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实施监督思考论文范文

2023-11-15

委员会实施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国有企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不仅关系着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与自我价值的发挥,还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此,国有企业应重视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积极掌握财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发挥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有效性,推动国有企业健康长效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监督;问题;措施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通过深化改革方式推动其健康发展,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改变生产力低下状态,提高企业经济价值。但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财务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有效性的缺失,导致大量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步伐。对此,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充分发挥其有效性,提高国有企业风险防控水平,为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产保障。

一、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有效性的原因

新形势下,全球经济竞争日益加剧,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经营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与新经济时代相适应。但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某些国有企业走上了兼并重组的道路,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中央与地方的资源,但是,委托代理关系却并未变动,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策下,国有企业的重组,进一步增大一股独大问题,拉大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资产规模、盈利总额等的距离。如:在中国500强,对制造业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国企平均资产利润率仅有1.89%,而民企平均资产利润率达到3.89%;国企人均利润约3万元,而民企人均利润达到6万元。而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缺乏有效性,因此需要对国有企业强化财务监督,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确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出主导作用。

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在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中,因缺乏实时的监督系统,在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时,常因财务信息提供不及时、财务信息不充分等因素,影响了监督制度的落实,财务监督效率低下、流于形式。实际上,导致财务监督流于形式的主要因素包括:其一,因公司管理流程的影响,在某些业务开展前与开展过程中,财务部门并不能够实时监督,多以事后监督为主,导致财务监督流于形式。并且,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人员普遍积极性不高,监督意识薄弱,在财务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相互沟通较少,信息获取效率较低,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有效性。其二,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监管不足,导致监督机制未落至实处,并且,多数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环节复杂,不能满足市场管理需求,信息传递效率受到影响,财务监督工作缺乏信息支撑,难以顺利开展。

(二)国有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养有待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营企业也得到飞速发展,并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威胁,国有企业的改革被提上日程。财务管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财务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然而,在国有企业发展中,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相对偏低,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因缺乏长期专业化的培训,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偏低,知识结构单一,难以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其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仍停留在核算型会计上,并未向管理型会计发展,财务人员的作用难以全面发挥;其三,因缺乏激励措施,财务人员对自身工作积极性不足,加上缺乏对财务人员的有效监督,致使财务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

总之,在国有企业发展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主观能动性,其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财务监督的有效性,因此,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养成为国企发展的重点。

(三)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缺乏独立性

在国有企业发展中,财务监督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内部监督与财务部门权责不明,难以独立履行监督职能,财务监督的公平难以保障。通常来讲,国企会计人员向最高行政领导负责,导致管理人员与被管理人员间的监督管理链条合理性难以保障,财务监督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在国有企业中,能够执行财务监督职能的部门有:内审监督部门、财务部門,通常,国企经理负责内审部门,会计目标与经理目标一致,财务监督难以得到保障。国企董事会对财务部门各项活动有监督义务,而国企经理、国企董事会实行自我监督,影响了财务监督的独立性。

三、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有效性的措施

(一)明确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内容,落实财务监督工作

为避免财务监督流于形式,加强财务监督的有效性,要明确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内容,有效落实财务监督工作。首先,国有企业应切实提高财务管理的成效。为此,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状况,明确财务监管内容,明确财务监督对象,如:企业资金、企业资产、财务报告、财会人员等都是需要财务人员监督的对象,以此提高企业财务监督水平。其次,应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目前,多数国有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对企业资金流向、资金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当然,委员会要发挥职能,国有企业应积极配合,若国有企业开展经济活动,应及时上报,通过审核后方可执行,保障委员会财务监督的全面性。再次,应做好财务报告的监督。财务报告与财务信息紧密相关,因此,为保障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应加强对财务信息获取进行监控,为财务监督的落实奠定基础。最后,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财务相关工作需要由专业财务人员执行,财务人员自身的财务监督意识、工作水平等直接影响着财务监督工作,因此,要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全面提高财务监督水平。

(二)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养

知识型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逐渐向人才竞争转变,人才成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关键。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不再仅仅是会计核算,除了对企业有形资产账簿的检查与监督,还有对无形资产的全面核算。对此,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为财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人才基础。具体来讲,首先,企业应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保障财务人员的知识储备不断增加,专业技能不断提升;其次,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人员职业素养,使其在财务监督过程中能够抵制诱惑、坚持正义;最后,对财务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并通过奖罚制度提高财务人员自主学习精神,充分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养,发挥会计监督效能。

(三)明确财务责任,制定三方监督制度

财务监督的独立性不足,是影响财务监督工作落实的主要因素。对此,对于国有企业内审部门与财务部门,在财务监督方面,应明确两者的责任,为财务监督的落实奠定基础。同时,对于财务监督工作,应制定三方监督制度,使国企经理、国企董事会、国企监事会三者相互监督,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另外,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出资人、经营者作为财务工作的主体,委托人运用过程不同,资金实际运用情况相应变化,从而财务监督工作的难度明显提升。基于此,应切实提高双方信任度,明确划分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提高经营者提供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增强资金的充足供给,保障财务项目的顺利运行,实现互利共赢。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财务监督流于形式,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足,财务监督工作缺乏独立性等,影响了财务监督的作用发挥。对此,明确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内容,加强财务人员综合素养,明确财务责任,制定三方监督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的有效性,推动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实现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萍.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有效性研究[J].财会学习, 2018, No.190(16):24-25.

