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论文范文

2024-07-27

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强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金融监管管理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本文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加快金融监管的立法进程、着力于金融监管方式创新和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机制三个方面,阐述了新时期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困境;路径

一、前言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构建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一方面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需求,是确保金融市场监控发展的力量保证;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中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是新时期金融市场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存在诸多不足,改革的困境、阻碍成为金融监管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本文立足于对中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现状,就如何深化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困境

1金融监管立法进程缓慢,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依托于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强调金融司法进程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当前,央行金融监管条例、信托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面临金融立法缓慢、司法不严的尴尬情境。有法不依、依法不严的金融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进,改革缺乏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撑。

2.金融监管方式落后,缺乏先进的监管理念

多元化的金融市场环境,强调市场为导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但从实际来看,我国金融管理理念陈旧,监管方式仍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政府为导向下的管制,行政管制的“影子”仍是存在。各金融机构监管效率低、协调配合不够,以至于出现各部门、地方之间形成利益堡垒,直接影响金融监管的有效推进。特别是在金融体系国际化、市场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国金融监管理念的陈旧、监管方式的落后,将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程中迫切解决的重点。

3.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不足,存在监管效率不高

为满足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我国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督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但三大监督机构协调机制不完善的尴尬窘境比较明显,各自为政的监管现状,直接影响金融监管效率。因此,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配合,监管重叠、空白区的出现,让监管工作出现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区,不利于当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

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新时期中国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金融监管事业发展的重要之举。在笔者看来,深化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构建,关键在于以创新为导向、为推动,加快金融监管立法进程、创新金融监管方式,从本质上优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内外环境

1.营造外部环境:加快金融监管的立法进程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新时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体制改革道路铺设的工作重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进程缓慢的尴尬情形,强调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国家应立足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出台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从实施到执行,都有明确的法律及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方面,存在机制不健全、法律保障不完备的问题。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机构退出机制,并强化以法律的形式对监管的程序、措施进行明确。

2.夯实内部基础:着力于金融监管方式创新

以创新为导向,推进金融监管方式创新,是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也是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关键在转变传统体制下行政审批的监管方式,转而以“服务型”的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契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首先,转变传统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弱化行政命令为监管的手段,强化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特别是在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金融监管手段应以“经济手段”为抓手,既契合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又提高了金融监管水平;其次,逐步改善金融监管手段,依托信息化、电子化等金融监管手段,不仅能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也有助于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现代化发展,进一步夯实了体制改革的内部基础。

3.构建监督力量: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分业监管,三大监管机构承担着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但是,三大金融监督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的建立,影响了金融监督工作全面而有效开展。为此,在构建监督力量的过程中,应逐步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机制,提高三大监督机构的协调性。首先,明确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确保职责到部门。并且,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对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确保职责的有效监督、业务的协调监管;其次,强化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在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等方面,要不断的提高,以适应当前金融监督工作的需求。

四、结束语

在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也迈入了快车道,无论是监管机构的建立、还是监管方式、手段的开展,都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多元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之下,强调金融监管机制深化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以更好的适应并满足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张光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与中国金融监管路径选择[J].吉林金融研究,2010(03)

[2]刘鸿儒,艾尚米.探究探索我们的路径和我们的模式[J].当代金融家,2013(02)

作者简介:

姜杨(1989.08.06),女,湖南岳阳人,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公司金融、行为金融。

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王云琪(1990- ),女,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学。

摘要: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是指调整财政活动中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总称,积极完善财政法律制度,是开展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为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应做到力求立法全面,提升法律效力和明确财税立法、执法原则,限制任意的自由裁量。

关键词: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制度缺陷

通常认为,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了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是調整国家财政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建立完整的财政法律体系,有利于规范财政管理,有利于保障财政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建立稳固的财政税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化依法治国的必经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党的十四大曾提出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为响应这一号召,全国、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共同构建起财政法律制度的体系。

一、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现阶段已构建起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节上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该体系的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露。通体来说,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由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入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和财政管理法律制度[2]。

(一) 财政基本法律制度

《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财政监督法》是财政法的主体法,对单项财政法律有统筹指导的作用,但是至今我国尚未制定这些基本法。我国有关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权限和职能只在《宪法》《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1993年由国务院制定颁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重新划分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建立了“中央—地方”税制。1994年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分税制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二) 财政收入法律制度

