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址保护发展立法分析论文范文

2024-07-22

遗址保护发展立法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一、从《刑法修正案》 ( 九) 的实施看个人信息民事立法缺失

《刑修九》已经通过生效, 将《刑法》第253 条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它删去了原有的《刑修七》中的本条规定里的国家机关等关于犯罪特定主体的规定, 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了一般主体, 从维护个人信息秩序和打击预防个人信息犯罪来看, 这一修改不得不说是立法的进步。与此同时, 让人感到遗憾和深思的是, 我们只看到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 并没有从民法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和保护救济, 按照《刑修九》的规定, 只能对情节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而民事责任的追究更是尚无明确依据。

二、国外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

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的普通法对隐私权的肯认与保护。美国联邦的法官们通过发挥英美法系的优势特点, 不断地通过判例丰富了美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隐私权经历了从无到有, 其内容日益丰富, 而且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纳入到了隐私权的范畴之内, 逐步形成了今天美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德国民法上或宪法上并无所谓个人隐私的概念, 其相当于美国法上的, 在德国判例学说称为私领域或私人性, 此乃德国法上一般人格权为保护个人生活领域所为的具体化, 即所谓的“隐私”乃导自一般人格权, 并同时决定其内容及范围, 使个人享有一个自我生活形成的自主领域, 得排除他人干预而发展实现其个人性, 得有属于自我存在的领域, 可称为系一般人格权的内化。 (2)

由此观之, 作为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 对个人信息都从人格权法方面进行了规制与保护, 无论是美国的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立法还是德国的一般人格权保护方式, 都应该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之。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事立法之对策

虽然“刑修九”比较以往的相同规定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更为严苛的惩处, 但于普通个人而言, 人们并不过于在乎国家层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 吸引众人眼球的往往是被侵权人能够通过民庭法官的宣判从侵犯个人信息者的口袋里获取多少经济补偿。因此, 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民事立法。

笔者认为, 应该从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民事法律制度中有选择地加以吸收利用, 具体而言, 可在人格权法体系中创设和定义个人信息权这一全新概念, 但这需要配套立法的完善, 甚至需要刑法与行政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求相互协调, 可谓是工程浩大。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及时弥补现行法律不足的有效手段。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位阶中法律高于司法解释, 但在审判实务中法官的法律依据往往是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就按照司法解释来。由此可见, 及时制定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司法解释, 将个人对其私人信息的控制纳入进隐私权的内涵中来, 此未尝不是高效之计。

故在民法方面保护个人信息, 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制定配套司法解释, 但从长远来看, 还应完善我国人格权法体系, 将个人信息的定义、内容、收集使用方式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明确到相关民事法律中来, 方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四、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我们法律人开创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新局面。我们更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 紧随法治时代浪潮, 结合中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寻找并确立合适的权利基础, 探求符合我国特点的立法模式与保护路径。从《刑修九》的颁布施行凸显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欠缺之处, 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列举宣誓隐私权揭示个人信息权的亟需创设完善, 从各国立法模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发现可供扬弃之处, 我们始终都应对之有着清醒的认识, 方能使相关民事立法愈发勃兴。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尤其是近些年来电子商务的兴起, 在推动社会经济前进的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危险系数提高, 而我国民事法律极不完善。从国外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现状入手, 剖析我国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现实困境, 发现并探寻解决之路径, 是为当下应关注的重点, 希冀借鉴国外民事立法, 以期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趋于完善。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事立法,民法保护

参考文献

[1] 石佳友.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J].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6) .

遗址保护发展立法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永顺是中国革命的策源地之一,是经湖南省苏区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湘鄂川黔苏区县,是一片浸透烈士鲜血的红色土地和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革命老区。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任弼时、贺龙、王震、萧克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此领导了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反围剿的革命运动,创建以永顺塔卧为中心的中共湘鄂川黔省委,尤其是在1934年11月到1935年12月一年多时期,根据地革命烈火熊熊,达到鼎盛,留下了大批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在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斗争中,永顺县约8万人参加、支援红军,1.1万人牺牲或遇难,有力策应了中央红军长征,塔卧因此被称“红都”“江南延安”。解放前后,为剿灭湘西匪患,解放军第47军141师转战大湘西,在永顺境内留下系列剿匪战斗遗址遗迹。此后,湘西儿女踊跃参加志愿军,为抗美援朝书写了辉煌战绩。可以说,在永顺这片红色热土,沉淀了太多可歌可泣的革命故事,树立了无限崇高的革命精神与人文情怀,留下了十分珍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今天,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既有利于继承革命传统与精神,又有利于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应成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