[2]张睿伟.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有效性的研究[J].财会学习, 2018(8):54-54.

[3]王昕.关于加强财务监督的思考[J].民营科技,2015(7):220-220.

[4]吴雅琴,王鑫.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有效性的研究[J].会计之友,2015(20):114-117.

委员会实施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条块关系是我国府际关系中一对基础性关系,如果两者在政府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协调一致、相互促进,则极易滋生条块矛盾。实践表明,条块矛盾在我国始终存在,深陷“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究竟“条”与“块”是否存在矛盾关系?若存在,这种矛盾关系是两者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必然趋势,还是人为干预不当所诱发的?这是文章所探讨的出發点和核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条块矛盾的表现和根源,从而通过打破“职责同构、上下对口”的机构安排、以部门职能为依托划清条块界限、加强对条块管理过程的再设计等路径对当前基层治理过程中的条块矛盾进行优化和整合。

[关键词]条块矛盾;垂直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政府机构改革;基层治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9.017

条块关系是我国行政组织体系中基本的结构性关系。条块关系失衡诱发的条块矛盾是导致基层治理困局的重要因素。可以说,条块矛盾是我国基层管理体制中长期存在却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纵观我国政府关系,我国行政管理的不同阶段,条块矛盾始终存在,但矛盾激化程度、阶段性特征迥异。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上至中央下至乡镇都不同程度地深受条块矛盾的困扰。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时期,原有的条块格局已不再适用新形势的要求,在内外压力和阻力的双重驱动下,条条与块块之间的关系正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与之相伴的条块矛盾也呈现新现象、新趋势。

1 条块关系与条块矛盾概述

1.1 内涵界定:条块关系与条块矛盾

“条块”一词将特定政府组织之间的管理实践活动形象化。“条条”描述了上至中央下到地方各级政府中业务内容性质相同的职能部门;“块块”则是由横向不同职能部门组合而成的政府[1]。

条块关系包含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条块关系中的“条条”反映了纵向维度上业务内容、职能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中相互贯通的部门或机构,简言之,“条条”是以职能为依托划分的垂直管理部门;第二,条块关系中的“块块”反映了横向维度上省、市、县、乡各层级政府按照不同的管理内容、业务性质划分的部门或机构,简言之,“块块”是处于同一层级的属地管理部门;第三,条块关系反映的是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在“条条”和“块块”基础上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

条块矛盾是条块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当“条条”与“块块”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不能协调一致时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对抗和冲突。

1.2 拓展思考:条块矛盾是否自发形成的

我国的行政体系是一个条块结合、弹性灵活的矩阵结构[2],但需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通过渐进调试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间关系,因地制宜地变革条块结构以优化条块关系,实现央地关系的深度融合。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九龙治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都是条块关系中的普遍现象,这种中央与地方、条条与块块之间复杂的对抗与冲突关系正是条块矛盾的外在表现。我国属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看似是一个高度权威主义的结构,条块关系在实践中的复杂互动决定了高度集中的政府体制及其权威具有高度分散性,这种条块结构中的权威分散化,极易造成抵制政策贯彻和执行的群体性行为,进而诱发条块矛盾[3]。

文章认为条块矛盾并非自发形成的,中央预先设想的“条块结合、双重领导”模式是为了维持庞大的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条块关系中“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最初应是统一的,但行政事务自中央向地方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条条”的权威逐渐超越“块块”,甚至出现压制的现象。当条块关系超越了均衡状态的临界值,打破了“条条”与“块块”动态平衡关系,条块矛盾逐渐滋生并激化。行政生态学家里格斯曾提出,分化与综合的脱节是棱柱型行政模式的特征之一,亦是行政发展迟滞的表现[4]。条块结构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使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扭曲畸形,甚至引发新的问题。当前,政策当局和学术界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试图通过条块协调以缓解条块矛盾,主张把握好“条条”与“块块”间的尺度。但是两者之间是否有明显的界线,职权职责能否完全分离、避免交叉,文章认为仍然值得深入探究。

2 条块矛盾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开展的十余次政府机构改革均围绕“条块矛盾”,采取简政放权、权力下放等变革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条块矛盾,但始终未彻底摆脱条块冲突的困扰,反而深陷“集权Symbol~B@分权Symbol~B@再集权Symbol~B@再分权”的恶性循环,陷入了条条“一集就死Symbol~B@ 一死就叫Symbol~B@ 一叫就放Symbol~B@ 一放就乱Symbol~B@ 一乱就收”的尴尬窘境[5]。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2.1 权力摩擦,行政效率低下

一般来说,条块关系的矛盾突出表现为无法充分调动“条”和“块”两方面的积极性,导致政府权力碎片化和行政效率损耗。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限归属、权力运行、责任落实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中不够细化具体[6],从而成为导致条块之间权利摩擦的原因之一。

