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范文

2024-07-21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2、知识产权:中美经贸关系一大焦点因素

3、IPOS平台:助推中关村创新成果实现价值转化

4、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现状及培育路径研究

5、从法律视角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6、知识产权刑民交融研究

7、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挑战和解决措施

8、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

9、把目光投向知识产权保护

10、重庆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11、高校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教学体系的建构

12、浅析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13、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状、问题与对策

14、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15、知识产权是第一竞争力

16、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大国

17、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18、浅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19、浅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20、“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探析

21、知识产权运用 点石成金的神奇术

22、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23、试析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4、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思考

25、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危机与应对策略研究

26、我国离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多远?

27、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

28、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研究

29、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融资研究

30、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经验特点及启示

31、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模式亟待转变与升级

32、浅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3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思考

34、浅议种业知识产权出资

35、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李爱民:加强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促进山东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

36、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中小企业科技进步

37、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知识产权软法保护

38、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服务水平

39、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深入思考

40、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41、浅探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42、基于知识管理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

43、改革创新下烟草商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探析

44、浅谈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与刑法保护

45、从依法治国大局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46、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

47、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研究

48、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49、产业转型应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师的创新作用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知识产权的归类是一个素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说,自19世纪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首次较为完整地提出知识产权的一般理论以来,这种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规范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也更加引起了法学家们的重视。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已初见端倪的今天,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就更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它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而且对振兴我国科技文化事业,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域。其法律性质的复杂性以及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导致学者们对其归类产生了许多争论,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于民法的立论。

有人主张说,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民事权利,其特殊至关于这一权利的知识产权法已经不应再归于民法。诚然,知识产权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物权)、债权、人身权等确有很大不同,知识产权法也因此与所有权(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存在明显的区别。但是,以此判定知识产权法已经脱离了民法的范畴,则是过分地夸大了这种不同或区别。这是一个共性和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是私利性、平等性、自愿性、约定性和对价性,知识产权完全具备这些特征,这是作为民事权利所必须具备的特征,是决定权利的性质和归类的特征,是民事权利的共性或普遍性问题;知识产权同时也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这是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一项民事权利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是知识产权人为独立民事权利存在的特征,是民事权利的个性或特殊性问题。民事权利就是由这些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不同民事权利所组成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每一项民事权利都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从而使不同的民事权利相区别,反映出民事权利的多样性,并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的整体范畴。

民法说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入民法。其理由:一是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二节中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国家立法实际上己经把知识产权归入了民法这一大类。一是认为知识产权的基石是知识商品化,民法就是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知识商品的所有和流转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应遵循民法的规范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借助民法的方法,运用民事责任的形式予以保护。二是认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债的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普遍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但也有观点提出,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在知识产权上已经行不通,笼统地使用民法中调整财产关系的一般原则或规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问题,或者说现行民法的原则规定体现不了知识产权的特殊地位,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无疑是说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已经陷人绝境,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再归于民法。诚然,知识产权本身确实存在一些传统民法原则或规定所没有遇到的问题,但是说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已经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特殊问题,并以此否定知识产权法的民法性质则是错误的。首先应当说明,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特殊问题的观点,起码承认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的一般问题——传统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这是问题的关键。

