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论文范文

2023-09-16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我国于1993年10月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自施行以来,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受当时立法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日渐表现出其因难以适应新形势立法滞后的问题。本文主要就其中的消费者的认定问题、反悔权设立问题以及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小额诉讼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法也日渐表现出其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有待完善的问题。笔者仅就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个方面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对消费者的认定问题

对于消费者的概念,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是否只限于自然人,还是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因为动机有瑕疵而不应被当作消费者。对此争议,笔者认为:

第一,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而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主要理由如下:

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有消费者的资格。生活消费的终极消费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法真正进行消费。在生活消费过程中,有时商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有时则是不一致的,例如购买商品后将商品赠与家人、朋友、员工等使用,或者自己承担服务费用而由他人享有服务。因此,消费者的范围是很广泛的,既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也包括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第二,知假买假的人也应成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人不应成为消费者的理由主要有: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动机只能限于自己使用商品,不包括知假买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要求赔偿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诚实守信的。

笔者认为,在现实中愿意作王海的人并不多,即使是王海本人也基本上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因为即便是知假打假,难度也非常大,不仅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样,而且本人还面临着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风险。现在假冒伪劣现象仍很严重,许多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往往由于维权成本高而自认倒霉。如果我们的司法者还苛求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其实是变相保护了知假售假者的不法行为。况且,消费者是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相对的群体,不论其目的和动机如何,都应被纳入到消费者的范畴。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在购买某种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时,只要不是用于经营和营利,不管他购买这个商品是为了自己使用还是用于其他目的,就应该看作是一种消费行为,都应该被看作是消费者。因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界定,只要是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转售他人的自然人都应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中来。

二、关于反悔权的设立问题

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买卖中,享有可以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无条件地退还所购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也被称为“冷静期制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一种特殊保护。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约定形成的撤销权。在实际消费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对商品的实际性能并不熟悉,对于自己是否适用某种商品也并无把握,尤其在电视推销和网上购物等远程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很可能因购物冲动或不知真实情况而购买了商品,造成商品不适用自己又很难退换的困境。因此,世界上很多经济发达国家都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允许消费者在购物后一定时期内无论商品是否有质量等问题都可以无条件退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是否有“反悔权”并无明确规定。在地方法规方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这个规定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此规定仅限于对上门推销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较窄;而且上门推销商品的商贩大多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消费者在行使退货权时会有较大的困难。

在西方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购物者拥有后悔权。比如英国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消费者在交易后30天内,如未收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也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法国规定定货以后七天内可以反悔,欧盟也规定了七天。在零售业非常发达的日本,买了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也很方便。由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在日本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当然,特价处理商品也有不能退货的时候,但售货员在收款之前必定会说明。

在瑞典,有一种叫做“开放购买”的自由退货制度,前提是商品没有损坏并且要有发票。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 “远距离购物”,瑞典还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退换货,如果是退货,商家必须在30天内退款。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瑞典《消费者购买法》还对自由市场和小摊购物作了一些规定。所有卖主必须以某种方式在摊位上标明其姓名、地址和电话,出售价格超过300克朗(约43美元)以上的商品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收据,以方便消费者退换货。

在德国,德国政府2000年颁布了专门针对网上购物的法规,根据这项法规,顾客如果对网上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在两个星期内退货。与在普通商店购物一样,顾客退货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而且邮费要商家出。法规还规定,提供网上销售的商家必须对货物或服务进行十分详细客观的介绍,并出具公司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任何隐瞒和欺骗在被发现后都会受到严厉惩罚。

笔者认为,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对待反悔权的问题要慎重,不能简单地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如果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无条件想退就退,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就可能被打乱。还有一些商品是不能退换的,比如药品、卫生用品等。我国的商业环境和人们的道德水平还没有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程度。如果我们不考虑国情,直接在消法中规定了后悔权,可能会对经济秩序造成无法想象的混乱局面。一方面,会有不少的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穿过用过后就退货;一方面大量的交易行为被解除,会导致商家的交易成本大幅提高,导致经营困难。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视等远程方式订立合同,购买商品以后应有一个反悔的期限。因为在这种远程的买卖中,消费者没有直接见到商品,都是在网上、电视或者邮寄的目录上看到的商品介绍。这个时候应该允许消费者在知道现货的实际情况以后反悔。我们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真实自愿性,这对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必要的。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和一般直接现货的交易不同的特殊性,消费者才应该享有反悔权。实际上,现在大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视电话邮购商会在出售商品时承诺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这几乎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惯例,法律规定电子商务中的后悔权应是水到渠成的。

三、关于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问题

消费者大多是单个的自然人,所以虽然人数众多但实际利益分散。大多数的消费者都发现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成本太高,所以往往会放弃诉讼。例如,一个消费者为了一百元的商品提起诉讼,不仅要先行支付起诉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还要支付一定的时间成本,最后即使胜诉还不一定能够执行。传统司法制度的设置, 其最高价值取向是追求公平、公正,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成本很高,不适宜于解决小额诉讼请求的案件,依靠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对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实际上非常困难。为了实现对小额利益的救济,不少国家先后在本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确立和完善了小额诉讼制度。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诉讼制度,是指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的诉讼所建立的特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专门针对小额争执的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并不等同于简易诉讼程序,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只有当当事人请求的标的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2 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我国首次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但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如何简化并没作具体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要更为简单、便捷,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起诉时既可以使用法院制定的表格化诉状,也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将开庭时间定在休息日;小额诉讼不需要律师的参与,法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开展审判活动;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使消费者的权利不再只是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M].北京: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社.2001.

