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论文范文

2023-09-16

国际刑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适用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面临诸多困境。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网络犯罪公约》都在尝试解决这一问题,而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立法明显滞后。为了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我国应根据可能、公正、方便及国际协调原则,分别确立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和国际管辖权。对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可适用刑法中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IP地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在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方面,建议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法益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为补充的有限扩张原则;同时,应通过参加或缔结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IP地址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犯罪,也称网络空间中的犯罪或涉及网络的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利用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注: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网络犯罪概念的明确表述,学术界多主张对“网络犯罪”概念作广义理解。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参见: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56-168;253-263.]在我国《刑法》中,网络犯罪的类型包括: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其他网络犯罪行为。[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工具的传统犯罪。为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对网络犯罪类型作了具体的划分。]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与日俱增。由于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非中心化以及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等特点,使得在确定管辖时,区际冲突与国际冲突相互交织,其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十分困难。由于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因此,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有关各方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不同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困境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主要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管辖权,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管辖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犯罪空间与传统犯罪空间完全不同。传统犯罪空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场所,是现实的物理空间,具有三维性。因此,传统刑法对犯罪的管辖建立在现实的物理空间基础之上,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辅”的管辖权理论。然而,网络空间不属于传统刑法地域管辖理论中的“四空间”,有学者称之为“第五空间”[1]。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打破了主权领土的界限,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跨越数个国家,使得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事管辖权难以适应。实践中,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困境在于以下方面:

(一)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法律的管辖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的。传统地域管轄权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要求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应处于某一管辖区域内,即与某一物理空间具有稳定的联系。而网络是一个全球性和开放性的体系,网上地址与现实当中的地理位置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往往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地理位置,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判断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不确定性,使一个网络行为无法指向一个确定的管辖因素,从而使网络行为与传统管辖基础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全球化的整体,具有虚拟和无形的特点,不可能像物理空间那样划分出一个个管辖区域。一旦网络法律行为与传统的地域管辖基础失去了联系,那么将物理空间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就成了一道难题。在超越国界的网络空间,某一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可能涉及到国际互联网所触及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如果适用地域管辖原则,那么互联网所涉及的任何国家都享有管辖权[2]。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正是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地的隐蔽性和网络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不确定性,使得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二)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人管辖权与保护管辖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区分犯罪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对于传统犯罪的空间而言,领陆、领水、领空和移动领土都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自然可以很轻易地区分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网络空间则不然,它没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是无界限的、全球性的开放系统,很难区分某一网络犯罪行为到底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既然很难确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是在中国领域外还是在领域内从事网络犯罪,那么《刑法》关于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规定对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就形同虚设[3]。也就是说,传统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三)普遍管辖原则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时受到局限

由于网络犯罪是无国界的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全球性的,其影响范围之广和涉及的国家之多,远非传统犯罪所能比拟。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各国如果启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网络犯罪行为不仅在国内构成犯罪,在他国也构成犯罪,即已经构成“国家共管之下的犯罪”;第二,以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为前提。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国际实践来看,关于网络犯罪管辖的国际条约尚未达成[4]。因此,在网络犯罪中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二、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之争

关于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早已引起刑法学界的关注,并出现了多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有限管辖理论

有限管辖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界提出的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该理论主张:应在属人管辖基础上,以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存在关联性的,享有管辖权;不存在关联性的,则不享有刑事管辖权。“关联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已经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即已经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发生了直接联系。这一标准是对传统保护管辖原则的拓展,但与保护管辖原则有所不同。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为管辖的条件,而有限管辖原则强调犯罪行为与本国国家或公民仅仅存在联系即可[5]。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以属人管辖原则为基础不如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可取,因为管辖权的确立首先必须考虑网络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看,犯罪地尤其是结果发生地是确立犯罪保护法益的首要条件,而属人管辖原则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主张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来建立有限管辖原则[6]

(二)扩大地域管辖理论

该理论认为,可以通过解释现有刑法理论上的“属地管辖”原则,扩大确定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标准,以实现对某一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伴随着网络的无限扩张,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应当随之扩张的呼声得到了立法、司法及学者的支持。这种观点虽然极大地扩张了某一法域的管辖权,满足了法律主权心理,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成本过高而难以实施,同时也会造成同一案件多个国家都拥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形成不必要的管辖权冲突。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行为人在一国境内的合法行为,将面临着被自己无从知晓的另一国法律认定为违法或者犯罪从而受到刑罚的可能性。过度扩张的地域管辖,会使所有处于网络环境中的犯罪将变成所有国家均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全球犯罪,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过度侵害,同时也必然会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司法主权形成巨大冲击和影响[2]

(三)网址管辖基础论

即以网址为管辖基础,进而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该理论认为,网址具有相对确定性。相对于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范围而言,行为人在网络上的网址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网址的产生和变更需要网络服务商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在特定的时间它是可以确定的。同时,网址与现实空间存在关联,是可以查明的。由于网址是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的地址,所以,网址所对应的服务器终端所在地,就可以构成管辖权的基础[8]。然而,以网址为管辖依据也受到了学者的质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网址所代表的物理空间不是惟一的,与网址构成关联的物理空间遍布网络可触及的地方;其次,网址在网络空间中的确定性并不代表拥有网址的主体是真实、确定的[9]。因此,网址不能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惟一依据。

