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室法院范文

2024-06-25

人民调解工作室法院范文第1篇

一、几个调解方法

一是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能顺利调解。在调解遇到困难时,除法官自身努力外,根据个案情况,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某种特定关系且其非常信任的亲朋好友协助调解,这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此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较为密切,对当事人所想、所做、所求都非常了解,由他们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需要从心理上对他们加以防范,容易接受他们的调解意见,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相对于单纯由法官主持的调解而言,由于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和心理纠葛,他们往往对法官不信任,担心法官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可能由于法官在调解中的某一不经意的言差语错而使当事人产生不公正处理的合理怀疑。因此,在法院调解遇到困难或障碍时不应硬行调解,而应另辟蹊径,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使调解具有更大的空间和余地,这无疑是法院调解的一种好方法。

二是以“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所谓“背靠背”式调解,是指法官在不同的时间内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双方意见相近或吻合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 “面对面”式调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辩,当面交流沟通,从而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采用何种调解方式,应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宜采用“面对面”式调解,而对那些争议较大、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当事人对立情绪极易激化的案件,则采用“背靠背”式调解较为稳妥。这两种调解方式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对某些案件可兼而采用。如在采用“背靠背”式调解后,如当事人对立情绪趋于缓和,且所持意见较为接近时,再采用“面对面”式调解,这样往往会收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效果。

三是法官自行调解与合议庭集体调解相结合。法官自行调解是指在一名法官的主持下对案件进行调解。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案件都是由法官自行调解的。法官自行调解不仅适用于简易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其特点是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合议庭集体调解是指由合议庭集体成员主持下的调解。这种调解方式仅适用于普通程序,其特点是能够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多点开花,以达到预期效果。无论法官自行调解或是合议庭集体调解,都可在庭审前、庭审中进行,甚至可在庭审后、宣判前抓住案件情况的转机及时调解。庭审后的调解较之于庭审前、庭审中的调解,往往会出现“有意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效果。 四是坐堂调解与就地巡回调解相结合。坐堂调解就是在法庭进行的调解。就地巡回调解是指法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案件发生地实地了解案情,当场调解纠纷。就地巡回调解是我党群众路线在民事调解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这种就地调解的方式不但能够使习惯于坐堂问案的法官深入群众,了解民风社情,增加生活阅历,磨练品德意志,而且有利于具体深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掌握鲜活的第一手资料,并在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使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同时在法官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就案说法,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人民调解工作室法院范文第2篇

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己始终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牢记组织和领导的重托,立足基层、磨炼意志,扎扎实实做事、干干净净为人,勤奋敬业、锐意进取,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以党和政府满意、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用脚踏实地的实际工作精神,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多次被市级评为:农业普查先进个人、农业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授予嘉奖奖励等,多次被县级评为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劳动保障工作先进个人、被县委、县政府授予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个人、获得旱稻玉米间作栽培研究与开发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多次被授予镇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本人一直把学习摆在首位,在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上级精神,与党的思想保持高度一致。在业务上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相关知识的积累,深刻领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实质,努力使自己成为政策通、业务精的多面手。

三、兢兢业业,切实做好广大人民群众贴心人

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广大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一是全面实施国家对特困群体的救助政策,全年累计发放城乡低保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近100万元,实施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624人次。二是深入贯彻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全乡全年共转移农村劳动力0.55万人,参与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190人,其中职业介绍成功68人,新增就业岗位181个,新增城镇就业人员159人,年内实现9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2名4050人员再就业。三是社会保障工作有成效,加大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作力度,圆满完成了县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四是搞好服务工作,竭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如低保金的申领发放、农村富余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等都能提供优质服务,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五是深入各弱势群体、待业人员中,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各类困难,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切实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人民调解工作室法院范文第3篇

一、抓窗口,加强立案信访窗口的硬件建设 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对外窗口,窗口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黄陵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努力创造条件,加大硬软件投入,对立案信访大厅进行升级改造,将立案信访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诉讼收费办法》、院领导接访制度、诉讼风险提示等制度上墙。使来访人来到立案信访大厅后一目了然。努力加大窗口基础设施、基本功能、行为规范、立案信访队伍等方面的建设更上一层楼。按照“打造一流审前服务平台”等要求,完善电话立案、网上立案、诉讼指导、诉讼查询和审判信息公开,全面完成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任务。同时,为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开通了24小时举报录音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由纪检监察部门专门负责接待,针对当事人和群众的投诉查清投诉原委,查明投诉所反映的问题,讲清有关政策和道理,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做到了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项项有结果。

