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论文范文

2024-07-16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国际经验;本土实践;中国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社会保险大家庭的一名新成员,我国“第六大险种”长期护理保险终于在15个城市开始试点。这关系到人口老龄化大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完善。按照国外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LTCI)分为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两种。目前我国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截至目前,学术界一直存在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定型方案的争论。有研究认为,第一步是建立“老年护理保险试点基金”,试点基金关键是整合现有医保、卫生和民政系统老年护理和服务有关的基金集中使用,第二步才是建立法定长期护理保险 [1 ]。也有研究提出要摒弃个人、单位、政府的多方传统筹资模式,采取“个人+政府”的简单筹资模式作为过渡性制度安排,最终走向“个人”的单一筹资模式 [2 ]。也有学者认为不是单独建立一套系统,而是直接从社会医疗保险中支付长期护理费用 [3 ]。另有学者则指出在制度建立初期,资金可以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不需要额外缴费;运行几年后再在全国建立独立的公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4 ]。可见,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两大方面。

本文通过国际经验和我国试点法规条文,以及青岛、长春、南通等地“先行先试”护理保险政策的分析,试图来回答长期护理保险定型的最优“中国方案”应该是什么。“政策试点”是我国政策过程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从全球政策过程的实践和理论来看,又是一个独特的现象 [5 ]。在实践上,它具有试错法和“船小好调头”的优点。有学者通过考察中国农村医疗融资体制过去60年的演变历史,发现决策者和政策倡导者在不断地试错中,通过比较学习借鉴,最终找到了令人满意的方案以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所以,对于快速转型期的中国,适应能力更至关重要 [6 ]。在理论上,汇集和提炼政策试点、政策推广等本土政策实践中的经验性知识,有利于摸索出中国政策过程的内在逻辑,讲好政策过程的“中国故事”,讲透政策过程的“中国道理” [7 ]。

二、长期护理保险运行的国际经验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试点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我国社会科学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为了少走弯路,需要充分利用国外科学的制度资源,“这可以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的有益滋养。要坚持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 [8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从最早的荷兰算起,至今将近半个世纪。移植其他国家的政策可以降低偏差,再结合自己的国情,就可以避免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社会危机 [9 ]。总结这些国家的制度经验,主要有如下几点:

1. 规范责任机构,多部门通力协作

各国在较长时间的讨论、论证后,都颁布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定了领导机构负责运行,责任范围主要表现在资金筹集、服务提供、待遇支付、申请认定以及质量保障等诸多方面。

2. 多元筹资渠道,以个人缴费为主

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政府补贴等渠道。由于老年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各国长期护理保险费率、政府补贴比例有较大的差异。总的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

3. 以失能老年人受益为主,遵循制度目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下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心理慰藉等服务需求和收入支付的贫困化。应该说,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失能老年人为主要受益对象实现了该制度的目标。荷兰、德国和卢森堡几乎全民参保 [10 ],日本介护保险覆盖40岁以上国民,但受益对象以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为主,40—64岁参保人的护理需求则限制在痴呆、脑血管病等16种特定疾病范围内。以色列、韩国受益老年人较少 [11-12 ]。

4. 完备的服务供给体系,突出“三为”政策导向

各国服务提供体系都很重视居家护理与社区护理,遵循“预防先于照护,居家服务先于机构服务”的理念。它既适应了老年人离不开熟悉环境的心理需求,也便利了老年人的服务场所,还避免了住院和护理机构的高昂费用问题。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政府、营利组织和NGO三方供给体系中,政府退居到政策制定、引导改革、质量监管以及保证正常运营的地位,民营组织接手承担了服务供给主体的责任。“居家预防为先,提供服务为主,民营机构为重”是发达国家经历教训后的政策转向。在服务提供方式上,各国也特别注重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的结合。

5. 关注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

不管是崇尚自由主义的欧洲国家,如荷兰、以色列、德国、卢森堡等,还是信仰儒家文化的日本、韩国,都注重对低收入人群、生活陷入困境的老人和儿童提供保护,實行免费的护理待遇。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如无业者和儿童,保险费则由政府来承担。对于那些经过经济审查确认其收入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人,自付费用通常可以全部或部分豁免。

6. 配套体系完善,重视“保驾”功能

上述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失能等级鉴定机制、服务供方遴选机制、护理员培养培训机制以及质量监管机制,这四个机制虽然是配套体系,但也是基础体系,它们是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四驾马车”。如果缺乏“保驾”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就不可能可持续运行,因为健全的服务供给体系始终是这个制度的核心目标。

三、长期护理保险先行试点地区政策的评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先后有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先后有山东省青岛市、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通市等出台了失能人员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而北京市海淀区实施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及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公私合作模式护理保险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本文对青岛、长春、南通、海淀三市一区“先行先试”地区护理保险政策进行全方位评价,应该有利于当前其他12个试点城市的政策设计和顺利推行。

1. 参保对象和受益人群

参保对象。(1)政策情况。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覆盖本市城镇和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2015年1月扩面到新农合),长春市和南通市都规定为本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海淀区城乡户籍18岁以上的居民自愿参加失能护理互助保险。(2)评价。长春市和南通市的参保对象局限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将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排除在外,有违社会公平,不利于做大基金规模,也不符合农村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严重不足的现实。两地的新政策又制造了新的“碎片化”。海淀区采取公私合作模式,辖区内公民自愿参加有一定的合理性。显然,青岛市的政策既有公平性也具备科学性。

受益人群。(1)政策规定。青岛市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有慢性疾病明确诊断的参保人。长春市规定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分数≤40分)。南通市政策是经过不少于6个月治疗,且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得分低于40分的人员。海淀区明确了参保人达到65周岁,经医疗机构评估的失能老年人。(2)评价。青岛市政策受益面要大于长春市和南通市。长春市规定,只有入住定点机构的重度依赖人员政策可能造成更多的失能人员选择住院或入住养老机构,才能享受到医疗照护保险待遇,这样可能会产生“社会性住院”现象。

