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规定范文

2024-05-14

车辆停放规定范文第1篇

2、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园区或停车区域的指示标志要求,如出入口、限高、限速、行车路线、停车线、禁鸣等。

3、进入园区的车辆须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按指定路线进入停车区域,私家车位须对号停放,其他停车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跨位泊车(在两个车位间泊车)或一个车位泊多辆车。

4、车辆停放后,须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车主离开时须锁好门窗,设定好车辆的防盗系统,带走停车卡及贵重物品,防止物品丢失。

5、车位使用人及车位所有人为该车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6、本园区提供车辆泊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辆上物品的保管,车主须自行办理有关车辆的保险,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7、园区内严禁修车、试车、练车、洗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加油、动用明火。

8、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如车主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当事人负责外, 物业服务中心将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9、严禁在单元门前、园区行车道、人行横道、绿地等非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10、如发生火警、车祸或意外事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阻挡可疑车辆离开现场等。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的,车主或驾驶人负责赔偿,在未处理前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该车离场。

12、车主须妥善保管停车卡(凭证),如有遗失,须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因停车卡(凭证)遗失出场时,车主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登记核实后,按入场时间缴交停车费及补卡工本费30元/张后方可出场。

车辆停放规定范文第2篇

二、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

三、无锡市物价局是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物价局可根据授权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政府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其他性质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照;

(二)有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

(三)有经过治安、交通、安全、收费方面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四)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五、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车辆类型、停放地域、停放时间不同的计时单位分别计费,并实行累进或递进等差别计费的方式。

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配建停车场;

3、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或暂存、暂扣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二)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

2、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

3、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视停车场管理设施情况确定。

(三)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楼、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

八、下列车辆停放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工作日内,政府办公楼配套的停车场对公务活动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非本住宅区业主的车辆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停放时间不足一小时的车辆;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停放的汽车;

(四)其他收费停车场所对即时上客或下客即停即走的车辆。

九、除上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外,未涉及到的车辆停放服务特殊情况,其收费由具体涉及到的车辆停放管理或经营单位(个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管理形式及收费标准。

为缓解城市停车矛盾,发挥现有地下停车场的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制订区域性的停车收费标准。

十、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属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也可由管理或经营者提出调整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车辆停放场所或停车收费点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十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凡收费停车场所的收费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否则,视作免费停车场,车主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员证每两年年检换证一次,停车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新增手续。

三、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所停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

十四、城市道路二环线外的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十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无锡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 公共停车场(点)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小车(蓝牌照) 大车(黄牌照)

室内停车 2小时内5元/次.辆,2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 按小车收费标准加倍。

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2小时

至24小时按12小时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重

新计算);包月每月300元/辆。

室外停车 4小时以内5元/次.辆,4小时以上每增加2小 4小时以 内 8元/次.辆,4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时以上每增加2小时加收收

2元/辆(不足2小时按2小时 计算) 城市交通干道 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侧停车

火车站广场 按有关通知执行。

二、公共停车场(点)其它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次.辆): 车辆类型 白天停放 夜间停放 自行车 0.5 1.0 自行车式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1.0 2.0 家用小三轮车 1.0 2.0 摩托车 1.0 3.0 板车、三轮车 2.0 3.0 备注:(1)白天时间为7:00—19:00,夜间时间为19:00—7:00; (2)停放时间在白天时段与夜间时段交叉,实行累进计费。

三、违章、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次.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汽车(蓝牌照) 10 (1)停放24小时为一次;

大型汽车(黄牌照) 20 (2)停放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 摩托车 5 (3)停放时间超过15天减半收费。 非机动车 3

四、 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次):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小车(蓝牌照) 10 大车(黄牌照) 15 摩托车、三轮车 3 助力车、电动车 2 自行车 1

五、住宅区停车场(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月.辆):

车辆类型 室内停车场(库)收费标准 室外停车场(点)收费标准 自行车 4 自行车式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5 家用三小轮车 5 二轮摩托车(含轻骑) 10 板车、残疾车、三轮车 10 小车(蓝牌照) 200 100 大车(黄牌照) 300 150 备注:1.对进出住宅区的汽车一律不得收费,非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的可收取 每小时1元的停车服务费。 2.独立车库收费有双方协商确定。

