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服务论文范文

2023-09-16

社会化服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迅速发展,教会在赈灾助残,扶贫济困,预防艾滋病宣传,捐资助学,开办孤儿院、安老院、诊所,开展义诊等各种类型的慈善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天主教融入中国社会、探索天主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断努力,产生了较大影响。文章主要以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和甘肃五省市为例,展现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 改革开放; 中国天主教; 社会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得到贯彻和落实,中国天主教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天主教会在福传牧灵事业得到健康发展的同时,更积极地推进了社会服务。自20世纪80、90年代起,一些地方的天主教会就已开始从事公益服务活动,教区性的社会服务中心、办公室、慈善性的基金组织陆续在各地成立。为响应全国各地基层教会社会服务发展的需要,1998年,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①成立“中国天主教经济开发和社会服务委员会”(2004年更名为“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委员会”,2010年中国天主教第八届代表会议更名为“公益慈善与社会服务委员会”),作为全国天主教社会服务的指导和协调机构。2001年,全国宗教会议发出“要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的倡议。2005年7月,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发出《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倡议书》,天主教会的社会服务迅速发展。目前,全国多数教区包括个别未经国家认可的主教所在教堂都设有规模大小不一的社会服务机构或组织,“18个教区性的社会服务组织机构(如社会服务办公室、中心、善会)分布在西安、北京、沈阳、(河北)衡水、邯郸、重庆、万州、南宁、昆明/昭通、上海、汕头、兰州、吉林、(山东)临沂、(山西)太原、沂州和长治”[1]6,其中较著名者有北京教区社会服务部、上海光启社会服务中心、辽宁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又名“辽宁省盛京仁爱社会服务中心”,简称“盛京仁爱”)、兰州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天水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云南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西安教区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天主教邯郸教区社会服务中心、天主教衡水教区社会服务中心、赤峰市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天主教汾阳教区社会服务中心以及河北天主教会下属的河北进德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简称“进德公益”)等。它们在赈灾助残,扶贫济困,预防艾滋病宣传,捐资助学,开办孤儿院、安老院、诊所,开展义诊等各种类型的慈善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天主教融入中国社会、探索天主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断努力,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主要以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和甘肃五省市为例,展现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天主教内人士的社会服务观

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的不断发展归因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一便是教会对社会服务的日益重视和教内人士对社会服务的不断探索。开展社会服务是天主教融入当代中国社会的良好途径,这已经成为中国天主教界的共识。早在2005年7月12—14日,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社会服务委员会在山西太原召开的七届一次会议中,中国天主教会便提出“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倡议书”,号召全中国500多万天主教神长教友“广泛开展社会服务事业,以实际行动践行信仰”,倡议在“有条件的省(市、区)‘两会’和教区,考虑建立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服务工作,使服务工作逐步有序化;把各种资源整合好、利用好,并主动求得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兴办一些公益事业;帮助人们提高文化素质,丰富其精神生活,开拓致富门路”。

教区主教和神父们也认真思考并积极探索中国天主教与社会服务的关系。北京教区已故的傅铁山主教在生前积极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他在2002年8月31日于北京教区隆重举行的“北京天主教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表彰会”上,深入阐述了天主教会开展社会服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耶稣基督已经给我们每个基督徒和整个天主教会确立了在社会中的基本位置,那就是服务和奉献的仆人位置。通过为众人服务,为民族服务,为社会服务,去见证基督,去做光做盐,赢得社会的信赖……服务人群,首先是要服务于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国家和民族,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要服务于首都的两个文明建设。这就是天主教会的大服务,是爱德的集中表现。作为首都教会,作为一名首都市民和基督徒,我们应该倍感荣耀,因为我们承担着为首都服务和为中国教会服务的双重责任。这两种责任集中一身,需要我们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坚定的信德和热烈的爱德,投身到爱国爱教的神圣的事业中去。以基督徒的善言美行去美化环境,净化心灵,善化他人,圣化生活。”[2]北京教区的赵建敏副主教对教会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曾发表“当代中国天主教的社会服务”、“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宗教性前提条件”、“天主教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途径”等文章阐述其理解和认识。在他看来,在当今中国社会由传统迈向现代的转型期中,中国的天主教可以从四个方面参与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即主动融入社会、见证和平和谐,发挥道德优势、营造社会和谐,积极服务社会、抚平心灵创伤,力行慈善仁爱、缓和社会矛盾。[3]河北沧州教区的李连贵主教认为,教会和教区要大力支持慈善机构开展社会服务,中国教会的社会服务应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外援。辽宁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负责人张克祥神父不仅是天主教社会服务的积极行动者,也是理论探索者。他在一些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如“解析宗教服务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宗教背景的社会服务机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辽宁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为例”、“心存感恩、服务社会——记辽宁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等,以他所在的辽宁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为个案,探究天主教社会服务的角色与作用。他认为,社会服务工作是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因素,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具体途径;对教会,尤其是中国的教会来讲,社会服务不仅是生存的问题,而是一个发展的主题,更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不仅是基于实践爱德这一信仰的内在诉求,也是天主教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社会的价值路径。[4]进德公益主任张士江神父不仅领导并积极投身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而且重视相关理论的研究,多次发起组织相关学术研讨会,并发表论文阐述对天主教社会服务的见解,主张“有信仰背景的公益组织不必在乎事业大小,而要重视质量、效果、自身定位,强调见证信仰的力量,发挥信仰理念的感召作用,鼓励和带动全社会奉献爱心,共同关心公益事业,以其参与建设和谐、健康和幸福美好的社会。”[1]24天津教区的朱立戈神父主张用心把教会的社会服务做好,“努力扩大社会服务的空间”,“用基督的精神做准则、用基督的教诲对待人、用基督的劝勉引导人,使中国教会的圣善事业、福传发展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5]

在中国天主教会的大力号召下,在主教和神父们的不断探索与倡导下,天主教社会服务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并产生较大影响。正如2012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所指出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发扬济世利人精神,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天主教服务机构及其特色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天主教会积极开展公益事业,从事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如开办老人院、诊所和医院、幼儿园、残婴院,安老扶幼,救治患者,赈灾济困,扶助贫弱,助学支教,为农村修路打井。修女们还参与政府开办的麻风病康复机构的服务等,其中以安老、助残、医疗三方面所设的服务机构最多。较著名的老人院有北京的天颐安老院、天津的鸿臣安老之家、河北石家庄的进德老年之家、河北沧州的河间露德庄敬老院、河北邯郸的思高安老院、辽宁沈阳的晚年关怀养老院、甘肃兰州的关爱夕阳居家安老服务小组等;残婴院在河北省内较多,如邯郸圣神安慰会修女院残婴院、大名残婴院、沧州任丘若瑟残婴院等;诊所和医院在各个教区都有,较有影响的有天津的北洋医院、北京的天爱诊所、河北邯郸的魏县大众医院、辽宁抚顺的天主教门诊部等。此外,很多省市还成立了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以推进服务工作。

