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问题分析论文范文

2024-07-14

保险法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一直以来备受到各国立法者的关注。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础,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纠纷能否公正、高效地解决密切相关,并影响着金融消费者对整个金融业的信心。因而,定位于独立、易获得、高效、公平合理、“一站式”解决金融纠纷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颇受关注。文章将英国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分析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法律角色定位问题,以期对我国构建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提供相关参考。

[关键词]金融申诉专员;角色定位;启示

世界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将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融为统一整体,便于金融消费者获得,能够独立、高效、公平合理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纠纷的机构,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这种机构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其中以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最为典型,影响也最为广泛。由于我国未建立相关的机构,笔者借鉴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公司(Financial OmbudsmanService Limited,FOS),将此种金融领域内,具有该种特殊程序设计的替代性解决纠纷机构称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笔者认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能够在许多国家设立的驱动力,一方面来自金融消费者对于快捷、易进入、低成本、公平合理解决纠纷方式的需求;另一方面来源于金融机构本身需要一种机构能够独立、高效、专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方式,来处理自身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金融纠纷,从而提高金融消费者对自身的满意度,维护自身声誉,提高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

一、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法律角色定位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将独立性(independence)、易获得性(accessibihty)、高效性(efficiency)、公平合理性(fair and reasonable)作为其机构设立以及程序设计的指导原则,整个机构的程序设计和实际运行都是为了实现这些指导原则,以期使金融消费纠纷能够以替代性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圆满解决。

1 独立性。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本身不是政府部门,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也不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保护机构;在处理金融纠纷的程序上,不受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干扰。由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俘获”等问题的存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金融监管者相独立有利于树立其中立、公正的形象,从而吸引金融消费者将金融纠纷交由该机构解决。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由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相独立,既不制定监管标准,也不监管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即使金融机构有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也没有进行处罚的权力,也不会将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金融监管机构,仅仅是对金融纠纷进行处理。从而减少金融机构对因金融纠纷的解决引起金融监管行为的顾虑,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意愿。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独立性意味着其中立性。为了保证独立于政府部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法律形式一般是受保证的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limited by guarantee),如英国的FOS,新加坡以及澳大利亚等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都采取类似的法人形式;在经费来源上,出于机构是公司而非政府部门、公司的工作人员亦非政府雇员的考虑,政府并不对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公司拨款资助,而是来自所管辖的金融机构所上缴的年费以及机构在审理案件时金融机构缴纳的个案审理费。同时,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中受理、调解以及裁决金融纠纷的工作人员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从而保证整个金融纠纷的处理在独立、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环境中进行。

虽然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相独立,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联系与互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能够提供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措施的数据,以便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分析与调整,并更加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当金融监管机构接受的案件既涉及监管问题又有金钱纠纷时,其只对有关监管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将金钱方面的纠纷提交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如果上述案件先提交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其只处理金钱纠纷。除非案件表明金融机构的行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金融申诉专员才会告知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会着手进行相关调查,当其认为会产生系统性问题时,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应将相关纠纷的资料交由监管者,同时暂停对纠纷的处理,待金融监管机构作进一步的调查与处理。比如英国的“广泛影响”(Wider Implications,WI)程序,就是为了解决金融监管者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之间对重大影响问题上的配合问题。在2009年5月雷曼兄弟结构性产品问题上,金融监管局与FOS就根据WI程序,由金融监管局先行调查相关监管问题。

2 易获得性。易获得性要求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是开放的、友好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需要对自身信息通过通俗、适当的方式向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使金融消费者了解机构的职责、处理案件程序等内容。

首先,使金融消费者可以对范围广泛的纠纷通过多样化的渠道进行咨询和投诉。一般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受到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管辖,金融消费者向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投诉,不需要事先的协议,只需要被投诉机构事先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管辖之下即可。投诉、咨询方式的多样化,如电话、信件、网络等其他贴近金融消费者日常生活的方式都可以进行咨询或者投诉,大大提高了将金融纠纷提交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可能性。其次,由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提供的金融纠纷处理服务对金融消费者是免费或者收取很少一部分费用,同时在处理纠纷的程序上根据案情采取简便灵活的程序,使得金融消费者以低成本获得纠纷公平合理的解决。

易获得性表现在金融申诉专员的裁决对金融机构有单方面的约束性。由于法律要求金融机构需为金融申诉专员的会员,而金融申诉专员的章程规定其裁决对于金融机构有单方面的约束性,可以认为金融机构成为会员时已经自愿遵守单方面约束性的规定。如果裁决对金融机构不具有单方面约束性,就意味着裁决对金融消费者的不确定性,这会影响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解决纠纷的效果,影响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信心。

3 金融纠纷能否高效地解决影响着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纠纷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对金融机构来说,高效解决金融纠纷也同样重要,因为存在于金融行业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业,一场悬而未决的纠纷有时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甚至比一场失利的纠纷还要大。高效性意味着纠纷的快速处理。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通过对人员进行常规性、专业性的培训提高人员处理案件的效率,通过相对简便灵活的案件受理及处理程序,以及非正式程序与正式程序相结合等方式

