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军人才计划范文

2023-09-15

领军人才计划范文第1篇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批产业人才高地,造就一支领军人才队伍,根据《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市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

(二)领军人才是指拥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学术技术能力达到全省领先或全国、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升级和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优秀人才。

(三)到2015年,建成100个左右产业人才高地,其中力争30个入选“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培养100名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业内广泛认可、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领军人才。

二、对象条件

(一)领军人才申报条件

1.工作业绩显著。在学术技术研究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二等奖、省优秀新产品二等奖或以上、市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一等奖的创新成果; 2.团队建设突出。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实现自身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3.引领作用明显。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本学科、本领域发展趋势,在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等方面能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二)产业人才高地申报条件

1.至少拥有1名同行业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二等奖、省优秀新产品二等奖或以上、市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一等奖的创新成果; 2.团队协作精神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

3.企业人才高地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高校、科研机构等人才高地应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国内先进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每个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享受下列各项政策措施:

符合《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海西产业人才高地,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各项政策待遇。领军人才符合《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为海西创业英才,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本意见的有关政策待遇。

(一)产业人才高地由市委、市政府授牌,并可根据不同的研发方向选拔确认1名团队带头人为领军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个产业人才高地5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二)领军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泉州市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市政府给予每个领军人才资金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培养后备人才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三)鼓励领军人才以团队为基础,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创(领)办科技型企业(领军人才应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对产业化成果较好,主导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鼓励各类投资资金给予产业人才高地的产业化项目投资。被确认为“海西创业英才”的,每人奖励80万元,当地财政也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四)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资助10-20名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各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出国从事学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五)大力吸引各类大型企业、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创办或与我市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创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产业人才高地,按我市有关规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并积极推荐申报为科技型企业。

(六)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高层次研发机构,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站资助,并给予进站博士后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留泉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给予启动资金、生活补贴5万元。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享受引进人才各项政策待遇。

(七)支持产业人才高地以产学研方式开展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的有效对接。产业人才高地可设立专门的“开放式创新岗位”(事业单位可先突破单位编制、岗位限制,允许先引进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抵消),通过“柔性引才”的方式引进海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对于每年在泉实际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的,又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开放式创新岗位”人才,给予每年5万元的科研津贴。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到产业人才高地工作的,3年内可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八)积极推进泉台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数据库,支持产业人才高地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市产业人才高地就业。

(九)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申报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市、县(市、区)的科技专项经费和市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给予重点支持。

(十)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申报评审职称,更加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小组,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年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十一)领军人才享受我市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妥善解决领军人才住房问题,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市现行比例为领军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在泉州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纳30%首付款后,余额可全部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军人才购买首套住房时,准予申购限价房或经济适用房并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工作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所在学校不得收取额外的任何费用。

(十二)建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联系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推荐程序

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对象填写《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或《泉州市领军人才申报表》,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市人事局;领军人才自荐对象可直接填写《泉州市领军人才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

(二)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五、管理服务

(一)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个管理期3年。每年评审一批。

(三)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要定期了解和掌握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情况,每年组织专家对管理期满的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继续给予确认;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取消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命名和泉州市领军人才荣誉称号,终止经费资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领军人才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领军人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培 养

第四条 根据全省产业、学科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促使领军人才大量涌现。

第五条 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

第六条 切实利用好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七条 实施陇原英才特别扶持计划,从高层次人才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参加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等。

第三章 选 拔

第八条 甘肃省领军人才的选拔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的数量,为1000人左右,其中,第 2 一层次人选300人左右,第二层次人选600人左右。

第九条 第一层次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

(一)我省重点产业技术带头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为我省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医疗卫生等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掌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可不受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自然列入甘肃省领军人才。

第十条 第二层次人选,是指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学术技术骨干,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近5年来参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项(国家级

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3 员,或省级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三等奖的第一名);

(二)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

(三)在重点产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高级专家,可不受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333”科技人才工程、“555创新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选未评选为领军人才者,且符合前两项条件的。