总的来看,天主教社会服务活动大多是通过上述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来实施的。这些服务机构或属于教会、或隶属于教区、或由修会主办,也有个别由教友开办。其工作人员既有神父,也有修女、贞女,还有一些被招募的服务者和志愿者;其服务经费或来自教区的资金投入,或来自教友的捐助,或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合作,还有一些来自国外相关机构的捐助等。通过不断努力和勤奋工作,天主教会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社会影响也逐渐扩大,而且不同教区各具特色。例如,北京教区地处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其较有特色的社会服务是在国际性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如1990年9—10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一届亚运会期间,北京教区在亚运村专门设立了祈祷所,接待有天主教信仰的官员、运动员和记者,为他们的宗教生活提供服务,包括接待几位奥运理事会副主席,并派神父给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送弥撒。2001年8—9月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期间,北京教区专门派出2名神父和1名修女为运动员提供灵性服务。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教区组织了17人的志愿者团队进驻奥运村,实行24小时轮班接待服务。又如,北京天主教文化研究所多次主办“天主教研究青年学者论坛”,为热心和有志于天主教文化研究的青年学者提供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的平台。自2008年首次举办以来,至2010年已开办5届“天主教研究青年学者论坛”。天津教区的医疗服务较有特色,其开办的北洋医院在当地颇有影响,已成为天津市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2006年9月,天津市部分政协委员曾到北洋医院视察,“对北洋医院在不断发挥医院自身优势,救死扶伤,扶危济困等方面做的大量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6]天津教区的修女们还开设了3家药店,主要是为当地居民特别是农民提供药用服务,其服务特色有三:一是质量有保证,其所售药品均从正规药厂进货;二是服务多元化,不仅仅局限于售药,还提供量血压、为病人介绍相关知识如药品的功能与作用、服药注意事项等;三是收费较低,对极贫困者免费服务。河北天主教社会服务的特色在于,其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很多,且拥有中国内地第一家也是最大的一家天主教非赢利组织,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其服务不局限于河北省内,还面向全国;辽宁教区的社会服务形式多样且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吸引大学生志愿者参与,产生了较大影响;甘肃教区的社会服务则以扶贫助贫为主,其居家养老服务也较早开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天主教会对麻风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服务,以天津仁爱会修院和辽宁省盛京仁爱社会服务中心的相关服务较为著名。从2004年起至2010年,天津仁爱会修院服务麻风病人的工作已有8个春秋。在此期间,修院中先后有14位修女轮流到云南省马龙县麻风病院“与20多位老人朝夕相处,倾注全部的关爱和温暖,赢得了麻风病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尊敬”。辽宁省盛京仁爱社会服务中心的成立源于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关注,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11年,该中心服务的艾滋病个案和家庭总计700多例,服务项目从单一到多元,“从最初简单的关怀到现在的综合服务。既有人性层面的关爱,如家庭探访、自助小组活动、生产自救、手工艺品制作、感染者子女助学、心理咨询等;也有医疗方面的服务,如医疗健康营养知识讲座、陪同感染者就医、资助感染者部分医疗费用、为农村偏远地区感染者提供‘医疗小药箱’等服务。”②在2012年9月国家宗教局主办的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上,天津仁爱会修院和辽宁省盛京仁爱社会服务中心分别介绍了它们的服务经历和经验。

三、天主教社会服务的困境与难题

改革开放为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上述社会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即是很好的例证。但是,其困境和难题也明显存在,主要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众多但发展并不平衡

在注册、资金、人才、服务等方面都可以看出各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差距,甚至是较大的差距。注册问题是首要问题,且可引发其他一些问题,以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而论,除河北进德公益(其前身是“北方进德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外,其他的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均未能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注册后的益处主要包括:一是将成为合法社团,以合法身份服务社会人群,可以公开向社会各界募捐,可与国外更多的基金会进行合作;二是可以享受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可以扩大服务范围,为更多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未能登记注册则不能获得法人地位、合法地开展工作。在现有未注册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的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都面临一系列困难,除资金问题外,还有其员工的待遇问题,如各种保险等难以保障,不利于人才的吸引和挽留,有些机构甚至不得不精简人员。再说残婴院和养老院,有相当的这类机构也未获准注册,因此,不能得到政府的补助,维持经费完全靠自筹。一些养老院虽然面向社会收取一定费用,但大多收费较低,且对孤寡老人减免费用,故多靠开办这些机构的教区或者修会资助,其经济状况的好差和服务质量的高低与教区或修会的经济资助数量多少直接相关。

(二)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之间沟通、协作不多

一方面,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不断发展,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各地区之间、各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作还是较少。尽管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社会服务委员会曾召开会议,对各地教会社会服务工作加以回顾和总结,并交流经验,河北进德公益也曾组织过养老院院长等培训,辽宁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也举行过基督宗教艾滋病防治工作交流会议等。但这种机会毕竟不多且为不定期,而且,各机构之间经常性的服务信息交流很少,不利于相互之间共享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教会服务社会的潜能。

(三)教会社会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不够

参与教会社会服务的人员既有神父也有修女,尤其是修女在一些服务机构如残婴院和安老院以及诊所中担任主力,除诊所的专业性条件较高、担任医生护士的修女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外,在教区或修会主办的安老院、幼儿园、残婴院中服务的修女并非都受到过专门的培训。而且即使是受过专业医疗培训的修女,也有必要在医术上精益求精,为患者提供有特色的、更好的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需求不断涌现,教会医务人员的再培训是有必要的。要想让教会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人才是关键,特色是生命。此外,有关教会管理人员如会计、出纳、教产管理与开发者等的培训也很少,而他们的工作对于教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也至关重要,其能力的高低对于教会经济状况的好坏不无关系。总的来看,中国天主教会目前缺少高水平的教产管理者和经营者,当务之急是重视对这类人才的培养,以便很好地管理教产,并增加教会的经济收入,在保证教会充分自养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社会服务。

(四)对社会工作教育重视不够

总的来看,在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中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者接受过相关专门培训的人才较少。一方面,在培养神职人才的中国各神学院中,基本上不开设社会工作的课程;另一方面,被派出国培训的神父和修女在国外也主要是接受神学方面的培训,缺少社会工作的专业训练或者相关培训,而这对教内人士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是有一定制约的。

(五)社会服务资金有限

资金不足是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其资金来源都多少存在困难,各地各机构的情况不尽相同。总的来看,绝大多数服务机构都面临程度不等的经费紧张,因此,很多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都是因具体经费而设、因经费多少而定规模,缺少较长远规划,不利于教会社会服务的长效性。

客观地看,上述问题和困难的出现既有教会自身的原因,也有现实环境因素的影响,需要教会全体人士的共同努力以及相关环境的不断完善。因此,从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的前景美好,但也任重道远。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的建议

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不仅有利于教会自身发展,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其意义重大,机遇与挑战并存。为求更好的发展,教会可在下述四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一)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不平衡,既有大环境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的原因。从大环境来看,中国的宗教社会服务还处于初期阶段,宗教社会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尚需进一步拓展,其社会服务的力度和影响仍然有限,在注册等方面遇到困难与此不无关系。因此,天主教会还需要大力发扬其服务社会的传统,加强与社会各界的积极合作,用自己的优质服务、特色服务赢得政府和社会更大的信任。另一方面,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存在差异,对教会及其社会服务机构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教会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服务、人员等方面自然有别。它们之间差距的缩小既有赖于社会大环境的改变,也需要教会自身的努力,例如,相互之间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互助、共享资源等。

(二)建立全国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

针对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之间沟通、协作较少的现状,中国天主教会以及各地天主教会需要共同努力。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还是有的,问题在于这种机会的不定期和覆盖面的不够广泛,特别是对于一些处于经济环境欠佳、资源较少地区的教会及其服务机构来说,分享这些资源的机会并不多。因此,全国天主教会内经常性的信息沟通、互帮互助很有必要。正如2005年7月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社会服务委员会在山西太原召开的七届一次会议中建议的那样:要建立全国各地教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互助结对机制,形成全国教会团结、友爱、相互帮助的良好局面,建立各地教会的人才库和资源信息库,并形成全国性的网络,便于向有需要的教会提供较为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帮助,包括各种形式的教会培训机构和援助机构,提升内地教区社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三)健全专业技能培训机制

教会开展社会服务不仅需要热情和爱心,还需要专业技能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培训。现状是,并非所有服务人员都有培训或再培训的机会,资金缺少是原因之一。对此,中国天主教会可以组织一些集中培训或者委托社会上的某些机构代为集中培训,以较少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成效。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在神学院校中,为在校学生开设相关课程或者为进修学生开设讲座来弥补。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还可以借鉴基督教社会服务团体。如基督教青年会等的经验,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进社会服务的专业化。