(四)侵害法益的关联性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确定某一法域对某一网络犯罪行为是否拥有刑事管辖权时,应当以该网络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也是确立刑事管辖权的最低关联标准之一。如果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公民的法益侵害存在关联性,则享有刑事管辖权;如果不存在关联性,则不享有刑事管辖权。但基于未来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普遍管辖权,则不在此限制之内。根据侵害法益的关联性理论来確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能够很好地解决网络信号“抽象越境”的管辖问题[8]。笔者认为,该理论实际上属于有限管辖理论的范畴。

(五)网络自治论

该理论认为,网络虚拟空间是一个特殊的地域。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洲一样存在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之外。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的任何活动。网络空间有自己的网络法律运作方式,包括网上立法、行政、司法等。在网络空间发生的争端,行为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特定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途径加以执行。国家主权与网络空间的任何人和活动不发生冲突,各国根据对网络空间的控制程度和方式来确定管辖权。但网络自治论是否会被国际立法接受?谁来行使网络空间自治的权力?国家是否愿意放弃或让渡其管辖网络空间的权力?这些都是网络自治论面临的难题。在目前的情况下,网络自治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4]

(六)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转让

有学者认为,为公正、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应该实施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转让。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部分让渡理论,类似于国际刑事管辖权移交理论,但两者有区别。刑事管辖权的国际转移是指某一个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而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让渡,则是通过签订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国际公约,以协调国家之间对某一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9]

三、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现状

上述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理论或方案,对各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网址管辖基础论和有限管辖理论都直接来源于司法实践。然而,各国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并不完全一致。

(一)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域外立法

网络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很多国家都在尝试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试图在立法上确立一种全新模式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规则。例如,英国在1990年《计算机犯罪法》中就规定,如果案件中的受害人或犯罪人本人身处英国,则英国法院对这一法令所涵盖的罪行就享有司法管辖权。新加坡的《不当使用计算机令》则规定,对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的相关罪行,新加坡司法机关有权提出检控;如有人在新加坡境外任何地方触犯该法令所涵盖的罪行,则该人会如同在新加坡境内触犯该罪行一样受到制裁[2]102-107。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资信及多媒体法令》规定: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马来西亚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10]。美国是网络犯罪的高发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美国法院已经出现将长臂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犯罪的倾向。根据长臂管辖权规则,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时,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11]。我国台湾地区也认为,为了“维护个人权益”以及“保护社会安全”,网络犯罪行为的管辖权范围将包括“犯罪行为地”以及“犯罪结果地”,两项之中只要有任何一项在台湾地区境内,其就具有管辖权。这一规则看似没有违反传统的刑事管辖权规则,但是,由于放宽了对“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大大拓宽了刑事管辖权范围。从上述国家的立法来看,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都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扩张管辖原则。

(二)《网络犯罪公约》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规定

网络无国界的特点以及各国主权范围对管辖权的影响,使得各国仅在国内法中确定管辖权规则,不能从根本上防治具有跨国性的网络犯罪。因此,各国在积极修改或制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规则的同时,也考虑到网络犯罪跨国性追诉的困难,并认识到只有国际合作方能对利用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有实质性的规范。同时,也只有全球一致的立法,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提供明确具体的规范,认识到网络犯罪的构成和基本内涵,从而不至因跨越国界而受到两种内容迥异的法律系统之规范。在此背景下,欧洲主要国家和美国等共同起草和签署了《网络犯罪的公约》。在2001年11月23日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该公约开放签字,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不仅对网络犯罪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而且规定了惩治网络犯罪的程序规范。在刑事管辖权方面,《网络犯罪的公约》采纳了传统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原则(公约第22 条),其中“属地优越权”的领域范围包含了“拟制领土”。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通过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对本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条件是当这些犯罪:(1)发生在本国领域内;(2)发生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上;(3)发生在由本国注册的航空器上;(4)由本国公民所为,且依照犯罪地法应受刑罚或该犯罪不在任何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内。由于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敏感性和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公约允许缔约国对上述规定的第二项到第四项加以全部或部分地保留,并明确规定“不排除任何根据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针对管辖权的冲突,公约规定:当不止一方对一项根据本公约确定的犯罪主张管辖权时,有关各方应通过妥善协商,决定最适当的管辖权[1]498-499

(三)现阶段我国对于涉及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凡是网络犯罪案件的行为(包括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我国境内发生,或者发生在境外的网络案件对我国境内产生危害的影响,都可认定为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即享有管辖权。这表明,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和地域的限制,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产生影响,我国就可以直接适用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这种对犯罪地作出广义解释的主张,与目前各国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时遵循扩大属地原则的基本做法相一致。实践中,没有区分国内网络犯罪案件与跨国网络犯罪案件,通过解释犯罪行为地的方法,将传统刑法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犯罪案件。面对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管辖权争议,立法的明显滞后导致行使网络犯罪管辖权时存在诸多问题,这对打击和惩治网络犯罪极为不利。因此,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立法十分必要。

