份合作社“三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股民在家中便可随时了解集体资产运营情况。上海市出台《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设计开发“三资”监管平台,保障社员权利。

3.多方监管,发挥协同作用。

多方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当前最常见的农业行政部门主导监管模式;二是乡镇政府单设专门监管机构模式,如“农村经济审计监察中心”;三是国家审计机关主导监管模式。实践表明,采取多方监管效果总体较好,如,2011年江苏省村级集体经济实现总收入同比增长12%,其中“十一五”期间年均达10%增幅。2009~2011年上海市乡镇集体总资产年均增长9.1%,净资产年均增长14.3%。

二、股份合作社“三资”审计实践探讨

(一)股份合作社“三资”审计的重点

1.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实施集体经济制度审计。

一方面,可积极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社、农业合作经济社等组织的审计模式。另一方面,可就发展股份合作社的价值、重点、方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为我国集体经济制度的发展完善献计献策。

2.以内部审计为主导,开展系列审计活动。

当前,股份合作社可以比照公司法,建立科学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充分保障公司各项权利以及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具体方式可以是:“三资”运营的绩效审计、“三资”管理风险和控制审计、“三资”管理的合规性审计以及“三资”管理的安全性审计等。

3.以社会审计为主导,进行财务报表审计。

“三资”管理中,由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报表审计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财务数据的可靠性。为确保社会审计效果,国家应当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严惩出具虚假审计意见行为。同时,要保障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环境,坚决制止和处罚蓄意刁难、阻碍以及拒不配合审计等行为。

(二)股份合作社“三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的法律依据模糊,审计责任不太清晰。

按《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一般由乡镇经管站承担,业务上受上级农业部门的领导。由于姓“集”不姓“公”,国家审计难以有效介入“三资”,但国家审计要对兼任股份合作社大股东和经营者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定期开展经责审计,又涉及到“三资”监管。事实上,股份合作社“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管存在多种形式,各种形式在法律依据、责任划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权限等多方面还较为模糊,审计责任不够明晰。

2.审计独立性不高,审计权威性、专业性相对较弱。

在目前农审站主导的审计模式下,乡镇经管站既充当管理者又担任审计监督者,违背了审计独立性原则。尽管实施了审计监管,但往往不被社员或股东所信赖。例如,一份调查表明,有36.9%(165人)的受访者认为“三资”审计不透明,另有42.5%(190人)的人认为审计执行结果不公开。也有人曾指出,在台州“三资”管理农审站模式下,乡镇经管站组织审计又日常管理难免有“自账自审”嫌疑。

三、股份合作社“三资”审计探讨:基于提升监管公信力的视角

(一)股份合作社治理模式的顶层设计分析

需要依法对股份合作社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明确公司职责,保障股东权利。同时,公司制改革要和联系基层政权建设,要解决好党政和企业责任不分的突出问题。确保股份合作社经济的经营者身份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形成以权谋私、权大于法的状况。公司制改革完成后,便可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探索高效的内部审计机制。

(二)股份合作社“三资”管理的信息披露分析

股份合作社“三资”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对财务信息不知情,另一方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管理存在较高的复杂性,社员或股东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全面监督。因此需要由权威机构进行鉴证,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股份合作社实施社会审计。“三资”管理可以实行日常经常性的财务信息公开,并由外部专门中介机构定期审计,以尽可能地提高披露信息的可靠性。

(三)股份合作社“三资”管理的审计模式分析

全方位提升股份合作社“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管水平,有必要构建综合审计监管体系。国家审计负责制度审计,评价相关制度建设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建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内审监督,而是对相关政策制度的检查落实。股份合作社内部审计负责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审计,为公司发展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三方审计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方能确保审计监管的充分有效。

(作者单位:宁波市江东区审计局)·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近年来,随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农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党委从加强“三资”管理入手,制定了有效的监管办法,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建立“三资” 管理台账,明确管理内容