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在程序上,保持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通过适当的结构设立与程序安排,将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协调、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融合,使诸多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联系与影响,共同构成整体的系统性的结构体系,从而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英国FOS为例,其处理纠纷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金融机构内部处理阶段、纠纷受理阶段、调解阶段和裁决阶段。各程序之间具有连续性,调解阶段、纠纷受理阶段、金融机构内部处理阶段都受到裁决阶段的影响,是FOS能够有效、快捷解决纠纷原因所在,具体体现在:(1)95%的案件都是在调节之下双方自愿解决。调解解决之所以有那么高的成功率,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其与之后的裁决阶段相联系。首先,调解员作出的决定与申诉员作出的决定相似,因为调解员是由申诉员训练、在个案上调解员会向申诉员征求意见、不时地向申诉员学习以及使用申诉员的决定来进行调解案件。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来说,即使将案件提交到申诉员阶段,其结果与调解员的调解意见也相似,而且会增加双方的成本。其次,在调解阶段的文件也会进入申诉阶段,同时如果是金融机构不同意调解而要求将案件进入申诉阶段时,要求其书面解释原因,以便申诉员判断其这样做是因为合理的原因还是仅仅是程序上的考虑。如果是在大量相似案件中滥用程序的话,FOS会将信息提交给FSA。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除非是因为合理的理由将案件提交到申诉阶段,否则一般都会接受调解决定的。(2)在案件受理阶段阶段与调解、裁决阶段阶段的联系。一旦案件由该阶段进入下一阶段,金融机构将支付案件费用。这种设计不仅给FOS提供经费,而且激励金融机构在该阶段解决纠纷。(3)在金融机构内部处理阶段阶段。FOS章程规定,在由FOS解决纠纷之前,金融消费者必须先将案件交由金融机构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解决。同时,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案件的相关文件将会是FOS评价案件的根据,因此金融机构需要认真对待内部机制的纠纷解决。首先,不适当的内部纠纷解决将会在FOS解决案件时对金融机构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如果金融机构在内部纠纷解决方面有长时间的不当行为,FOS会将相关信息转告金融监管局,由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采取监管行为。其中,金融监管局将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项监管要求。

4 公平合理处理纠纷是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公信力的支柱。为了保证其能够公正合理处理案件,通过保证机构的独立性,确保机构不受其他机构制约;通过保证裁决人员的独立性,确保其在裁决纠纷时不受其他的干涉;给予机构充分的经费保障,维持机构良好运行,确保其与其他机构无利益牵连。同时,为了能够高效处理案件,在效率与公平方面有一定的权衡,即其在调解或者裁定纠纷时适用的标准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上没有要求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处理纠纷完全的一致性,也没有遵循先例的要求。因此,在全盘考虑案情之后,根据处理案件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和市场状况,以及纠纷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作出其认为较为公平合理的裁定。但是其作出裁决需要考虑相关法律、监管规则、指引与标准、行业惯例的规定。同时如果裁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需要对该问题进行解释。

二、对我国建立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启示

2005年起,在上海、安徽、山东等地开始试点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2007年4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原来的基础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推广到全国。可见,我国已经开始对新形式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将其定位于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既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降低其索赔或投诉成本;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处理机构是由保险协会设立,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性的自治组织,必然对机构的中立性产生影响。保险公司自愿加入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即使加入该机制,由于缺乏强制性,保险公司也可以对纠纷的处理不予理睬。由于对该程序具体内容未有规范性的规定予以规范和引导,地区间相关机构缺乏交流,导致有些地区没有规范的受理和处理程序严重影响高效、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了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中。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业的信心,建立类似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也许是一种选择。通过国外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角色定位问题的考察,对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角色定位,以及整个制度的设立具有以下启示:

1 金融服务法作为处理金融纠纷的基本法应加紧订立。对金融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机构的监管义务、金融机构的责任等在金融服务法中应予以详细的规定。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作为处理金融纠纷的场所,其要具体适用、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金融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处理金融纠纷的基础与前提。

2 从宏观角度上,应将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视为维护我国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业信心的法定机构之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如在金融服务法当中,明确规定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法定地位,赋予管辖金融纠纷的权力,使其设立具有合法性;赋予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裁决的强制力,从而保证其有效解决金融纠纷。

3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作为一项外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设立的,其任务只是独立、中立地解决纠纷。我国设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必须要特别重视其独立性问题,注意机构本身与金融机构、“一行三会”以及金融行业协会相独立。要特别重视工作人员的独立性问题,要求调解人员以及仲裁人员为全职专业人员等措施保证其公平合理的处理金融纠纷,维护其解决金融纠纷的权威性地位。但是要充分利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处于解决金融纠纷的“一线”位置,建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机制,从而利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获得的有关金融纠纷以及金融市场的信息,从而采取适当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系统性稳定。但是由于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因此分业设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还是设立混合型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也是设立该种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

4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设立需符合金融纠纷的特点。这需要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是一个易获得、高效、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机构。在构建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或其他类似该机构的制度上,包括法人形式、资金来源、收费标准、管辖范围、纠纷处理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要围绕着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角色定位。考察各项具体制度是否有利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发挥其角色,是否切实独立、高效、易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金融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业的信心。

[责任编辑:清泉]

保险法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 2012-12-14 15:01:40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16期

摘 要:到目前为止,生育保险制度已经运行多年,此制度的运行对保障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详细阐述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在今后保护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产生一些积极影响。

关键词:生育保险,问题,有效措施

1、前言

生育保险制度指的是生育期间对生育妇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服务、生育休假等的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和平、保障生育妇女健康的任务。但是,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府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却忽略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地位。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和国际保险制度相比较来说,既有优势,也又很多不足。从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解决。

2、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2.1 立法层次偏低,覆盖范围较窄

(《试行办法》已有很大的修改并且于2011年7月1日废止。)由于《试行办法》的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且制度运行处于试运行的阶段,因此,企业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此制度还没有赋予一定的强制性。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占养老保险的四分之一,占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试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甚至有些规定是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起冲突,(冲突列举一两个方面的)这样一来,便给制度的运行和操作带来很多麻烦。

2.2 统筹层次偏低,发展极度不平衡

在我国有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生育保险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较多;但是,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并没有改革生育保险制度,这样一来,导致生育保险制度发展非常不平衡,使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2.3 保障范围狭窄

