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问责相关制度范文

2024-08-14

建立行政问责相关制度范文第1篇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

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三)问责程序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建立行政问责相关制度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随着陕西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问题愈发重要,本文从建立健全失地农民长效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和完善土地征收救济制度三个方面出发建构符合陕西省的征收补偿机制,为陕西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陕西省;土地征收补偿;完善

作者简介:毛帜,女,碩士,2000年任职于西安工业大学文学院,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在当代,国家快速发展的前提之一是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所以,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对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各个地方农村市场化以及增加农民收入起着重要作用。

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全面脱贫”的政策都要求各个地方正确处理好土地征收和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随着陕西省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土地征收作为建设用地取得的一项重要手段大量存在。因而,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不可避免的与政府发展需求之间产生了矛盾,其矛盾的主要体现之一在于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同农民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

一、陕西省土地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障碍

(一)失地农民的长效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各个地方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主要还是实行现金补偿方式,陕西省也不例外。随着陕西省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发给失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其目的在于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但缺少了长效社会保障机制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对农民的长远利益保护不够。基于此,陕西省除了给予失地农民现金补偿外,还积极采用其他方式解决农民的根本问题,如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扶持创业就业、鼓励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但失地农民的就业权保障依然不够完善,此外,对于失地农民的土地开发权方面并未涉及。

(二)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陕西省在土地征收报批批准确定后即出台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而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时,因农民缺乏参与权,政府并没有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农民没有对与自己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土地面积以及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标准等发表意见,这不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基于此,陕西省应出台相应措施使农民充分参与到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如在征地报批前就被征地公告其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并听取失地农民及集体组织的相关意见;再如政府在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改变政府单方面决定补偿价格的现状等。

(三)针对土地征收补偿的纠纷缺乏完善的救济制度

首先,失地农民的救济手段单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征地方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失地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产生的纠纷只有行政救济权,缺乏司法救济权。而这种政府给自己充当案件法官的行为,与法律的公正原则相违背。

其次,司法救济适用范围较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农民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诉讼。由此可见,司法救济只在于对失地农民提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时引起的纠纷的诉讼,其它的纠纷不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这明显不利于解决土地征收中的矛盾,从而影响法治社会的建立。

最后,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低。现实中,农民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加上司法救济所承担的费用,所以农民在遇到土地征收纠纷时采取司法救济的比例并不高,一些农民会不了了之,一些农民会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些农民会甚至采用闹事、上访等方式解决问题,这些方式导致了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过程的不顺畅,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冲突和矛盾则愈演愈烈。

二、陕西省土地征收补偿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唯一的生计保障,于是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成为亟待解决问题。

首先,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权。针对农民的文化程度低、就业竞争力弱等状况,陕西省应继续加强对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为此,政府可以结合农民自身的特点聘请专家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聘请心理辅导员疏导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心理压力。另外,政府可以安排被征地农民优先在用地单位就业、提供一些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以及鼓励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还应大力扶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其次,要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目前陕西省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多重社会保障。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可以把土地增值收益中的一部分资金,用来设立被征地农民长期保障基金,在失地农民遇到特殊困难时可以申请基金补助。该项措施虽然增加了政府负担,但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了长久有效的保障,有利于缓解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征地矛盾,减少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

最后,给予农民一定的土地开发权补偿。为了缓解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同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陕西省应该综合考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用途转变而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问题,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权,改变土地开发权益完全归于政府的现状,充分保证失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从根本上维护失地农民的财产权益。

(二)完善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首先,落实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农民参与权的履行,并建立相应的听证制度。针对被征地农民缺乏参与具体制定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陕西省政府应当保障征地审批前失地农民的参与权的实现。基于农民文化素质等方面的考量,政府在征地审批前应采用多种措施,如挨家挨户宣传、公告以及广播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告知农民土地征收方案,充分听取失地农民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之上制定征收补偿标准,从而减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纠纷。积极落实农民的参与权,是对失地农民权利的一次保障。