我国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可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三类,是为调整财政收入筹集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法律上的制度性安排。

1、税收收入法律制度。税制改革后,国家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各税种中,相继对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制定了暂行条例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随后又制定了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7年)、车船税法(2011年)等,先后修订了和增值税(2008年)、消费税(2008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等暂行条例。19个税种形成了完整的财政法律体系。

2、非税收入法律制度。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2004年),政府非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及代理政府职能的单位或集体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等以满足公共需求的税收之外的财政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之一。根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2001年),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和单位预算的资金收支情况,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进行管理[3]。目前,某些省区已出台并实施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如湖南、广东省等。而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

3、政府债务收入法律制度。政府债务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迄今只有《国库券条例》对政府债务收入有相关规定。

(三)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调整各种分配关系在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之中的相互作用。我国在财政支出方面尚未制定统一的立法,在《预算法》其他经济法部门法中,规定了相应的财政支出要求。

(四) 财政管理法律制度

财政管理与各个行业都有密切的关系,财政管理法律制度对各领域的税收都有相应的管理手段,涉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会计管理和财政监督等领域。

首先,预算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是国家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993年税制改革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实施,为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加强对于征税的管理,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了征税的法律依据。

其次,《国家金库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为政府财政支出的统一规划、国库制度的健全提供保障。财务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及基本建设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以《企业财务通则》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有资产、金融业等行业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和管理,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最后,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纠正财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财政管理工作的进行,从而维护财经秩序。中央并没有颁布统一的财政监督法,只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为开展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之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山东、福建、辽宁等地颁布并实行了《财政监督条例》,为财政管理提供规章上的依据。

二、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但就目前财政单行法律而言,仍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重要立法存在缺位现象。虽然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已构建,但该体系并不健全,一些基本、细节性的财政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仍存在法律缺位的现象。尤其是在非税收入、财政补贴制度和财政监督这些重要领域没有专门的立法,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可依,各地区的实行办法不一为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同时,一些财政法律制度存在过时滞后现象,严重滞后于实际情况,成为隐性的法律空缺。

其次,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法律层次较低。我国财政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但从法律效力上看,国务院的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性规章的数量要远多于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低层级的规章和行政法规使得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受国家最高公权力之保护,从而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和效力。同时,《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在经济法的税法范围内,目前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最常见的税种制度规定。

再次,从法律的可操作性来看,可执行性不强。从法律的本质特征来讲,法律的出现永远滞后于现实问题的发生,因此法律允许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但是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是应当受限制的,否则会产生执法的随意性。从法理上讲,法律规则的使用优先于法律原则,然而在很多财政法律的规定中,对于法律原则过分依赖,自由裁量权膨胀,也就不能公平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除此之外,有些财政立法过多的借鉴了国外的立法模式,过于超前,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从而影响到了实际的贯彻执行。总体来看,对于整个财政法律体系的设计和研究还需要加强。

最后,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法律之间冲突明显。由于没有基本的财政税收法,在各个财政法之间出现矛盾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确定就无法可依。这种现象在部门法之间以及法律实行过程中都曾出现。如,《预算法》明文规定,如没有法律和国务院的其他规定,地方政府是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但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发行了各种政府债券。如2009年,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地方政府债券。这种地方政府作债务人,中央政府作“信誉担保”的 “代发不代还”的举债方式亟待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4]。

三、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现阶段中国财税政策等基本国情,对于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一) 填补立法空缺,完善财税法律体系

首先,财政基本法律是财政法律体系的核心,政府从事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决定都应从其规定,是其他财政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财政基本法》在长期看来是必不可少的。以基本法的地位,规范财政职能,规定财政活动的原则、方式和程序,受宪法领导,最终形成多层次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弥补非税收入、财政补贴制度和财政监督等领域的法律空缺,完善财政基本法律制度。

其次,完善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税收方面,应逐步将土地使用税、燃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单行税收法律制度;国债方面,规范国债发行、交易、托管、兑付等各个环节的国家与个人的行为;统一各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及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并制定《政府性基金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最后,完善财政管理和监督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方面,加快修订《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二者的实施条例。由于这两个部门法设计问题范围广,难以一步到位,因此可以多频的修订逐步完善;同时,《国家金库条例》的施行早已落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应尽快制定新的修正案。财政监督方面,尽快统一全国各地的财政监督条例,或以《财政监督办法》,作为过渡,逐步完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为全国统一的执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 提升法律层级,提高财税法律效力