2. 资金筹集与待遇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待遇的支付,二者是该保险的重要保障。青岛、长春、南通、海淀三市一区的政策条文有较大的差异(表1)。

(1)从资金筹集渠道来看,青岛、长春、南通三市都划转了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基金,问题是如果医保基金结余较少或不够的情况下,护理保險资金来源就缺乏可持续性。海淀区政府财政补贴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免费参保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规定个人缴费不少于15年,政府补贴不超过15年,这意味着15年后海淀区护理互助险演变成纯粹的个人投保的市场行为,政府责任完全“退场”与失能社会风险的化解机制相违背。(2)在待遇支付上,青岛、南通和长春(对因病短期失能人员)按照入住服务机构类型,长春按身份(职工与居民)、海淀按失能程度支付不同标准的待遇。因利益驱动,按入住服务机构类型付费方式不利于“医养融合”机制的建立。按不同身份付费方式仍然沿袭了其他五大社会保险的建制思维,即便是考虑到两类人群的缴费成本,新制度建立为什么不能做出打破身份制束缚的尝试?海淀区形成的护理互助险基金如果全部投保商业保险公司,那么可能存在商业保险的市场贬值风险,最终政府的“兜底”责任仍然无法避免。另外,青岛市个人接受居家和机构服务自付比例均为4%,医院专护服务自付比例为10%,而日本居家、社区和机构服务自付比例均为10%,而韩国居家服务自付15%、机构护理自付比例达20%。这表明了青岛市长期护理险的共同保险个人比例明显偏低,可能无法约束受益人过度消费。相反,南通市的自付比例又过高,达50%左右。

3. 服务内容与服务供给

青岛市根据服务地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居家医疗护理照料,第二类是机构长期医疗护理,第三类是医院医疗专护。长春和南通认定服务分为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两种。海淀区提供居家、社区和机构照护服务,以及家庭互助、志愿服务。服务供给体系上,青岛市由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定点医院,以及医疗服务机构、老年护理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组成,上述92%为民营机构。长春市医疗保险机构颁布的医疗照护机构定点单位共有46家,其中各类医院25家,各种养老机构或护理院21家,全市专业照护人员4 000多人。南通市截至2016年6月底,定点照护机构有6家。海淀区由服务商向投保老人提供有需要的服务。由此分析,青岛市养护服务以民营机构为主体的做法值得提倡。长春和南通的服务供需处于失衡状态,如何培育更多有资质的机构和护理员应该是两市下一步重点发展的对象。海淀区由保险公司来审核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决定买单金额的多少,有益于服务的买方市场。

4. 结算办法与质量监管

青岛市实行总额预付制,按床日定额包干,分为60元、170元、200元三档。长春市实行按日包干,以及按项目范围限价的方式管理和结算。南通市针对入住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的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同时享受照护保险和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都按床日定额结算;针对居家照护服务的人员,在支付标准范围内按实结算。海淀区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服务供应商之间结算。三市按床日定额包干制仅仅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制定了给付上限,而未像德国、日本那样根据参保人的失能等级来支付不同时长和不同价格的服务,不利于成本控制。关于质量监管部门,青岛市和长春市是医保经办机构,南通市是专门的照护保险经办机构,海淀区是民政部门。可以看出,长期护理保险在三市一区实施,仍然遵循我国传统的“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管理模式,哪个部门牵头推行,哪个部门就负责监管。其实,社保、卫生以及民政三个职能部门在护理保险管理上各有优缺点,应该摒弃部门利益、齐心协力做好这个民生工程。

四、长期护理保险的“中国方案”思考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试点和推广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意识。虽然西方政策科学和政策执行理论走在国内的前头,但我们不能盲目全部照抄国外经验,既要了解西方政策的理论,也要考量其本土的适应能力。另一方面是“地方性知识” [13 ]。上述对国内“先行先试”地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评价,实质是国内经验的试错总结。国际和国内这两种经验都具有普遍性但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因此,在酝酿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方案”的过程中,不仅要学习借鉴他们的普遍性,而且应理解适应他们的特殊性。基于此,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框架的组成部分宜做如下设计。

1. 政策制定与责任部门

从《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文来看,虽然目前是推进试点的指导意见,但正因为作为“第六大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其中至少有三个方面有待商榷与调整。

一是文件发布的行政级别不高。《意见》的文号是人社厅发〔2016〕80号,发文单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这是一个厅级级别文件,不是部颁文件。在我国政策管理中一直是科层制,行政级别的高低与政策出台的号召力、下级部门的执行力的大小呈正相关关系。如此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试点,提升到由人社部、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来发文是不是效果更好一些?

二是单方发文不利于协作。前文已述欧亚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都规范了有关责任部门,而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表明各个部门的具体分工。《意见》的发布者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仅此一家。与长期护理服务密切相关的卫生、民政等部门不见踪影。这个问题其实与第一个问题相关联。因为人社部办公厅无法协调卫计委、民政部的办公厅,所以出现了“孤家寡人”发布文件,导致实践中缺乏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三市一区“先行先试”政策也有类似问题。

三是部门资源不能共享。2016年6月16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确定了全国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6月27日,人社部办公厅的人社厅发〔2016〕80号文件发布,在全国15个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从长期护理保险本质来说,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与康复是该保险的重要服务内容。为了使长期护理险顺利推进,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理论上,15个护理保险试点单位可以在5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中遴选产生。事实上,只有齐齐哈尔、苏州、南通、青岛、上海以及重庆6个护理保险试点市出现在医养结合试点单位里,占全部护理保险试点市的40%,在医养结合试点市中占12%。