除上述参与权的落实之外,还应赋予失地农民相应的听证权。在农民履行了参与权后,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告知被农民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数额、补偿费分配办法和安置方案等內容,如有异议,应允许农民申请听证,政府应组织土地征收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之后再正式出台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措施。可以说,赋予农民听证权是给予了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措施出台前的二次保障权。

完善土地征收的征地报批程序,是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围等内容正式公示之前,让农民最大限度的履行参与权,让农民享有听证权,这种事前保障能够全面听取失地农民意见,了解农民的想法,尽可能地保障农民权益,从而缓解后期土地征收过程中带来的矛盾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作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弱势群体的农民,会因土地征收补偿金额不满而感到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产生聚众闹事、上访等一系列行为,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激化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为了减少征地纠纷,化解矛盾,应当健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救济制度,陕西省可从如下两方面人手完善土地征收救济制度:

首先,政府要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提供政策咨询。针对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收入较低,对土地征收的救济程序不够了解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和教育,以此首先解决农民的意识问题,尽量避免有问题不解决或者“私了”的情况,建立起正确的法律救济意识。

其次,允许被征地人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存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申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根据该规定如果被征地农民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或者补偿费分配不公,在行政复议之后还不能达成合意时,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此外,政府应强调按照征收补偿的标注和方式按时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金,如果政府或其他组织因工作失误未能按期发放土地征收补偿金,赋予被征地农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政府弥补其损失或者补足未发放的金额的权利,甚至要求国家赔偿。此外,鉴于农民的普遍低收入性,避免因无法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从而放弃司法救济的情况,受理案件的法院应提供司法援助,诉讼过程应简便、迅速。

完善土地征收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仅如此,在被征地农民行使了救济权后,政府还应对违法违规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屡次发生。

建立行政问责相关制度范文第3篇

一、 行政许可的概念

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4、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的特定活动。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

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将行政许可分为

1、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运输许可、卫生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没有自由裁量权、没有数量控制、法律允许,但政府附有相关条件限制

2、特许:是指资源类的管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采矿许可、林木砍伐许可、无线电频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取水许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有自由裁量权、有数量控制、支付一定费用,可以转让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司法职业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证明、信誉。

考试、只对相对人,不许转让或遗传、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例:消防验收、电梯安装核准、生猪屠宰检疫等、普洱茶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依据专业性,技术性、需实地验收,检测、没有数量控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其主体资格的事项;例: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主要功能是通过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公示或者信誉、信息。登记主要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申请材料当场审查、没有自由裁量权、没有数量控制、凡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需通过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特定身份

四、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严格依法进行

*法律(根据行政许可法

14、

15、17条规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的决定(必要时,国务院的决定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含国务院部门无权设定许政许可。违反这些规定,超越权限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要严格依法进行 * 实施主体及权限合法

* 实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 实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设定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流程)

* 凡是行政许可的规定都必须是公开的(实施主体、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准予决定)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7、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提出申请。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方式提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1)《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申请。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通常情况下,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通常情况下,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出具受理通知单的同时,要将相关数据录入微机,不得隐藏、漏录窗口办件。

(2)要求更正。《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补办件通知单。 (4)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被申请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申请。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34条、35条、36条作了明确规定。 (1)形式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是否“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实质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能力。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四是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的方式:一是核查。二是上级机关书面复查。三是听取意见。

审查的方式:一是核查。《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是上级机关书面复查。《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三是听取意见。《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申请。

(1)当场决定。《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受件后,应做到:(1)对于即时办结件,应当即办结,并当场发放批准证件、证明性文件、签署意见或加盖专用章;

(2)上级机关决定。《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窗口受件后应出具上报件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报。

(3)限期作出决定。《行政许可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承诺件,受件后,应出具承诺件通知单,不需要现场踏勘,需要主管领导审批的,自受件之日起按承诺时限办结;需单位现场踏勘的,窗口要出具踏勘通知书,并及时与踏勘责任人联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踏勘;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不予许可。《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出具退办件通知单,要书面一次性告知整改的内容和退办的理由。

六、行政许可期限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受理期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需要补正,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二)许可决定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上级机关书面复查程序中,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送达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期限的计算。

1、《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现场踏勘的时间属于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应计算在受理期限内。

