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论文范文

2023-09-16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系统化;单元化;网络化

为了配合学校普法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我就此项工作谈几点看法,恐有不当,仅是抛砖引玉。

一、法制教育系统化

法制教育是德育工作的一部分,要做到有机结合,并持久地、不间断地开展下去,就需要精心组织,周密设计、做到系统化。法制教育系统化是指:根据学生年龄、心理特征和认知规律,结合德育工作不同时期的重点以及学生的思想倾向等等,使法制教育以日常德育工作为依托,做到细水长流,使法制教育长期性,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学校就要确定如下计划:

1.开学初,请公安、司法部门的专家、领导,与学校磋商,与班主任座谈,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我们为什么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动员报告。

2.利用节假日前夕,春游、秋游高潮期间,交通拥挤,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借此机会,向学生进行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辅导活动;利用国家规定的法制宣传日,如“3.15”、“6.26”、12月法制宣传月等活动进行各类专项法律的学习和讨论,这样有效地利用好这些教育空间,让学生自然地记住这些节日,从而也了解了相关的法律。

3.接近期末和毕业班即将毕业时,学生将大批流入社会,此时就要安排《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民法》和《刑法》的学习,使法制教育与学生生活实际挂钩,与爱国主义挂钩。以上工作安排,使法制教育做到了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法制教育单元化

如果整个法制教育是一个系列化的链条,那么法制教育单元就是链条中的一个个环节。在每一个单元中,学校要恰当地使法制教育与德育工作有机结合,使法制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教育中。例如,在进行《国旗法》单元教育时,可以利用当地的老红军,老干部来给学生作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题的革命传统报告;国庆节时,利用多媒体观看天安门升旗仪式,将一些国际性的体育盛会上出现的升旗,奏国歌的视频放给学生观看。这些活动,使《国旗法》单元教育的内容得到了有力的深化。随后,各班又以唱“红歌”为题,举办各式各样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主题班会。其中优秀的作品可选为国旗下的讲话材料,或者在校园进行广播,或者在宣传栏中展览。这样的教育活动构成了一个紧凑、完整的主题——爱国主义教育单元。

三、法制教育网络化

认得成长在很大程度是哪个受环境的影响,校园是环境的一部分,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也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学生品格、气质、情操、能力、智慧,个性发展诸多方面的形成。所以,法制教育必须社会网络化,必须让学生始终处于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在优化育人环境中,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各项工作之中,使法制教育深入到课堂、深入到班会、深入到团队工作,渗透到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之中。比如学校专门设立普法宣传栏,张贴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图片,并将学校的校训、《中学生礼仪标准》、《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名人字画、名言警句等张贴在走廊、过道及教室的醒目位置;并设立每天校门口的“纪律监督岗”,纠正学生的陋习,树立学生的形象,展示学生的风貌。还利用班会课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案例解析、模拟法庭、“我是小法官”的活动。团委会还可以举办“法制之窗”之内的手抄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既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又增强了学生的法制观念。②建立学校与家庭教育网络,取得家、校教育的一致性。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一是对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二是使教师和家长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把学校与家庭的双向信息反馈作为家、校双方的教育重点,使学校、家长“联手”管理,对学生进行有效教育,继而形成合力,减少学生违法违纪的诱因,做到防患于未然。③密切配合社会教育网络,积极创设社会全方位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可以通过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公检法、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并提出具体的教育、防范措施,做到互相配合。如寒暑假期间,学校与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妇联取得联系,建立好对学生的检查、监督、评价机制。假期结束,街道(村)居委会统一填写假期活动考评表,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考评的依据之一。

总之,抓好学生法制教育,塑造学生人格魅力,提高学生道德素養,是每一个教师的首要任务,也是现实生活的当务之急。我们千万不要因忽略了身边一点又一点的小事而误了一代孩子的未来。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第2篇


1现代林业生产与林业保护的关系

1.1现代林业生产是林业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林业生产作为一门可持续发展的行业,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现代化林业生产的概念,对生态文明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现代林业生产能够对自然生态环境起到平衡作用,改善空气质量,保护自然湿地。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大肆利用林木资源,造成自然环境的恶化,例如森林面积缩小、土地荒漠化、气候变暖等,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1]。因此,现代林业生产是林业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1.2林业保护为现代林业生产提供有效保障

林业保护对现代林业生产起着重要作用,林业保护能够对现代林业生产形成保障,具有一定的法律制约效益,林业保护可以有效对林业资源进行合理保障,使得林业资源能够发挥其最大功能[2]。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与环境监管部门有必要出台林业保护政策,改善林业管理方法,保障林业现代化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人们环境保护的意识,保护林业生态。