此外,纵观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深陷“精简Symbol~B@膨胀Symbol~B@再精简Symbol~B@再膨胀”的怪圈,政府机构庞大而臃肿,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的摩擦和冲突不断。下级政府撤销或重组机构的决定,不免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甚至是阻拦。“条条”和“块块”不仅在行政权归属上存在争夺分歧,甚至还不乏权力内耗现象。

2.2 权责不清,各自为政

在多次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中,“块块”各自为政,中央宏观调控不力的现象时常发生。“条条”管多了,“块块”生存受阻;“块块”一旦自主,全局不稳。垂直管理机构与属地管理部门经常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条条”质疑“块块”的管理权威性,执行效率低下,“块块”抱怨“条条”决策制定权限不明。权责不清、各自为政是导致利益本位主义的重要根源。事实上,垂直管理部门很容易利用自身优势规避责任,致使权责脱节、权责交叉和职能真空的乱象。换言之,无论是垂直管理部门还是属地管理部门设定的分目标都可能不同程度地偏离总目标,忽视与总目标的一致性,产生目标冲突。

2.3 财政纠纷,利益失衡

正如上文所言,经常发现“条条”和“块块”设定的分目标偏离总目标,同时部门利益与行政系统的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也是十分尖锐的。中央政府给予地方的财政拨款与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绩状况息息相关。地方在政绩锦标赛激励下,力争用数据出政绩,重产值轻质量,加剧了区域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问题。“条条”分列,“块块”碰撞,“九龙治水”的体制性矛盾凸顯,利益矛盾难以协调[7]。

2.4 政策变通,执行力不佳

经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的“对策”就是指政策变通。政策变通是一个中性词,指下级为完成政策目标、依据不同情况对政策执行方式做出非原则性的变动。基于地方政府的目标定位和中央态度,可将政策变通分为消极变通、积极变通和迂回变通三种类型[8]。实践中,地方政府多采用迂回变通的方式,对上级政府的指示既不主动回应也不消极抵制,整体上呈现默许和旁观的态度。

现代政治权力结构在理论上要求决策执行活动遵循“谁决策、谁执行、谁负责”原则。但落实到实践中则演变为决策权在上级政府和条条手中,下级政府和条条按上级指示执行,实际责任却由下级来担[9]。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不统一,很难保证决策目标与执行情况不出现偏差,执行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3 滋生条块矛盾的根源

除了行政分权的固有局限、“一针到底”的历史传统和党政关系的不规范,条块矛盾主要源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责同构”。条块矛盾的症结,在于纵向职能和权力配置的混乱。所谓的“职责同构”用于描述政府组织关系,强调央地关系在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10]。受“职责同构”的影响,上下级政府的职能定位模糊,未能合理划分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义务,容易产生部门间相互掣肘的现象。

第二,“双重从属制”的制度设计。“双重从属制”虽然为条块结构的正常运作提供制度保障,但也衍生出条块矛盾的隐患,导致条块间权限归属不清[11]。不同层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该如何划分厘清?同一层级的政府职能部门,是本级政府的领导管理权限更大,还是受上级职能部门领导为主?

第三,以垂直管理为核心的柔性集权[12]。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中央主动向地方分权,但由于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为此,中央再次重申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管制,以块为基础的分权系统逐渐被以条为基础的集权系统所取代。事实表明,柔性集权对于弱化缓和条块矛盾并无明显成效,反而加剧了“条条”与“块块”间的对抗性冲突。

4 协调条块关系,缓解条块矛盾的策略

“条”“块”关系老问题、新问题的解决,都触及职责职权调整,本质是改革。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推动城市基层治理“条”“块”矛盾的厘清和理顺,找到“条”和“块”之间的平衡点,以达到协调一致、相互促进。

4.1 打破“职责同构、上下对口”的机构安排

政府层级之间的上下对口管理是产生条块矛盾的重要原因。要想根治条块矛盾,必须以打破职责同构为突破口,实现由每一级政府统管统办向专事专办转变,以此规范和厘清条块关系。

无论是条条设置还是块块设置都没有必要在每一个对应的层级系统中一一设定,设定的依据应该是结合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根据其现有职能部门的设置合理地规范和压缩。

4.2 进一步划清条块界限,以职能为依托,结合地方特色设置机构

每一层级的政府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只管该管的事。针对跨区域的重大事项,相邻的政府可以在明晰权责前提下,分工合作,减少交叉。首先,要划清中央专有职责范围,由中央管辖的“条条”独立执行;“条条”管理的事项,“块块”无权干涉。原则上,中央对其所属的专有事项实行垂直管理,统一管理其在地方设置的派驻机构,确保财政、人事和资源配置与地方政府脱钩。若中央和地方存在交叉事项,应明确领导机构及辅助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容,以避免互相扯皮推诿。其次,要明确地方专有职责,对于地方专属事务,中央政府及其“条条”不得随意干预,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简言之,中央专有的权力由中央统管,地方权力也要确保下沉落实到位。

4.3 加强对条块管理过程的再设计

权力的赋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亦稳固了地方权力,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度。另外,地方权力受局部性和短视性掣肘,致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资源配置不当、数据造假、假冒伪劣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频繁爆出。因此缓解条块矛盾,应首先在规划源头上依据“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置“条条”和“块块”。该上级政府和“条条”承担的责任必须主动承担,不能甩给下级政府和“块块”承担,既要做到权力对等,也要保证职责统一。

此外,也需要将对“条条”和“块块”的

职责厘清提升到立法层面,以法律为后盾保障条块管理的有序开展,条块关系的良性发展。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增设操作性强、指标化的内容,依法明确划分各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职权,以有效缓解条块矛盾。

参考文献:

[1]马力宏.论政府管理中的条块关系[J].政治学研究,1998(4):68.