一、做好革命遗址修缮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

革命遗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珍贵记忆,是革命先烈和革命前辈留给子孙后代的珍贵遗产。它不仅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最直观、最生动、最形象的教材,也是开发红色旅游事业的重要资源。红色文化是先进文化的核心和灵魂。经大力发掘、弘扬和发展红色文化。分布全县的革命遗址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发展红色旅游,就要充分挖掘历史文化遗产中蕴含的革命精神,培育红色品牌,弘扬红色文化,使其成为本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全县文化建设新的跨越。这有利于加强新时期革命传统教育,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保护、修缮好革命遗址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把当前亟待加强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干部群众和青少年所喜闻乐见、主动参与的活动之中,从而把我们党艰苦卓绝的奋斗史、波澜壮阔的革命史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心坎里;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是“固化”的党史和革命史,是“活生生”的爱国主义教科书,凝聚着深刻的内涵,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教育价值。然而,在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中,某些革命遗址遗迹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正在消失,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党的革命活动,丧失了宝贵的历史价值,必须进行抢救性保护与开发。

二、永顺县革命遗址遗迹概况

据2015年永顺县文物局普查公布,全县共有23处革命遗址遗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列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十万坪大战指挥部旧址、谢家祠堂红军标语、永保县革命委员会旧址、郭亮县革命委员会旧址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烈士纪念碑、五连洞剿匪战斗遗址列入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十万坪大战战场遗址、红军医院、苏维埃城市区政府、苏维埃龙寨区政府、上坪红军标语、下坪红军标语、红军兵工厂、中共永保县委会、永顺军分区、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红二六军团革命烈士纪念碑、红二六军团会议旧址、麻料溪红军洞、塔卧红军碉楼遗址、十万坪大战革命烈士纪念碑、五伦剿匪标语、李昌故居等16处革命遗址遗迹列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据2013年永顺县史志办、民政局老区办联合调查资料统计,在永顺境内红军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剿匪战斗遗址遗迹共40余处,有记载的零散烈士墓葬、革命烈士故居、群众支援革命活动场地旧址等数百处,有待抢救性挖掘与保护的遗址遗迹众多。此外,民间流传着赶写的革命故事、人物事迹,均可搜寻挖掘出特有的历史价值。据此足以判断,永顺县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是丰富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潜力是巨大的。

三、永顺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概述

近年来,永顺县委、县政府重视做好革命遗址保护修缮,加大开发利用,挖掘革命遗址遗迹潜在价值。近年,永顺围绕这一中心,集中做了如下工作并取得相关成绩。

(一)做好常规保护。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在落实优抚工作的同时,设老区办专门从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修缮等工作。积极组织力量参与苏区县认定,永顺县于2012年7月被湖南省苏区谁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湘鄂川黔苏区县。由史志办、文物局、档案局、民政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全面落实革命遗址遗迹的清查考证、遗物收集、资料记录、核实确认、登记上报、定级保护等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保护。对湘鄂川黔省委机关、省政府、省军区、省委党校、无线电台等旧址进行全面原貌保护,室内设置、原用什物摆放尽量保持原状,高规格安装防火防水防电设施,对群众开放。对永保县、郭亮县旧址,或委托现在住户落实保护措施,或用作特殊机关办公机构发挥其效益。在塔卧、灵溪镇修建了烈士陵园和革命烈士纪念碑、革命烈士纪念馆。史志办加强对战斗遗址的认定,为十万坪大战、桃子溪战斗等特殊战斗遗址立碑确认;对其它战斗遗址遗迹进行网络信息公示、编篡党史正本记载并存档。民政局在修建革命烈士纪念馆的同时,广泛征集革命旧址旧迹及烈士的原物、文件文献、影像笔录等资料。文物局全面开展文物的考证、确认工作,特别是对革命遗址遗迹、烈士墓葬进行登记确认。

(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为了放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意义,实现以保护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永顺县加大项目申报力度,也取得积极效果。

一是推进塔卧烈士陵园改扩建工程。以“一脉两轴七区”为结构,占地由79亩增至300亩,分为主题纪念区、烈士墓葬区、原有纪念区、缅怀教育区、休闲服务区、拆迁安置区、廉政教育区,投资共5000万元,工程已近完工。

二是改建灵溪镇协操坪烈士公园。利用南山城区开发项目,通过大汉公司筹资拆除原公园附近建筑,新建烈士广场,新修公园工艺围栏,翻新碑亭、纪念馆,环境更优美,更适合群众瞻仰、纪念。

三是加快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县政府于2013年制定《永顺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话方案》,完成对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缮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对纪念碑、亭、塔、馆、堂、雕塑等零散设施,在原地进行修缮、整修和复原,对部分烈士遗物移入烈士陵园陈列和收藏。先后整修了永保、郭亮县委会旧址等十余处革命遗址遗迹。令人欣喜的是,松柏镇仙人村积极响应,自发整修五连洞剿匪烈士墓,并安排人负责定期清扫纪念场地,供当地群众瞻仰、悼念,已形成当地风尚。

四是重点做好塔卧烈士陵园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申报。目前已完成资料的上报、专家现场考察,已同杨开慧纪念馆共7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一起纳入国家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申报行列,成功形势看好。

(三)整合红色资源旅游、教育等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如何让红色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相得益彰,是一个意义深远的课题,很多兄弟县市据此大做文章,也取得了令人羡慕的成效。永顺县对此也进行了探索、实践,也取得了很好成绩。