1.3生态文明是现代林业生产与林业保护的目标

现代林业生产与林业保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完成生态文明建设。近几年来,在现代林业生产建设中,涌现出许多关于绿色自然生态学的设计理念,推进了林业自然资源的开发,为生态文明发展带来全新的动力[3]。
2现代林业生产与林业保护的应对策略

2.1完善林业资源管理制度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林业资源保护制度,才能提高林业生产部门及管理部门资源合理运用的能力,运用科学有效的制度管理方法和高新技术手段,让林业资源管理与实施朝着科学化与现代化方向发展。

2.2遵循适度原则

林业资源的正确使用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林业资源的和谐发展。对林业资源的有效保护是现代林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但是,如果对林业资源进行过度的保护,会阻碍经济的和谐发展,因此,在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工作时要适度、合理。

2.3加强宣传力度

促進现代林业生产与林业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力度。许多群众的林业保护意识还不够充分,因此,林业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社交平台、线上线下广告等一系列方式对林业资源知识进行宣传,加强人民群众的资源保护意识,普及大众对林业保护的认知观念[4]。对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也要广泛宣传,让群众意识到非法破坏林业资源的后果,以此全面提升其林业资源保护意识。

2.4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区要对林业资源足够重视,维护林业资源多样性。例如根据各地地势情况,选择林业作物混合种植,完善林业生产规模,提高林业生产经济效益,扩大林业产业链。在保护林业资源的同时,将自然优势资源转化为经济能动效益。混合种植不仅不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且能够保护土壤肥力,避免水土流失,改善自然生态环境[5]。在现代林业生产中,还要做好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实时监测系统、处理应急系统、免疫系统等。

参考文献

[1]董建民.现代林业生产中的苗木育种栽培技术[J].种子科技,2020,38(19):51-52.

[2]贺树荣.现代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探讨[J].种子科技,2020,38(19):61-62.

[3]张欣.现代林业造林方法及营林生产管理[J].南方农业,2020,14(24):58-59.

[4]赵子珍.现代林业生产和林业保护的关系[J].花卉,2020(10):190-191.

[5]马田余.现代林业生产和林业保护的关系[J].农家参谋,2020(17):118.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第3篇

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合理调整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各种利益,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本刊特请云南省民委副主任、省民委“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副组长高广同志介绍云南自2001年启动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四五”规划》以来的新成果、新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国家民委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把提高全省民委系统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和民族地区广大民族干部的法律素质,作为主要的目标和任务,在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云南省民委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的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以创新精神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全省有55个少数民族,其中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25个。少数民族人口达1400多万,占总人口的1/3。在“三五”普法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创新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四五”普法活动,使全省干部群众熟悉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团结提供法制保障十分必要。

(一)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重要措施。2001年,省民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民委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并对各地、州、市民委和委属单位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在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地区及全社会中深入进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了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为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建立健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法规划顺利实施,云南省民委成立了以格桑顿珠主任为组长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全省民委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各地州市民族工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普法规划,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确定普法宣传员。此外,云南省民委组织编写出版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与云南民族知识》、《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文件汇集》等书籍,作为普及民族法律法规的读本,并印发各类宣传材料11400多份。云南省一些民族地方还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宣传,德宏等地州还制作了傣、景颇、傈僳等多种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宣传片、宣传版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把开展“四五”普法与民族法制建设相结合,促进民族团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也是云南省“依法治省”战略的需要。近年来,云南省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共26件,目前正在制定和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通过举办全省民委系统行政执法培训班,参加人大、司法、法制等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的形式,不断增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近年来全省民委系统组织和参加各类法律法规培训班176期,受训干部达2700多人次。通过学习,使全省民族工作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制宣传教育有了更深的认识,提高了依法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能力,使全省民族团结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民族团结工作制度化。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云南省民族工作部门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民族团结工作实施量化目标管理的方法。1999年全省民委系统推行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把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来抓,并做到年初有布置安排,年中有督促检查,年底有考核奖惩。1999年至2002年,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共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181起。全省民委系统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使云南省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层层落实的良性管理机制,改变了过去遇有问题协调处理的多,依法解决的少,矛盾问题容易反复、反弹的被动局面,几年来,保持了全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可喜局面。