[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齐树洁.民事程序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4]张军.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探析[J].商业时代,2010(10).

[5]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邢亮,男,天津人,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2篇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工会的神圣使命

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工

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生产经营是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工会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围绕与维护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工会工作

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与企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必须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创新,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自觉地把工会组织放到企业整个组织体系中去定位,把工会工作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按照整体优先的原则和系统优化的要求,使工会工作始终做到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科学优化、富有实效。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要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职工生产生活的第一手资料;要坚持理论思维,注重分析归纳,推动认识不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要重视理论指导,深化工作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工会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沿着科学发展观所指引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六、履行工会维权职责必须完善和落实工会维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职工利益诉求

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汇集、分析、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关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的执行力度。完善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会维权协调机制,推进维权工作制度化。要善于协调内外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既要组织引导职工为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作贡献,又要促进职工权益不断得到实现,共享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以职工为本,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贯彻落实到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做到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真情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诉求,真诚关心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全面履行“三不让”承诺,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方式,全面提高帮扶水平。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3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将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契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通过三方机制,工会可以在较高层面更加全面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三方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第二,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组织应当运用法律,监督和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任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第三,帮助和指导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切实承担起这一职责,保证劳动者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在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参与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对于那些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培养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能力,使之在协商中准确充分地表达职工意愿;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认真指导职工推举的协商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同时,要努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作为主体一方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机遇,力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扩展,更好地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4篇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工会的神圣使命

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工

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生产经营是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工会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围绕与维护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工会工作

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与企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必须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创新,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自觉地把工会组织放到企业整个组织体系中去定位,把工会工作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按照整体优先的原则和系统优化的要求,使工会工作始终做到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科学优化、富有实效。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要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职工生产生活的第一手资料;要坚持理论思维,注重分析归纳,推动认识不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要重视理论指导,深化工作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工会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沿着科学发展观所指引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六、履行工会维权职责必须完善和落实工会维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职工利益诉求

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汇集、分析、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关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的执行力度。完善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会维权协调机制,推进维权工作制度化。要善于协调内外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既要组织引导职工为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作贡献,又要促进职工权益不断得到实现,共享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以职工为本,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贯彻落实到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做到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真情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诉求,真诚关心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全面履行“三不让”承诺,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方式,全面提高帮扶水平。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5篇

有条件的话司法所还可以在学校设置法律援助联络站,留守儿童遇到不法侵害可以到联络站找司法所寻求帮助。还可以制作一些联系牌,上面写上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姓名、手机号码还有照片,张贴在学校门口方便留守儿童寻求法律援助。

二是对于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足够的帮助。留守儿童由于亲情的缺乏、教育的缺失导致他们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那些有犯罪前科的留守儿童,对待他们要更加关怀不应该歧视他们。对于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更加具有针对性,加强关怀教育,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消除对社会的抵触心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保护留守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建议要加快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逐步取消农民工子女在户籍、教育方面的差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可以就近入学,一方面可以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孩子缺少父母关爱问题。只有消除政策上的差别,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四是加大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留守儿童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监护必然导致家庭教育的缺位。司法所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当地留守儿童的情况,充分利用法制讲座、家长培训班等形式,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和法律知识的专门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使他们健康成长。

五是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要帮助农村留守人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还要靠全社会的力量。比如说可以请来电视台采访一下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让全社会更加深入的了解他们。也可以开通一个政府的官方微博来报道典型的留守儿童的生活。我相信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肯定会吸引大批社会各界的人士去帮助农村留守儿童。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6篇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工会的神圣使命

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工

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生产经营是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工会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围绕与维护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工会工作

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与企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必须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创新,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自觉地把工会组织放到企业整个组织体系中去定位,把工会工作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按照整体优先的原则和系统优化的要求,使工会工作始终做到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科学优化、富有实效。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要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职工生产生活的第一手资料;要坚持理论思维,注重分析归纳,推动认识不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要重视理论指导,深化工作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工会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沿着科学发展观所指引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六、履行工会维权职责必须完善和落实工会维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职工利益诉求

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汇集、分析、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关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的执行力度。完善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会维权协调机制,推进维权工作制度化。要善于协调内外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既要组织引导职工为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作贡献,又要促进职工权益不断得到实现,共享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以职工为本,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贯彻落实到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做到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真情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诉求,真诚关心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全面履行“三不让”承诺,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方式,全面提高帮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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