一是传承革命传统精神,发挥红色教育功能。继承是最好的纪念。革命烈士遗址遗迹是故事的再现,精神的凝结。继承和发扬革命烈士的精神是实现党的政治自信、理念自信、制定自信的信仰基点。2001年,湘鄂川黔省委旧址列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是湘西州政府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州地税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永顺一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十万坪大战指挥部是毛坝乡九年一贯制学校德育基地,灵溪镇烈士公园、英烈纪念馆是县政府、永顺一中、灵溪一小、灵溪二小等校德育活动基地,五连洞烈士纪念广场是松柏学校德育教育基地……每逢“七一”“八一”“国庆”“清明”“五四”等重大节日,党、政、军、各战绩单位、学校师生均会到遗址遗迹现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思想作风教育,进行不同形式的纪念活动。1978年10月,湘西州第四次党代会,也是粉碎“四人帮”后的第一次党代会就是在塔卧召开的,会风隆重简朴,与会人员重走红军路,预示着湘西州将跟随党走上新的革命征程。全州先后在塔卧召开纪念建党50、60周年大会,萧克、邓力群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会。各地党员纷纷到革命遗址遗迹现场重温入党誓词。此外有群众以各种形式开展纪念、学习活动,老区、苏区、烈士精神正以新姿态发挥着新的教育影响力。

二是大力开发红色旅游。永顺县大力发展旅游业,一直将革命烈士遗址遗迹等红色资源统筹开发,全面发展。2004年,塔卧被列入全国100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之一和全国三十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之一,极大提升了永顺红色旅游品牌。县委、县政府以此为契机,在加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同时,启动红色旅游规划。2010年以来,永顺县成立了塔卧红色旅游景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了《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塔卧红色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按照《湖南省省级红色旅游区(点)评定规范》及《全省红色旅游景区(点)评分细则》标准,累计投入资金1880万元,从旅游功能、设施配备、教育与游览、综合管理等方面不断加大景区创建力度。在《湖南永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0—2025)》课题中,明确将永顺革命传统教育作为拉动县域旅游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提出以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中心、湘西剿匪及烈士陵园、大战十万坪、连洞的红色标语等遗址遗迹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的理念。于2010—2015年,已建成第一批重点建设的精品旅游线路,其中含连洞、梯子岩、万坪、毛坝、塔卧红色之旅激情经典体验游,沿途游客可广泛参观革命烈士遗址遗迹遗物,感悟革命生活;在旅游形式的设计上,推出了塔卧、万坪的“红关漫道真如铁”的“红色文化”旅游节和重走红军路旅游品牌。2012年11月22日,湖南省红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授予永顺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为首批“湖南省红色旅游区(点)”。近年,永顺的红色旅游得到长足发展。仅2010-2011年,塔卧红色景区共接待游客31.49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26亿元,给老区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2015年,永顺县推出红色旅游开发经营项目,红色旅游年均接待游客达50万人次。在此基础上,逐步启动红色旅游产品开发、基地建设、服务行业的扩面提质,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好势头。

四、永顺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仍有不足。 因永顺是老少边贫县,发展滞后,经济条件有限,开发经验不够,在革命烈士遗址遗迹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四点。

(一)管理单位不统一,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有的革命遗址属市民政部门管理,如永顺县革命英烈纪念馆;有的属文物部门,如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有的属村委会管理,有的属私人所有。对各类革命遗址遗迹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保护,缺乏相应的规定,责任主体不明确。同时,对遗址的保护缺乏资金支持,上级没有拨付的专门资金,乡(镇)村又大多不够重视。另外,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不能落实管理和保护责任。形成“无专门机构管事、无专项资金办事、无专人管理保护”状况是目前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所面临的现状。

(二)部分遗址建筑及纪念设施或旧迹难存或受损,亟需修缮或修复原貌,部分遗址遗迹亟待确认与抢救。如郭亮县委会旧址,曾作为镇政府干部住所,于21世纪初被部分烧毁;塔卧、万坪境内的两处红军兵工厂现均作为民居使用,防湿防火设施不足,损毁较大,原有什物保存不够。另有许多纪念碑碑文、革命烈士碑墓已出现字迹残损及磨蚀现象,字迹无法辨认,亟需维护修理。2015年,由省党史研究史争取资金,启动对重点革命战斗遗址立碑确认,但在永顺县境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众多,确需全面核实确认与保护。有的革命遗址遗迹因没有受到任何保护措施,渐被淡忘。如万坪有个红军洞,当地名叫牛角洞,曾是当地群众收藏红军伤员的地方,演绎过群众拥护红军支持革命的英勇故事,但现在90后一代很少记得;万民乡在杨柳坪悼念被杀害革命烈士的活动也停止多年。对这些散落在全县各地的革命遗址遗迹,应由抓紧时间进行抢救性保护与开发,使全县革命遗址遗迹的每一个点、每一条线路、第一个环节都有动人的故事,使之成为精彩的看点、游点、卖点,立体性呈现永顺作为老区县的经典历史。