村级“三资”,即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总称。包括农村集体本身所有、国家扶持、部门捐赠等形成的集体“家底”。主要包括村集体的土地、山林、小流域、塘坝、房屋、债权债务、货币存款等。加强对村级集体“三资”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台账。这不仅能够使村民清楚本村、组的“家底”,同时,还能够为有效的管理好村集体的“三资”提供基础资料,为促进农村发展发挥应有作用。从2004年开始,湾甸子镇由分管副镇长负责,经管站牵头,林业站、水利站、财政所等部门及各村组干部配合,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07年末,全面完成了全镇11个行政村的“三资”管理的登记建档工作,共建立

村集体 “三资”台账166本,全面登记了全镇各村、组现有村级集体“三资”的详细情况。一是建立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台账11本。主要登记的内容有:山林的树种、坐落、面积、林龄、转让等情况。对转让后被他人采伐完的林地,村集体立即收回重新发包,同时进行变更登记,实现了对山林的动态管理。二是建立村集体所有的小流域台账48本。主要登记小流域的坐落、流域面积、承包者姓名、承包年限、承包金额等内容,做到到期收回,并及时发包,实现对小流域发包的动态管理。三是建立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台账11本。主要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塘坝、水库、拦河闸及集体和国家投资兴建的其他固定资产等内容。四是建立村集体所有的资金台账48本。登记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和货币资金等。每年镇经管站都对各村组的资金账目进行清理,及时掌握各村组各的债权、债务、资金变动情况。五是建立村机动地台账48本。登记内容包括坐落、面积、四至、承包者姓名和承包年限等。在各农户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的按政策发包机动地,做好机动地的变更登记工作。

二、制定“三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权限

全镇制定了一整套村级“三资”管理办法。明确了村级“三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明确了监督要在镇政府

的指导和村民参与下进行。规定了在转让发包集体资产时,要按照村“两委”班子研究通过、提交村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镇政府提出请示报告、经过镇有关部门现场评估批准、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不允许简化程序。规定镇林业站对涉及山林问题的必须到现场测量评估作价,镇水利站对涉及小流域水面问题的必须到现场测量评估作价,镇经管站对涉及土地问题的必须到现场测量评估作价。并以评估最高价为底价由镇政府统一对外公开招标。在资金的管理上规定:所有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村监会签字同意后方可入账。村主任有权决定500元以下的资金使用;500元至1000元的,需要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研究决定;1000元至2000元的需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2000元以上的需要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镇经管站把关,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完善“三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明确了镇经管站对村级“三资”管理负有主要监督职责,安排专人负责各村“三资”台账的管理,保证监管工作不出差错。二是实行村级“三资”管理镇政府备案制度。从2008年开始,镇经管站对各村统一建立集体“三资”电脑管理台账,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及时变更。要求各村把每年有关“三资”管理的会议记录、各类合同协议、台账

等资料一式二份报镇经管站备案,随时掌握各村“三资”管理的运行情况。三是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和“村财镇代管”制度。把各村“三资”管理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及时公开。各村组的资金全部由经管站统一管理;各村组的资产和资源的处置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工程项目的承包必须公开招标;国家支农惠农专项资金补助的使用必须由镇政府、村组干部和村民共同参与管理,严格按政策、按规定办事。四是赋予村监会对“三资”管理的监督职能。镇纪委明确要求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三资”管理上,事前要请村监会成员参加,事中要求村监会成员参与监督,听取群众意见,事后要听取村监会成员报告。2008年得胜村原小学校舍评估定价为11万元,在村监会的参与下,经公开招标卖到23.05万元,增加村集体收入12万多元,取得了实实在在的监管效果。

四、“三资”管理效果显现,社会和谐经济发展

通过几年来的具体实践和操作,湾甸子镇的“三资”管理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

1、进一步改善了干群关系。个别村民对村组干部的工作有疑问或有想法,可以直接到镇政府反映,由镇政府直接查阅“三资”管理台账当场进行说明解释,增加了工作的透

明度和可信度。各村因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引发的信访量明显减少,有力地促进了全镇的和谐稳定。