行政法说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入行政法。其理由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大多属于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法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商标领域,行政法规的色彩十分明显。除著作权是自动产生外,其知识产权的取得均涉及到国家的行政管理。各国均设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管理机构,我国也设立了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以及地方各级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实行管理。因此,知识产权应属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而经济法说主张知识产权法应归入经济法。其理由是: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工业产权法,客观上涉及多元的社会关系,即涉及财产关系又涉及管理关系。如因国家为发展经济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在国家同成果所有方、应用方之间形成的关系,企业单位为组织智力成果的开发而形成的企业自身同开发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因国家对智力成果转让的价格控制形成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税收关系等等。因此,知识产权法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独立法说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不宜归入上述法律部门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应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等基本法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但它与民法原则和制度冲突的地方太多,不宜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第一,知识产权法的各部门法已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族系。第二,知识产权法是复杂多元的权属关系,合同关系、管理关系、代理关系、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因无故终止或撤销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等,往往是环环相扣、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如果把知识产权法归入某一法律部门,必然会很难被归纳进去,如果把它归入几个法律部门调整,又必然是各法只管一块,使这个法律体系被打乱。第三,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民事权利。在主体、客体、内容、违约、侵权等问题上,都有其与一般民法原则、制度极为不同的地方。第四,知识产权法中有大量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内容,其中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有些虽不属于行政管理,但都是知识产权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光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把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似乎不是正确看待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五,知识产权法不仅涉及经济领域和科技领域,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知识产权与经济法等各个部门法都有直接、间接的关系,但如把知识产权法作为经济法或其他法的一个部门法,同样也会产生难以全部包含知识产权关系的问题。第六,知识产权法不仅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不仅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法体系。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看,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私法;从调整对象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最主要、最大量也是最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事关系;从调整方法看,也是以民法保护为主导。因此,知识产权法应该也只能归入民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正如大多数学者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其主体、客体、内容均与一般的民事权利存在许多不同。同时,知识产权法也带有公法色彩。民事法律有极强的综合性,因此,知识产权法只能是民法的特别法。

明确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归类,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首先,它是关系民法体系完整和建立的思想课题。现代民法是由所有权(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继承法等专门法所组成的一个部门法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知识产权法的民法不是完整的民法。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法。把知识产权法从民法中分出,是在分割民法体系,科学的民法体系将因此失去它的完整。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归类是关系到民法体系的完整和建立的一个问题,明确它的民法归类,不论是对于知识产权法,还是对于民法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它是确立知识产权法地位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也就是知识产权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属于何种法律部门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地位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归类的观点,也就成了确立知识产权法地位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不在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在于它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而仅仅在于它的归类事实本身,即它的归类结果。现在,由于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归类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在落实知识产权法地位上的理论混乱,有的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的说它归于某一法律部门,还有的则是观点含糊不清,等等,这种混乱的结果使知识产权法的地位难以确立。所以说,明确知识产权法民法归类,确立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就关系到知识产权法的自身建设和发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最后,它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认识前提。尽管目前人们对知识产权法的归类还存在种种不同观点和意见,但以知识产权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法和意见,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法学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它的存在并不由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所决定。但是,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建立,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归类这一认识前提。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决定着关于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观点,决定着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即它是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还是其中某一部门法学的分支学科,因而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学体系自身的构筑和发展。反过来说,人们关于知识产权法归类的观点,反映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认识,影响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学的立论,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理论问题。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和建立,应当予以科学地定论,而科学的定论只能是知识产权法归于民法。(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大宇学院 )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要]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构成,是人类法律理想的价值化抉择,也是价值哲学范畴及概念的法律化展示。我们要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历史性、阶段性和选择性,体会其内在的正义、效率和创新的本质,全面深刻地认识现阶段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人本主义、和谐社会新价值观的角度,深入挖掘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提升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实现正义、效率、创新价值的超越和升华。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价值 普遍认同 意识 民众

在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到变革和发展的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内在价值,从其价值层面进行体悟和反思,了解知识产权法价值的目标及意义,并分析现阶段知识产权法价值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1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的研究意义

知识产权法价值的研究有其历史意义,是特定发展时期对于客观实际的倾向和选择,具有历史性、阶段性和选择性,是对当前多元法价值冲突的一种协调性的表现,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现实价值的一种判断,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1 明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观念及准则

对于知识产权法价值问题的评价和理解,各人有其价值观念和准则,考虑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客观性以及评价者自身的主体性要素,可以依据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变革历程,寻找、认知和选择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当前价值多元冲突的背景下,要以正义价值作为主流评价思想,竭力打造知识产权法价值问题的新秩序,以国际正义和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入手,以私权保护与利益的普适法价值为思想基础和前提,实现对知识产权法的批判性的、对策性的解读和认识。