(三)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发展极不平衡,宣传利用力度不够。全县保护利用状况较好的革命遗址不足遗址总数的五分之一。湘鄂川黔省委旧址保护项目、烈士陵园建设项目还没有最后完工,不能完全对游客开放,不能完整发挥旅游效力。其他开放参观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遗址,大多是一些革命机构的旧址、革命烈士纪念馆、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碑等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影响力有限,游客很少。

(四)红色旅游资源亟待开发利用,红色旅游形式不够丰富。一是红色旅游资源的构成模式较为单一,大多是参观纪念馆、革命文物陈列、烈士陵园和旧址建筑等。即使是几个红色旅游景点的组合或红色旅游线路的设计,也呈现内容形式趋同的现象。二是旅游市场对红色旅游的接受度不高。革命历史纪念场馆和旧址遗迹具有较高的红色遗产史料价值,但旅游中“可玩、可视、可参与”的要素却显得不足。三是红色旅游产品不够丰富,服务质量不上档次。游客集中只游、看、听,但行不畅、住不便、玩不爽等情况严重制约红色旅游发展。永顺的交通瓶颈依然是重大制约因素,县城未通高速公路,“红都”塔卧仅通S306省道,郭亮县所在地仅通县道,更多散落革命遗址遗迹仅通乡道、村道,有的连简易道路都没有,不利于红色旅游发展。永顺县境内无星级宾馆和大型游乐场,餐饮、住宿等行业也缺乏红色元素印记,实为遗憾。

五、未来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思考。

(一)完善保护机制,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政府要对各类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明确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责任主体,杜绝各种人为破坏革命遗址现象的发生,同时吸收历史、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门小组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完善的革命遗址保护机制,强化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管理资金,科学指导,用较短的时间对各类革命遗址进行有效的维修和保护建设。

(二)建立各类遗址保护利用的合理规划,加大革命遗址价值的宣传开发和利用,进一步推动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既是打造特色旅游品牌、繁荣旅游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战略工程,而且还是展示当代中国主流文化和时代风貌的重要途径。保护和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发红色旅游资源,既是尊重历史的客观需要,又是强化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根据普查出来的我市各类革命遗址的现状,着眼党史资源与红色旅游的有机融合,制定适合革命遗址保护开发利用的合理规划尤为重要,合理的规划能使革命遗址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完善保护措施。一是全方位地对永顺红色旅游资源进行研究、挖掘、整理、提炼、整合,展示永顺独特的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充分发挥革命遗址历史价值的宣传影响作用提升红色旅游文化品位。二是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者对革命遗址遗迹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当前投资商有利用革命遗址的历史价值和观瞻价值开发旅游的热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加以正确引导,合理规划,科学开发,使革命遗址更好地发挥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应有的作用。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的革命遗址,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功能。制作图片资料网上宣传,组织青少年和学生清明扫墓活动,以达到革命事件现场教育的效果,印发革命遗址宣传图册,分发至市民手中,进行广泛的爱国主义传统教育。

(三)树立鲜明的红色旅游主题形象,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一是自然景观资源与永顺红色旅游的结合。红色旅游虽然是去革命故地旅游,但游客却有着现代的旅游需求,尤其是对革命故地的自然条件寄予较高的心理期望,希望能在风景秀美的革命老区敞开心怀,追溯革命年代的壮烈情怀。红色旅游地的自然景观是不可多得的优秀旅游资源,永顺在自然地理条件方面是以山地为典型的自然生态面貌,这些地方也是当年红军活跃其间的根据地,把自然景观旅游资源与永顺红色之旅结合起来,才能交相辉映。二是历史文化资源与永顺红色旅游的结合。红色旅游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游人到此一游的主要兴趣在于释放怀念与敬仰的情怀,观故思新,启迪心灵,因此红色旅游又是人文精神的回归与再现。广泛开发红色旅游资源,须注意历史文化也是重要的红色旅游资源。永顺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著名历史人物多,加上现在老司城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挖掘历史名人效应必将成为新的旅游卖点。所以,将历代土司王、贺龙、任弼时、李烛尘、李昌及境内其他著名革命人物挖掘出来,会产生有力的旅游竞争力。

遗址保护发展立法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因其能较好地反映客观真实与不可替代的特点,历来受到司法机关的推崇。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存在专项立法尚未出台、义务主体权责划分不甚清晰、保护对象及范围过于狭窄、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措施适用领域模糊不清、证人激励机制与保护机构相对不足等问题。借鉴美国、德国、英国等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有益经验,建议通过制定证人保护專项立法、统筹义务主体职责、扩大义务主体范围、适当拓宽保护对象及相应范围、细化相应程序规定、明晰特殊保护措施的适用范围,并建立体现中国特色的证人激励制度与保护机构,从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证人证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完善路径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立法实践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我国日益重视证人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在法条以及司法解释中予以落实。现行证人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三至六十五条,《公安部规定》的第七十至七十一条,《高检规则》的第七十六至七十七条,《高法解释》的第二百零九至二百一十条等法律条文中,基本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各个职能部门。以下结合上文所述的构成要件,对我国的立法实践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在保护主体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责任主体,有义务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1]。