2、规范了村组干部的工作行为。2007年3月,村“两委”换届后,某村新上任的村主任不久就招标转包了一条小流域,收入23.3万元。他想把钱拿回村里,还说以前村里的钱都是由村干部说了算。镇经管站按照“村财镇代管”制度,向他说明解释后,将转让款如数存入该村会计账户。2008年,这个村主任又擅自作主,私自安排修建边沟支出3万余元。报账时因未履行“三资”管理程序,被镇经管站否决,没有入账。年末在村干部“双述双评”大会上,尽管他向村民代表做了检讨,但因为村民代表提出此事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还是没有入账报销。这件事不仅教育了他,同时也树立了镇政府的威信,维护了村民的共同利益。

3、减少了村组干部腐败现象发生。湾甸子镇的村级“三资”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实现了镇政府相关部门、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三者权力相互制衡的管理监督模式,实现了管理工作的程序化,监督工作的公开化。保护了村集体的利益,瓦解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全镇连续三年无村组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4、确保了村集体利益不受损失。2007年末,湾甸子村河东组个别村民到镇政府反映村组干部私自将一片林木给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1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2 第八条 每村设会计一名、保管员一名。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村保管员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但不准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兼任,会计员、保管员之间不准互相兼职。

第九条 村会计年龄一般要求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村会计的工资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可适当提高其工资标准。

第十条 村会计实行聘任制,可在本村任职,也可在异村任职,聘期四年。聘任程序是:由村两委推荐,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考察,镇政府(街办)聘任,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村会计持证上岗制度。村会计上岗前必须接受市经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村会计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集体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反映集体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资金制度的收支,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3 应向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村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须由村委写出申请,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出意见,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同时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委托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四条 帐簿设置

(一)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七帐”。包括总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经济往来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经营收支明细帐、积累分配明细帐。

(二)村设“三帐三簿”。即:现金日记帐、经济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会计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四)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财会人员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帐簿、凭证、表册,严禁私制滥用。

4 第十五条 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各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票据要登记编码,责任到人。审计员、记帐员要定期检查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确保不出问题。

第十六条 业务程序

(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时,村会计根据经办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填写“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村保管员凭村会计出具的“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收付现金。

(二)报帐前,村会计根据原始凭证和现金收入(支出)单编制“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议。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情况审议后,在“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出具“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

(四)村会计将收支凭证分类汇总,填制“报帐单”,连同“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及有关的帐簿、凭证、表册到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报帐。

(五)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进行审计,记帐员凭审计后的凭证记帐。

第十七条 实行集体资金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12月份,各村根据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年

5 的增减因素,编制下收支预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审核,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后执行。

(二)依据集体资金预算方案,制定月份集体资金收支计划,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财政所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要提前3天写出申请,填制“预算外开支审批表”和“预算外开支取款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追加的预算外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五)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收入的来源、组织与监控

(一)村级收入的来源。村集体收入包括公共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补助收入、村集体向村民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

(二)村级收入的组织。村级各类、各种、各项收入,

6 由村委会负责筹集和收取。村级所有收入应无条件纳入委托代理中心管理。

“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委会负责收取。

向农民收取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收据和填写农民负担卡;其他收入使用上级规定的票据。

(三)村级收入的监控。年初,各村要把当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分项造表,明细到单位、农户或承包人,建立起收入档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备案。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记帐员要对各村的收入情况严格把关,做好实现收入和收入档案的比较核对工作,督促各项到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各项收入的兑现,以防截留、挪用。对年初无法确定的非固定性收入发生后,及时报委托代理中心充实收入档案。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所按行政村设置户头,专户存储核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村级组织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申请,分别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经镇(街)

7 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后,由镇(街)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替专户。特殊情况,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支出的范围与审批

(一)村级支出的范围。包括村级固定编制干部的工资报酬;村级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享受退休待遇的村干部固定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村级其他支出。

(二)村级支出的审批。村级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办)制订。

1、凡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街办)批准。村集体经济发达、收支数额较大的村,开支审批数额由镇政府(街办)自行确定。

2、村级招待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村级招待费。

3、交通、通讯费,仅靠上级财政补助维持正常开支的村,村干部不得用公款购买交通、通讯工具。村主要负责人住宅电话可给予适当的话费补贴,规定限额,随工资发

8 放,具体标准由镇(街)确定。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通讯、交通工具的村,要由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并制定话费、燃修费开支限额,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农村干部的报酬及管理,由镇政府(街办)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集体经济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要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享受固定补贴的职数: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得超过村总人口的千分之二。