3、第82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按照业务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在这里跟大家再一起学习几个概念,另外也受领导委托,对窗口人员提出相关要求

七、窗口审批办证业务常规运行方式

总的要求:进中心办成,按承诺日办结,收规定费办完。

(一)掌握“九件管理”、“九制办理”要求,打好审批办证业务基本功。

1、掌握“九件管理”,规范收、退件操作。 (1)收件和退件的概念

收件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办理各类事项的书面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退件是指将已经收件但经过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和金水区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退回给服务对象。 (2)“九件管理”的概念

所谓“九件管理”,是指加强对即办件、退办件、补办件、承诺件、上报件、复议件、投诉件、急办件、联办件的管理。

(3)“九件”的认定和管理原则

1、即办件: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办结时限不超过半个工作日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退办件:凡申报材料主件缺少或中心无法受理的,申报内容不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总体规划的;申办事项经现场勘察,不具备批准或办结条件的均为退办件。

3、补办件:凡申报材料有主件但带送交的,申报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并承诺补齐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办理的,均属补办件。对于补办件,必须受理并出具补办件通知单。

4、承诺件:申请事项在半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但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应予以办理,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办结的,均属承诺件。对于承诺件,工作窗口必须出具承诺办结通知单,并按规定时间予以办结。

5、上报件: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

6、联办件:申请事项须经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办结的,均属联办件。联办件收件后,应确定受理第一责任单位,由中心召集联审会议,协调后由各办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

7、投诉件:因工作人员业务操作违规或服务不周引起服务对象不满,进行投诉,要求处理的属投诉件。对于投诉件,由审批中心督查科进行受理,并将处理结果下达原窗口单位,督促办理。

8、急办件:情况特殊,手续齐全,确需超常规缩短办结时限的申报件。急办件可视紧急程度,按政策当即办理或在政策范围内缩短办理时限,尽快办结。

9、复议件:服务对象要求复核的各种办件,均属复议件。

一次性告知

(1)“一次性告知”的含义

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说明、解释服务对象办事申请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咨询,提供准确、可靠信息,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补正申请手续必须一次性予以告知。

(2)“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A、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B、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C、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D、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E、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3)“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A、书面告知

——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作为并联审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的项目,提供特定审批方式“告知书”。

B、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4)“一次性告知”要求

A、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B、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C、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服务对象指点或带到有关(部门)窗口申请。 D、对于联办件,牵头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办窗口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建立行政问责相关制度范文第4篇

从之前的“齐二药事件”、“铬超标胶囊事件”到最近的“山东毒疫苗事件”, 我国的药品安全问题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是因公众的药品监管意识整体不强,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在药品监管行政问责上存在漏洞。如何变“安全性监管”为“风险性监管”?如何变“形式性问责”为“实质性问责”?我国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完善。

二、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概况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由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制定的, 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实施的前提是要对政府负有的药品监管责任进行界定, 责任不明确就谈不上责任履行和责任追究。良好的责任政府, 都具有较强的责任回应性, 都体现了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政府对人民负责。

我国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虽然起步较晚, 但仍然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公务员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及《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行政监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都为我国建立、完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

三、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权责划分不清

对同一个社会问题, 在法律上往往存在着多个管理部门。比如:药品广告一般要受到省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协同管理, 前者负责广告批准文告的核发和广告发布的监督, 而一旦广告在本身的宣传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 则要由后者去查处, 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权力交叉问题如何使得责任容易明确。另一方面, 监督权和执法权往往要分置到两个部门, 两个部门在执行权力时必然会导致监督环节与执法环节出现衔接上的问题, 由此衔接引起的药品安全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二) 问责对象不清楚

我国并没有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条例来阐释行政问责对象的具体范围, 即使在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 也只是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类字眼来表述。但是这样的规定往往具有很较主观性, 到底具体到哪一个级别才算是主管人员, 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界定就更模糊了, 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假如一个案件问责范围非常广, 涉及级别也参差不齐, 依据这样的法律又该如何将对象规定清楚。

