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劳动教育范文

2023-09-18

合法劳动教育范文第1篇

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

第一, 应当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工资标准。我国的工资标准存在漏洞, 容易使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 应当制定更加严谨的工资标准, 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选取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中的较高者。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对劳动报酬较高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

第二, 完善试用期期限规定。对于试用期期限的问题, 我国可以借鉴保加利亚和俄罗斯的试用期制度, 对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工作以及需要特殊照顾的劳动群体的试用期做强制性规定, 以保护这类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试用期作出明确规定, 既可以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了解劳动者的工作和适应能力, 又可以使劳动者对单位进行足够的熟悉, 同时这也是了法治公平的要求。

第三, 对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做具体规定。“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制度中处于关键位置, 明确录用条件具体标准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录用条件标准并予以公示;其次, 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由工会进行干涉; 再次, 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就予以通知, 而不能在试用期满后才通知劳动者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 对于录用条件的规定,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不同的录用条件。

第四, 规定用人单位制作具体的用人规章制度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规章制度中, 应该包括工资标准、工作的时间、休息休假、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保险福利、以及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用人单位侵害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举措, 可以实现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在社会实践中, 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是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一, 加强工会的监管力度。我国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有紧密的利益关系, 不会真正为劳动者代言。工会组织如果要为劳动者服务, 必须要脱离用人单位的束缚, 这也要求工会人员在选举时需严格把关, 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而且, 参选人员的标准和工会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当由政府予以规定, 并进行监督。使工会组织的成员不再受制于用人单位。

第二, 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与用人单位日常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效的监管是规范用人单位工作的重要保证。首先, 要对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分工进行细化。由于我国劳动行政部门负担着职业技能签订、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障以及劳动执法等许多繁杂的事务, 使其无法分身进行有效地执法。所以, 细化政府管理部门的分工尤为必要。其次, 要加强执法力度。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获得的裁决、判决, 如果无法执行, 就只是一纸空文, 根本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司法信用。所以, 必须要加强执法力度。最后, 要加强惩罚力度。对于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得利、盘剥廉价劳动力的行为严厉处罚, 同时也要加大监察力度, 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 同时也给劳动者维权一个稳固的靠山。

第三, 加强社会各界舆论的监管力度。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 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报纸、广播电台以及电视等新闻媒体都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 对劳动者给予帮助。而且, 社会各个团体都应当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与关注。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进行自我监管并建立明确的用人考核体系

用人单位建立明确的用人考核体系, 可以引导单位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对劳动者实行规范化管理。明确要求, 可以使用人单位能够尽快的找到适应岗位的劳动者, 也使劳动者能够尽快的找到适合自己工作的单位。最终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 可以设立用人单位内部考察机制。针对用人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的情况考察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劳动者工作效率, 又可以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信用。同时也可以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摘要: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人们在劳动合同中会忽视的一个问题。对试用期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合理、合法地规制, 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而且对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对策

参考文献

合法劳动教育范文第2篇

【关键词】债权人;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形式;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也日益增加,特别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公民个人),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而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的公民处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借离婚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防这种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故笔者想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如何防止债务人借离婚逃避共同债务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离婚夫妻规避法律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

离婚夫妻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在原有逃避债务形式的基础上,又出现新的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

(一)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将财产赠与子女

案件一,甲、乙系夫妻。甲在婚前有一处房屋,价值60万元,婚后又同乙共同购买一处房屋,价值100万元。甲、乙是在2001年结婚,于2003年生儿育女。2005年,甲、乙开办公司。2008年,由于国内处经济发生变化,甲、乙经营的公司倒闭,欠下巨额债务。为此夫妻感情破裂。为了把房屋留给子女,在法院审理期间,甲、乙双方隐瞒了巨额债务的真实情况。经法院调解,甲方的房屋归儿子所有,乙方的房屋归女儿所有。