第十一条 选拔领军人才,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制度。具体程序是: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和中央在甘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布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目录,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推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若省内没有评选出合适的领军人才,可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从省外直接引进。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原则上每3年集中调整补充一次。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平庸、创新能力弱的人选予以淘汰,并及时将优秀人才选拔补充进来。管理期限内,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者,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以领军人才为主体组建党委、政府专家顾问团,对涉及全省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领军人才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全省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负责产业技术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的研究实施。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要自觉担负起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努力凝聚和培养青年人才,抓好本产业和本学科科研梯队建设,构建凝聚力强、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第五章 激 励

第十八条 大力宣传表彰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采取情况通报、座谈研讨、省情考察等形式,及时使领军人才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

5 策、重要会议精神。

第二十条 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 省内各项高层次人才资金项目和科研项目,资助对象优先从领军人才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向国家推荐各类人才工程及奖项人选,省内确定各类人才工程人选及奖项人选,优先推荐领军人才。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第

一、二层次的领军人才,省委、省政府分别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1500元,领军人才如已经享受我省其它类专家津贴,可以就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以3年为周期,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领军人才通过竞争承担国家和省内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内重点研究试验基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面向领军人才开放。

第二十六条 领军人才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可以自主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

第六章 服 务

6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改善领军人才的生活条件,解决领军人才后顾之忧。对领军人才提出的有关工作、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并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了解领军人才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出国出境、严重伤病,以及取得重大成果、获得重要奖励等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市州组织人事部门、领军人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前,将领军人才的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第三十条 每年组织部分领军人才疗养、休假。建立领军人才健康医疗档案,每年安排一次体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领军人才计划范文第3篇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申请直接进入综合评审的申报人,应同时符合下列2方面条件。

1、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四方面背景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2、上半年申请直进的申报人须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下半年申请直进的申报人须于2014年5月20日之前,完成在宁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申报人对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与本土企业合作成立的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

于)及以上职务,并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企业的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二、申报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园区)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留创园、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应以南京六大类11个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为主: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高端软件与新型信息服务、下一代信息网络、新型显示三个方向)、生物产业(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两个方向)、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智能制造设备、轨道交通、卫星应用三个方向)、新能源产业(智能电网方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

(五)在入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初创式申报人应完成在宁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具备2个必要条件:

1、担任所创(领)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2、本人对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在入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嫁接式申报人应同时具备2个必要条件:

1、应完成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办新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

2、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且新企业的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嫁接式引进人才的本土企业的标准一般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同一本土企业同一批次不可嫁接多个申报人。

(八)申报人及其团队成员应遵循“自愿申报,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公告和《“321引进计划”申报和政策兑现补充说明》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信息。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政策兑现服务细则》(宁人引

[2012]3号)以及《“321引进计划”申报和政策兑现补充说明》的要求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4“321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北京时间2014年5月20日中午12:00和2014年11月20日中午12:00。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在线申报服务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或彩色扫描件,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申报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含银行对账单等附件)、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的申报人还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本土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或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以及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它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

2、各区(园区)“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中“321载体”模块查询;

3、“321引进计划”申报服务工作咨询电话:025-8455608

7、84556203。

秦淮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领军人才计划范文第4篇

申请人是我单位正式员工。我单位对该申请

人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了核查,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229号)的规定。

申请人(家庭)在深圳现拥有的首套住房位于

区,购房合同编号为(房地产证号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年月日,住房面积为平方米。购房补贴的计算面积为平方米(所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高于标准的,按标准面积计算),购房单价为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购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元。其中,单位(含

人才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需承担的补贴款元。

申请人承诺,上述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公示合格起10

年内不转让或抵押(已按揭的除外)。

如果申请人与单位(含人才原所在单位)及市住房和建设局此前已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补贴合同中存在与本确认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确认书的内容为准。

(申请人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人才证书号及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及银行账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