(三) 过分依赖于事后问责, 忽视日常监督

目前, 我国往往是对已经发生的药品安全事故进行追究, 而对日常工作中的问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果一直是相关政府迫于媒体和公众对药品事故的压力才启动问责程序, 那么这种行政问责只会是一种事故后的被动善后程序, 失去了它本身存在的意义。

(四) 信息不对称导致问责结果失去公信力

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此对药品安全的问责一定要坚持信息公开。如果仅仅只是简单地公布一下处分的人数以及处分的级别, 人民对于这样的问责结果并不满意。所以, 政府不仅应罗列出问责对象的基本信息, 还要阐述一下问责的原因及需要承担的必要后果, 使问责过程透明化。

四、完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的措施

(一)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细化法律,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明确责任落实, 确保落实到每一层次, 每一职级, 每一岗位。

(二) 全面推动问责制度法治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我国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改革也要做到有法有据。从制度化向法治化迈进是极其重要的一步, 但是也只有做到在法律层面思考行政问责机制的策略和方式并切实的落实, 才能真正实现。而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的法治化改革第一步就是要规范问责的依据。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的问责依据, 所以必须结合我国药品监管的发展现状, 制定一部可以参照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

(三) 建立前瞻性问责和加强全面问责、过程问责

药品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让药品的质量得到保障, 如果只是一味地依赖于事后问责, 根本显得毫无意义。因此, 引入前瞻性的药品安全问责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前瞻性问责即要求药品安全监督部门、保障部门联合起来, 在事故前及时洞察存在的问题, 科学规划, 继而解决。更重要的是加强全面问责, 过程问责, 着眼于事前的督促而非事后的惩戒。

(四) 坚持问责结果公开化、透明化

目前药品监管部门总是在事故发生后, 为了缓解人们的情绪才公开发布少数相关信息, 而对于问责过程与结果并不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只有积极调查事故, 并将事故的起因、经过、结果各个细节都向公众公布, 积极回应质疑, 积极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才能使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法治化顺利进行。

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药品安全问题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 同时药品安全问题又具有广泛性、公共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 因此建立并不断完善切实有效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相应完善措施, 进而推动其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药品安全,药品监管,行政问责

参考文献

[1] 张成立.试论行政问责立法的基本理念[J].齐鲁学刊, 2014, 05:92

建立行政问责相关制度范文第5篇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调查研究

WORK SAFETY 18期 (总249 期)

2011年10月8日 第━━━━━━━━━━━━━━━━━━━━━━━━━━━

建立依法、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

办公厅 杨占科

按:强化安全生产问责,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严厉追究,是确保政府严格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保障。自《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进一步完善、提高的地方。本文总结了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由此引发的负面影响,提出建立“依法、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并给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问责机制 依法依规 严格 科学

1 强化安全生产问责,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严厉追究,是确保政府严格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保障。然而,任何事情都是把“双刃剑”,严格问责只有与科学问责、依法问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行政问责的政治优势。如果在问责中出现违反客观规律、甚至不依法依规的情况,则会挫伤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基本稳定,并最终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建立依法、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势在必行。下面,就此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493号令)在总则中开宗明义:“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则把“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单列一章,就相关问题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2 自《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积极探索,问责方向日趋明确,问责形式日渐完善,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问责体系初步确立。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三大问责方向,三大问责形式。

(一)三大问责方向

一是对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实施整体问责。问责依据是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自《决定》下发实施起,我国开始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考核重点是三大绝对指标(即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四大相对指标(亿元GDP死亡人数、道路万车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从业人员百万人死亡人数和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并对特别重大事故实行零指标和一票否决。据此,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把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纳入科学发展综合指标考核体系,与单位评优、干部使用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

二是对辖区内打非治违成效进行专项问责。《通知》明确指出:“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证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大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属于带病上马、带病生产,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毒瘤。地方政府对非法违法生产坐视不管甚至包庇纵容,是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不

3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反映,纳入安全生产问责体系,合理合法。

三是对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重点问责。这一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说得十分清楚。指出:凡“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就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安全生产法》则明确规定了需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即: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实践证明,通过查处事故倒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能够有效震慑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犯罪行为,是完全正确的,效果也是显著的。