二、抓苗头,进一步健全预报预警机制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把着眼点放在群众诉求上,切实提高信访工作大局意识。建立信访评估预防制度,狠抓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处理信访问题,提前排查发现日常案件中存在的信访苗头,在业务庭室任命了9名廉政监察员作为信访信息预报员,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格局。信访信息预报员主要负责宣传信访法规政策、搜集反映信访动态、疏导一般信访矛盾。同时,建立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坚持“一周一通报,一月一排查,一季一分析”,做到定期排查与随时排查相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排查与有关部门联动排查相结合,对排查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跟进组织力量进行化解,千方百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信访案件的发生。还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政监督员座谈法院工作,了解法院工作作风、干警廉政情况,收集有关违纪违法线索。今年以来没有收到任何违纪违法举报。

三、抓监督,强化法院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 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法院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是法院审判公正与效率的“晴雨表”,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和协调疏导作用。一是针对干警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信访发生的规律,及时的抓预防性教育,从源头上“堵”。二是在接待和处理纪检信访投诉时,坚持从投诉者的角度去理解思考,做到想其所想,急其所需,从感情上“联”,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加强判后释疑工作,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让信访举报人心服口服,从道理上“引”。四是在案件评查监督机制上全面堵塞漏洞。转变审判监督管理重心,变纪检监察部门“事后介入”为“事前介入”,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强化对案件质量效率的全程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因案件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投诉。 五是强化纪检监察信访处理的能力。对信访问题查证属实的,严肃处理。同时,澄清不实信访,消除误会;对那些违法投诉或投诉不实的当事人,认真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对以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无理缠访”者,要进行说服教育制止;对蓄意诽谤、煽动闹事、惟恐天下不乱的投诉者依法予以制裁。

四、抓服务, 大力开展信访便民活动 我们按照让县委满意、让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确保信访干部队伍稳定。选派政治坚定、对党忠诚、业务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的干部充实到信访一线,制定便民利民工作标准,建立来信来访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信访便民制度,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并开展信访便民活动,不断转变接访方式,改进接访作风,坚持信访有理推定理念,落实院长、庭长、审判员三级接访责任制、预约接访制、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审判人员值班制。实行案件回访制度。对上诉发改案件逐件回访,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以便及时发现苗头,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回访,并上门作老上访户的工作,化被动为主动,用真心换真情,用行动换理解,感化上访人,真正将信访便民活动落实在基层。

人民调解工作室法院范文第4篇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XX年主要工作回顾

XX年,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及省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审判执行第一要务,牢牢抓住“五个着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增长10%和*%,结案率为%。

一、着力加强审判执行要务,在服务大局上有新进展

强化刑事审判工作。共受理

一、二审刑事案件3000件,审结2815件,同比分别上升*%和%,结案率为*%,同比上升个百分点。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毒品犯罪1466件。共调解、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274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299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6人,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67人。

强化民商事审判工作。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实施意见和服务非公经济、园区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着力抓好落实。全年受理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10237件,审结9970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其中,调解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4179件,撤诉2252件,调撤率为65%,同比上升个百分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件;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并重,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93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件。

强化行政审判工作。受理

一、二审行政案件520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23%,结案率为99%,同比上升个百分点。依法审查房屋拆迁、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建筑拆除等行政非诉案件396件;针对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行政机关在管理和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16份;加大行政争议协调处理力度,促成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后撤诉12件,协调撤诉率为%。

强化执行工作。市法院出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意见》、《执行工作管理规则》等制度,进一步细化执行流程,规范执行行为。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工作为突破口,深化“反规避执行”活动,落实曝光制度,与金融、工商等单位建立征信平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共受理执行案件2253件,执结2158件,执结率为96%。通过委托、提级、指定执行和降低财产保全门槛等有效方式,执行标的到位**万元。执行和解案件**件,执行和解率为23%。

强化涉诉信访工作。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人次。清理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187件,逐案建立稳控台账、制定稳控措施、落实稳控责任;坚持院领导轮流接访、立案庭专人日常接访、相关庭室负责人及办案法官随时接访制度,对重点案件的涉诉信访人员,实行约访和带案下访;办理各级领导机关交办涉诉信访案件40件,息诉26件。*年12月,市**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工作情况报告,进一步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二、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在提高法官素质上有新进展