财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根据财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财税法的许多单行法律并没有成型。因此积极把较成熟的财税法规、条例、办法逐步上升为法律能够进一步提升财税法的级次和效力,提高财税法律制度的综合效力。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经过多年的实施,已经较为成熟,可以进一步制定《增值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三) 明确财税原则,限制任意性自由裁量

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构建财税法律的基本原则,应重视财政的民主性、法定性、平等性、全面性四个基本原则[5]。财政民主是宪法人民主权理论在财税法律制定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制度上规定的体现。权为民所用的财税制度要求重大财政事项应经过全国人大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财政法定要求在财税法制建设中,首先应符合财税宪定,其次要以财政基本法和税法通则为财税法律的统领,解决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法律冲突。财政平等性既要包含形式公平,也要实质公平;既要程序公平,又要实体公平,这也是其他国家一致认可的财税原则。(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闫鲁宁, 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若干思考[J].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1,(6)

[2]财政部条法司, 构建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J]. 中国财政,2003,(7).

[3]李晓慧, 加强非稅收入的管理[J]. 北方经济,2011,(24)

[4]马洪范. 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历史使命与战略意义[J]. 中国金融,2009( 5) : 67-68.

[5]刘剑文, 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J]. 政法论丛,2012,(1)

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现状及特点,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这个机制应该是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才能使现有的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社会矛盾;完整性;相对独立性;诉求渠道

作者简介:栗晓宏(1964-),吉林长春人,吉林省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我们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结构的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社会成员价值取向多元化,思想观念多维化,必然会产生很多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现状及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完整的”和“相对独立”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系,才能使现有的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一、所谓的体系“完整性”指立法完善、程序健全

(一)立法的完善是防范化解矛盾之本,是建立完整体系的先决条件

我国古代思想家就深刻认识到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毛主席当年虽然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宝贵思想,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特别是缺乏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出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乃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失误。这从另一个侧面为我们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面对社会矛盾更加复杂、更加突出的现状,国家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就是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弥合各种纠纷,实现社会管理的秩序化。如何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是政府必须认真对待的长期任务。矛盾可遇不可躲,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政府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的总的要求是:风险分散,责任分担,瞻前顾后,及时处理。经验证明,只有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纠纷、矛盾,才能符合这一要求,才能使纠纷、矛盾的解决更具理性、更有预期,而且后遗症较少,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

1、法律的健全。当前亟待完善的立法,如:制定收入分配法,使分配更加公平,缩小收入差距;完善税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强化对高收入者税收监管,让富者尽到应尽的纳税义务,适时开征遗产税,遗产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实施社会保障法,提高低收入阶层特别是享受社会保障阶层成员(老人、长期病患者、失业者、贫民等)的生活待遇水平等等,以化解社会贫富分化而产生的一些尖锐的社会矛盾。

2、程序法的健全。修改和完善现行解决社会矛盾的程序性法律。有些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或者法律在某些方面根本没有规定,很随意,造成行政相对人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如,制定行政程序法,为公正执法提供保障。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通过程序的公正透明最大程度地消解直至纠正实体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依法行政各项实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多元化主体利益的反映和协调机制,使依法行政更贴近利益多元化的现实社会。

3、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应注意公平和人性化。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来保障,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是通过立法实现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必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有坚实的群众基础,“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西方学界,公平与正义同义。社会公正的核心和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社会公正体现着“每个人所应得”,体现着“资源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不能由少数人拥有和享用,必须为大多数人所拥有和享用。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就是对社会公正的背离。从宏观层面看,实现公平需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体系,并能落到实处。古罗马哲人西塞罗说:“让我们记住,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其实最难的也就是这一点,如何“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应制定公平正义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在鼓励市场竞争与实现社会公平两者间寻求制度性和机制性的平衡,一方面强调相互竞争提高效率,一方面强调社会公正、充满关怀。

必须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明晰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使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侵权行为发生。要注意从制度上保障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立法信息不对称群体,以使他们能够表达意志和利益诉求;要注意确保各方利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否则,法律不仅起不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还会激发和加重社会矛盾。