1.2 重塑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包涵有一般法的普适性价值,还应当涵括自身特殊的价值,即:正义价值、效率价值和创新价值,要充分体现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辯证统一,能够充分反映出价值体系中蕴含的社会客观规律,而且还可以映射出知识产权法缔造者的价值目标及主体性追求。在重塑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过程中,要以理性主义精神为引领,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与协调。深入挖掘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精神和理性意识,使之形成全新的法律认知取向和评价立场,更好地实现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1.3 更好地达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实现,也是法价值目标的现实化过程,在这个价值目标的现实化过程中,与法律的社会实践活动密不可分,与社会法治体系有极其密切的联系。通过对知识产权法价值准则的客观认知以及价值实践活动,使之转化为法治进步的现实驱动力量,突破和跨越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障碍,更好地改造法世界,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和接纳。

2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成阐释

2.1 正义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之中,应当以正义作为其首要价值,并使之成为知识产权法的正当性基础,它所蕴含的正义价值,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2.1.1 依循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人格正义。在知识产权法的正义价值中,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应当是独立、平等的地位和关系,也可以自由选择知识创造活动的过程,可以通过均等的创造机会获得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且能使知识产权主体具有专有使用、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不同的利益,也即可以确保知识产权利益结构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实现对知识资源权威性的公正分配。另外,还要体现对外国人的平等保护,依循国际法中的“法律人人平等”的思想,推行国民待遇原则。

2.1.2 依循利益分配中的均衡与正义。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分配内容中,还要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和安排,要体现出对知识财富分享的公平性,也即人们普遍意识中公认的经济利益的“公正”与“合理”。要注重对知识产权两个方面的平衡与协调,即:其一为知识资源的专有领域与非专有领域的公正;其二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有限性的公正,从而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资源的利益分享,成为一种知识权利的平衡法。

2.1.3 依循权利安排的秩序正义。在知识产权法的权利安排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知识产品创造、流转、使用过程中的法律秩序,明确知识产权的产权边界,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秩序,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

2.2 效率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即为效率,使知识产权各方的主体处于均衡、协调的状态之下,在保护与限制之中寻求知识产权的均衡,避免和消除知识财富中的利益冲突,以创造者的权利为本源性权利,传播者的权利为次生性权利,要最大化地满足不同各方的利益需求,更好地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资源分配和权利均衡配置。

2.3 创新价值

知识产权的创新价值是主导性价值和核心价值,它也是突显出知识资源的归属价值,是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思想依据和基础,直接而有效地保护知识创新活动,并且它还体现出历史不同阶段的差异性,在当前知识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下,高技术要以创新为前提,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

3 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的实现路径

目前,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还存在较大阻碍,具体表现为:(1)知识产权法中本土文化的缺失。在中国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对于国际法制的引入和嫁接,缺少本土文化的支撑和同构,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还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知识产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2)知识产权法运作中的价值冲突。我国知识产权法运作过程中的政策立场的选择空间相对狭窄,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难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效益。基于我国发展现阶段中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阻碍,要寻求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路径的知识产权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提升民众对于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3)无法使社会民众分享知识产权的利益。知识产权法着眼于保护知识信息创造者的权益和利益,并试图为知识信息的传播、开发、利用创设制度化的环境,然而,这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限制知识信息在全社会范畴内的广泛自由传播,由于知识信息创造者及投资人的自身利益保护意识的限制,使知识产权法成为了知识信息垄断的外在支撑,科学、先进的知识信息难以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共享,而这显然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利。

3.1 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移植

知识产权法具有知识的共通性和经验共享性,要在当前全球知识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移植,并使之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和政策方略,选择符合本土地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使之与本土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相吻合,要基于中国现阶段的社会背景和发展阶段,评价和选择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反对过度保护和“合法”垄断的知识产权技术壁垒,更为合理而公正地实现知识资源的分配。

3.2 批判性地改造和认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为了更好地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和理解,就要实现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批判性再造和重塑,要合理吸取世界法律文明的基本要求,聚合不同国度的法律调整规则和经验,使之成为人类法律实践的普适性准则,充分彰显出法律智慧和理性光芒。同时,还要融合中国法治文化的特殊元素,注重法治发展理念的创新以及传统文化的改造,要注重整体精神、倡导理想人格和勇于创造、革故鼎新的观念和精神,倡导知识创新、知识利益分享等知识产权文化,导入影响意识观念的现代制度和文化,更好地引领民众理解和认同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3.3 建构人本主义、和谐发展的知识产权新价值观