[2]孙发锋.从条块分割走向协同治理——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调整取向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1(4):106.

[3]杨光斌.中国政府与政治导论[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63.

[4]竺乾威.西方行政学说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213.

[5]周振超.条块关系:政府间关系的一种分析视角[J].齐鲁学刊,2006(3):145.

[6]李瑞昌.政府间网络治理: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7]梅阳,纪健强.“条块治理”: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地方政府[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38.

[8]刘骥,熊彩.解释政策变通: 运动式治理中的条块关系[J].公共行政评论,2015(6):79.

[9]周振超.打破职责同构: 条块关系变革的路径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5(9):144.

[10]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01-112.

[11]叶敏.城市基层治理的条块协调:正式政治与非正式政治——来自上海的城市管理经验[J].公共管理学报,2016(2):129.

[12]ANDREW CM.Chinas “soft”centralization:shifting tiao/kuai authority relations[J].The China Quarterly,2005(184):79-81.

[作者简介]邓雪洁(1996—),女,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工商行政与市场监管。

委员会实施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普遍认为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相抵牾,以至要求修法的呼声日盛。然而在当前社会形势下,金融市场仍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秩序仍需强调安全性与稳定性,修法未必是最佳路径。而有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或亦可使其自洽于票据法体系而无伤法律的稳定性。

关键词:票据法;无因性;法律解释

票据法自1995年颁布之后,被最多讨论的就是其第十条,其中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004年票据法虽经修改,但此条规定仍岿然不动。

对于该条规定的讨论自1996年票据法甫一施行便已展开,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其有悖于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无论是持绝对无因性还是相对无因性的论点,几成共识的论断是: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已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继而建议修法的呼吁也是日盛一日。然而,诚如有学者所言“人们思考和寻找解决办法的指向,首选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能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通过释法作为解决问题的路径,则很少论及或重视不够。在法律实践中,法律的完善和漏洞的弥补,立法是一个主要的路径,但不是唯一的路径,法律解释在完善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应引起重视。”〔1〕

一、票据法的立法进程及“历史解释”方法的运用

法律一经制定,就是历史的产物,都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符合特定的历史条件、基于相关的历史事件、形成了相应的历史资料,而“历史解释”的方法就是从中探明法律生成的历史基础,并以此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2〕

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票据法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 1988 年 12 月 19 日颁布《银行结算办法》,它改变了我国的银行结算方式, 开始试行票据制度。但因其属于银行结算业务管理的行政性规章,该文件仅规定了银行监督管理的职能, 主要是强调银行结算业务的安全性,所以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票据关系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票据的流通必然局限于极狭隘的范围之内。〔3〕而第一部关于票据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它以国际通行的票据法律规范为蓝本,去除了《银行结算办法》中的一些陈旧的、落后的、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内容。但也不乏未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主要的意见集中在票据法第十条,认为其过分强调了安全性而忽视了经济效率。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专门作出了解释:“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提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当给付对价。目前票据使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4〕对于此种解释,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企业三角债的盛行、非法金融业务的蔓延、恶性通货膨胀的加剧、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当时出现了严重的恶性信用膨胀。作为应对,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因此在立法及政策层面上,考虑到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相关制度还未建立完善,交易安全不得不被着重强调,所以顺理成章的,票据法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坚持票据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对该条进行格外的“说明”恰恰说明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现代票据法理论以及我国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矛盾之处。因为不仅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价值问题已为现代票据法理论所肯定和公认。〔5〕在监管机构对票据欺诈活动力所不逮的形势下,这种妥协实际可以理解为一般性法律原则对这种金融监管乏力的救济,或者说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尽管其欠缺相关的法理依据。

与此同时,票据法第十条作为一般性条款,其本身并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其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所以并不是“法律规则”。质言之,第十条大量的留白并不能说是立法的疏漏,就其立法原意来讲,与其说是希望以此来解决票据欺诈行为,毋寧说是为之后可能要制定的实行性规则预先设立法律原则的依据,其法律效力是隐而不发的。诚然,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或者追求短期的政策目标,毕竟以规章或者法律范畴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更为适宜,而伺问题解决或目标实现,一般性条款中的留白也并不排除能自洽于其他的目标取向。因此票据法第十条可以说是时代的产物,是基于特定的历史需要而遗留下的与其基本原则相矛盾的规定。但票据法作为票据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规范绝不是僵化的,“第十条”在显示其固有矛盾的同时,也积蓄着其作为一般性条款的张力,这种张力也让它有可能保持灵活度、有空间重新被解读、有条件相容于体系,从而在法律解释中获得与时俱进的生机。