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对象是参保的女性员工,尽管男职工参保,但是配偶没有参保,(从2011年7月1日起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享受医疗费和营养费,男职工享受7天的假和津贴。请看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在生育期间就不能享受各种待遇。在所有的参保员工中只有少数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些单位一年内也没有女员工享受这种待遇,然而,却依然按照规定要求上交生育保险费用。因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规定男职工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却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这样一来,没有得到参保单位的认可,从而忽视了生育保险政策。

2.4 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比例低

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按照当前医疗消费水平来看,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费用达不到实际费用的一半,另外,还有一部分费用由生育者来承担。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为了解决女员工在生育阶段所支付的医疗费以及生活费用,然而,生育保险所承担的生育医疗支付水平远远比不上医疗保险,这无疑加重了生育者的经济负担。

2.5 一些生育保险项目流于形式

根据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保险项目主要有生育津贴、检查费用、手术费、住院费用、医药费用等。据调查显示,某些地区只将生产时的顺产或者是难产作为其标准,也就是说生育津贴需要由企业来承担。由此看来,有些生育保险项目是空的。再加上,有些医院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存在严重的“大处方”现象,这样一来,便进一步加重了生育者的负担,与此同时,给生育保险制度的运行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2.6 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对生育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从而形成了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其中有些企业对生育保险态度认识程度不够,给收缴生育保险费用带来一定的困难。

3、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措施

3.1 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建设,提高立法层次

确保生育保险政策顺利实施的条件就是要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建设。到目前为止,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有近十年,建立了一套高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与制度,然而,这些都要借助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这样一来,生育保险便能有法可依,保障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地发展下去。

3.2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在《试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对象是国有企业结婚的女员工,由于经济体制的改变,对国有企业的员工进行了调整,而且有些女性员工已经过了生育期,生育保障对象发生了巨大改变,因此,我们要逐渐将所有的用人单位都纳入到保险范围中,解决非国有制企业的参保问题。

3.3 适当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通过实践证明,现有的生育保险政策已经不再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以,我们应该及时对生育保险政策加以适当调整。政府出台有关的政策,可以适当从生育保险金中抽取一部分费用,来开展参保职工的生育生殖保健问题,将保健工作放在生育前后,从而提高参保人员的健康水平。通常情况下,人们都非常关注生育环节,特别是产前和产后的保健水平,这对孕妇和婴儿的发展都至关重要。所以,应该加大产前检查保健和产后的护理费用的支出,从而提高生育员工在生育期间的保健水平。

3.4 提高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

现如今,因生育保险管理手段非常落后,从而阻碍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由此看来,我们必须要努力探索生育保险的管理方法与模式,便于参保单位开展工作,维护生育员工的合法权益。

4、结束语

总体来说,生育保险政策是社会保险支柱之一,承担着维护社会和平、保障生育妇女健康的任务。可以说,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对女性承担人类再生产应得的补偿。现如今,政府已经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这是因为直接关系到妇女和下一代的健康问题。进一步改革生育保险制度,从而保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咏芳。生育保险制度构建理念之基本取向探索[J].东岳论丛,2012(3)。

[2]、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11(8)。

[3]、冯祥武。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探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保险法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一)费收入分析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想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保费收入代表了保险公司的运营能力的强弱,保费收入越多,该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承保能力也就越强。同时,保费收入也体现了该地区人们的保险意识和该地保险服务的供求关系。通过陕西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可知各市保费收入一直持续增长。从总量上看,西安市,宝鸡市和咸阳市的保费收入处于领先地位,增长速度也更快。其中,西安市的保费收入规模远远高于其他城市,增长趋势也更为明显,在2009年保费收入119亿元,此时的保费收入就超过了所有城市在2017年的保费收入。从增长情况来看,西安市、铜川市、延安市、汉中市和商洛市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较快,其中西安市的保费收入从2009年的119亿元到2017年的421亿元,增长了2.54倍,汉中市的保费收入从2009年的15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54亿元,保费收入增长了2.6倍。

为了更加直观的分析陕西省保费收入的增长态势,对20010-2017年各城市保费总额收入增长率进行分析,发现总体呈现先下跌再增长趋势,到2017年增长率又有所下降,增长率最高为2010年28.3%,最低为2011年3.4%。总体来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城市的保费收入持续增长,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

(二)保险密度分析

保险密度是指按限定的统计区域内常住人口平均保险费的数额,是保费收入与地区常住人口数的比值。它标志着该地区保险业务的发展程度,也反映了该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与人们保险意识的强弱。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区人们参加保险的程度和当地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将陕西各城市的保险密度与全国保险密度加以比较,更直观地看出各城市的保险发展状况。2017年,全国保险密度为2632.35元/人,在陕西各城市中,西安市保险密度4378.88元/人,远远超过其他各城市且超过全国水平,而其他城市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商洛市在2017年保险密度仅911.9元/人,甚至不及西安市在十年前的水平。各城市之间保险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

(三)保险深度分析

保险深度是地区保费收入与其GDP的比值,反映了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越大说明保险业在当地发展水平越高。对比全国与陕西各省保险深度近些年来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陕西各市保险业发展的水平。2017年全国平均保险深度为4.16%,陕西各市中,只有西安市和渭南市保险密度超过全国水平,分别为5.64%和4.56%,汉中市保险深度也在不断接近全国水平,而其他各市均达不到全国水平,榆林市在2017年保险深度仅1.61%,各市之间差距非常大,但从整体来看,发展势头较好。详见表1

注:根据陕西统计年鉴和全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据整理计算

二、陕西省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地区差距较大

从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三个方面都表现出来西安市保险业发展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而其他各城市严重缺乏发展动力,地区差异明显。

(二)居民保险意识不足

即使车险、学生保险等基础保险产品都被人们所接受,但是自愿购买商业保险的人为数不多。保险消费者还不够成熟,依然缺乏保险相关知识,保险意识比较低。

(三)保险市场垄断程度高,保险产品单一

在当前市场上垄断程度依然较高,中国人寿、人保、平安的市场占有率非常高。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之间同质化严重,产品单一,缺乏创新。

三、陕西省保险业发展对策及建议

政府应与保险企业合作,通过举办保险知识讲座,分发保险知识宣传手册等提升居民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应注重创新,不断开发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缩小地区差距,各市应积极培育与保险业发展有关的关键因素,重视人才培养和资本投入。

摘要:在服务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 我国保险业也有着良好的发展状况。本文通过对西安市, 铜川市, 宝鸡市, 咸阳市等十个市从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保险深度三个方面的数据分析, 来探究陕西省保险业发展水平, 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收入,保险密度,保险深度

参考文献

[1] 金宁.中国宏观经济增长对保险业增长影响的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18) :5-6.