(四)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民族法律法规代表了各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各民族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的可靠保障。多年来,云南省民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坚持在各级党校、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全省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都开设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课程。省民委还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云南省各民族教师、学生中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各大中专院校举办的各类师资培训班,都要开设民族法律、法规讲座。通过在各族教师中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民族理论水平,增强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民族法制教育,使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二是借助民族节日、庆典活动,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和民族团结乡、村评比活动,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州市及其县(市)都把民族传统节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开展知识竞赛、电视讲话、街头宣传和歌舞表演等各种形式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开展横向联系,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省民委与省人大民委、省政协民宗委、省司法厅、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合作,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了民族法律法规。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先后在《云南日报》、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云南电视台、《今日民族》杂志、《民族时报》等新闻媒体中开设了“民族知识问答”、“民族法制建设”、“政策开讲”、“民族风”等专栏。四是加强普法工作督促检查,开展考核评比,实施奖惩。云南省民委多次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及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地积极主动的出主意、想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了全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为民族团结提供法制保障

不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省民族工作系统的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各民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力地推进了全省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全省民委系统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依法行政培训教育,单位50%的公务员必须获得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督察资格,持证上岗。通过这种制度化要求对法律知识的强化学习,全省民委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各级民委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本部门的议事规则、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依法进行了制定、修改和完善,全省民委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也实现了班子议事制度化,执法主体明晰化,执法人员合法化,执法行为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和监督约束多元化。全省民委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使民族团结工作法制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省民委有针对性地加大在民族工作“热点”、“难点”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依法协调处理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维护了各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少数民族群众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随着国家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程的实施,通过全省民委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云南少数民族群众学法、用法、守法逐步成为自觉行动,遇事问法、想法、依法办事的观念逐步形成。玉溪等市在基层选举中,95%以上的村委会一次选举成功,在选举村委会、居委会的运行过程中,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在民族山村实行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村务、财务公开,少数民族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奠定了基础。全省不少村社实行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切实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三)依法治理工作和民族团结工作相结合,取得成效。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协助下,省民委配合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查禁取缔;与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展开了坚决的斗争;对影响民族地区团结稳定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建立了“云南省民族团结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民族团结稳定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共同配合做好工作,收到较好的效果。

总之,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就必须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范围,不仅仅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地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而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省民委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面提高全省民委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的法制化,用法律保障和维护民族团结,构筑民族团结的坚固长城,巩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祖国的统一,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监狱法制建设的状况和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监狱法》的缺陷、漏洞日益显现,修改《监狱法》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只有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才能完全彻底根治《监狱法》的不足。

关键词:监狱法监狱法律体系 刑事执行法 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监狱法制建设的状况和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同日以第三十五号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监狱法》的缺陷、漏洞日益显现,修改《监狱法》已迫在眉睫!

1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定位不准,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个别重大问题甚至出现遗缺现象。

1.1 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1.1.1 《监狱法》的定位值得研究 《监狱法》的定位一直是监狱法学中争议的焦点。严格地说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从程序到实体,从实体到执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链。但实际上《监狱法》充其量只能算是监狱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监狱法》有实体性的规定,如监狱的设置,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等等。《监狱法》在立法规格、定位上本身就值得研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寻找适合自己的立足点。

1.1.2 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 监狱法律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此,《监狱法》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然而,《监狱法》颁布十二年,这一法律体系中,作为重要一环的行政法规迟迟难以出台。即使目前实施的一些所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漏洞百出。

1.1.3 相关法律、规章间的冲突使得《监狱法》执行无所适从 因各种原因导致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同执法内容,却适用不同执法条件,因而导致法律法规使用上的冲突。

例如:我国《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监狱法》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无期徒刑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无期徒刑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条第四款又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无期徒刑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同是执法适用依据,对于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条件却不尽相同。

1.1.4 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笼统,使《监狱法》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的所需经费。监狱分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的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国务院已于1995年2月出台了4号文件,对监狱经费保障如何落实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地方财政有限,一些经费没有真正到位。

当前,波及全国的监狱体制改革,其目标就是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其中“全额保障”是基础,是否全额保障,将直接影响监狱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

1.2 法律规范间冲突、不足亟待调整

1.2.1 《监狱法》中的遗缺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特赦制度,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具体执行等,如此重大问题,《监狱法》却未作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监狱法》创制中的遗缺。

1.2.2 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 要确保刑罚执行公正,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利益,必须要有正当程序作为保障,我国现行《监狱法》缺少这方面的保障,导致对一些罪犯刑罚执行的不公。