第二,在保护对象与范围方面,如前所述,公检法保障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刑事诉讼法涉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几种类型,范围较为固定[2]。

第三,在保护程序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了两种启动程序,分别是公检法依职权启动与依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启动,但启动后的具体操作步骤基本上没有提及。

第四,在保护措施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采取以人身保护措施为主,财产保护措施为辅的方式。在人身保护方面,一般案件分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事后处置方法,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则采用以事前保护为主的保护方法。在财产保护方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主要补助证人交通、住宿、就餐等方面的费用,并禁止所在单位克扣有关待遇,保障了证人一定的经济利益[3]。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对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逐步提升,但在司法实务中,证人受到侵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对刑事诉讼的顺利实施构成巨大的挑战。结合有关案例与新闻报道分析可以得知:侵害证人权益类案件类型十分广泛,涵盖人身到财产、名誉等各个方面;其手段样式丰富,后果难以估量,对证人工作、生活等持续性造成诸多困扰[4]。这些问题都是造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有关因素。因此,必须从构成要件入手,剖析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现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人保护缺少专项立法

我国关于证人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零散,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甚至一些部门规章中都有此方面的规定,但其操作性不强,条文大多笼统模糊,甚至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形。这会造成在证人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各部门无所适从,缺乏统一调度,发生互相推诿、损害证人合法权益等情况。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有法律层面的专项证人保护立法予以整合与细化。

(二)义务主体权责划分不甚清晰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人保护的义务主体为公检法三大机构,但是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加之对各部门的具体职能没有做细致规定,相应保护层面的分工协作难以落实。比如证人在某个阶段开始履行作证义务,到了下个阶段又由谁负责保护等问题未曾言明。

此外,我国享有侦查权的除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上警察局、海关缉私部门等机构。2018年《监察法》出台以后,监察委对职务犯罪也享有相应的调查权。在上述部门履行职务之时,谁对有关证人行使保护职责也成了实践中的一项难题[5]。这些问题不解决,很容易滋生权责不明、相互推诿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加以重视。

(三)保护对象及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与《高检规则》的相关条文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对象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范围确实过于狭窄。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仅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几种类型,不包括其他与证人关系密切或者影响重大的其他亲友或者恋人。一旦犯罪分子对这类人群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以此威胁,将会使证人身心遭受巨大打击,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相应的诉讼程序甚至可能被迫中止。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侧重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以事后救济为主,忽视其财产、名誉等方面的事前预防性保护。这往往导致证人对于出庭十分畏惧与忧虑,进而不愿意履行相应的作证义务。因此,对于这方面法律保护的盲区急需清除。

(四)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的两种启动程序,分别是依职权启动与依申请启动,但具体操作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第一,依申请启动的方式是否只存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案件之中,对其他类型案件中的证人是否可以主动申请保护没有明确;第二,保护必要性的认定主体与具体的执行主体模糊不清,实践中由谁主导,不同阶段是否转移等问题仍需明确;第三,证人保护措施实行的长度与手段的选择并未出台具体的量化标准,如何确保证人的人身危险得以消除成了办案机关比较头疼的问题。凡此种种,都表明现在的法律条款需要完善,切实增强其可操作性[6]。

(五)具体措施适用领域模糊不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高检规则》第七十六条以及《高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均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证人规定了几项特殊保护措施,用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但是就这些措施的适用领域,不同学者却有着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法条中的“等”是等内等,这几项措施只能严格使用于上述四種类型的案件,不能盲目扩张使用。而不少学者主张法条的“等”是等外等,特殊保护措施也能适用于其他重大类型犯罪甚至所有犯罪,这样方能全面保护其他案件中证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上述措施均不能实现证人保护目的之时,是否能有更好的方法予以适用,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六)证人激励机制与保护机构相对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侧重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至于财产方面,只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方面的补助,其他方面再无任何补贴。因此,这笔补助一般较少,缺乏相应激励效果,实践中甚至有的证人自掏腰包承担损失。此外,我国证人保护的工作由公检法有关机构予以负责,政府其他部门与民间组织均不曾设立保护机构。与此相关的保护措施,各方也难以有效配合加以执行[7]。因此,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少问题,需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以修订与完善。

三、域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有益经验

(一)美国

美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对证人实施保护,在世界上当属第一个实施此种方式的国家。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明确了证人保护的有关程序。1982年制定的《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法》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与证人有密切联系的人。到二十世纪末,美国通过了《证人安全改革法》,改进了《受害者和证人援助守则》,使更多证人及亲友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了相应保障[8]。