[2] 项俊波.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J].保险研究, 2015 (02) :3-13.

[3] 方琼.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J].市场论坛, 2008 (05) :32-33.

保险法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客户主体和投资范围的多元化将构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两大主题

自《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出台后,保险资金投资开疆辟土,进一步拓宽了投资渠道,目前包括证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产业基金、海外投资等多个渠道。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客户主体和投资范围的多元化将构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两大主题。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走出保险行业,与市场上其他投资管理机构展开面对面的竞争;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于海内外股权、债权市场,迈上了国际化道路。

受外围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已历时两年多牛市的中国资本市场开始变得动荡不安,资产管理者更需应对多个投资市场的风险。1月14日,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建民接受《财经金融实务》记者专访,结合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实践,细解现阶段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机遇、挑战和对策。

「第三方业务起步」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寿资产)成立于2003年11月,是国内最早获准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0亿元。2006年,国寿资产获中国保监会批准,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原先的保险资金管理扩大至对保险之外的资产的管理,打开了进入社会财富管理的通道。

财富管理逐步成为中国金融机构趋之若鹜的领域。2007年初,国寿资产重新审视自身定位,提出了未来发展的新方向——走向保险、走向社会、走向世界。其中“走向保险”和“走向社会”意指从原来的人寿集团内保险资产投资管理拓展到第三方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大大拓展了客户主体范畴。

缪建民认为,全球金融业发展呈现两大趋势,即金融综合经营和全球化。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正是基于此选择了市场定位:一方面,要扩大客户主体;另一方面,要走出去,国际化,“走向世界”即为此意。

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共有九家资产管理公司和一家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其他保险公司在股票投资方面有限制,需进行委托投资。因此,对于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保险公司是首要的第三方客户群体。

“而向社会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是我们下一步发展战略的重点,通过拓展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及其他第三方委托投资业务,我们可以更深入地参与社会财富管理。”缪建民对《财经金融实务》记者表示。

国际上,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保险金融集团重要的利润来源,也是银行、保险、证券等各路机构的兵家必争之地。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也进入了保险、银行、基金、券商多主体竞争的阶段。公募基金业在两年左右的时间里,管理的资产规模从3000多亿元增长到超过3万亿元。

在过去的五年中,保险业也取得了爆发式增长,每年保费收入和资产规模的增幅都在GDP增幅两倍以上,国寿资产管理的资产规模也一路扩张,并且保持了中国最大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地位。不过,在其管理的一万多亿元资产中,绝大部分来自人寿集团之内。

“保险资金是内部资金,所以,这一领域的资产管理业务市场化竞争程度并不高。”缪建民深有感触地说,“涉足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之后,市场竞争就表现得特别明显。比如,争取企业年金业务,我们要跟基金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竞争,这是很好的锻炼。”

缪建民认为,“走向社会”的最大挑战来自公司自身。“要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否则,走不出家门,做不大,更做不强。”核心竞争力既包括前中后台一体化的IT系统,更表现在资产管理和风险管控的能力上。

目前,在国寿资产管理的上万亿元资产中,来自第三方客户的资产约40亿元。缪建民表示,虽然第三方资产规模很小,但已经呈现出良好的增长势头。目前,国寿资产旗下的第三方账户数量已达到约40个,其中包括中国人寿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第三方客户的账户。

缪建民认为,成立保险系基金管理公司,对于保险集团提高综合经营能力,开拓零售资产管理市场会有一定的帮助。“一直在关注这些方面的进展,也期待早日突破。”他说。

在过去几年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了澳大利亚最大金融保险集团安保集团旗下安保资本投资公司的QFII业务境内投资顾问,还担任澳洲主要的不动产投资人AMPci及美国最大海外房地产基金AETOS的投资顾问。今年,他们计划在FOF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和QDII产品的开发销售上加大力度。

「变革管理模式」

尽管在力推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但国寿资产管理的绝大多数资产仍旧是中国人寿的保险资金。固定收益产品、上市权益类投资和一部分非上市股权投资是中国人寿资产组合的主要品种。

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讲求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特别是资产与负债在收益、期限上的匹配。历史上,资产负债不匹配问题给了国际保险业深刻的教训,从1997年到2000年,日产生命、东邦生命、千代田、东京生命等七家日本寿险公司和第一火灾产险公司,由于资产负债不匹配带来的利差损问题先后倒闭。而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保险公司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况,形成了大规模的利差损。不过,中国的保险公司较日本公司远为幸运,随后高速发展的经济及复苏的资本市场帮助中国公司极大地缓解了利差损负担。

随着保险业管控水平和保险集团经营模式的演变,尤其是独立账户规模的增加,在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中,资产负债管理正逐步替代简单的久期匹配管理模式。

缪建民解释说,久期匹配主要目标在于防范流动性风险,但机械地看久期匹配,就有可能错过良好的市场时机,不能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例如,2006年初发行的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为2.8%,而现在发行的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已比其高出了150个基点。2006年初购入十年期国债与十年期的负债相对应,久期匹配无碍,但收益显然很差。