(二)完善的程序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

我国目前现有解决矛盾的体系主要是:刑事矛盾主要由公安司法解决,民事矛盾和行政矛盾以信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解决为主要途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这个体系发挥了主要作用,目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利益格局在调整,社会构成在变化,新型矛盾不断出现。因此,应当根据新时期的不同矛盾类型及其发生特点,对矛盾纠纷化解程序也应不断调整、改进完善,使之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程序应不断延伸,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角落;二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应更加民主、公开、透明;三是针对不同的矛盾应该有不同的解决部门和不同方法,建立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

如对有关国计民生重大决策、涉及法人、公民个人权益重大事情,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普遍进行“听证”,建立制度,在行政机构作出最后决定之前,如果公民、法人对将作出的决定有疑义,均可要求“听证”。力求使决定得到对方认可和在执行阶段的合作。将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在行政机构各项行政决定的过程之中。2004年以前,很多城市房屋拆迁的浪潮引发大规模的群众上访和抗议。许多地方的公民都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房屋拆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各省修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规定,提高补偿标准,严格拆迁程序,对拆迁听证制度作出了规定。通过召开听证会,无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都向听证各方讲明法律道理,增加办案透明度。特别是强制拆迁案件,举行听证会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听证会上首先对动迁部门作出的裁决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其次向被动迁人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强制动迁的利与弊,这样做使被动迁人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全局意识,促使其自动搬迁。从而大大化解了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另外,建议对农村纠纷也可以进行必要的听证,这是社会进步;同样,人民调解目前只在农村取得良好效果,是否可以在城镇推广,实行多调解、少诉讼能够节省成本。

二、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系应该“相对独立”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构组织应该是相对独立的,与各矛盾主体无利害关系,由独立的第三方更有效地行使解决矛盾的权力。像仲裁和司法机构都是独立的。例如听证程序中,组织听证的主体应该独立,组织教育收费的听证不应该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厅承担,组织医疗纠纷的听证不应该由医院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承担,应使二者利益脱钩,现在的做法显失公平。以各地实行的教育收费问题听证为例。如果参与听证的人数定为学生和家长代表共占1/3,其他的由学校、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组成,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安排不乏新意,也想体现公正,但我们仍然难以为此举叫好。因为组织听证的主体仍然是教育主管部门。既然主体没变,那些被邀请参会的人员,有的学生和家长会有顾虑,就算有意见也未必敢畅所欲言,而其他人士(教育部门邀请的想必也是与教育有关联的),有的恐怕也未必能说真话。何况,最终取舍意见的,乃是与学校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教育主管部门。交通、电信等部门开听证会,因多带有浓重部门利益色彩而使听证效果不佳,易使听证流于形式。有些改革的不成功像医疗改革和其体系的不透明或许有直接关系。

因为行政听证是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最重要、最关键的程序制度,其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

建议赋予信访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力,或由中介组织承担,作为独立听证主体。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民合法诉求渠道

构建畅通规范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及时、有序、充分地表达,努力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要从观念上改变对公民正常民生诉求的认识,特别是转变对上访的认识。当前,群众信访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征用问题、改革进程中的企业改制和社会保障问题、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镇房屋拆迁问题,特别是强行征地、拆迁,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持续攀升,处置难度很大,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果各种不同利益和诉求能够公开表达和主张,同时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很多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二是要构建多层次诉求通道,建立完善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包含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引导机制、利益疏导机制和基本利益的保障机制等。

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一方面要求现有的诉求渠道保持畅通,另一方面要求拓展新的更加有效的表达和诉求渠道。现有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主要是信访,此外还有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以及媒体等部门的渠道。但是,现行的信访体制难以适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增加的形势,需要构建多层次的诉求通道。法治能够提供一个程序化的矛盾解决机制。

多层次诉求通道的最终解决方式应该是以法治的方式来实现,以司法的审判为最权威方式,鼓励公民用合理的方式而不是非法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目的。法治能为社会提供一个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程序化机制。司法程序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途径,法治状态下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机制,能够使大部分社会矛盾和纠纷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应进一步建立法治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