此外,美国的证人保护机构较为发达,形成了官民协作的发展模式,并有专门规范与资金用于日常管理,尽可能为证人提供各项帮助与服务。最后,美国最为特色的方法是其隐秘措施,通过专项计划与配套措施让证人及其亲属以新身份在其他地方工作与生活,并给予数额不菲的安家补贴,以彻底消除其不愿出庭作证的相关顾虑。

(二)德国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在1998年进行了证人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对相关程序的开展与措施的实施方面予以细化,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在保密措施方面,记录证人证言的有关文件会被标记特殊符号予以封存,证人作证之时只需向官方提供工作单位,而不用提供具体的家庭地址。作完证后,证人可以选择用新的名字,到新的地点开始新的生活。除此之外,德国对于证人的保护覆盖了刑事诉讼乃至刑罚执行期间等各个阶段,并提供律师与信息中心的全程帮助,让证人的安危不再成为制约司法系统的重大难题。

(三)英国

在英国,政府重视证人保护问题,并设置了依附警察署的证人保护组织,与社区民间组织实行联动,共同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英国规定了一系列特殊作证方式,比如秘密给出证据、向被告人遮蔽证人、现场音频连线等,用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与减轻心理负担,实现证人特殊保护之目的[9]。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并不单单注重事后救济,它更遵循预防与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将证人可能发生的危险尽量消除在萌芽状态。这种立法精神深刻影响了我国香港部分法律的制定,当然值得学习与反思。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制定证人保护专项立法

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证人保护规定比较零散,具体规定不够细化,各部门义务、手段不够明确等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宏观上制定一部证人保护的专项法规,统一各部门的权责,并对其中的程序与手段予以细化,让证人保护制度更具实用价值,切实解决各部门存在的上述问题。

退一步来说,即使当下为了刑事诉讼法典的完整性或者其他合理考量,不便就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人大的专项立法,公安部、最高检与最高法也应联合出台各部门均能予以使用的证人保护相关细则,并尽快推行实施,用以保护实践中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统筹义务主体职责,扩大义务主体范围

为解决实务中证人保护义务主体权责不明、分工不清等问题,相关立法中可建立一个由政法委牵头组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深度参与的协调机制。这个机制可通过座谈会、实地考察、远程连线等方式,在分工出现问题时,由中立、权威的政法委及时组织各部门开展协调工作予以解决,明确对应部门职责,提高证人保护的工作效率。

此外,证人保护的义务主体不能局限于公检法三个部门,进行一定的扩张更为科学合理。享有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上警察局、海关缉私机关等,以及享有调查权的纪检机关与各类证人接触较多,自身也具有一定保护证人的能力,理应成为义务主体的一部分。这样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各个机关对于有关阶段的证人也更为熟悉,便于实施相应的保护手段。

(三)适当拓宽保护对象及相应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人保护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为证人及其近亲属,而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又过于狭窄,不利于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因此,保护范围应当适当予以拓宽。拓宽的幅度应综合义务机关的工作量与对证人安全的保护程度加以确定,不宜过宽或者过窄。笔者建议保护对象可设置为“证人及与其关系密切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亲友”,这样可以包括此前未曾涉及的恋人、邻居、其他重要的旁系血亲等,尽可能解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应结合个案中证人的具体关系网,妥善确定需要保护的人员范围[10]。

除此之外,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能只重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还应重视证人的财产、名誉等方面的权益,并可通过具体的实施细则,充分调动银保监、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全方位构建保护网络。

(四)细化相应程序规定

目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最大的问题还是具体的程序细则过于缺乏,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因此,相关立法应尽快落实证人保护启动程序以及各部门配合衔接的具体方式等问题。笔者对此也有相应的具体建议:

首先,细化证人保护“必要性”的认定标准,对所有案件都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启动证人保护程序,而不是仅仅只允许《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案件中的证人才能申请启动。其次,落实各义务主体之间保护证人的配合衔接措施,哪个阶段开始作证的证人,就由相应阶段的义务机关一直负责保护,其他机关给予相应配合即可。最后,证人保护的时间应当予以延长,不能仅仅停留于刑事诉讼期间,而应以证人的人身危险状态得以消除为相应措施的结束时间,从而确保证人生活环境的安全性。

(五)明晰特殊保护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予以增加

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证人有关利益之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特殊保护措施不能仅局限于条文中的四类案件,在其他案件中如有必要,也應予以适用。此外,若上述措施仍无法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可参照域外制度的有益经验,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加密封存。在特殊情形下,职能部门可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改并备注说明,秘密让证人去我国另一城市定居生活一段时间,基本费用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

(六)建立体现中国特色的证人激励制度与保护机构

通过对域外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知晓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补贴价值不菲,并且官民协作的证人保护机构竭尽全力满足证人各方面的合理需求,极大提高了证人出庭参与庭审的积极性。而我国在传统的交通、住宿与就餐等费用补贴之外,应额外给予证人一种类似“出差补贴”的补助金,具体金额可参照各地日平均工资予以确定,进而适当提高证人的有关待遇[11]。

此外,我国证人保护的各义务主体内部应设置独立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在各个社区鼓励民间证人保护机构的建立与发展。这样一来,两者可互相监督与配合,为证人提供便利服务,共同打造证人保护制度的良好运行环境,促进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完善。

五、结语

证人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参与人之一,其证言在证据种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系着审判活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证人保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层面的重要问题,多年以来一直为学界广为探讨。它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发展我国证据制度,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显著意义[12]。笔者衷心希望通过分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基础理论,指出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同时结合具体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领域的有益经验,提出自己的见解,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改革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222.