很显然,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导致的,那就是《意见》的制定和发布者的行政层级不高。为此,全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方案”的第一步应该做如下思考:在中央层面,由人社部牵头,联合发改委、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制定《关于全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上報国务院,再由国务院办公厅讨论同意后颁布文件,这样才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在地方上,试点推广市政府转发国务院文件,人社局根据国务院文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实施细则》,除了与上述部级部门相对应的市级职能部门外,在业务上还需要与老龄、残联、土管、工商、公安、消防、红十字、慈善总会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开展协作。

2. 参保对象与受益人员

《意见》规定,“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在试点阶段,以重点目标人群为参保对象和受益对象有利于摸索经验,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和受益人群。

但是,在试点扩面和制度定型之际,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方案设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参加“新农合”人数为7.36亿人 [14 ],到2015年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6.66亿人(职工为2.89亿人,居民3.77亿人) [15 ],二者合计14.02亿人。真正实现了全民参加医疗保险。在“十三五”末或“十四五”初,如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应当继续沿着“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那么长期护理保险也等于实现全民覆盖。这一方向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是相一致的。全民覆盖有利于做大“保险池”,由于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较低,也由于失能老年人的基数较大,所以,日本介护保险以40岁以上国民为参保对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否则,护理保险基金收支有较大风险,继而财政补贴压力过大。但是,六个国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过程中体现社会公平的理念值得我们学习,针对城乡低保户和“失独”家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等符合条件的交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和特定人群,应该实行减免政策。

“保基本”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可以体现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以65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为主。第二个层面,65岁以下的参保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规定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的政策。以长期依赖或特定病种为受益条件符合人性化、公平性的特征。目前国内“先行先试”的三市一区还没有做到两个层面的决策考虑。

3. 保费缴纳与待遇支付

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重要来源。《意见》第七条指出,“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来划转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做法(表1)是否是一个创新,值得商榷。尽管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与医疗服务有一定的关联,但这是对德国、卢森堡、日本和韩国“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政策的一种错误解读。所谓“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其实质在于:一是在参保对象上,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民都要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二是在征缴方式上,随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三是在基金管理上,交给医疗保险基金代管;四是在业务上,如德国医疗保险机构掌握着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参保者的档案资料,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审查护理保险服务的申请和服务提供的效果 [16 ]。但是,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核心在于:缴费率是单独制订的,基金账户在医保基金内设立专门账户、互不透支,医保机构的代管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于上述分析认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时,基金筹集需遵循下列几个原则:第一步,试点阶段,可以从医保基金的个人账户中划拨一定比例或全部划转,再加上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这是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增加社会保险总费率的一个变通过渡的适应方式。第二步,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广时,城镇职工参保者由企业、职工共同缴费,财政适度补贴;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费率多少由人社部给予一个指导标准,各地可以上下浮动。

《意见》第八条规定,“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相比于日本和韩国,偿付率70%是一个比较公允的标准。到制度定型时,待遇支付需要具体细化。一方面,“居家服务优先”,接受居家护理服务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要有所倾斜,可以防止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规模的过度膨胀。另一方面,做好两个区分:首先,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差异。考虑到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可以稍高于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其次,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定点医院之间的待遇差异。为了与“新医改”相衔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入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保险待遇应高于定点医院。目前在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定点医院可以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等到制度成熟后,除了三级甲等医院可以设立附属养老护理院,其他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或转行办养老护理院,或老年病专科医院,作为正式医院挂牌的不可以接受长期护理服务需要者,但可以与养老机构签约提供医疗保健与康复“外包”服务。

4. 申请程序与等级认定

《意见》中目前还没有对参保人申请服务的程序以及失能等级如何认定的具体规定。然而,二者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处于关键的技术环节,属于该体系的基础地位。上述六個国家的申请程序和等级认定非常完备。国内青岛、长春和南通三市都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的失能程度评分作为申请认定的标准,其中,青岛市为小于60分,长春市和南通市是小于等于40分。缺乏细化的指导标准,在实践中导致失能程度不同的申请人享受同一服务标准,在支付上产生了不同失能人员“低者高就”的待遇水平。下一步试点推广和制度定型,申请程序和等级认定的重要性不能忽视。

申请程序方面,可以学习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等级认定方面,可以参照日本、韩国的实践开发出一套适合我国老年人的护理等级认定的全国统一的调查表,然后计算不同失能类型的护理服务所需时间,并把服务时间换算成等级认定标准时间(德国、日本)或分数(韩国),以此来判定不同等级 [17 ]。这样才能保证等级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客观性和科学性。青岛、长春和南通单纯依据失能评分“一刀切”,这样的等级认定标准过于单一、不科学,因为护理时间和失能程度不一定成正比例关系。

5. 服务内容与供给体系

对于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内容,《意见》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和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要求,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心理慰藉等长期护理服务,依托社区照护服务资源,重点开展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助餐、助浴、购物、户外活动以及家庭病床等服务。对于重度失能老年人,偏重医疗保健康复的入住定点医疗机构,偏重日常生活照料的入住定点养老机构。长远来看,两种类型的机构服务应该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意见》第十三条要求,“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在服务供给体系中,公办养老机构和公立医院负责“托底”功能,免费提供城乡特困群体、计划生育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等照护服务;民办营利和非营利机构(NGO)是主导地位,负责提供市场化的护理服务,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时间获得长期护理保险不同价格水平的待遇支付。但是,目前民办养老机构的数量严重不足,原因在于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准入困难。为了根本性缓解这种状况,政府要创新治理措施:其一,增加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类养老机构的数量。政府建造好养老院,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给有资质的民间机构(集团)来经营。其二,在养老服务事业的起步阶段,要朝着“规模效应”方向发展。在入口上,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同享优惠政策;在出口上,营利性机构收入所得税税率适当提高,或者企业资产以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给政府,以便机构终止时政府可以继续用于公益养老服务事业。