(二)不履行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把共同债务混成个人债务

案例二,甲、乙于2000年结婚。乙是在其父母强迫下嫁于甲的,婚后也未能建立感情。2005年,甲在马路上骑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把斑马线上的行人撞伤,其也摔成重伤。住院治疗后,经交警勘查,甲负全部责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甲的住院治疗费5万元及赔偿费1万元,都是由甲向丙借的,共计6万元。借款逾期,丙起诉甲、乙夫妻,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归还借款。乙在一审辩诉,甲的住院治疗费及赔偿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个人债务。

(三)以结婚分家、各自生活为由,不愿承担一方赡养父母所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甲、乙居住在湖北大别山区,两人共生育一子丙。2002年,丙大学毕业在城市就业。2003年,丙与丁结婚。由于丙的父母在农村生活贫困,丙是入赘到丁家的。2008年,甲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为15万元。面对巨额债务,为了丙、丁夫妻以后的家庭幸福,丙和丁商量,债务由丙承担,并签订债务承担协议而离婚。

以上案例显示,这些不愿意偿还共同债务的夫妻,他们通过离婚形式,即以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打着“照顾妇女、老人、儿童利益”的幌子,或者以社会风俗习惯为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或故意隐瞒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债权时,他们相互推诿。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对离婚债务的处理

在确保婚姻法关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市场经济政策发展所必须的。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综合运用民事法律体系。对夫妻离婚时的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婚姻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等法律,为正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查明离婚目的,实现债务担保制度。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离婚夫妻对债务进行担保,但是,我国最高法院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的判例形式,指导全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这样,夫妻双方不管是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下级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参照执行。具体操作方法是: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首先查明他们离婚的目的,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更应查明夫妻离婚的目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责令他们提供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出具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或无法证明不是为逃债而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坚持要离婚,又未申报债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债务担保人应有一定财产且必须出具书面担保书)。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债权要求他们偿还时,人民法院应判决他们互相偿还连带责任,并给与民事责任。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为减少诉累,应及时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离婚案件本是夫妻之间是事情,本無第三人问题。但是,在人民法院审批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的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处理方式,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从债的角度看,债务发生了转变,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简称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成立须由原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因为债务转移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对夫妻分担的债务,或调解,或判决,并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是由法院越权代替了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犯了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权。至于夫妻一方,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另一方,使另一方逃避承担债务,这更侵犯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提起的诉讼权利,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利,有故提出诉讼”。所以,离婚案件不仅仅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第三人债权人财产关系。因此,把离婚夫妻涉及到债权人财产关系到为第三人,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法理上是行的通的。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终结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当将离婚夫妻无偿赠与给子女、父母财产的赠与合同,予以撤销。并判决夫妻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案例一,有的夫妻故意隐瞒债务,打着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旗帜,把其的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或父母,这是占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空子,是规避法律的形式。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离婚夫妻的赠与合同,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离婚夫妻互负清偿连带责任。

第五,债权人不承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由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隐私性,债权人对夫妻具体的生活状况一般难以知晓,就算知晓,也难以举证说明。故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保护善意的、无过错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主张系夫妻一方债务时,债权人若是善意无过错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债权人相对于夫妻一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应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在个人财产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负债务的制度。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以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就很难真正实现;同时,为公平起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法清偿其个人债务为前提;(二)必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强制执行的债务;(三)不得影响另一方基本生活需要。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基本意在于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明确夫妻离婚后的还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本文分析了现行夫妻规避法律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及对策,但亟需立法加以完善,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合法劳动教育范文第3篇

2021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贷款方:

借款方:

2021借款合同范本2

经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借款合同范本3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2021借款合同范本4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甲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_________向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整(大写)。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三、借款期限

胯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利息。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约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

2021借款合同范本5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出借方将于年月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年月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30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合法劳动教育范文第4篇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工会的神圣使命

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工

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生产经营是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工会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围绕与维护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工会工作