注重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保持党的纯洁性、“三忠诚”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及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努力使干警提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的理性认识。以深化“四在农家”等创建活动为切入点,着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全市法院开展“四在农家”、“四帮四促”等活动共联系筹集协调帮扶资金503万余元。

注重司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干警590人次到国家法官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省法院法官培训中心等进行培训,选派8名法官赴广东省珠海市法院挂职学习;扎实开展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共评查庭审74个、裁判文书477份,1份裁判文书被最高法院编入全国法院优秀法律文书;组织开展司法业务技能大赛、防暴处突演练等活动,进一步促进干警业务技能、警务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突能力的提高,1名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组织19名廉政监督员和部分法官到石阡县法院参观学习。在办公楼长廊悬挂廉政标语,在纸杯上印制廉政警句,在干警电脑上设置廉政屏保,在节假日发送廉政短信,强化干警廉洁自律意识。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市法院制定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市法院机关、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开展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全市法院共有6人被诫勉谈话,2人被处分。

三、着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促进文明司法上有新进展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全市法院按照“公信立院”方针,通过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加强法院网站建设等形式,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创新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万元,提供司法救助180万元,指定辩护人、代理人149人次。市法院、六枝法院、盘县法院在立案大厅安装刷卡缴费终端系统,方便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建成触摸屏查询系统和信息显示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查询案件信息;设立“便民导诉台”,安排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信访接待工作,加强立案阶段的法律释明和诉讼风险告知,使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流程和诉讼风险,感受司法人文关怀。

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创建活动,有效发挥了法院文化潜移默化的作用。全市两级法院结合当地文化特色、法院工作实际和本院优良传统,总结提炼法院精神和院训。利用内部刊物、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理论研讨会等平台,加强审判理论交流;强化法官文化中心、院史室、图书室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区法院创作《**法院之歌》在全院传唱,增强法官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积极开展书法、绘画、摄影、演讲等比赛,市法院组队参加全省法院篮球比赛、歌咏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六枝法院、**法院分别获得全国、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六枝法院在全省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四、着力加强制度创新,在树立法院形象上有新进展

创新审判管理制度。以审判管理为突破口,着力加强对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流程、审判绩效的管理,市法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制定下发了《案件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案件评查和卷宗流转若干规定》等七项审判管理制度,对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涉诉信访案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上级领导交办和督办案件进行专项评查266件。各基层法院均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制定审判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审判管理工作。

创新新闻宣传制度。市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宣传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日报社合作创办《法院专刊》,共刊登简讯200条;与市县电视台合作,共报道新闻96条;积极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公开开庭等形式,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盘县法院与盘县电视台合作创办《盘州法苑》电视专栏34期。明确网络评论员、联络员,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舆情监测及应对引导工作,努力实现新闻宣传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着力加强基层建设,在夯实法院工作基础上有新进展

坚持市法院领导联系基层法院制度,将市法院各庭室对基层法院部门业务指导纳入目标考核,进一步规范二审案件审批程序,共审结二审案件**件,改判189件,发回重审238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帮助基层解决班子协管、人员编制、干警职级、职业保障等问题。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和人民法庭建设规划,所申报的审判法庭及18个新建人民法庭项目全部获得批准;有序推进市法院、基层法院、49个人民法庭的三级联网和视频会议系统以及人民法庭监控系统建设,实现远程提讯,共配合最高法院远程提讯5次9人。

一年来,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62名干警受到最高法院和省、市表彰,其中市法院民一庭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市法院获“全省优秀法院”。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形势任务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广度深度、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及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有了深刻变化,人民法院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能动司法为民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仍需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队伍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等等。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攻坚克难,在新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新发展。

XX年工作思路

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之年。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XX年全市法院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为中心,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努力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市与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全市法院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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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能动司法,在服务发展大局上有新提升

紧紧围绕“五位一体”的工作总布局,紧紧围绕我市“两加一推”、“三化同步”主基调主战略,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严惩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妥善处理好与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密切相关以及涉及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民生领域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我市在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通过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二、深化公正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有新提升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案例指导制度。着眼于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通过执法办案、司法宣传、普法教育等方式,扩大个案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力和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司法的保护、调节、惩治、教育等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

三、深化为民司法,在便民利民上有新提升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医疗、住房、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强化“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司法便民工作机制、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完善诉讼指导、风险提示、诉前调解等措施,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为群众诉讼提供更多便利。继续完善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进一步提升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要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契机,探索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把符合条件的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努力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