5、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集体资产保险及其他需要村集体支出的保险费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行申请批复制。保险费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把关办理,严禁多头入保。

第二十条 所有开支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签字。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各村的现金、存款除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外,一律按规定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

9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办)要严格遵循“委托代理”的基本原则,做到“三个不准”、“四个不变”,即:对集体代管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缴代扣各种费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方向和会计核算内容不变,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出纳员和村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管现金。

第二十四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记帐员、出纳员和村会计、保管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帐相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重点对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进行审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各村库存现金的就地审计。

第二十六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1-3名专职审计员,负责对各村的集体资金按月进行审计。各村上报的一切收支事项,必须先经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然后由记帐员记帐。未经审计盖章的凭证,记帐员一律不准记帐。

第二十七条 凡审计查出的问题,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下达审计决定,下月复审。对重大经济问题,要及

10 时报镇政府(街办)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审计报告、报表上报镇政府(街办)和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集体资金审计外,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深入搞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集体资产就地审计和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

11 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农副产品、库存商品、各种原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列为产品物资。

镇(街)、村两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产品物资登记簿。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帐内核算。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要经镇(街)经管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品物资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定期盘点,

12 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镇(街)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4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四)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五)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市级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

15 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

(二)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制定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和集体资产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村集体投资投劳购建和在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设施、村集体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及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于村级集体资源。

16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

第五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标、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街道)集体资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和各项工程采取公开竞价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

第五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审报阶段:

1、镇(街道)或村委会提出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标投标方案。

17

2、提交镇(街道)党政班子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重大、重点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3、形成决议后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

4、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

5、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开竞价或公开招标投标。 招投标阶段:

1、招标投标前利用镇(街)、村政务、村务公开栏、报纸、电台、电视等渠道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的有关重要事项。

2、组织招投标人报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工作日。

4、制作招投标标书。

5、公开竞标。招标投标会必须在镇(街)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织现场全程监督之下进行;同时,可邀请有关群众代表和监督机关现场监督。开标时,应当选派有关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同时,当众宣

18 读投标书中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报价等主要内容。评标活动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招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并在评标结束前推荐出中标人;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镇(街道)和村要建立真实完整招标投标档案,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经鉴证或公证后,由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请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与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要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主持正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

19 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一般每村3—5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要报镇(街)经管站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村集体资金进行一次集中理财,对集体资产和资源实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对各项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和处置、集体资源的对外承包、租赁、开发等拥有审议权、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第五十八条 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加强自身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与村两委、财会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担当起监督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重任。

第五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镇(街)经管站要对其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开展活动,对村集体资金预决算、集体资金收支、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开发及效益情况,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各项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

20 第六十一条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公开以张榜公开为主,并要做到四定:

(一)定时间。各村的集体资金收支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张榜公开,每月15日为全市统一的张榜公开日。各村的资产、资源经营状况要每年底公布一次,遇到集体资产处置或集体资源招投标,要随时公开。

(二)定地点。各村要在群众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栏要做到主题醒目、便于查看。

(三)定人员。各镇(街)经管站记帐员负责对分管村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定期到村张榜公布。

(四)定内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开内容要做到全面公开、逐笔公开、连续公开,力求让群众看明白。集体资金收支事项要按月逐笔公开;承包费的收取、一事一议资金的收取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资”管理中,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21 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农村“三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镇(街道)纪(工)委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第六十四条 镇(街道)纪(工)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突出对农村财务收支管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资源发包承包、基础设施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村级交通费和通迅费等支出、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定期对各镇(街道)纪(工)委和委托代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对“三资”管理有

22 关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镇(街)经管站和各村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资金、资产、资源档案要按照会计、合同、文书资料的要求分类整理,使用全市统一的档案盒、档案夹、专橱存档。

第六十七条 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实际,各村的“三资”资料在镇(街)经管站保存两年后移交各村存档。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经管站要遵循保管安全、查阅方便的原则,搞好“三资”资料的备案,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十九条 各种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期满需销毁时,必须履行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

