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责任追究范文

2024-05-10

委员会责任追究范文第1篇

国土资发〔20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在查处国土资源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

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的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遵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错案的,追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监督检查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其过错情节及造成危害的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责令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对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暂停执法监察工作或者收回执法监察证等处理措施。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错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委员会责任追究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委员会责任追究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县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县局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指县局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八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九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回复。

委员会责任追究范文第4篇

一、门卫值班时间:24小时。早晨5点30分开大门,晚上10点30分锁大门。特殊情况事先预约。

二、专职门卫名单:王春生,王家平。

三、门卫职责:

1、大门门卫职责 ①.随时开、锁大门;

②.对出校园的学生凭班主任签字假条放行,并做好记载; ③.加强对进、出校园的校外人员的管理,做好询问及登记工作; ④.做好每日上午、下午两次教职工到岗签到,不得由他人代替值班或签到;

⑤.值班期间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值周人员联系。

2、行车门门卫职责

①.对进出车辆严格检查,严禁与学校无关的车辆随意进出校园。 ②.严禁学生及校外人员从行车门进出。

③.加强对进、出校园的车辆的管理,做好询问及登记工作; ④.不得由他人代替值班;

⑤.值班期间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值周人员联系。

四、其他:

①. 未能履行职责每次计旷工一次; ②. 由不作为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由门卫值班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政教处: 责任人:

委员会责任追究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对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的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下列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范围开展诊疗科目,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伤亡的; (二) 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 (三)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的; (四)出具虚假诊断报告、医学证明、检验报告,对患者假诊断、假治疗、假手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 (五)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开展虚假宣传和诊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医院院内感染暴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臵的; (七)非法开展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进行买卖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八) 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合疗资金的; (九)使用未经准入的设备、技术和药品的; (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 (十一)发生重大火灾、锅炉、高压氧舱(含火灾、患者窒息)等压力容器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 (十二)发生医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泄漏,放射源丢失,医疗废物违法违规外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疾病传播或人员伤亡的; (十三)其他重大安全事件。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事件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件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事件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和研判,制定、落实防范重大安全事件的措施和对策,每半年向管辖地卫生行政部门专题报告一次医疗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认真履行医疗安全监管职责,定期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办,整改落实。

第七条医疗机构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或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事件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重大安全事件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停业,医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防止危害扩大。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后, 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及时妥善处臵。不得隐瞒或者延报。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依法核准诊疗科目,加强日常监管。不得违法违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扩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和执业范围。

第十一条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医院等次、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医疗机构视责任程度,给予警告、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行政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视情节可单处或并处。

第十四条对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委员会责任追究范文第6篇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建立更加科学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管理,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包括合理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向科主任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科室主任根据事件的情况可采用书面、电话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当天给予调查处理,紧急情况立即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责任人及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事件的处理过程。

3.医务科负责通过网络直报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

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责任科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行成书面材料报医务科。医务科每季度组织一次学术委员会,深入剖析每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同时对责任人、责任科室投票划分责任(完全责任、一定责任、无责任)。

2.医院依据定性结果对责任人及责任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完全责任扣罚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发生费用的20%;一定责任扣罚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发生费用的10%,并形成书面材料存入责任人技术档案。

3.除经济处罚外,医院将视情节按以下原则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由医务科、质控科责令其改正、书面检讨、告诫谈话、通报批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视情节采取责令其改正、书面检讨、告诫谈话、通报批评、暂停处方权、手术权、诊断报告权、延期晋升职称、降级使用、调离工作岗位;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由医院给予暂停处方权、手术权、诊断报告权、延期晋升职称、降级使用、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对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医疗纠纷的责任人或责任科室,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质控科对责任人或责任科室进行告诫谈话并召开科室安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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