(四)拓宽社会服务资金渠道

资金问题是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注册了的机构如进德公益解决这方面问题的途径较多,而未注册的机构则较少。此外,养老院、残婴院的资金更显紧张,即使是在入住率较高的一些养老院也是如此。而注册问题的解决恐非一蹴而就,资金问题还需要教会和修会集思广益,开掘多条渠道。对此,辽宁教区、北京教区、沧州教区进行了一些尝试与探索。例如,辽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成立初期,多做一些耗资较多的项目,如打井、农业技术指导等服务。今后则准备以提供更专业化的、所需资金较少的服务项目为发展方向,同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使服务持续开展。针对现有养老院资金不足甚至困难的状况,该中心认为居家养老模式是一种更好的安老服务,可以在未来多做尝试。北京教区则从2001年起就开始尝试兴办实业,注册成立了“北京圣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教区房产的管理、开发、物业管理及圣物经营开发等,有利于教区的自养和发展。教会自养问题解决好了,其社会服务工作才能得心应手、不断发展。沧州教区一方面注重教产的开发和利用以增加教区收入,另一方面充分发动广大教友的力量支持社会服务,使教会社会服务越办越好。

需要指出的是,天主教社会服务的资金充足与否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快慢有密切关系。仅从教友捐助一项来看,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教区的社会服务亦受惠较大,富裕教友的捐款为天主教社会服务提供了较大的帮助。而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教友自身的收入较低,能为教区提供的奉献也很有限。因此,国家安定、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与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之间的关联显而易见,前者为后者提供发展空间,后者有助于前者的更优化。

五、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急速的社会转型和史无前例的社会变革,经历着两个重大转变。一是社会结构的转型,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变;二是体制转轨,即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悬殊、社会资源占有不均、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就业问题严峻、城市人口流动量加速加大、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等,使某些弱势群体陷入困境,社会公平受到严重伤害,社会凝聚力松弛,社会认同与政治认同弱化,对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构成严重挑战,呼唤中国社会服务的大力开展。天主教社会服务是中国社会服务的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当代中国天主教会在社会服务方面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其服务对象不仅有信徒,也有非信徒;不仅有老人,也有儿童;不仅有弱势群体,也有普通社会成员。其开展服务的区域不仅在城市,也在乡村;不仅在教堂内,也在社区。其服务社会的善行不仅有助于塑造其自身良好形象,也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2012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指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中国宗教社会服务迎来了又一机遇。我们相信,中国天主教社会服务尽管还有一些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教会自身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其社会服务事业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并将对社会和谐做出更多的贡献。

①一会一团指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② 国家宗教局.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交流资料,2012年。

[1]张士江,魏德东.中国宗教公益事业的回顾与展望[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2]晏可佳.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天主教[EB/OL].(2007-03-21).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n/zt/jiaodian/zgzj/zjgk/t20070321_220593.htm.

[3]天主教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途径[N].信德报, 2006-12-01(34).

[4]张克祥. 关于宗教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思考——以辽宁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为例[J]. 中国天主教, 2008(1):14.

[5]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圣神光照中国教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成立五十年来的辉煌足迹[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343.

[6]市政协委员视察北洋医院[N].天津日报,2006-09-24.

(文字编辑:王才章 责任校对:邹红)

社会化服务论文范文第2篇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顾2013年工作时指出,从政府自身改起,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后,铁路实行政企分开,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由此交通运输开启了深化大部制改革之路。

为此,《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专访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部长杨传堂,从一个国家部委的角度,来梳理过去一年政府是如何改革自身的。“当前交通运输改革面临的很多问题也都是比较难啃的硬骨头,甚至是牵动全局的敏感问题和大问题。”杨传堂坦诚地说。
工作重心在战略规划

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启动,铁路并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也进行了调整,其职责功能是如何定位的?

杨传堂:去年3月下旬,我们成立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研究有关政策和重大事项,制定了工作方案。

去年11月25日,中央编办印发了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今年年初,我们召开了部机关落实调整方案动员大会,拟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调整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步骤、内容及要求。调整方案明确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以及邮政行业发展,承担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战略、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拟订及起草职能。

同时我们还调整了交通运输部部分内设机构设置。总的来看,这次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突出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职责,突出了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的职责,理顺了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合理调整了机构和编制,有利于完善交通运输大部门制管理体系。

中国新闻周刊:简政放权作为去年政府改革的“重头戏”,交通运输部做了哪些工作?

杨传堂:去年,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了12项行政审批事项,今年年初,又取消和下放了5项。按照中央要求,我们坚持把职能转变作为机构改革的核心,建立了清理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动政府职能向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针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们还及时组织修订了涉及到的5件行政法规和10件规章。现在来看,我们取消和下放了17项行政审批事项,释放了企业、基层的活力。

中国新闻周刊:对于简政放权,交通运输部下一步还有何打算呢?

杨传堂: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进一步减少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我们对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提出了2015年前取消或下放3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计划。同时,我们还要强化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职能,加强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和规范市场秩序职能,处理好与其他部委、部管国家局的关系,多思考、多研究影响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把工作重心放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制度设计上来。
找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中国新闻周刊:对于未来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交通运输改革重点有哪些?

杨传堂:交通运输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域多、范围广,必须牵住“牛鼻子”,既要用十个指头弹钢琴,又要找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研讨班上,我们提出了需要思考研究的25个问题,涉及交通运输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在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我们又进一步梳理归纳,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推进五项改革。第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包括进一步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完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力争有新作为、有新突破,稳步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

第二是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包括围绕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深化交通运输行业财税体制配套改革,研究构建支撑普通公路建管养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建立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

第三是深化公路水路管理体制改革,包括加快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建管养相协调的公路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水运管理、航道管理、海事管理、救助打捞、交通公安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是深化交通公共服务改革,包括加强相关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推动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交通公共服务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管养体制改革。

第五是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包括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积极参与和促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深化道路货运管理改革,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完善统一市场准入制度。

中国新闻周刊:交通运输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是如何部署的?

杨传堂:根据中央的要求,我们在2月24日成立了交通运输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负责交通运输改革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今年的改革任务是很繁重和艰巨的,除了要落实好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工作外,还要按照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推进五项改革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主要包括研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四位一体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制度、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路径和工作方案。完善收费公路管理政策,研究收费公路特许经营制度相关实施办法。深化内河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界河和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进一步理顺三峡船闸管理体制。

二是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包括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并及时更新目录。对已公布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避免通过登记、备案、年检、审定、认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同时确保管理不缺位、监管不放松、服务更到位。

三是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改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公路交通执法专项整改。以基层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基础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即“三基三化”)为载体,加强执法形象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海事系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和交通公安的“正规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

中国新闻周刊:你对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是如何评估的?

杨传堂: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事关交通运输发展全局,影响交通运输发展走势。未来几年,是基本建成现代交通运输网络的关键时期,也是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时期。交通运输改革面临的矛盾多,需要沟通协调的任务也很艰巨,改革的复杂性、敏感性、艰巨性前所未有,需要极大的改革勇气和政治智慧。

我们必须秉承改革开放之初的锐气和勇气,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增强改革的内生动力,推进交通运输改革深入发展。

社会化服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统战部门要积极探索统一战线服务与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本文结合社会调查了解的部分情况,选择四方面视角进行一些剖析与思考。

关键词:统一战线;社会管理;民主党派;民族和宗教;新社会组织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和变迁,社会组织结构和阶层结构也同时出现了新变化,呈现出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人们思想观念差异性和价值趋向多样性等发展趋势。在党的统一战线领域也呈现出统战工作范围,对象的广泛性不断增强,利益和诉求的包容性不断扩大,各类成员思想观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日益鲜明,统战工作在广大基层的社会性日趋明显等时代性发展特征。同时,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国际性更加突出,特别是在民生、人权、民族、宗教等问题上,受国际因素影响日益加大。这些,给爱国统一战线围绕服务和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新要求中,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履行各项职能开拓了新的工作空间,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统一战线广大干部和成员在学习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各项要求中,要发挥统一战线人才荟萃和智力密集优势、议政建言的渠道优势和协调关系的功能优势,认真履行对各类统一战线组织和广大成员的政治引导和服务导向职能,积极探索统一战线服务与促进“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各项任务和目标,最大限度地凝聚人心、汇集力量、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和谐因素而不懈努力。