二、票据法的制度体系及“系统解释”方法的运用

票据法律规则作为一个规范系统,任何解释都要置于这个系统之下才能获得准确的理解。这就是系统解释的方法,它要求“正确把握元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使法律文本的含义冲出了被解释的法律文本本身,并通过存在于周围的其他文字、规范、制度乃至事实背景,发现其最为合理的含义。”〔6〕

对于票据法第十条而言,也需要将其置于相关的规范系统中去理解。该条本身虽然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问题上显得保守,但在整部票据法中,又有很多地方在坚持无因性的立场。比如:票据法第十一条的表述,真实交易关系的缺乏并不能必然导致票据效力的丧失,而票据法第十二条也没有将无真实贸易关系的票据转让列为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此类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票据的无因性,但显得不够彻底,留下了一些矛盾之处,也带来了实践中的一些困惑。

所以为了澄清矛盾,中国人民银行及之后所颁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都强调:“商业汇票经过承兑,即行有效,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或本身承兑的责任,拒绝支付票款。”即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通过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进而推动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发展、保障并促进票据流通转让的畅通。而后司法机关也作出回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中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更加强化了这一立场。此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基本认可票据关系和基础交易关系分离,基础交易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这一票据无因性原则。

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也对票据法第十条进行过文意解释:“票据法对票据流转过程中虽有‘真实交易或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但其出发点在于要求汇票的背书转让取得要支付对价。”〔7〕他们认为票据行为除了可基于“交易关系”之外,还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法律概念,且包含了买卖关系等在内,这使得票据在流转环节彻底的无因化了。尽管这仅是一种学理解释,但其所反映出的态度和立场也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可资依据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对票据市场起着更直接的导向作用,其所引致的事实是:不管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为何,其形式要件早已经有了公认的、且在金融部门通行的标准。

如前所述,在我国这种票据法律规则体系下,票据法第十条实际上已经作为一种“一般性条款”而存在。它势必要保持伸缩性,同时也要遵循一般性条款的法律适用规则,即“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逸”。同时,上述规范中对无因性的强调,集中在票据的流通环节,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票据流通性。在对票据法及票据法律体系进行“系统解释”的视域下,不难看到在我国当前的票据法律制度,至少在票据二级市场的流通环节,已经完全认可了票据的无因性。

三、票据法的法律实施及“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

“徒法不能自行”,票据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要达成的法律目的或目标,需要在具体的经济政策中获得实现。经济政策当然应具备充分的弹性,以保持其灵活性和时效性,但法律作为基础规范须提供相对稳定的行为预期,同时也应该为弹性经济政策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法律不应该因其自身的稳定性而陷入机械和僵化,以至于成为弹性经济政策的障碍。所以,对票据法的解释还需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政策,以此判明如何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这就是“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任务就是“要到法律条文的背后去探寻立法制定该法时意欲达到的法律目的或目标,这些目的或目标也就是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的实施所欲达成的社会目标或社会效果。”〔8〕

而我们当前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建设仍然滞后,局部金融风险也未完全抑制,依然存在过度的信用膨胀。所以在票据领域中,对于“融资票据”仍然持否定态度。所谓“融资票据”,是指那些单纯为了融资,与实体交易无直接关联的票据。尽管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在票据法制层面和金融监管层面上并未受到合法性评价,因而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所承认的依然只有“结算票据”,即对生产、流通等领域的实体交易承担支付结算功能的票据。〔9〕我国在票据立法及金融监管层面早期的态度是:“只要票据是真实的,代表着真实的商品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那么扩大对这种真实性票据的贴现就是安全的,对这种真实性票据贴现就不会造成信用的膨胀。基于此,当时我国就将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排除在发展规划之外。”〔10〕这种立场尽管历经三十余年已逐渐式微,但时至今日,依然不能说已经完全失去了其合理性基础。

而与此同时,当前对“融资票据”的法律限制也仅仅局限在票据一级市场的开票环节,在流通、贴现、解付环节,则完全贯彻了无因性原则,不应因其“融资票据”的“原罪”而对其进行限制。并且在银行实务操作中,在汇票到期银行付款之时,银行只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和持票人的有效证件。也说明我国银行在实务中坚持了票据的无因性,承认票据可以自由流通背书转让。因此,票据法第十条对“真实贸易关系”的强调,其约束力仅限于“融资票据”的开票环节。所以说在政策层面上完全放开对融资票据的管制之前,票据法的无因性原则仍然是相对的。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结合当前的金融体制来看,第十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融资性票据的限制。”继而认为:对于在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甚至是通过提供虚假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融资性票据,票据法第十条就发挥了效用。〔11〕但正如上文所述,票据法第十条作为一般条款,不可直接在司法活动中被援引。因此,即使该条款应该在融资性票据的管控中发挥效用,也应该是通过具体的金融监管规范去实施此类具体的监管活动。质言之,票据法第十条的法律效力应该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当且仅当为有关融资性票据的金融监管规范提供立法依据。尽管也有不少人认为:对融资性票据持否定态度和形势发展不符,应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12〕但就目前而言,包括金融体系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度恐怕还难以支持,而一旦时机成熟,我们便应该讨论票据法第十条的存废问题,而不是讨论法律解释的问题。

由是可知,有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亦可使票据法第十条自洽于当前的票据法体系。当下的中国的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市场正处在急速的发展期和急剧的调整期,如何把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关系,如何对效率和安全进行价值平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将是金融立法者、金融監管者以及金融从业者需要面临的根本问题。同样,票据市场也在这股历史洪流中不断带给我们机遇和挑战,面临着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事物、新形势、新挑战,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及时呼应各方关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所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毫无疑问,这同样是我们金融法制工作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参 考 文 献〕

〔1〕蒋传光.重视法律解释的作用〔N〕.法制日报,2015-06-05.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6.