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与企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必须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创新,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自觉地把工会组织放到企业整个组织体系中去定位,把工会工作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按照整体优先的原则和系统优化的要求,使工会工作始终做到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科学优化、富有实效。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要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职工生产生活的第一手资料;要坚持理论思维,注重分析归纳,推动认识不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要重视理论指导,深化工作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工会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沿着科学发展观所指引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六、履行工会维权职责必须完善和落实工会维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职工利益诉求

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汇集、分析、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关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的执行力度。完善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会维权协调机制,推进维权工作制度化。要善于协调内外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既要组织引导职工为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作贡献,又要促进职工权益不断得到实现,共享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以职工为本,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贯彻落实到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做到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真情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诉求,真诚关心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全面履行“三不让”承诺,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方式,全面提高帮扶水平。

合法劳动教育范文第5篇

“专车”有多火?滴滴打车公关部负责人薛帅说过, 在滴滴的后台数据中, 每天仅通过滴滴打车一款软件就会生成20余万单“专车”服务。

“专车”有多颠覆?据薛帅估算, 专车司机的平均月收入大约在1.2万到1.5万之间, 最高者可以达到近2万。

按专车司机平均月收入1.2万计算, 这是沈阳交通局官方统计出的沈阳出租车司机平均工资的3倍, 多位北京出租车司机讲述, 这个数字应该是北京出租车司机平均工资的两倍左右。

专车是否是合法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是关于俗称的“黑车”的处罚规定。行政法上有六个基本原则, 其中一个是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法律优先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如果行政机关依据关于黑车的处罚规定去处罚专车, 就会明显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因为法律并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去处罚专车。根据行为与法律的内容要求是否一致, 可以把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社会中的人所做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般而言, 人们做出合法行为, 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买卖行为、注册公司的行为等。而立法者从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 也会认可这些行为, 让这些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而所谓违法行为, 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 会产生人们希望尽量避免的、或不想去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交通违章行为、贩卖毒品行为等。违法行为会损害法所追求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 所以立法者对违法行为会规定相应的制裁手段, 通过法的强制作用来保证法的价值。但除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外, 丁以升学者认为还存在一种中性行为。中性行为是指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 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也没有被法律宣布禁止, 而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 现行法律规范不能对其界定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为。其存在的原因, 是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本身有一个界限, 也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 存在着“立法真空”或“法律漏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公民个人一般不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而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一般应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本人认为专车的产生应当归属于中性行为, 因为它反映了法作用的局限性, 但法作用的局限性不是缺点, 法作用局限性的产生是有客观原因的: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 因此, 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 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 要求最低;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1) 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2)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3) 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和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因此, 我们不能过多地责怪立法者, 也不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去处罚或用其他方式对待专车。所以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专车的合法化问题。