笔者结合几年来参加相关社会调查中所了解的部分情况,选择四方面视角进行一些剖析与思考。

以“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为重要特征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当今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政治共识更趋一致,步调行动更趋协调,为把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特色与优势坚持好、完善好,把它的功能和作用运用好、发挥好,必须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使他们更有效地履行“政治参与、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等政党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胡总书记在春节座谈会上强调指出:“民生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大计,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要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要重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希望同志们坚持以人为本,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多做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好事实事”。这就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参与途径。参政党的参政监督一头连着“国计”,一头连着“民生”,既要有全局意识,又要有民生情怀,最终离不开民生政治,各民主党派要在富民、利民、惠民为共同目标的导向下,积极协助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

一是各民主党派要发挥联系各界人才、科技和民间资本优势,协力打造以扶贫开发为主题的“同心”工程,因地制宜地选好工作点,优势互补、聚合资源,分步实施好“助推发展”、“改善民生”、“智力支持”、“生态建设”、“示范带动”等民心工程,使之成为参政党投入社会建设、加强自身建设的载体。各地民主党派组织要根据各自的特点、优势和工作基础,以多种形式开展“致富”、“致福”、“惠民”、“送温暖”等富有统一战线“同心”品牌的特色活动,多做合民意、解民忧、惠民生、得民心的好事、实事。

二是要发挥各民主党派组织进步性与广泛性结合的特点,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责任,在广泛反映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上发挥应有作用。各党派成员生活在更加开放、多样的社会中,在他们所联系的领域、阶层和界别中具有联系广泛、代表性强等优势,做好新形势下各自成员的教育引导工作,相机开展所联系界别群众的团结、联系、服务工作,注重把各界别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和意愿与国家的发展战略与重大决策有机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去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从参政党组织的角度,有序地协助党和政府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

三是要适应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习惯于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工具,涉及到国内外各种社会思潮和各种利益诉求集散地和各种意识形态交锋、较量的前沿阵地,成为他们常见的生活形态和社会交往的新形式新课题,要关注网络舆情导向,各民主党组织在各自的网站和网页上要选择一些共性的热点问题,择机解惑释疑,以正面的声音和形象,多做各自成员中网民的疏导工作,减少行为失范、失规,成为有序、理性社会参与、增加和谐稳定的促进力量。

江苏作为民族散居地和宗教大省,近些年来,在区域协调发展的进程中,来自民族聚居地区、有民族身份和宗教信仰的外来务工、经商、婚嫁、求学和暂住人员增多,他们在我省一些开放度较高的地区形成了一个新的特殊利益群体。有些社会研究表明,鉴于汉族中多元信仰源流久长,民间社会中,在传统的五大宗教事务依法管理体系之外,有各种民间信仰或信仰各种新型宗教乃至学习传承各类宗教文化的人员也在增多,各类民间宗教活动处于合法、非法和违法界限之间的事与人也会大量存在,给我省城市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带来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在城市与市场管理、“新市民”公平待遇、外来人员维权乃至不同民族在校学生间因信仰和文化习俗不同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成为民族宗教工作领域中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新任务。

遵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的新要求,统战部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发挥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健全的优势,认真履行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做好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各项工作。

一是要加大向社会各界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全面、准确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实效。使各级干部和各类民间组织的负责人都能了解民族、宗教问

题的敏感性和特殊复杂性,针对薄弱环节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民族、宗教人员的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同时,在涉及民族、宗教人士的利益矛盾纠纷引发的冲突事件中,加强预防、化解和应急管理。要深入分析突发事件的内在原因和影响因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防止陷入“泛民族化”、“泛宗教化”的歧途,使一些民事矛盾引发的事件人为复杂化。坚持从源头治理着手,致力于构建保稳定、促和谐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要因地制宜的打牢工作基础,抓好基层社会管理。健全和完善民族、宗教工作在广大基层的“两级责任制”、“三级工作网络”体系,完善信息交换和反应机制,加大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谨防出现工作死角和信息盲点。

三是以开拓创新的精神破解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和新问题。包括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暂住人员流出地与流入地双方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关系协调、管理互动和责任分担的工作机制;建立对特殊利益群体动态管理和服务机制;涉及民族、宗教人员参与的突发事件的信息搜集、矛盾化解和预警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宗教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和综合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等,以此来提高依法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使“本地人”与“外地人”、“新市民”与“老市民”、有不同民族身份和宗教信仰的人们和融共处、利益共享,共同致力于创业创新。

四是着力培养并抓好新一代各个层次的民族、宗教代表性人士队伍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和锻炼,全面提高他们的全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出一支关键时刻站得出来,使得上劲,帮得上忙,能和党和政府同心同德、风雨同舟的骨干队伍。

党的十五大报告早已明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社会政治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并已写人《宪法》修正案。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生力量,成为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新成员、新对象,成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必须团结并汇集起来的一支新的建设力量。“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就成为党的群众工作、统战工作必须覆盖的新领域、新阵地,新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就成为新的工作着力点。对此,胡总书记在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和服务员工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这就为统战部门对传统社会管理体制之外的组织和群体开展党的群众工作、统战工作中,如何来服务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在依托各级工商联组织开展非公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去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把握好工商联是党领导的、由非公经济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性质,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贯彻好“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工作方针,遵照文件所提出的各项时代要求,通过实践与探索,因地制宜地完成各项新任务,包括:遵照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引导作用,坚持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之路;在非公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渠道作用,组织和引导他们在统一战线制度安排的轨道上,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引导他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争当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经济中的助手作用,教育引导他们把自己事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自觉地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激励他们创业创新的激情、调整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同时要讲究社会效应、社会形象;在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发挥促进作用,坚持鼓励发展和监督引导并重的方针,帮助指导行业性社会组织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自治、自律机制,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市场、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公共需求的能力;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主动参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正确协调和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利益关系,帮助建立相关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非公经济组织在管理和服务员工中的社会责任,主动承担关爱员工、回报社会、关注民生的社会责任,使企业家的身上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同时,要发挥工商联党组在工商联组织全面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协助组织部门推进非公经济企业基层党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从中深刻认识和妥善把握非公经济人士成长规律、非公经济领域党的群众工作和统战工作规律、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规律,依托工商联的组织网络、工作载体、工作机制和专、兼职工作队伍,在深入开展对非公经济组织、行业性社会组织和非公经济人士队伍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工作中,在对他们的社会管理创新上取得新的成效。

(二)依托新社会组织中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积极探索开展党的群众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把社团统战工作的各项任务融入到党的基层组织的总体工作规划和工作部署中去。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尊重、鼓励帮助、引导服务、寓教育引导与开展的各项服务和活动中”的工作指导原则,从营造环境、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开展联谊交友和帮助服务各项工作、拓宽他们的知情渠道,搭建他们有序政治参与、社会参与的平台,并与打造新社会组织以“公平正义、诚信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社团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关注民生、服务和谐”的主题活动,增强“社团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认同感、增强对统一战线的归属感,提高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通过推动新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他们将自由择业与自主创业的价值追求与时代主题、民族命运与国家发展前途紧密地结合起来,从中培育出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创业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社团人”信得过的新一代党外社团工作者代表人士队伍,纳入党委构建的“发现、筛选、入库、培训、锻炼、举荐、使用”为一体的党外人才库,使他们在统一战线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和浓厚的人文关怀中各展其才、才尽其用,成为统一战线舞台上能坚持与党和政府长期团结合作的新的社会力量,也为创新社会组织的管理提供骨干人才支撑。

(三)遵照中央提出的“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在扎实推进各个领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中,既要依托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实现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和作用“三个全覆盖”的大党建格局,充分利用当地的党政公共资源;又要针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成

