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鉴定方法范文

2024-06-18

事故车辆鉴定方法范文第1篇

我认为要杜绝或减少车辆事故发生,主要应抓好以下几点:

(一)抓好思想教育,解决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出现违章行车、酒后开车、疲劳驾车现象,是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是思想认识不深的问题。因此,要教育官兵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充分认识车辆事故的危害性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性。一要认真学习交规,增强安全意识。结合部队担负任务的实际,组织车管干部和驾驶员队伍定期开展安全学习教育,认真学习《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熟记安全规章制度,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法规记心中,平安在手中的安全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要做好心理疏导,筑牢思想防线。以三互活动为载体,积极主动做好谈心交心工作,了解掌握驾驶 员的心理反应和行为表现,针对驾驶员易产生与众不同、高人一等的优越心理、违章行车的侥幸心理、掉以轻心的麻痹心理、意气用事的赌气心理、得意忘形的兴奋心理、对工作环境的厌倦心理和争胜卖弄的逞强心理等,抓好思想教育引导,搞好心理疏导,筑牢思想防线。三要抓好警示教育,汲取经验教训。在车场门前设立安全警示教育栏,把安全警示教育作为每天的必修课,把兄弟单位及驻地周边发生的车辆事故写在警示栏中,让每个驾驶员在出车前看到、行车中想到,汲取教训;组织观看影视资料,用大量的事实、实例和血的教训教育驾驶员,切实增强安全行车的意识。

(二)抓好作风养成,解决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违章行车、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是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也是作风不实的问题。要解决作风不实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一要加强用车管理,严格车辆派遣。要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制度,按照用车单位申请、车管部门承办、值班领导签批的程序派遣车辆,用车单位必须提前向车管部门申请用车事由、车型、时间、路线,根据申请用车的数量、路线采取从严控制、适当结合的原则派遣,尽量少出私人车、少出长途车、少出随行车,可派可不派的车坚决不派,避免随意派车、重复派车的现象。二要搞好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严格车辆审验关,对超负荷运转、有严重事故隐患的车辆,要认真记录在案,坚决停止使用。有的单位只要车辆能发动起来就不得不跑,从而埋下了事故隐患,预防车辆事故,必须要切实解决这个问题。要认真落实车场日制度,充分发挥车场日的作用,抓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三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教育驾驶员认真遵守部队车辆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地方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车,坚决杜绝违章行车、酒后开车、疲劳驾车,时刻树立忧患意识,切实做到为部队负责、为家庭负责、为个人负责、为他人负责,牢记职责,善待事业,时刻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引导驾驶员热爱本职,破除军车特权思想,牢固树立遵章守纪行车、安全行车、礼貌行车的思想观念,把行车安全、行为文明、服务优质作为每个驾驶员的自觉行动。

(三)抓好带车管车,解决行车途中监督失控的问题。不管是违章行车,还是酒后开车,或者疲劳驾车,都是因为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抓好干部带车管车工作是加强行车途中监督,预防车辆事故的有效措施。一要管好驾驶员。带车干部要管好驾驶员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作风纪律,随时观察分析驾驶员的思想、身体和行为等表现,并做到与驾驶员同吃、同住、同检查、同责任、同归队,防止驾驶员带情绪出车、带病出车、违章行车;同时,要注意劳逸结合,保证驾驶员的休息、睡眠,坚决杜绝疲劳驾驶行为。二要强化带车责任。明确带车干部完成任务和安全行车的具体要求,掌握行车路线、明确回场时间;明确带车干部负有带车管车,帮助观察、监督遵章,及时提醒、签署回执,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把带车干部的责任落实贯串到行车安全的全过程。三要带头遵守规定。带车干部要明确管理驾驶员的责任,遵章守纪当模范,严于律已作表率,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暗示或者强迫驾驶员将车交给自己驾驶,严禁指使驾驶员改变行车路线或者执行无计划任务,严禁催促或者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四)抓好自购车管理,解决私家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显示,酒后开车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私家车又成为肇事的主力军,10起事故中约有8起是私家车造成的。因此,抓好官兵自购车管理刻不容缓,必须加强官兵自购车规范化管理,把官兵自购车纳入部队统一管理范畴。一要抓好思想教育,强化安全意识。组织购车官兵认真学习《公安边防部队预防车辆事故规定》、《道路安全交通法规》等规定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组织观看车辆事故血的教训和给家庭造成极大伤害的警示教育片,教育官兵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持不懈抓好安全行车和警示教育,引导官兵深刻认识车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观念,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二要加强技能培训,提高驾驶技能。组织购车官兵开展车辆基本常识、一般故障排除、驾驶技能等方面的学习系统培训,定期组织对车辆基本知识、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能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巩固和提高官兵驾驶技能,技术不达标的不给开车,切实解决部分官兵实际驾驶水平不高的问题。三要搞好审核把关,完善管理机制。按照部队车辆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标准,对自购车辆的牌照号、发动机号、行驶证、驾驶证等逐项对照审核登记备案,列入经常性管理范畴;制定《官兵自购车辆规范化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自购车辆规范化管理。四要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依据《公安边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单位与个人监督管理关系,层层签订自购车辆驾驶安全承诺书和安全责任状,逐级明确安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对官兵自购车辆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切实排除车辆交通事故安全隐患。