6. 基金管理与结算办法

《意见》第九条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该条文与国内外制度政策接轨。为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借鉴国际经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但是要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金运营实行现收现付。在具体业务经办上,海淀区的经验值得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机构为协议约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服务支持、运行管理与服务金支付。

费用结算方面,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后则由其与服务机构结算。对于居家服务,按照服务等级、按人计价的方式支付给服务提供方。对于机构服务,结合不同等级的服务,按床/日费用“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结算办法给有经营资质的定点养老、医疗机构。具体结算标准由人社、物价、民政、卫计等部门制订。

7. 医养融合与信息化建设

医养融合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国务院要求“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笔者认为,这种医养结合的方法欠妥,原因在于:一是,医疗机构内设于养老机构不仅成本高而且涉及医疗、养老服务主体的积极性以及管理归属等诸多问题,结果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二是,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养老机构里患者的医疗保健服务会加重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负担,医保基金只能用于疾病治疗和与之相关的医疗护理。其可行的做法是,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与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外包”合作,二者独立运行、互不隶属。医疗机构定期或在特定情况下派出医护人员来养老机构开展护理保健服务,可采取总额包干制和按服务等级相结合的方式由养老机构来支付结算。

在“互联网+”时代,快速、便捷和优质的长期护理服务更离不开信息化系统建设。因此,要紧密结合资本和互联网,把老年服务产业设计成一个“‘护’联网”,形成一个将“资金—服务—信息—科技”整合为一体的服务平台,贯穿于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体系 [18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建设好信息化系统需要政府“搭台”,国内外资本都来“唱戏”。

8. 风险控制与质量监管

国际经验表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服务质量得到较好保障的前提下,不仅能达成预期的社会政策目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就业和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 [19 ]。我国要实现这两个目标,从试点推广开始到制度定型乃至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通过不断的存量和增量改革来加强前文所述的“四驾马车”配套体系建设。国内“先行先试”地区政策还处于摸索状态。只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失能等级鉴定机制、服务供给准入机制、护理员培养培训机制,才能降低长期护理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积极探索与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政策的管理衔接,也有利于降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复支付的风险。如果说失能等级鉴定机制、服务供给准入机制以及护理员教育培养机制属于事前的质量先导机制,那么,护理员培训机制属于事中的质量投资机制,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则属于事后的质量检测机制,而行政督查、行业自律以及大众媒体监督则是贯穿在事中、事后的质量评价机制。这样一整套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保障体系就构成了长期护理保险健康、可持续运行的重要动力系统,也是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方案”的优先关注点和着力建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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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理论、制度、改革与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133-152.

China’s Program for Constructing 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DAI Weidong

Key words:long-term care insurance;international experience;native practice;China’s program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老龄化社会解决老年人照料问题的良好制度安排,已在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实施。这些国家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各有特色,又在实施范围、筹资主体、护理机构等方面表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尽快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关键词: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居家养老;护理服务

文献标识码:A

多年来,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在迈进老年型社会之际,充分意识到老年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现实需求,审时度势,及时推出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部分国家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路径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在有的国家称为老年护理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还有称为长期照护保险。它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它充分体现了各国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展现了各国不同的价值理念和文化传统。

(一)以商业保险为特色的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业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现在已是该国最重要的健康保险险种之一。从美国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的老年人护理保险责任范围看,被保险人只要接受非医疗急救治疗外的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均可以获得补偿,对零星的护理费用不予支付,申请补偿护理费用的护理服务需至少持续1年,体现出“长期护理”的特征即可。所以,不少美国公司把给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形式。但健康状况差的人往往被保险公司排除在外,而且被保险人要想获得较高的保障,前提是必须缴纳较高的保费,这是商业保险的显著特征。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一直以来采取现金支付方式直接给付护理费用,并且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各种赔偿金和给付金均不需缴税。但美国现在也出现了新变化,保险公司也进行实物护理服务的支付,这表明保险公司已介入护理服务市场,成为护理服务供应的主体之一。

(二)以社会保险为特色的德、日、韩老年人护理保险业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非常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实施老年人护理保险的典范国家。德国老年人护理保险实行单独的法定保险制度,与养老、医疗、事故、失业保险并列。1995年1月1日《护理保险法》正式实施,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护理保险,从而将所有公民都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内。比较有特点的是德国以长期护理保险税来建立老年护理保险。该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按比例征收,低收入者可不缴保险税,这具有鲜明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具有互济性。制度设计还具有人性化特征,即投保人无正式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在不缴税的情况下同投保人一样享有护理保险的待遇。护理服务有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种。参保人员年老后,凭专业医生评估,被分为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保险金。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德国的护理保险中护理服务还增加了精神护理,包括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

日本是护理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进入老年社会以后,日本老龄化速度非常快,加之日本少子化问题严重,导致居家养老越来越困难。1997年12月,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法(日本称之为《介护保险法》),从2000年4月开始施行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的适用对象是40岁以上的所有国民,并进行了第一类被保险人和第二类被保险人的划分:第一类被保险人是指65岁以上的老人,护理保险支付较为宽松,以长期护理的真实需求为支付条件,原则上只要发生长期护理事由护理保险就对其进行给付;第二类被保险人是指40岁以上不满65岁的人,给付的理由仅限于因老年性疾病处于护理状态或者有可能发生护理状态。日本于2011年6月通过了护理保险的修正案,该法案的一个重要突破在于为护理保险引入了预防性政策,对如老年痴呆症等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韩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采取“跟进”方法,即所有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因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已实现所有国民全覆盖,所以老年人护理保险也覆盖到了全体国民。待遇支付也是分两种情况:一是65岁以上老人。二是虽然不满65岁,但患有老年性疾病(如老年痴呆、心脑血管病、帕金森等)并持续6个月以上、难以独立生活,经护理等级判定为需护理的人。分三个等级进行待遇支付:护理依赖较强的一级和二级可以享受机构护理服务和居家服务,护理依赖较弱的三级只能享受居家服务。