长轨迹、职业特点和结构特征,创新工作思路和途径,坚持“以社团为纽带”,旨在延伸工作手臂,“以社区为依托”旨在扩大工作在广大基层的覆盖面,“以网络为媒介”旨在创新工作方式,“以活动为抓手”旨在增强工作的生机与活力,“以制度作保障”旨在构建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还应考虑到,在我国的社会分层结构变迁中,新社会阶层初步出现“定型化”的趋势,不同阶层之间的界限也开始形成,同一阶层成员的认同感也在加强,具有不同阶层特质的文化意识、生活方式也在逐步形成之中。与此同时,仍有不少社会利益群体和择业、创业人群仍处于“游离化生存、阶段性漂移”的变化状态,这就给开展新社会阶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组织化程度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必须重视各类新社会阶层、利益群体思想意识的多样性、选择性和差异性,表现出在他们发展成长过程中一些阶段性特征:他们中不少人还缺乏与老阶层之间互动合作、互利共赢历练,缺乏与党和政府在政治风波中风雨同舟的严峻考验,缺乏在转变发展方式、服务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能力与本领。因此,统一战线应主动承担起政治引导和服务导向的职能,支持帮助他们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代表人士纳入统一战线制度框架的政治管理范围之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规范他们的行为、发挥他们的作用,带动新的社会阶层成员争当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自由择业和自主创业中自觉承担起“关心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成为构建和谐阶层关系的促进力量。

(四)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就指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与质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市场化的改革,各种发展要素在市场交换中,人力资本也呈现出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趋势。在导致社会结构分化的同时,也导致了知识分子群体的分化。作为知识和先进技术重要载体的知识分子阶层,其内部分化、细化很大,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总体来分析,我国二、三千万规模的知识分子队伍形成了两大板块的布局:一块是在传统管理体制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汇集着大量知识分子职业群体;另一块是面向市场自由择业,成为传统管理体制外的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私营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都隶属于非国有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一般不参与“体制内收入分配”,以个人的知识、技能、专长和意愿,独立向市场提供管理、劳动和服务,并得到社会的认可,是不同于传统体制内知识分子群体的一支特殊的“社会专业人士群体”和“打工知识群体”。统战部门遵照中央的要求重点是做好有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必须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总方针,按照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要求,不仅要继续加强传统管理体制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内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而且要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协同抓好自由择业的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不仅要把握党外知识分子群体的共同性特征,同时要分析研究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群体的差异性特点,才能做到统战部门要“综合反映各方面情况、分析反映全貌”要求,履行好“反映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举荐人才”的职责。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在实施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中,应充分认识到中国的改革开放孕育了新一代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群体,他们既有直面市场竞争、自由择业和自主创新的激情、拥有专业技术方面的特长和优势,又有在市场竞争中遭遇生存和发展诸多方面的不稳定性和危机感,激励他们中很多人锻炼成为创业创新的“双创人才”。这一知识群体往往把市场选择作为择业和创业中实现人生价值的主导方向,具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和精神需求,把“事业的成功”和“受人尊重”作为主要的价值追求。可见,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群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内的知识分子群体一样,成为促进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升级、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专业力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促进力量。从社会政策研究的视角看,把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社会专业人士群体纳入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范围和新的工作对象,就成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新领域、新任务。在这一特殊利益群体中开展党的群众工作、统战工作,既扩大了党的知识分子工作的覆盖面,又拓展了统一战线的团结面,也就成为统一战线服务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切入点。对此,必须继续转变“重党内、轻党外”、“重体制内、轻体制之外”等传统观念,通过因地制宜地构建和创新“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社会知识界联谊会”、“社会专业人士联合会”等载体,搭建发挥他们专业优势和创业才智,以创业创新为主题的多种交流平台,开展专题考察和知识更新的培训,扩大同他们的联系、交友和服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类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创新思路、整合资源、延伸手臂,探索和建立形成多元化的工作方法、社会化的工作机制、立体化的工作网络,建立和完善诸如“个人信息搜集、整合和动态管理机制”、“有序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综合管理和服务机制”等工作机制。通过统一战线参政议政的渠道和舞台,促进相关方面逐步完善他们普遍关心的“基本权益平等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配套实施体系”等,避免对这一特殊群体在社会管理中的碎片面和边缘化,有利于在社会转型中对风险和机遇较大的不稳定群体社会关系整合和利益关系的协调,减少社会歧视和排斥,激发社会各方面活力,推进社会阶层关系和谐建设。

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新期盼的语境中,如何深刻认识发展、变化、转型中的社会,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如何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统一起来,成为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认真研究和重点解决的新问题。使之在我国社会发展领域能建立起各种适合国情、民情、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能有效地形成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探索建立能有效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和新的责任主体,其中,都涉及到包括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社会公共服务、完善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扶助和依法监管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任务。对此,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如何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成为新课题”。并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城乡社区为载体,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加快建立和促进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纠错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切实解决民众反映强

烈的问题”。为加强创新社会管理明确了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

可见,社会管理通常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相关社会责任主体,运用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引导和服务等管理活动。包括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回应社会诉求、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等内容。面临着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诉求多样化等新挑战,产生了许多保障性社会问题、需求性社会问题、失调性社会问题、整合性社会问题乃至歧视性社会问题和越轨性社会问题等。各类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凸现成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基本特点,需要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控制、社会融洽、社会救险、社会整合、社会服务等社会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并强调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必须坚持把群众工作渗透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重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注重做好各个领域的群众工作、注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的新体制,就成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牢牢抓好的重点问题,以此来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统一战线内部存在在一致性增强的同时,差异性多样性也在增多的情况。统战工作作为党对特定群体的政治工作和党的群众工作的特殊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着在社会和政治领域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的重要任务。当今社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已由单一的阶层关系为主转向由社会不同利益主导的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了能共享改革发展的物质成果,以适应社会各阶层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为了共享改革发展的政治成果,让各阶层群众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为了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文化成果,以适应社会各阶层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了能共享改革发展的社会成果,以满足社会各阶层群众享有公正合理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伴随着社会管理体制从“整合控制”转向“协同参与”,管理方式上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控、压、罚实施社会管理向善于运用群众路线方式、民主方式、服务方式、综合治理方式转变,在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同时,鼓励引导并提升社会协同能力和公众参与意识就显得十分重要。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是个人之间联系和关系的综合”,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在统一战线服务与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新的实践探索中,必须着力提升统战组织和统战干部服务和促进“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意识、能力与水平。一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树立“人本统战”、“活力统战”、“和谐统战”理念和“发展是生产力、社会管理也是生产力”等新的观念;二是为打牢开展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基本功,提升妥善处理统一战线“五大关系”中各类矛盾、差异的能力和本领;提升鼓励、服务、教育、引导“新经济组织”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创业创新、科学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本领;提升引导、帮助、规范“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本领;提升预防、化解、处置统一战线内部一些特殊利益群体参与的社会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本领以及提升支持、帮助城乡基层社区自治管理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本领等;三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网上虚拟社会的网络空间、网民社会群体和新的联系交流纽带已经形成,成为社会不同人群间新的活动空间和社会场域,在促进社会信息交流、社会交往和互动、扩大社会参与、缓解社会焦虑和不满、开展网上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网络社会区隔、网上信息环境污染、网上行为失范、网络监管薄弱乃至网上欺诈犯罪和网上群体事件多发、网瘾群体庞大等令人担忧的新问题。要遵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的新要求,统战组织和统战干部要跟上信息社会发展步伐,提高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参与虚拟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往往是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多变期,又是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的多发期、敏感期。统一战线要着眼于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整合、协调、沟通、疏导、辐射、融通作用,通过对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的平等沟通协商、细致教育引导、真诚关心服务、支持并协同有关方面化解和处置相关的社会矛盾,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致力于构建和谐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在“开放社会建设”中,抓好民族身份和宗教信仰流动人群的动态管理和人性化服务;在“风险社会建设”中,抓好因劳资纠纷和因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差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化解和处置;在“有利益差异的分层社会建设”中,抓好传统“单位制”管理体制之外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群体的群众工作和统战工作;在“基层自治社会建设”中,抓好基层社区统战工作和社团统战工作;在“虚拟社会建设”中,增强通过统一战线网络平台扩大成员的引导与服务,健全网上舆情导向机制等,以此来确保统一战线各领域的和谐稳定,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并推动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亮丽转型。