[2]刘新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

[3]彭海青.我国出庭作证证人的特殊保护问题——由泸州李波案引发的反思[J].法律适用,2018(10).

[4]韩旭,徐冉.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保护制度实施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9(11).

[5]王星译.刑事侦查法规范目的的“话语转换”[J].南大法学,2019(11).

[6]陆蓓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6).

[7]田国宝.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J].法学,2021(2).

[8]王喜.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考察[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9(6).

[9]田雨.浅议“蒙面证人”制度[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6).

[10]刘莉.从国外相关立法看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J].学理论,2015(3).

[11]叶扬.新刑诉法实施后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4(9).

[12]何家弘.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61-167.

作者简介:黄擎天(1998—),男,汉族,四川广安人,单位为重庆大学,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责任编辑:冯小卫)

遗址保护发展立法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中共**市**区委**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日)

**是革命老区。大革命时期,***第一个中共党小组在***诞生,工农运动蓬勃兴起;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创建***边联队等3支人民革命武装,率领***人民打土豪、分田地;抗日战争期间,红**军、红**军、红**五军先后转战***,创建了***、**、**革命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北路部队血战**,拉开了解放战争的序幕。在历次革命斗争中***余***儿女参军参战,***余人壮烈牺牲,留下了贺龙、徐向前、李先念、王震等将军的足迹,涌现了***、**等民族精英。多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及革命遗址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建成了一批革命教育基地,珍藏了一批革命文物,开展了一些教育活动,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共有革命遗址31处。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个:***革命烈士陵园、***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碑(亭、祠)21座:***烈士亭、***烈士亭、***烈士亭等;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及旧址8处:***、***、***等红**方面军战斗旧址3个,**、**、**、**等****战斗旧址4个,***党小组遗址;散葬烈士墓522座。

**革命烈士陵园始建于1951年,后因*****地基下沉,于1979年迁建于*******处,是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3a级红色旅游景区、全省廉政教育基地。陵园占地108亩,总建筑面积15亩,近年来累计投资3000余万元对陵园进行维修改造。陵园有革命烈士纪念碑、革命历史纪念馆、纪念碑亭、***纪念亭、东西仿古四角亭、革命烈士纪念墙、**市知名烈士主题浮雕、346级登陵台阶、***园等。陵园园名由原国家主席李先念题写,园内收集了大量***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革命烈士事迹、文物、陈列展板和影像等史料。***革命烈士陵园是十堰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多、史料最全的烈士陵园,年接待人数30余万人次。

****革命烈士陵园位于***村,始建于1986年,陵园总占地6亩,建有烈士纪念碑1个、碑文斋1个、纪念亭2个、纪念馆2个。碑名由***元帅亲笔提写,碑文斋镌刻着由***主席撰写的600多字碑文,纪念馆分别为共和国革命将领纪念馆和***烈士陵园陈列馆。**革命烈士陵园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教育范围辐射河南**、**及**地区,年接待10余万人次。

二、主要做法

1.清家底,开展遗址普查清理。近年来,**区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全区范围内的革命旧址和革命文物进行了全面的普查登记,进一步摸清境内的革命旧址和革命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并采集了大量图片、声像等数据资料。目前,全区共有现存革命遗址31处,其中***镇14处、***镇4处、**镇2处、***镇7处、其他乡镇4处。馆藏革命文物有98件,其中***革命烈士陵园历史纪念馆21件、***革命烈士陵园纪念馆77件。

2.抓规划,搞好遗址开发设计。根据全区革命遗址分布情况,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全区革命遗址保护、开发进行了详细规划,根据侧重点不同,**革命烈士陵园突出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廉政教育及红色旅游主题,进行提档升级和改扩建;**镇革命烈士陵园突出“****”及红三、红四方面军战斗主题,还原战斗场景及历史人物事迹,展示遗物,对陵园进行修缮和维护;**山、***坪、**庙、**岭、**坡等战斗遗址突出现场保护、场景再现,待条件成熟后有序开发,发展红色旅游;其余革命烈士纪念碑(亭、祠)突出日常维护与修缮。其中,**革命烈士陵园本着打造集爱国教育、观光旅游、市民休闲于一体的公园式的生态陵园,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改扩建,规划用地228亩,规划建筑面积2820平方米,停车位320个,绿化率57.6%。规划将由南向北依次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区、**历史文化走廊、生态旅游区三大区域。**镇革命烈士陵园修缮规划主要以丰富展馆内容为主,对陵园进行绿化、亮化、美化。