〔3〕段卫华,胡海涛.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完善〔N〕.河北法学,2005,(09).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 年第4号(73).

〔5〕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124.

〔6〕致远.系统解释法的理论与应用(上)〔J〕.法律适用2002,(02).

〔7〕史卫忠,李莹.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N〕.检察日报,2012-07-27.

〔8〕蒋惠岭.目的解释法的理论及适用〔J〕.法律适用.2002,(05).

〔9〕刘宏华.票据有因性观念的坚守与超越——对真实交易背景规则的辩护〔J〕.法学杂志,2007,(03).

〔10〕严文兵,阙方平,夏洪涛.论开放融资性票据业务及其监管制度安排〔J〕.经济评论,2002,(05):96-99.

〔11〕王璐瑶.浅谈《票据法》第十条的意义与适用性〔J〕.法治与社会,2017,(03).

〔12〕万静.票据法颁布20年问题凸显〔N〕.法制日报,2015-03-12.

〔责任编辑:张 港〕

委员会实施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4篇

村级监督委员会是该镇针对“民主管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形势下的大胆创新,是在完善村级民主管理上作出的有益探索。

山东章丘市白云湖镇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五句话”要求中的“管理民主”,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探索改革村级权力监督机制,创造性地建立了村级监督委员会,用实际行动实践了“五句话”中的“管理民主”这一要求,促进了民主管理化进程。

架起干群“连心桥”

近年来,山东省章丘市白云湖镇高度重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强化村级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各村普遍设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和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等村级配套组织,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了较好地发展和完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和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在民主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村“两委”换届以来,村干部兼职率大大提高,白云湖镇22个行政村,有18个村的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兼职率在80%以上,如何实现民主管理的科学、规范,避免一人独揽村里“党政”大权的现象?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农村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量都是空前的,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农村矛盾主体也在不断变化更新,怎样才能从根源上抓住和缓解主要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面对这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才能更好的适应新农村 建设形势下民主管理的新要求,从而使民主管理达到一个新水平。

白云湖镇现有22个行政村,每村每年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集体收入,可这些钱怎么花,花在哪里,群众非常关心。用好这部分资金,可以为群众谋福利,用不好,反而会成为村里的不稳定因素,诱发各种矛盾。该镇党委、政府从建设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民主管理进程的角度出发,大胆构想,深入研究,创造性地建立了村级重大事项监督委员会,在郑码村、苏码村先期搞试点。

郑码村、苏码村在该镇属于经济强村,近几年来,两村集体收入不断增加,资金投入力度也有所加大,多项工程项目都开工建设,为村民办了许多实事、好事,郑码村先后投资70多万元,整修了道路,安装了路灯,既方便了村民生活,村民也从中得到了实惠。但是,不少村民心中存有疑虑,村里搞这样大的工程,村干部很可能从中得到了好处。因此建立村级监督委员会,就是有效监督村干部特别是村一把手的施政行为,凡是涉及村里花钱的重大项目工程,监委会都要参与讨论,议事监督。监委会成立四个多月以来,认真履行职责,从根本上消除了村民的猜疑,有效地促进村级政务财务公开,避免了村里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启示1:白云湖镇建立村级重大事项监督委员会,创新民主监督机制的做法,是对村级工作机制的深化和升华,是努力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基层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探索,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促进农村小康社会进程的有效途径。村级重大事项监督委员会真正实现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智囊团”

3月21日,章丘市白云湖镇小会议室里讨论气氛浓厚,该镇党委、政府的决策者们正在就村级重大事项监督委员会制定的章程、工作流程以及此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各抒己见,畅谈自己的看法。最后达成共识,决定在郑码、苏码两村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全镇推广。

村级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对村里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让村“两委”能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集中民智、发挥民力、凝聚民心起到了重要作用,被村“两委”亲切地称为“智囊团”。各村推选出的村级监督委员会成员,都是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群众非常信任的老同志,他们积极关心支持村里的各项工作,对村里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够提出合理、中肯的建议和意见。苏码村采纳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在新农村建设中,制定了科学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的规划。被推选为苏码村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李传木,深有感触地说:“当选为村级监督委员会成员,是大家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一定切实履行起自己的职责,发挥出监委会最大最有效的作用,不辜负村民的期望。”