四、关于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设想

(一)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原则

1.区分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与国际管辖权的原则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的确定具有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而且表现在其犯罪的跨国性(即可能涉及互联网所触及的任何国家)。从实践来看,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难题主要存在于跨国网络犯罪。对于纯国内的网络犯罪案件,现行《刑法》的地域管辖理论完全能够应对。因此,在构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体系时,笔者主张区分国内网络犯罪案件和国际网络犯罪案件,分别确定管辖权规则。对于纯国内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适用现行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作案所侵入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显示犯罪结果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对于国际性网络犯罪,则应制定专门的管辖原则。

2.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的方便诉讼原则

确定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目的在于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本国《刑法》保护的法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由于网络犯罪通常涉及地域广泛,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往往处于不同法域,因此,对于网络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时,不仅要考虑网络犯罪行为侵害了本国《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还要考虑管辖的可能和方便诉讼。如果在事实上没有实施管辖的可能,就会使《刑法》所规定的管辖原则丧失法律效果而流于形式。在行使管辖权成为可能的基础上,应坚持便利诉讼的原则[8]。在网络犯罪中,当两个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应从便利原则出发,考虑被告人或证人的住所和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的可行性、取证来源的难易程度、司法资源的投入与成本、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等。

3.公正原则

对于国际性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既要考虑其可能性,更要考虑其公正性。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无论对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应当是公正的,应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而言,管辖公正是指避免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多重不均衡的刑事责任追究,具体包括:避免受到多个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严格限制国内合法行为受到他国以属地原则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7]

4.国际协调原则

面对网络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与协调,按照“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确定对网络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所谓实际控制与先理为优,是指对于双方或多方共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已经行使刑事管辖权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逮捕或者审判的情况下,赋予该方优先管辖权。当然,在有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各方可以根据协议判断应当由哪个国家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是否移交的决定或安排。

(二)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具体建议

从我国现有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并没有就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而是分散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和《关于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决定》之中,这种状况制约了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为了更好地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有必要采取渐进式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注:渐进式立法模式是指分步立法:第一步针对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修订刑法;第二步修改刑法,将现有或即将出现的惩治网络犯罪的条款扩大为专章规定;第三步,制定单行的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参见:许秀中. 网络与网络犯罪[M].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3: 431.]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

如上文所述,对于国内网络犯罪的管辖,适用现行《刑法》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作案所侵入的計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显示犯罪结果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以网络犯罪的IP地址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可以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困境。

首先,犯罪时IP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便于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每一台连接到网络上的电脑都会被分配一个IP地址,这个IP地址是唯一的、确定的。IP地址在网络上起到了确定计算机位置、识别计算机身份等重要作用。通过IP地址所在的服务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是较为现实的。

其次,IP地址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的关联性。按照目前的互联网管理制度,IP地址必然对应着相应的服务器,而服务器的设置必须由行为人来进行。无论静态还是动态的网址,在网络空间的一定时间内总是确定的,网址和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时空的确定性。同时,网址与现实空间也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关联:一方面,网址的存在(静态的)受制于网址的ISP所在的管辖区域;另一方面,网上活动涉及到其他网络参与者时(动态的),要与其他参与者所在的管辖区域接触,这两种关联都是客观的。如果网上行为构成犯罪,只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就可以根据此种客观关联来确定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的网址,从而为管辖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就是说,IP地址对应的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之一,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将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既有利于明确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也有利于实现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与现有管辖权制度的协调统一。

第三,以IP地址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有利于实现与民事司法管辖制度的协调统一。网络犯罪不仅涉及到惩罚犯罪的刑事问题,同样也存在着网络犯罪所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因此,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不仅要有利于惩治网络犯罪,也要与民事司法管辖制度保持协调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网络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确定可以由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来行使管辖权。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注: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目前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以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并没有突破我国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原则。

2.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管辖权

(1)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有限管辖原则。在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上,首先应当立足于传统的刑事地域管辖原则,同时增加行使管辖权的判断依据。这些依据包括犯罪行为的网址所在地、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只要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作案所侵入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显示犯罪结果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就享有管辖权。其次,对网络犯罪的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不作域外限制。考虑到网络空间没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可以取消《刑法》关于适用于普通犯罪的域外限制的规定,以法益实际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作为判断标准。认定某一网络行为是否应该纳入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应该以该网络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即“实质损害”。所谓“实质损害”具体是指网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危害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害状态。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网络行为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法益造成损害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惟其如此,才能解决网络犯罪的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困惑,并有效地遏止涉外网络犯罪[3]

(2)参加或缔结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国际公约,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目前,虽然不少国家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单一国家在管辖国际性网络犯罪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因此,有必要在尊重各法域的司法主权平等的前提条件下,制定一部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国际公约。值得关注的是,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对缓解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冲突将发挥积极作用。然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为了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我国应加强对公约的研究,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加入该公约。此外,还可以通过订立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依据双边协定来解决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在订立双边司法协定时,各方可根据“主要犯罪地原则”或“犯罪后果最严重地原则”来确定犯罪管辖地。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地时,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管辖地之间是否存在最密切联系,选择该管辖地审理案件是否符合公平、方便及国际礼让原则,是否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等[1]493。鉴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必要时也可以考虑将案件分成几个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国家行使管辖权。