要以人本主义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最高价值,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本真要义,实现人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发展,保护人的正当权益,更好地链接人本主义观念下的知识产权的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人格平等价值等,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链接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缔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实现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还要以和谐发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建构搭配得当、协调有序的目标体系,实现社会整体的和平共存和进步。利用和谐发展观的统筹性功能、引领性功能、判断性功能,实现真善美的统一,并以指导和引领的功能促成效率价值的实现,成为衡量各价值实现效果的准则和标准,更好地协调知识产权的不同价值冲突。同时,还要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用前瞻性和超前性的思维和眼光,进行知识产权立法,并使法律理想价值高于法律现实价值,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法的演进,实现对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精神升华和提炼,超越性地发展正义、效率、创新等传统价值。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有其特殊的构成体系,在其特有的目标引领之下,要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实现知识产权的正义、效率、创新价值的跨越式发展和升华,更好地化解现实社会中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阻碍,建构人本主義、和谐发展的知识产权观念,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本土移植,更好地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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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媛媛,刘传红.大众媒介构建法治认同的维度与现实进路:以新闻评论为例[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137-143.

[3]史向军,冯炬.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研究——以陕西省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3):131-134.

[4]张德芬.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正当性及其实现[J].法学评论,2007,(04):55-61.

[5]胡朝阳.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D].南京师范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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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介生.试论公民的法律意识[J].云南警学,1997,(03):66-68.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要 农业知识产权在激励农业科技创新、粮食增产、粮食安全与保障、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对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从制定战略纲要、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健全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健全保护机制六个方面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A

在自然资源日益减少,科技成为农业生产力决定性要素的背景下,农业知识创新、传播与应用等各环节之间的紧密衔接和循环运行构成現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模式。2012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黑龙江省是我国粮油、肉奶生产的核心基地,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农业是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支撑和源泉。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农业发展迅速,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不断扩大,粮食作物总产持续增加,作物种植结构不断调整,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就。然而,知识经济时代,传统农业已逐渐丧失了竞争优势,黑龙江省受到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土壤功能减弱、农业灾害以及农业劳动者素质低、国外生物资源入侵等因素影响,农业发展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要实现黑龙江省农业新的发展,根本出路就是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科技体系,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而农业知识产权发展是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科技体系,促进农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1 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反映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获得授权和运用的现状,根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公告,以农业植物新品种、农业专利、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主要农业知识产权类型为对象,对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截至2011年底,黑龙江省共获得农业专利授权4 838件,其中发明1 154件,实用新型3 684件;获得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183件,其中大田作物占97%;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99件,其中农业部共登记55件,国家质检总局共批准31件,国家工商总局共注册13件。从总体上看,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持续平稳提升,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但面对黑龙江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效率不高

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是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基础,同时创造水平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数量上,截止至2011年底,黑龙江省农业新品种授权量、农业专利授权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量综合看可排在全国10名左右的前列。但从质量看,尤其是农业专利的维持率,截止到2011年底有效专利2 030件,其中发明624件,实用新型1 406件,其中有效发明维持年限不长,创造质量较创造数量指数明显偏低。此外,从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效率看,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的人均拥有量和单位投入的农业知识产权产出的指标均不高。因此,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以数量型为主,尚未步入质量效益型发展轨道。

1.2 农业知识产权运用效果有待提升

农业知识产权运用主要从运用活动的数量和取得的效果两方面来考虑。截止至2011年底,黑龙江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量全国第一,但在农业领域,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农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农业专利等农业技术产权得不到科学准确的技术经济估价,导致农业专利技术等流动不畅,严重影响了质押融资的效果。因此,2008 年以后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运用发展较快,运用水平有一定提升,但运用数量提升是运用发展的主因,尚未高效带动黑龙江农业经济的发展。