(二)三大问责方式

一是警示性问责。不对当事人构成实质性处罚,却能够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种方法。

1、约谈。对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安全生产状况出现恶化趋势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进行安全生产戒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通报。对一周内连续

4 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地区,用通报形式知会当地政府,提出警示性指导意见,要求其引起重视,迅速改进。

3、发放整改建议或通知书。主要在安全大检查或督查结束以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政府发出整改建议或通知书,要求其就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促进安全。

二是惩罚性问责。也就是对责任人给予实质性的处罚,包括行政处分,也包括司法追究。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层级;法律追究最高可判有期徒刑。实质性处罚一般用之于事故查处当中,与事故等级挂钩。事故等级越高,适用的处罚层次越高。目的在于促进实现“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这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是督察性问责。指上级政府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下级政府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问责进行督办督查,确保问责到位。目前主要体现为三个挂牌督办:

1、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规定:“依法严格查处事故,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为此,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对挂牌督办工作予以规范。

2、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3、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生产事故查处实行安委办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

5 〔2011〕12号)规定,国务院安委办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这是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安全生产的严重危害所提出的新举措。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落实打非治违责任,把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已经和正在显示出其强大的政治和制度优势。近年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强化预防和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势头,与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密不可分。对此,必须予以充分肯定。

二、着力在严格、依法、科学问责上下功夫

在充分总结问责机制建设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安全生产问责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还不十分成熟,还有许多亟待进一步完善、提高的地方。从调研情况看,主要存在三种不利倾向。

一是“交待性”问责。这种现象目前看还比较普遍,主要目的是迅速安抚群众情绪、转移舆论焦点。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这样做有一定道理,在安全生产形势出现恶化态势的情况下也是必要的;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对辖区内或行业内的严重生产安全事故,也应该承担必要的政治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交待性”问责已经成为常态,每发生一起事故,不处分一定级别、一定数量的公职人员,就无法向群众交待、向舆论交待。甚至出现“先抓人,后举证”这类有违法治精神和程序公正的人治情况,形成新的社会矛盾。

6 二是“粗放式”问责。这与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尚不健全有直接关系。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问责的方向是明确的,决心也是坚定的;关键是在方向和决心之后,如何进一步细化,提出一套完整的标准和细则,这项工作做得很不够,以致在问责过程中,大量存在“责任宽泛化、扩大化”问题。比如监管不力、不到位,目前是安全生产问责的重要依据,但是,怎样做就可以定性为监管有力、监管到位,目前没有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这就导致只要发生事故,相关安监人员无从举证自己已经依法履职到位,只好接受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定性。

三是“简单化”问责。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就决定,安全生产问责不是目的,而是“综合治理”的手段之一,目的还是要落实“预防为主”,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也就是为什么是“四不放过”而不是“一不放过”的根本原因。但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事故查处简单化的倾向,以“问责到位”等同“事故查处到位”,使“四不放过”只剩责任追究这一个不放过,而“问题得不到整改”不放过这一最重要的不放过反而不被重视,甚至被严重忽视。

出现上述问题,总的看仍然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日益健全过程中的问题。但是,其负面影响日趋严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第一,损害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安监队伍稳定。《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由于事故查处中存在的交待性、粗放式问责,使不少安监人员感到这项权利在安全生产领域得不到保障,形成严重的心理压力和职业恐惧。第二,行政问责的正向激励作用受到严

7 重削弱。问责的重要功能是鞭策后进,激励先进。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责任宽泛化、扩大化”倾向,“不出事千好万好,一出事万事皆休”,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有些基层语言,比如“年初出事,一年白干;岁尾出事,白干一年”、“不去是失职,去了出问题是渎职”,虽然不乏怨气,但是,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实际情况。第三,重责任追究、轻问题整改,影响事故查处实效。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事故查处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通过事故查处,推动问题整改,促进政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而一些地方包括社会舆论把关注的焦点过于集中在处分了什么人,处分了多少人上,虽然通过形成高压态势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作,但是,对于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推动改善安全生产工作而言,其效果无疑是打了折扣的。