接二连三的发生,次次都是触目惊心,有的开车撞死撞伤老百姓,有的自己驾车车毁人亡,这些事故不仅影响到部队的形象和声誉,同时也给部队、家庭、自己和他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尽可能地杜绝和减少车辆事故的发生,是新形势下部队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进一步提高部队整体战斗力的重要环节。下面,我试着从车辆事故原因和预防对策,谈几点体会和看法。

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是车辆使用管理的根本要求,是确保部队安全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保证官兵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抓好这项工作,需要部队各级官兵积极行动起来,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降低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车辆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部队车辆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造成车辆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违章行车。从历年来的交通事故来看,驾驶员违章是最主要的原因,占事故总量的60%左右。有的官兵认为自己是军车,地方交警无任何资料可查,开车违一下章,闯一下红灯,也没人敢把我怎么样。主要表现形式有:闯红灯,违章调头,开英雄车,在闹市区高速行驶,在大街上违章停放,在单行道上逆向行驶,这些行为,都是导致车辆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酒后开车。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数据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开车有关。全球每天有3000多人死于交通事故,10多万人受伤。每年有120多万人死亡,大量人员伤残。其中,因酒后开车导致的伤亡占25%。而部队干部驾驶私家车发生的事故80%以上,都是因为酒后开车。由此可见,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不论是在地方还是在部队,酒后开车都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事故车辆鉴定方法范文第2篇

厂内运输车辆虽然只是在厂院内运输作业,但是如果对安全驾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以及车辆带病运行,就容易造成车辆伤害事故。对车辆运输事故预防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厂内车辆伤害事故有以下规律:

☆ 1.与时间有关,每天7:00—15:30的事故较多。

☆ 2.和驾驶员的年龄有关,一般18---40岁的人居多,其中18--25岁的占25%。25—40 岁的占32%。 ☆ 3.受伤部位以腿、脚为最多。

车辆事故可分为碰撞、碾轧、瓜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出轨和搬运装卸中的坠落及物体打击等。

造成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

☆ 1.违章驾驶;事故的当事人,由于不按有关规定驾驶车辆,扰乱厂内的正常运输规定,致使事故发生,如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争道抢行、违章超车会车和违章装卸等。

☆ 2.疏忽大意;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正确地观察和判断道路的情况而造成失误,如情绪急躁等原因引起造作失误所导致事故。

☆ 3.车况不良;车辆的安全装置或调速装置等部件失灵或不齐全,带病行使。

☆ 4.道路环境差;厂区内的道路因狭窄、曲折、物品占道或天气恶劣等原因使驾驶员操作困难,导致事故增加。

☆ 5.管理不严;由于车辆行驶制定没有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 6.交通型号、标志、设施缺陷等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 预防事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 1.车辆人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 2.车辆通过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观望,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 3.严禁在路轨上行使,严禁与路轨吊车抢道。

☆ 4.车辆的各种机械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禁止带故障运行。 ☆ 5.在厂区行使一定要按厂内规定的行驶速度行驶。 ☆ 6.装运货物时,不得超重、超宽、超高。