23

第八章 附 则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总结汇报

今年以来,我镇党委、政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村级事务规范化建设推进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三资”管理工作。我镇这项工作的具体业务分管领导是分管农业工作的的领导。全县村级事务规范化建设工作推进会以后,我们按照要求,第一,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成立了由书记任组长的“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了村财中心的人员配备,使工作人员达到了5名;第二,深入发动。镇党委、政府已2次召开了全镇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资”清理工作。第三,抓好落实。我们在去年开展的各村严格会审联签、已对资金、资源、资产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在重新进行清理、登记。

二、关于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我镇有15个村,目前社区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有14个村在2010年就已完成了社区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只有一个村办公楼是以前的小学改建而成,有办公室和会议室,但不能达到规范化的标准,所以只建有简易型的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该村目前已完成新办公楼的规划设计,预计9月左右能建成新的办公楼。但现村监会、便民中心牌子都挂起来了,场地虽然拥挤一点,但都做到了“十个一”,即:一个场所、 1

一块牌子、一套制度、一本台帐、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一个公示栏、一名以上代办员、一套办事须知、一张便民服务卡。针对村便民中心建设问题,镇党委高度重视,已多次召开村书记、主任会议,要求各村按照要求,确保正常运转和作用发挥。要求每个村都实行坐班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镇纪委多次进行走访督察,以切实解决群众“找人难”、“办事难”的问题, 15个村都确定了一名代办员并参加了县里组织的培训。

三、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3月底村监委换届后,我们重点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基础,为履职搭建良好平台。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基础建设工作,对制度、挂牌、桌牌、印章、台帐等进一步进行明确和规范,15个村的村监委都达到“五有”,即有牌子、有印章、有场地、有制度、有台账,促使村监委做到活动有记载,运转有程序,履职有途径,作用发挥有平台。在3月底换届结束后,统一制作与各村村民委员会牌子规格一样的村监委牌子,统一雕刻村监委公章,目前15个村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实现制度上墙。同时,我们完善了有关工作机制,如制定村监会主任例会制度,规定每2个月召开一次村监会主任例会,即在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上午,各村村监委主任携带县纪委下发的村监委记录本,统一到镇里交流汇报工作情况。二是重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及重大意义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村监委的影响力。我们已四次在村书记、主任参加的会议上,对村党组织要重视村

监委建设,支持村监委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大力营造关心支持村监委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抓培训,促进监委会正确履职。换届选举结束以后,在组织村主职干部和村监委主任参加县里培训的基础上,已两次对村主职干部和村监委主任进行培训。其中一次是镇党委组织包括村监委主任在内的97名村“两委”班子成员在县委党校进行为期三天的业务培训。6月份针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专门两次组织村监委主任、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村监委主任的培训,突出村监委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履职途径、工作方法等内容,通过培训,教育和引导村监委成员认真履职,大胆监督,防止和纠正监督定位不准、职权不清、程序不明、不敢监督或越权监督等问题。对村“两委”干部的培训则以建立村监委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内容为重点,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村“两委”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村务监督实现真监督、实监督、深监督。

四、关于党务公开工作。针对这项工作,我们的做法:一是制度保障。制定出台红旗镇《关于全面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红委[2011]27号),规范了党务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限、形式等,明确了镇、村两级的工作职责,为全面推进党务公开提供了制度保证。二是强化责任。将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镇对村的考核体系中去,明确村党组织书记为直接责任人。三是规范内容。主要是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班子成员分工、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党员民主评议、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党员

参加培训情况及其他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四是拓宽载体。在通过党务公开栏公开的基础上,对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还采取通过召开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和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全社会公开的,则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五是严格程序。村“两委”班子或支委会及党员大会确定公开事项、形式、时限、范围等,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党组织,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中共红旗镇委员会

红旗镇人民政府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农村“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近年来,我们按照市委“双代管”要求,立足经管职能,以“三资”管理为抓手,抓源头、治根本,深入开展“强基工程”,抓住了经管工作的主要矛盾,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一、农村“三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农村“三资”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农村土地资源。截止2011年12月底,全镇村集体资金总额达471万元,固定资产总额达446万元,农村集体土地7.42万亩,其中耕地6.59万亩,林地0.35万亩。农村“三资”管理模式主要以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为主,目前全镇36个村都已经实现委托代理。为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创新机制,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