在中国保险行业大发展和资本市场繁荣的大背景下,缪建民认为,应该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为客户争取长期稳定回报。

“现在,每年新增保费大大超过到期保费,因此,期限匹配在现阶段不是一个突出矛盾,在没有流动性风险时,久期一定程度的错配是允许的。”缪建民判断,中国未来几年出现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国寿资产更关心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情况,尽量创造超额收益。

国寿资产的投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做到资产负债的匹配,还要为股东创造价值;二是坚持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相统一;三是战略配置和战术操作相结合,强调战略配置高于战术操作;四是国内配置和全球配置相结合,通过全球配置分散风险,应对市场周期。

2007年,国寿资产对主要委托方的资产采取了一种兼顾风险控制与收益回报的管理方法——用固定收益类投资匹配负债,用权益类投资匹配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净值。这样,在权益类市场出现大波动的时候,负债仍有固定收益类投资支持;而权益类投资虽然风险更高,但却可能抓住良好的市场机会并实现更高的收益。

目前,中国宏观经济进入加息周期,国寿资产因此对固定收益类投资作了一些调整。

一方面,加大了浮息产品的新增配置,把握了升息周期机遇;另一方面,连续加息、市场收益率上升,会造成存量固息产品的部分浮亏,对此,则通过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和对存量债券的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资产组合结构,以提升整体资产组合的到期收益率。

「多元化探索」

受美国次贷风波的冲击,欧美主要国家的股票市场均出现了大幅度下跌。缪建民认为,这为中国人寿扩大海外投资提供了好时机。

2005年11月,国寿资产出资3000万港元在香港设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07年5月,又引入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充实了海外投资机构的实力。

“我们自2006年开始介入香港市场,主要以香港市场的股票投资为主,下一步,希望通过香港进入国际市场。今年想抓住境外风险重新定价中的结构性机会,寻找那些风险被市场高估的企业。”缪建民说。2008年,国寿资产将会加大境外投资的力度,以此应对国内市场周期。“国内外是两个不同的市场周期。国内现在防过热,货币政策从紧,A股估值较高;国外特别是美国则担忧经济衰退,采用了宽松的货币政策,许多资产的风险正在重估。”

目前,中国人寿可以将上年末总资产的5%投资到境外。据缪建民透露,他们已经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了申请,希望将海外投资的额度提高至年末资产的15%。不过,缪建民也表示,境外投资主要还是取决于公司是否已经准备充分,“既要抢抓历史性机遇,也不能盲目冒进,不打无把握之仗。”

除了海外投资,国寿资产还在寻找国内战略性的投资机会。缪建民说,由于国寿资产管理的资产规模比较大,资产战略配置的任务比较重,小项目对整体收益率帮助不大,“我们必须寻找与管理的资产规模相匹配的项目,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未来有成长性而且估值合理。”

近几年,中国人寿集团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对中信证券、南方电网、广东发展银行等开展了大型股权投资。2007年,国寿资产推出申通地铁债权投资计划,试水基础设施投资;此外,还投资了经国务院特批成立的渤海产业基金。

缪建民进一步表示,国寿资产将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尝试使用一些具有风险对冲功能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利率掉期、股指期货等,以便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实现不同市场变化条件下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法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都被视为阻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道障碍,为缓解信息不对称给保险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就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展开分析,并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解决措施

一、信息不对称的定义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由于内外部各种原因致使他们在信息的了解与把握上存在差异性,信息掌握多的一方,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信息掌握少的一方,则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

对保险消费者来说,由于保险产品是一种涉及面广、知识含量相对较高的特殊产品,这就造成了经过专业培训且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保险人对保险知识相关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要远高于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隐蔽性,使投保人难以通过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对其有一个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以上这两方面的原因,引发了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在保险产品以及保险公司相关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性,导致许多潜在的保险消费者难以转化为真正的投保人。对保险人来说,由于保险标的无论在投保前后都掌握在投保人的手中,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况有关信息掌握上要比保险人有着明显的优势,引发了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间在有关保险标的相关信息占有量上存在不对称。

三、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

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两类比较典型的问题,即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一)逆向选择

1.定义。在保险市场上,当保费处于一般水平时,低风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后所得到的效用可能比不购买保险产品时所得到的效用要低,此时这类低风险消费者会选择不购买保险产品,从而退出保险市场,只剩下高风险类型的消费者会购买保险,继续留在保险市场上。当这类低风险的消费者退出保险市场后,保险公司如果继续保持原有的保险费率不变,将出现亏损,为了扭转这一亏损的局面,保险公司将不得不对原有的保费进行提高,这样一来,对于那些自身面临风险点相对较小的消费者而言,他们会认为额外多支付这笔费用不值得,因而会选择不再投保,最终高风险类型的消费者将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这便是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问题。

2.危害。由于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使投保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试图通过隐瞒投保信息以较低的保费获得保险公司较高的风险保障,此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有必要对投保人进行深入和细致的调查,从而来确定投保人提供的投保信息真實与否,这样的调查不可避免的要增加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同时,在逆向选择情况下,高风险投保人将低风险投保人驱逐出保险市场,部分低风险潜在消费者正常的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质量会下降,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风险与赔付支出,影响了预期利润的实现与经营的稳定性,降低了保险市场正常的运行效率,阻碍了保险市场分散机制的有效发挥。

(二)道德风险

1.定义。在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指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地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已经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危险。

2.危害。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使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放松了对风险的防范与管控,有些投保人为获取保险赔付甚至不惜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加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办法来实施保险欺诈,增加了投保标的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及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金额增加,降低了预期利润,影响到了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解决措施