总之,在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的国际管辖权时,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在达不成此种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则应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法益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为补充的有限扩张原则来确定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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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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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和谐世界思想指导下我国的对外软实力建设

46、注意提高领导干部的国际化素质

47、复兴的中国给世界传递的是正能量

48、当前国际形势新变化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举措

49、试论目前国际关系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嬗变趋势

国际刑法论文范文第3篇

2、企业异质性与贸易中介理论研究新进展

3、论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的开展

4、论人民币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

5、高校翻转课堂的“国际投资学”教学改革实践与推进

6、“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协同分析

7、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分析

8、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业绩承诺纳入中美双边投资条约的利弊分析

9、对外直接投资进出口贸易及经济增长间的关系

10、PAD教学模式 在“国际投资学”教学中的应用

11、国际投资仲裁发展前景分析

12、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创新战略研究

13、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

14、坚定不移推进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目标、挑战与思路

15、CPI增长和人民币升值对中国外贸的影响分析

16、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17、基于信息时代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关系思考

18、论产品跨国生产经营网络扩展与产业内国际贸易垄断的新发展

19、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与前景展望

20、中间产品进口是否促进了我国技术进步?

21、“美丽年代”最后的火花

22、当前国际货币体系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23、积极管理中资企业外向发展中的金融风险

24、国际贸易与FDI关系的发展轨迹:替代互补与融合

25、国际商务专业定位与人才培养问题探讨

26、投资资本权利扩张与管制的辩证法

27、内陆城市开放路径探析

28、沈阳自贸区的国际化、贸易便利化发展路径探究

29、国际垂直专业化分工与中国制造业产业升级

30、浅析“低碳经济”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31、从“WTO是模范国际法”说开去

32、英国“脱欧”是启动中英自贸协定谈判的契机

33、加快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①

34、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的协整分析

35、国际税收仲裁裁决的效力与审查

36、经济波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趋势

37、跨国公司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协调与选择

38、国际结算双语教学研究

39、法务会计教育问题研究

40、国际货币体系的演进趋势与可能路径

41、经济一体化与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42、大学课程教学的“三单”问题及“五线谱”教学方法

43、金砖国家引进FDI的对外贸易效应比较研究

44、因专业稳中求进 赖格局致以远方

45、全球化竞争格局下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路径探析

46、探究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相互融合趋势

47、低碳经济影响下国际经济法的变革

48、国际投资学教学方法的改革的相关思考

49、欧元贬值对中国经济的冲击

国际刑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兴起,国际法的立法模式也将发生变化。国际法立法模式正在由传统的“国家间立法”转向“国家间立法”与“跨国立法”并存的多元化立法模式。作为国际秩序中与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并存的第三种力量,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活动的重要行为体,并在跨国立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所从事的主要是事务性的立法和法律的编纂,制定的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法中的软法,其形式主要是国际惯例,并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遵守。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还进一步推动和影响国家间立法。

关键词 国际非政府组织 跨国立法 软法

一、全球化对国际法规则的影响及现行国际法立法模式

(一)全球化及其影响。

全球化是一种人类社会发展的现象过程。全球化目前有诸多定义,通常意义上的全球化是指全球联系不断增强,人类生活在全球规模的基础上发展及全球意识的崛起。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

全球化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事实,并给国际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全球范围内的通用标准的数目的增长,例如版权法;国际贸易的增长比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更快;由跨国公司控制的世界经济的股份的增长;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更多的国际间的文化影响,例如通过好莱坞电影的出口;文化多样性的减少;贫富差距可能扩大;国际旅游业的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掠夺;部分发达国家把工业垃圾倾倒到发展中国家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遭到破坏;文明以及价值观的冲突;通过诸如互联网和电话等的术使得共享的信息资源不断增长;移民的增长,包括非法移民;恐怖主义也在全球化,参与恐怖袭击的恐怖组织分子很多时候不在本国行动,而且与本国无关。上述现象在国际活动中迫切需要统一的国际规则的出现,因此对国际法规则有增量需求,而国际法传统的“国家间立法”模式已不能满足这一需要,因此对国际法规则的生成提出了新的要求。

尽管对全球化没有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确定的内涵,但其根本特征应当是各国经济与社会联系的普遍化与密切融合。全球化使对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其主要原因是:首先,从全球化的深度来看,随着各国间交往频率的加快和密度的增大,创制更多的国际法律制度将有利于减少各国间交往的成本;其次,从全球化的维度来看,全球化已波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原属各国国内法管辖的经济、人权、环境、恐怖主义及犯罪等问题不断跨国化,并进入国际法的视野,需要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规则予以调整。