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制度上堵塞漏洞,2004年,我镇出台了《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楼发[2004]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楼发[2004]32号),在农村财务“双代管”和会计制度“四制改革”的基础上,全镇36个村全面推行了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为规范完善代理中心运行机制。2007年我镇下发了《关于实行楼德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章统一管理的通知》。并且实行票据统一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规范了村级财务票据管理,更加便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推进了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进程。

(二)拓宽范围,全面管理农村集体“三资” 2009年农业部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下发以来,我镇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账目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力度,探索改革监管手段,进一步拓展监管内容,将由单纯的资金和账目管理向资产资源监管转变。

1、构建监管服务平台。2010年9月份开始,我镇在原来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上基础上扩展 “三资”管理服务职能,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调配充实人员,加强办公场所和设施建设,统一安装了“农友三资综合信息管理软件”,农村建账、凭证输入、记账、生成报表和资产、资源台帐、财务公开、财务监控、审核等财务管理流程均可自动实现,规范了我镇农村财务核算,提高了农村“三资”管理水平。随着三资监管的逐步推进,村级开通查询站点后,村级也可通过该系统,对所录入的村级财务数据随时随地查询,使得农村财务更加公开。目前,全镇所有村核算单位财务数据均已进入新系统进行财务核算。

2、摸清底数。2012年3月份,镇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意见》(楼政发„2012‟19号),各村按照要求,出台相关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组,及时进行“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了村级家底,理顺了债务关系,及时挂账、核销往年陈账呆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和账账相符,输入微机管理。目前,全镇一半以上村已顺利完成 “三资”清理登记工作。如东王庄从2012年3月20日至3月27日,集中对各村村集体“三资”进行清理登记、物资核对和丈量核实,并逐村签订协议移交委托。全镇共清理资金

万元,无长、短款现象,清理债权1241.1万元,清理债务

万元,清理存货

万元,清理长期投资 万元,清理固定资产 万元,核实集体资源

处,计 亩,清理经济合同

份,基本摸清了农村“三资”的所有家底。

3、加强对村报账员的管理和培训。

2007年我镇下发了《楼德镇村级报账员管理规定》(„2007‟18号)明确了报账员职责、聘任、工资待遇、监督处罚及奖励,统分地调动了报账员的积极性。同时,我们在积极参加市农经办的培训基础上,每月的十五日,还有重点地进行一些案件介绍和相关业务的培训。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投入不足。一是领导认识不足。个别乡镇、村对“三资”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认识不清。二是代理中心力量配备不足。代理中心人员少、队伍不稳定、专业不对口、素质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有效发挥工作指导及监督职能。三是硬件设施投入不足。大部分乡镇电脑及打印机严重老化,配臵过低,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转,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有的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2、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一是个别乡镇执行资金代管制度不严,资金由村干部保管, 坐收坐支,长期不向代理中心会计报账,村财务变成了家财政。二是账务处理不及时,账务处理脱节,有账实不符、“账外账”的现象。三是账簿设臵不齐全,未按规定设账,或总账与明细账不符。四是村级大额支出审批程序不到位,财务开支随意性较大。五是原始凭证不规范,白条收支现象严重;六是会计档案管理混乱,未及时分类、归档保存。

3、农村财务监督乏力。一是民主理财监督不到位。村民主理财小组在村级支出的审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从调查情况看,部分村民主理财小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存在干部指定替代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现象,甚至有的理财章在支部书记或村财务人员手中,民主理财形同虚设。二是乡镇代理中心监管乏力。三是农经部门审计监管职能弱化。特别是在处理农村财务审计结果执行上,缺乏强制手段,造成农村财务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4、村级财务公开落实不到位。公开不及时,表面事项公开多,深层次问题公开少,公开的内容不全、不真实,导致群众不清楚、不明白、有意见,引发上访。

5、农村财务人员队伍素质偏低。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充实代理中心人员,加强硬件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加快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一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点,并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的发展轨道。

(二)严格落实“委托代理”制,进一步规范管理。要抓重点,把好收入关,把资金代理好,杜绝村级“账外账”;把好支出关,严控村级乱开支。对收入不报账,乱开乱支的除了要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对村主要干部经手现金的,要进行专项治理,从严处罚。