(一)针对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措施

1.提高核保质量。首先,要规范核保制度,对核保的内容、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说明与规定,以此来保证核保工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其次,要加强对核保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专业化素质与技能,提高对投保标的相关风险信息的发现、识别以及分析的能力,从而可以减少对高风险投保标的承保。再此,在核保中引入计算机系统,借助计算机程序来对投保人相关信息进行筛选,同时,引入相应的风险识别工具与计算机系统相融合,提高对风险的识别效率。

2.设计不同的保险方案。保险公司通过设计不同的保险合同,以此来鼓励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身风险类型的保险产品,在具体操作上,针对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设计不同的保险费率,同时应对低风险投保人设定一个保额限制,使高风险的投保人不能从低风险型费率中得到的好处用来弥补因高风险事故发生概率而带来的期望损失,通过这一信息掌握少的一方向信息掌握多的一方提供一个可以满足多种选择的方案,利用观察他们的选择结果来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

3.提高理赔阶段质量。投保人只有在保险理赔阶段获得了保险人的保险赔付后才可以实现逆向选择的最终目的,为此对于核保阶段没有发现的投保人逆向选择问题,在理赔阶段应加大力度,将逆向选择控制在出口处。应进一步完善理赔制度,使理赔时有一个比较全面且细致的参照,促进理赔质量的不断提高,以此来提升发现和识别风险的能力,将核保阶段没有发现的逆向选择尽量在理赔阶段控制和解决。

(二)针对道德风险的解决措施

1.采取奖励的举措。由于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将保险标的潜在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出现风险后由保险人负责赔付,这就降低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采取防损、减损措施的积极性,为此保险人可通过一定的奖励手段,比如可以对采取了防损、减损措施或出险率较低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以此来提高投保人防损、减损的积极性,降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率。

2.鼓励群众举报。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投保人道德风险的举报力度,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从公司年度预算中专门抽出一笔资金用于对举报投保人道德风险问题的群众的奖励,待举报案件查处后立马兑现奖励,为了防止实施道德风险的投保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

3.加大对道德风险的打击力度。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对于投保人实施道德风险与否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当采取道德风险的收益小于成本时,理性的投保人将没有实施道德风险的动力和积极性。为此,保险公司应加大对投保人道德风险问题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无论道德风险案件的大与小、赔款数额的多与少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都要坚持一查到底,对于查处的案件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对其惩处的力度,提高威慑力。(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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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其中,中小保险企业从数量上来看,增长速度惊人。而且对保险经济的发展结构和竞争主体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中小保险企业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成为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借鉴、研究国内外中小型保险企业成功发展战略基础上,采用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针对目前制约着我国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的客观问题和现状,以中小保险企业发展战略为对象加以分析,尝试探索出我国中小保险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途径与措施。

【关键词】中小保险企业 市场发展 策略研究

现阶段,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不断国际化、一体化,保险业已经成为竞争最为激烈的金融行业之一。然而,如何打破传统保险业的寡头局面,让更多的中小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完善我国保险业行业细分,从而有效改善我国保险业行业格局,是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研究课题。提升中小保险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中小保险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完善我国保险行业布局的重要举措,更是完善保险业深层次、多元化科学发展的本质需求。一方面,可以提升市场竞争意识,完善保险业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保险企业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协同效应,最终实现合作发展,价值共赢的战略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保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产品与服务同质化、价格战、恶性竞争现象等非常严重,不利于我国中小保险企业还有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保险业的内涵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差异化、多元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使得传统的保险行业以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变化。特别是对于中小保险企业,本身不具规模优势的情况下,竞争环境就更为恶劣。因此,中小保险企业要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中求生存,促发展,就必须转变经营思路,发现自身问题,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发展模式为要务,不断提升竞争意识,从而适应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中小保险企业的相关理论综述

(一)中小保险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是一个较为模糊的定义,各个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定位各不相同,但总体原则还是比较统一的,那就是“量化原则和相对性原则”。量化原则的概念是指“中小企业”规模的大小。多数情况下,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总可以归结为包括“从业人数、资本额、营业额”三项指标的组合。另一方面,相对原则的概念是指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国家等大的环境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小企业的界定也会因此而不同,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会随着行业的规模发生着改变,从而成为一个动态的指标。

在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条件下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下,以“量化原则和相对性原则”来界定中小保险企业,那么中小保险企业就应该从从业人数、资本额、营业额三个方面来进行观测,规模是界定中小保险企业的重要指标,前两个指标只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的投入量,而营业额则能反映保险企业的业务量,因此,第三个指标变量更具有代表性,因为投入量大不一定业务量大,但反过来,业务量大,那么企业投入量与规模一定大。以安邦保险公司为例,虽然公司已经有了34以元的资本投入,但其并不能被界定为大型保险公司,原因在于作为一个初创的保险公司,其业务量并未达标,营业额仍然处在中小保险企业的水平。因此衡量保险公司规模的大小,主要就是以业务规模来界定的。但是,由于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市场的不断变化,业务规模也要遵循相对性原则,即单纯的看业务规模的绝对指标是没有意义的,而是应该将其置于行业之中,观测其在整个行业中所占的比例,从而得出更为精准的界定结果。因此,现阶段各个国家在界定中小保险企业时,“市场份额”就成为最为常用的相对指标。

虽然,以“市场份额”为量化指标是现阶段界定中小保险公司的主要标准,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这个标准还会不断完善。从目前保险市场的规模结构及市场份额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界定:8%是一条分水岭,即市场占有份额高于8%的保险公司,可以大致界定为“大型保险公司”;市场占有份额低于或不足8%的保险公司,就可以大致界定为“中小型保险公司”。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文献资料中,大量的文献主要集中研究了保险企业的发展竞争力。而这些研究也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不同层面展开。发展竞争力研究是一种较为主流的行业分析方法,将这些方法引入到保险行业中,以竞争力为核心,分析不同环境下的保险企业如何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其中J.David Cummins的《保险业竞争力的国际分析》和Paul L.Joskow de的《竞争、规制与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些文献。这些著作分别从不同的宏观与微观环境对保险企业的竞争力进行了分析研究。