编辑:王芳

社会化服务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4亿的人口中,有半数为农村户籍。农业人口占大多数,农民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有关于农村的所以改革可以归结为对农民合法权利的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涉及到法律问题,但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在我国,依法治国已经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农,也就是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同时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前提是农民和各种农村组织能获得良好的法律服务。在此基础上,法律服务所应运而生。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服务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起源与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所就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具体来说,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县(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应聘担任基层法律顾问,为基层群众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伴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调整生产经营性纠纷,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1984年8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印发了辽宁海城的经验材料,充分肯定了这一工作。同年11月,司法部在广东省召开现场会,介绍了他们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经验,要求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加以推广。从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自1993年以来,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农村乡镇扩展到城市街道。近十几年来,基层法律服务所一直处于相对比较平稳的发展之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这为今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便民性、长期性特征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最大的基本特征是便民性。我国近几十年的发展中,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更贴近农民、服务便捷,服务于广大贫困、弱势群体;是我国尚不发达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中一支辅助性的法律援助力量。这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内在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主要特色,是认识和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发展规律的关键。

我国正处于并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在农村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是长期性的,這是我国基本国情的客观需要。法律服务工作、农村基层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基础,但因为困难多,任务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无法全部完成。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在相当长时间内是难以替代的,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就基层法律服务而言,现阶段农民群众在就近获取法律服务方面仍存在着许多困难,考虑到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等多种因素,所以规范农村法律服务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仍有其发挥拾遗补缺作用的空间。

三、基层法律服务面临的现状

1.立法上的缺陷

基层法律服务当前可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和监管力量已经不适合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需求。我们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据主要是司法部于2000年3月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建所模式、运行机制、执业准入、执业监督等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从实际管理角度看,司法部颁布的两个管理办法虽然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构架、人员要求、执业条件、内部制度等做了相应规定,但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况且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难以全面规范作为法律服务业中的基层法律服务。

2.执业准入门槛低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的。学历要求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与律师的执业准入门槛相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门槛过低,因而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业技能较差。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定位不明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经核准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在实行“两所合一”模式的基层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兼任司法所人员,常常被视为公务人员、执法人员,充当着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角色。他们一方面承担着司法所的一些工作,另一方面又从事法律服务,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进行法律咨询、代书或代办公证等业务。

4.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相对单一

根据《人民交接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任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但是民间纠纷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在实践中很难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只能泛指那些情节较轻微的纠纷,虽在后期的规定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具体化,但因为实施的时间不长,并不为群众广泛的了解,在加上其他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且多地人民调解实际涉及的内容仍以家庭和邻里纠纷为主,其他性质的民事纠纷尚未能完全介入。一些基层乡镇地区的法律服务内容还停留在非诉讼调解工作中,因此农村基层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残缺的,呈现简单化形态,已不能适应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需求。

四、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及建议

鉴于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稳定和发展,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服务的体系中,要按照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的总体思路发展基层法律服务业。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加以建设,对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稳定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认真地研究和讨论,确保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稳定发展,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基层工作服务。

1.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有法可依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现行的管理规章制度已不能适应法律服务工作,但法律的修订和出台也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意建议。对广泛服务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组建要求、执业准入、业务范围、服务区域、职业道德、服务制度等内容。

2.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和准入门槛

在一些经济水平较发达的基层区域,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最低学历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社会发展而言,中专学历已经非常普遍,有条件者都在进修大专、本科学历。与本地的律师相比,法律工作者普遍存在学历较低、中老年法律工作者居多等问题,其与律师的业务水平差距也在逐渐扩大。所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一定比例左右,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并减少与专业律师的业务水平差距。

3.统一管理,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必要时对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改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司法部要求坚持“两所分离”,建立独立运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或社区法律服务站;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采用合伙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应当有律师。现行阶段的基层法律服务改制还是已第一张为主。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中,依法开展活动,承担责任。不同地区的服务改制应与当地相适应。

4.基层政府单位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監管

基层政府单位应明确监管法律服务规范和措施,对一些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依法制裁。对其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作出相应处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地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我评价机制。基层司法部门也可以通过教育培训、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5.加大基层区域的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

提高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一方面通过制定长期的教育计划,开展长期的、系统性的法制教育宣传。另一方面灵活地安排最适合的法律宣传,例如针对即将拆迁的情况,及时宣传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解答拆迁户提出的具体问题,做好拆迁户的稳定工作,减少矛盾的发生。在定期性的法制宣传之外更有了日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有更多机会接触法律,令法律意识更深入。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建设中,法治化建设是建设新农村的必经之路。通过法治的建设,能更好的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村的纠纷问题,维护农村的平稳发展,构建农村的和谐秩序,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在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研究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和变化,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应农村需要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蒋燕.大学生人际价值观在人格与学校适应之间的中介效应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

[2]陈松.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证研究[J].中国司法,2006.(09).

[3]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4]施文.拓展农村法律服务的思考[J].中国律师,2003,(12):11.

作者简介:

李文(1989.11~ ),女,汉,籍贯江苏淮安,单位淮安市涟水县石湖镇政府,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社会化服务论文范文第5篇

提 要:促进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思路和措施:加强行业诚信和标准建设;增加家政服务的数量供给和质量供给;加强家政、家庭劳动教育,提高家政服务行业的社会认同度;完善多层次家政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提升家政服务质量;促进家政服务业与养老、托育、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

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的生活性服务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发展,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 年)》《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2019年)《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 年)》等文件,要求各地通过教育培训、信用建设、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等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动家政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职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

家政服务业如何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要以扩大有效供给为着力点,综合权衡社会需求、市场供给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处理好产业发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关系,切实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特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指出,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

与其他生活性服务业不同,家政服务业带有较浓的非正规经济色彩,在产业发展模式、工作方式和劳动关系上都表现出了一些特殊性。与正规部门的正规就业相比,家政服务具有明显的非正规就业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特点。

首先,绝大多数家政从业人员并不是在有组织的“单位”就业,而是分散在非组织化的家庭工作。家庭作为生活场所,而不是工作场所,家政从业人员在这里工作,其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也主要取决于与雇主的私人关系和个人情感。

第二,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相比,家政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也不太固定。家政从业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为小时工、零工或兼职,工作时间弹性大,并非标准的作息时间。

第三,家政从业人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相对脆弱,很少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家政从业人员的雇主(包括家庭雇主和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雇主),由于并不是在经营场所从事长期稳定的全职工作,也很少享受到与正规就业人员相同的社会福利。

第四,由于上述特殊的就业模式,家政服务业一般很难进入政府正式的监管和征税体系。家政服务一般由家政服务人员直接向家庭雇主提供,即使通过家政服务企业的中介,其私人交易的色彩仍然比较浓厚,再加上服务的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很难适用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国家也很难对家政服务业建立起完整的税收体系。

非正规就业作为正规就业的补充形式,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全球劳动力市场的普遍现象,各个国家对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规制。家政服务业作为我国非正规就业的主要载体,其工作方式、雇佣方式和劳动关系都不同于正规就业,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宜简单地采取促进非正规就业市场正规化的手段来规范行业发展。
二、家政服务业的进入门槛要与扩大就业相适应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需求的增加,家政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行业。

家政服务业之所以能够吸纳众多的劳动力就业,除了产业规模大外,还与其就业门槛低,能够容纳大量低人力资本的特殊就业空间密切相关。据2020年对成都市家政从业人员的调查,家政从业人员中女性占87.9%,平均年龄47.3岁,平均从业年限3.8年,初中(含)及以下学历占84.2%,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占71.4%,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中,81.2%为下岗失业人员。2020年,成都市家政服务人员(全职)平均月收入为5367元,比当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556元,比成都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532元。

当前,我国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收入差距的拉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一大部分传统产业遭受淘汰或缩减,形成了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加上由于无法在正规部门实现充分就业,大量的城乡剩余劳动力被迫进入非正规部门就业。非正规部门往往被人们视为次级劳动力市场,尽管存在工作不稳定和收入较低的情况,但因为市场进入门槛不高,已经成为低技能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就业的主要市场。

就业岗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与其他群体相比,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就业的依赖程度更高。从目前情况来看,家政服务人员主要由农民工群体和城镇下岗失业人群构成,其中又以女性群体为主。由于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和缺乏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这部分群体很难在就业门槛较高的正规部门就业。家政服务业对就业人员的年龄、受教育水平和技能要求都不是很高,更适合被正规就业部门排斥的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就业。随着产业发展,家政服务业的门槛有可能会提高,但至少在现阶段,仍然以中低端需求为主。如果人为地按照正规部门或中高端产业的标准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进入门槛,不仅不利于保障和扩大就业,而且也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家政服务需求。
三、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要尊重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意愿