《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罪犯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但没有规定监狱人民警察怎样做出这些处罚,需要经过哪些正当程序,罪犯不服处罚如何救济等。缺乏程序指引、制度指南。处罚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有理有据,要赋予罪犯陈述权、申辩权,对一些严厉的处罚,罪犯不服有权依法申请救济。

1.2.3 语言、用词缺乏规范、严谨 立法要求语言准确、严谨,而《监狱法》的部分用语不够规范,急待完善。

例如:《监狱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里使用的“抗诉”一词属明显不当。

2 原因分析

2.1 历史条件的限制 我国现行《监狱法》是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的,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3月、1996年3月修正的,也就是说《监狱法》在先,修正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后,这就出现了二者不一致的地方。《监狱法》在起草中是以1979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依据。由于《监狱法》制定在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后,行政规章的制定各取相对应的法律,这其中出现的不相协调的内容、矛盾也就无法避免。有关内容应当予以修改,与修正后内容一致。

2.2 立法观念的限制 “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观念,限制了监狱法的科学性、完整性。《监狱法》没有对罪犯的惩罚做程序性的规定,这跟当时立法实践中的“重实体轻程序”有关,也跟当时缺乏规范政府处罚行为的法律有关。

3 修订《监狱法》的几种模式探讨

3.1 细则模式 即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以弥补《监狱法》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强之弊。其弊端在于:作为效力等级更低于《監狱法》的《实施细则》,根本无权改变《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重复、冲突问题。

3.2 修正模式 有的法学家主张全面修正现行《监狱法》,使之从体系结构和内容等方面来一个彻底的改变。因为它无须牵动到刑事执行体制等的变动,只须在原来的《监狱法》的基础上在内容上进行增删,在结构上进行调整,更具有操作性。

3.3 二元模式 此模式是把监狱行刑和监狱外行刑的社区矫正的方式分别立法,监狱行刑制定《监狱法》,监狱外行刑制定《社区矫正法》,此种模式被称为“二元模式”。

3.4 统一模式 “统一模式”就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称谓上、在立法地位上保持一致,确保法律链的衔接;在内容上整合《监狱法》和原《刑事诉讼法》中“执行编”,力图一揽子将所有刑罚的执行纳入《刑事执行法》当中,保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

《刑事执行法》涉及到刑事权力的重新分配,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娜;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教材.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法,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和经验。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法制社会相辅相成,具有紧密的逻辑契合性,1相互连接相互影响。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坚定不可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是法制建设的航标,法制建设之路需要党的指示,是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保证,对建设全面依法治国起起基础性作用,是推动法制建设步伐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故跟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法治的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中国法制建设历经百年历史,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法制建设之路就开始启程,在百年中,中国一直在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一步步法律性质的全国文件发布,中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法治社会建设之路在不断往好的方向发展,这一切,中国共产党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1954年《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和适用使中国法治建设上升一个台阶。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带领人民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我们党始终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最前列。2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十五大,中共十六大,中共十八大等等重要会议中都提到法治社会建设,这些都是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经验。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会有很多阻碍与坎坷,坚持党的领导是克服种种困难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又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而奋斗,党的坚强领导地位成为了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的总依据。3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优势。坚持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主要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过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统一性,阐述了党的领导在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要地位,说明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法制建设的逻辑关联。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本质优点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确保我国依法治国发展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有利于更好的以法治的力量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引航航标。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社会如昙花一现,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法治思想让人们受益无穷,但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矛盾、问题和挑战,这会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迷失方向,党的坚强领导犹如黑夜里的一盏明灯,指引着法制建设之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而成,这是法制建设道路上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正向着全面法治社会的总目标靠近,党的十八大把依法治国写入党章,提出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治国之本,法治兴国家兴。根据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署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以习近平通知为核心的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措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基本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以加强等,这些都得益于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动力源泉。

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标志,是凝聚着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为各名族向往与追求。中国各民族人民为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刻了解法治的意义和价值,也加倍珍惜自己的法制建设成果。坚持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和实践。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四、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奠基石。

法制建设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在宪法和法律的结构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发法制建设的目标。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求党要依法执政,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据宪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据宪法执政。还要求党要依法立法,根据人民的意愿和社会的需求立法,只有党走上正确的道路,人民和社会才会跟着党的步伐,走向正确的方向,法治建设才有意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健全的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共同意志,保证人民共同利益,始终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弘扬法治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发国家,加大法治影响力,把法制观念、法治精神融入人民的心中,使全民守法不再是口号。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国家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十六大强调将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到全面落实等等一系列,都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领导,党的领导对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向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中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一定要坚决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5

参考文献

[1] 李文静.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J].法制社会,2019,(22):104-10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2

[2] 黄晓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J].现代法治研究,2017,(04):8-10.