领军人才计划范文第5篇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大力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进一步优化我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项目,不断推进人才优势向产业化优势转化,走出一条以领军人才为引领的转型发展之路,决定在全市开展“科技领军人才支撑计划”,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大力引进一批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的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争取用3年的时间,引进领军型人才(团队)10名(个),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30名,带动培养本土科技领军人才50名。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进入国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成长性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群。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到18家,省级科技企业发展到60家,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实施“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引进工程”。重点围绕我市现代装备制造、现代农产品加工、能源三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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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的,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直引进的人才,由市财政支付;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嘴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引进的人才,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支付50%;各县(市)、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公主岭开发区引进的人才,由市财政支付30%,当地财政支付70%。对引进的其他人才按照《四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规定,给予支持。对于特殊需要人才可以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三)组织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培育工程”。积极推动各类要素资源向已落户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集聚,重点通过股权融资、政府投入、跟进服务等手段,以更大力度持续支持领军型人才企业,推进创业企业快速发展。将注册落户我市3年内,已取得一定创业成效,发展前景广阔,但暂未有实质性资本股权投资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协调解决股权融资支持。

(四)组织实施“科技领军人才本地培养工程”。利用3年的时间再培养18家省级科技企业,使我市省级科技企业达到60家,在省级科技企业当中选拔9家企业晋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8家。采取项目引导的方式,在我市各类计划中对本地培养的领军人才承担的项目,优先支持、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提升科技领军人才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采取走出去,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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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区设立海外招才引智联络处,举办海内外招才引智活动。以项目引才为重点,积极争取中组部、科技部专家库向我市开放,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高级专家来我市开展对接活动,提升招才引智平台层次。珍惜并努力挖掘引进人才的海内外人脉关系和资源优势,实现“以才引才”。

(三)搭建创业平台。推动各个行业、各个部门支持人才创业,通过完善人才套餐服务等举措,进一步推进人才创新创业。建立健全人才发展金融体系,推动人才资本和金融资本深度融合。建立四平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等多种形式,对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九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拓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培育基地,进一步吸引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来平创业。整合现有人才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服务便捷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四)强化配套服务。各有关部门、各类服务窗口要全程跟踪服务科技领军型人才创业。对科技领军型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厂址选定、用地方面,市政府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在职称评定方面,不受名额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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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入推进督查考核。认真执行《四平市十项人才重点工程推进协调工作制度》和《四平市人才工作重要事项督办制度》。把人才发展主要指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开展专项督查、定期督查、跟踪督查,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确保人才工程务实推进。

四平市科技领军人才支撑计划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喜杰 市委书记

副组长:邓亦武 杨 文恽鹏伟韩小平耿黎明赵金栋娄平广高铁成遇培群肖 刚张秀峰韩昆辉王亚辉闫 旭马 辉王 宇宿 威王俊龙贾六宁市委常委、双辽市委书记

红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市科技局局长 市人社局局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工信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农委主任 市卫生局局长 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市科协主席 公主岭市委书记 梨树县委书记 伊通县委书记 铁东区委书记 铁西区委书记

辽河农垦管理区党委书记 四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领军人才计划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增强人才在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中的重要作用,巩固我省传统产业发展优势,提高传统产业发展质量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在传统产业领域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180名左右传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形成180个左右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攻克一批制约产业优化升级的重大技术,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一批重大创新成果,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传统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六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指导计划》(鲁政办发〔2013〕37号)确定的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六大传统产业。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主营业务处于六大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与我省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二)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三)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属于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二)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

(三)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九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各市企业报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遴选。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会评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第十三条 综合考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组织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合作方式、产业化时限、效益目标和资金使用等,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十八条 对全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研究确认后(省属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认),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才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

(一)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6:4比例拨付至用人单位,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交流等;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二)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2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支持合同确定项目及任务的实施。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领军人才申报书应明确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使用方案。对由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承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有关专项申报条件的有关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给予优先推荐。

(三)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金融投资支持。领军人才团队参与的传统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给予资金支持;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一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领军人才团队不低于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产业创新人才组成团队,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允许领军人才在高校院所、企业兼职。支持领军人才在科研立项、经费使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参加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重点指导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落实。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下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中期评估。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对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拨付中期支持资金;对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期满验收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暂停用人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评估、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中期评估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发生重大调整,没有及时报送备案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领军人才资格,停止支持资金拨付,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产业一线岗位工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内其他单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在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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