对于中小保险企业的发展研究,国外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小保险公司发展战略上。Bamberger和Wrona,以及Miller等认为,在中小保险公司常见的五种竞争优势中,除了成本竞争优势为核心外,还囊括了营销竞争、质量竞争、创新竞争、技术能力和服务竞争等其他四个方面的竞争优势,而后面的这几个优势正是差异化竞争战略中最为凸显的方面。Hambrick认为,在不确定的环境下,中小保险公司应当更多地采取创新战略,而不是采用降低成本战略。

(三)国内研究现状

保险学在中国还是一个起步较晚的学科,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还停留在较为初等的阶段。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对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研究也有很快发展,关于中小保险企业的研究,主要聚焦在中小保险企业企业的竞争战略的选择上。而现阶段,我国中小保险企业的竞争战略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中小保险企业竞争战略的选择。运用战略管理的方法研究中小保险企业竞争战略的选择。薛梅认为,现在保险市场的特点主要是保险产品基本无差异、顾客转换成本低、作为劳动供给的销售人员没有形成技能垄断和组织联盟。所以提出,保险公司应采取差异化战略和目标集聚战略,发挥优势,规避劣势,做强之后再做大。

2.中小保险企业专业化战略。张燕在分析健康保险与一般寿险本质的差异之后,认为专业化经营缺位已经成为妨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我国商业保险应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周卫东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化经营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认为专业化经营是实现我国信用保险市场飞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3.中小保险公司区域化战略。黄薇在对我国各地区保险市场有关数据系统分析的之后认为,市场主体发展的不同、经济水平的差异和产业结构优化程度的差别是引起地区间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

二、国外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经验借鉴

(一)日本发展经验借鉴

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从上世纪的五十年代开始,就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成长,建立了一些列保护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立法,发展到今天,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中最为健全的国家。从1963年开始,日本出台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的一部法律——《中小企业基本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日本开始迈入以立法的形式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时代,被视作日本中小企业的“宪法”。在随后的立法过程中,日本又不断完善了相关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先后出台了30多部与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现阶段日本较为完善并且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的立法体系,这套法律体系有效的支持了后续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

除此之外,在财政税收方面,日本针对中小保险企业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优惠政策。作为财政税收对于中小保险企业的支持,是最直接有效的,这也是各个国家所普遍采取的支持方式。8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针对资本金低于一亿日元的中小型保险企业,采取直接降税的方式,最大的优惠幅度可以达到25%,同时鼓励中小保险企业进行集团化联合,可以使税率更为优惠,并且对企业折旧也可以在一般这就基础上进行加成。

(二)美国发展经验借鉴

与日本相比,美国的优势在于其发达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保险企业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是美国利用其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的重要手段。在美国,通过国会的授权,建立了专门的中小保险企业的融资体系,同时建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保险企业提供贷款。这些贷款种类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属于直接贷款,贷款的提供者主要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进行拨付;第二类属于协调贷款,亦属于一种由政府和地方金融公司为中小保险企业提供的联合放款;第三类属于担保贷款,由中小企业管理局作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从商业银行类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在中小企业无力偿还或逾期未还的情况下,由中小企业管理局代为偿还90%的违约贷款。

三、我国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现状

(一)中小保险企业的主体现状

我国中小保险企业的界定与大多数国家的划分方式基本相同,即:以8%为分水岭,市场占有份额小于或低于8%的保险企业,被界定为“中小保险企业”;而市场占有份额高于或大于8%的保险企业,划归“大型保险企业”。下面就根据我国现阶段的保险业发展现状,对保险公司加以分析。

就2013年我国的数据统计来看,我国中小保险企业的的寿险保费收入为3428.56亿元,总共有36家;财险保费收入为2198.32亿元,总共有40家;外资寿险保费收入为4025.30亿元,外资寿险28家;外资财险收入为2281.33亿元,外资财险21家。

(二)2009~2013年的保费收入规模分析

通过数据看出近五年间,我国寿险,财险保费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保险公司也在逐年增多,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中小保险企业发展很快。

(三)保险主体赔付支出状况

近五年来,中小保险主体赔付数据逐年上升,寿险公司中的太平人寿、生命人寿、泰康人寿、中邮人寿和人保人寿5家公司的数据看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寿险赔付支出从2011的93.51亿元增长到了2013年的235.13亿元;财险公司中的大地财产、天安财险、英大财险、华安财险和阳关财险5家公司的数据看,财险赔付支出从2011的214.24亿元增长到了2013年的314.77亿元。中小寿险财险企业合计的赔付支出额逐年上升,说明中小寿险财险公司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保障,给人们更多的人身保障,成为社会保障的主体作用更加明显,同时,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社会风险加大。

四、我国中小保险企业发展问题分析

(一)业务结构失衡,市场占有率较低

现阶段,中小型保险企业的数量激增,总体的市场占有份额成快速上升趋势,但从绝对占有率比重来看还是相对较低。以河南省为例,09年的上半年中,总计16家中小财险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虽以快速增长,但就其平均占比也仅有1.9%,不足大型财险企业的一成;而17家中小寿险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就更加底下,平均不足1.1%,仅是大型寿险企业的十五分之一。

另一方面,中小型保险企业的业务结构也很不合理,发展失衡。同样以河南省为例,中小型财险企业中,有11家车险业务比重已达到或超过90%,其他财险业务相对萎缩;而17家中小型寿险企业,其业务比重中,超过95%都是分红型投资保险,远超出正常寿险企业的业务比重,保险结构严重失衡。