村集体承包合同是各村出问题比较多的一个方面,合同不规范、程序不合法、个别干部说了算的现象普遍存在,村级监督委员会的建立,有效杜绝了这些问题的发生。今年3月,苏码村对外承包30多亩速生林,在村级监督委会的监督下向全村公开承包,并将监督情况在全村进行公示,达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监督委员会在集体生活中发挥了监督作用,既维护了群众利益,体现了民主,又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启示2:村级重大事项监督委员会的建立,能够使村里的重大决策受村民监督,村事严格按照流程办理。一方面,村级重大事项监督委员会帮着村“两委”出主意、当参谋,是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智囊团”。另一方面,它参与村务监督等重要环节,杜绝了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避免了“一言堂”的现象。

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近期,白云湖镇组织全镇机关干部和各村村支书在苏码办事处召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现场会,大家参观了云湖南路的各条主要街道后,惊喜地发现各家门前的杂物全没了踪影,取而代之的是干净整洁的街道、统一种植的绿化苗木。苏码村中心的文体广场更是小喷泉、绿化带、休闲椅、健身器械一应俱全,杨南村在云湖南路与潘王路交界处建设了休闲娱乐文化广场等等,这一处处场景绘织了一幅新农村的样板图。

白云湖镇是全省最大的再生资源集散地,每个村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业户不在少数,环境整治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比较突出。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形势的需要,该镇充分发挥村级监督委员会在新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中的作用,一方面监督村“两委”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石东村、石北村作为环境整治的重点村,在监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整治工作进度要求,做到了一天一小步、一周一大步,两村大街小巷悬挂的100余块广告牌一周之内已全部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宣传有关政策,积极发动村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去,石西村、石珩村的监委会成员发动村民参与环境整治工作,清理占道经营业户30余户,有效推动了环境整治工作。 说起村级监督委员会发挥的作用,郑码村支书刘丕喜感受最深。前不久,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郑码村有7户乱搭乱建的“钉子户”拒不拆除违章建筑,村级监督委员会的同志主动靠上为其讲解上级政策精神,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没几天,违章户就被他们的精神所感动,自己动手拆除了违章建筑,像这样的情况不只在这个村,在云湖北路涉及高桥、西张、韩码、李码等9个村的80余户“钉子户”已全部清理完毕,有效推动了全镇环境综合整治的顺利开展。

启示3:白云湖镇从加强对农村重大事项的监督出发,建立了重大事项监督制度,它的建立适应了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促进了村级管理民主进程,有效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是一种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监督制度,这台“新机器”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委员会实施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5篇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今年年初我村按照市、区、街道统一部署,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成功进行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选举出新一届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级事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进一步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现就半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自己,发挥民主监督职责。

半年来我村监督委员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政策、业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定期开展学习活动,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成员之间相互讨论等学习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确保有足够的能力来服务群众,来发挥民主监督职责。不断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建设,不断提高民主决策能力。

二、真抓实干,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组织和带领本村干部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对村务、村财务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做到村务、村财务及时公开。当好农村工作的监督员,积极对村级重大决策及村级财务、政务、党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做到参与不决策、监督不越权。同时对村干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事项、热点问题、惠民政策的落实及村干部廉洁自律、述职述廉等情况进行监督,有效避免一些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听取意见、不断完善自身工作。

半年来我们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进村务公开的办法,并做到件件有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听取监督委员会各成员的情况汇报。在听取意见中,力争自身工作不断完善。

四、充分发挥村监督委员会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方面是管理员和监督员,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及时发现村务工作中的差错和问题并启动纠错程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是联络员和协调员,为村民答疑解惑、消除误解,同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搭建起干群对话的平台和桥梁。

委员会实施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6篇

我村地处xx街道东南部,南临xx,北接xx工业功能区,东接xx,xx高速公路xx岛(富阳东)互通口设置在我村,区域面积3.1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1430亩,全村地块从西北到东南略成长方形,现有三个自然村,人口2745人,村党委下辖5个组级党支部,现有党员80名,5个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8人。

现xx由原xx和原五星村二个行政村合并组成。【xx街道原五星村也就是毛泽东主席的秘书田家英同志在1960年至1961年期间在五星村蹲点调研,并形成了著名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村工作“六十条”。】

我村自2008年起先后获得“杭州市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 杭州市“文明村”、“卫生村”、“富阳市文明村”、“富阳市清洁城乡工作先进村”等荣誉称号。2010年还获得了“全国先进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的殊荣。

二、村监会现阶段开展的工作

今年4月份我村通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产了由三人组成的第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主任1名,委员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委委员,分管纪检的徐勇同志担任,委员由第三村民小组组长张尧坤同志、第五村民小组组长陆丁礼同志担任。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发挥村民群众对村级事务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我村村务工作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提高村务工作的透明度和村民群众的满意度,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我村制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落实了村级财务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级事务决策监督、工作职责等工作流程,明确四项监督工作的12个关键环节和41项监督职责、权限。明确了村监委对涉及村级管理的重要行政事务、村集体经济活动及其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均要行使监督,使村务监督由过去侧重“单一理财”变为“全面过问”,村务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

为减轻村两委班子的工作压力,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会的关系,使两委班子由过去既要当好“裁判员、运动员”转变为专职的村庄建设“运动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村级事务开放日活动。