1.3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有待加强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的案件量及相关的指标来衡量保护取得的效果。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认识,即我国施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的趋势正处在不断加强的过程中,各类创新主体对保护的需求也日益旺盛。在此过程中,保护的供给并不能完全满足保护需求的快速增长,因此司法或行政的案件量等指标能较好地反映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我国沿海地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旺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力度较强,而黑龙江省法院系统新收和审结的农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远不及沿海地区,较非沿海地区的湖北、河南也有一定差距。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来看,黑龙江省保护发展力度明显不及辽津渝陕吉,效果未见明显改观。

1.4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意识环境急需提升

农业知识产权环境主要考量了制度环境、服务环境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环境三个方面。从制度环境看,黑龙江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尚未出台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的专项战略纲要;从服务环境看,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较少,发展水平不高,尤其是专利代理人数量远不能满足黑龙江省农业专利发展需求,较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有较大差距;从意识环境看,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意识还相对比较薄弱,权利主体主动申请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意识不足,每万人专利、商标申请量和知识产权政府网站访问量均居全国中游。总体上,黑龙江省制度环境优化对环境发展指数的增长贡献最大,因此,从制度环境建设逐渐深入推进服务与意识的发展,尚需较长一段过程。

2 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对策建议

2.1 制定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10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要求,农业部针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农业发展需求,颁布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5月,黑龙江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但至今黑龙江尚未出台符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和发展特点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统领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因此,应以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依据,结合黑龙江我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针对黑龙江省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特点及独特的地理、气候和生态环境,制定《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纲要中明确农业知识产权在黑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立黑龙江农业知识产权重点发展方向,提出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近期、中期和远期战略目标,主要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此外,在此战略纲要下,还应出台包括财政、金融、稅收、贸易等各项相关配套政策,以推进黑龙江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开展。

2.2 完善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农业科技的创新,促进农业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能够有效利用及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农业科技竞争、人才竞争的优势,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和基础。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制定和修订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地方性法律规范,一方面根据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促进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专门法规,尤其应尽快推进对遗传资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方性立法;另一方面修订现有法律规范,注重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在保护已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科技等方面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二是根据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制定符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的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为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查处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

2.3 提升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功能,因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不仅有利于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现代农业,还有利于应对国际竞争形势,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应主要包括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因此,在管理体制方面,黑龙江省要健全农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农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快速应对涉外农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机制。在管理流程方面,黑龙江省需要重塑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涉农企业应进行农业知识产权SWOT分析,并将这些信息反馈至新一轮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中,使企业具备对未来技术与市场的预测能力,促进知识产权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黑龙江省高校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应借鉴美国高校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模式,立足于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化和系统化,重点将技术信息提交、技术信息筛选与评估、农业知识产权申报、农业知识产权运营和收益分配作为管理流程的重点;农业科研单位应围绕科研成果的产出,将立项、执行、验收和实施作为管理流程的重点。在管理机制方面,黑龙江省应建立农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减少农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使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建设农业知识产权沟通衔接平台,将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中,获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信息及时沟通反馈;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收益分配体系,对在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实现多层次、多元化的创新激励机制;建立长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机制,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通过宣传、培训、典型引导、参与管理等多种方式培育相关成员的农业知识产权文化,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创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4 健全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是在农业知识产权确认、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咨询、代理、检索、评估、投资、诉讼等与农业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性的服务行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独立性、公平性和专业性服务于市场,进行规范市场运作,能够有效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利用和发展。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农业知识产权代理、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保险和农业知识产权托管。目前,黑龙江省已经建立了农业专利代理、涉农商标代理、农业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等为主要核心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但从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需求考虑,黑龙江省应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转化、交易和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引导和帮助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行业联盟,在行业内开展有序竞争和行业自律。在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应制定对农业专利、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主要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标准,保障农业知识产权人在进行农业知识产权质押和交易中的经济利益。在农业知识产权保险方面,2010年我国乃至国际首个险种——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在北京诞生,标志着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已进入知识产权领域,产生了知识产权保险,但目前未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类型。因此为推进知识产权保险在农业领域的生成,黑龙江省应首先实行政策性农业知识产权保险,对农业知识产权人收取较低保费,若保险公司或商业保险机构发生亏损,公共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补偿。在农业知识产权托管方面,虽然从2011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32个城市59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但基本上不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人,因此黑龙江省可先选取农业知识产权重点发展领域中的重点企业进行托管试点,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农业知识产权人解决在制定战略、申请、使用、投融资和维权等方面的困境,还可以使中介机构拓展业务,提升能力。