(二)现行国际法立法模式及弊端。

现行的国际体制和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传统“国家间立法”模式严重制约着国际法律规则的供给,难以满足全球化对国际法规则的需求,而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征决定的。作为国际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有190多个成员国的国际社会里,条约从谈判、起草约文到签署、批准和生效的过程很漫长,期间充满了国家之间的博弈;国际习惯的形成也是如此,从各国实践(客观因素)到形成法律观念需要较长的时间,即使有产生较快的“即时习惯法”也远不能满足需要。作为各大法系都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判决、公法学家学说等补助资料的形成和产生也难以适应全球化对国际法规则的需求。一言以蔽之,传统的国家间立法模式不能满足全球化带来的急剧增长的对国际法规则的需求。因此,全球化的发展呼唤国际法立法模式的变革。

全球化和国际体系的演进,使国际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秩序中除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国际非政府组织成为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行为体。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参与跨国立法,与国家、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共同行使国际立法权,并由此加大国际法律规则的供给。国家、政府間国际组织在国家间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将有限的立法权分流给国际非政府组织,将有关事务性的立法权分流给国际非政府组织。

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理解

全球的非政府组织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其所参与的领域广泛,涉及全球政治、经济、科学、法律、社会、文化、宗教、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非政府组织的大量出现是20世纪80年代“全球结社革命”的产物,在这场全球结社革命中,非政府组织兴起,并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ion)逐渐确立了自己的相对独立地位。“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是1946年在联合国被首次使用的,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组织社会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对象,这些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界定,因此,虽然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约定俗成而使用,但是要对其明确定义并非易事。目前世界上对非政府组织还没有一致的、普遍认可的定义。

199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则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非政府组织是非赢利的机构,其成员是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体,并且其行动是由其成员的集体一致根据成员的需要,或一个或多个与其合作的团体的需要而决定的。而何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又称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1296号决议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应具有代表性并具有被承认的国际地位,即对于一个覆盖了世界上不同地区相当数量的人们,它应该代表其中的大多数并表达其中主要部分的观点。世界银行则宽泛地说非政府组织是指任何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非赢利组织。维基百科上的注释则从六个方面来定义非政府组织:组织性、私有性或民间性(非政府性)、自治性、自愿性、非宗教性、非政治性。 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强调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有人强调其非暴力性,以同一些恐怖组织划清界限。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先生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所作的定义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这些定义分别从不同方面揭示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因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界定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要由个人、民间团体依法建立和参加并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宗旨、组织机构和活动资金,在组织目的和范围上具有跨国性和国际性的非赢利组织。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及演变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跨国立法。

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参与跨国立法,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以国际经济法领域为例,非政府组织通过其所拥有的专门人员及其专业技术知识,参与了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领域规则的制定,形成了大量的国际商事交易规则,这样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法律协会、国际航空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因特网名称及编码分配公司(ICANN)等。

以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为例,国际商会是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各国贸易法的统一,以消除由于法律冲突与差异造成的国际贸易障碍,并先后制定了在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贸易担保、国际电子商务、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所形成的各种国际惯例及示范法,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担保统一规则》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许多国际通行的实体与程序国际惯例等,这些惯例已为国际贸易当事人所广泛认可和采行,并为许多国家所认可。其所规定的建立在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冲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的自治性基础上的国际商事惯例以及示范法又称为现代商人法,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得到了广泛的遵守。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实际上是对作为国际商人法的国际贸易习惯规则的编纂,这适应了全球化要求各国法律趋同化的趋势,有助于各国贸易法的统一,更促进了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互联网在当今信息化社会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互联网上域名(Domain Name)很重要。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依法解决调整域名使用者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课题。因特网名称及编码分配公司(ICANN)是一个非政府、非赢利的因特网自治管理机构,于1998年11月在美国加州注册设立,主要负责指定.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并负责因特网域名的注册和管理及域名争端解决,1999年底,该组织通过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及其执行细则,是ICANN理事会采用的一项适用于所有ICANN授权的国际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商的纠纷解决办法,包括我国在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实体均可通过向任何(ICANN)认可的服务商提交依据UDRP规定的申诉。因此,该规则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域名争端解决程序。

国际法律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作为学术性民间组织主要以国际运输法以及国际仲裁为活动领域,其对私法的统一做了很多工作,其重要成果就是《关于一般海损的安特卫普规则》。

上述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规则已经成为国际经济交往须臾不可离开的规则。尽管这些规则不同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但是其效力和影响有目共睹,不容否认,也更有力地说明非政府组织是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

国际非政府组织之跨国立法在性质和效力上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立法不同,后者以主权国家谈判并签定条约为主要生成方式,并按照条约规定的生效程序生效,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在性质上是国际条约,在效力来源上来自于与国家同意。此外,国家间立法还有国际习惯等。非政府组织参与跨国立法,但是其所制定的规则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因此,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规则如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会议上制定决议和发布的宣言等国际文件一样,是一种“软法”,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违背这些规则的后果,与违反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主要渊源的传统国家间立法可以诉诸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后果不同。因此,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只能是一种“软法”,而这种软法与以政府间国际组织决议或宣言等国际法文件为表现形式的软法也不同,后者与国际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一起构成国际法渊源的补助资料 。