一、专车是否应该合法

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说过, 不法行为是被认为对社会有害的, 且根据法律秩序的意图, 是必须加以避免的行为。[2]专车是否对社会有害呢?让我们先来聊聊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源自发展经济学, 这一概念来自于发展经济学教授达德利·希尔斯, 指民众公平、有偿的共享一切社会资源, 彼此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 共同享受经济红利的一种经济形态。“共享成长”的发展观, 应该是对发展经济学的一种贡献。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不能保证较低的绝对贫困程度。仅仅侧重提高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以预期和期望逐渐增加国民收入来改善弱势人群生活水平是远远不够的。真正有效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 增长的利益和好处, 要全面惠及整个社会和各层次的人群。共享经济无疑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好事, 它是以市场化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典范, 能够进行有效的“红利转移”, 解决发展的问题, 而不仅仅是经济增长的问题。共享经济的发展高度依赖技术进步, 移动互联网作为媒介的信息技术让共享经济蓬勃发展。滴滴出行之类的公司应运而生。专车的出现, 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促进作用, 让出行变得更加便利, 节约与环境友好已是无庸置疑的现实, 它以市场的方式让更多人选择放弃自驾, 也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出行难的问题。专车, 确实改变了出租车行业现状, 这符合共享经济的特征:以市场化配置资源。要求政府职能实现转移。既有的出租车行业已不能满足与适应当前“地球村”形态的人口流动与出行现状。我们可以从经济属性与公共属性去谈谈这个问题。从公共属性上, 专车的出现切实缓解了当前的打车难、出行难问题;减少了堵车、堵城的状态, 显然是有利于环保与环境友好的;而出行的便利促进了发展已是常识;同时, 对于消费而言, 减少成本, 本身就是一种发展红利。凡此种种, 它不仅对经济增长, 甚至对于发展都是有极大帮助的经济形态, 这一点并不违背其公共属性。也许有人要问, 私车接入专车平台, 安全问题、治安问题、服务问题等怎么解决?它是否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问题?实际上, 市场的手段在经济领域经常优于行政手段已是常识, 专车平台比谁都重视用户体验, 其一系列的先行赔付、身份约束甚至司机信用的建立等等维度, 都会超过现有出租车公司的管理与运营。安全问题等并不因为专车而出现, 这一方面, 在专车公司监管平台之上, 再加上政府的一个监管平台, 是非常必要而且很具备操作性。在经济属性上, 专车无外乎两个问题, 利益与发展的问题。发展的维度, 专车的出现能够实现科学而有效的管理, 亦能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兼容相当长时间, 似乎不是问题。至于产业链, 如汽车制造行业等, 似乎是更宏大的命题。那么从利益上来看, 既有专营牌照的方式, 司机在抱怨“份子钱”过高而收入菲薄;消费者则抱怨打车难、出行难, 仿佛一个“囚徒困局”。问题在哪里?我们得了解一下“份子钱”, 一线城市的份子钱基本由出租车折旧与维护成本、出租车企业成本、燃油补贴、各种税费、车辆保险及出租司机的“五金”构成, 按照北京曾经公布的一份数据, 出租车公司净利润率只有3%, 但一辆车一个月却要交纳差不多五千元的份子钱。这个账广受置疑, 不管是“钱袋子说”还是“垄断论”, 说明民众对此极不满意。而专车的出现大大改变了这一现状, 更低的成本、更低的费用, 更加好的服务, 成为了现实。

专车是否违背法律秩序的意图呢?法律秩序的意图, 也可以说是法要实现的价值, 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不包括负面意义) ;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 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法的价值有多种, 我认为与专车最密切相关的价值应该是效率。

关于资源配置上的效率,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曾有过这样的叙述:“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原则要求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无论是自然资源 (如土地、矿山、水源、森林等生产要素) , 还是人文资源 (如产权、投资、信贷、政策、机会、信息等) , 无论是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的资源, 还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资源, 都要按照价值极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置。这是因为:

第一, 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的。人民大众对法律的评价是以人民大众的利益和需要为出发点的, 而人民大众的利益和需要导源于他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因此, 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成为根本的评价标准。

第二, 效率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必须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只要这一点不动摇, 包含效率并以效率优先为基础的价值体系就应当被维护和坚持。

第三, 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效率价值更多属于经济范畴, 其他价值 (如正义、公平、自由等) 则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效率优先也就是发展优先, 因而与其他价值比较, 它是硬道理, 法律的其他价值在特定的特别需要发展生产力的历史时期应当在一定意义上服从和服务于效率价值。

第四, 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 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这一不可抗拒的铁的规律迫使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必须有强烈的效率意识和观念, 而且一定要把效率置于居先的位置。这种重新配置和组合的目标正是力求进一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促进优胜劣汰, 获得更高的效率。

第五, 坚持效率原则, 并坚持效率优先, 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它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错误思潮, 保证法学研究健康发展和进步。在实践上, 它有利于按照人民大众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 依据时代精神, 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加速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法律体系。”[3]

专车可以更好地利用社会闲置资源, 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完全符合以上关于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的叙述。如传统车辆租赁公司往往有一部分车辆会因为价格、租期的关系而被闲置。商务约租车的形式可以在短时间内盘活这批被闲置的车辆, 提高城市的车辆运用率。这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是助力缓解了出行难。因此, 专车不但没有违背法律秩序的意图, 反而有助于实现法律的意图, 对社会则能够带来更多的利益, 所以专车应该要合法。