目前,家政服务机构的运营模式主要有员工制、中介制两种模式。员工制由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支付固定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家政服务人员成为公司员工后,由公司统一安排为雇主提供服务,并按公司制度进行管理,服务责任也由公司承担。中介制主要由家政服务公司居间为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撮合服务,家政服务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直接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用,家政服务公司中介成功后收取中介服务费,对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均不承担责任。

员工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能够较好地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的权益,对家政服务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国家政策也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家政服务机构还是家政服务人员,对实行员工制的积极性都不是很高。据调查,成都市采用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仅占13%,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仅占从业人员的5%;即使是采用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采取全员单一劳动合同型的只有7% 左右,其余的均采取员工制与中介制混合管理的运营模式。

员工制之所以会在实践中遇冷,与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属性有很大关系。从家政服务人员来看,获得员工身份后虽然工作有保障,但工作灵活性降低,收入也不一定增加,按照目前最低15年的社保缴费和退休金领取制度,年龄较大的员工也不能享受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和雇主直接建立联系,即使挂靠在家政服务机构,也主要是为了获取服务信息而非工作保障。对家政服务机构来讲,采用员工制不仅要支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薪酬,而且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再加上培训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很难在营业收入和运营成本之间实现平衡。对家政服务消费者来讲,虽然员工制可以让服务得到更好的保障,但服务价格却可能超过零工和中介制,很多消费者也不愿意承担这一部分涨价成本。

作为一种正规化政策机制,参照标准劳动关系设计的员工制非但没有让家政服务业进入多赢模式,相反,由于不顾行业属性特征和参与主体意愿,还给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运营压力,并让员工制外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一系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非正规就业市场,并不是只有通过员工制等正规化手段才能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府完全可以突破原有的“全有”或“全无”劳动关系法律认定框架,为包括家政服务员在内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建立起一种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平衡非正规就业的灵活性和安全性。
四、加强诚信和标准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秩序

家政服务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诸如服务信息不透明、服务内容不规范、乱收费和随意毁约等行业乱象,“找不着、找不到、不满意”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堵点和痛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既与非正规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素质缺失有关,也与行业基础性制度和设施不健全有关。从目前情况来看,诚信缺失和标准缺失是影响家政服务消费者体验感和满意度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制约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花大力气做好诚信建设和标准建设,为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打好打牢基础。

要以诚信建设为核心,打造放心家政形象。2019和2020年,家政服务业连续两年在《小康》杂志举办的“中国信用小康指数”调查中被消费者评为“诚信形象不佳的十个行业”之一。诚信建设不仅能够降低家政服务业的交易成本,而且可以有效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针对家政服务业供给和需求都比较分散且隐蔽性高的特点,家政服务业诚信建设可以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切入点,逐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可依托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开发本地相关应用软件,依法全量归集、开放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及服务评价信息,并推动与公安、银行及政府部门各大信用平台对接,建立起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消费者实施联合惩戒,让诚信守法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消费者享受到更多更好的激励。

要以标准建设为引领,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建设在规范家政服务业经营管理秩序、提高行业声誉、化解行业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基础和引领作用。目前,国家层面已出台有《家政服务指南》《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家政服务员培训规范》《家政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一些地方也参照国家标准制定了地方性家政服务标准。但由于不能很好适应行业细分的发展现状和家政服务多元化、个性化需求,一些标准还存在针对性不强、通用性不高、覆盖面不广等问题。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团体和企业要加强协同,以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行为、提高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水平为导向,在做好通用基础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服务提供标准、服务保障标准和服务评价标准,进一步整合优化相关服务行业标准,逐步建立起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既是联系沟通政府、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又是行业自我监督的主要载体,在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自律和行业利益协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在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规约,完善行业自律激励惩戒机制,构建行业健康生态,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五、加大家政服务供给侧改革,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

家政服务的有效供给包括数量供给和质量供给。从数量上看,家政服務市场供小于求的矛盾短时间内还无法消除。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达3000万人,但仍有2000 万人左右的缺口。从质量上看,家政服务的供给层次和供给水平都还比较低,难以满足市场对专业化、精细化和品质化家政服务的需求。家政服务供给不足、供给低效不仅不能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而且也不利于行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要坚持增加供给数量和提高供给质量并重,拓展供给来源,优化供给结构,努力构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家政服务供给保障体系。

加强家政、家庭劳动教育,提高家政服务行业的社会认同度。家政服务尽管市场需求旺盛,但却很难吸引年轻人和高人力资本者从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传统观念里,工作不够体面,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也比较低。有必要开展家政、家庭劳动教育,传播“劳动光荣”的劳动观念和“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就业观念,营造家政服务业体面就业、尊严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吸引更多的个人和企业投身家政服务业,从源头上缓解家政服务数量供给不足的矛盾。我国可借鉴菲律宾、日本及欧美发达国家家政、家庭劳动教育的经验,将家政、家庭劳动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在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个教育阶段普及家政、家庭劳动教育。

完善多层次家政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提升家政服务质量。家政服务的质量和家政服务业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家政服务业的进入门槛可以放低一点,但家政服务的质量却不能长期停滞不前。针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学历低、年龄大,存量多、增量少的现状,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加快构建以职业院校为龙头、以培训机构为骨干、以企业为主体的家政服务人才培训网络。对现有低人力资本从业人员,要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的力度;鼓励职业学校和本科院校增设家政服务专业,扩大中高端家政专业人才培养及供给;支持家政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定向和订单式培训。

促进家政服务业与养老、托育、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家政、养老、托育、物业、快递等服务业都是与家庭场景紧密相关的行业,彼此之间关联度高、互补性强,具有融合发展的天然优势。家政服务业融合发展,既可以延伸行业产业链条,增加行业收入,降低行业成本,又能够提升家庭消费的便捷性和体验感。产业融合发展带来的产业组织模式、运营模式和产业形态的转变,必将促进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成都行政学院)教授)

社会化服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如何理顺利益机制是我国高职校企合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与难点。文章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别从交易成本、产权界定、制度变迁三个方面对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进行了理论阐述。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应有效降低校企双方的交易成本,明晰双方产权关系,且利益机制应随着外部环境变化不断变革创新。当前,应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利益驱动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保护机制,以提升高职校企合作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利益机制 新制度经济学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近年来,我国高职院校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集团化办学、共建产业园区、共建研发中心等,较好地促进了校企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共同发展。但是,由于企业经营的逐利性、短期性与高职院校公益性、长远性的利益诉求具有天然冲突,校企双方常因利益机制不合理而导致合作的失败或破裂。从经济学角度上讲,作为“理性行为人”的校企双方必然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成本投入、产权分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反复博弈,如何理顺合作利益机制则成为高职校企合作能否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过程,实质上是合作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长期博弈、协调直至均衡的动态过程。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随着社会制度环境变迁而不断完善与优化的过程。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系统揭示校企协同体存在原因与联合的本质要义,从制度层面提出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对策建议,为有效规避我国长期以来“松散型”的校企合作状况提供理论借鉴与决策参考。

一、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理论依据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运用系统学理论、管理学理论、激励理论等,对构建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进行了系列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在先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综合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探讨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理论依据。

(一)交易成本理论:利益机制须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思想是由于存在有限理性、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等,使得市场交易成本高昂,单纯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高職校企合作实质是一种以知识流动为特征的交易活动,也存在着一定的交易成本,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校企双方均为“有限理性行为人”,难免出现有限理性的投机行为;二是校企合作同样具有不确定性,交易风险的存在会增加诸如信息搜寻、讨价还价等交易成本;三是校企合作中的资产专用性更强,一旦合作结束,资产转作他用成本太高,形成沉淀成本。Williamson从市场环境、交易技术和人的本性角度,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前交易成本、事后交易成本、约束成本与讨价还价成本;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是指衡量和明确交易单位特征和实施契约的成本,包括信息成本、产权界定和控制成本、谈判成本、制度结构变化成本、监督成本等。因此,从构成来看,高职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既包括在建立和维持过程中的诸如沟通、谈判、审批、履约等成本,又包括由于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等导致的信息成本、讨价还价成本、监督成本等。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高职校企合作交易成本的控制则成为校企协同体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在这种情形下,高职校企合作应通过有效的制度建构来控制交易成本,具体如图1所示。