进一步健全问责效能,就需要认真总结事故问责的成功经验,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对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做进一步梳理,不断总结完善,着力形成“依法、严格、科学”的问责长效机制。

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事求是。安全生产问责机制依法建立,要求“问责”本身也必须依法依规。要使“问责行为”成为依法治安的典范,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考验。第一,要充分体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精神。决不能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尺度,既要体现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原则,也要充分尊重公务员个体的合法权

8 益,切实做到尽职免责、失职必问、犯罪必究,实现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的高度统一。第二,要符合“错罚对等、罪刑对等”的法治原则。既不要随意降低惩治标准,降低安全生产问责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也不能随意抬高惩治标准,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既要让百姓感到解气,又要让被惩戒者服气,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三,要践行程序公正、慎重严谨的法治规范,要坚持“先调查后问责”的原则,把安全问责建立在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决纠正“先免职后举证”“先抓人后举证”这类违反程序公正和《公务员法》的人治行为。对问责有异议的,还应依法给予相关人员申请复议或上诉的权力,着力避免问责过当,切实保护安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健全标准体系,完善问责依据。缺乏履职到位与否的衡量标准,已经成为制约问责效能的突出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尽早解决。解决方式有三:一是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必须问责的情形,哪些属于可以免责的情形,并严格规定问责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条例》,对安全监管监察的体制机制、职责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等做出明确界定,既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管监察职能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安全生产问责提供衡量标准。三是借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验,制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基本规范》,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标准化。《基本规范》既可作为衡量安监机构和人员是否履职到位的标准,也可以通过达标创建、严格考核,促进安全监管监察水平的全面提高。目前可以率先起步。

(三)理顺政企关系,明晰责任边界。政府监管与企业负责都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两种责任对于安全生产的作用程度及作用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政府监管主要是通过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手段对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施加影响并承担责任;而企业则主要是通过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手段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施加影响并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问责过程当中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科学把握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差异性,既要坚持严格问责,又要防止政府企业一勺烩、连裆裤现象,模糊政府和企业的权责界限。要把对政府的问责重点放在区域安全生产状况上。只要区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且圆满完成考核指标,就可确认履职到位,不单纯以事故论成败;具体每个事故查处,要把问责重点放在企业,依法对企业进行严厉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监管人员的问责,要严格按《公务员法》办事,凡非因监管人员的过失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均应免予惩罚性追究。

(四)统筹各项工作,增强问责实效。一是要统筹问责与激励。既要严厉追究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又要大力褒奖在安全生产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切实做到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二是要统筹问责与整改,凡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能够在短时间内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的,可以减轻或撤销处分,调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整改积极性,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三是统筹问责与反腐倡廉建设,对于事故背后暴露出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通过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

建立行政问责相关制度范文第6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落实“两个责任”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央针对反腐倡廉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新举措,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新时期的重大创新。对国有企业来说,落实“两个责任”既是改革发展的推动力,又是健康稳定的重要保障。那么,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如何抓住关键呢?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中央文件和习总书记讲话明确了问责对于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关键作用。笔者结合实际,就国有企业当前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存在问题和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做了一些调研和粗浅思考。

一、国有企业建立健全高度重视落实“两个责任”问责机制存在问题的思考。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工作,在教育、制度、监督和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积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各层级企业纪委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落实好纪委监督责任,在聚焦中心、突出主业上做了积极探索。但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建设依然存在责任不明、落实不力、追究不严等问题,突出反映在建立健全落实“两个责任”问责机制上存在问题。

1.存在问责制度不健全现象。在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存在着问责制度不健全现象。有的停留在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分工层面,没有建立问责制度;有的侧重在干部违反作风问题的处理没有深入到落实党风建设责任的问责;有的对监督检查考核渠道程序不规范不明确;有的单位问责制度不能依法依规等等。

2.存在对问责机制认识模糊不清问题。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主要目的是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但在一些单位仍然对问责机制存在认识模糊不清的问题。如存在把问责等同于“出现问题进行追究”的错误认识,没有把问责贯穿于落实“两个责任”的全过程,而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影响问责制度的实施和作用的发挥。又如存在把问责机制简单理解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而对党员干部履责落实党风建设情况跟踪不到位,不能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再如对问责认识为犯了错误的结果,没有让各级管理人员认识到责任和权利的一致性,没有认识到不作为、不担当的危害,导致有的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中缺乏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