☆ 7.铲车在行驶时,无论是空载还是重载,货叉离地不少于300mm. ☆ 8.严禁任何人站在货物上,车叉上随车行驶。

事故车辆鉴定方法范文第3篇

为及时掌握公司车辆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驾驶员、车辆(含商品车)。 3.术语和定义

3.1事故联系报告制度是安全生产运输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

3.2车辆安全生产事故:指公司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从事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 4.职责

4.1车辆及安保部: 4.1.1负责处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现场处理、保险理赔等善后事宜。 4.1.2负责所有车辆的安全事故材料的归档,按事故类型、事故损失、车辆人员损伤程度等进行事故备案。 4.2业务部

4.2.1负责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与本部门相关的车辆事故。 4.2.2负责做好车辆及安保部到达事故现场前的现场保护、伤员抢救等工作。

4.2.3负责商品车及所属车辆的事故材料收集整理工作,提交车辆事故分析报告,交由车辆及安保部存档备案。

4.2.4负责商品车投保的前期材料准备工作,当商品车出险或理赔时,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 5.管理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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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安全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5.1.1车辆安全事故分为无货损的交通事故和附带货损的交通事故;其他事故分为单纯货损事故和非交通事故。

5.1.2无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处理由车辆及安保部负责处理,单纯货损安全事故和附带货损事故由业务部门和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

5.1.3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由车辆及安保部人员负责处理,各级管理人员和事故司机必须严格服从安排并予以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后按照指令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 a.立即停车; b.保护现场;

c.抢救伤者及所运财产; d.配合处理人员完成事故结案。

5.1.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业务部相关人员及事故司机应积极主动与车辆及安保部保持联系,并将可能影响事故处理的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5.1.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在肇事驾驶员逃逸、重伤、死亡或其他无法报案的情况下则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事故信息,不得影响事故的处理)向交警或其他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业务部或车辆及安保部三方报案。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根据事故严重性由车辆及安保部专人负责到现场处理(不能及时到现场的也可委派事故驾驶员处理)事故车辆所承载货物,需要将承运货物、事故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到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向厂方或经销商实时汇报货物损失和造成的影响情况。

5.1.6责任认定阶段,驾驶员或承办案管理人员应做到: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责任认定是否能够接受,若不能接受,应及时向公司车辆及安保部报告,在15日内申请重新认定;如能接受,但因对方无赔偿能力或其他原因,应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在交警下达责任认定书后48小时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5.1.7调解阶段,若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则根据交警部门安排(以电话或 2 / 4

处理通知书为准)进入损害赔偿调解阶段。驾驶员或承办案管理人员应做到:与事故处理部门和车辆及安保部保持联系,按照责任认定确定我方可承担的比例(具体由处理人员掌握)。调解期限自第一次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可延长15日)内调解两次。一般尽量争取在交警部门处理下结案。若调解不成,则终结,进入诉讼程序。

5.1.8事故处理结束后,承办案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结案文件、《事故分析记录》(表三)、材料、票据等,在5日内交回车辆及安保部。 5.1.9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理:

a.交通事故损失的确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或当事各方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我方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准;对于单纯货损事故的损失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损失估损单》为准; b.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按《驾驶员安全事故赔偿标准》(表二)的要求规定执行。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载货运营,或绕道游玩等从事与公司运营无关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5.2车辆安全事故材料归档,参照以下几点执行:

5.2.1交通事故:轻微事故应有记载,一般交通事故应有完整的案卷,重、特大交通事故应装订成卷;

5.2.2轻微事故应具备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下同):责任认定或能说明责任的证明、修理发票、维修清单、赔偿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 5.2.3一般事故应具备:责任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书)或能够说明责任的证明、车损单、其他财产损失单、修理发票、维修清单、赔偿凭证、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类似证明、《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伤残评定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凭证;

5.2.4重、特大事故应具备:责任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书)、车损单、修理发票、维修清单、其他财产损失单、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伤残评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凭证;

5.2.5其他车辆安全事故(根据损失情况比照交通事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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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保险索赔及其他

5.3.1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及时向部门主管和车辆及安保部汇报,并根据指令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承办人员收集整理保险理赔所需的材料与文件。 5.3.2事故保险材料:

1)索赔申请书(原件)——定损中心领取;

2)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赔款金额超1万元需要)或被保险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账户信息(准确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4)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正、副)原件; 5)营运车、特种车需提供驾驶员有效从业资格证;

6)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消防证明、气象证明、事发地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等);

7)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例如: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执行书、裁决书、仲裁书等);

8)《车辆估损单》、《财产损失估损单》; 9)车辆维修发票及明细,财产损失票据及清单; 10)施救费票据及清单;

11)其他肇事车辆有效交强险保单复印件(1-10为单方事故所需单证;1-11为双方/多方事故所需单证);

12)《医学诊断书》、《医疗有效票证》、《假条》、《伤残评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凭证》、《收入证明》、《其他有关凭证》(附带人身伤亡的事故)。

注:以上材料所涉及的证件、证明必须真实、有效,更为复杂的事故要及时和保险公司沟通、联系。

5.3.3凡因驾驶人员原因造成保险索赔失败或索赔障碍,损失金额将由驾驶员承担。

事故车辆鉴定方法范文第4篇

( 一) 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

所谓“挂靠经营”, 就车辆挂靠而言, 是指一个交通运输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 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 有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 相应的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车主, 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为挂靠人。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 由挂靠人自己购买及运营车辆; 而被挂靠人只是出借运营资格, 向挂靠人收取服务所需的管理费。

( 二)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地位

“挂靠”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从行政法角度分析, 挂靠经营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 行政许可在依法取得后, 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从事运输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应当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车辆挂靠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运输资格的出租行为, 为了规避法律, 使未得到行政许可、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主体得以从事运输行业。①早在2001 年, 交通部就在《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 ( 2001—2010 年) 》第三条第 ( 三) 项载明: 建立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2012 年国务院修正的《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非法车辆挂靠行为的违法处罚。

由此可见, “车辆挂靠经营”在我国道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并没有对应的法律地位。现今我国仅有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和出租车辆挂靠经营, 是得到合法承认的车辆挂靠经营模式。另外根据行政法和合同法, 拥有运营资格的企业私自与独立个体车主订立合同, 车主以企业名义经营交通运输业务, 其行为本质就是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民事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其实是无效的。

二、司法实践中车辆挂靠的事故归责原则

目前社会现状, 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仍旧比较普遍。国外的立法在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 基本上都使用了以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之“二元说”作为判定标准。②而在我国审判实务界, 各地法院对车辆挂靠经营下的交通事故, 却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1) 民一他字第23 号案件, 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 被挂靠的公司从挂靠的车辆运营中取得了利益, 所以被挂靠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康安官等诉张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 法院判决被挂靠人康泰物流公司就张彪驾驶挂靠车辆肇事, 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补充责任。2007 年12 月23 日, 张彪驾驶超重的皖S13133 车辆与曹伟醉酒驾驶沪CO1289轿车, 在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同福易家丽南一门路段相撞, 致使车上四名乘客当场死亡。后经认定, 曹伟负事故主要责任, 张彪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 车辆皖S13133 的实际车主是张彪, 挂靠于康泰物流公司; 即康泰物流公司是事故车辆皖S13133 的登记所有人及挂靠经营单位。主审法官认为, 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 被挂靠人虽然不是车辆的实际运营者, 但基于管理义务和所得到的收益, 为了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 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2004 年11 月, 黄某在驾驶小型汽车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 致使两人当场死亡。经认定, 黄某与摩托车的司机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另外查证, 黄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双方在2004 年10 月签订了合同, 某运输公司对黄某的车辆没有运营支配权, 但某运输公司按协议向黄某收取一定的服务和管理款项。2005 年2 月, 受害人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了摩托车司机、黄某以及某运输公司。法院审理判定, 某运输公司在收取的服务费用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事后阐明, 挂靠人只给与被挂靠人非常有限的运营支配权; 被挂靠人只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 并不对车主的实际盈亏负责; 而且两者之间并不是帮工或者雇佣关系。如果只因出借其运营资格让被挂靠的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加重了被挂靠人的责任。所以, 应当是被挂靠人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