很多国际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是事务性领域的规则的制定,如因特网编码分配公司、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其开始制定有关规则时,国家间体制尚未或未能作出应有的反应,而随着这些领域的迅猛发展,这些非政府组织及其制定的规则已经取得了国际社会认可,并奠定了其权威。科学技术和全球化的发展使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参与全球治理成为可能。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跨国立法,满足了国际社会发展对国际规则的增量需求。因此,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跨国立法是其在全球治理的多向度网络中分享权力的方式。

在国家间立法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立法的关系上,后者对前者是起到补充的作用。因为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居于核心和中枢地位,国际非政府组织涉足的往往局限于“低级政治”领域。此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权力一直存在着合法性和责任性不足的缺陷,因为即使非政府组织自诩为全球市民社会的代表,以弥补“国家失灵”和“市场失灵”为己任,但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究竟代表谁的意见、为何能代表、如何代表等问题,迄今为止并未有满意的回答,何况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实际上仅仅代表的是其所属社群的利益,国际非政府组织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也是悬而未决。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影响国家间立法。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之跨国立法中发挥作用的另一种方式是对国家间立法施加影响,以促进和影响国际条约的制定。

非政府组织通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组织的交往,为其提供咨询意见和有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参加国际组织的国际会议的筹备会议和正式会议,提出议题,举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论坛,进而使自己的意见被政府间国际组织纳入有关的决议,这是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重要方式。例如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达成的许多妥协都是在非政府组织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形成的;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的准备工作接受了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各种建议,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中吸收和接纳了非政府组织提出的许多思想和主张;刑法学高等研究国际学院、美国律师协会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非政府组织国际禁雷组织(ICBL,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Ban Landmines)通過其卓越的努力以人道关怀的精神最终促成了《国际禁雷公约》的签署 。

國际非政府组织通过参加国际公约的谈判、提出有关建议和条约草案的方式,影响着国际法的生成,促进了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这在国际环境保护和人权的国际保护领域里尤为明显。例如,非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等公约的准备工作,在《荒漠化公约》的谈判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非政府组织也对一些条约如《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和《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的准备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然,非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条约发挥作用的大小一般因为主权国家的需要而有领域的限制,一般以环境和人权等领域为主,在这些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目标容易与政府的相一致,因此,政府乐于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游说,乐于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有关专家的意见,“从善如流”,因此,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这些领域里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但是,在其他一些领域,尤其是在事关国家政治事务和安全的领域,如核武器谈判、裁军等领域,即国际政治学所谓的“高级政治”领域,国家一般不愿意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就很难在这些领域里有何作为。不过,有时也未必尽然.,如前面提到国际禁雷组织最初只是一个松散的网络,其目标——禁止杀伤性的雷一开始被一些批评家讥笑为“乌托邦”的目标,但是凭借人道关怀的崇高出发点,通过卓越的工作,其实现了教育民众、说服公司、启迪政府,最终使《国际禁雷公约》签署,这恐怕是迄今为止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里最杰出的成就,也打破了人们关于非政府组织难以在裁军等事关政治及军事领域发挥作用的思维定势,尽管在可预见的未来,非国际非政府组织在“高级政治”领域的影响仍然是可能很有限的。

另一方面,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家间立法的影响还表现为作为“压力团体”在国际组织召开国际会议进行国际谈判的过程中通过抗议、游行示威等方式对国际会议及条约谈判施加影响。在1999年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和2001年八国集团热那亚峰会等重要国际会议上,国际非政府组织也进行了多次反对全球化的示威活动,反对全球化,呼吁全球经济正义。 这些均对国家间立法产生了影响。

四、结语

正如一篇报道所言,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决策的一种新势力。 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当代,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多个领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并通过游行、集会、示威、举办论坛、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在国际舞台上表达自己的看法,并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虽然其地位尚待研究中,但联合国已经非常重视国际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采取适当办法,与各种非政府间组织商谈有关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为联合国专门处理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的机构,这体现了在全球领域范围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其自身立法对国家间组织立法即国际法的影响更加明显,国际非政府组织已进入国际法的视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0级)

注释: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5886.htm

黄志雄.非政府组织:全球化进程中的第三种力量.法商研究,2003(4)

赵黎青.非政府组织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76.

维基百科,非政府组织. http://wikimbalib.com/wiki/NGO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56.

百度百科,国际商会.http://baike.baidu.com/view/61734.htm

万霞.软法透析. http://www.uncentre-cfau.org/wan03.html

于永达.国际组织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25.