二、专车是否要用法律规范来管理

要用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 是那些具有社会指向, 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4]法是社会规范而非技术规范或自然规律, 社会规范意味着法是由人制定的, 但它也来自社会生活, 受社会本身的制约, 因此法律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两个方面。法律不同于道德、习俗, 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 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它是人的行为准则, 也是人的意识和观念的基础。因此在现代社会, 法律不会也不能调整所有的行为, 只调整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行为。2015年6月15日, 武汉汉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简称汉阳区运管所) 执法人员, 在钟家村铜锣湾广场附近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查处1辆涉嫌非法营运的“专车”后, 遭遇大批“专车”司机赶到现场进行抗议, 导致钟家村及周边道路严重堵塞。随后, 警方赶赴现场处置, 并最终出动特警才维持住秩序。而在2015年6月12日, 杭州教工路往文一路方向被大量私家车辆堵塞, 无法通行。现场约有20余辆私家车停在机动车道上, 拥堵长度约三四百米。原因是两名出租司机钓鱼专车司机后, 不断有优步司机开车聚集在那里, 向运管人员喊话并堵塞交通。由于场面持续失控, 现场来了翠苑派出所民警和机动特警才平息了事端。再往前推, 2015年6月10日, 因一辆专车遭遇交警“钓鱼执法”, 广州多辆专车聚集于广州大道, 要求有关部门现场“放人”、“放车”。交通堵塞约4小时之后, 被钓专车得以离开现场, 人群逐渐散去, 以专车的胜利而收场。

针对专车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在各地也时有发生。长春市从2015年1月12日上午就发起出租车开双闪支持罢运, 下午警察进行干涉, 但是司机们还是在第二天凌晨正式展开出租车罢运, 到了凌晨3时, 罢运队伍被警察冲散。早上又有大批出租车罢运队伍逐渐形成。同时, 济南、成都和南昌也发生了罢运事件, 济南的出租车司机们计划罢运两天。1月13日早晨开始, 出租车基本没有出车了, 有极少数出来拉活的出租车被砸。罢运队伍本来计划去济南市政府、龙奥大厦集结, 但政府客管办早就得到消息, 协调了大量警察在龙奥大厦周围管制, 后来司机们是分散在各地区集结。成都这次出租车罢运是说来就来, 基本没有预兆, 1月13日早上开始, 在成都新会展中心电视台门口, 市政府门口, 天府大道。大批出租车聚集在一起举行抗议罢运。南昌1月13日参与罢运的出租车大概在500台左右, 罢运队伍上午9时多出发, 从老福山前往省政府抗议, 但是那里的警力庞大, 去了的出租车都被驱赶, 无奈只好到京东大道世纪风情聚集。[5]2015年8月10日早高峰时, 针对武汉的“私家专车”, 武汉解放大道、长江二桥、长江大桥等地, 许多的士司机开空车, 打双闪, 在上班要道上慢慢行驶, 交通因此受堵。