三、村务开放日活动

(一)、搭建平台

我村以前是有名的信访村,而且信访规格高。村民信访直接写信寄给富阳市、杭州市甚至到省一级主要领导,信访名声在外,是一度在社会上被传言“五星红旗插在鸡笼山上”的之一村,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xx在外的形象和声誉。

行政村合并后村务、党员、财务公开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提高,我村改变财务监督关,将财务监督小组事后审核改在事前参与审核,村内所有财务开支票据先提交村财务监督小组根据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审核,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入账报销后,审核同意的票据村两委班子在每周例会上联签。信访事件一定程度上曾有所下降,但凡遇征地、拆违、选举等敏感事件时信访就会马上抬头,即使村干部没有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信访依旧时有发生,村两委班子经过仔细研究,发现问题主要还是存在与村民的沟通问题上,尽管我村在村务公开栏、更新网站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村民受掌握知识能力的限制,看不懂、不清楚、重形式的问题屡有出现,村民接触不到财务开支原始凭证而心存质疑,对于村务公开缺乏“面对面感性的认识”,造成问题积压、矛盾积压,村民希望通过与村干部面对面的问答来解决自己关心的问题。

同时村干部也心存委屈,村支两委认为我们是严格按照“五议”、“两公开”的村级规范化程序决策实施。明明是合理的开支却被说成是公款私用,明明是已经发放了土地安置补偿款,被说成是村干部串谋私分等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两委班子的正常工作,村干部们也希望找个机会给村民一个明白,还自身一个清白。

村两委班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力求探索着一种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办法,我们在总结以往召开村务工作民主恳谈会、信访群众公开答询会经验的基础上,谋求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村务工作开放日活动,通过开放日活动,村务监督委员会为村两委与村民的互动沟通架起了连心桥,也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和村级事务公开搭建了平台。

(二)、规范活动流程

1、规定村务开放日时间:村级事务开放日每季度一次,后一月的10日作为村级事务开放日。

2、规定村务开放日内容:重大村务决策及实行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情况、集体资产管理处置情况、村级财务预决算及财务详细收支情况。

3、建立开放日活动群众代表库:代表库代表由党员、村民代表、群团组织人员、老干部、信访群众和热心村务工作人员组成。

4、活动主持及参加人员:村务开放日活动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并主持。开放日前村务监督委员会采用公开报名、在建立的代表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10名以上代表参与开放日相关活动。

5、通报村务工作:开放日活动中村主要领导向参与开放日活动的代表汇报村重大事务、工程建设项目及财务收支账目等情况,并准备相关村务工作台账资料,供参与开放日活动的代表查阅。

6、查阅质询村务工作:参与开放日活动群众可以查阅质询相关村务工作及台账资料,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当场或三日内向询问人作出答复。

7、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村务监督委员会将在开放日活动中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上报街道纪工委,由街道纪工委依法依纪查处。

对于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负责该线的村干部专门进行答复,能现场答复的立即进行答复,不能答复的给出答复的时限(一般3日之内),对于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进行再次质疑直至满意为止。对代表提出需整改的而且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问题,村两委向代表说明情况,在下一次村务开放日活动将整改落实情况向代表们汇报。

(三)、开放日工作开展的成效

1、三种形式的信访开始发生改变。信访总量明显下降;老信访户开始减少;集体信访事件不再出现。蒋汉忠是以前老上访户,通过“开放日”活动使他对土地款的发放、集体资产融合等信访问题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在他也成了村里的村民代表,不但他的信访没有了而且每次会议他都按时参加,与大家一起共商共谋村庄发展大事。

2、村民的怨气明显减少。在活动没有举行前,尽管村委采取在村务公开栏张贴财务开支,在村网站上发布财务开支报表,但还是不尽村民意愿,村民在村务公开栏和在村网站上看到只是结果,对过程还是不清楚,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村民蛊惑,产生干群矛盾,通过“开放日”活动后,参加活动的代表查看了原始开支票据凭证,那些蛊惑造谣之事在证据面前不攻自破,而且村干部敢于正面直对村民的质询也得到了村民的理解。

3、承诺成动力,实事建设增多。5月12日,我村召开村务工作开放日活动会上代表就土地城建、环境整治等问题向村两委提问,共涉及8个共性内容,两委同志根据各自的分工给予全面详细回答的基础上,及时履行了自己的答复承诺:全村共长4千多米得20条水渠在3天内全部疏通完毕;露天垃圾已被及时搬运;新农居点的水表已全部安装完毕。通过“开放日”活动,村干部开始变得更为忙碌,村民上村委的次数变得越来越少。

四、下一步打算

1、将村务开放日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使之常态化规范化,加大开放日宣传力度,在已建成村务开放日活动代表库的基础上扩大代表范围,让更多热心村务工作的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务工作开放日活动中来,为村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共谋良策。

2、拓宽村务公开渠道。鉴于活动的整体安排和活动开展的有效性,在不改变原有开放频率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村务开放渠道的公信度,特别是加快村级网站建设,做好村务工作各线资料信息的对接,努力实现建成网络问答互动平台。

3、建立动态运作模式。监督委员会在平时的工作中要突破开放日定期模式,做到即时了解、即时监督、即时反馈,努力实现村民与干部的沟通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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