2.5 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与培养创新型人才、尤其是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主要配套工程和重要实践路径。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的最优化模式,知识产权运作正是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的最重要资源。未来世界的竞争,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未来世界的知识产权竞争,主要在于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黑龙江省应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农业知识产权人才库,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化管理水平。一是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有条件的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检索、评估、投资、诉讼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申报,加快农业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培养,尤其是农业专利代理人,鼓励具有农学知识背景的人才报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扩大农业知识产权代理队伍。二是建设农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一方面在有条件的农林高等学校的农林本科专业开设农业知识产权课程,在培养农业推广硕士时将农业知识产权设为必修课;另一方面,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培训(黑龙江)基地,聘请农业知识产权专家开展形式多样、不同层次的农业知识产权专项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培养更多各类农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同时,还要选拔农业科研骨干“走出去”到外地学习先进经验。

2.6 健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机制

执行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键,黑龙江省一方面要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执法人员自身的保护意识和执法素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黑龙江省农委、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多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对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农业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此外,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建立多层次高水平的司法体系。目前,黑龙江省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但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要精通相关专业技术,因此黑龙江省还应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创新审判体制,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或单独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聘请不同农业领域的科技专家参与案件审理,以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保证司法的统一,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崇实.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 要]企业知识产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一种合法的专有与垄断权,以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独特的优势,也更直接有效。文章简要描述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分析了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核心竞争力之间的紧密关系,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设计的主要内容,并对知识产权盈利模式作了总结。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核心竞争力;竞争优势

[文献标识码]A

[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 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越来越普遍应用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在人才引进中,通过对拟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情报进行分析,对人才匹配度、人才创新能力和引进的知识产权风险等进行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就能帮助单位引进契合需求的人才。

关键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引进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20.10.094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人才工作。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除了自己培养之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引进所需要的人才。引进什么样的人才、怎么引进人才、引进是否会有风险等,正是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要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概述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基本内涵

评议的本质“是对将要最终表决或做出决定的事项进行周到而全面的分析研究,发表观点意见、提供咨询建议,代表了通过开放而审慎的程序达成决策的理性共识”[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4年印发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被定义为“综合运用情报分析手段,对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竞争态势进行综合分析,对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资产的品质价值及处置方式的合理性、技术创新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评价、核查与论证,根据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经济科技活动提供咨询参考”[2]。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9年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定义为,“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和方法对相关经济科技活动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查找出活动进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潜在问题,并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避免经济科技活动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损失,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咨询参考。”[3]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就是通过对查询、搜集和其他可得到的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析,从知识产权这一纬度对相关经济科技活动的可靠性、可行性、合理性及潜在价值和风险等进行评估和筛选,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经济科技活动提供决策咨询和参考。

(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价值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重要的新动能。对创新的追求,使得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有助于了解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明晰工作目标和方向,识别、防范和应对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助力科技创新。因此,要重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决策参考作用,推动建立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資活动等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引导企业自主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让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为创新发展提供制度支撑,提高创新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应用

自2011年开始,我国开始着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目前来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已初具规模并达成社会共识。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中,首次提出“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评议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融入产业的升级转换并发挥实效。这是我国首次提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概念。同一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印发的《集成电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也提出“在专项工程中开展知识产权评议”。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中,应“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8月发布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启动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试点工作。随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试点工作也在地方相继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2014年印发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类别内容、具体实施和实施团队等进行了规定。

目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正在向纵、横两个方向深入。纵向上看,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引导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工作,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将分析评议工作纳入到工作体系中。横向上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与相关部委展开合作,协助有关部委和中央企业解决在科技创新管理、投资并购策略方面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近些年的企业投资并购、技术引进、产品出口、招才引智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正在越来越多地采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这一有效的项目评价和筛选方法。