(三)提高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水平,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

(四)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不断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1 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有盲区, 监督不到位

农村经管人员、会计和出纳责任监督日常检查工作开展不够主动, 账务报表、结账存在记“流水账”性质, 忽视了“对所有款项进行监督检查后入账”的环节。一些村监委成员主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够, 在工作中充当“老好人”;一些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 对财务制度了解不够, 缺乏在农村账目、合同等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能力。

1.2 农村“三资”公开不规范

一是走形式的公开。不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制度, 在摘要说明中, 对时间、经手人和具体内容均没有注明, 只是非常笼统地以差旅费、办公经费和工程项目支出等名目予以公布;现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基本以资金为主, 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和资源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1]。二是村集体资产、资源在发包和出租管理过程中, 操作简单, 存在着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透明等现象。如有些村的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甚至是个别村干部说了算。

1.3 队伍机制不健全, 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一是队伍不稳定, 工作量较大。现阶段, 有些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设置上呈现下列状况:主任1名 (由农技中心主任兼任) 。多数乡、镇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人数不够。每个代理会计代理村、组 (股份) 经济合作社数30个左右 (即1个会计管二、30个单位的账) , 代理出纳代理村 (股份) 经济合作社80个左右, 这种状况下人手不足问题突出;此外在村报账员方面, 有村干部兼任, 也有村聘人员兼任的, 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二是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不完善[2]。目前, 农村集体资产由各村自行管理、自行出租, 乡、镇级未建立运行产权交易平台, 对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带来条件限制。三是有些农村地区的“三资”管理人员工作能力水平偏低, 工作能力很差。另外, 从事管理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 在进行工作交接时不完善, 有了问题不能及时反馈。

2 农村“三资”管理的有效对策

2.1 完善农村“三资”监管工作

通过信访举报、查办案件、专项审计及网络监管抽查等多种渠道, 及时发现镇、村干部在农村“三资”管理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村干部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 追究“两委”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因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农村“三资”管理混乱, 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 对中心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情节严重的, 给予党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2 做好审计工作, 关注民主管理

审计应关注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第一, 重点关注年度财务预、决算;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 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 是否经集体决策程序, 并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履行民主程序。审计应关注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民主监督情况。第二, 重点关注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否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 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集体“三资”使用、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等方面是否有效开展监督等。审计应关注村务、财务公开执行情况。第三, 重点关注是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和资源运营情况, 接受村民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公开是否及时, 公开形式是否科学, 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2.3 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力度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全面强化基层干部和财务工作人员的党性教育工作, 强化其经营管理知识, 提升基层干部领导的整体素质和观念。同时, 将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作为干部岗位考核和廉政考核工作的内容之一。站在机制的角度上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 真正的做到“权有所限, 钱有人管, 事有人监”。同时, 对于那些违反农村“三资”管理机制的干部、人员也需要做好惩处工作, 在民主管理工作上要做到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干部也需要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对于那些具备较强责任意识, 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村财务人员给予表彰。

2.4 完善农村“三资”价值评价体系

目前, 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农村“三资”价值评价体系, 相关部门应该制定资产价值评估规则, 对负责资产价值评估的基层干部定期进行专业的价值评估知识培训, 让其掌握农村“三资”价值评价体系的专业知识, 保障资产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的发挥。此外, 要建立并完善价值评估体系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让农民群众相信党组织建设, 使公平公开的评价体系深入人心, 积极配合农村“三资”管理工作[3]。

3 结语

农村“三资”管理既是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 也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近几年, 由于我国农村“三资”监管不到位, 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频繁发生。因此, 面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 农村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 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运用好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 是维护农村切身利益, 推动社会整体和谐稳定的关键措施。

摘要: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近年来,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 农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多, “三资”问题已成为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但农村“三资”的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阶段, “三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财务支配、资产收益及资源调配等多个方面的不完善,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基层群众在管理上力量薄弱, 监督工作不到位等, 强化农村群众管理意识, 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关键词:农村,“三资”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冯云忠.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与技术, 2013, 33 (8) .

[2] 刘钦钦.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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