维基百科,非政府组织. http://wikimbalib.com/wiki/NGO

NGO:全球决策“新势力” http://finance.qq.com/a/20091227/000380.htm

国际刑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如今,我国刑法的发展问题备受学术界关注,尤其是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因此,为了完善刑法的基础理论,本文以当前状态下刑法心法转作为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分析刑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的问题,对刑法的新发展需要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关键词:刑法学;刑事政策;新发展

一、刑法问题的探讨

(一)刑法学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刑法的发展问题备受学术界关注,尤其是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其中一个很具有争议的问题就是我国刑法学是否应该逐渐脱离苏联刑法的影响,逐渐向大陆刑法靠拢。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刑法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的需求,应根据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以展现其强有力的生命力,所以应该拜托苏联刑法学的束缚,逐渐向大陆刑法学靠拢。

(二)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是在刑事法的集中体现,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所规定,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在我国实现。以我国目前的刑法现状,实现罪刑法定还需要漫长的等待。

何为罪刑法定?从字面的理解,罪刑法定与刑事法治就不具有同一性。然而,对罪行法定的理解不能仅限于字面意义,罪行法定与法制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以相关理论作为理论支撑,还需要遵行一定的基本原则,包括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我国目前的刑法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的保护措施造就了经济上的不平等,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学术界一直探讨要将废除非公和公有制的差别对待,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就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二、简评

(一)批判刑法与解释刑法

刑法学在法学的科目中是属于规范靠科学的范畴,而这一学科主要是对刑法规范的相关理论、解释等方面的研究。由大陆法系的国家通过对立法与司法的实践所总结下来的经验来看,刑法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成文法的相关内容。大部分的学者在研究刑法学时,都习惯于用批判性的思维去看待刑法中的相关内容,这在学习刑法时很容易把刑法解释学与刑事立法学这两个科目进行混淆,同时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充分利用刑法的权威性去解决一些现实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刑法学解释的研究相对落后,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的研究學者习惯于去批判刑法,由此,我国的刑法学界应该对这一现象需进行反思,并找出解决的而方案与办法,从而加快推进刑法的发展。此外,在以后的刑法的研究中,应该把刑法的解释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让更多的人可以全方位的、全系统的去认识刑法,理解刑法的意义与作用。

(二)外国刑法理论的合理借鉴与吸收

我国的刑法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为外发后生型的特点。从这一特点来看,在我国对刑法进行研究时,应该适当的学习、了解一些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并把相关的理论知识合理的运用到我国刑法的制定中来,这对于刑法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对于外国刑法理论的借鉴与吸收,不能盲目的运用,要以我国的立法特点和司法实践作为依据而进行。如今,我国的大多数的研究学者在研究刑法时,都没有考虑到我国刑法的现实发展状况的影响因素,而直接把外国的刑法理论简单照搬到欧国的刑法中来,这一做法不仅没有使我国的刑法得到有效发展与进步,然而是我国的刑法变得庸俗化,不能在司实践中起到任何作用。因此,在以后的刑法研究中应该改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

(三)外向型刑法研究的加强

在我国刑法经过长时间的研究之后,由于受到外部的多种影响因素的制约,大部分研究学者非常注重我国刑法内部的研究,而对于刑法外部方面的研究却相对较少,而这也会使我国的刑事法治的整体发展与运用受到一定的阻碍,同时也不能给我国刑法与世界先进刑法的交流提供有利的帮助。从近几年的刑法发展来看,国际上的刑法学界都在加大力度推进外向型刑法的研究,但是在外向型刑法

研究中,对于国际和中国区际刑法研究方面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且这些问题从根本上一直在不断的扩大,因此,我国的刑法学界,要以其作为研究的重点,加大力度的去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从而促进我国的刑法与世界刑法进行友好的交流与学习,共同把刑法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杜启新.危害人类罪的总体要件[M].国际刑法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129-157.

[2]高铭暄,王秀梅.当代国际刑法的新发展[J].法律科学,2006, (2).

[3]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06,(3).

作者简介:

吴美珠(1995~ ),女,汉族,海南东方人,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国际刑法论文范文第6篇

我们都知道一个国家的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水平,对于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来说非常重要。同时,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大力发展,国际物流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国际物流也存在许多的弊端,不完善。相对于其他发展国家来说,中国的国际物流数平台相对于薄弱。所以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起来并且找到更好的方式去完善去解决。在“一带一路”新政策的影响下,我国国际贸易有了新的进步,出口额也有了巨大的增长。但相对于国际物流来说,其自身的发展还不够完善,一些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参与度不高,甚至有一些物流企业还没有参与进来。整体来说,中国的国际物流运营能力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下。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成为了当下我们国家应该重视的问题,也是各个物流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

二、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能够拉动国际物流

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大大拉动了国际物流的发展。那什么是国际物流?国际物流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进一步的扩展,它不仅仅满足于国内的发展更是像国外地区不断的扩散,增大了流通范围,同时也成为了我国国际贸易的重要保障。实质上来说,国际物流就是因国际贸易而存在的,他为国际贸易而服务,所以如果没有国际贸易的话,那么国际物流也将不复存在。

(二)国际物流技术的进步离不开国际贸易的发展

所谓的物流技术是指物流企业中知识理论,还有设备设施配置和工艺等的总称。当国际贸易大力发展的时候,所需的国际物流也要跟上脚步,对于国际物流来说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现在国际贸易市场竞争激烈,所以我们需要从各个方面降低我们的成本,不仅是原材料的价格,订单的成本还需要大大降低我们运输的成本。所以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影响下国际物流技术有了新的挑战,这也促使国际物流有更大的创新和发展。