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在人才引进中的应用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在人才引进中的作用

不同类别的经济科技活动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目的、评价内容也就不同。比如,科研立项前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主要是防止重复立项、重复研发,明确科研的目标和方向,确保创新效率。对于科技人才引进而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引进主体对于科技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科技人才的需求,要解决的是拟引进人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引进主体引进需求的匹配度、人才的创新能力以及人才知识产权风险等。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科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都是一项非常重大的举措,投入巨大,如果未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盲目引进,不仅可能因知识产权或创新能力问题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还有可能因此惹上官司,为单位带来困扰和麻烦。

(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在人才引进中的实践

早在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开始了包括“海鹰计划”高端人才引进在内的三个人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试点项目。2014年8月,浙江省在“千人计划”人才评选中采用了知识产权评议。2016年相关部门对第十三批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47名拟入选人员申报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了分析评议。2017年,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了“高端人才引进知识产权评议”和“海外高端人才引进知识产权评议”项目。同年,广东省在“珠江人才计划”评选中引入了知识产权评议。

此外,江苏、北京、四川和湖南也在落实高层次科技人才(或海外人才)政策中引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通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甄别、引进了一批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三)人才引进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主要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4年印发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中将包括人才引进在内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内容分为了三个模块:法律类分析、技术类分析和市场类分析。法律类分析模块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信息查证、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查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义务调查、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调查、知识产权相关协议条款审查、知识产权稳定性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评价等。技术类分析模块包括:专利技术趋势分析、专利技术竞争热度分析、创新空间分析、创新启示分析、技术可替代性分析、技术核心度调查、技术创新度评价、技术成熟度调查等。市场类分析模块包括:产业知识产权竞争状况调查、知识产权关联度调查、目标对象知识产权策略及实力评价、知识产权资产审计与评估、知识产权经济效益调查等。

《广东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中从人才匹配度调查、人才创新能力和人才引进风险三个方面对人才引进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其中人才匹配度调查主要包括引进方所需技术或学科调查和相关技术人才分布;人才创新能力主要包括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专利法律状态、境外专利拥有量、专利产出率、专利稳定性分析和专利价值度分析;人才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协议风险、职务发明与专利权属风险等。如果是企业人才引进要增加专利实施的侵权风险,如果是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引进则要增加非专利文献以及学术道德行为分析。

从大部分地方发布的人才引进项目评议内容来看,评议内容规定比较粗糙,主要包括引进人才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归属、技术水平或高度,如果是创新人才,要增加对权利稳定性风险的评议,如果是创业人才,则评议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和技术壁垒等。

人才引进中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所要解决的是引进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考察一个科技人才是否符合引进单位的要求,不外乎这三个方面:一是拟引进人才是否具有创新能力,二是所具有的创新能力是否与引进单位的人才需求相吻合,三是人才引进后是否会存在相关风险等。通过对拟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评议,能辅助引进单位遴选到更为合适的人才。

三、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了解引进单位的真实需求

了解引进单位的真实需求是做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前提。不同的单位对人才引进有着不同的目标,对人才考量的指标也有所不同。比如,地方政府可能是基于产业竞争引进人才,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能更注重基础研究,而企业可能更注重能够产业化实施的技术。因此,分析评议工作开始前要和引进单位充分沟通,了解其真实的人才需求。

(二)引进人才要结合单位实际

在进行分析评议前,首先要对引进单位做详实的调查,了解单位既有的研究基础、创新能力和人才状况,在分析评议特别是在提出人才引进建议时,注意拟引进人才是否能与原单位人才组成团队,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孟海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3(2):427.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Z].2014-12-23.

[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議工作指南[Z].2019-1-20.

[责任编辑 张翼翔]

作者简介:孙英伟(1969— ),女,汉族,河北元氏人,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民商法学。

王翔(1979— ),女,汉族,新疆和静人,讲师,研究方向:科技法学、民商法学。

课题项目:本文系石家庄市科技局石家庄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高层次科技人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85790125A)的项目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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