[3] 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 教授 张华民.坚持党的领导 推进法治建设[N].2017-09-06(A11).

[4] 胡明.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体系建設[J].中国法学,2018,(03):5-26.DOI:10.14111/j.cnki.zgfx.2018.03.001

注释:

李文静.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J].法制与社会,2019,(22):104-10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2

2李文静.推进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J].法制与社会,2019,(22):104-10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52

3百度:法治建设

4黄晓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J].现代法治研究,2017,(04):8-10.

5百度:全面依法治国

长春工业大学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法制节目;直播建设;《现场》

一、法制节目电视直播发展历史概述

电视直播是指事件发生时,即时播出的节目。在第二层意义上,它可能指互联网上的流媒体电视。现场直播的节目包括新闻广播、早间节目、颁奖典礼、体育节目、真人秀,偶尔还有电视剧集。从早期的电视节目出现到1958年左右,电视直播节目被广泛使用,除了《我爱露西》和《荒野猎人》这样的电视剧。虽然录像带是1956年发明的,但它每小时的成本是300美元(相当于2019年的2821美元),这意味着它只能逐步得到运用。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一些流派如肥皂剧,才完全放弃了现场直播。随着录像机(VTR)的普及,许多娱乐节目在播出前被录制和编辑,而不是直播。大多数地方电视台的新闻节目进行直播,因为它们是提供最新天气预报和突发新闻报道的重要媒介。当重大突发新闻事件发生时,无论是国内还是全球范围内,广播电视网络将打破常规的节目安排,在所有时区播放实况“特别报道”。当地电视台在收看恶劣天气警告或当地重大突发新闻报道时,会突然插播定期节目。电视直播经常被用作一种手段,即使是在脚本节目中,也可以利用这些手段,在吸引受众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功。许多电视新闻节目,特别是北美的地方新闻节目,也将电视直播作为一种手段,使节目显得更加精彩来吸引受众。利用生产卡车、卫星卡车上行链路等技术,新闻记者可以在城市中任何发生新闻的地方进行现场报道。这种技巧因过度使用而招致批评(比如经常用于无人受伤的小型车祸) ,并由此导致故事看起来比实际更加严重。

中国电视节目最初很少采用直播的形式,一般采用录播与后期剪辑的方式做出节目,在电视台播放。随着直播技术的逐步完善,中国一般在最重要的节日,比如春节,利用最完备的技术保障推出直播晚会,比如中国电视界一年一度最负盛名的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后来,地方电视台也逐步采用直播方式推出一台隆重的晚会,用以庆祝重要的节日。一直以来,国内法制直播节目很少,但近些年随着直播技术的普及,制作人、记者和编导会提前准备脚本,做好节目策划,在技术保障到位的前提下,逐渐采用直播的方式。

二、电视法制节目普法功能存在的问题

(一)娱乐化倾向

在巨大的收视压力下,现有的一些电视法制节目往往通过设置夸张的节目名称,增加节目中暴力、血腥场面的数量,详述情色案件等方式来吸引眼球,从而使节目的收视率在短期内得到提升[1]。

(二)表现形式的局限

与自媒体相比,电视节目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电视节目的传播与发展变得越来越困难。电视节目由于传播方式较为传统,在互动性、信息传播速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自然缺陷和不足。为弥补这些不足,《现场》节目通过时事跟踪,充分吸引受众高度关注案件主题,然后通过公正严谨的案例分析,指导和教育受众。要重点从法律节目的优势出发,而并不局限于提高节目更新速度、检查节目质量等常规手段。《现场》节目抓住了节目的优势特征,突出了自身的权威性特征,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体现其他同类节目没有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节目传播,使之更加容易[2]。

(三)破案手段介绍过于细化

破案手段介绍过于细化是指在节目中过多地描述相关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破案方法。为了宣传有关机关的执法能力,许多法制电视节目都对犯罪的过程和刑侦部门的破案过程进行了描述,其目的是树立法律意识,使人们了解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发挥科普和警示的作用。但是,过于详细地描述刑事侦查方法,会使许多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更多地了解我国司法执法部门的办案方法,甚至可能得到很多启示。这将使合法的电视节目失去原有的意义,甚至可能提高犯罪率。