专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发生矛盾, 是不难理解的:专车的存在威胁到了出租车司机群体的既得利益, 这成为专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对峙的根本原因。以北京市为例, 出租车的收费标准为2.3元/公里, 而滴滴快车、一号快车仅为1.5元/公里, 专车价格更为低廉;再加上各种优惠政策, 这也使得不少出租车目标群体转投到了专车的怀抱。数据显示, 全国目前有130多万辆出租, 粗略计算, 出租车司机群体总量或将超过200万人。而根据滴滴快的总裁柳青的预计, 2015年年底专车司机人数或将超过100万。发生在这两大百万级规模群体之间的利益纠葛, 如果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调解, 武力对峙或将成为常态。[6]因此, 对于这么严重的社会矛盾, 是非常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的。专车市场里的参与者:专车司机、出租车司机、运管执法人员、专车平台和乘客, 由于各自的利益不同, 会对专车表现出不同的态度, 做出不同的行为。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我们需要法律这个相对理性的事物来对专车做出评价。如果没有法律这个相对理性的标准, 各方小则免不了各说各话, 不能客观严谨地对各个问题做出判断, 大则免不了强词夺理, 根据主观利益颠倒是非。法学研究到现在, 虽然不是在各个方面都已能肯定地指出效率、正义、秩序等价值该如何实现, 但基本上已能使法律的运作脱离人治的擅断。制定出法律以后, 就可以通过法的作用处理专车的问题。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个体行为人的影响。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与强制作用。指引作用包括两种指引:一是个别性指引, 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单次指引准确程度高, 总体效率低;二是规范性指引, 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单次指引准确程度低, 总体效率高, 法律的指引主要是规范性指引。规范性指引有两种方式:一是确定的指引, 即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二是不确定的指引, 又称选择的指引, 是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基本结构是: (1) 针对本人; (2) 针对未发生之行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 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评价作用的基本结构是: (1) 针对他人; (2) 针对已发生之行动; (3) 以法律为判断标准, 因此判断结果为“合法/违法”, 而不是“对/错”。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 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做出什么行为。预测作用的基本结构是: (1) 相互性:一般是处于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相互针对对方进行预测; (2) 针对未发生之行动。教育作用有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两种基本类型, 教育作用的基本结构是: (1) 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 (2) 针对已发生之行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作用的基本结构是: (1) 针对违法犯罪分子; (2) 针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整体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主要在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等领域发挥, 且主要发挥对社会的政治职能 (通常所说的阶级统治职能) 和社会职能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而这些作用通过道德、习惯和宗教这三大基本社会规范是无法完全发挥出的。

三、用法律规范如何调整专车

2015年10月10日, 交通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称《征求意见稿》) 来管理专车, 这个《征求意见稿》首先肯定了专车是合法的, 这种行为在全世界没有几个国家能做到, 所以《征求意见稿》有它的积极意义, 但纵观《征求意见稿》全文, 可以说其消极意义要大于积极意义。以致于10月22日, 针对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专车新规, 傅蔚冈、何霞、金勇军、刘莘、于文豪、王静、王军、张效羽、张兴祥、张国华、钟瑞庆、朱巍等十余位知名学者联名发表了“关于暂缓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 同时深圳市300多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联名委托深圳市交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修改建议。针对专车这一互联网+的产物, 我认为主要可以用萨维尼的立法思想来制定法律规范以调整专车, 萨维尼说过:“人们可以看到, 在有据可查的历史发展的最早时期, 法律就已具有了为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 就像他们的语言、举止和构成有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此, 这些现象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 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把它们联结为一体的, 乃是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 而不是因偶然的和专断的缘故而产生的观念。”[7]也就是说, 交通部应该要经过认真调查之后才能开始制定处理专车的法律规范。虽然交通部说自己经过多次立法调研才制定出该《征求意见稿》, 但从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上看, 很大程度上是在用监管出租车行业的办法监管专车, 专车与出租车是有很大区别的, 如专车向平台方提交适当的车辆、个人资料就可以由平台方管理好。而对于出租车, 由于乘客在上车之前, 是无法知道车辆的基本情况、司机的服务态度等, 容易产生风险, 所以监管出租车行业才从公司准入、车辆准入和驾驶员资格方面设定较高门槛, 确保乘客安全。另外, 这个《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 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使用电子支付的, 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

我认为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专车平台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必然是全国性的, 如果要在每个提供服务的市县都进行登记, 将会造成专车平台方极大的不便, 也会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是《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应遵循的实际与科学原则。而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就违反了实际与科学原则。并且行政法上有合理行政原则和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则指只考虑与法规范授权目的相关的各种因素, 不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而所谓比例原则, 是指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 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高效便民原则则分为高效原则和便民原则, 高效原则是指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便民原则则指在行政活动中不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应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 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也违反了比例原则和便民原则。