六、货运配载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次.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5吨(含)以下载货汽车、蓝牌照客车 15 (1)停放24小时为一次 或车长在12米以内 (2)停放不满24小时的 按24小时计费。 5吨以上10吨(含)以下载货汽车、 20 5吨(含)以上10吨以下双桥载货汽车、 黄牌照客车或车长在15米以内

10吨以上20吨(含)以下载货汽车、 30 10吨以上(含)双桥载货汽车或车长 在20米以内

20吨以上载货汽车、平板车、集装箱 40 车或车长在20米以上

大型汽车(黄牌照)临时进场提、 3 送货车辆

小型汽车(蓝牌照)临时进场提、 2 送货车辆

车辆停放规定范文第3篇

2、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园区或停车区域的指示标志要求,如出入口、限高、限速、行车路线、停车线、禁鸣等。

3、进入园区的车辆须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按指定路线进入停车区域,私家车位须对号停放,其他停车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跨位泊车(在两个车位间泊车)或一个车位泊多辆车。

4、车辆停放后,须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车主离开时须锁好门窗,设定好车辆的防盗系统,带走停车卡及贵重物品,防止物品丢失。

5、车位使用人及车位所有人为该车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6、本园区提供车辆泊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辆上物品的保管,车主须自行办理有关车辆的保险,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7、园区内严禁修车、试车、练车、洗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加油、动用明火。

8、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如车主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当事人负责外, 物业服务中心将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9、严禁在单元门前、园区行车道、人行横道、绿地等非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10、如发生火警、车祸或意外事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阻挡可疑车辆离开现场等。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的,车主或驾驶人负责赔偿,在未处理前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该车离场。

12、车主须妥善保管停车卡(凭证),如有遗失,须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因停车卡(凭证)遗失出场时,车主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登记核实后,按入场时间缴交停车费及补卡工本费30元/张后方可出场。

车辆停放规定范文第4篇

为了规范车辆的停放,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维护公司有序管理形象,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共同遵守。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车辆:公司员工以及外来人员的自行车、电动

车和汽车。所有车辆要按公司规定有序停放,自觉上好锁,以防被盗。

二、管理部门

安保部负责公司园区范围内的车辆停放管理。保安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执行本《规定》。

三、车辆停放

(一)汽车《车辆通行证》申请流程

1、公司员工汽车由办公室统一到物业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后,使用有效期限为一年。

2、需要停车位的员工,应提交停车位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分配停车位(按职级高低优先分配)。

(二)汽车停放

1、公司行政办公车辆、员工私家车车辆统一停放到公司的停车场,按公司规定的位置有序停放车辆。

2、为确保正常经营活动,俱乐部门口禁止停放任何机动车辆。

3、客户、贵宾、政府部门的车辆,保安确认后放行,指引停放到停车场,按公司规定的位置有序停放车辆。

4、员工停车位仅供员工车辆停放使用,外来车辆应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停放在公司门口临时停车区域。

5、员工车辆必须按规范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及指定区域内,车辆须停在划线内,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

(三)自行车、电动车停放

1、所有共享单车不得进入公司园区范围内,公司园区范围界线为二号桥。

2、电动车按公司规定,只能停放在停车场的指定车棚内,有序停放。

3、禁止将电动车停放在俱乐部门口、所有人行和车行通道、地下车库。

四、惩罚

1、员工违反本规定中关于电动车停放的规定,将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第一次锁车并书写书面保证书;第二次书面警告并罚款100元;第三次严重警告并罚款300元;第四次最后警告并罚款500元;第五次劝退,终止劳动关系。

2、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车辆停放规定范文第5篇

通知

南川南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施工现场施工通道运输材料车辆正常运行安全和施工人员通行的安全,要求你司对各班组上班工人停放的摩托车进行整顿和治理。所有车辆严禁停放在施工区内外施工通道上。

所有入场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工地施工通道外侧的空地如大门右侧空地、厕所旁边空地、8-9#楼通道外侧空地、和施工区内1-7#楼之间的空地、新建篮球场地坝空地等。

请你司根据各班组上班工人停车需要,在工地的几处空地的场地进行调整安排落实。加强班组车辆的停放管理,不准在施工通道上乱停乱放,保证施工通道的安全。如有不服从管理继续乱停乱放者,将按违反南川中央花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浙江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川中央花园项目部

车辆停放规定范文第6篇

1.凡进入院内的机动、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

2.诊室、病区和走廊、办公室、工作间不准存放车辆。

3.保卫科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纠正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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