(二)产权理论:利益机制须明晰产权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指出,在存在一定市场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合理的产权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大大有利于降低合作者的交易成本,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根据产权理论,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构建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如何通过界定、变更校企合作中的产权结构,降低或消除单纯市场机制运行成本,提高校企合作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高职人才培养水平与企业经济利益的协调发展。从我国高职校企合作的现状来看,产权问题已成为制约校企合作发展的一大瓶颈,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是公立性质,学校自主经营管理权限不足,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无不涉及资金、设备、设施等的交换问题,学校需要向上级部门逐层申请,严重影响合作效率,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其次,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校企合作产权归属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但由于缺乏对校企合作产权方面的专门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引起争端。

(三)制度变迁理论:利益机制须不断变革创新

制度变迁理论强调在旧制度不能满足人们需要时,应通过制度创新来相对节约交易成本。所谓的制度变迁,实质上是指用收益更高的制度替代收益较低的制度。制度变迁理论(变迁的动因、过程和路径依赖理论)认为, 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制度变迁的主要动机是提高制度收益(直接与间接的、物质与精神的、长期与短期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指出了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变革与创新的必要性,政府、高职院校、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应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创新合作机制,以提高制度收益,使校企合作帕累托效率达到最优。

高职校企合作的制度变迁既包括组织外部施加外力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如政府扶持政策),也包括组织内部校企双方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主动推动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如产权界定办法)。从我国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状况来看,近年来无论是宏观政府政策层面还是微观校企内部机制层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首先,政府宏观政策非常重视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国家层面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均提出了指导意见,地方层面如河南、苏州、宁波等省市级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了具体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其次,经过多年建设,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在组织、协调、保障等方面均得到优化与完善。然而,近年来我国高职校企合作也暴露出一些日益突出的新问题,如资产专用性导致校企合作成本高昂问题,校企合作中的“搭便车”问题,校企产权分配冲突带来的评估与协调问题,政府扶持政策的“落地”问题等。因此,应及时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进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变革与创新,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收益,保证校企双方利益,推进共同体稳定、健康发展。

二、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

基于以上分析,校企合作双方的有限理性、不确定性与资产专用性等问题,增加了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制约着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应以有效降低合作双方的交易成本为基础,明确界定合作双方的产权关系。同时,在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革的背景下,利益机制应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在此,本文构建了高职校企合作四种具体利益机制,包括利益联结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保护机制,具体见图2。各个机制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共同决定着校企合作发展的演进方向。

(一)利益联结机制

利益联结机制是指通过一定的制度与组织保障等,将利益相关主体联结成一个多赢共生的利益合同体的方式。当前,高职教育校企双方应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以控制交易成本、明晰产权关系为基础,通过构建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校企利益共同体。

第一,校企双方要加强观念转变,充分认识校企合作的重要战略价值。合作双方要以诚信合作为原则,互惠互利,不断密切合作关系,深化合作层次,以降低沟通、监督、协调成本。

第二,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指导作用。积极构建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中心的校企合作战略联盟,积极实施由“政行企校”构成的职教联盟(集团)、董事会(理事会)等较为成熟的校企联结方式,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搜寻和信息成本,同时抑制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监督成本。例如,东莞商贸服务职教联盟为对接东莞商贸服务行业,在行企校合作及专业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实训等方面,学校与企业已经实现了互惠互赢的深度合作。学校按照企业的需求设置专业、确定招生规模、实施教学管理。场地由学校负责提供,教学相关的设备及技术由企业负责提供,同时赋予学校企业的经营场所角色,生产产品及服务兼顾教学环节的教学过程。

第三,地方政府可建立区域性校企合作官方门户网站。通过网络平台,及时提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政府配套促进政策等相关信息,公布校企合作中的不诚信行为,定期发布校企合作质量报告,提升校企合作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校企双方要积极参与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网絡平台共同制订教学方案,优化人才培养过程。第一,合作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对学校发布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等内容提出意见,与学校共同商讨教学内容,并通过信息平台的沟通,制订对校企双方最有利的学生培养方案。第二,学校也可以根据企业发布的项目课题,作为案例课题,丰富教学内容。第三,学校可以利用信息平台对学生成绩进行评价。第四,企业可以根据学生上传的作品,挑选优秀学生重点培养,最终提高学生的社会参与度,实现校企合作育人的目标。

(二)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以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控制作为驱动力的机制。从心理学角度来讲,人的行为受利益的支配和驱使。利益驱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行为人”的基本行为准则,没有利益的驱动,校企双方不可能有合作行为的产生。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利益驱动机制,是校企合作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一,政府应简政放权,改变对高职院校权力约束过大、管理太细的现状,给高职院校充足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明晰校企合作产权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执行成本,提升校企合作绩效。鉴于高职教育的职业性特征,高职院校应以市场为导向、按就业岗位自设专业,自主办学、独立招考。2017年3月,山西、山东、湖南等省份已经开始推动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逐步分离,全省高职院校均可单独招生。

第二,政府应优化与完善现有的促进政策,明确校企合作成果的产权归属,对成果转化率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励校企合作行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到,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要重点明确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产权,强调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有收益权和自主处置权。

第三,针对校企合作中资产专用性强的特点,为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同时考虑到校企合作的外部效应,地方政府可通过完善相关校企合作促进法规或办法,对企业投入的专用性资产进行适度补贴,对重点校企合作项目甚至可以全额补贴。例如,《东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一般专项资金补助经费,用于补助给被授予“东莞市职业院校定点实习实训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由一般专项资金一次性提供场地设备补助每所10万元。

(三)利益协调机制

由于所处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校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信用风险、产权纠纷风险、学生安全风险等一系列风险。风险一旦成为现实,不仅会给合作双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而且会导致各种矛盾的产生。因此,为防范校企合作风险,化解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矛盾,必须构建利益协调机制。

第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可以由独立运作的行业机构对高职校企合作提供具体的咨询、监督与评价服务,以解决校企合作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以及产权纠纷风险等。设立监督型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可以在为学校与企业提供相互间需求信息协调与匹配服务的同时,根据校企合作的运行状况,制定校企合作评估标准,进行定期督查。

第二,可由校企双方搭建内部组织管理平台。通过协商、谈判、调研、座谈等正式与非正式形式,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以协调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从组织上保障各种风险隐患的及时消除。

第三,可实施校企一体化管理机制,系统规划校企合作中的人才培训、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设备重组、场地改造等内容,有效协调因人员和资源的不断调整而加大内耗和矛盾。例如,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校企一体化”模式与企业合作办学,共同开发教材,共同建设专业课程实训平台,共同制订教学任务及计划。在硬件配备上,企业为学院教师与学生打造出高端、完备、有保障的科研与实战场所,形成了“校中厂,厂中校”的新格局。

(四)利益保护机制

由于不确定性风险、有限理性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校企合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投机或违约行为,势必会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为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利益保护机制,以保障校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政府从政策制度上给予保障。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完善的、与国家法律政策相配套的保障体系和操作性强的校企合作实施细则来规范双方在合作中的行为,如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有关产权界定与纠纷的处理细则。

第二,建立政府主导、行业参与的第三方利益仲裁机构,监督高职校企合作行为,使合作中的“背叛”成本最大化,保护校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校企合作,可以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与其他责任纠纷时,通过第三方利益仲裁机构做好监督管理。

第三,从政府层面规范校企合作的行为方式。例如,制定统一规范的校企合作协议范本,明确校企合作条件、内容和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谈判议价成本。例如,厦门理工学院在施行校企合作过程中,制定了《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对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申报条件、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任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与审批流程、项目过程管理及考核标准、项目资助内容及标准、项目经费的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校企合作工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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