二、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演变的趋势

(一)实施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国民,普遍性价值取向明显

推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前,一些国家对老年人护理服务对象具有选择性,往往是贫困或者低收入阶层,护理服务基本上具有救济性质。在做法上,采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通过调查家庭收入和资产,只有确定为低收入阶层的人员才被纳入护理范围。而在各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甚至即将进入严重老龄化社会之际,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国民的老年护理保险成为普遍的现实需求。这适应了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取向。

(二)在筹资主体上,政府、雇主和个人适当分担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因其商业保险的特点,完全依赖于个人的购买能力。后因许多美国公司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职工福利方式来使用,出钱为员工投保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增多。而以社会保险的方式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加大了财政在护理费用中的支出:日本提供费用的50%,韩国提供费用的20%。日、韩都规定了一定的自负比例。如,日本护理服务利用者需承担服务费用的10%,韩国需要区分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护理自负比例不同(居家护理15%,机构护理20%,其他的费用都从征收的保险费中支出)。这样,能起到适当引导护理服务需求的作用。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主体是雇主和个人,按照投保人的收入以一定的税率来征收。1995年起始税率为1%,1996年调整为1.7%,2012年调整为1.96%,保险税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低收入者可以不缴纳,政府承诺进行资助。

(三)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护理服务的跟进。护理服务要全面,护理人员技术要娴熟,护理机构要数量足够且布局合理。这对护理行业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政府是法定护理保险制度的设计者,市场是护理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是老年人护理保险的最终管理者和监督者,市场是护理服务种类、规模、质量的决定者。只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才能提高护理水平。日本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后,护理服务市场最初只有非营利性机构,逐步发展到个人和民间营利机构也积极参与。韩国实行了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服务人先资源培训机构的申请制度,对准入条件相对放宽,让更多的组织和人员加入护理行业,使竞争更充分。

三、我国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设想

(一)我国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人口老龄化、家庭护理功能弱化、护理费用上涨,是各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三大主要原因,我国当前已出现了这些现象,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需求非常迫切。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的数据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9亿,占总人口的8.9%;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占总人口的13.3%。据中国老龄委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我国老龄人口2014年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亿~4亿的规模。由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我国首次“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显示,2010年末我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的19%;预计到2050年,我国部分失能和全部失能老年人将达到4000万人,需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将逐步升高。

面对我国如此沉重的养老负担和护理负担的是家庭养老难以为继和养老服务总量明显不足的现实。我国家庭平均人口从1949年的5.9人逐渐减少到1996年的3.5人,2010年进一步减少为3.1人,并且由于生育政策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出现了严重的少子化特征,家庭结构演变为倒三角形,子代的赡养负担越发集中与沉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晚年面临关怀和照顾的缺失风险,今后我国需护理的老年人数量将是惊人的。而设施养老的供求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从衡量设施养老的重要指标——养老床位总数占老年人口的比重看,发达国家为5%~7%,发展中国家为2%~3%,而我国是1.6%,在上海地区该指标也仅为3%。所以我国只能以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方式来应对未来更为严重的老龄化趋势。但我国社会化的居家养老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居家护理不足,导致老年人及家人常以医院护理代替居家护理,过度住院,造成医保资金的浪费。二是护理费用高昂,普通护工目前每月工资也在3000元到5000元,考虑到通胀因素,护理费用未来还会增加。因此,不仅是老年人,家庭成员和保险经营者也希望建立专门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二)建立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设想

1.优先发展商业性老年人护理保险业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推出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但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上海地区,2005年国泰人寿最早推出“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营销“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承保范围扩展到了全国,保障功能较为全面。保监会也积极鼓励各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设计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的护理保险产品。因此,各保险公司应抓住时机,根据潜在的市场需求特点,着力开发与我国国情相适宜的护理保险险种,如夫妻二人可共享的老年护理保险就很受欢迎。

2.应适时推出社会保险型老年人护理保险业务。仅仅依靠商业保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老年人护理问题,建立社会保险性质的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是未来的长远目标。建立社会保险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多个系统共同协商合作,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韩国护理保险法的制定约用了8年时间,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建立老年护理社会保险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所以,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生成路径必然是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险,实现与其他系统的共同完善。一些国家是依靠巨额的财政补贴建立了统一的护理保险制度,我国当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只能分地区、分阶段、分人群来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收入相对较高的发达地区,积极鼓励商业性的护理保险的发展;对收入在中等水平的人群和地区,尝试确定政府、雇主、个人合理的负担比率,建立长效的老年人护理保险模式;而对西部地区和低收入行业及人群,基本思路是个人不缴费,可采取由公共财政进行补偿和负担的做法。从长远看,建立统一的、负担公平的、费率水平适当的社会保险型老年护理保险是大势所趋。

3.及时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使商业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开展老年人护理保险业务,政府应对其提供税收上的优惠。我国目前护理机构不足,护理人员匮乏,护理服务质量亟待提高。从各国的经验看,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护理产业,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是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业良性发展的根本措施。政府应制定涉及护理服务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保障我国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护理机构的建设上,可采取民办公助制度,给予民办机构和组织一定的运营补贴。在护理人员的培养上,应制定护理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当前,全国取得护理职业资格的仅有几万人,市场缺口在1000万左右。

4.积极试点老年人护理保险业务。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开始进行长期护理保险的有益尝试。山东省青岛市2012年7月率先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青岛市充分利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对当前的医保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的方式建立护理保险基金,各参保单位和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参保人在养老护理机构、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的相关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在支付标准上,不设定起付线,对人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照料发生的医疗护理费报销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报销90%。该制度主要是针对长期医疗护理问题,并未涉及生活照料问题。但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过度医疗”现象,提高了护理机构和社区医疗机构的利用率。