三、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事故归责的立法统一

以上审判意见的不统一, 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司法层面, 对于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各方法律关系认定的模糊和差异。故此在2012 年, 关于车辆挂靠运营模式下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了相关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 ( 2014) 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1 号一案中, 由于春运期间欣运公司运载量不足, 临时调用了雷勇自行出资购买的大型客车运送旅客。雷勇作为实际车主, 将车辆登记在新国线公司名下并挂靠该公司进行经营。因长途行驶需要两名司机, 雷勇临时聘请了刘忠福代班与该车司机程立春一起运送旅客。在刘忠福驾车过程中, 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 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 造成了杨尚伯等四名乘客的死亡。另外已查证, 刘忠福驾驶车辆时其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的审验期限。经认定, 刘忠福的过错行为为一般过失,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选择以侵权纠纷起诉, 高院再审后判定: 欣运公司作为受害人的承运人, 应对本次交通事故余下40% 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雷勇与新国线公司在驾驶员选任和车辆管理上存在过错, 新国线公司应与雷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由新国线公司与雷勇, 在欣运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内连带承担50% 为宜。刘忠福作为雷勇雇佣的司机, 刘忠福的责任应由雇主雷勇承担。

四、结论

对于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的事故责任,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有利于增强被挂靠人的责任意识。前述可知, 车辆挂靠经营其实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明确双方连带责任, 加重被挂靠人的责任, 与法律对挂靠经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理念相符; 同时能够引起有营运资格的单位对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视。赋予被侵权人向被挂靠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作为弱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为有营运资格的企业为了扩大业务量, 赚取更多财富, 让没有资格的车主在自己名下从事运输行业, 其实际加重了整个运输行业的危险性。而且, 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 被挂靠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全面地保护无责任受害人的利益, 践行侵权责任人文关怀的理念, 受害人可以对连带侵权责任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 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给付。以及, 无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以有偿的方式签订协议, 其挂靠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应承担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车辆挂靠经营不仅可能会损害市场运行秩序和规律, 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而且还可能引发人身安全隐患和法律上的风险。但社会目前现状, 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仍旧比较普遍。司法实践中, 对此问题有豁免责任、垫付责任、有限连带责任、直接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各种不同的审判意见。明确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利于被侵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车辆挂靠,归责原则,连带责任

注释

1颜国容, 金瑞彬.车辆挂靠单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范围[J].人民司法, 2011 (22) :105.

事故车辆鉴定方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 疗过错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第十三条 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三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开始前,应当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

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委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情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意见;

事故车辆鉴定方法范文第6篇

汽车噪声控制关系到环境保护、汽车行驶的平顺性和耐久性, 因此噪声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就噪声控制来说, 一般包括声源、传递途径和接受者控制措施。不可能对汽车噪声的接受者采取措施, 所以降低汽车噪声的根本办法是对噪声源和噪声的传递进行控制。因此为了降低汽车的噪声, 就要求对噪声的识别方法和噪声的控制方法进行全面的、深入的研究。

1 车辆主要噪声源

汽车是一个包括各种不同性质噪声的综合噪声源, 由发动机驱动旋转的各类附件产生的噪声, 按照噪声产生的过程, 包括传动系噪声、轮胎滚动噪声、车体各部件在发动机和路面不平激励下的振动辐射噪声。汽车噪声源大致可分为:与发动机转速有关的噪声源和与车速有关的噪声源, 还包括制动器噪声、车身和空气相对运动而产生的气流噪声等。与发动机转速有关的噪声源主要有:进气噪声、排气噪声、冷却系风扇噪声和发动机表面辐射噪声。

2 噪声控制方法

2.1 影响度分析降噪

具有正影响度单元的声辐射对观察点附近的噪声具有正贡献, 通过控制正影响度单元的声辐射, 使该点附近的噪声增加观察点附近的噪声得到降低的同时, 负影响度单元的声辐射对观察点附近噪声产生抑制作用, 各单元的影响度也要随之变化能使该点附近的噪声值降低, 车辆单元的影响度甚至还要改变符号, 因此适当控制正影响度单元声辐射或提高负影响度单元的声辐射都能降低观察点附近的噪声。但是, 控制其声辐射, 为了取得更加有效的降噪效果, 并观察各单元影响度的变化情况, 应优先控制影响度较大的单元的声辐射。因为, 继续选择影响度较大的单元, 单元的正影响度越大, 对其进行控制, 说明该单元对噪声的贡献或影响越大。另外与提高负影响度单元的声辐射降低噪声的方法相比, 通过控制正影响度单元声辐射对其他区域的噪声影响较小, 直至达到满意的效果为止, 降噪效果比较稳定可靠。