三是要合理处置不合理诉求,积极正确应对合理诉求的非法诉求方式。经过排列组合,就出现这样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合理的诉求用合法的方式表达;第二种是无理的诉求用合法方式表达;第三种是合法诉求用非法方式表达;第四种是无理诉求用非法方式表达。毫无疑问,合理诉求用合法的方式表达,是最为理性的态度,最值得推崇。但我们尤其要注意明明是合理的诉求,却采用了非法的方式表达;坚决避免前期即无理,诉求方式更非法。权利意识和维权方法的关系需要加以重视。现在农民权利意识比较强,但通过何种途径如何维权却不是呈对应关系,应合理引导他们以理性的方式解决。

总之,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应当妥善解决各种纠纷的社会。社会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只有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真正解决纠纷。只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才能使现有的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更有效的发挥作用。通过制度和法律,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使这种法律、制度和机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医院异地就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 我国医院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监督管理机制问题、结算方式及结算顺序问题、信息交流问题、长期异地就医人权问题这些关键性的制约因素。医院异地就医管理质量和效果要实现优化提升, 就必须对以上问题加以重视和解决。随着异地就医人数的不断扩增, 亟须加快建设异地就医医疗服务机构, 并进行管理机制的强化。同时, 医院异地就医服务管理重在效率和质量的提升, 搭建现代化信息交流平台以及财务结算平台, 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此外, 要实现医院异地就医管理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还可以依据进行看病人群种类的细分, 采取具有人群针对性的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最终促进异地就医与医疗结算等相关矛盾的解决。并且, 针对长久性异地居住人群, 应该制定具有特殊性专门化的异地就医管理制度, 以确实保障长期异地居住人群的正当权益, 为其提供合理充分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医院异地就医管理原则

医院异地就医管理机制的完善, 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来实施。第一, 分类管理原则。通过进行异地人群类别细分, 可以有效的促进分类管理的开展, 能够更具针对性的满足各类异地就医人群的不同需求, 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第二, 加强相关部门间交流协作。由于医院异地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 应坚持以政府为挈领, 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交流沟通, 确保部门间合作顺畅高效, 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进行服务方式的创新, 使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第三, 进行管理机制完善的同时构建相应的交流平台, 通过该平台进行资金的统一结算和划分, 以使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高效。

三、医院异地就医管理完善策略

(一) 构建完善的信息沟通体系

建设体系化的信息沟通平台, 是确保医疗机构同相关部门之间实现高效准确的信息沟通的根本要求, 通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利用该平台能够使异地就医信息得到及时的交换和互动, 从而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管理效率。在进行该信息沟通体系搭建的过程中, 应注意采用统一的编码方式进行目录的编写, 对疾病进行类型以及特点的细分, 通过进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的便捷性。

(二) 加强对资金流通机制的管理

医院异地就医管理涉及多方面内容, 进行资金拨付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因此, 通过构建功能结构完善的资金流通机制, 打造专项资金结算平台, 确保周转资金的灵活性, 是必然要求。同时, 通过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条例, 为不同地区之间进行资金的统筹拨付提供制度保障, 以确保资金费用能够及时清算。在进行资金流通机制构建时, 国家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循有关制度条例, 加强对资金支付的管理, 对支付项目做好支付依据的留存工作。此外, 对于长期性的异地就医人员应该设立专门性的资金保障管理机制, 由此在不同的地区通过差异化的风险调节方式, 进一步确保相应财务制度发挥其功能。

(三) 注重进行管理服务方法的完善优化

要实现对异地就医的高效管理, 进行异地就医人群的分类管理是其重要方法, 通过分类管理可以使管理过程更有针对性和准确性, 进而促进异地就医管理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人群一般可以分为长期异地居住人群和转外人群, 对于这两大类异地就医人群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长久性异地居住人群进行主动管理, 而对转外人群实施参保管理制度的方法。另外, 对于一部分由于自身特殊原因而采取异地就医的人群, 应支持其通过就医信息交流平台进行真实情况的记录和反映, 以使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资金的支持和帮助。进行相应的医疗协查制度的构建, 力求进一步实现对资金支付流程及环节的简化, 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不断进行服务内容方式的优化升级, 加强异地就医服务责任监管制度, 为各类异地就医人群提供全面、及时、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 切实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的提升。