上海市也对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进行了制度设计,思路是将其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险险种来建设,变“五险”为“六险”。目前先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试行,以后将推广,逐步将全部医保参保人群纳入护理保险中。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已很高且个别险种出现大量结余的情况,上海市没有设立独立的险种缴费比率,而是从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中直接划拨1.5%作为护理保险基金,并从目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保障资金。制度规定,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范围既包括设施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老人医疗护理,还包括生活护理,根据评估等级向定点机构进行一定比例和时限的支付,并确定一定的自付比例。上海同时也制定了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护理产业的相关措施,也鼓励义工服务,并采用了当前比较流行的“时间储蓄”的形式。

江苏省也在探索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初步设想从45岁开始,可像缴养老保险一样,每年缴护理保险;年老后需要护理服务时,费用则由保险公司负担。该制度还在进一步研究中,但难点在于如何平衡个人、政府、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如何有效增加护理服务供给。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是一种人类化解自身危机的战略准备,它闪烁着人类智慧的光芒。在当前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越早建立和完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越会掌握发展的主动权。我国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推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向和谐社会稳步迈进。

参考文献:

[1]荆涛.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界定[J].保险研究,2005(5):43—45.

[2]姚海明.国外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 J.现代经济探讨,2006(6):41—44.

[3]高春兰.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中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以日本和韩国经验为例[J].学习与实践,2012(8):103—109.

[4]裴晓梅,房莉杰.老年长期照护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叭0:12—36.

[5]朱铭来,宋占军.未来“老护”之路的设计走向[J].中国社会保障,2011(2):80—81.

[6]张瑞.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J].中州学刊,2012(6):99—102.

[7]陈丹沛.关于上海建立老年护理制度的分析与探讨[J].中国卫生资源,2009(4):164—165.

[8]青岛率先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EB/OL].[2013—09—11].经济参考网.

(责任编辑:霍亮)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56例病人均为我院神经内科病房住院病人, 且要长期 (>2个月) 鼻饲。其中脑出血病人20例, 脑梗死病人36例。其诊断皆依吴江主编的《神经病学》相关章节作出[1]。56例中男36例, 女20例, 平均年龄为61.3岁 (39~57岁) 。随机将病人分成相等人数的2组;对照组与实验组。2组性别、年龄、病种、病程等经比较, 无统计学意义。 (P>0.05) 具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

1.2.1 对照组

按护理常规操作。

1.2.2 实验组

护理内容于下。

(1) 插入胃管, 其长度, 比常规要求长约810cm。4周更换1次胃管。

(2) 每次进餐200~300mL, 进食时间为30~45min。鼻饲的食物种类按病种、病情、病人体质, 由院内营养师配制。食物在冰箱中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h。每次进食前必将食物煮沸3min以上。食物温度在39~42℃。

(3) 每天更换推注食物器皿, 其接头 (与鼻饲管体外端) 处需保证清洁、无菌。严重腹泻时, 停止鼻饲。

(4) 每天白天3次, 为病人作顺时针腹部按摩, 每次5min, 以促进胃肠蠕动。

(5) 每次鼻饲前, 先要抽胃液, 确定鼻饲管的体内端在胃内, 丢弃抽出物。若抽出物多于150mL, 应延迟或暂停鼻饲, 必要时加用胃动力药, 以防胃潴留引起反流而致误吸。

(6) 鼻饲前, 应将床头摇起约45°, 进餐后30~60min才将抬高的床头放平。

(7) 病人作了气管切开插管的, 鼻饲开始前应为其翻身, 扣击、按摩背部, 将气管导管内的痰液吸净。

(8) 急性卒中病人, 鼻饲时头应转向健侧, 脑出血病人鼻饲后1h内不予翻身。

(9) 鼻饲的药物要充分研碎成粉末状, 溶解后直接注入鼻饲管, 避免与营养液混入, 防止因两者不相容而凝结成块粘附于管壁或堵塞管腔。不同的药物若无配伍禁忌, 可混合注入, 反之则否。

(10) 肉、蛋、蔬菜要充分搅碎并过滤, 只取其汁。喂完营养物之后, 应用温开水20~30mL冲洗饲管, 避免食物在胃管内发酵变质。

(11) 对家属与陪护人员, 应作充分地沟通, 向他们宣讲鼻饲的目的, 特别是方法, 以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12) 对不合作、烦躁、焦虑的病人应作好宣讲、安抚, 若仍不凑效, 可适当给予镇静药物, 使之安定。

(13) 及时作好口腔护理, 同时用1%薄荷油和呋麻液滴鼻, 每天25次, 润滑鼻腔, 防止鼻粘膜受损。必须保持未插管的一侧鼻孔、鼻道的通畅, 千万不能让它堵塞。

1.3 效果评判

观察2组出现的胃肠道并发症, 如恶心、呕吐、胃潴留、腹泻、腹胀、腹痛。机械性的并发症, 如鼻饲管堵塞, 误吸, 鼻饲管脱滑, 上消化道出血。以及代谢性的并发症, 如电解质紊乱、血糖异常等。记录并进行组间比较。

1.4 统计学处理

对各种并发症出现的百分率进行组间t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1) 2组并发症出现倒数及百分比, 见表1。

(2) 2组在全程护理中, 无因护理原因导致死亡, 病情加重的病例。

3 讨论

(1) 鼻饲, 是将胃管通过鼻腔插入胃内, 并通过这根鼻饲管, 为病人输注营养物质和药物的方法。目的有2个, (1) 维持病人基础代谢所需的食物。 (2) 行药物治疗, 或防止胃液潴留, 引起消化功能紊乱的治疗目的。