四、深化平安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有新提升

以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需求为导向、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积极参与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紧围绕创新和加强司法管理,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坚定不移地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贯彻落实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积极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协调、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完善社会矛盾排查梳理、分析研判、沟通协调和重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等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对在审判执行、涉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五、深化队伍建设,在司法公信力上有新提升

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继续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保持党的纯洁性等活动,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辅导、知识竞赛、调研征文等形式,准确把握理论精神实质、指导推动工作开展。强化干警司法能力建设,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强化司法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作风建设融入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强化法院文化建设,坚持以精神文化为核心,以行为文化为重点,以制度文化为支撑,以物质文化为基础,凝聚法院队伍,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司法公信;强化廉政建设,扎实开展最高法院部署的司法廉洁教育活动,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审务督察、司法巡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努力实现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六、深化监督指导,在基层基础建设上有新提升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方针,健全基层工作指导机制,进一步完善发改程序,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规范性;积极争取、推动落实惠及基层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基层工作保障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法官遴选和挂职交流制度,加强“两庭”建设,统筹抓好信息化建设及应用,促进基层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室法院范文第5篇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应当设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应当积极稳妥地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村(居)民小组、企业的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在自然村(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院、企业的生产班组和一定数量的村(居)民中聘任调解员。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司法所司法所长;

(三)在本乡镇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十五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一级以上人民调解员资格及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合格证书。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二级以上人民调解员资格。

第十六条 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司法所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人民调委会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当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司法所长担任。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工作室法院范文第6篇

编者按:本文通过对政府机关陷于民众越级上访、地方政府截访的信访怪圈的分析,认为信访制度本身也具有内在缺陷:民众越级上访,而接访的上级政府机关没有向民众直接提供救济的渠道,多是把民众的信访转回民众控诉的那一级政府处理,导致问题还是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在此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从司法制度上完善对民众的权利救济。

法院如何面对信访尴尬

(秋风

知名学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针对法院执行工作说,各级法院要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对重大信访或重复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畅通当事人与案件执行法官的联系,做好案件执行的答复和释明工作。(5月1日《北京晨报》)这个表态对促进案件执行的效果,应该说颇有意义。不过,在此之外,法院通常还忙着接待涉及案件审判的信访,这究竟是否合理?

信访制度的初衷是“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在现实中,它主要是自认权益遭受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损害的民众寻求救济的一种渠道。

向民众提供救济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信访制度本身也具有内在缺陷:信访所控告的对象多为政府机关,民众为寻求救济,倾向于越级上访。接访的上级政府机关通常又没有向民众直接提供救济的渠道,因而,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把民众的信访转回民众控诉的那一级政府处理,导致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于是,“老上访户”频繁上访,高层政府要求基层政府大接访,基层政府却想方设法“截访”。

如果说,其他政府机关陷于信访怪圈还情有可原,惟独法院没理由陷入信访困境。法院本身就是向民众提供救济的场所,而且,古往今来,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在和平秩序下民众寻求救济的最后场所。法院有公开的审理程序,也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辩论机会,法官也是按照法律判决。更重要的是,法院体系还有复审机制,对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凡此种种程序和机制,任何其他政府机关都不具有。从理论上说,终审法院的判决就是一个人在人世间所能得到的终局裁决。

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法院也应当比信访更可靠,人们应当是在信访无效之后到法院寻求救济。可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各级法院却经常成为信访的对象。这样一来,法院与信访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奇怪的关系。法院的判决不是终局的,相反,人们在法院体系已经走完法定的上诉、再审程序之后,把信访当成了超级上诉程序。之所以说它是超级的,因为信访程序对信访的次数、理由等,没有明确限制,当事人可以不断上访。

当事人之所以针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上访,当然不是因为当事人精神不正常,而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不大相信法院的判决及其执行过程是公正的。这里面可能有私人原因,但更多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但是,针对法院的信访频繁发生,对整个社会治理秩序的损害巨大。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信访,尤其是向法院之外的党政机关上访,这意味着,对各种纠纷,社会不再存在终局性裁决机构。这个社会丧失了终极的权威,正义虚悬在未知之处,法官和当事人都难以把握。开展法院院长大接访,或者法院就信访举行公开听证,无助于解决这样的困境。

信访制度该怎样发展,暂且不论。但至少,确实该认真思考法院与信访的关系了。为今之计,可以改革审级制度,从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将部分信访转化为常规上诉。更广泛地看,则需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让法官更有条件公正司法,从而遏制针对司法的信访。这一改革也能把大多数信访转变成常规诉讼,从而理顺社会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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