结语

加强医院异地医疗管理是促进我国医疗制度改革更好、更快实现的根本要求, 对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 对医院异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时采用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加大资金保障支持,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信息技术作用, 构建高效便捷的信息交流平台, 力求使广大异地就医人群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我国医疗改革健康良好发展贡献力量。

摘要:加强医院异地就医管理, 是当前医疗改革的重要内容, 加大对异地就医管理的重视, 进行异地就医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促进医院异地就医管理的根本途径。目前, 我国医院异地就医管理工作中依然面临几个关键性的问题。据此, 本文中笔者就医院异地管理现状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以期为促进优化异地就医管理更好发展, 带来借鉴意义。

关键词:医院,异地就医,管理现状,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

[1] 李言平, 林华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给三甲专科医院带来的挑战与思考[J].中国卫生产业, 2018, 15 (36) :49-50.

[2] 王茹.医院如何高效应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8 (11) :19-21.

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创业教育就是指以开发和增强学生的创业基本素质, 培养具有开创个性的人才为目的的教育。它是一种使人的素质不断提高、不断深化的终身教育, 而不仅仅是一种专业技能教育。创业教育的核心是创新教育, 创新教育是以发掘人的创造潜能、弘扬人的主体精神、促进人的个性和谐发展为宗旨的教育。

2 民办高校双创教育的开展模式

民办高校开展的双创教育可以通过课程模式、实践模式和活动模式来实现。理论课程, 可以让民办院校学生掌握创业的相关知识和理论, 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激发学生创业意识。活动模式主要通过组织学生到相关单位访问参观, 感受创业环境, 开阔学生的创业视野, 引导学生合理确定创业意向。实践模式, 主要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 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 鼓励学生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 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校与普通高校相比, 创新创业教育起步晚, 重视程度差, 系统性的创业教育体系尚未建立。虽然个别民办院校开设了创业管理等课程, 但普遍以选修的性质, 以传统授课的形式简单阐述理论, 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民办院校的创业教育体系往往重视理论忽视实践, 师资队伍上缺乏复合型、双师型的指导教师, 没能像普通高校那样做到“走出去、请进来”, 因此需要系统设计民办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真正提高民办高校学生的创业能力。

4 完善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对策

4.1 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构建适合我国民办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首先革新双创教育理念, 树立开放、多元、融合式的双创教育观。在双创教育课程体系的设计、实施、评价、改进的每个环节中都体现受益者对课程的理解和要求, 将促行业教育的发展与企业、学生、社会群体等不同组织间建立关联, 激发创业教育的活力。在树立了前瞻性双创教育理念的基础上设置课程体系, 并通过多元化的教育模式, 由专业的创业教育教师团队加以实施, 通过一系列指标加以评价和改进。只有完整的双创教育体系, 才能更好地使双创教育深度融入培养方案。 (如图1)

4.2 完善创新创业教育的课程体系

为了使创业教育深度贯穿于民办高校的培养方案全过程, 从通识型创业教育、专业型创业教育、职业型实践创业教育三个方面设置课程体系。

首先, 通识型创业启蒙教育课程, 面向全体学生开展, 主要培养创业精神, 植入创业意识, 培养学生自主工作和持续学习的能力, 课程主要包括企业家精神、创业学、创业机会识别等。

其次, 与专业相结合的嵌入式、专业型创业教育课程, 主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 引导学生根据专业特长进行创业。通过将创业教育的理念和思想嵌入各学科专业, 开发多样化的创业课程, 从而实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捆携式发展”, 以此达到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创业教育的全覆盖和个性化目标。同时, 为提升学生创业实战技能, 提高学生驾驭和规避风险能力, 开设了市场预测与企业风险管理、企业运营和管理、创业营销、微小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风险投资等课程。

最后, 为强化岗位创业能力, 需要设置创业实践教学。在学生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 接受一定的创业知识的过程中, 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实际创业能力。以岗位创业能力培养进程为主线, 将“岗位创业认知、岗位创业训练、岗位创业实习”三个阶段构成的连续性创业实践教学贯穿于人才培养方案始终。

摘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 民办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发展相对滞后, 缺乏系统性、科学性的双创教育课程体系设置。本文从双创的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育模式、师资队伍、考核方式等方面系统地构建民办高校的双创教育, 并将设置的创业教育课程融入培养方案全过程。