3.存在问责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内容相脱离现象。国有企业的工作中心是做好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推动企业发展,问责机制如果脱离了具体的工作内容,那么就没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些单位存在问责制度脱离中心,导致监督检查产生不到位问题,中心重点抓不牢掌握不准。

4.存在监督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问责机制的建立健全,必须形成对“两个责任”落实的责任清单的监督机制,才能按照问题导向开展全方位的问责、追责。当前,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存在着监督体系不完善和监督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问责机制的通行。

5.问责效果不明显。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直接导致问责工作成效无法体现。问责效果不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不正之风难以得到根除,官僚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在一些企业依然较为严重地存在,没有得到严厉打击和根治;二是违反八项规定屡有发生;三是信访举报较多,腐败案件数量没有下降;四是内控制度仍有待健全;五是个别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仍不规范等等。

6.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还需要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纪检监察队伍。当前,一些企业存在人员少、业务培训不多、兼职不利工作开展等一些问题。

二、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思考。

落实“两个责任”对国有企业发展意义重大,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要抓住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这个关键。那么,有必要认真思考分析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1.问责的主体客体要“明”。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首先必须明确问责的主体,也就是由谁进行问责;其次是要明确问责的客体,也就是对谁追究责任。党章赋予各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执行问责职责,因此,纪检监察部门是国有企业中对党风建设责任制实施问责的主体,必须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实施问责。根据“两个主体”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把党风建设当做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党委主要负责人是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管事又管人,做到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各级党员干部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时刻肩负党员责任。纪委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因此,问责的客体包括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直接责任人。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客体,才能解决纪委不愿监督、不敢问责的问题,促进纪委挺直腰杆开展问责,查实结果和过程,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真正问责到具体责任人,并上追负责人。同时,监督责任不落实,也要坚决追究纪委责任和纪委负责人责任。

2.问责的范围要“细”。细化问责的范围和项目是落实问责的关键。首先要按照“两个责任”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的基本要求,明晰责任主体的“责任清单”,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全面梳理细化职责权限,分清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化,再进一步细分到岗位和每一个党政领导干部。其次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对“四风”问题突出和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对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要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三是问责范围细化要分清履职情形,对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不作为”、“乱作为”、“不担责”等情形区分标准进行问责。

3.问责的程序要“清”。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必须严格规定问责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任务、相关要求及责任人,只要严格按程序办事,落实责任人,才能防止扯皮、滞后,逃避问责问题的发生。首先要明确问责的启动程序,启动程序应反应快速,既要能够以问题为导向启动,又要能及时有效;既可以由查办案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又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企业党组织提出。其次问责应明确启动时间,避免问责拖延。三是问责的调查过程和工作程序要清晰,案件的调查和审理由于企业纪委的限制,往往很难分清,问责案件的分析定性和作出问责决定,程序和环节应步骤严密,避免调查不细致,导致问责不力。

4.监督考核渠道要“畅”。问责机制的核心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制约权力运行,形成权责统一,有责必究的机制。同时,问责机制的实施和执行要依靠监督和考核的手段,因此监督考核渠道要畅通。首先是要完善健全监督体系,使层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畅通监督渠道,其次是要形成有效的监督考核办法,使考核能够发现问题、衡量干部作风。三是要及时运用监督信息。

5.追责实施要“严”。问责机制最终是要体现“两个责任”落实的效果,因此追责实施必须严厉,要能起到警示效果,避免“下不为例”、“情有可究”和“变通处理”,绝不能不出现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首先追责的标准要统一,不因人而异,就是失职一定问责,问责一定落到实处。其次是追责要强化约束,避免有弹性空间;三是追责情况要实行跟踪。

6.纪检监察队伍要“强”。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新的更高要求,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就必须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纪检监察队伍,按照“三转”的要求,才能做到敢执纪,敢监督,真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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