2.2 汽车隔振技术及阻尼减振

声波起源于物体的振动, 隔振措施是在振动部件和基础之间安装隔振器或隔振材料, 物体的振动除了向周围空间辐射在空气中传播的声外, 使振动部件和基础之间的刚性联结变成弹性支撑。通过与其相连的固体结构传播声波, 有很多噪声是因为金属薄板受激发振动而产生, 固体声在传播的过程中又会向周围空气辐射噪声, 会辐射很强的噪声, 特别是引起物体共振时, 工程中广泛使用的有钢弹簧、橡胶、玻璃棉粘、软木和空气弹簧等。对于振动的控制应采取对振动源进行改进以减弱振动强度, 降低这种振动和噪声, 金属薄板本身阻尼很小, 振动传播途径上采取隔振措施, 或用阻尼材料消耗振动的能量并减弱振动向空间的辐射, 而声辐射效率很高, 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使噪声降低。当金属板振动时, 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在金属薄板构件上喷涂或粘贴一层高内阻的粘弹性材料, 由于阻尼作用, 一部分振动能量转变为热能, 而使振动和噪声降低。

2.3 车辆吸声技术

在进行屏蔽隔声降噪处理时, 选用的隔声材料。选择面密度大的材料要比面密度小的材料隔声性能要好。车辆的加速行驶噪声往往是在车辆后方约45°线上最大, 对于不同的材料, 当具有相同厚度时, 而进气噪声对加速行驶噪声贡献最大。密度大的材料的隔声性能要好, 样车发动机进气口覆盖件在车上的安装还有一定的拓延空间, 阻尼大的材料要比内部阻尼小的材料隔声性能要好;尤其在覆盖件的下部, 同样厚度时, 与车体结构空间较大, 劲度大的材料隔声性能要比劲度小的材料好。对覆盖件的边角尺寸进行适当的改进, 孔洞和缝隙对隔声的影响孔洞和缝隙的存在会对隔声板的隔声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其面积越大影响也越严重。孔洞对隔声性能的影响主要在高频范围, 可以起到一定的隔声效果, 由于受孔洞中空气柱共振频率的影响, 从而可以降低车辆的整车噪声, 结构隔声量呈现周期性起伏变化。试验证明, 适当地增大覆盖件的结构尺寸, 缝隙对隔声性能的影响比洞更为严重, 有助于控制进气噪声, 在中低频段有较大的下降, 以降低加速行驶噪声和整车噪声, 洞对隔声构件的隔声性能影响还与位置有关。

3 结语

车辆的噪声十分复杂, 但对其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研究车辆的主要噪声源及其它们的产生机理。并且讨论了声强测试方法的理论基础, 深入研究了各种因素对声强测量的影响。对结构进行了设计, 从而使其产生的噪声显著下降;对车身覆盖件进行了屏蔽隔声和吸声处理, 并且对其覆盖件, 尤其是发动机进气口处的车身覆盖件进行了结构改变。通过这样的一系列的结构优化, 使得样车的整车噪声下降。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车辆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运输工具。车辆辐射噪声严重干扰着周围环境以及人们的社会活动。本文分析了车辆的主要噪声的来源, 通过影响度分析, 汽车隔振技术及阻尼振动, 汽车吸声技术减小汽车的噪音的传递, 以达到减低汽车噪声的目的。

关键词:车辆噪声,降噪,隔振,吸声

参考文献

[1] 沈威.声强法、阶次跟踪与小波分析技术在发动机振声测试中的应用与研究[J].西安:西安公路交通大学, 2007.

[2] 刘殿阁, 郑四发.用于声源识别的声全息重建方法的研究[J].声学学报, 2005, 26 (3) :156~160.

[3] 余明, 李惠珍.利用有限元技术估算内燃机机体表而辐射噪声方法的研究[J].内燃机学报, 2002, 2: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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