关键词: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 赫里斯.创业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一、电力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

随着我国在近几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常态战略, 我国的电力企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艰巨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 社会中的电力消耗也逐渐增加, 用电量的增长, 也加大了电力企业的发展压力, 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负担。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 我国的电力企业整体规模也呈现出较大变化, 企业资产和资金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为此以这种背景为基础, 电力企业实施强有力的内部财务管控也是未来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内部控制是目前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管理内容, 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初步形成了控制雏形, 提高了电力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分析能力和资金安全保障等,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企业中的财务内控活动还能促进企业现代化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从而满足新时期企业和市场的发展需求。财务内控制度属于企业内控管理过程中的基础内容, 企业中的内控活动也都是由制度制定与落实入手的。为此内控制度建设工作也可以看作是我国各项活动的起点和终点, 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 电力企业的优化升级, 其中的财务管理过程也暴露出各种问题, 为此应该提高电力企业中的内容管理制度建设, 从而为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完善电力企业财务控制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 提高制度管理意识, 加强内容环境建设

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没有给予财务内控制度足够的重视, 同时企业中的输电部门、发电部门等一线环节和财务部门之间联系不够, 会导致财务内控制度无法有效落实。为此企业应该加强财务内控制度的宣传。为了促进电力企业中的财务内控制度实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首先就应该加强企业中的内容环境建设,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聘请相关控制专家针对内控制度进行讲座, 或是宣传财务内控制度等方式, 强化财务内控制度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从上到下地宣传财务内控制度, 加深企业一线员工、财务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的认识程度, 让企业中的员工能够更好地配合企业的控制管理工作。除此之外, 企业还可以结合实际发展状况, 对相关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深入教育和定期培训, 提升财务人员对于制度问题的敏锐性, 从而为企业不断完善财务内控制度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

(二) 细致划分财务内控主要内容, 落实财务制度

为了让电力企业中的财务内控制度拥有更高的实效性, 企业在完善制度时, 应该充分结合企业的现实销售状况和生产状况, 从而促进财务内控制度的不断细化, 明确制定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方案、流程、控制范围等内容, 从而让相关内控人员可以根据标准要求进行科学控制, 减少企业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风险。除此之外, 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还应该对制度的考核手段、制度落实等内容进行量化规定, 从而将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保证明确分工, 通过科学的奖惩方法, 促进电力企业有效落实各项内控活动。

(三) 结合电力企业整体状况, 创新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部分企业在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过程中没有充分结合国内发展状况和企业的发展实际, 从而忽视了企业的电力输送、电力生产等内容, 和企业联系不够密切。为此, 应该结合电力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当下发展状况, 应该对企业中的财务僵化和财务老化等问题进行有效的修订, 从而让电力企业中的各种控制制度和实际发展状况紧密联系起来, 除此之外,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应该引进财务内控过程中的缺陷认证机制, 从而对企业中的财务控制状况进行定期审核, 将各种现存问题进行及时上报, 并进行科学整改, 让电力企业中的财务内控制度能够时刻保持一种良好的生机活力, 促进企业财务内容的有序进行。

(四) 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最后电力企业中还应该制定相应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风险预测机制。对我国电力市场中的现实发展需求和电力企业的各种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从而为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风险预测机制的设立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 制定出合理的防范机制, 从而为电力企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基础的保障, 促进电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对于目前的电力企业来说, 应该结合时代特征, 建立起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促进财务控制、决策、分析、预算以及预测等方面的一体化发展。通过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发挥出管理、控制作用, 加强企业各个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将财务控制工作融入企业发展各个环节当中, 促进企业人员有序进行各项工作, 提高企业凝聚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财务部门是电力企业中的核心位置, 同时也是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内容, 为此在社会发展新时期, 我国的电力企业应该对财务管理的重要左右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健全内控管理机制,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从而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打好基础。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电力企业中的财务内容管理制度建设, 随后文章介绍了促进电力企业完善自身财务内容制度的有效措施, 包括提高制度管理意识, 加强内容环境建设;细致划分财务内控主要内容, 落实财务制度;结合电力企业整体状况, 创新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控制制度等, 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电力企业,财务内容,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宗敏.关于中小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探讨[J].财会学习, 2018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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