(2) 长期鼻饲, 有引起并发症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有[2]: (1) 胃肠道并发症。与喂养速度过快、过量、过热、过冷有关。药物对胃肠道有刺激作用的, 不在此列。 (2) 机械方面的并发症。因鼻饲时体位不当, 口腔分泌物未被及时清理和饲管对胃黏膜的刺激 (引起消化道出血) 有关。但应排除药物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消化道出血, 故本试验并发症比较, 未单列消化道出血比较一项。此为与杨秀莲报道的[3]不同之处。 (3) 代谢性并发症, 如血糖波动、电解质紊乱等。

(3) 本试验, 只是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 补充了许多干预性的措施。因而导致其各项并发症出现的频率低于常规护理的对照组。且比较之下, 具统计学意义 (P<0.05) 。杨秀莲的报道中, 干预组的代谢性并发症出现率, 远高于对照组[3]。本组结果恰恰相反。

(4) 对长期卧床的卒中病人进行长期鼻饲, 将护理工作做得更细致, 可能对降低并发症的出现率有好处。

摘要:目的 探讨卒中病人长期鼻饲的护理方式。方法 将56例病人随机分成试验、对照2组;对照组按常规护理。实验组对多个常规护理进行改进。观察并发症出现的频率并对比分析。结果 实验组并发症明显低于常规组, 并具统计学意义。结论 对常规方法作出改进, 护理卒中长期鼻饲病人, 可减少其并发症。

关键词:卒中,鼻饲,护理

参考文献

[1] 吴江.神经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 173:162~167.

[2] 李志菊.鼻饲患者发生并发症的原因及预防的研究进展[J].解放军护理杂志, 2006, 23 (8) :39~41.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随着我国老龄化结构的不断加深,以及下一代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老年护理问题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发展护理保险也进而成为当务之急。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要想在我国发展护理保险,就必须在吸收发达国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一定变通,这样才能使得其健康发展,进而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关键词: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或年老以致丧失日常行为能力而需他人提供必需的生活帮助时,为其在康复医院、托老机构或家庭中的康复护理支付所需费用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不仅有助于缓解有长期病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心理负担和身体负担,对于正在处于老龄化中的国家更是十分重要。

1、国外发达国家护理保险的发展情况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建立了老年护理保险。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美国政府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出现,护理保险才得以迅速发展。美国的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由投保人通过购买护理保险合同方式自愿参加。护理保险保单可以独立签发,也能以终身寿险保单的批单形式签发。相应的,美国的护理保险资金主要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年龄、最高给付额、给付期和等待期等因素有关。2000年,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长期护理保险被正式纳入其社会保险体系,由大约3300个地方政府来管理。这一体系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50%来源于民众所交纳的保险费;另外的50%则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这一体系是强制政策,即所有年满40岁的公民都必须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2、我国护理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潜在空间

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继2005年国泰人寿在上海推出“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之后,2006年6月15日,国内第一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这是国内首个全国性的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现在保险市场上的护理保险品种有中国人寿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中国人保的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增值计划以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的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我们可以看到,国内护理保险的种类和数量还是相对缺乏。在人身类商业保险里,人们对寿险和医疗保险认同率较高,购买数量较多,进而覆盖面也很广。但对于护理保险,大多数人缺乏基本的认识,而商业护理需求意识的缺乏也进一步限制了护理保险的发展。

而实际上,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靠家庭对病中老人进行护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护理需求。首先,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突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77亿,这一数字接近世界第五大国巴西的总人口。根据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30%以上,其中,80岁及以上的将占老年人口的21.78%。调查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的发病率为53.9%,日常生活不能够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占老人人口的15.1%。老年护理问题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其次,长期护理成本居高不下。初始状态为伤残的老年人日常照料费用比同年龄能自理的老年人要高出2倍以上,而临终前1—3个月内需要完全照料的时间和相应的照料费用都剧增上升。 再次,家庭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伴随着70年代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一代进入婚育期,我国大多数的家庭结构都朝小型化和核心化发展,“八四二一”或者“四二一”的家庭结构大量出现,这种结构下,传统的家庭护理已经不大可能,此时,若老年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年轻时购买护理保险,将会大大减少年老时的负担。

3、对中国发展护理保险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护理保险的潜在需求量非常大,但能否顺利实现供求的对接还取决于以合理的形式发展护理保险。如上文介绍,护理保险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美国采取的是商业保险的形式,同时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其发展,而日本则是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我国则需要建立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保险模式。

首先,我国人口众多,其老龄人口就相当于日本全国的总人口。其次,我国经济发展滞后于发达国家,社保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低,且存在地区性的不平衡。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目前还不宜统一采用社会保险模式。但若是仅仅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则大部分人会无法负担起昂贵的费用,它虽然能满足部分老年人的需要,却不足以解决我国大多数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问题。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笔者认为我国现如今应分地区采取不同模式的商业护理保险。

在东部发达地区,可采取商业护理保险的模式。东部人群收入较高,有能力负担较高的保费,并且能对应的获得较全面的护理。同时,我国应效仿美国的方法,对购买商业护理保险采取一些促进措施,如减免税收,增强雇主为员工购买护理保险的热情,争取使其成为员工福利的主要构成部分。在中部地区,则可以采取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的保险模式,这种护理保险个人负担较少,可以承担老年人基本的护理要求。在西北部贫困地区,政府应负担全部的护理保险费用,如建立专项护理保险基金,向政府成立的养老院或护理中心等福利机构购买护理服务。最终,我们将能够建立起由政府、企业、个人多方分担,保险、救助、福利津贴相结合,充足、稳健、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为使护理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用,使失能老年人能够享有质优价廉的照护服务,也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快速提升护理供给数量与质量。

参考文献:

[1]http://www.cssn.cn/news/410599.htm

[2]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11/04/012008298.shtml

[3]荆涛.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未来极富竞争力的险种[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4]陈琴.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5,(10).