3.强保护,加大遗址维护修缮。先后投入5000余万元提档升级全区10余处革命遗址,集中安葬72名零散烈士。一是对**革命烈士陵园进行改扩建。根据规划,**区2016年8月启动**革命烈士陵园改扩建一期项目,主要对爱国主义教育区进行改造(对原革命烈士陵园进行提档升级),2016年12月动工建设,2018年9月竣工。项目投资经费来源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经2016年第2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整合财政存量资金、老区建设资金、上级划拨专项资金2500万元,新建烈士纪念墙、拓宽入园公路、扩建纪念广场、维修纪念碑、维修登陵台阶、修复生态林、翻新英雄战机园等,改扩建**革命历史纪念馆。二是对**镇革命烈士陵园进行修缮。2017年以来先后投入近500万元,提档升级南化革命烈士陵园展馆,修复完善正门、道路、公共卫生间、安防、陵园亮化绿化等基础设施。三是投资近1000万元,硬化**山革命遗址入园道路,预计今年年底竣工。四是对烈士碑(亭、祠)及零散烈士纪念墓进行了修缮和维护。先后投入100余万元,对300余个烈士碑(亭、祠)及烈士墓进行了修缮。

4.重育人,发挥遗址教育功能。一是宣传烈士英雄事迹。编纂出版了《**文史资料》《红色**》《**革命史》等书册,免费发放给机关干部、中小学师生及广大人民群众等,广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大力宣讲李先念、徐向前、王震等老一辈领导人在**战斗的红色事迹。二是开展烈士纪念活动。2014年(本文来自大秘书网damishu.cn)国家将每年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后,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牵头,市四大家领导、市直部门负责人、区四大家领导及区直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500余人在**革命烈士陵园举行了烈士公祭活动,祭奠革命先烈,弘扬光荣传统,担当历史使命。三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每年利用清明、五一、五四、七一、八一、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向前来缅怀革命烈士的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提供爱国主义教育。

5.严管理,做好遗址安全管护。一是明确管护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遗址保护责任细化到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明确到具体人员,确保有专人管护。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划区域对革命烈士遗址进行保护。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在革命遗址保护区域,由镇、村安排专人,每逢重要时段和有较大团队举行祭扫活动时,提前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安全保障,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在烈士家属祭扫服务上,不分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安排专人迎接等候,提供食宿保障,安排专人陪护和抚慰,并给予困难烈士家属必要的帮助。祭扫高峰期,组织志愿者为前来祭扫的烈士家属提供咨询、祭扫用品、主持讲解、墓穴查找等服务。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在革命遗址保护区域,加大员工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管理队伍素质,做到业务熟练、操作规范、热情服务。其中,**革命烈士陵园通过劳务派遣形式,配备保洁、保安、后勤保障人员4名,开展全天候巡逻、保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革命遗址保护开发不够到位。近年来,**区先后对**革命烈士陵园、**镇革命烈士陵园进行维修改造和提档升级,对***山、**岭、**坡、**寨等战斗遗址划定了保护区域。**山战斗遗址作为“****”战役的重要战场,红色教育地位特殊,红色旅游价值突出,目前正在规划谋划、招商引资阶段,保护开发还有一定提升空间。

2.红色资源挖掘不够深入。**是一块红色圣地,革命事迹很多,徐向前元帅指挥的红四军***战役、李先念率领的****,史料十分珍贵,事迹十分感人,但是收集整理难度大、战线长,加之当年参加革命的红军战士基本不在人世,为还原当时革命历史场面及完整性增加许多难度,两个烈士陵园的纪念场馆展示的图片多、文物少,缺乏历史厚重感,红色资源还有待深挖。

3.红色文化品牌不够响亮。红色文化宣传还停留在传统媒体和传统方式上,宣传方式单一,宣传的灵活性、针对性不够,群众对**红色文化知晓率不高。对外推介有待加强,**红色文化品牌不够响亮,知名度还有待提升。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统筹规划,加强修缮保护。革命遗址是宝贵的革命历史财富,具有精神教育价值、历史见证价值和经济发展价值,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规划、挖掘,邀请省、市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每一处遗址的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出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规划方案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对革命遗址进行修缮或提档升级。

2.有序开发,发展红色旅游。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保护修缮革命遗址工作与发展红色旅游结合起来,开发红色教育研学旅行线路,打造“红色教育、绿色休闲”的红色文化和生态旅游品牌。大力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旅游的开发,使革命遗址真正发挥“传承红色文化、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大对历史事件和烈士事迹的挖掘,通过再现战斗场景、呈现烈士遗物、修复战斗遗址等方式开发**山、**岭、**坡、**寨等战斗遗址,提高革命遗址的红色文化品位与档次。

3.加强宣传,传承红色基因。依托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宣传**地区第一个党小组(***党小组)成立、**战役、鄂**根据地、红军武装斗争等重大历史事件,大力宣讲***、***等革命前辈英雄事迹,传承红色基因。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新型媒体,加大**红色文化对外宣传推介,打造红色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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