庞德对法律有这样的看法:“为了理解当下的法律, 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 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 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 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要求、需要和期望———的社会制度。就理解法律这个目的而言, 我很高兴能从法律的历史中发现了这样的记载:它通过社会控制的方式而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进行承认和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日益广泛和有效的保护;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总而言之, 一项日益有效的社会工程。”[8]因此, 从该《征求意见稿》所表现出的问题来看, 交通部目前还没有能力制定出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需求的管理专车的部门规章。并且由于专车的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 关系到运管执法部门、专车公司、社会和消费者各方利益, 关系到价格、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多部门协调监管, 所以, 在国家层面上, 任何形式的管理专车的法律也不宜马上出台, 而应授权地方试点, 在对地方试点的经验进行总结之后, 才能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有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 空喊口号并不能制定出好的法律, 交通部在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 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 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这条说明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目的, 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它的目的却大相径庭, 这其实是陷入了自然法学派的困境之中, 要解决这一问题, 就应用萨维尼的方法论来制定法律, 因为法律真正的源泉是普遍的信念、习惯, 而不是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所以, 专车应变成合法的存在, 并且要用法律规范来管理, 法律规范的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 要尊重现在已形成的管理专车的习惯, 不能操之过急, 等地方试点的经验出来以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律。

摘要:现代社会,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法对科学技术也有相当的反作用。作为“互联网+”力量的产物——专车, 与出租车司机等利益主体产生了许多冲突、矛盾, 因此论述专车合法化问题显得十分迫切。本文围绕专车是否应该合法、是否要用法律调整和如何调整展开论述, 得出了专车应该合法并应用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进行立法的结论。

关键词:专车,合法化,历史法学派

参考文献

[1] 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A].黎国智, 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3.89.

[2] [奥]凯尔森著,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94.

[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325-326.

[4]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151.

[5] 长春成都等多个省会城市出租车大规模罢运[EB/OL].中金在线, 2015-01-14.

[6] 贺树龙.冲突频现, 中国式专车将开往何方[EB/OL].百度百家, 2015-06-16.

[7]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p.24.

合法劳动教育范文第6篇

§2综合法与分析法---2.1 综合法导学案

高二数学编写人赵荣审核人编号2班级_____姓名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组号

_________

1.结合已经学过的数学实例,了解直接证明的基本方法——综合法

2.了解综合法的思考过程、特点,能运用综合法证明简单的数学问题

3.让学生举例子,培养辨析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习重点:综合法的思考过程、特点

学习难点:运用综合法证(解)题时,找出有效的推理“路线”

预习教材P8-P9内容回答:

1.综合法的概念:从出发,利用,通过,一步一步接近要证明的结论,直到要,这种思维方法称为综合法(也叫顺序推证法或由因导果法)

2.综合法的思路:用P表示已知条件、已有的定义、公理、定理等,Q表示所要证明的结论.则综合法用框图表示为

3.综合法的特点:从“已知”看“可知”,逐步推向“未知”(由因导果)其逐步推理,实际上是寻找它的必要条件.(要有必要的解题过程)

探究一:(综合法的应用1)

(韦达定理)已知x1和x2是一元二次方程ax2bxc0(a0,b24ac0)的两个根.求证:x1x2

1 bc,x1x2. aa

探究二:(综合法的应用2)

已知:x,y,z为互不相等的实数,且x111yz,求证:x2y2z21. yzx

探究三:(综合法的应用3)

证明:当x>0时,sinxx.

1.求证:是函数f(x)cos(2x

2.已知a,b,c∈R,求证ab

226)的一个周期. 2ab).

22abc)1.已知a,b,c∈R,求证abbcca.

2.证明:

222222f(x)2x24x3在(2,)上是增加的.

*能力提升:

在△ABC中,三个内角A、B、C对应的边分别为a、b、c,且A、B、C成等差数列,a、b、c成等比数列,求证△ABC为等边三角形.

我的收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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