(二)研发能力欠缺,创新动力不足

创新是中小企业的立足根本,是发展的重要源泉,对于中小型保险企业更是如此。然而,中小型保险企业由于资金规模与市场规模的限制,往往很难优先于大型保险企业创新出新的业务和新的产品。从规模经济来看,保险业属于资本集约型行业,其适度规模一般较大,保险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利于创新和产生规模效应,基于创新动力来看,大的保险企业创新更有意义。因此,往往创新源自于大型保险企业,而中小型企业往往只是照搬大型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模式。这样的模仿和照搬会使中小型保险企业丧失品牌优势和竞争特色,从而进入发展瓶颈。我国现阶段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现状正是如此。

另一方面,保险产品的同质化非常严重,大的保险企业掌握着基本的定价权,使得中小型保险企业即便创新出新的保险产品,也无法控制其定价权,并且很快就会被大的保险企业以压倒性的市场优势所模仿取代。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几乎没有改变,但是,从1985年至2014年的三十年里,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却以翻了26倍之多,这说明,我国保险业的创新与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均收入的高速增加完全不匹配,大型保险企业的垄断地位制约了中小保险企业的创新动力。

以上两方面充分说明了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创新能力尚待提高,创新动力急需保护。

(三)适应能力弱,服务能力欠缺

中小保险企业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存在一定冒进。中小保险企业在进入新的地方市场时,以网点铺设为第一要务,往往忽略了自身企业的发展能力的局限性和地方市场的市场特点,时常会出现网点开设的越多,业务越是萎缩,经营能力越是低下。以河南三门峡市某财险公司为例,其中支公司虽然以经过三年的经营,但仍未适应当地的保险市场,经营业绩惨淡,2009年上半年累积保费只达到了100万左右,最终导致其下属两家支公司降格为出单点,同时中支也面临降格。

另一方面,中小型保险企业的服务能力尚待提升。服务与后援相对集中,基层业务网点服务能力与资源利用能力欠缺。基层机构服务权限相对较小,主要职责集中于保险展业,客户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能力欠缺。

(四)经营成本高,盈利能力差

鉴于大多数中小保险企业都是处在初创期,所面对的问题主要是解决生存与市场占有率,因此,在投入中,竞争成本居高不下。这些成本包括营销成本、低价成本、网点开拓成本等等。通过实际调查结果显示,中小保险企业的营销成本所占总成本比例高于普通保险企业比例的2%~5%。然而,高的营销成本却并没有使经营利润大幅增加,相反,高的竞争成本使得本就捉襟见肘的经营资金又不得不进一步缩减,从而导致经营和服务质量的下降,最终使公司的盈利能力越来越差,形成恶性循环。从事实来看,部分中小保险企业基层机构成立多年,却依然出现亏损,究其原因,与经营成本居高不下有着直接的联系。

五、中小保险企业发展对策建议

(一)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合理选择市场定位

中小保险企业的发展不能一味的模仿大型保险企业,行业寡头是不可能将市场份额轻易让出。因此,要想在保险市场中确立自己的位置,就要走差异化战略。中小保险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地方优势,可以深度挖掘自身熟悉的地方优势,创新出适合当地市场的保险服务模式和产品,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仍然不完善,市场空白还很多。中小保险企业就应该以填补市场空白和发挥地方特征为基本发展战略,定位于可占领的空白或新兴市场,成为特定客户或者特殊渠道的不可替代的保险企业。

(二)重新梳理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从专业化分工来看,对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的专业化分工也应该有中小保险企业的一席之地。虽然中小保险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和技术水品有限,但这并不妨碍中小保险企业向着某一类产品的集中化、聚焦化研究。因此,中小保险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各方面优势和地方市场特征,做专业换产品和市场的开拓,实现专业化经营;另一方面,这样的转变使得大型的保险公司无法做出相应的、快速的竞争应对,从而使中小保险企业走出一条不可替代的、具有自身优化结构的发展之路。

(三)注重产品创新,提升竞争优势

中小保险企业有着自身的优势,“船小好调头”是其中之一。大多数中小保险企业之所以创新能力低下,主要原因是受制于技术和资金。然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门槛的逐渐降低,特别是新三板和创业板的出现,为中小保险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渠道。中小保险企业应该将主要的资金投入到创新产品中去,研发出更加适合中国国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以健康险和绿色保险为例,中国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这两种保险产品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基于这两个领域的创新,必然符合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同时也为中小保险企业自身寻找到新的发展之路。

(四)加强企业合作,提升技术水平

中小保险企业在精算和资金管理等技术方面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这些技术如果使用不充分,不仅会影响业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更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甚至会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的稳定性。中小保险企业经验数据远不如大型保险公司,所以分析和计算的结论也会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和其他企业的合作,如再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企业。通过业务交叉和合作,加强企业间交流,获取更多有效经验数据,提升自身经营的技术水平,保证企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提升品牌效应

保险业以服务为核心,就应该建立强化服务理念。在完善产品内涵的同时,还要不断提升品牌服务效应。这就要求不仅要在开发客户层面不断加强市场意识,更要在后续业务中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从出单到理赔等一系列业务都要有更为专业化的机制;其次,在咨询、宣传方面更是要有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再次,就是要建立专业化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客户有更为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最后,就是要在效率上不断提升,特别是在理赔环节,一定要简化理赔手续,坚决避免拖赔、无理拒赔、欠赔等损害企业形象的现象发生,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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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考网站:中国保监会官网 http://www.circ.gov.cn.

基金项目:本文是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危机时代陕西保险市场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研究”课题成果,课题编号:12D204;同时也是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基于产业组织优化视角对我国保险公司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研究”的课题成果,课题编号:2013JK0124。

作者简介:段晓华(197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与保险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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