(三)国际物流能够支撑国际贸易

国际物流的快速发展对国际贸易有着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国际贸易的发展,必须要完善和健全的国际物流体系作为保障。在国际贸易发展较强的国家,都是十分重视国际物流的体系建设的,因而也进一步更加完善国际物流体系。从整体来说,我国国际物流进入了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阶段,但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国际物流体系还是比较薄弱的,整体发展相对较为滞后。以此我们要更加重视国际物流这一体系,努力推动两者的发展关系,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物流的竞争力。总之,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国际物流大大小小的方面都有着相应的影响。在国际贸易的推动下,国际物流在各个方面也将取得新的突破。

三、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之间关系的协调

针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之间的关系,想要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皆得到良好的发展,那么我们应该针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协调,相互协调,相互支撑,从而促进两者之间更加长远的和谐发展。具体来说,从以下方面为入手点。

首先,我们应该制定出合理的政策。家有家法,国有国规,从国际贸易发展的一开始我们就应该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政策以供各个企业可以依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两者之间产生不良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政策方面考虑,以现有的一些政策作为参考,从而为两者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其次,我们现在任务就是大力发展国际贸易。相对于其他外贸发达的国家而言,中国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相对于落后和薄弱,国际物流的一些技术也相对于比较滞后,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更要借助一切有利条件去发展我们的国际贸易,另外在发展国际贸易的同时,还可以通过不断地实践去完善我们的国际物流系统,除了自我发展,还要有良好的借鉴,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去完善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关系。

有效去实施风险预警及防控。在我们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自身问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当发展过快或者在其他一些外在条件的加持下,这些缺陷和不足很有可能会造成较大的风险和危机,所以当我们国家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的能力,从而大大减少在此期间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为两者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经济化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中如何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

(一)抓住发展机遇

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二者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它们之间相辅相成,有着共同发展的目标,在我国实行“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应当借此来加强与各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抓住多方面的发展机遇,互利共生。同时也借“一带一路”的便利,来为国际间的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尤其是在国内经济发展较弱的地区,可以借此抓住发展的机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促进国际贸易和物流之间的协同发展。

(二)创造新的环境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环境也是有着一定的要求的,营造创新环境的方法有多个方面,首先我们可以改变传统上过于局限的物流方式,现在运输方式多种多样,我们也可以利用这些形式来发展出更为便捷的方式,在一些交通设施不太发达的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可以利用多样的运输方式来实现国际物流的全覆盖,促进国家间的贸易。其次现在物流信息不断发展进步,物流行业展现出来的综合实力愈加强大,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来强化物流体系,信息时代有许多发展机遇,抓住机遇,强化自身,才能保证发展,才能促进国际贸易。

(三)强化国际交流

在当前的全球经济格局下,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非常激烈,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中取得发展,就要让国内的企业努力适应国际间的贸易环境,同时将物流体系纳入到国际贸易中。在不断地去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环境时,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完善物流系统,进一步去适应国际化的发展形势,促进国际贸易国家们之间的交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我们国家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系统更加强化。同时我们要增强与周边各国之间的友谊,提倡和平共处原则,从而保证外贸商品的质量和物流效率,通过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

(四)完善互动发展

对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来说,完善互动发展政策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只有不断的健全完善相关体系,促进国际之间的友好交流,这样才可以使其获得良好的发展。国家和政府也应该为此出台相关的政策以保证并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发展,使其具有完备的政策体系,得以科学的发展。尤其是现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使沿线国家之间的交流越来越紧密,各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也在不断加深,国家应该就此将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体系进行整合,采取有效的方法推动发展。

(五)推动国际贸易和物流的创新

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才能取得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和物流的过程中,创新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二者的竞争力不断加强,在国际上取得一定的地位。国际物流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就要求国际物流在未来一定要不断改进自身,才能起到支撑国际贸易的作用,二者之间的互动功能才会更加强大。因此一些国内企业可以加强与物流企业的合作,以这种方式来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自身的创新性变革。另外国际物流行业可以加强模式的创新,让自身由运输型向服务型逐渐转换,同时着眼于成本方面,努力构建出完整的国际物流管理体系,降低成本,让国际贸易的成本也可以有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协同发展。

结束语:

由此看来,各个国家的国际物流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国际贸易大力发展,取得良好的进步时,国际物流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国际贸易创造了各种便利条件。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国际物流的大力支持和创造的良好环境,但如果国际物流的发展跟不上国际贸易发展的步伐,那也将成为国际贸易发展道路上的阻碍。因此,除了我们有良好的政策支持,我们更要平衡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只有两者相互进步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在国际贸易市场众多的国家中脱颖而出,屹立不倒。

摘要:国际物流是针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他们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但因为中国的国际物流发展得比较晚,所以对于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之间相互发展的机制还不算成熟,在某些方面国际物流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也同时制约了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所以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下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更好地理解的同时也更容易从整体入手,大力推动中国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可.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相互促进关系研究[J].中国商论,2029(01):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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