三、《现场》节目设置优化探究

(一)优化节目传播策略

首先,传统的电视节目应该与离线的新媒体节目相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对电视节目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环境下,电视节目可以与新媒体技术相结合。借助新媒体,法制电视节目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拓展,在变化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3]。其次,我们可以跟上时代的发展,推出更多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电视节目,甚至一些电视直播节目。离线程序提高了普法的效率,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离线应用程序可以让受众在手机上观看电视节目,还有一些离线法律应用程序可以介绍有关该节目的法律知识和其他法律知识,你也可以学习使用该应用程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不仅能提高电视节目的收视率,扩大电视节目的传播范围,而且拓宽了法律向大众傳播的途径;不仅能够使法律节目的受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不同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能帮助受众树立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达到普法和警示教育的目的。

(二)法制节目直播建设的前景探究

不言而喻,电视具有强烈的场景感,这是电视媒体的优势所在。除了视觉之外,还有现场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广播的功能。同时,字幕也弥补了传播的一个内在缺陷。画面、声音、字幕三位一体,相辅相成,逐步增强了电视的媒介优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尽量发挥现场直播的这些优势。央视直播审判重庆张军案程序的严谨和规范,体现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在审判过程中,相关信息十分丰富,作为主体的专家对案件进行积极深入的报告,能够传播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治理念。2020年,为顺应新媒体的发展和直播的节目的趋势,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做了很多次网上直播,引起了业内关注。例如,在网上直播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的黄金会员诉爱奇艺《庆余年》超前点播案,法庭当庭判决爱奇艺公司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原告无效,并判令爱奇艺公司赔偿原告公证费损失。该场直播共40余家平台同步直播,直播时长195分钟,超过2100万网友在线观看。其中,央视频观看量为当日直播第一位,微博相关话题#爱奇艺超前点播庆余年被判违法#阅读量达5.4亿,讨论超过6.1万。接着《现场》又推出了融媒体节目《反贫困与法治报告——云南:走出幸福山区之路》,这是云南省政法机关帮扶南涧彝族自治县扶贫工作的现场报道。在现场直播中,云南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了因地制宜的扶贫措施。100分钟的直播,中央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等40多个媒体和平台同时直播,在线受众总数达到3000万人次。和传统录制节目一样,直播成为法制节目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4]。

(三)注重舆情控制与管理

正如公众对虚构剧中的暴力的看法一样,对真实节目中的暴力的看法是通过与暴力事件处理方式相关的背景和风格因素来调节的。法制节目中的暴力事件尤其可能引起公众的焦虑,因为这些事件涉及普通人,而且描繪了某些真实生活中的暴力图像,这些图像可能给人们带来内在的痛苦,尤其是对受害者或其家人。涉及个人的暴力事件,比如谋杀、强奸或其他犯罪的受害者,或者涉及暴力灾难的个人案件,会引起许多人的深切关注。关于普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报道被认为是可以被接受的,如果它可以被证明是合理的,例如,为了普通人的更大的利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对受害者表示自然的同情,同时也担心这些事件给他们带来心灵创伤。法制节目必须注重暴力行为的表现和尺度,不给受众以纯粹的暴力展示,并关注舆情的控制和管理。

四、结语

在设计法制节目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以下几种问题:未能表现出电视观看的真实性质,同时以相当狭隘、不现实的方式表现出攻击性行为;未能充分表现可调节受众对电视的反应的各种心理过程。电视法制节目在培养公民法制观念、推进全民普法教育、营造社会法制环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可以说,普法是电视法制节目制作和发展的直接动力,也是许多法律部门的目标和意图。随着各级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不断创新,普及公民法律知识的环境越来越好、形式也多种多样。电视法制节目的终极意义是引导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理解和运用法律,充分发挥节目在探讨人的性质、权利和思想时的整体法律效力,而非局限于报道案件。因此,电视法制节目不仅是教育公民、普及法律的有效手段,而且已成为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文明武器。

参考文献:

[1] 范修刚.电视法制节目中的人文意识探究[J].传媒论坛,2020,3(18):162-163.

[2] 陈虹旭.法制类电视节目的新探索[J].新闻研究导刊,2020,11(15):101-102.

[3] 刘梦源.探析电视法制节目的模式创新及主持人的语言特色[J].记者观察,2020(18):40.

[4] 蒋正伦.浅谈法制电视节目制作中的“适度”原则[J].记者观察,2020(17):151.

作者简介:于海霞(1972—),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本科,编辑,研究方向:节目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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