作者简介:

[1]周言,女,(1988—),河北保定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专业2011级研究生;

[2]王世怡,女,(1989—),北京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学专业2011级研究生。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1 临床资料

本组漏尿患者15例, 其中男4例, 女11例, 平均年龄61.5岁。其中重型颅脑损伤昏迷患者7例, 脑溢血术后昏迷患者4例, 颅咽管瘤昏迷患者2例, 椎管内肿瘤脊瘫患者2例。经护理干预15例患者漏尿问题均解决。

2 漏尿原因分析及护理干预措施

2.1 导尿管气囊注水量不当

有研究证明[1]气囊内的注水量过多、过少均可导致漏尿现象增加。而有关气囊注水量的标准, 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评分标准中为10m L。汤国娇等研究报道[2]使用B-1 Frl6型一次性导尿包, 最佳注水量:男性7~10m L, 女性10~15m L。在使用气囊导尿管时, 气囊注水量应严格按照其说明书规定, 在不使尿管脱出又有最佳导尿效果的前提下可减少气囊内液体。本组7例患者通过调整气囊液体量, 解决了漏尿问题。

2.1.1 导尿管气囊过大

气囊注水量过多则气囊内压过大, 压迫尿管致引流不畅, 气囊内压力对膀胱颈、尿道内口压力过大, 易致膀胱痉挛, 患者有想排尿的感觉, 不时用力排尿而易出现漏尿[3]。本组2例男性患者注水量由10m L调至8m L。其操作方法为, 先抽出原有注水量并丢弃。再用另一注射器抽8m L注射用水注入气囊内。1例女性患者同样方法由12m L减少到10m L。通过护理干预, 有效解决了漏尿。

2.1.2 导尿管气囊小

气囊内所注液体过少, 气囊漂浮于尿道口上, 会使膀腕颈处于一个开放状态, 而当膀胧内压力大于尿道夹闭能力时即出现尿液渗漏的现象[4]。本组3例女性患者注射量由10m L改变为15m L, 1例男性患者注射量由8m L改变为10m L。护理干预有效。

2.2 导尿管堵塞

长期留置尿管时, 细菌可经尿道口进入膀胱而引起菌尿, 絮状物形成。又因卧床患者尿道内口高于或等于膀胧体的位置, 尿液不能完全排出, 造成钙盐沉积, 引起尿管堵塞或尿管侧孔被堵, 出现为漏尿。术后患者也有因麻醉药代谢产物结晶引起堵管。

2.2.1 导尿管管腔内堵塞

长期留置尿管患者, 尤其昏迷患者, 在鼻饲流质时注意水的补充, 以确保患者摄入足够水分。尤其发热、多汗患者。留置尿管患者尽早半卧位、左右翻身, 以促进排尿, 减少钙盐沉积。本组因尿管管腔不通而发生漏尿患者3例。1例患者于术后10h因麻醉药代谢产物结晶而发生尿管堵塞、2例患者尿管被絮状物堵管。及时用20m L生理盐水冲洗尿管, 2例尿管再通。1例无效后重新导尿。

2.2.2 导尿管前端侧孔堵塞

在留置尿管护理中, 每日1次会阴清洗和尿道口消毒, 多饮水确保尿液淡黄、透亮。发现有絮状物时, 及时膀胱冲洗。长期留置尿管患者, 须尿管夹闭, 每2小时开放1次。本组2例用50m L注射器注入50m L生理盐水后再回抽, 反复几次后, 尿管再通, 漏尿问题解决。

2.3 膀胱炎症

昏迷患者急性尿路感染时, 虽不能表达尿急、尿痛, 但因炎症刺激, 患者排尿反应强化, 膀胱内压力高, 出现部分尿液自尿管排出, 部分尿液自尿道排出。本组2例, 抗尿路感染治疗有效。即静脉点滴氧氟沙星、呋喃西林冲洗。膀胱炎症关键是早预防。

2.4 小膀胱

当留置尿管时间较长, 且未早期夹管, 尿液持续引流后膀胱不能充盈而导致小膀胱。本组2例外院转入行颅骨修补术的昏迷患者, 因早期为及时夹尿管而引起小膀胱, 通过膀胱充盈功能训练, 患者漏尿问题解决。

2.5 其他原因

长期卧床患者尤其60岁以上老年女性病人, 尿道口括约肌也容易松弛, 使尿道内口不能紧贴, 可造成尿管周围尿液渗漏。故作者主张留置尿管<2周。男性患者可用接尿器, 女性患者间隔1~2d再插。本组2例女性患者间隔1~2d再插效果显著, 3例通过调整尿管深度, 解决漏尿问题。

3 小结

在神经外科患者的留置尿管护理中, 早期规范的留置尿管方法、预防尿管堵塞、预防尿路感染、预防小膀胱是减少留置尿管患者漏尿的有效措施。患者在留置尿管期间, 须多饮水, 气囊24h重新注水1次, 夹闭尿管2h放1次, 提倡尽早拔除尿管。

摘要:目的 探讨神经外科长期留置尿管患者的漏尿原因。方法 通过对神经外科长期留置尿管患者的漏尿原因分析, 采取相应护理干预措施。结果 规范的留置尿管方法、预防尿管堵塞、预防尿路感染、预防小膀胱等综合措施有效的解决了漏尿问题。结论 神经外科长期留置尿管患者漏尿的主要原因有导尿管气囊注水量不当、导尿管堵塞膀胱炎症、膀胱炎症、小膀胱等。

关键词:神经外科,留置尿管,漏尿,护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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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贾改香.留置导尿漏尿原因分析及对策[J].家庭护士, 2007 (9) :25~26.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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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合并商誉合并价差

作者:吴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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